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
土地管理学总论复习的重点内容
土地管理学总论复习的重点内容(陆红生版)(根据上课笔记做的)一.土地的概念、特性和功能概念:土地是指地球陆地和水面的总称,是有气候、地貌、土壤、水文、岩石、植被等构成的自然历史综合体和人类社会历史综合体.相似概念:1。
土地与土壤:土地—生产力,土壤-肥力2。
土地与国土:国土—是一国的版图,包括资源与环境3。
土地与景观:景观—自然因素,土地-经济和社会因素特性:1.土地是自然产物;2。
土地面积的有限性; 3。
土地位置的固定性;4.质量差异的普遍性; 5土地利用的可持续性;6土地报酬递减的可能性;7利用方向变更的困难性功能:1负载功能,2养育功能,3仓储功能,4提供景观的功能,5储蓄和增值功能我国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情况:1。
土地类型多样2.土地资源的绝对量大,人平均占有的相对量少3.山地多,平地少,耕地、林地比重小山地多,平地少,耕地、林地比重小4.河川径流总量大,但水土配合不协调河川径流总量大,但水土配合不协调(资源地区匹配失衡)5.耕地后备资源不足二.土地管理及其发展管理:1。
管理是管理者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为有效的实现既定的目标,运用一定的方式和手段所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的综合性活动。
2。
管理是管理者的一种主动、积极的、有计划的活动,其运作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主要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如社会制度、人口状况、经济体制与政策、文化水平、科学技术水平、法制状况等。
3。
管理是人类社会基本活动之一土地管理:是国家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方法,为提高土地利用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维护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土地所有制,调整土地关系,监督土地利用,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等综合性活动。
土地管理的职能:地籍管理、土地权属管理、土地利用管理、土地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等。
土地管理的本质:国家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方法、为提高土地利用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维护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土地所有制,调整土地关系,监督土地利用,而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综合性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12.17•【文号】国办发[2006]100号•【施行日期】2006.12.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
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标题: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协议一、背景介绍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将土地使用权利临时出让或划拨给使用人,供其在一定时间内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国家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这就需要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协议。
二、协议内容和目的1.协议内容(1)土地基本情况:协议开始部分应列明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权属证书号、使用权人等信息。
(3)收回时间和方式:约定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时间和方式,一般可以选择是否提供合理的过渡时间给使用权人,以便他们可以完成相关工作迁移。
(4)收回原因:说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原因,可以是法律法规改变、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合理的原因。
(5)收回条件:约定国家方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需要满足的条件,例如支付补偿款、协助使用权人迁移等。
(6)补偿标准和方式:明确补偿款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协议可以约定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
(7)责任承担:明确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的责任承担。
(8)协议期限:规定协议的有效期限。
2.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保土地使用权的有序回收和合理补偿,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的平衡。
三、协议的主要步骤和关键要点1.双方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时间、方式、条件等,确保双方意见一致。
2.明确补偿款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确保补偿款充分合理。
3.制定合适的过渡期,使使用权人有足够的时间做好相关工作迁移准备。
4.明确国家方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需要提供的协助,如资金支持、资源整合等。
5.约定协议执行期限,确保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义务。
四、协议的实施和效果1.协议实施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国家方及时支付补偿款,使用权人按时迁移离开土地。
2.协议效果本协议的生效能够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确保土地使用权的有序回收和合理补偿。
协议的实施可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
五、协议的补充和变更双方在执行协议过程中,若发现需要对协议内容进行补充或变更,应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并依法进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的法律规定国家对土地资源实行国有制度,土地出让和使用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而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授予特定主体对土地使用的权利。
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的具体规定,下面将对其进行介绍。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生与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法》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生包括土地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
土地出让是指国家有偿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划拨是指国家无偿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各类使用单位。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在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他们可以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依法使用土地、享受土地收益,并依法对土地进行转让、抵押和租赁等合法交易。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与续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而确定的。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法》的规定,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和其他农村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分别为70年、70年和50年。
这些期限是基于土地的特定用途和规划考虑而设定的,是对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办理续期手续。
续期的条件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土地使用情况以及申请人的资质等。
续期的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原来的期限。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转让的条件包括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收拆迁工作必要、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使用土地等。
转让的程序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核批准后,通过土地市场交易等方式进行转让。
国家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主要是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如果土地使用权人的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等情况,国家有权采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措施。
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试行办法
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7.03.13•【字号】沪房地资[1997]第178号、沪财城[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试行办法(沪房地资[1997]第178号、沪财城[1997]11号1997年3月13日)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增强政府对土地供给的宏观调控力度,盘活土地存量,规范供地方式,优化投资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收购,是指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依法征用土地、置换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储备,是指市政府对收购、收回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出让,是指市政府依法将储存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有偿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未经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国有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四条(基本原则)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存、出让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资金来源)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和土地前期开发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市财政局多渠道筹措,并由市财政局管理、监督,开列专户,单独核算,独立结报。
第六条(主管部门)市房地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存、出让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收购、收回范围)(一)可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1)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2)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3)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5)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6)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
国有土地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土地实行所有权,而将土地使用权授予居民、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确保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利用,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在中国实行的初衷是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的公共利益。
该制度始于新中国成立后,政府作为整个国家和人民的代表,对土地实行所有权,为了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将土地使用权授予居民、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通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政府能够统筹规划土地的使用和开发,使土地能够更好地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服务。
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具有多种形式,包括出让、出租、出资等方式。
其中,土地出让是其中的主要形式之一。
土地出让是政府将土地使用权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洽谈的方式出让给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以期能够获得较高的收益和更好的利用效果。
土地出租则是政府将土地使用权通过租赁的方式出租给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此外,国有土地使用权还可以通过出资的方式由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共同投资建设项目,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运行主要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地产部门来管理和监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的规划、供应、出让、出租等工作,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房地产部门则负责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和管理,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实施对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能够实现土地资源的统筹管理和规划,避免了土地的滥用和乱象。
其次,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能够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通过土地出让和出租,政府能够获得相应的收益,用于国家的建设和发展。
再次,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能够保障居民、企事业单位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依法使用土地,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然而,在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土地出让和出租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腐败和权力寻租等问题,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政府要收回土地几种情况分析
政府要收回土地几种情况分析政府要收回土地的几种情况分析导读:苦苦拿来的地,千万要保住啊...近些年,土地市场由增量开发向深度的存量运营转变,政府供地规模锐减,监管日益严格,此消彼长间,土地价值水涨船高。
对企业而言,土地就代表着利润,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是,拿到地真的就万事大吉了?我们知道,根据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土地要么属于国家、要么属于集体(当然,集体也是变相的国有),企业拿到的只是几十年的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政府有权将土地收回。
今天笔者给大家总结政府收回土地的9种情况。
:正文:金一、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换言之,没有缴纳完毕土地出让金,是不允许使用土地的,也无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一般来说,土地出让合同中有明确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间,不同城市会略有差异;未按时缴纳土地使用权价款的,一般按每日按迟延支付金额的1‰缴纳违约金;同时,拖欠土地出让金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经催缴仍不能缴纳的,政府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保证金亦不予退还。
)二、逾期两年未使用(企业原因)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对收回闲置土地态度非常谨慎,处理方式也以灵活处置为主,包括勒令企业限期开发建设、用地置换等,反复整改无效后才地会考虑收回土地。
土地管理法讲稿
土地管理法讲稿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土地法制讲稿定义: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目的:我国制定土地管理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主文:1、我国土地分为哪几类分为:(1)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2)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3)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属于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哪些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权: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行使其使用权。
2 、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同时,也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
这一规定使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乡镇企业使用集体所有,为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农村经济的振兴提供了法律保障。
3、《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5、哪些情况,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七)
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七)作者:钟京涛来源:《资源导刊》2020年第11期73.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应当如何使用和管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属于所在农村集体所有,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用于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发展,安置被征地后的农民。
地方政府可以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帮助被征地农民集体建立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制度,防止乱占、滥用征地补偿费。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的使用情况必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定期公布征地补偿的数额、使用情况及收入和支出情况,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监督和了解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及收支状况。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74.什么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有哪些规定和要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②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③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④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实行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使用者只能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度使得土地物权也同时分离。
因此,所谓收回土地使用权既收回物权。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事由,可归纳为由以下几种收回的方式。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实行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使用者只能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度使得土地物权也同时分离。
因此,所谓收回土地使用权既收回物权。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事由,可归纳为由以下几种收回的方式。
1、行政处罚性“收回”方式。
该方式是指因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条款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收回”收回方。
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与使用权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就依法约定了土地使用年限,当使用年限期满前使用权人没有申请续期的,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政府将土地“收回”的行为。
3、法定事由“收回”方式。
该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因发生某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件,而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上述行政处罚性、使用期限届满“收回”方式,均属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但法定事由“有偿”收回方式应当给予补偿,主要补偿项目有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出让金。
依据《物权法》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因此提前收回国有土地应依照征收房屋程序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价值。
《国务院城市拆迁条例》规定,拆迁城市房屋时按照拆迁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
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探讨【摘要】土地资源具有一定调控民生的作用,中央政府通过对住宅供应市场进行调控,实现对房价进行调控的目的,虽然一再强调闲置土地必须对其进行土地闲置费的征收,符合特定条件的闲置土地必须依法严格收回,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真正被收回的闲置土地少之又少。
为了实现闲置土地收回制度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就必须对我国现行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字】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土地资源是我国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当今商品社会中,土地资源所具备的的商品属性也越来越突出。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通过各种手段开发、囤积土地的现象越来越多。
由于我国现行财政政策还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在其制度的不断推动下,我国政府做好形象工程,保证政府财政收入,往往会通过大量出卖土地的方法获得巨额的经济收入,因此,政府不断抬高地价,以实现其收入的最大化。
在这样的土地交易环境下,土地和房产不断增值,土地资源做为购置资产大量用于土地交易。
因此,制定健全、完善的土地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收回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括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依法适用土地的权利。
我国现行的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
我国政府通过协商、挂牌、招标等方式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使其使用权归实际用地人所有。
根据我国物权法中的相关界定,实际用地人在这一过程中所获得权利属于益物权的范畴,即建设用地使用权。
目前,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具有多种方式,并正由单一的出让方式逐渐转变为作价入股、租赁、出让等多种出让方式。
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是受让人将土地使用权进行一次性买断,从而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和让渡,其权利象征取决于对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对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登记后,则土地便有了特定的权利主体,非特定的为义务主体,土地使用权便具有支配权、对世权、绝对权等方面的权利属性。
《2024年违约性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性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尤其当涉及到违约性收回时,这一问题的复杂性更为突出。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违约性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问题,分析其背后的法律原理、实践中的案例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参考。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原理首先,我们应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和内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依法取得并享有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权利。
当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国家有权依法收回其使用权。
这一权利的行使,旨在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三、违约性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及条件1. 违约情形:常见的违约情形包括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开发利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
2. 收回条件:在满足法定程序和条件的前提下,国家可以依法收回违约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这需要土地使用权人存在明确的违约行为,并且该行为已经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造成严重影响。
四、违约性收回的法律程序及实践案例分析1. 法律程序:违约性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决定等环节。
在这一过程中,应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实践案例分析:本文将分析几个典型的违约性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案例,包括案例背景、处理过程、法律适用及结果等方面,以揭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五、违约性收回的法律后果及应对策略1. 法律后果:违约性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将导致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同时,土地使用权人可能面临土地资源丧失、信用受损等后果。
2. 应对策略:为避免违约性收回,土地使用权人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
同时,应加强与政府的沟通与协调,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及时调整土地利用计划。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现实生活中,由于大量的人员外出务工,导致家中土地荒废。
国家为了不荒废土地,于是制定了有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那么满足怎样的条件可以收回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以后土地使用有什么限制问题,下面就先跟随小编一起讨论吧!▲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分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收回土地使用权要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使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为公共利益或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5、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6、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7、临时用地者超过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期限,又未办理续期手续的;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9、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10、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及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是什么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是什么首先,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了土地的出让方式。
在城市化的发展过程中,土地供应与需求之间存在不平衡的情况。
因此,国家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将土地划分为各种类型,并通过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向土地使用者出让土地使用权。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其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了土地的划拨方式。
土地划拨是指国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划转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
通过土地划拨,国家可以合理调配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经济的发展,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同时,土地划拨还可以引导土地使用者按照国家规划,合理进行土地开发和建设,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还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期限和使用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分为出让期限和划拨期限。
出让期限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时间,一般根据土地的性质和用途来确定。
划拨期限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土地使用者的时间,一般根据土地的规划用途和建设需要来确定。
土地使用方式包括土地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等方面,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发展的要求。
最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还规定了土地的转让和回收的条件。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自己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向他人转让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的回收是指国家在一些情况下对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行为。
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回收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综上所述,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是国家对城市土地进行统一管理的制度。
通过规定土地的出让、划拨、使用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可以合理调配土地资源,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规定土地的转让和回收条件,可以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这些规定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问题
后 依 法 收 回用 地 单位 或 者 个人 使 用 的 国有 土 地 使用
权。
依据 灶 地管 理 法》 《 市房 地产 管理 法》 《 、城 、 城镇 国有土 地 使 用权 出让 和 转让 暂 行 条 例》 《 本 农 田 和 基
的范围, 同时还可 以允许各地方政府根据 当地的实际
保护条例》 的相关规定,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一般有 情况出台相关细则, 以确保土地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 中有法 可依 。 三种 情况 :
有 了土 地 , 最后 由于 该土 地使 用者 的 自身 原 因造成 土
施, 加大 了对 土地 收 回 的力度 。 由于 收 回土地 使 用权
是 一个 比较新 的政 府 行政 行 为 , 关 的法 律法 规 尚未 相
完善 , 此政府 土 地管 理 部 门在相 关工 作 中或 多 或少 因
会遇 到一 些 困难 。
收 回国有 土地 使 用权 虽然 已经 有 法可 依 , 由于 但
我国 目前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过程 中, 存在借“ 公共利 益 ” 名 , 侵 害“ 民利 益 ” 之 行 公 的现 象 。 不久 , 市开发 前 ×
区 以建 设 道 路和 排 水 工程 的名 义 ,将 涉 及 的× 1 市 6 家 企 事业 单 位 的 2 2宗土 地 收 回 。 时隔 不久 , 分土 部 地 却 被 该 开发 区 以逾亿 元 的标 的价 拍 卖给 了房 地 产 开 发商 。为 了保 障公 民的基本 权 利 , 需要在 立 法上 就
土 地使 用 者违 反城 市 规 划 或土 地 使 用 权 出让 合 2“ . 公共 利益 ” 界定 问题 在我 国, 因公 共 利益 需要 使 用 土 地 , 括 城 市 基 包
同 的规 定而 开发 利用 土地 , 国家 强制 收回 ; 被
国有土地收回方案
国有土地收回方案随着国土资源日益紧缺,土地使用权的激烈竞争和乱象屡屡发生,国家加强了对土地的管理和监管,也对国有土地的收回提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国有土地收回方案。
定义国有土地是指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其授权单位、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以履行公共权力、履行公益事业、保障公众利益为目的,依法处置的土地,且其土地使用权归国家所有。
国有土地收回的程序国有土地收回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 收回前程序在正式进行收回前,需要经过如下程序:1.1 地方政府出具收回决定书地方政府需要根据法律程序出具国有土地收回决定书,明确被收回的土地范围、用途、收回原因以及政府对土地使用者所需进行的补偿等事项。
1.2 宣传告知政府需要通过媒体等方式向公众宣传并告知国有土地收回的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知晓和理解收回的目的和合法性。
2. 实施收回程序实施国有土地收回的程序如下:2.1 收回通知书政府需要出具收回通知书,并要求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政府的收回工作。
2.2 收回现场勘查政府会组织专业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查,评估土地的价值和使用情况等关键信息,为合理的征收做出准备。
2.3 确认土地的市场价值根据土地使用规划和实际情况,政府会确定土地的市场价值,为这部分的征收做出准备。
3. 补偿随着国有土地的收回,相关的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需要得到相应的补偿。
具体的补偿事项包括:3.1 经济补偿政府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市场价格,对土地原使用者进行经济上的补偿,用于调整其合法权益和保护其基本利益。
3.2 拆迁费若土地的所有者和原使用者需要拆迁,政府需要支付相应的拆迁费用。
3.3 搬迁费若土地的使用者需要搬迁到其他地方,可以申请搬迁费的补偿。
建议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有土地收回的要求,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1. 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的国有土地收回制度体系,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程序、合理的收回条件和规定的补偿标准等。
2. 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政府需要加强对国有土地的监管和执法力度,规范整个收回过程,排除乱象,确保土地权益的合法性。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意见-松政发[2007]13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意见(松政发〔2007〕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增强土地市场调配机制,保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育,现就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要性和依据(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
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家土地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土地市场管理不断规范有序,但由于配套政策出台滞后,收回土地使用权程序不规范,补偿标准不明确,实际补偿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市场发育,侵害了原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二)为保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松原实际的政策性文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包括: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以收购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下列土地通过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土地;3.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的工业用地;4.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5.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6.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等国有土地;7.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十五种土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土地,作为国家的基础资源,其法律地位和法律规定至关重要。
以下是十五种与土地相关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保护土地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 土地所有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国家所有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集体所有土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2. 土地使用权制度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3. 土地征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土地。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
4.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征收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5. 土地流转制度土地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6.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为三十年。
7. 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 土地抵押制度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9. 土地租赁制度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但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10.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争议解决制度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1. 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土地使用权因国家需要、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愿放弃等原因,可以依法收回。
12.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制度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续期手续。
13. 土地征收补偿争议解决制度征收补偿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14. 土地整治制度土地整治是指对土地进行整理、改良、开发等活动,以改善土地质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保护与环境管理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
01
经济发展压力下的环境牺牲
部分地区为追求经济发展速度,忽视环境保护,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
短期的经济利益。
02
环保政策执行不力
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政策,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
导致政策效果大打折扣。
03
环保投入不足
由于环保投入不足,导致环保设施建设滞后,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的需求
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环境问题
1 2 3
土地流转导致生态破坏
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生态 保护措施,导致大量自然生态用地被占用和破坏 。
环境污染问题严重
部分用地在流转后用于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导 致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质 量和健康。
资源浪费现象突出
由于缺乏有效的规划和监管,部分用地在流转后 存在低效利用和浪费现象,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 浪费。
加强环保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学校等渠道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 众环保意识。
鼓励公众参与环保行动
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环保行动。
加强社会监督力量
发挥媒体、社会组织等社会监督力量的作用,对违 法占用、破坏土地等行为进行曝光和监督。
THANKS
03
环境管理制度与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评价目的
01
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评价范围
02
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工业、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
。
评价程序
03
包括初步环境调查、环境影响预测、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
影响报告书等步骤。
“三同时”制度
完善土地使用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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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综述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中不是一项统一的制度,零散的分布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之中。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收回。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及提前收回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6号《定安城东建筑装修工程公司与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定安支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撤销土地证案》中的精神,所谓“适当补偿”应当是公平合理的补偿,即按照被收回土地的性质、用途、区位等,以作出收地决定之日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另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因1.5环道路建设项目贵司拟交回的国有土地,
应当获得合理补偿,且补偿金额通过评估确定。
但是,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未规定补偿的程序。
参照《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补偿金额可由出让人和受让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后确定。
受让人对补偿金额的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仍可以按照公告规定的日期执行”。
可见,补偿问题可以在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作出后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
三、为什么在国有征收补偿程序之外还需要有国有土地收回程序?
在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尤其是《国有征补条例》出台以后,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程序在实践中已经很少出现。
事实上,在应当进行征收的情况下提出来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真实目的不过了为了规避征收补偿的程序要求,降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各项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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