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梧政发[2011]1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梧政发〔2011〕1号)各县(市、区)政府,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直、区直驻梧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营造良好政策制度环境的通知》(梧政发〔2009〕40号)的部署、要求,市政府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2008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下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拟定的《决定继续有效的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废止的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2010年12月31日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的规定,未列入《决定继续有效的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列入《决定修改的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修改。
修改工作必须在1年内完成,1年内不完成修改的,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5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5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5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按照全国再就业工作表彰大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提出的要求,根据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将《2005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2005年我国劳动力资源仍处于高增长时期,下岗失业人员和新增劳动力总量不减,并轨和企业关闭破产力度加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压力仍然很大,形势不容乐观。
但同时也要看到,明年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效应将进一步释放,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有很多有利因素。
2005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再就业工作表彰大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和工作目标责任,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和失业调控,全年确保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员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4050”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简称“95146”)。
二、强化目标责任,科学制定和实施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各地要按照中央提出的“95146”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编制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计划,并提请各级政府将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050人员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作为各地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层层分解到基层,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梧政办发〔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梧州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15日梧州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围绕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1+1+4+3+N”目标任务体系,打造“一极三城”、建设“四个梧州”,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建共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梧州发展成果,依据《广西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政办发〔2022〕42号)、《广西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十四五”规划》和《梧州市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十四五”规划》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
2022—2024年完成城乡残疾人新增就业3000人以上,城乡残疾人就业能力培训2000人以上,确保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梧政办发[2012]261号【发布部门】梧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0.26【实施日期】2012.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2〕261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梧州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方案》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0月26日梧州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2〕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农村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生产开发能力显著增强,参与和发展状况显著改善;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建立,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扶持2万名农村贫困残疾人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增强发展能力。
--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农村残疾人,农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残疾人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帮助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接受实用技术培训。
--实施国家“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建设”项目,扶持一批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引导带动贫困残疾人脱贫。
--实施中央彩票公益金“阳光安居工程”,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的核查、统计工作,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优先纳入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范围,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
--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为1.2万人次贫困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初步建立起农村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框架,农村残疾人托养工作有较快发展。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6•【字号】南府办[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配套措施和推动手段。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8号)和《南宁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我市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工作从2006年1月份开始进行。
为做好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对象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要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用人单位,均属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对象,都要按年度差额人数及时足额缴纳2005年度本单位应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助残义务,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按比例差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机构(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已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具体征缴办法另定)。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5年度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情况的通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5年度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30•【字号】•【施行日期】200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5年度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情况的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检查掌握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不断加强和规范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2月20日开始至28日,我市由市法制办牵头,从市交通局、环保局、建规委、水产畜牧局、广电局等11个部门抽调分管领导或法制科科长组成评议考核小组,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有关领导作为特邀评议员,对7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31个行政执法部门2005年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采取听取被评议考核单位情况汇报、查阅原始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抽查下属单位等方法进行。
评议考核中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先由各小组进行总结、集体评议(考核结果见附件),然后进行统评。
现将我市2005年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2005年度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所取得的成绩2005年,我市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能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组织领导、依法执法、层级监督、行政救济等各方面均比往年有明显改进,工作有明显进步,部分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面有了突破和创新,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一)决策机制逐步健全几年来,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我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科学民主决策意识逐步增强,注重了决策的合法化、程序化,而且强化了公众参与、法律论证、可行性论证的工作。
部分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订了规范性文件制订规程和行政决策程序,保证行政决策的程序规范合法。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力度有效推进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力度有效推进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28•【字号】梧政办发〔2016〕110号•【施行日期】201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力度有效推进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梧政办发〔2016〕110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推进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攻坚年。
为有效推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根据自治区政府的部署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重点,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力度,继续贯彻落实《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2〕232号)有关要求。
要以非公企业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城镇非从业居民为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重点对象,按照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认真排查,摸清底数,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大清理欠费力度,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全员参保、应缴尽缴,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征缴任务。
二、强化协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和分工,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除了负责对本部门和下属单位编外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落实、跟踪、督查外,还要根据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督促由本部门管理或联系的行业或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保缴费。
根据工作需要,现对各有关部门职责再作明确如下:(一)各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以及落实职工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分担责任。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5•【字号】梧政办发〔2016〕236号•【施行日期】2016.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6〕236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梧州市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5日梧州市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各项措施,从源头上加强税源管控,堵塞征管漏洞,实现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以强化税源管理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诚信、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充分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在全市构建“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信息共享、制度保障”的税收保障体系,从源头上加强税收控管,防止税收流失,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
二、组织领导成立梧州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文新广电局、市住建委、市政园林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梧州海关、梧州供电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梧政办发[2006]130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梧政办发[2006]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灵活就业的概念及范畴灵活就业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以及社会其他劳动者个人或联合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取相应劳动报酬,且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就业形式。
灵活就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非正规部门就业,即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工资、工时、保险福利待遇)、生产组织管理及劳动关系运作达不到正规企业标准的就业,集中在小规模私营企业、个体、家庭作坊等单位就业;二是独立服务型就业,如市场小商贩、家庭小时工和其他打零工者;三是自由职业者,如以独立身份出现的经纪人、广告人、律师、撰稿人、演员、歌手等;四是身兼多种就业形式的人员。
灵活就业主要表现为“四个不固定”,即劳动关系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和岗位不固定。
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灵活就业后并已缴纳社会保险的持有我市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年龄计算截至2007年底),或灵活就业后并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连续18个月以上的人员。
已持有营业执照的人员和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但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不列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14•【字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24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两险”)的征缴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和我市的决策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居民“两险”的征缴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具体负责人,做好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具体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两险”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将辖区内的参保人员征缴计划进行分解,压实征缴责任,积极支持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落实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一)税务、人社、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城乡居民“两险”的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
(二)人社、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两险”登记及政策性补缴费额核定、待遇发放等工作,及时将明细信息转送至税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30•【字号】桂政办发[2005]138号•【施行日期】200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第11号令),加大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力度,加强和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37号)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直属、自治区级企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桂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
每年7—9月份为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
二、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逾期不报送的用人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各用人单位提供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审查,并计算应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用人单位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并抄送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0•【字号】梧政发[2001]92号•【施行日期】2001.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梧政发[200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党政机关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51号)和《中共梧州市委员会、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梧发〔2001〕48号)精神,组建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原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市卫生局承担。
3.原劳动局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职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二)划入职能1.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市卫生局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2.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分配、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和体制改革的职能划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转变的职能1.将对企业招用职工的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规范文件,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奖惩职工的指导性意见,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提供依据。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梧州市城乡居民收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梧州市城乡居民收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5•【字号】梧政办发〔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梧州市城乡居民收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提高梧州市城乡居民收入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4月15日关于进一步提高梧州市城乡居民收入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等收入水平,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改革创新、统筹资源、促进公平、劳动致富的鲜明导向,着力破除制约城乡居民增收的体制机制障碍,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千方百计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坚实基础。
2024—2025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年均增长6%左右,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低收入群体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力争年均增长9%左右。
二、主要措施(一)加快产业发展步伐,筑牢居民增收基石1.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继续开展梧州市农村居民和脱贫人口增收行动,优化产业奖补、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等到户政策。
实施特色产业提升增收计划,支持县域创建适度规模特色种养,统筹规划加工冷链物资贸易,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培育形成若干主导产业集群,争创自治区和国家级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尽快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产业布局。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5年度财税工作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5年度财税工作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纳税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纳税大户的决定【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梧政发[2006]12号【发布部门】梧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4.10【实施日期】2006.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5年度财税工作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纳税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纳税大户的决定(梧政发[2006]12号)2005年,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纳税人在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两大战略,六大举措”的战略决策,不断创新理财思路,努力拓展财源,加大征管力度,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经共同努力,完成财政收入202497万元,为年初预算的102.5%,同比增长14.8%,实现了全市财政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大关的目标,为全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经研究,决定对2005年度财税工作表现突出的梧州市财政局等8个财税工作先进单位、梧州市财政局农税科等13个财税工作先进集体、孔祥鹏等45名财税先进工作者、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2个纳税先进单位、陈国泉等21名纳税先进个人、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等3户纳税大户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获得表彰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保持先进,再接再厉,开拓创新,争取在新的一年里做出更大的成绩。
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要向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学习,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扎扎实实地开展各项工作,为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提速、协调、持续发展而努力奋斗!附件:2005年度财税工作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纳税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纳税大户名单二○○六年四月十日附件2005年度财税工作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纳税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纳税大户名单一、梧州市2005年度财税工作先进单位(8个)1.蝶山区人民政府2.长洲区人民政府3.岑溪市人民政府4.藤县人民政府5.梧州市财政局6.梧州市国家税务局7.梧州市地方税务局8.梧州市审计局二、梧州市2005年度财税工作先进集体(13个) 1.万秀。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局、民政局、财政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布部门】梧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08.14【实施日期】2003.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残疾人康复工作是残疾人事业的永恒主题,是帮助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自“八五”计划以来,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肢残矫治、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精神病防治、辅助用品用具供应等一批重点康复工程,全市共有9088名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
残疾人康复工作体系初步建立,康复专业队伍由小变大,康复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残疾人康复意识逐步增强。
但是,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落后于全区先进地区的发展水平。
各县(市)、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不平衡,工作体系不完善,基层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不高,特别是康复经费严重短缺,多数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切实的康复服务。
为了更好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5号)精神,不断开创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新局面,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残疾人康复工作总体目标到2005年,我市城镇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在农村达到50%;到2010年,在城镇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服务,在农村达到70%;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2005年营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2005年营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梧政发[2005]53号【发布部门】梧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0.08【实施日期】2005.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2005年营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梧政发[2005]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今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现“十五”计划目标的最后一年,也是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大批安置转业干部关键的一年。
妥善安置好今年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利于加强地方干部队伍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加速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有利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因此,我们必须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当作严肃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今年,自治区下达我市计划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共27人,其中列入计划分配的20人(团职干部6人,营以下干部14人),列入自主择业的7人(营职)。
为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以下简称中央7号文件)精神在我市的贯彻和落实,圆满完成今年的军转安置任务,经研究,现就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7号文件精神,增强做好调整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为做好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下发了中央7号文件。
认真落实中央7号文件精神,妥善安置好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的军队转业干部,对于保证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对于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切实把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5]14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05.06.10
【实施日期】2005.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切实做好困难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以促进和稳定个体就业”的精神,现就城镇贫困残疾
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梧政发[2005]71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正文:----------------------------------------------------------------------------------------------------------------------------------------------------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梧政发[2005]71号)各城区人民政府:我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梧政发[2005]18号)贯彻实施一年来,对于促进我市市区各级政府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理顺市区两级财政分配关系,加强财税管理,强化财源建设,防止税源流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完善、不科学、不规范的地方。
比如,企业税收属地划分不清晰、共享税收分库比例划分不合理的问题等,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在管理上尚未真正做到职责明确;在分配上尚未真正体现公正合理。
为进一步理顺市区两级财政关系,现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按属地划分税收归属的问题(一)对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相一致的企业,其税收一律按注册地认定缴纳;对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相一致的企业,其税收一律按生产(经营)地认定缴交;对税务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相一致的企业,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经变更后,已与生产(经营)地相一致的(建筑、房地产企业除外),其税收则按企业生产(经营)地认定缴纳。
(二)在坚持按属地纳税的原则下,对纳税企业在市区范围内异地成立销售经营部(营销公司)或连锁经营的企业,其税收一律按企业属地认定缴纳;对以生产经营分离、独立经济核算,并在市区内异地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其销售经营部、营销公司、连锁店),则按其法人注册地认定缴纳(包括企业所得税);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完税条件、不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其销售经营部、营销公司、连锁店),其税收按企业总部所在地认定缴纳。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5年公务员自负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办法的批复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5年公务员自负补充医
疗保险赔付办法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5.01.28
•【字号】梧政办函〔2005〕22号
•【施行日期】2005.01.28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5年公务员自负补充医疗保险
赔付办法的批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
你们《关于2005年公务员自负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办法的请示》收悉。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复如下:
一、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职工人数计算,统一按照每人每年130元标准缴纳保费。
保险期限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相同,即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保险期限内公务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起付线部分赔付70%;起付线以上部分赔付80%,赔付金额最高封顶为14000元。
异地居住人员起付线以上个人自负部分费用,在赔付时按本市结算政策进行折算。
三、由市财政局在年初将每人130元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一次性划转到市医保管理所,由市医保管理所统一向中国人寿保险梧州分公司投保“公务员自负补充医疗保险”。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9•【字号】梧政发[2004]58号•【施行日期】2004.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梧政发[2004]58号)自1998年以来,我市各级部门、各单位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梧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梧政发〔1998〕48号),积极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安排残疾人就业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
为了鼓励先进,树立榜样,促进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更扎实高效的开展,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蛋白肠衣厂等31个单位为梧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作出新的贡献。
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先进单位为榜样,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切实关心和帮助残疾人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推上新的台阶。
附件:梧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附件梧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名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蛋白肠衣厂、中国建设银行梧州分行、梧州供电局、西大梧州分校、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检察院、市经委、梧州海关、梧州烟草公司、市政工程处、市环卫处、市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市五丰粮油批发中心、梧州电视台、市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中国农业银行梧州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梧州分行、市电业局、市自来水公司、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市第四中学、市第十四中学、市图书馆、市殡葬管理所、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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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缴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布部门】梧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04
【实施日期】2006.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8号)和《梧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梧政发[1998]4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工作从2006年4月份开始进行,并对历年未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实行追缴。
为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依据和缴纳对象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六条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确定”,第九条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