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央驻冀单位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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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劳社[2001]72号

冀劳社[2001]72号

河北省劳动保障厅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冀劳社[2001]72号印发《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不平衡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党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不平衡问题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与冀办字[2001]10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方案》是冀办字[2001]10号文件的配套文件,是这次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调整的政策依据,其中涉及的企业离休人员职级确定、工龄与任职年限的计算和基本离休金的套算方法等仅限于本次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调整中适用,不作为确定其他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的依据。

各市、县要严格依据原始文件和档案记载的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职级确定和基本离休金套改。

二、根据冀办字[2001]10号文件规定,《实施方案》已经包括了冀政办[2001]10号和冀人发[2001]7号两个文件规定的给机关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调整工作的落实。

三、《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省劳动保障厅商有关部门制定措施个案处理。

各市、县在具体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报告。

这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工作,是党和政府落实离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重大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意义深远,责任重大。

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政策,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务必在今年年底之前将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不平衡问题的实施方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要求,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企业离休人员比照国家机关同工作年限、同职级、同任职年限离休人员(以下简称同条件人员)的基本离休金标准予以调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03年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03年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03年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3.08.12•【字号】冀劳社[2003]93号•【施行日期】2003.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03年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冀劳社[2003]9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企业:《河北省2003年工资指导线》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2002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32元,比上年增长14.9%。

根据全省2003年宏观经济形势发展预测目标和劳动力市场状况,经测算确定2003年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10.5%、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7%、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为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的增长,缩小与全国职工工资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河北省全面建议小康社会总体规划纲要》提出的“201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证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同步安排。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应在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基准线水平以上安排本企业当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可以按照工资指导上线安排增加职工工资,其中农林牧渔业、批发零售餐饮业、国防和煤炭等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可以不受预警线上线限制;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为亏损或严重亏损的企业,应征得企业职代会或工会同意,可按工资指导线下线不增加职工工资。

亏损企业扭亏为盈后,实现利润应当优先用于补发拖欠职工的工资。

二、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确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各类企业在颁布工资指导线以后30日内,依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指导线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一、背景为了保障全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健康权益,规范医疗保险实施,进一步提高福利待遇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政策,经过多方协商,制定了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省直职工及其家属参保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事宜。

三、参保范围及费用1. 参保范围河北省省直职工及其家属在省人社厅指定的参保单位工作的,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 费用参保人员自行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省人社厅根据国家政策制定。

四、医疗保险待遇1. 医疗保险待遇范围参保人员和家属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后,可获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门诊诊疗费用;•住院诊疗费用;•临床检验、化验、放射和超声检查等医疗服务;•基本药品费用;•特殊病、慢性病、医疗康复等项目的费用;•门诊特殊需求和门诊急诊转诊等服务。

2. 医疗保险待遇限额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医疗待遇限额进行报销。

具体医疗待遇限额标准由省人社厅制定并及时公布。

五、保险统筹与管理1. 保险基金统筹建立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制度,由省人社厅统筹管理保险基金。

2. 医保管理省人社厅将建立省直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管控参保人员的就医、报销等各项事宜,确保医疗保险的公平公正性。

六、附则1. 实施细则修改本实施细则的修改或废止,由省人社厅负责并及时公布。

2. 细则有效期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长期有效。

3. 具体实施根据本实施细则,省人社厅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向参保人员推出。

结束语本细则的出台,对于保障河北省省直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省人社厅将加强对本细则的执行力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始终保障参保人员的健康和福利。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冀人社[2009]28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9.05.27【实施日期】2009.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冀人社[2009]28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保障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根据国家和我省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法规,结合当前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1、用人单位与参保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

未有新单位的职工(含企业改制的自谋职业人员、失业人员和不符合失业条件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2、参保职工在本统筹地区流动的,只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参保信息;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可凭原统筹地区参保缴费证明、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组织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调动通知或任命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新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调出地的统筹基金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给参保人,从办理之月起在调入地建新个人账户。

3、参保职工跨省(市、区)流动的,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国家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按调入地有关政策执行。

二、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4、允许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所需国药准字号药品;允许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8.11•【字号】冀医保函〔2023〕91号•【施行日期】202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冀医保函〔2023〕9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为进一步推动更好实现让参保群众“看好病、少花钱、少跑腿”,不断扩大医疗保障范围,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省医保局、省人社厅决定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河北省基本医保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以下简称支付范围)。

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ABO血型鉴定(卡式法)”“尿11-脱氢血栓烷B2检测”医疗服务项目降价并纳入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

将“一般专项护理(启动医用气垫床)”等21个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

将“院际会诊”“远程会诊”等6个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支付范围,按照甲类管理,以限价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确保政策落地。

要做好新纳入支付范围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情况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力度。

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医院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严格按照规定开展项目,做好系统维护工作。

本通知自8月20日起执行。

附件:纳入支付范围的29个医疗服务项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8月11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10.31•【字号】冀劳社办[2005]267号•【施行日期】2005.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5]267号)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强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和记载我厅履行职能和工作情况,根据国家、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在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厅机关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各方面的利用。

二、管理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机关各处室形成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集中统一管理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编制各种检索工具。

(四)开展档案史料的编研工作,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工作服务。

(五)根据国家、省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确定本机关档案保管期限,并督促检查、实施。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七)在抓好机关档案工作的同时,对直属单位和本系统档案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按规定向省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

三、立卷归档(一)归档范围凡是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办理完毕,具有历史价值和长期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二)归档要求1、各处室要按照立卷归档范围,将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根据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科学整理立卷。

河北省省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劳社[2003]117号第一条为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省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档案寄存的与参加省直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和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其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5%缴纳(个体经济组织中的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其业主缴纳)。

以后随着经济发展,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30周岁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从30周岁开始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办理参保手续时间的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第五条与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2001年1月1日前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对其原始档案相关资料核准后,其连续工龄可视同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之前,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实际缴费年限,可凭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个人账户结存转移单、缴费年限证明等有关材料,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准后,可计算为本人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六个月后享受与省直企业单位参保人员所参加的相同医疗保险险种同等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门、急诊费用自付)。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或再就业,其基本医疗保险费改按《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续缴费用时限应与灵活就业人员档案管理机构上一次代为缴纳费用所保障的个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限相衔接。

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15•【字号】冀政办[2001]2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2001年1月15日)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以外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缴费比例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

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准,可在年初预算财政拨款之外的单位其他收入列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列支。

补充医疗保险费单独列账管理。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费全年一次性缴纳,缴费时间应适当提前15日至20日。

用人单位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其职工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使用,2%划入职工个人账户,2%建立统筹补充基金。

第六条统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来支付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000元以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的部分医疗费和细则第三十七条确定的9类(种)疾病病人的部分门诊医疗费用。

一、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负担的比例的基础上,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和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均提高报销比例3个百分点;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均提高报销比例1.5个百分点。

二、恶性肿瘤性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致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病人,门诊个人账户用完后,补充医疗费负担的比例为:费用累计500元以内的个人负担;500元以上至5000元的,补充医疗费负担2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补充医疗费负担30%;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补充医疗费负担40%;30000元以上至150000元的,补充医疗负担50%。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冀劳社[2007]7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7.11.26【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7]74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实际,我们对《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冀劳社[1999]101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文生效后,冀劳社[1999]101号文件停止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定,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参保人员提供住院、特殊门诊和一般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研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研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厅级课题结项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劳社办[2008]2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8.02.03【实施日期】2008.0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厅级课题结项目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25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央驻冀及省属企事业单位:2007年度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厅级课题共收到结项申请138项,经专家评审,结项128项。

结项目录现予印发。

二00八年二月三日附件:2007年度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级课题成果结项目录1、统筹城乡劳动力市场与对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课题负责人:张兵课题组成员:刘京晶、李占军2、河北省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课题负责人:刘双元课题组成员:都博亭、王争亚、王立校、高燕霄、顾敏敏、吴元元、赵艳华 3、河北省就业服务信息化发展与应用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课题负责人:韩立法课题组成员:林柏、曹克勤4、建立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工伤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课题负责人:武惠萍课题组成员:韩燕、赵永辉、张玉英5、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中技能培训机制的探索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课题负责人:王增杰课题组成员:张凤林、李聚杰、韩利英6、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刘国栋课题组成员:刘国栋、张民、范俊生、陈洪7、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问题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肖士杰课题组成员:李国伟、夏国民、范海青、陈波8、劳动力市场侵权问题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周亦兵课题组成员:李新江、郄顺合9、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问题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王宝忠课题组成员:吴建初、王树民10、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研究课题管理单位:辛集市就业服务局课题负责人:田辛课题组成员:马国振、石小凤、肖英瑞11、失业保险支撑能力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元氏县就业服务局课题负责人:赵春山课题组成员:李庆贵、赵世强、张永利、刘辉12、扩面征缴中劳动者能动性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灵寿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王业民课题组成员:冯建华、王少旭13、全民创业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王学课题组成员:任永志、吴秀红14、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综合促进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李秀兰课题组成员:孙文平15、劳动力市场侵权问题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田春祥课题组成员:于海臣、曹普生、高文成16、建立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协查制度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裘长安课题组成员:姚博为、丁辉17、推动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点问题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冯伟课题组成员:莫成旺1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于凤臣课题组成员:张启柱、韩建国19、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张瑞林课题组成员:闫亮、苟平20、最低工资执行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高延升课题组成员:郭卫平21、失业保险支撑能力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葛保江课题组成员:吴佩军22、解决困难群体就业长效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武璞课题组成员:刘海花、李峰、苏中华、张立国 23、全民创业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单位:赤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闫智课题组成员:路太山、田永旺、董文梁、白新生、刘瑞清24、解决困难群体就业问题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张家口市桥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迟同胜课题组成员:高金星、范明、张桂荣、赵明春25、全民创业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张家口市技工学校课题负责人:张建海课题组成员:赵佩铭、章建钧、冯卓、武福臣、张海、李艳、胡淼淼 26、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问题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邢明课题组成员:李淑玲、张满玲27、发展职业教育优化就业结构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孙江课题组成员:顾柏清、冯伟28、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问题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惠吉峰课题组成员:姬向林、张连光、方锡伟29、全民创业政策环境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张仕民课题组成员:薛敏、周蕾30、失业保险支援能力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王会玉课题组成员:张宇清31、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长效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祖瑞芬课题组成员:李峰、张新32、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昌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王建民课题组成员:李永新、王立新、赵巍、张志军、卢丽英、吴刚、候俊军、魏晓颖 33、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长效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昌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陈建平课题组成员:董春先、张耀刚、田冬生34、企业退休职工(人员)养老金偏低的思考课题管理单位: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罗向军课题组成员:董红军、江长华35、全民创业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杨宪理课题组成员:安剑宏、刘会山、郭彤童、赵立海、芦扬、杨振才 36、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问题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柴小平课题组成员:佟金永、任学民、崔海民37、唐山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研究课题管。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驻外企业和外出务工人员参加基本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驻外企业和外出务工人员参加基本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驻外企业和外出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冀劳社办[2002]31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2.12.24【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驻外企业和外出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2]317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驻外劳务管理机构:为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我省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冀政(1998)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现对我省驻外企业及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我省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以下简称驻外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我省在外省务工包括经商,下同的人员,除已按当地规定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都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驻外企业和外出务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经办管理。

其社会保险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委托省驻外劳务管理机构代为办理没有设立驻外劳务管理机构的暂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下同,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管理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

三、本通知下发前尚未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的驻外企业,或者本通知下发后成立的驻外企业,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我省驻外劳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外出务工人员凭个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或者劳动务工合同、经营执照等到我省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领取《养老保险手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本级统筹单位《工伤保险条例》实施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本级统筹单位《工伤保险条例》实施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本级统筹单位《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冀劳社办[2006]13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6.10.09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本级统筹单位《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人员纳入统
筹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6]139号)
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单位:
为切实保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河北省有关政策,现就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统筹范围
2004年底前参加工伤保险,且欠缴工伤保险费不超过6个月的省本级统筹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
1-10级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当时未进行工伤认定和鉴定,但由企业一直按工伤对待并发放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纳入统筹步骤
鉴于省本级统筹单位老工伤人员多、情况较为复杂,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将。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央驻冀单位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冀劳社办[2001]75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央驻冀单位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冀劳社办[2001]75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央驻冀单位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央驻冀单位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冀劳社办[2001]75号)中央驻冀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总体规划》(冀政[1999]12号)文件精神,现就中央驻冀行业、企业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对搞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全面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其他各项改革顺利推进的基本条件,是维护广大职工利益的切实体现。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这项改革非常重视,先后下发文件,对有关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任务和改革措施都作出了规定。

关于覆盖范围,国务院和省政府都作出明确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因此,作为中央驻冀的所有单位都应参加我省属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现在,我省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11个设区市均已先后启动,覆盖人数达130万,其中有部分中央驻冀的行业、企业主动参加了属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为加快推进我省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年内使90%以上的统筹地区、300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请各中央驻冀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提高思想认识,从大局出发,积极参加属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否则,将会影响这项改革的整体推动,也会给本行业、企业的各项工作带来被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1]68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1]68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1]68)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驻冀中央企业: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精心部署,突出重点,加大力度,不断取得新成绩,基本实现了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基金征缴、清欠、扩面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等工作都有新进展,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确保工作面临更大的压力,征缴、扩面工作也面临一些新问题。

为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根据最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进一步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进一步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为适应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进一步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现就做好当前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力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能发生新的拖欠1、严格发放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度。

各级党委、政府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经常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足额发放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汇报,进一步健全责任制,哪里发生了问题,就追究哪里的责任。

要奖惩分明,凡是当期发生拖欠的地方,当年不能评先评优;对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化解矛盾,或对矛盾问题隐瞒不报,酿成事端,影响社会稳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河北省公费医疗管理职能划转问题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河北省公费医疗管理职能划转问题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河北省公费医疗管理职能划转问题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7.23•【文号】劳社厅函[1999]79号•【施行日期】1999.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河北省公费医疗管理职能划转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999〕79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你厅《关于是否将省公费医疗办公室划归省财政厅的请示》(冀劳社〔1999〕6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50号)中明确规定,卫生部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由劳动保障部承担。

为适当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需要,尽快理顺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编办下发以了《关于省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发〔1998〕8号),对地方劳动保障机构职能划转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今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明确,省级政府部门的设置应与国务守组成部分基本对口,以利于工作衔接。

如果把公费医疗管理的部分职能划转到财政部门,既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要求,也不利于加强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因此,我们意见,你省公费医疗管理职能要严格按照中发〔1999〕2号、中编办〔1998〕8号文件的规定全部划入到劳动保障部门,并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明确行政管理职能和业务经办机构。

同时,你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加强医疗费支出管理。

对离休人员的医疗经费,要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统一经办,集中管理。

请你厅根据以上精神,主动与财政部门协商,稳妥地处理好医疗保险管理职能划转问题。

1999年7月23日c29343--010517ljk。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6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八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在原河北省劳动厅的基础上,组建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原由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省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和医疗保险管理职能,原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划归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1、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不含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3、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含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卫生厅承担。

4、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08年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冀劳社[2008]43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08年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冀劳社[2008]43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08年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08年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冀劳社[2008]43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企业: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现将河北省2008年工资指导线予以发布,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河北省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为:1. 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25%;2. 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为20%;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8%。

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各类企业工资增长一般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中线。

经济效益好或增长较快的企业,工资增长应当不低于上线;经济效益较好或有一定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应当不低于中线;其它企业工资增长不得低于下线。

省属经济效益较好的煤炭、钢铁、化工、金融、趸售县电力企业应当在上线以上安排工资增长。

因不可抗因素达不到上述工资增长要求的企业,需按隶属关系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三、全省工资指导线发布后两个月内,企业要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要合理安排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增长比例,收入差距比较大的企业,优先保障普通职工工资增长。

实施情况列入厂务公开内容,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四、工资指导线是对企业工资发放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工效挂钩和工资集体协商是对企业工资总额提取进行管理的方法,要做好不同管理办法的衔接。

医保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医保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医保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保服务水平,加强医保基金管理,确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我省政府决定制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现提出以下具体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加强保险覆盖范围和服务能力,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医疗保障服务,促进居民健康水平提升。

(二)统筹城乡,打破行政区划障碍。

建立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和报销制度,实现医保金融协作,确保城乡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切实解决“居民蓝卡”和“农合卡”之间的不对称问题。

(三)加强医保基金管理,推进节约合理用药机制。

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医疗保险欺诈、虚假报销、骗取医保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长效机制,保障医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二、保险覆盖范围和待遇标准(一)保险覆盖范围。

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统一为全省范围内的居民,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

(二)待遇标准。

建立统一的基金支付标准和社会统筹标准,逐步统一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和报销比例,确保基本医保待遇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三、参保和缴费方式(一)参保方式。

实行全面居民参保,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参保证明制度,简化参保手续,提高参保率和便利度。

(二)缴费方式。

推行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收入统一纳入基金池,按照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

四、医疗服务提供者管理(一)医疗机构管理。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确保居民就医便利和医疗质量。

(二)医务人员管理。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规范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严禁违规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一)建设信息系统。

建立完善的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医保参保信息、医疗费用报销信息、基金运行情况等数据的统一管理和共享。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课题优秀成果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人社字[2011]6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3.28【实施日期】2011.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课题优秀成果目录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6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央驻冀及省属企事业单位:经专家评审,2010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课题确定优秀成果奖101项。

其中,一等奖28项,二等奖33项,三等奖40项。

获奖成果目录现予印发。

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管理办法》规定,对获得一等奖的,向前5位主研人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对获得二等奖的,向前3位主研人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对获得三等奖的,向课题主持人颁发优秀成果证书。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2010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课题优秀成果目录一、人力资源类(44项)(一)一等奖(8项)1、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省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课题负责人:王晓军课题组成员:李世杰、梁丽、李丽辉2、以就业能力为导向的高职教育考试制度改革创新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广播电视大学课题负责人:王淑平课题组成员:魏玲玲、崔青华、李良、张媛媛3、我省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问题调查及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课题负责人:王亦明课题组成员:王粹月、李秀丽、李佳、张丽英、冯利民、周玉梅、陈世金、李秦、封倩倩4、基于就业能力的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农业大学课题负责人:杨海芬课题组成员:田东良、赵增锋、赵瑞琴、马永青、李静、申鹏、段清伟5、农民工就业弱势地位及改善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师范大学课题负责人:朱秀茹课题组成员:白玉冬、张永敏、李秀玲、张怡梅、谭冬梅、杨灵芝6、“民工荒”的成因及影响研究-基于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对就业挤出效应分析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课题负责人:李小静课题组成员:孙文生、张举钢、李惠、徐晔7、河北省文化创意产业人才资源体系建设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詹旺课题组成员:周媛媛、陈林8、河北省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现状及解决对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农业大学课题负责人:齐磊课题组成员:林静、李吉文、孔德博、孔祥美、冉冉、王勇、刘丽(二)二等奖(12项)1、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课题负责人:何春晖课题组成员:樊宏达、樊树鑫2、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探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高新城课题组成员:刘桂江、刘瑞平、祁玉涛、王建敏、李国伟、张良宇 3、就业服务体系问题研究课题管理单位: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陈继荣课题组成员:张广昌、王立新、徐亚龙、封会民、公利民、陈耳东 4、关于加强旅游人力资源队伍建设的调查与思考课题管理单位: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宋玉林课题组成员:史向前、王剑5、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制度供给体系与引导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刘成龙课题组成员:李春艳、王凤芝、刘进忠、候怀群、王宇6、大学生创业技能提升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师范大学课题负责人:张呈琮课题组成员:孔德威、刘素华、苏志霞、张健、杨忠敏7、高职毕业生就业影响因素分析及其对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科技工程职业学院课题负责人:陈然课题组成员:巩志娟、刘宝胜、郭建怀、高红欣8、高职院校学生创业教育模式探讨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课题负责人:曹印革课题组成员:周蓉蓉、王维肖、吴洁、孟庆子9、加强大学生就业、创业教育问题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经贸大学课题负责人:王海燕课题组成员:王琳、张素平10、引导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对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课题负责人:范继业课题组成员:李孝录、张静、李宁、于文国、王俊杰11、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铁道大学课题负责人:秦志飞课题组成员:王迎春、郭黎、李根旺、刘世英、李小会、张雪雁、李汝、李彦立、王永强12、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情况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广播电视大学课题负责人:靳荣莉课题组成员:武喜春、陈春梅、常学军、姚志飞、祝亚力(三)三等奖(24项)1、秦皇岛市人才资源开发现状与对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陈庆全课题组成员:宋文忠、朱延逵2、鼓励创业政策及健全创业服务体系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张仕民课题组成员:薛敏、周蕾3、鼓励创业政策及健全创业服务体系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杨宪理课题组成员:刘树林、张建东、张卉芳、赵丽娟、芦杨、杨雁 4、新形势下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王引林课题组成员:王亚轩、李伟、武淑鹏、刘斌5、浅谈消除“零就业家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课题管理单位: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周俊凯课题组成员:申晓宇、陈春梅、刘丽娟6、河北省鼓励创业政策与健全创业服务体系研究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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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央驻冀单位参加属地基本医
疗保险的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劳社办[2001]7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1.04.03
【实施日期】2001.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中央驻冀单位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冀劳社办[2001]75号)
中央驻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总体规划》(冀政[1999]12号)文件精神,现就中央驻冀行业、企业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对搞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全面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其他各项改革顺利推进的基本条件,是维护广大职工利益的切实体现。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这
项改革非常重视,先后下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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