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法的精神:德治与法治 第二节 法治:西方法的传统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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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

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

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创作的政治哲学著作,首次出版于 1748 年。

全书共 6 卷 31 章,其中上册是 3 卷 19 章,下册是 3 卷 12 章。

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该书中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直到现在仍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孟德斯鸠所倡导的法制、民主、自由的思想,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认为三种权力应该彼此制约,达到一种均衡,这是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核心内容。

此外,孟德斯鸠还主张一种“法律的精神”,认为法律应该是普遍适用的、公正的、明确的,并且应该以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为目的。

他反对专制和暴政,主张法治和民主,认为只有在法治和民主的基础上,国家才能实现稳定和繁荣。

总之,《论法的精神》是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政治哲学著作,它对西方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对我们今天的政治和法律实践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中国传统德治与法治思想及其现代意义的文献综述

中国传统德治与法治思想及其现代意义的文献综述

中国传统德治与法治思想及其现代意义的文献综述中国传统德治与法治思想及其现代意义的文献综述【摘要】本文对中国传统德治与法治思想及其现代意义的相关研究文献进行的综述,理清了此领域里各家的观点。

【关键词】传统德治传统法治现代意义综述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十六大进一步肯定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针和国策,自此有关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各方面的研究、著述蔚为壮观。

综观之,它们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探索和研究:一、中国传统德治思想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言论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源于西周的“礼治”。

在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了以儒家为代表的“为国以礼”的思想,概括说来,主要表现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伦理是法律的核心;法律实施的手段在于人治。

儒家从这个基本观点出发,在治理国家的政冶措施上主要着眼于人的道德修养:1.君主要施德行仁:孔子说:“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荀况在《君道篇》中开宗明义提出”有治人,无治法”,意思是治理好国家的关键是人而不是法。

孟子也说:“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

”(《孟子·公孙丑上》)。

2.“举贤任能”任用官吏,使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历代的“官箴”也是用来告诫官吏“为吏之道”,如《百官箴》、《臣轨》、《政训》、《为政九要》、《御制官箴》等等,主要是讲为官应恪守的政治道德准则,以忠信仁爱、清正廉明、勤政敬业等等道德规范来约束各级官吏权力的专横。

3.对被统冶的民众,主张进行德化教育,辅之以刑罚:先秦儒家的观点则是:“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

”(《管子·牧民》)采取孔孟的“先富后教”的方针和“惠民”政策。

孔子主张富民,“既富矣,教之。

”(《子路》)孟子说:“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育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否则“奚暇治礼义哉?”(《梁惠王上》)。

二、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言论“法”字,《说文》解释为:“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而体现着各自独有的特质,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治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法的本位不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由部族集团本位法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

春秋战国之后,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

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

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

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本文由收集整理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

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

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

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

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

大学生思想政治修养第七章

大学生思想政治修养第七章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法的词源灋(一)法律的一般含义1.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2.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3. 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第一,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体现了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第二,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第三,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进行的一种分类。

我国的法律体系: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法律体系的建设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宪法宪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依据。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目前,经过了四次修订。

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民商法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

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法社会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孟德斯鸠论法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精神一、引言孟德斯鸠是法国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他在其著作《法意》中提出了法精神的概念。

法精神是指一种超越具体法律条文的普遍原则和价值观,它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孟德斯鸠论法精神:一、法精神的内涵;二、法精神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三、当今中国如何发扬法精神。

二、法精神的内涵1. 法律平等孟德斯鸠认为,所有人都应该在同样的条件下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就是所谓的“平等 before the law”,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 法治原则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国家必须以一系列固定而公正的规则为基础来管理其公民。

这些规则必须由明确而公正地执行者执行,并且适用于所有人。

这就是所谓的“rule of law”,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依法治国”。

3. 人权保障孟德斯鸠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的自由和权利。

这意味着国家必须确保人们在言论、信仰、组织和行动方面享有自由,并且不受任何形式的迫害。

这就是所谓的“human rights”,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权”。

三、法精神与民主政治的关系1. 法精神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孟德斯鸠认为,法精神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因为只有在一个以法律为基础并且遵守法律原则的社会中,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

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社会,那么少数人可能会掌握权力并压制多数人。

2. 法治与民主相辅相成孟德斯鸠认为,法治和民主应该相辅相成。

在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社会中,所有公民都应该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并且他们应该有机会参与制定和修改法律。

同时,在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中,所有公民都应该遵守法律,并且不得违反它们。

四、当今中国如何发扬法精神1. 加强法治建设中国正在加强法治建设,制定和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并且加强了司法体系的建设。

这些措施是发扬法精神的重要步骤。

2. 推动司法改革中国正在推动司法改革,包括提高审判公正性、加强司法独立性和提高司法透明度等方面。

法律和道德双重权威论:“法治”与“德治”思想对法官审判的启示

法律和道德双重权威论:“法治”与“德治”思想对法官审判的启示
中 ,是一 个没 有 规定 这 种制 裁 的社 会 秩 序 , 一 “ 即
1 双 重权 威 的 反面 学 说 : 法律 权 威 “ 说 ” 道德 权 威 说 ” 与“
11 实证 主 义法学 派 的“ . 法律 权威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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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类 的感觉 ”_ 他必须对社会上广 泛信 任的 。1 道德理念作 出回应 , 从而使得他的判决会传给他 人, 并感化普通人的意识和信念。由此, 法官该作 出怎样 的 回应 呢?如 果 只承认 单个权 威 即法律或 者 道德 , 会是 怎样呢 ? 又
严格区分开来 , 并倾 向于认为正义就是合法律性 , 亦 即服从国家所制定的规则。凯尔森认为 , 道德 只能进 入和 存 在 于 生 活 在 社会 里 的人 们 的 意 识
定时空中采取的行为所创制的一种法律 。所以 ,
收 稿 日期 : 0 1 9一】 2 0 —0 8 作者简介 : 娄正前 (9 8 ) 男 , 16 一 , 江苏 化^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碗士研究生
维普资讯
第 1 期
娄正前 : 法律和道德双重 权威论——“ 治” 德治 ” 想对法 官审 判的启示 法 2年 3月 】
华东 船舶工业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u a 0 E s C i h bi ig Is tt (ci ,i c dt n or l f at hn S i ul n nt ue Sca S e eE io ) n a p d i lc n i
实证 主义法学派认为 , 法律价值本身已由前 人 赋予 在法 律 规 则 之 中 了 。在 这种 意 义上 , 律 法 构成一个相对的道德价值体系。所以,凯尔森把 “ 法律 视作 一 种 封闭 的东西 , 好象 法 律 是在 一 个 就 封 闭且 密 封 的容 器 中 一般 ”[ 一 项规 则 只 要 是 。] 2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介绍如下:
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18世纪法国的一位思想家,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the Laws)被认为是法学领域的经典之作。

该书中提出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法律的本质是客观的、普遍的、不变的。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反映人类普遍的
道德和自然法则,而不应该仅仅取决于当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

因此,法律应该超越特定的国家、民族和阶级的利益,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2.法律应该符合不同国家和民族的习俗和传统。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符合当地的
社会和文化习俗,否则法律就会失去人们的信仰和认可。

他主张应该在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之间寻求相似性和普遍性的法律原则。

3.法律的权威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的权威来自于它代表了人民
的利益和普遍的道德原则。

因此,政府和司法机构应该尊重法律的权威,遵循法律的程序和原则来处理案件,防止政治和个人的干扰。

综上所述,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强调法律的客观性、普遍性和不变性,要求法律符合当地的文化和传统,同时要保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这些原则至今仍然是现代法学和法律体系发展的基础。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简介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和政治哲学家,他的著作《法政论》(The Spirit of the Laws)对法治和立宪制的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孟德斯鸠的论法精神提倡权力分立、制约和平衡,对当代的法治国家建设和政治体制设计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

权力分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主要体现在对权力分立的追求上。

他认为,政治权力应当得到合理的分隔,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而导致的滥用和专制。

他将政治权力分为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主张这三者相互制约,共同参与国家决策的过程。

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和执行权力。

在孟德斯鸠的论法精神中,行政权力应该和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相互独立,互不干涉。

这样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违背法律规定。

立法权力立法权力是制定法律的权力。

孟德斯鸠主张立法权力应该由代表民意的机构行使,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进行立法决策。

他强调立法权力应当与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相互制约,形成一种平衡机制,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司法权力司法权力是审判和裁决案件的权力。

孟德斯鸠认为,司法机关应该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以保证判决的公正和合法性。

司法权力应当负责解决纠纷、保护公民的权益,并有效地制约行政和立法的滥用。

权力制约与平衡除了权力分立,孟德斯鸠的论法精神还强调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他认为,政治体系中的不同权力机构应当相互制约,形成一种平衡关系,以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权力制约孟德斯鸠主张通过相互制约的方式来限制不同权力机构的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应当受到立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司法机关应当独立裁判,不受其他权力机关的干扰。

这种制约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权力平衡权力平衡是确保政府稳定和社会公正的关键。

孟德斯鸠认为,不同的权力机构应当相互平衡,互补而不是相互对立。

他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应当相互制衡,形成一种相对平衡的政治体系。

德治与法治PPT课件

德治与法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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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法治包含两个部分, 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 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 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 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 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 “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 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 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 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 髓;
2.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3.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
则; 4.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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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治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基层群众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民主法制意识欠缺, 法治观念淡薄。有的人在自身合法权利被侵害时, 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要 么浑然不知,以“法盲”形态出现;要么畏于权势, 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而不顾,“以暴制暴”,导 致违法犯罪。有的农民法律知识缺乏,无视法律, 排斥法律权威,崇尚“无讼有德”、“权大于法”, 喜欢采取越级上访、聚众闹事、围堵政府机关来解 决问题。个别公职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知法犯法、 以权压法的现象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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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概念的历史沿革
1. 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哲学思想,强调法律 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地位。如代表人物 之一商鞅主张:“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 更礼,不肖者拘焉。”(《史记·商君列传》)
2.把“法治”提升到“主义”的高度是近代思想家 梁启超,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把法治 与民主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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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法治不够彻底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其实际权力并未完全到位,立法 机关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权力资源和程序保 障。根据宪法规定,行政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并接受其监督。 但实践中,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干预太大,因而导致一部分法 律带有明显行政部门利益的色彩,使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 可行性受到影响。由于财权、人事权都掌握在党政部门手中, 司法机关相对独立性程度较低,抗干扰能力较差。执法不严、 司法不公问题依然存在,造成法治化进程缓慢。执法者与管 理相对人缺乏交流沟通,互相戒备排斥,甚至对立、对抗; 个别执法者方式简单粗暴;有的甚至吃、拿、卡、要,收受 贿赂;办“关系案、人情案”,执法不文明、不规范,未能 体现法律的权威。

中职思政《职业道德与法治》第7课第二框课件《全面依法治国的意义与总目标》

中职思政《职业道德与法治》第7课第二框课件《全面依法治国的意义与总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的总目标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实现全面依法治国 必须坚持的原则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4.启思导行
分小组,制作全面依法治国的宣传海报。 要求: 主题鲜明,聚焦“全面依法治国”的意义或总目标。 内容丰富,包含图片、文字等多种元素。 版面直观简洁。
2018年
1978年 1999年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 党的十一届会三议中在全宪会法中增加规定: 发出了“加强社中会华主人义民法共和国实行依 制”的号召。改法革治开国放,初建设社会主义 期法制建设的重法治心是国家加。快 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2012年
党的十八大提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2017年
党的十九大把坚 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 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 基本方略之一。

法 治 国
坚持法律而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 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原 则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要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 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设置问题】 结合教材第67页“阅读与思考”,谈一谈对“法治” 的理解。
【归纳总结】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而“法治”是依照法律治理的简称,是 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 行法治,必须具备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 实现法治。

政治学原著选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内容概要

政治学原著选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内容概要

政治学原著选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内容概要在第一卷中,作者首先讨论了法律的定义、法律与身体的关系、政治制度的类型及其各自的原则。

然后在最后五卷中,作者分析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法律与地区或气候的关系,法律与贸易、货币、人口的关系,以及法律与不同国家和不同政治制度的不同宗教信仰的关系。

孟德斯鸠引用了大量的历史记载、大量的经典事例,并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为我们学习政治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孟德斯鸠是一本值得我们仔细阅读的经典著作。

同时,它也给我们留下了很多思考的空间和发人深省的东西。

根据《论法的精神》的总体思路,本文对这部作品进行了总结,并将其分为七个部分。

关键词:法律制度关系1法律与制度的关系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法律是从客观事物的本质中衍生出来的必然关系由此可以推断,所有的生物都有自己的法则。

我们的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组成的,它有一定的固定规律。

人们也受法律控制。

自然法源于我们生活的构成。

在所有的法律出现之前,就有了自然法。

和平、觅食、崇拜和对社会生活的期望是自然法则。

当人类在社会中时,国家和个人之间的战争开始发生,从而促使人们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法律。

这是人为的法律,例如,国际公法、政治法和民法为所有公民解决国家间的冲突。

每一种社会形式都有自己的政治法则。

如果一个社会没有政府就无法生存,那么由一个国家建立的政权就处于更好的状态:它对政权的特殊控制可以与国家的控制相匹配。

然而,法律必须符合在同一行业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制度的性质和原则。

这本书主要讨论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律精神,它存在于体系中的法律和各种事物之间。

2与三种政治制度相关的法律孟德斯鸠将政治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共和制、君主制和独裁制在共和体制下,所有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

前者被称为民主政治,而后者则成为贵族政治。

在民主政治中,人民不仅是君主,也是臣民。

人民的意愿反映在这样一个事实上,即只有通过选举,他们才能成为君主。

因此,为确立投票权而制定的法律是民主政治下的基本法律。

论法的精神:全六册

论法的精神:全六册
民、刑法的繁 简、判决的形 式、处刑等的 关系
5 第七章政体原
则与节俭法律、 奢侈以及妇女 身份的关系
第八章三种政 体原则的腐化
原编者注
第九章法律与防御力 量的关系
第十章法律与攻击力 量的关系
第十一章规定政治自 由的法律和政制的关 系
第十二章建立政治自 由的法律和公民的关 系
第十三章赋税、 国库收入的多 寡与自由的关 系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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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全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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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读书笔记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作者介绍 06 精彩摘录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理性
原则
原则
法典
政体
法律
性质
精神
专制政体
伏尔泰 关系
变革
论法
精神
气候
注论法
孟德斯鸠
编者
政治
内容摘要
《论法的精神》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被伏尔泰誉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全书从自然法、法律与 政体的关系、商业、货币、贸易、人口及宗教等社会因素,全面分析了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共和政体的优劣, 探究三权分立制的西方国家得以建立与维系的原则。孟德斯鸠认为在政治体制背后有一套“原则”存在。这套 “原则”会驱动人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支持该政权并为其效力。民主共和的原则为“崇尚德性”,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之上。君 主制的动力则是“热爱荣誉”,对于更高位阶、特权的渴望。专制政体的原则便是“对统治者的恐惧”。
目录分析
孟德斯鸠和他的著作 关于译本的简单说明
孟德斯鸠生平大事年 表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1. 了解孟德斯鸠好啦,咱们今天聊聊这位大名鼎鼎的孟德斯鸠。

说到他,大家可能会想,“这位老兄到底是谁?”其实,他可是个厉害人物,活跃在18世纪的法国。

孟德斯鸠是个法学家、政治家,更是个思想家。

他的书《论法的精神》简直就是一部思想宝藏,里面的观点至今都能让我们拍案叫绝。

总之,孟德斯鸠就是那个能让你恍若在阅读一部悬疑小说,竟然还没打瞌睡的家伙。

2. 法律与社会2.1 法律的精神咱们先说说法律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可不是凭空而来的,它得和社会的历史、文化、风俗相挂钩。

他说“法律是每个国家的灵魂”,听起来是不是很酷?这意味着,想要理解法律,就得先理解这个国家的人民、风俗和环境。

就像你想知道为什么大家喜欢吃辣条,首先得明白这地方的饮食文化。

2.2 社会形态的重要性接下来,他提到的一个关键点就是社会形态。

他区分了不同的政体,比如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

每种政体都适合不同的国家和社会。

在孟德斯鸠眼中,法律的制定也得根据这些因素来调整,不能“一刀切”。

就像穿衣服,冬天你不能穿短裤,夏天也别披着大棉袄,不然就尴尬了。

所以,法律要灵活,得因地制宜,这才是真正的聪明。

3. 三权分立3.1 三权分立的魅力说到孟德斯鸠,不能不提他的三权分立理论。

这个理论简直像是个“法律界的四叶草”,幸运又神奇。

他认为,相关部门应该把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开,这样才能互相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想象一下,如果一个人包揽了所有的权力,那绝对是“权力的暴徒”啊,哪儿能给老百姓留活路呢?3.2 权力的制衡而且,孟德斯鸠还强调了权力之间的制衡,哪一个部门都不能太过分,得保持一个平衡。

就好比打麻将,谁都不想被“胡”的人掌控一切,不然那游戏就没意思了。

权力之间要像朋友一样,相互制约,才能让国家运转得更顺畅。

这样老百姓才能有个好日子,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听到这儿,是不是觉得孟德斯鸠真的很有远见呢?4. 文化与法律的关系4.1 文化的影响力然后,咱们再聊聊文化的影响。

第七讲 法的精神:德治与法治 第一节 德治:中国传统法的根本精神

第七讲 法的精神:德治与法治 第一节 德治:中国传统法的根本精神

第七讲法的精神:德治与法治法国启蒙思想家盂德斯鸠以他的《论法的精神》开创了法学研究的新领域,同时亦在一定程度上给法学研究造成了某些困难。

在他那里,人们对“法的精神”一词可以得到不同的理解,因为他给后人留下的是一个宽泛的概念。

根据孟德斯鸠的表述,法的精神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关系的综合在笔者看来,法的精神还应该是指对构成法的各种关系的综合的抽象,换用哲学的话说,就是“法的质的规定性”。

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决定于构成它的质料,法的质的规定性决定于构成法的质料。

即如孟德斯鸠所说,影响法的精神的要素确实很多,但笔者以为,构成并决定法的质的规定性的质料只能是法的意志。

法的意志依其属性可有不同的分类,在政治和法律科学中,专制性意志与民主性意志是它最基本的分类。

如果表现为政制形态,前者或谓之人治,后者或谓之法治。

可以说,人治与法治是法的精神最一般最本质的表现,同时亦是我们理解法的精神,把握法的本质的基本范畴。

从本书的结构来说,比较中西法律文化的精神,恰是我们把问题引向深入的逻辑展开。

第一节德治:中国传统法的根本精神----传统法的和谐之本德治是儒家的传统主张,历代统治者也多标榜“德治”:德治的基本精神,是要求对民众“道之以德”,做到“以德服人”,通过道德教化来贯彻统治者的意志。

因此,所谓德治,从理论上来讲,当以执政者率先遵守道德、进行道德修养为前提。

也就是说,执政者只有在道德上为民表率,方能有效推行德治。

中国古代早期提出“德治”的政治理念,其直接的肇因还是为解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紧张关系的政治统治方式问题。

由于中国特殊的自然环境、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宗法性社会组织形态等三大因素的共同作用,造就了独特的政治历史传统与政治统治路径。

在经过对暴政无德的反思后,以德配天,德主刑辅的德治理念从此成为中国正统的治国理念。

在西周以后,系统化、制度化、明确的以和谐达致长治久安的德治理念逐步推进,并与制度上的完善和可操作性结合起来,形成了古代中国以和谐价值为内涵的德治传统。

第7课坚持依法治国知识点归纳

第7课坚持依法治国知识点归纳

九年级思想品德第七课坚持依法治国知识点1、依法治国的含义?答:含义: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主体:人民群众;领导:中国共产党;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2、依法治国的“治”和“法”各指什么?答:“治”:指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包括依法惩处各种犯罪行为,也包括维护每个公民的法律权利。

“法”:宪法和法律规定。

3、依法治国的地位是什么?答: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4、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什么?答:依宪治国5、为什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答: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6、为什么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答:①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母法”“子法”);②其他法律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否则因违宪而无效;③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7、公民如何树立宪法意识?答:①认真学习宪法,自觉遵守宪法;②公民要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③积极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利,自觉行使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权,是维护宪法权威的表现。

8、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答:有法可依:要求制定出完备的法律,使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前提条件)有法必依:要求法律制定出来后,必须遵守和执行,立法机关要依法立法,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广大公民要依法行事(中心环节)执法必严: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关键)违法必究:就是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的原则,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惩处(必要保证)9、依法治国对政府的要求: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10、依法治国对公民的要求:答:我们每个公民都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都要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培养守法意识,要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国家利益,把依法治国落到实处。

孟德斯鸠:什么是“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什么是“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什么是“法的精神”?《论法的精神》是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代表作,按理来说只有读完全书成能得出“什么是‘法的精神’”这个问题的答案。

可是如果不事先知道结论,我们这些读者也就失去了阅读的指南针,以至于翻开这本书而茫然不知所措。

既然研究“法的精神”是作者的工作,学习“法的精神”是我们的兴趣,那么我们这次不妨从结论开始,直接弄明白“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意思。

孟德斯鸠(1689-1755)什么是“法的精神”?其实对于这个问题,孟德斯鸠在副标题上已经给了答案——“论法律和各种政体、风俗、气候、宗教、商业等应该存在的关系。

”也就是说,所谓“法的精神”是指与法律存在关系的各种政体、风俗、气候、宗教和商业等,这些东西是法的原则,是产生法的依据。

所以《论法的精神》第一编先讲述“法是什么”,然后论述法和政体的关系;第二编继续扩展这个问题;第三编讲到风俗、气候对法的作用;第四编讲商业经济与法的关系;第五编讲宗教与法之间存在怎样的关联。

到这里,“法的精神”已经基本讲完了,所以他在第六编也就是最后一编讲了法的历史和变革,其中考察了罗马人和法兰克人的法。

照我们看来,最后一编其实应该放在开头,因为这样我们才可以从具体的历史现实出发去研究抽象的普遍,从历史中去发现规律。

《论法的精神》却把历史事实放在了末尾,从概念出发去研究“法”,然后再考察“法的精神”,最后才举例说明。

为什么孟德斯鸠要把历史放在末尾而从概念出发呢?伏尔泰曾说:“如果你查对孟德斯鸠的引文,你将几乎连四处正确的地方都找不到,我一度有幸检验了它们。

“(《致吉恩先生》在他看来,孟德斯鸠似乎不太擅长历史。

所以他以“法是什么”来作为了全书的开篇,因而也就把理论建立在另一些假定的理论之上,提出了很多抽象的、还有待进一步证明的观点。

伏尔泰(1694-1778)什么是“法”?“法”往浅层的、普遍的意义说,就是一种规则、规律,是事物的本质属性。

每个事物都按自己的规则运动,都存在着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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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13 本书引证书籍目录
015 注释
014 译名对照表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关于法律和政治思想的里程碑式的名著,在历史上产生了深 远影响。此为中国社科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许明龙的最权威译本。与旧译本相比,该书篇幅有较大增加,新 增孟德斯鸠为撰写该书而搜集的资料,孟德斯鸠对于舆论批评的回应文章,达朗贝尔关于孟德斯鸠思想研究的文 章等,书中也增加了很多常识性译著,方便非专业人士阅读。
第十四章 法律和 气候的性质的关 系
第十五章 民事奴 隶制的法律和气 候的性质的...隶制的法律和气 候的性质的...
第十八章 法律 和土壤的性质的
关系
第十七章 政治 奴役的法律和气 候的性质的关...
第十九章 法律 和构成一个民族 的一般精神、...
第二十六章 法 律和它所规定的 事物秩序的关...
第六卷
第二十七章 1
罗马继承法的 起源和变革
第二十八章 2
法国民法的起 源和变革
3 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 式
4
第三十章 法 兰克人的封建
法律理论和君
主国...
5
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
建法律理论对
他们...
本书引证书籍目录
译名对照表
注释
谢谢观看
孟德斯鸠和他的著作
关于译本的简单说明
孟德斯鸠生平大事年表
孟德斯鸠论著举要
著者原序
著者的几点说明
第一卷
第一章 一般的法
第二章 由政体的 性质直接引申出 来的法律
第三章 三种政体 的原则
第四章 教育的法 律应该和政体的 原则相适应
第五章 立法应与 政体的原则相适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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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法的精神:德治与法治第二节法治:西方法的传统精神一、近代以前:西方法治精神溯源为确定所要讨论主题的必要,同时亦为了免去可能的误解,笔者在此要做些说明。

首先要说明的是,笔者确信西方的法治不是纯粹的和绝对的。

从人类经验和科学理性来看,不仅过去和现在,即使将来,亦不存在绝对、纯粹的法治,因为法不可能完全平等地体现每一个人的意志。

这不仅有既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经济、文化、阶级和集团的差别与对立,还有任何社会都无法克服的人在智力、心理和生理上的天然障碍。

这些都意味着人类在思想意志上是永远不会绝无差异地一致的,这注定了绝对纯粹的法治只能是人类的一种理想设计。

因此,从法的精神出发,现实中或者说历史上存在过的法治,是指具有这样一种制度的社会,即在这种社会中,法在原则上所体现的不是某个极权或极少数特权者的意志,亦不以他或他们的意志为法意志的主体,法所体现的是社会的一般意志。

这种意志具有大众性和民主性,统治者的意志只有融合在社会一般意志之中才能成为统治意志,但任何与社会一般意志相冲突的那部分意志不能成为国家创制法律的依据。

所以,一个现实的法治国,一般要具有我在前面所揭示的法治含义中的后四个特征。

这些特征概括为两条原则:其一,法律是凌驾于社会和国家一切权力之上的一种力量,即“法律至上”,亦即法的权威性;其二,法律努力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的权益,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亦即法的普遍性。

毫无疑问,作为现实的法治国,它的法律必须贯彻这两条原则,但这并不等于实践与制度的完全吻合。

其次,我还要说明的是,虽然西方法律史并不是一部法治史,但法治是西方法的传统精神。

对于这一点,我们上可以溯源到古希腊,下可见之于现今西方诸国,即使在法律受到破坏的中世纪,法的神圣性和权威性亦未完全消失。

西方法治精神最早形成于古希腊(尤其是雅典)城邦政治逐步确立的过程中,正像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国家的诞生一样,法亦是在贵族与平民的不断斗争与相互妥协中生长起来的。

这个过程反映到法的意志上,即是平民意志对贵族意志的不断否定。

在梭伦改制以后,这种否定有了实质性的进展,逐渐向取代的方向发展。

到伯利克里斯时期,雅典民主式的城邦政治达于极盛,以致很多后世的史学家和法学家都将雅典政制称之为“法治”,视雅典为“法治国”。

阿道尔夫·门泽尔认为,伯利克里斯时期的雅典,个人自由所受到的限制少于大多数现代法治国。

阿道尔夫.J.默克尔提出,近代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标志——一切国家机关,即使最高级的国家机关,亦受到法律的约束——在雅典的宪法中虽然没有原则的规定,但它是通过实践中的法院保护予以保证的。

此外,维拉莫维茨在其名著《论雅典国家的壮观》中同样谈到了雅典人的国家具有法治国的特点;文格尔在《欧洲古代的宪法和行政》一书中亦有类似的论述。

其实,雅典的民主和法治与现代的民主和法治有着原则性的区别。

在雅典的城邦史和法律制度中,有一个根本的缺陷将它与现代法治国区分开来,这个缺陷就是法律面前并非人人平等。

雅典国家将所有的人分为三种,即公民、外侨和奴隶,并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外侨和奴隶则不享有公民权,亦参加不了公民大会。

因此,外侨和奴隶这两部分人的意志是上升不到国家意志——法律——这个高度的。

同时,妇女和儿童亦不享有公民权。

雅典公民资格是“根据出生而获得的一种特权,因为一个希腊人如果他的父母是一个城市的公民,他亦就是那个城市的公民。

……公民资格使一个人能够享有成员资格,即参与政治活动或参加公共事务的某种最低限度的权利。

”据统计,伯利克里斯时期,雅典的全部人口约31万人,其中奴隶约11万人,外侨约2. 85万人,其余不足17.2万雅典人。

在雅典人当中,妇女和未成年的少年及儿童不计,享有民主权利的公民大约只有5万人左右,约占城邦总人口的六分之一。

这个基础比之现代民主要狭隘一些,但如果考虑到历史的因素,那么这个比例在古代世界中是独一无二的[IJ我们可以这样说,正是由于占有总人口六分之一的人享有了民主权利,才使雅典政制与古代其他政制,特别是东方国家的政制严格区别开来,亦才使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法具有了民主和法治的精神。

当然,这只是古代历史范畴内的民主和法治精神,但即便如此,它已在思想和传统上为后来所有类型的西方民主与法治奠定了基石。

在法治的思想领域,古希腊给后世留下了丰富的遗产。

因为古希腊人的政治思想和才能非常富于创造性,加之他们众多并立的邦国,为政治实践提供了必要的实验场地,以致近代所能看到的形形色色的法治思想,古希腊人差不多都已作了较彻底的思考。

第一个受惠于希腊法治精神的是古罗马,罗马对希腊理性法思想的接受,包含了他们对法治精神的摄取。

理性必然要求人们依据没有感情而又公正的法律来治国,抛开了法律就没有公正,因为感情是不可靠的,所以人治是不可取的。

罗马从王政到共和至帝国初期,不仅建立了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而且将法治的精神贯彻于体系之中,其中体现平等、民主和权利的私法可谓是希腊法治精神在罗马法律实践中的新发展,是对集中体现于公法领域的希腊法治精神的弘扬和拓展。

罗马进入帝国以后,皇权对法律的影响愈益增强,而已形成的法律体系贯彻的主要是法治精神,皇权的干扰则是对法治的破坏,这使得帝国时期的罗马社会处于一种人治与法治混合的状态中。

尽管如此,法治的传统仍有它巨大的力量,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和瓦仑蒂尼安在写给地方长官沃鲁西亚努斯的信中说:“如果君王自承受法律的拘束,这是与一个统治者的尊严相称的说法;因为甚至我们的权威都以法律的权威为依据。

事实上,权力服从法律的支配,乃是政治管理上最重要的事情。

”东罗马皇帝查土丁尼在《国法大全》之第一部《法学总论》的“序言”中明示:皇帝的威严光荣不但依靠兵器,而且须用法律来巩固,这样,无论在战时或平时,总是可以将国家治理得很好;皇帝不但能在战场上取得胜利,而且能采取法律手段排除违法分子的非法行径,皇帝既是虔诚的法纪伸张者,又是征服敌人的胜利者。

从这段具有法律效力的“序言”中可知,帝国时期的罗马皇帝所崇尚的除了武力,即是法律,这在古代的东方帝国是不易见到的。

在中世纪,理性的思想和法治的精神被笼罩在宗教的帷幕下,但帷幕再厚亦不能完全遮住传统的光彩[2]不管变换什么形式,使用什么语言,法律是神圣的、权威的、不可侵犯的,这一思想像格言一样在历史和大众中流传。

恩斯特·卡西尔说的好:“在中世纪思想中,国王的神圣权力的原则,总是受到某些基本界限的制约。

无论是神学家还是罗马法官,都是在特定的意义上来解释这一准则:即君主是独立于法制约束的,但是这种独立不能使他解除他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君主不是出于任何外在压迫而服从这些法律的,但是,‘自然法’的权力和权威永远是牢不可破的。

‘若不是法律许可,国王一无所能’,这种格言永远是生机勃勃、充满活力的。

似乎还没有证据表明,这句格言曾受到任何中世纪的作家怀疑或严厉的攻击。

”中世纪最著名的神学大师托马斯·阿奎那将法律分为四类,即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每一种较低级别的法律都源于一个更高级别的法律,而所有的法律最后又都被归因于上帝的理性。

在这种理性的普遍光照之下,世俗的最高主权者,无论是君主还是某个公共权力,都毫无例外地要受到法律的支配。

他说:“按照上帝的判断,一个君王不能不受法律的指导力量的约束,应当自愿地、毫不勉强地满足法律的要求。

”根据托马斯·阿奎那的著述,可以作这样的推理认识:上帝并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万能的神,他代表人类又超越人类,他的意志——上帝的理性——是人类普遍意志的指导,绝不等同于君王的(专横)意志。

因此,来源于上帝理性的法律体现的是一种神化了的抽象的普遍意志,而不是特殊的个人的专横意志。

如果我们从这个思想中抽去上帝这个特定的时代内涵,其理论范式、理性光彩和法治精神(象征普遍意志的神法对人法的统摄和指导,在一定程度上亦意味着对人性的不信任和对人的专横意志的排斥与替代),都与传统中国的人治精神存在着重大差异。

二、法治理论的完备与实践:近代以来西方法治(一)法治理论的完备在西方,推动法治理论形成和完备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思想家们对权力本质的一以贯之的深刻认识,即“对权力统治在建立和操纵社会方面的特征的观察表明,权力在社会关系中代表着能动而易变的原则。

在它未受到控制时,可将它比作自由流动、高涨的能量,其效果往往具有破坏性。

权力的行使,常常以无情的不可忍受的约束为标志;在它自由统治的地方,它易于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

再者,在权力不受限制的社会制度中,发展趋势往往是社会上的有实力者压迫或剥削弱者。

”这个认识可以概括为:“权力就其本质而言是邪恶的,不论其行使者是谁”。

埃德加·博登海默虽是西方当代的法理学家,但他对权力本质的这种认识并不现代,可以说是西方文化中的一个古老传统。

不过,自古希腊以来直至马基雅弗利,欧洲的思想家们有关权力的思考大致还只停留在理论分析和简单建议上。

这部分是因为现实权力的腐败和邪恶尚未达到迫使人们必须作彻底的批判、改革和重新设计权力结构的程度,亦即专权尚在社会所能容忍的极限之内。

但到中世纪后期,这个极限逐渐遭到破坏,于是对旧权力的否定和关于新权力结构设计的学说应运而生。

这个学说的完备形态就是近代西方的法治理论。

西方法治理论逐步完备的逻辑过程是这样的:首先,宗教神权的专横、腐败和对人性的扼杀,终于导致了它内部的分裂和改革;而宗教革新运动又大大推进了文艺复兴,一大批思想家迅速成长起来,他们和世俗贵族甚至世俗君主联手起来在理论和实践上批斥教会黑暗和教皇专权,努力扩大世俗权力,并以世俗权力制约教权。

其次,随着启蒙运动的深入和世俗君权的膨胀,思想家们在批斥教权专横的同时,对世俗专制亦展开了毫不妥协的抨击不论是对教会还是对世俗政权,思想家们批判的焦点大都集中在专制与人治上,他们认为专制和人治是人世间一切不幸的根源。

孟德斯鸠愤怒地写道:在专制的国家里,绝无所谓调节、限制、和解、条件、等值、商谈、谏诤这些东西;完全没有相等的或更好的东西可以向人建议:人就是一个生物服从另一个发出意志的生物罢了。

在那里,人们把坏的遭遇归咎于命运之无常,亦不得表示对将来厄运的畏惧。

在那里,人的命运和牲畜一样,就是本能、服从与惩罚。

在专制的国家里,人的命运之所以和牲畜一样,是因为人权遭到了空前的蔑视,权力没有限制,因此,为了人的尊严和幸福,争取人权必然成为那个时代进步的主题。

而人权的获得必须先进行权力结构的改革,因为现实的政治法律制度正是造成蔑视人权现状的直接原因。

这样,改革以及如何改革权力结构成了时代的课题,思想家们勇敢地承担并出色地完成了这一任务。

回顾来看,对权力本质和对专制政治的深刻认识,是思想家们解决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和贯穿始终的主线索。

其基本理路是:权力在本质上是邪恶的,尤其是专制的权力总是把人变成非人;但权力是无法取消的,因而减轻邪恶、维护人权最现实可行的途径是,通过废除专制而限制权力;限制权力最有效的方法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而制约权力的那个权力只能是体现民意的“法权”,因为只有它才具有最普遍最强大的控制力和道德基础很显然,这个思路所导引出来的政治法律制度或者说治理模式就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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