《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全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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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看刑事辩护制度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看刑事辩护制度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看刑事辩护制度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而设定的。

辩护人的权利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息息相关,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实质上就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确有改变。

设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对于长久存在的辩护律师”三难”问题和伪证罪的相关问题也有所关注。

关键词:辩护制度;草案;”三难”问题近期以来,接连发生的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中被剥夺辩护权利甚至人身权利无法保障的事件强烈冲击着社会以及法律从事工作者,促使人们将目光聚焦到刑事辩护的现状上。

因而借助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修改展开论述。

笔者认为《草案》对于刑事辩护制度也有与《律师法》有着接轨的一方面,但是《草案》的规定是否真正达到了保障人权,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呢?一、《草案》中有关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的核心权利。

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程度的重要尺度。

美国著名律师德肖微茨曾说:”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态度。

” [1]《草案》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的规定有着以下亮点:第一,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

《草案》第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第二,解决辩护”三难”问题。

此次《草案》在刑事辩护律师”三难”问题上基本都是以《律师法》为蓝本制定的。

《刑事诉讼法》把《律师法》规定的那些得不到执行的东西吸收进来,并且让该务实的地方更加务实一点。

[2] 第三,扩大伪证罪的对象。

《草案》第四十二条对伪证罪的主体做出了修改。

就是将以往的”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

二、对《草案》规定的相关辩护制度的批评以及建议(一)《草案》未能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能虽然《草案》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_草案_试析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_草案_试析
4. 在一定范围内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现行刑诉 法与后来修改的其他法律存在不一致甚至矛盾之处, 需要通过修改刑诉法,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和一致。 如现行刑诉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第一审案件包括反革命案件,而我国刑法 1997 年修 正案则将反革命罪改为了危害国家安全罪,两者存在 明显冲突,因而需要通过刑诉法的修改解决这一法律 冲突。又如,2008 年我国律师法修改后,有关律师在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条件、时间以及会见中不 受监视的规定,与现行刑诉法的规定有很大区别,并 且新律师法赋予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以及起 诉阶段的阅卷权等内容也是现行刑诉法所没有的。 由于刑诉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师法,而律师法中涉及 刑事诉讼新的规定在刑诉法中又未及时加以确认,新 律师法的规定形同具文,司法机关并不理会,在实践 中推行的难度很大。《修正案( 草案) 》充分考虑到了 与新律师 法 的 衔 接 问 题,确 认 了 新 律 师 法 的 相 关 规 定,并且有关律师辩护制度的某些方面还有进一步的 发展。所以,此次修法既解决了法律冲突问题,保持 了法律之 间 的 协 调 发 展 和 法 律 体 系 的 完 整 性、一 致 性,并使法律规定落到了实处,能够产生应有的实施 效果。
( 二) 《修正案( 草案) 》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从《修正案 ( 草案) 》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来 看,《修正案( 草案) 》要解决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 刑诉法的可操作性问题。现行刑诉法共有两 百二十四条,大多数条文比较笼统和原则,加之我国 社会生活发生的巨大变化,这些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和 实用性,往往在执行中走样,刑诉法实际上成为一种 摆设。在实践中,司法机关纷纷通过司法解释或内部 规章的形式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而司法解释及内部 规章又缺乏协调和统一,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现象时有 发生,司法在某种程度 上 成 了 司 法 机 关 的 内 部“游 戏”,人大 法 律 的 权 威 性 和 有 效 性 逐 渐 丧 失。 例 如, 现行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 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 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其中对什么是主要 证据,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只能通过司法解释进行 细化。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 解释等对主要证据的界定又不一致,导致检察机关移 送案件和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在条件掌握上难以取得 一致,出于方便审判的考虑,检察机关往往将全部卷 宗移送 法 院,使 得 刑 诉 法 的 规 定 形 同 具 文。所 以, 《修正案( 草案) 》出台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通过细 化的条文规定,使刑诉法的实施具有可操作性,并避 免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替代性立法”。 2. 司法机关活动的规范和制约问题。现行刑诉 法属于强职权主义思维下的产物,公安司法机关在刑 事诉讼中享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和权力,尤其侦查机关 职能活动 所 受 制 约 较 少,对 其 行 为 的 程 序 性 规 范 不 够,其自由裁量权过大。从实践中侦查机关暴露的各 种违法取证、违法使用侦查措施或强制措施、侵犯犯 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况看,与刑诉 法对其规范不足,法律监督不到位,程序性和实体性 制裁不力有着密切关系。因此,《修正案( 草案) 》在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1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1

2、就法典结构来看,不尽科学。(分工负责 流水作业)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 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 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 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 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 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 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 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 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 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 督程序 第四编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98条 (讯问方法(四)─不正方法之禁止)


讯问被告,应出以恳切之态度,不得用强暴、胁迫、 利诱、诈欺、疲劳讯问或其他(讯问之连续录音及录像)讯问被告, 应全程连续录音;必要时,并应全程连续录像。但有急 迫情况且经记明笔录者,不在此限。 笔录内所载之被告陈述与录音或录像之内容不符者,除 有前项但书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为证据。 录音、录像数据之保管方法,分别由司法院、行政院 定之。 第100条之2 (司法警察询问之准用)本章之规定, 于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准用之。 第100条之3 (夜间询问之禁止及其例外)司法警察 官或司法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不得于夜间行之。但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经受询问人明示同意 者。 2. 于夜间经拘提或逮捕到场而查验其人有无错误 者。 3. 经检察官或法官许可者。 4. 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请求立即询问者,应实时为之。称夜间者, 为日出前,日没后。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

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2012 【戴鹏】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讲义

2012 【戴鹏】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讲义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深度解读编讲:戴鹏专题一:刑事诉讼流程概览及重要期限立案拘留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报捕终审判决一审宣判上诉提起公诉拘留期限公:3+(1~4)+7或30+7检:14+1~3侦查羁押期限2+1+2+2+∞审查起诉期限1+0.5一审阶段:2+1+3+∞二审阶段2+2+∞上抗诉:10天专题一:刑事诉讼流程概览及重要期限一、拘留期限。

拘留为逮捕前的一种临时羁押措施,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1、正在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现场人指认他犯罪的;3、身边或者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有流结多重大嫌疑的。

7、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逮捕的。

拘留终结的标志即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逮捕。

立案之后若有法定情形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拘留的时间为3+(1~4)+7,或者30+7,侦查机关应当在3天内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天,对于具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嫌疑的,可以延长至30天,报请检察院逮捕后,检察院有7天的时间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对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中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拘留时间为14+(1~3),即应当在拘留后14天内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3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

本阶段开始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结束为移送审查起诉。

从决定或者批准逮捕之日起即为侦查羁押期限,计算公式为2+1+2+2+∞。

即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因为案情复杂,经过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符合法定情形可以经过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刑诉法156条:交通不便,重大疑难,流窜作案,取证困难),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最后由于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不宜交付审判的,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无限延长。

解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侦查程序的改革

解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侦查程序的改革

解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侦查程序的改革法治社会的建设是一个国家法制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而刑事诉讼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的基石,其修正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最近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侦查程序的改革进行解析和评估。

一、简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背景和意义新修正案的颁布旨在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被告人的权益,打击以权力为工具的滥用和违法行为。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重大改革一:引入律师参与侦查程序修正案明确规定,被害人、诉讼参与人和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参与侦查活动。

这一改革的出台使得律师在侦查程序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既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又有利于实现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重大改革二: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和审查程序进行了完善和规范,加强了对涉及人身自由权利的限制和惩罚的严格约束。

这样的改革能够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发生。

四、重大改革三:加强警务人员权益保障修正案强调侦查人员的权益保障,对于依法履行职责的警务人员提供了更加充分和明确的法律保护。

这一改革旨在激励警务人员积极执法,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重大改革四:规范证据收集和使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证据链的完整性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一改革旨在维护诉讼公正和证据合法性,提高司法实践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六、重大改革五:加强对审判环节的监督修正案强调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包括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这一改革的目的是加强对执法行为和司法公正的监督,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影响与展望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我国刑事司法的法治化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修正案的实施将进一步维护被告人的权益,加强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强制措施的约束,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若干问题研究(一):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定位问题之探讨——对《刑事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若干问题研究(一):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定位问题之探讨——对《刑事
21 0 1年 第 1 1
《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 一)
【 编者按 】 自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 草案) 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以来, 》 法学界对此给予 了高度关注。
此 次修 改 幅度较 大 , 涉及证 据 、 护 、 辩 强制措 施 、 侦查 、 审判 、 执行 、 特殊 程序 等诸 多方 面的制度 , 些修 改 这
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定位问题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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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中“ 》 司法机关” 规定之商榷
● 陈光 中
【 内容摘要】 《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把公安机关定性 为司法机关的规 定不仅与 国际通例相 》
左, 而且不符合我 国《 宪法》 规定的 中国特色政 治体制与司法体制的内涵。根据我国《 宪法》相关法律 以 、 及 中央有关重要文件 , 刑事诉讼 中的人 民法院、 民检察院是司法机关而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公安机 人
审查起诉 、 提起公诉时将其移送给检察机关和法院使用。这里的公、 法都概括称为“ 检、 司法机关 ” 。又
如 , 14 第 1 条规定 :当事人和辩护人、 “ 诉讼代理人 、 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 ,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有权 向该司法机关 申诉或者控告 :一) (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 , 不依法予 以释放、 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的;二) (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依法退还 的;三) ( 违法采取搜查、 查 封、 扣押、 冻结等侦查措施的 ;四) 当解除查封、 ( 应 扣押、 冻结不依法解除的 ;五 ) ( 阻碍辩护人 、 诉讼代理 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受理 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 , 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 人 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 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 对于情 况 属实 的 , 法 予 以纠正 。此条 所规 定 的存 在侵 权 行 为 的 司法 机 关 显 然 首先 指 公 安 机 关 等 侦查 机 关 。 依 ” 另外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所做《 修正案( 草案)说明中两次提及 的司法机关均明确包含法院、 》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国家专 门机关 , 如说 :起草工作秉持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治理念 ……坚持分工负 “ 责、 互相配合 、 互相制约的原则 , 完善刑事诉讼中各司法机关 的权力配置 , 更好地适应诉讼活动的需要。 ”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8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8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8引言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正与完善。

这一次修正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8进行详细解读。

一、修正案的背景和意义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一直持续不断。

此次修正案作为刑事诉讼立法的重要一环,具有重要的背景和意义。

首先,修正案的制定是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种复杂的犯罪活动也层出不穷,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高效性亟待提高。

因此,修正刑事诉讼法成为了一个迫切的任务。

其次,修正案的制定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化,加强司法独立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一直是改革的核心目标。

此次修正刑事诉讼法旨在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再次,修正案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而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益,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亮点2018年修正刑事诉讼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亮点:1. 人权保障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被告人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其中,对于在侦查活动中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规定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人权保护措施,以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 证据收集与使用修正案对于证据收集和使用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和强化。

针对电子数据等新型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修正案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标准。

此外,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3. 刑事诉讼程序简化修正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了一系列的简化。

其中,对于涉及案件较轻的罪行,可以采取加快程序的方式进行审理,以提高效率。

同时,修正案还规定了相关案件的管辖权、审理程序等内容,为案件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摘要:2011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22次会上进行了初审,并已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对这部多达99条的修正案草案予以了高度关注,许多条文引起了热烈的讨论,甚至是争议。

本文主要对修正案的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分析,提出修正案的不足之处,并对此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缺陷;完善措施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125-02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一)完善了证人保护措施1、扩大了保护对象的范围修正案第62条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可见,修正案除了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外,还将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列入了保护的范围之列。

2、规定了公安司法机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案件范围原刑事诉讼法中,证人要寻求保护,主要的途径是依自己的申请,而修正案第62条中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特殊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也即对于这几类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采取保护措施。

3、明确了保护措施的种类原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应当对证人及其家属进行保护,但是如何保护,法律却未作规定,修正案第62条对保护措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包括:(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二)规定了证人、鉴定人的强制作证义务及不作证的法律责任原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作证时证人的义务,但是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律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就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形同虚设,没有任何的强制效力。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3.1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6年3月1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各位代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施行以来,对于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的任务是,既要“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司法实践证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正确的。

刑事诉讼法实施16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社会情况有了变化,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联系现代法制建设的发展,对刑事诉讼法进行补充修改。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公、检、法等部门也提出意见,建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从1993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政府和各方面的专家对刑事诉讼法实施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拟订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步审议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正案(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决定提请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修正案(草案)对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作了一系列重大修改、补充,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从164条增至225条,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大的作用。

210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全面解读

210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全面解读

210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全面解读(一)一、总则;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第2条。

二、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删除了外国人犯罪的案件)三、回避: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及申请复议。

四、辩护与代理、1、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3、法律援助和指定辩护: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5、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6、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1、会见通信权。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人经律师持律师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不被监听。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6.03.16•【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6年3月16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各代表团于3月13日、14日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代表们认为,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大事。

这两个草案是可行的,建议本次会议予以修改通过。

同时,代表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3月14日、15日召开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两个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一)有些代表提出,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事先让公众知道,以具体体现草案第四条规定的“公开”原则。

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四条中增加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草案第四条第三款)(二)草案第十七条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有些代表提出,对决定委托的权限应当从严掌握,同时为进一步防止乱委托的现象,应当明确规定不得委托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因此,建议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并增加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同时,在法律责任中作了相应的规定。

增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

增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2012年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了新刑事诉讼法全文,2013年1月1日生效。

本次修正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体现出八大特点:一、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将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解读】“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总则,平衡公权私权。

例题:下列哪一条是首次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A.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B.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C.尊重和保障人权 D.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答案】C【解析】“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刑诉法总则。

二、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解读】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加强被告人、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增强辩控双方的对抗性。

把过去法律上规定的审查起诉中在检察院阶段能请辩护人,推进到在侦查阶段也可请,加强了被告人、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增强辩控双方的对抗性,为律师在诉讼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律根据。

刑事诉讼法修订意见

刑事诉讼法修订意见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订意见第一编一、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增加一条: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修改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增加)辩护人”。

修改理由:刑事诉讼中,囿于当事人可能被羁押而无法充分掌握是否存在回避事由,且其对回避制度往往不了解,难以正确行使回避权利,因此建议赋予辩护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在《草案》中增加一条: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删除“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修改理由:司法实践中,该条款往往被未在司法行政机关注册登记的“非正规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利用,破坏正常有序的刑事辩护制度,也给律师行业的管理带来困难,进而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将《草案》第三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删去“后”字)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其亲友及所在单位有权为其委托辩护人。

委托两名以上辩护人的,辩护人均可履行辩护职责,但出庭辩护人的确定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增加)及其亲友、所在单位的委托后,可以(将“应当”修改为“可以”)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增加)公安机关、司法机关。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有法律援助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有的部门、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刑事诉讼法中对符合条件的精神病人规定强制医疗程序,是必要的,但同时应充分保护这部分人的权利,建议在审理程序中设臵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程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增加上述规定。

完善未成年人刑案的诉讼程序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有的部门、地方、单位、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社会公众提出,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建议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以下修改补充:一是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是增加规定,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三是增加规定,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申诉。

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修改完善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

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予以纠正,有利于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建议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以下修改完善:一是为进一步保障申诉权的行使,细化、补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申诉案件决定重审条件的规定。

戴鹏刑诉修正案表格讲义分析

戴鹏刑诉修正案表格讲义分析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编讲:戴鹏专题一:刑事诉讼流程及重要期间一、拘留期限。

拘留为逮捕前的一种临时羁押措施,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1、正在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现场人指认他犯罪的;3、身边或者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有流结多重大嫌疑的。

7、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逮捕的。

拘留终结的标志即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逮捕。

立案之后若有法定情形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拘留的时间为3+(1~4)+7,或者30+7,侦查机关应当在3天内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天,对于具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嫌疑的,可以延长至30天,报请检察院逮捕后,检察院有7天的时间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对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中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拘留时间为14+(1~3),即应当在拘留后14天内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3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

本阶段开始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结束为移送审查起诉。

从决定或者批准逮捕之日起即为侦查羁押期限,计算公式为2+1+2+2+∞。

即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因为案情复杂,经过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符合法定情形可以经过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刑诉法156条:交通不便,重大疑难,流窜作案,取证困难),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最后由于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不宜交付审判的,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无限延长。

三、审查起诉,开始即为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结束为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接下来即为审查起诉期限,1+0.5,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做出决定(是否起诉),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四、一审。

本阶段开始即为检察院提起公诉,结束为做出一审判决。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无罪推定原则的名实辨析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无罪推定原则的名实辨析
公共 当局 不得 以有 罪者对 待受 刑事 控告者 。
“ 小异” 则是: 第一 , 1 号一般性意见要求“ 第 3 对疑案的处理应有利于被指控人”第 3 号一般性意 , 2 见在文字表述上没有提出此项要求 , 但从实质上看 , 这是控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达到排除所有合理怀 疑标准以证实被指控人有罪的逻辑结果。因为“ 疑案” 并不能定罪 , 当然应当作有利被指控人 的处理 ; 第 二, 在证明标准上 , 1 号一般性意见的要求是“ 第 3 对指控的证明达到超 出合理怀疑” 的程度 , 3 第 2号一 般性意见则是达到“ 排除所有合理怀疑” 的程度 , 合理怀疑” 在“ 之前加上了“ 所有” 二字 , 对控方的证 明标 准要求更高了; 第三, 在对受刑事控告者应 以无罪者对待的要求上 , 1 第 3号一般性 意见表述为“ 无罪推 定暗含着” 这一要求 , 3 号一般性意见则直接而又明确地表述为“ 第 2 根据这一原则” 提出这一要求 。 根据以上所述 , 在无罪推定 的含义和要求上, 3 号一般性意见与第 1 号一般性意见并无本质区 第 2 3 别, 只是在表述上更明确 , 标准上更高 了一些 。我国学术界对于无罪推定含义和要求的理解也大致如 此, 但在一个问题上 尚有待研究 。有 的学者认为 , 从无罪推定原则“ 可以推导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
效。
【 关键词】 无罪推定 不得 强迫 自 证其罪
《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草案)( 》 以下简称《 修正案 ( 草案) ) 》 正在 由国家立法机关进行审议并广泛征求
社会各界的意见。已公布的《 修正案( 草案 )虽未在文字表述上明文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 》 但其 内容实质 上 已体现或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 , 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进行辨析 , 并提出完善建议。

2024年刑事诉讼法修正的具体特点

2024年刑事诉讼法修正的具体特点

2024年刑事诉讼法修正的具体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强调法律效力和依法审判原则。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审判的法律效力和依法审判原则,强调对审判机关判决的必须执行,确保法律司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完善证据规则和排除非法证据。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定,明确了在刑事诉讼中,对不合法获取的证据,应当及时排除和取证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当事人权益保护。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原则,包括被告人的知情权、质证权、辩论权、辩护权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公正。

四、创立了涉案财物保全制度。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设了对涉案财物的保全制度,明确了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对涉案财物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五、增加了刑事赔偿制度。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和程序,将刑事赔偿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范围内,保护冤假错案的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加强了对强制措施的监督和制约。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对强制措施的限制和监督,包括对逮捕、羁押、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严格审查和限制,确保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度性。

七、规范了取证程序和审判程序。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取证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具体要求,对指控材料的披露、证据的收集、质证和辩论等程序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

总的来说,2024年刑事诉讼法修正的主要特点是加强了对证据规则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完善了刑事诉讼程序,增加了对涉案财物和刑事赔偿的保护等内容,这些措施旨在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法考刑诉法修正案讲义-左宁

2019年法考刑诉法修正案讲义-左宁

《刑诉法修正案》解读左宁(微信公号:左宁刑诉课堂;新浪微博:@左宁刑诉)涉及章节修正或者增加内容重点口诀与注意第二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章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中国海警局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査权。

第四章管辖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的案件1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口诀:监委、公安,捡漏、监督。

2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第六章刑事辩护与代理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注意: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况:1.绝对不能担任:刑罚、自由、能力;2.相对不能担任:现陪例外;3、劣迹不能担任:开除吊销,近亲除外。

值班律师1.派驻: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2.工作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3.告知义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注意:1.值班律师并非辩护人,但行使一定的辩护权。

2.法院、检察院、看守所负有告知义务,不包含公安机关。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会见权限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口诀:国和恐,侦查时,限会见。

第八章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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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 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 由自诉人承担。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 己有罪。
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
执行 方法
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 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 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对证人作
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
待遇。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
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
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
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
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证人 保护 与补 偿
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 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 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予以保护的申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
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
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
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 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依法通知,有 关人员应当出庭。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 54 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 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 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 范围 和 阶段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 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 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 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
会见 通信 权
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 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不包括批捕阶段)
非法 证据 排除 规则
排除 程序
后果
证人、 鉴定人 出庭制 度
证 人、 鉴定 人应 当出 庭的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 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必要的时候 ,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鉴定 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 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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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证据
追究律 师伪证 罪
证据概 念 和种类
证明责 任 反对强 迫自证 其罪特 权 证明 标准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 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 侦查实验等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
开示 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义务
保密 义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 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 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
遵守 的 规定
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 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 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法律援 助和指 定辩护
辩护人 的责任
辩护人 的诉讼 权利
辩护律 师义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
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
例外 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
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
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
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
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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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 措施 拘传
取保 候审
监视 居住
情形
强制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出庭 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
及 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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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全面解读
杨雄
管 辖 回 避
辩护 与 代理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 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删除了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及申请复议。
委托辩 护人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 据的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 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 性加以证明。
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
适用 情形
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 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
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
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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