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家行政机关进一步接受监督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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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家行政机关进一步接受监督的意
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发[2005]1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26
【实施日期】2005.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进一步接受监督的意见
(京政发[2005]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推动本市国家行政机关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法行政、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执政能力,现就进一步接受监督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接受监督的重要意义
(一)主动接受监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需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适应首都改革开放
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主动接受监督,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突出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主动接受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主动接受监督,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既是政府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充分履行职责的需要,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要求。
(三)主动接受监督,是提高执政能力、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的需要。当前,首都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政府必须不断提高行政能力。主动接受监督,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汇集民智,形成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城市建设与管理的良性机制。
二、进一步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一)认真落实好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报告和向市政协的通报制度。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及重大工作事项,要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协商通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会议纪要以及经济形势分析会议材料,每季度摘要送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要将市政府规章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将市政府公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及时发给北京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
(二)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意见,扩大市人大、市政协对政府决策的参与程度。认真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