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河北省国资委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河北省国资委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北省国资委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实行归口管理,办公室为委机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政府采购范围(一)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
货物类包括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台式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基础软件等)、办公设备(复印机、投影仪、一体机、碎纸机等)、车辆(乘用车、客车)、机械设备(电梯)、电气设备(不间断电源、空调机)及其他货物(家具用具、被服、复印纸等);服务类包括软件开发、运行维护、互联网接入、车辆维修和保养、车辆加油、印刷、物业管理、银行代理、机动车保险、其他财产保险和云计算服务。
(二)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目录内货物。
包括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电视机、硒鼓、墨盒等。
(三)其他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
其中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60万元(含)以上。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一)政府采购限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省财政厅规定的批量集中采购通用办公设备品目(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空调机)等货物类项目,在批量集中采购需求征集期内的,应当按照程序参加批量集中采购;在需求征集期外采购或有紧急采购需求时,应当本着价格低、质量优、服务好的原则,首选批量集中采购转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协议供货仍不满足需求的,经省财政厅备案后,可采用网上商城等方式开展采购。
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报书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专业
职务
职称
身份证号
身体状况
申报专业1
申报专业2
工作单位
家庭电话
手机
单位电话
Hale Waihona Puke 通讯地址邮编学习简历
起止时间
学校专业(工作地点部门)
毕/结/肄业(工作任职)
证明人
工作履历
3、水利防洪工程。河道疏浚,农田水利,江河湖泊治理。
4、交通运输工程。公路,铁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城市交通。
5、其它。电力工程,矿山,冶炼,石油化工,体育专项设施,通信,机电安装,建筑智能化。
服务类
1、工程概预算,基建管理, 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设计,勘察,测量,评估,图纸审查,工程审计,质量监测鉴定。
附件一
专业分类
货物类
1、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等。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视频展示台及其它办公自动化设备。
3、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等。
4、专业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精密仪器、医疗设备,计划生育设备,监控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消防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摄影摄像器材,广播电视影像设备,多媒体设备、灯光、音响设备,微波发射传输,有线网络,空气调节设备,水处理设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设备,除尘设备,炊事设备,酒店服务设备,殡仪火化设备,电梯,锅炉,体育器材,其他专业设备。
2、信息系统开发设计,网络工程。
3、印刷、出版,车辆保险、维修、加油,宾馆管理,法律咨询以及其他服务类专业。
注:上述专业名称与国家规定的专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的专业名称为准。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冀财采〔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根据《财政部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18号)要求,我厅结合实际制定了《河北省202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22年6月22日河北省202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牵头组织,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以“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为基础,按照“标准统一、四级联动、分类评价、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成立监督评价领导小组;各市财政部门统筹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
各级财政部门在此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监督检查程序,进行监督评价工作,遵守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各级财政部门要鼓励在本地区执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积极申请参加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将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作为采购人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的依据。
二、监督评价范围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1年执业情况。
按照财库〔2022〕18号文件及我省实际,各地市财政部门从本地区执业的代理机构中以“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抽取代理机构,数量不低于总数的30%,其中2021年投诉举报涉及的代理机构应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时,数量应不少于5个。
三、监督评价内容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附件1)和《2022年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附件2)对被检查单位执业情况开展检查工作,本年度要重点检查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资格条件设定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两方面)、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和保证金收退情况(主要包括保证金收取形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收取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和违规收取保证金的清退情况三方面内容)等。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颁布单位: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时间: 2004-02-25正文: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名册和专家库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认证和管理,组建全省跨地区、跨行业的统一评标专家库。
“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者应当是具有中级职称并同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同类招标项目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一)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三)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初步审核,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报送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四)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考核,合格者颁发《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纳入省政府评标专家库。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6.22•【字号】冀财〔2001〕193号•【施行日期】200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北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2001〕193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护采购单位、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36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13号),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护采购单位、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党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办理政府采购进行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接受财政补贴的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购置主要生产、经营设备、购买主要原材料办理政府采购进行招投标活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及注册系统操作手册【模板】
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及注册系统操作手册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二○一七年三月一、系统登录评审专家可以通过访问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找到“评审专家监管及注册系统”登录入口,如下图所示:打开链接,进入“评审专家监管及注册系统”登录界面,如图:专家可以通过个人手机号码作为登录账号,手机号码后六位作为登录密码来登录系统。
二、基本信息完善1、选择“信息维护”,点击“专家信息维护”,并点击“修改信息”。
2、专家核实个人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政治面貌、技术职称、从事专业、最高学历、手机号码、评标专业、工作单位、注册地区等所有带*必填项信息是否有误,如有误请进行修改完善。
此处要注意评标专业的选择,从下图所示选择评标专业。
从服务、货物、工程三大类下面,选择自己申报的专业。
每位专家最多可申报选择两个专业。
例如:选择“工程监理”专业。
从相关专业分类下面到“工程监理”专业,勾选即可。
若取消专业,直接取消勾选该专业即可。
若要换专业,先取消原专业的勾选,再选择新专业。
3、专家工作单位录入若该单位已在系统注册过,可通过下图右侧红框中的“+”号按钮,直接添加。
点击“+”按钮,弹出选择单位窗口,如下图所示。
在单位名称处,输入单位信息,点击搜索,并点击右侧选择“+”直接添加。
若未搜索到单位名称,可直接在录入框中手动录入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需要写全称,请不要填写简称。
4、本人认为在项目评审中需要回避的单位专家可通过下图右侧“+”,选择所在单位,直接添加。
若未搜索到单位名称,可在下图红框提示处手动录入单位全称,点击“新增单位”即可。
若以上信息全部无误或修改完成,点击“下一步”按钮,上传相关证件的扫描件。
点击“电子件管理”,上传相关电子件。
带*为必须上传的电子件。
电子件列表页面如下: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可直接在上图红框中下载模板。
点击“选择电子件进行上传”按钮,上传相关资料。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流程
1.填写申报材料,包括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报表、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本人技术能力的文件复印件各两份或三份,以及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
2.申报人按就近原则,于每年到当地市、县政府采购办报名,并出示有关证件原件。
3.各市、县政府采购办负责本级申报人申报资料的初审及申报人培训,并将培训结果填入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报表。
4.市政府采购办统一复审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并将合格申报人的材料按省政府采购办规定要求录入微机,于申报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材料和软盘一起报省级政府采购办。
5.经省政府采购办认定后,申报人将被聘为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省政府采购办统一颁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书,并纳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颁布单位: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时间:2004-02-25正文: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名册和专家库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认证和管理,组建全省跨地区、跨行业的统一评标专家库。
“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者应当是具有中级职称并同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同类招标项目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一)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三)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初步审核,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报送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四)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考核,合格者颁发《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纳入省政府评标专家库。
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验收考核题(6月21日)车上试题【含答案】
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验收考核题(6月21日)车上试题【含答案】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验收考核题(6月21日)测试试题,本次考试为开卷考试,每天都可以多次作答,取最高分。
要求考生自己独立答题,6月21-25日每天发布一套题,任意一次高于90分为合格。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1.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财政部门将对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2.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情形不包括因为违法经营受到民事处罚。
3.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4.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5.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6.关于评审专家评价扣分情况,未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影响评标的,扣10分。
其他扣分情况包括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扣10分,故意拖滞评审时间或索取额外评审费用的扣20分,记录、复制或带走评审资料的扣20分。
7.除了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异地评审项目外,评审专家的抽取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已抽取的评审专家名单泄密的可能性。
8.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这不会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但可能会影响投标文件编制。
如果内容修改在10天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如果不足10天,应该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9.如果评审专家库中没有足够的相关专家可供随机抽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在审核后将其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聘请评审专家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聘请评审专家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1.24•【字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聘请评审专家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河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招标文件中得到全面的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聘请评审专家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河北省聘请评审专家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招标文件中得到全面的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范围。
除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书面通知不需要论证的外,其余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都必须经评审专家小组进行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不仅包括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编制的招标文件,还包括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
第三条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内容。
(一)技术需求中的技术标准是否规范;(二)技术需求的编写有无缺陷;(三)技术需求有无倾向性;(四)评标标准、评标办法是否规范、具体。
第四条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程序。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出招标文件后,即可召开评审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会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
(一)随机抽取专家名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单在论证当天从政府采购办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招标项目,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初选专家名单及专家详细情况,报经采购办批准后直接确定。
河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课件3第三课评审专家法律责任
1.公平性评审公平性,主要是针对评审结果而言的。
2.独立性评审独立性,简单来说就是不能干预打搅,遵循内心独立,内心自治。
3.程序性评审程序性,主要针对评审过程而言的。
即由谁、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方式步骤、具体做什么事情、形成什么样的结果等。
4.保密性评审保密性,就是涉及评审的信息在不能公开之前,不得对外泄露,有别于保守商业秘密,应属于工作纪律范畴,从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来看,主要指三个方面的保密:一是评审结果出来之前评审专家名单保密,二是评审过程和评审情况保密,三是评审结果出来之前,评审结果保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22〕198 号3.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和评价扣分规则的通知》(冀财规〔2022〕9 号)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赋予警告,并处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厉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表现形式: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独立评审。
2、记录、复制或者带走评标资料,造成泄密。
危害后果:1、危害采购活动经济管理秩序。
2、造成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影响采购效率。
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评审情况等,给采购人、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当事人造成不可估计损失。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整理]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整理]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颁布单位: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时间: 2004-02-25正文: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名册和专家库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认证和管理,组建全省跨地区、跨行业的统一评标专家库。
“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者应当是具有中级职称并同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同类招标项目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一)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三)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初步审核,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报送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四)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考核,合格者颁发《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纳入省政府评标专家库。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6.18•【字号】冀财预[2001]197号•【施行日期】200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预[2001]197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廉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审批表 (略)2、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略)二00一年六月十八日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和廉洁、高效,根据《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政策、法律水平。
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市级可放宽到6年)并具有中、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有一定的招投标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热爱本职工作,精通业务技术,在其技术领域享有一定荣誉或超长特点。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尊重科学,注重研究,善于用科学的态度分析、处理工作和专业技术研究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四)热爱社会公益事业,具有献身精神。
能够正确处理工作、学习、生活和社会义务之间的关系,自愿为政府采购献计献策。
(五)秉公守法,严守秘密,能够自觉遵守评标纪律和评标办法,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评标内容和过程。
(六)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不利用评标之便,向投标者许愿、押保,不以任何方式接受招投标当事人贿赂和其它不正当利益。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指南》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指南》的通知(冀财采(2023)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指南河北省财政厅2023年6月30日附件河北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河北省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四条采购人是质疑答复的主体责任人。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未明确或超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第五条采购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并将质疑答复和配合投诉处理纳入内控制度,政府采购操作执行岗位与质疑答复岗位要相分离,逐步形成接收受理、办理和决策岗位既不相容又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供应商应当确保证据来源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并对应当由供应商承担举证责任的质疑和投诉事项提供必要证明材料。
第七条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分别按照“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提供的《河北省供应商政府采购质疑函(模板)》《河北省供应商政府采购投诉书(模板)》编制。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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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公共支出与采购》
【年(卷),期】2004(000)007
【摘要】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44-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5
【相关文献】
1.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J],
2.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湖南
省财政厅;
3.广西: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J],
4.湖南:《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6月1日正式实施 [J],
5.广西: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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