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抚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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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抚恤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的抚恤除另有规定外,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一次性抚恤金或每月发放抚恤金。
(1)因公死亡者。
(2)因公伤病而致死亡者。
(3)在本公司服务10年以上因病、伤死亡者。
第三条支付标准。
(1)基本薪金数(基数)而后每满1年加发半个基数,最高为30个基数。
(2)工作年限按年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以中断计算。
第四条员工因下列情况之一而致死亡者,除按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给抚恤外,要说明事实呈请总经理另行核准抚恤,酌情给3~10个月以内基本薪金的特别抚恤金。
(1)明知危险而奋勇救护同事或公物者。
(2)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抢劫者。
(3)在危险地点或时期尽忠职守者。
第五条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办法给抚恤外,另给两个月基本薪金数的丧葬费。
第六条员工在特准病假期间内死亡时,依因公或在职死亡的规定申领抚恤金。
第七条自杀或其他违法行为致死亡者,概不发给丧葬费。
第八条遗属在请领抚恤金及丧葬费时,应凭员工死亡证明文件及除户籍复印件,填具申请书后由总经理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