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类型及法律依据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依据
收回⼟地使⽤权,从新进⾏市场化的资源配置,对规范⼟地市场,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地存在的问题的多样性和特殊性,⾸先要明确⾏使这⼀权⼒的法律依据和⽅式。
这对政府及⼟地管理部门正确⾏使权⼒、实⾏依法⾏政等措施⼗分必要。
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这⽅⾯的资深专家、珠海市国⼟资源局⼟地利⽤科科长曲健先⽣。
收回⼟地使⽤权的⾏政处罚 曲健分析认为,收回⼟地使⽤权,对当事⼈影响较⼤。
因此,在作出⾏政处罚时,要找准与其相对应的法定主体,不能混淆、模糊概念,必须严格区分和把握。
因为主体不合法,则⾏政处罚⽆效。
这⼀⽅式,有下列六种情形:1、《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式取得⼟地使⽤权进⾏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开发⽇期满两年未动⼯开发的,可以⽆偿收回⼟地使⽤权;2、《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地管理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已办理审批⼿续的⾮农业建设占⽤耕地,连续2年未使⽤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偿收回⼟地使⽤权;3、《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以下简称《暂⾏条例》)第16条规定,未按⼟地使⽤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地的,市、县⼈民政府⼟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偿收回⼟地使⽤权的处罚;4、《⼟地管理法》第80条规定,对依法收回的⼟地使⽤权当事⼈拒不交出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途使⽤国有⼟地的,县级以上⼈民政府⼟地管理部门,有权做出责令交还⼟地、并处以罚款的处罚规定;5、《⼟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段骗取批准,⾮法使⽤国有⼟地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做出责令退还⾮法占⽤⼟地的处罚,收回国有⼟地使⽤权;6、《⼟地管理法》第70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法转让⼟地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包括收回国有⼟地使⽤权。
政府要收回土地几种情况分析
政府要收回土地几种情况分析政府要收回土地的几种情况分析导读:苦苦拿来的地,千万要保住啊...近些年,土地市场由增量开发向深度的存量运营转变,政府供地规模锐减,监管日益严格,此消彼长间,土地价值水涨船高。
对企业而言,土地就代表着利润,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是,拿到地真的就万事大吉了?我们知道,根据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土地要么属于国家、要么属于集体(当然,集体也是变相的国有),企业拿到的只是几十年的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政府有权将土地收回。
今天笔者给大家总结政府收回土地的9种情况。
:正文:金一、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换言之,没有缴纳完毕土地出让金,是不允许使用土地的,也无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一般来说,土地出让合同中有明确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间,不同城市会略有差异;未按时缴纳土地使用权价款的,一般按每日按迟延支付金额的1‰缴纳违约金;同时,拖欠土地出让金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经催缴仍不能缴纳的,政府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保证金亦不予退还。
)二、逾期两年未使用(企业原因)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对收回闲置土地态度非常谨慎,处理方式也以灵活处置为主,包括勒令企业限期开发建设、用地置换等,反复整改无效后才地会考虑收回土地。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3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1993]国土[籍]字第33号)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3.更名登记4.更址登记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6.注销登记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2.变更地籍调查3.审核4.注册登记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实行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使用者只能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度使得土地物权也同时分离。
因此,所谓收回土地使用权既收回物权。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事由,可归纳为由以下几种收回的方式。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实行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使用者只能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度使得土地物权也同时分离。
因此,所谓收回土地使用权既收回物权。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事由,可归纳为由以下几种收回的方式。
1、行政处罚性“收回”方式。
该方式是指因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条款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收回”收回方。
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与使用权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就依法约定了土地使用年限,当使用年限期满前使用权人没有申请续期的,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政府将土地“收回”的行为。
3、法定事由“收回”方式。
该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因发生某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件,而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上述行政处罚性、使用期限届满“收回”方式,均属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但法定事由“有偿”收回方式应当给予补偿,主要补偿项目有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出让金。
依据《物权法》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因此提前收回国有土地应依照征收房屋程序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价值。
《国务院城市拆迁条例》规定,拆迁城市房屋时按照拆迁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5篇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5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某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且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回该地块的使用权。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决定收回位于______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由乙方配合完成相关手续。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权益,确保收回土地使用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1. 收回土地的位置、面积:具体描述地块的位置、面积和四至界限。
2. 收回原因:详细阐述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原因,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
3. 收回期限:明确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日期及最后期限。
4. 补偿事宜:确定对乙方的补偿方式及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费、搬迁费用等。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甲方应依法依规对乙方进行合理补偿。
(3)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相关手续,确保顺利过渡。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合法权益。
(2)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配合甲方完成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
(3)乙方应及时履行交接手续,确保土地顺利移交。
四、保证条款1. 甲方保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 乙方保证配合甲方完成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履行相关义务。
五、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1. 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若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4.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篇2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了国有土地资源管理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关于甲方收回乙方某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背景鉴于乙方位于______(具体地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块,因城市建设的需要以及国有土地资源整合利用的要求,甲方决定依法收回该地块的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宪法依据及其规范解释
第35卷 第12期2021年12月Vol.35 No.12Dec.,2021中国土地科学China Land Science宪法是一国之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秩序均应符合宪法规定。
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秩序,主要由《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确立。
但长期以来,尤其是近十年来,围绕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法秩序的合宪性争议却持续不断。
争议的核心问题是,针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的法律限制是否合宪。
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秩序进行了重大调整,但不同类型的集体土地仍然受到不同强度的法律限制。
当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尚未完全落地,宅基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也存在不少有待完善之处。
为此,探讨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法秩序的合宪性,仍具有相当的学术价值和实践 意义。
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法秩序的主要宪法依据是198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以下在非必要引用时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条款)。
为尽可能消解学界争论,同时也为构建更具合宪性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法秩序,需对上述宪法规定进行规范解释。
本文认为,198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条款,既没有专门为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提供宪法依据的立法意图,也没有限制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立法意图。
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同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提供一个制度框架,以此框架建构的法秩序均具备形式合宪性。
1 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秩序及其合宪性争议1.1 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秩序目前,我国大部分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尽管不够成熟且争议很大,但我国确已形成一套以《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为基础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法秩序[1]。
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5篇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5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 政府部门名称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 单位或个人名称鉴于乙方原有权使用的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因特定原因需要被收回,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收回国有土地位置及面积本次收回的国有土地位于__________市/区___________街道/镇,土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具体以测量成果为准)。
二、收回原因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因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在此列举具体收回原因,如城市规划调整、政府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等。
)三、补偿办法与标准对于因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乙方带来的损失,甲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补偿。
补偿办法与标准如下:(在此详细描述补偿办法,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等方式,并明确补偿标准。
)四、收回方式与时限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采用______方式(如自愿交还、强制收回等),乙方须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完成土地交还工作。
五、权属变更登记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六、法律责任与义务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须按时完成土地交还工作,如未能按时交还,甲方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3.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补偿款项,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
七、争议解决方式如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事项(在此列举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如保密条款、协议生效条件等。
)九、协议生效与签订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 (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 (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篇2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了加强国有土地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甲方(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与乙方(土地使用权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一、协议目的为了加强国有土地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甲方依法收回乙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类型及法律依据
而 引起 广 泛 的 热议 。上 海 市 规 划 和 国 据 。
土资源 管理局 2 1 0 0年 2号 预 申请 公
无 偿 收 回 的法 律 依 据 :
4 城 镇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让 、《
告 多数 地 块 的 《 国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1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和 转 让 暂 行 条 件 * ( 下 简 称 《 行 、《 以 暂
各 有 什 么 样 的 法 律 依 据 ? 本 刊 对 此 合 同约 定 的使 用 年 限届 满 ,土 地 使 用
进 行 了 政 策 梳理 。
者 未 申请 续 期 或 者 虽 申请 续 期 但 依 土 地 使 用 者 ,因 迁 移 、 解 散 、撤 销 、
土 地 使 用 权 收 回 分 为 无 偿 收 回 照 前 款 规 定 未 获 批 准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破 产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而 停 止 使 用 土 地
海新规 ” 。那 么 , 当前 对 于 土 地 使 用 期 限 到 期 之 后 的 处理 ,有 哪些 方 式 ?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
一
5 暂 行 条 例 》 第 四 十 七 条 第 、《 款 : 无 偿 取 得 划 拨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
年 限届满 前不收 回 ; 特殊情 况下 , 在 根 据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可 以依 照
法 律 程 序 提 前 收 回 ,并根 据 土 地 使 用 者 使 用 土 地 的 实 际 年 限 和 开 发 土 地 的 实 际情 况 给 予相 应 的 补偿 。 ”
N E TB IIG投 资北 京 V S EJN
收回闲置土地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收回闲置土地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于适用法律不准确、程序不规范等原因,引起诉讼被法院判决撤销屡见报端。
国土资源部门如何收回闲置土地,在收回闲置土地中应注意哪些问题,笔者从土地管理工作角度出发,谈谈个人观点。
一、认定闲置土地事实要准确。
这是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
认定闲置土地,主要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但目前闲置土地类型很多,情况也很复杂,归结起来闲置土地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1、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不可忽略的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施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这个规定弹性很大,给许多闲置土地项目找到规避处置的借口。
因此,收回闲置土地时应全面客观调查、收集证据,注重各种因素的存在,使认定的闲置土地事实准确。
二、认定闲置土地方法要适当。
目前,在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上,法律法规和规章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给收回闲置土地工作带来缺少权威性的法律依据,只能靠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完善。
笔者通过几年的实践认为:1、对土地闲置时间的认定,应注意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时间确定。
出让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政府批准文件的时问确定。
2.闲置事实的认定,分两种情况,一是对投资额度的确定,国土资源部门应聘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二是对开发面积不足1/3的认定,应由国土、规划部门联合进行。
如何认定土地闲置及法律依据有哪些?
如何认定土地闲置及法律依据有哪些?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土地闲置费;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一、如何认定土地闲置及法律依据有哪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这里“规定的期限”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闲置土地的构成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开发建设;二是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而闲置土地;三是土地闲置的原因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
因此,以下四种情形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是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二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三是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总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3篇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3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某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有意将该土地使用权收回,乙方同意甲方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并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甲方收回乙方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事达成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土地使用权具体信息:本土地使用权位于______市/区______街道/镇______号,土地面积______平方米,用途为______。
2. 收回原因:因______原因,甲方决定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3. 收回方式:甲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土地使用权收回。
三、双方权益保障1. 甲方应确保收回土地的程序合法,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并尽可能减少对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2. 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 乙方在土地使用权收回过程中,应处理好与土地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确保无纠纷、无遗留问题。
四、补偿与安置1. 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乙方进行合理补偿,补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除、搬迁工作,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 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安置工作,确保土地使用权收回后的安置方案合法合理。
五、法律责任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如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3.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土地登记依据
土地登记依据、程序、要件、时限一、土地登记的依据我国登记的法律依据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实体法律依据和程序法律依据。
(一)实体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土地所有制、土地权属的有关规定: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土地权属的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十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对生产队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第四章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
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
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
……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凡是归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确认土地权属、开展土地登记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如何写?
A good retreat should be rewarded like a great victor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如何写?经__批准同意,将原属__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注销,该宗地位于__区__街道办事处,土地证号__号,面积__平方米,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
与上述土地权益有关单位及个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
__国土资源局,年月日。
特此公告。
我们使用的一部分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我们只拥有其使用权,但是目前为了更好的城镇建设,国家会进行一定的土地征收,也可以说是收回部分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如何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收回国有土地的法定条件包括以下5种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使用土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建设⽤地使⽤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有哪些规定建设⽤地是进⾏建设时使⽤的⼟地,建设⽤地⼀般是国有⼟地,⽽国家在有定的情形下,可以提前回收建设⽤地使⽤权,那么民法典的建设⽤地使⽤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建设⽤地使⽤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有哪些规定建设⽤地使⽤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地的,依法给予征收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地和组织、个⼈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地,应当依法及时⾜额⽀付⼟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贪污、挪⽤、私分、截留、拖⽋征收补偿费等费⽤。
第三百五⼗⼋条【建设⽤地使⽤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建设⽤地使⽤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百四⼗三条的规定对该⼟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回收建设⽤地使⽤权,对建设⽤地上的房屋进⾏征收时,要给予被征收⼈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流程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流程1. 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登记完备、使用期限届满、法定收回等情况下,国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补偿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确保合法、公平、公正。
2. 取得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申请表•土地使用权收回前,土地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须提供申请表格。
•申请表格中需要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相关信息,收回理由、土地用途、法定用地面积等。
•申请表格要求填写详细、准确,确保申请程序的顺利进行。
3. 提交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土地使用权人根据要求,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并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相关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法定手续文件、相关证明材料等。
•提交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时,需按照要求进行复印件加盖公章,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4. 审核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土地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将对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主要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身份和资质的核实,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审查。
•审核的结果将作为是否批准土地使用权收回的依据。
5. 公告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方•在土地使用权收回申请通过审核后,土地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将会公告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方。
•公告通知应当明确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原因、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使权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等内容。
•公告通知的内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公告栏、媒体等合法渠道进行公示。
6. 协商补偿方案•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公告通知后,有权利与土地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协商。
•协商主要围绕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方案,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回后的权益安置等。
•协商补偿方案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7. 签订协议并补偿•在协商达成一致后,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将签订补偿协议。
•协议中应当明确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时间、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所有等内容。
试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式及实施途径
试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式及实施途径摘要:土地是一种有限的宝贵资源和公共资产,其对于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
但随着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管理问题也开始日渐突显出来,尤其是建设用地的管理,粗放利用、随意更改土地用途及大量闲置等情况比比皆是。
鉴于此,当务之急就是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加大管理力度。
本文主要针对当前建设用地管理中采用的使用权收回补偿原则及补偿方式进行着重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补偿措施,以便有关人士参考。
关键词:国有建设用地;收回补偿;原则措施;研究分析引言目前,建设用地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违反城市规划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情况。
这在某种程度上不仅导致大量建设用地被浪费,加剧土地资源短缺问题的发生,而且也会给土地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因此,相关部门就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使用权收回补偿的方式对建设用地加大管理力度,这样才能获得理想的土地管理成效。
1.明确建设用地使用前补偿原则及补偿方式在对建设用地进行管理时,首要任务就是要对其使用权的收回补偿原则和补偿方式进行充分明确。
在具体执行时,应遵照以市场为主导,行政为辅的收回补偿原则来开展实施,同时还要将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生活水平,维护其合法权益为补偿目标。
另外,还要采取以重新分配土地为主的补偿途径,若达不到该补偿条件时,应及时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并提前制定补偿安置计划,确保补偿后的条件高于原有收回建设用地的标准。
但若无安置条件,且因收回建设用地后而不能调配其他土地继续生产的使用权人,则要依法对其进行现金补偿,同时还要对使用权人的生计问题进行充分考虑,为其提供无偿的就业培训和协助安置工作。
在具体补偿方式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行政处罚收回补偿方式,该建设用地收回补偿方式一般针对那些违反法律法规的开发利用建设用地,其使用权是由当地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收回。
这种收回方式虽然从原则上属于无偿收回方式,但要根据建设用地的实际用途来返还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11 土地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位置面积以及四至范围等。
111 土地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2 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113 四至范围: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使用权收回依据及原因详细说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以及具体原因。
12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22 具体原因: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合理理由需收回该地块使用权。
13 收回时间明确指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日期或时间段。
131 收回日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14 补偿方式与标准就土地使用权收回过程中涉及的补偿问题进行约定包括补偿金额计算方法支付方式等。
141 补偿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142 计算方法: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评估价值确定。
143 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
15 权利义务转移条款规定双方在土地使用权收回前后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确保权利义务清晰无争议。
151 甲方义务:按时足额支付补偿款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152 乙方义务:配合完成土地交接工作按期搬离并恢复土地原貌。
16 违约责任针对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促使双方信守承诺。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示范文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示范文本甲方(土地收储部门):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乙方(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姓名: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鉴于:1. 乙方依法取得了位于[具体位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土地权证号码]。
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的规定,甲方有权依法收回乙方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收回乙方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土地基本情况1. 土地位置:[具体位置]2. 土地面积:[具体面积]3. 土地用途:[用途]4. 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划拨等]5. 土地使用期限:[起止日期]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原因及依据1. 原因:[详细说明收回原因,如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利益需要等]2. 依据:[列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依据]三、补偿及相关事宜1. 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实物补偿/其他方式]2. 补偿金额/实物内容及标准:[明确具体的补偿数额或实物的详细描述]3. 支付方式及时间:[说明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和具体支付时间节点]4. 乙方应在收到补偿款后的[具体时间]内,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按照甲方要求交付给甲方。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补偿款。
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获得约定的补偿。
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配合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相关手续。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补偿款,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约定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类型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Don't pay too much attention to the looks of yourself and others, and your abilities are not written on your fac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类型及法律依据是什么?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类型及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这三分最基础的法律问文书。
土地使用权收回分为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两种方式,两者作为两种性质不同的方式,在适用范围、收回起因及表现形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一、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类型及法律依据是什么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类型及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这三分最基础的法律问文书。
土地使用权收回分为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两种方式,两者作为两种性质不同的方式,在适用范围、收回起因及表现形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1、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类型土地使用权收回分为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两种方式,两者作为两种性质不同的方式,在适用范围、收回起因及表现形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土地使用权回收的问题,因上海市近期对多幅地块的处理规定而引起广泛的热议。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年2号预申请公告多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都是“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者“出让人无偿收回”。
随后,上海市澄清该规定是全国性规定而不是业界误传的“上海新规”。
那么,当前对于土地使用期限到期之后的处理,有哪些方式?各有什么样的法律依据?本刊对此进行了政策梳理。
2、有偿收回与无偿收回的法律依据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都有相关法规依据。
无偿收回的法律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程序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有⼟地使⽤权收回的补偿程序及法律依据是什么依照我国现⾏法律规定,“有偿”“⽆偿”两种⼟地使⽤权收回⽅式的程序存在许多不同的地⽅。
⼟地是国家安⽣⽴命之本,同时也关系到民⽣⼤事。
那么,⼟地使⽤权的收回程序到底是怎么样的?店铺⼩编为你详细讲解。
国有⼟地使⽤权收回的补偿程序及法律依据是什么依据现⾏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收回国有⼟地使⽤权的程序应当采取:先⾏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到位后再实施“收回”国有⼟地使⽤权。
“⽆偿”收回国有⼟地使⽤权的程序应当采取:先⾏收回国有⼟地使⽤权,需要补偿的给予补偿再拆除或没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不需要补偿的直接拆除或没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
没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直接收回⼟地。
1、“有偿”收回国有⼟地使⽤权的补偿程序第⼀步:修改规划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1、上级⼈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2、⾏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3、因国务院批准重⼤建设⼯程确需修改规划的;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组织编制机关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可编制修改⽅案。
没有《实施情况总结》或《专题报告》组织编制机关不得编制修改⽅案。
组织编制机关为本级⼈民政府。
第⼆步:报批规划规划的审批因规划内容和规划级别不同,审批的权限不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13、14、15、16条规定,国务院、省级、市级、县级均有批准权限:国务院负责审批的有:省、⾃治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省、⾃治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治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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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类型及法律依据作者:来源:《投资北京》2011年第02期土地使用权回收的问题,因上海市近期对多幅地块的处理规定而引起广泛的热议。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0年2号预申请公告多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都是“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者“出让人无偿收回”。
随后,上海市澄清该规定是全国性规定而不是业界误传的“上海新规”。
那么,当前对于土地使用期限到期之后的处理,有哪些方式?各有什么样的法律依据?本刊对此进行了政策梳理。
土地使用权收回分为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两种方式,两者作为两种性质不同的方式,在适用范围、收回起因及表现形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一、有偿收回与无偿收回的法律依据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都有相关法规依据。
无偿收回的法律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件》(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5、《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的法律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类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类型1、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闲置土地的认定有以下法律依据:…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3)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在闲置土地的认定中,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开工迟延的除外(该情形适用于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
根据以上认定依据,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有以下两类:(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2年内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运动队使用权。
(2)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合同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八十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台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该3、4、5类情形,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6、《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
7、《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而集体土地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
8、《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
其中非法批准占用国有土地的和非法批准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的土地应当无偿收回。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类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三、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类型(一)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调整使用土地的。
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适当给予补偿。
(二)有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使用权人土地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四、责令退还土地与责令限期整改的类型(一)责令退还土地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的,应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2、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的,应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3、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使用集体土地的,如没有给农民和原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的,应收回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
4、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临时使用的是集体土地的,应责令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
(二)责令限期整改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窖,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矿、采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整。
2、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整。
土地有偿收回的补偿标准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未对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建设部于1999年实施的《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
这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
”在具体操作实务中,一般由行使土地收回权的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具体协商确定,对提前收回的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补偿标准所参照的要素主要是原土地使用者已经支付的土地取得成本及其增值部分。
其中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土地出让金等。
笔者认为在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充分考虑以上要素,或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作价,以合理确定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格。
对倒闭企业用地的收回首先应明确其企业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
企业破产或倒闭,主要依照《企业破产法》或《民事诉讼法》中破产程序中的规定,若属政策性破产即属于国务院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则优先适用《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这里要分两种情况处理:如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则处置所得应纳入破产财产,不得行使直接收回土地权;若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则企业无权处置,根据《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所属的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行政处理决定的方式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如何续期我国《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第149条第2款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