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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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研究生科研工作,规范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管理,促进研究生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根据学校的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奖励评定。

第三条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共分为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四个等级。

第四条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的依据包括研究生科研成果的创新性、科研水平、学术影响等。

第二章立项申请第五条研究生在科研成果完成后,需向导师提出奖励评定的申请。

第六条立项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科研成果的详细介绍、经济效益预测、推广利用方案等。

第七条根据科研成果的特点和应用前景,学院将成立评审专家组,对立项申请进行评审。

第三章成果评定第八条立项评审通过后,研究生可正式进入成果评定阶段。

第九条成果评定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

第十条初评环节研究生需提交成果的核心技术资料、学术论文等,经评审专家组初步评审后,确定是否进入终评环节。

第十一条终评环节研究生需出席成果汇报会,向评审专家组进行成果汇报。

评审专家组根据汇报内容、成果创新性等指标进行终评,并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章奖励发放第十二条经终评阶段评定为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的研究生,可获得相应的奖励。

第十三条奖励发放标准包括奖金、证书和荣誉称号等。

第十四条奖励发放由学院负责,发放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发放或分期发放,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五条奖励发放后,学校将组织宣传和展示活动,展示研究生科研成果和学术影响。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将建立科研成果奖励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科研成果奖励评定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科研成果奖励评定过程中的争议和异议,可由有关当事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 adjudication 委员会对争议进行调查和裁决。

第十八条对虚假立项、评定或奖励发放行为的参与者,学校将严肃追责,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试行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具体负责解释。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2年9月29日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

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六条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青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学校结合财政资金、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负责落实。

第三条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规范资金管理,发挥激励作用,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学业奖学金评选对象为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纳— 1 —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为基本修业年限,应具备以下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学风端正,勤俭自强;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5.注重全面发展,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1.无故未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进行学籍注册者;2.参评年度内,因疾病、因私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3.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4.参评年度内,因违规违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5.参评年度内,所选课程有不及格者;6. 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者。

第六条课程成绩受限,但科研能力强、科研业绩特别突出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推荐,经学院研究同意,可申请破格— 2 —参评,占用学院指标名额。

第三章管理和评定机构第七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

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大连医科大学《关于印发<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授予在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下统称“研究生”)。

第三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含七年制硕士研究生阶段)适用本办法。

定向、委培及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外。

第四条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评定。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1.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硕博连读研究生入学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按照奖学金覆盖比例为75%进行奖励:一等奖学金:人民币15,000元,获奖比例为10%;二等奖学金:人民币8,000元,获奖比例为20%;三等奖学金:人民币4,000元,获奖比例为45%。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1.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设“优秀生源”入学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入学奖学金、“学术创新”奖学金。

(1)“优秀生源”入学奖学金:推免生入学一次性奖励12,000元。

“优秀研究生”入学奖学金:第一志愿报考大连医科大学并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分及以上)的新生(含临床医学七年制转入三年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专业内按入学初试总成绩(七年制转入三年制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按研究生课程对接后的总成绩)排名申请“优秀研究生”入学奖学金,评定比例70%。

一等奖学金:人民币12,000元,获奖比例为10%;二等奖学金:人民币6,000元,获奖比例为20%;三等奖学金:人民币3,000元,获奖比例为40%。

大学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中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专业学习、科技创新、学科竞赛、体育锻炼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奖励设置第三条大学研究生奖励内容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和其它奖励等。

(一)奖学金类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参照《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执行。

2 .大学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大学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优秀博士生奖学金、优秀硕士生奖学金、研究生社会活动奖学金和校外捐赠冠名奖学金等组成,评定办法参照《大学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执行。

3 .大学研究生特色奖学金大学研究生特色奖学金包括单项特色奖学金(含校外捐赠特色奖学金)和学院特色奖学金等组成,评定办法参照《大学研究生特色奖学金评定细则》执行。

4.港澳台侨学生奖学金港澳台侨学生奖学金具体评定办法依据《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9号)和《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科教〔2017〕140号)执行。

(二)荣誉称号类L优秀毕业研究生(市级、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市级、校级)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评定,评定办法参照《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定细则》执行。

2. 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由校团委负责评定,评定办法参照《大学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评定细则》执行。

3. 优秀研究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研究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负责评定,评定办法另行规定。

研究生评优评奖施行办法

研究生评优评奖施行办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年度评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为了鼓励在校研究生刻苦钻研,奋发向上,坚持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发展,在学年评定的基础上,对表现优秀的研究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为规范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对象具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籍的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及二、三、四年级博士研究生(优秀毕业生在三年级硕士毕业生中评选)。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非在职研究生。

二、评定种类1、个人荣誉称号: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社会活动先进个人、科研创新先进个人、优秀毕业研究生2、集体荣誉称号:研究生先进班级、优秀研究生创新团队三、评定比例及基本条件(一)三好研究生标兵1、评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研究生人数的0.5%。

2、评选原则:候选人应当是研究生中杰出代表,并且必须获得当年度的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

(二)三好研究生1、评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研究生人数的8%。

2、评定基本条件:(1)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在学院内同年级研究生中名列前茅,积极参加科技和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3)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三)优秀研究生干部1、评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研究生人数的5%(以学院为单位,不超过参评人数的4%;学校研究生会和各类学生社团中优秀研究生干部的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2、评定基本条件:(1)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2)担任校、院研究生会干部,研究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成员,研究生宿舍、工作室负责人或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3)担任研究生干部一学年以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尽心尽责,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在社会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4)学习勤奋刻苦,成绩在学院内同年级研究生中名列前茅,在学习、日常行为和科研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的管理,提高奖励资助的效率和公正性,同时激发和鼓励研究生在学习、科研和社会服务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管理办法,其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推动研究生创新创业及各方面工作的发展,为建设创新型社会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分为学术奖、科研奖、社会服务奖、荣誉称号、资金激励等类型。

第三条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具有公开、公正、公正、非常用化原则,应当根据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进行评选和授予。

第二章学术奖第四条学术奖的管理应根据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学业成绩、学科竞赛成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设置奖项。

第五条学术奖的设置应包括优秀学业奖、学术竞赛奖、科技发明奖等。

第六条学术奖的评选应实行制度化、信息化、标准化的评审机制,加强评审、公示,并广泛听取社会反馈。

第七条学术奖的颁发应当严格按照评审结果,及时公开,提高其荣誉感和可信度。

第三章科研奖第八条科研奖的管理应根据研究生的科研能力、研究成果、论文质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设置奖项。

第九条科研奖的设置应包括优秀科研奖、论文质量奖、创新创业奖等。

第十条科研奖的评选应实行制度化、信息化、标准化的评审机制,加强评审公示,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科研奖的颁发应当严格按照评审结果,及时公开,提高其荣誉感和可信度。

第四章社会服务奖第十二条社会服务奖的管理应根据研究生参与社会服务的数量、质量、影响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设置奖项。

第十三条社会服务奖的设置应包括优秀志愿者奖、优秀社会实践奖等。

第十四条社会服务奖的评审应实行制度化、信息化、标准化的评审机制,加强评审公示。

第十五条社会服务奖的授予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公开及时,同时应当激励研究生更加积极地参与社会服务活动。

第五章荣誉称号第十六条荣誉称号的管理应根据研究生整体素质和三方面工作表现(学业、科研、社会服务)进行综合评判,设置奖项。

2023-2024学年研究生岗位奖学金发放方案

2023-2024学年研究生岗位奖学金发放方案

2023-2024学年研究生岗位奖学金发放方案为激励和奖励研究生在岗位实践中表现突出的同学,特制定以下岗位奖学金发放方案:一、奖学金设置1.一等奖:每学年设立若干名,奖金XXX元/人。

2.二等奖:每学年设立若干名,奖金XXX元/人。

3.三等奖:每学年设立若干名,奖金XXX元/人。

二、奖励对象研究生岗位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实际岗位实践中表现突出、工作成绩优秀的研究生。

三、评选标准1.工作业绩:研究生在实习或工作中的具体业绩和表现,包括但不限于完成的项目、发表的论文、参与的科研工作等。

2.团队协作:在团队中的协作能力和贡献度。

3.创新能力:在工作中表现出的创新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工作操守:工作中的责任心、积极性以及对待工作的态度。

四、申请程序1.自荐:研究生可自愿申请参评,需提供个人简历、实习或工作总结、相关证明材料等。

2.推荐:指导教师或实习单位可推荐优秀学生参评,需提供推荐信和学生的工作表现评价。

五、评审流程1.初审:学院或实习单位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出入围名单。

2.面试:入围名单进行面试环节,由评审专家组织面试并评定获奖名单。

3.公示:公示获奖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4.发放:根据评审结果,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六、奖学金发放时间奖学金将于每学年结束后的X月份进行发放,发放形式为银行转账。

七、其他事项1.获奖学生需签署相关协议,承诺在未来一定时间内为学校提供一定的服务。

2.奖学金评审结果公示后,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学校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核实处理。

希望通过岗位奖学金的设立,激发研究生在实际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升其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感谢各位同学的辛勤付出,也期待更多同学在实践中脱颖而出,为学校争光。

谢谢。

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励实施办法

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励实施办法

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励实施办法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和奖励类别奖励对象为我校在册全日制研究生。

奖励类别分为优秀研究生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

其中优秀研究生奖分为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等级。

第二条评选条件1、优秀研究生(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成绩优良,学位课程单科成绩80分以上、平均成绩85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博士生要求评选学年在重要期刊(全国一级学会刊物)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自然科学类),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人文社科类)。

或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学术专著;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奖励。

硕士生要求评选学年已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下同)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至少1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学术专著;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奖励。

所有参评成果应以厦门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4)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身体健康。

(5)优秀研究生等级评定办法另文规定。

2、优秀研究生干部(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单科成绩80分以上,考查课程良好以上。

(3)工作认真负责,起模范带头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声望。

(4)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

(5)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组织同学开展健康有益的各项活动,效果良好。

江苏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大学研究生国
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江大校﹝2013﹞7 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江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资助政策体系,做好研究生国家
助学金发放工作,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 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苏财规[2014]1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江苏省研究生国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 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 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小组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 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 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 公开和宁缺勿滥的原则。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以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如对奖助学金评审有异议,可向所在培养单 位客观反映情况,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应在受 理后及时作出处理。学生对培养单位处理意见仍持有异议,可在 培养单位处理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复议, 学生工作处应在受理后进行调查和审查并作出最终处理意见,答 复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所在培养单位。 第十三条 已获批奖助学金的学生,如被发现在评审过程中 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 追回证书及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 1. 《江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试行) 》.doc 2. 《江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doc 3.《江苏大学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 行)》.doc 4. 《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试行) 》.doc 5.《江苏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doc

大研究生奖学金规章制度

大研究生奖学金规章制度

大研究生奖学金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发挥奖学金资助在研究生教育中的积极作用,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激励研究生积极投身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我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奖学金类别1.国家奖学金:由国家有关部门设立,资助金额较高,评选标准严格,享有国家级荣誉。

2.校级奖学金:由学校设立,资助金额适中,评选标准较严格,是研究生主要奖学金来源之一。

3.院级奖学金:由各学院设立,资助金额较少,评选标准较灵活,是奖学金的基础性来源。

三、资助对象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2.入学时间不得超过3年。

3.成绩单中无不及格科目。

4.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评选标准1.学习成绩:成绩优秀,排名前10%。

2.科研能力:发表SCI/EI论文、专利等,参加学术会议并做口头报告。

3.学术交流:参加学术讲座、参加学术竞赛等。

4.其他因素:如品德、团队合作能力等,根据具体情况评定。

五、评选程序1.提名推荐:学院推荐优秀研究生候选人。

2.资料审核:学校评定委员会对候选人资料进行审核。

3.面试评定:进行面试评定,综合考虑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学术交流等方面。

4.公示名单:公示评选结果,接受监督。

5.发放奖学金:颁发奖学金证书和奖金。

六、管理规定1.奖学金一学年一次,按学生学业发展情况继续评选。

2.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自动获得校级奖学金。

3.奖学金获得者需履行相应的科研任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4.奖学金获得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积极参与学术交流。

5.奖学金获得者需报告研究生导师,做好奖学金使用情况的汇报。

七、奖学金使用奖学金由学生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使用,可用于购买图书、参加学术会议、出版论文等方面,但需保证合理使用,不得挥霍浪费。

八、奖学金违规处理1.奖学金获得者如有学术不端行为或在奖学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2.奖学金获得者如有不诚实行为或影响他人学习、研究等行为,亦取消奖学金资格。

3.奖学金获得者如因故不能完成奖学金规定的科研任务,需提出延期申请,并得到学校批准后方可继续享受奖学金。

牡丹江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

牡丹江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

牡丹江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研究生努力钻研、刻苦学习,全面发展,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学院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奖励内容研究生奖励荣誉称号为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单项奖、特别成就奖。

二、评选条件1.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立志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参加学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各项活动。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个人修养,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认真完成学院交给的各项任务。

(5)学习刻苦、目的明确。

在学年度内,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70分以上,考查课程及格,没有补考课程。

科学研究、教学实践成绩突出。

对于进入论文阶段的研究生中期考核成绩必须为优秀。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2.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1)必须具备优秀研究生的(1)至(4)条。

(2)学习刻苦、态度端正。

在学年度内,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单科成绩70分以上,考查课程及格,没有补考课程。

科学研究、教学实践成绩突出。

对于进入论文阶段的研究生中期考核成绩必须为良好以上。

(3)在党团组织、研究生会及学科组中担任一定职务,平时严格要求自己,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广大研究生服务、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并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3.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条件(1)研究生在校期间曾获院级“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等表彰奖励一次以上;(2)研究生中期考核优秀;论文工作中成绩突出,学位论文优秀,取得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或对国家经济建设有较大的实用价值,给生产建设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3)在校期间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一篇,且成果署名“牡丹江师范学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地大京发〔2012〕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在读学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及委培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规定正常学习年限内,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研究生;(五)按规定完成课程学习,无补考科目,且学位必修课程成绩优异;(六)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如下情况优先考虑:攻读当前学位近一年期间(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以第一作者且所属单位必须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公开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获批国家发明专利。

其中:1、二年级硕士生至少发表中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1篇;2、三年级硕士生至少发表三大检索论文1篇;3、二年级博士生至少发表三大检索论文1篇;4、三、四年级博士生至少发表SCI检索论文1篇。

(说明:国家发明专利等同于SCI检索论文进行界定)。

第三章评审组织机构管理第五条为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结合我校实际,决定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

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

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部分)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鼓励和造就具有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适应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形势的新要求,激励我校研究生刻苦钻研、全面发展,现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经学校研究决定在研究生中开展评选“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和“单项奖”等表彰奖励活动,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在校研究生(不含定向委托生源)。

具体奖励办法如下:一、评选时间每学年开学初二、评选条件1.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1)爱国爱校,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思想修养。

积极参加文体、学术等活动,乐于承担社会工作,在遵守校纪校规和学风、校风建设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学习刻苦、目的明确,有良好的学风,在学时间为一年的要求无重修成绩,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超过一年的要求课程学习全部完成,无重修成绩,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并名列班级前35%;教学科研成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个人修养,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认真完成党、团组织和研究生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积极参加体育比赛和各类文艺活动,身心健康。

(5)在学年度内至少要获得一次单项以上的奖励或符合单项奖评选条件之一的。

2.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1)必须具备优秀研究生的(1)至(5)条。

(2)在党团组织、研究生会及班级中担任一定职务,平时严格要求自己,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广大研究生服务、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并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评选比例及办法1.“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比例、“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以附表名额为准。

每学年度评选一次。

优秀研究生由各班级、基层党支部评选推荐,学院评定,研究生院备案,优秀研究生干部由个人申请,研究生院联评报学校批准,由学校统一表彰。

湖北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高等学校可在基本申请条件基础上,细化本校申请的具体条件。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五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名额和预算,综合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安排方案,按程序下达各省属高校和市州。

第六条高等学校要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同时,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评审组织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完善评审程序,同时明确职责任务。

第八条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XX师X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XX国国籍。

第二条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奖励标准、比例与基本条件第三条奖励标准和比例〔一〕博士生:一年级博士奖励X围100%,每生1万元,其它年级奖励X围70%,设三个等级:1.2万元、1万元、0.6万元,分别占获奖人数的20%、30%、50%。

〔二〕硕士生:一年级硕士奖励X围100%,设二个等级:0.5万元、0.2万元。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质量,吸引优质生源报考我校,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审X围限定为推荐免试生、“985〞和“211〞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体名额按当年招生实际情况确定。

其它年级奖励X围60%,设三个等级:1万元、0.5万元、0.3万元,分别占获奖人数的10%、20%、70%。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五〕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如委培生、定向生和其它档案没有转入我校的研究生〕。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具备参评资格。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参评资格;〔六〕学位课成绩〔公共学位课与专业基础课〕单科均不低于60分〔含重修〕。

除此之处,毕业年级外语水平还要达到我校上一年级授学位时对外国语成绩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第五条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中心〕每年成立一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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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
[ 来源:研究生处 ] 2008/5/23 10:25:00
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和奖励类别
奖励对象为我校在册全日制研究生。

奖励类别分为优秀研究生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优秀学位论文奖三种。

其中优秀研究生奖分为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等级。

二、评选条件
1、优秀研究生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成绩优良,学位课程单科成绩80分以上,学位课平均成绩85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博士生要求评选学年在CSSCI来源期刊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人文社科类),或在重要期刊(全国一级学会刊物)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自然科学类)。

硕士生要求评选学年已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下同)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至少1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学术专著;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奖励。

(4)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身体健康。

(5)优秀研究生等级评定办法另文规定。

2、优秀研究生干部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单科成绩80分以上,考查课程良好以上。

(3)工作认真负责,起模范带头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声望。

(4)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

(5)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组织同学开展健康有益的各项活动,效果良好。

任职期间,表现出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受到学校的表扬和好评。

(6)担任研究生会、研究生党团支部等干部工作满一学年。

3、优秀学位论文
(1)应届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2)论文评阅成绩全部为良好以上且优秀率50%以上。

(3)答辩成绩为优秀。

(4)有较强的科研成果支撑。

在学期间,博士生要求在CSSCI来源期刊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3篇(人文社科类)或SSCI、AHCI索引收录论文1篇以上;或在重要期刊(全国一级学会刊物)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3篇(自然科学类)或SCI、EI、ISTP收录期刊论文1
篇以上;或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科研奖励(排名前二)。

硕士生要求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至少2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以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专著,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奖励。

三、评选时间及评选办法
1、优秀研究生评选在每年6月进行。

由各学院(中心、所)根据学校安排组织实施。

各学院将初评结果报研究生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科研成果计算时间为上年6月1日起至评奖年5月31日止。

2、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在每年6月进行,由各学院(中心、所)根据学校安排组织实施。

各学院将初评结果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报学校分管批准。

3、优秀学位论文每年评选一次。

评选程序为:
(1)每年学位论文答辩后,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海南大学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导师写出推荐意见,向学院(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参评。

(2)学院(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向学校推荐。

(3)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候选论文名单。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候选论文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获参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票且获同意票多者评选为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5)研究生处通过校园网和公告栏公示评选结果。

四、评选及奖励比例
(1)优秀研究生:不超过当年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3%。

(2)优秀研究生干部:不超过当年研究生干部总数的5%。

(3)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不超过当年毕业论文总数的4%。

五、奖励办法
(1)优秀研究生颁发荣誉证书,一等奖颁发奖金600元,二等奖颁发奖金300元。

评选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2)优秀研究生干部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300元,评选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3)优秀硕士学位论文,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论文作者1000元,指导教师800元,推荐参加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论文作者3000元,指导教师1500元,参加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

评选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处
200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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