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综述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中不是一项统一的制度,零散的分布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之中。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收回。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及提前收回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6号《定安城东建筑装修工程公司与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定安支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撤销土地证案》中的精神,所谓“适当补偿”应当是公平合理的补偿,即按照被收回土地的性质、用途、区位等,以作出收地决定之日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另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因1.5环道路建设项目贵司拟交回的国有土地,
应当获得合理补偿,且补偿金额通过评估确定。
但是,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未规定补偿的程序。参照《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补偿金额可由出让人和受让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后确定。受让人对补偿金额的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仍可以按照公告规定的日期执行”。可见,补偿问题可以在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作出后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
三、为什么在国有征收补偿程序之外还需要有国有土地收回程序?
在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尤其是《国有征补条例》出台以后,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程序在实践中已经很少出现。事实上,在应当进行征收的情况下提出来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真实目的不过了为了规避征收补偿的程序要求,降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各项补偿标准。
文章为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经过本所同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