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员工抚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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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抚恤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依据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则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编制内的员工的抚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依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伤的抚恤:员工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一时不能工作的,除由本公司负担医药费外,治疗期间按月给予全数本薪,但以两年为限,逾期要停薪留职一年或命令退休。
第四条死亡的抚恤:员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包括患职业病死亡)者,凡服务未满五年的,按照最后月份本薪一次发给一年的抚恤金,满五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本薪的抚恤金。
第五条特别抚恤:员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伤或死亡的,除照第三、四条规定办理外,并要由直接主管叙明事实,总经理或董事长另行议恤,依最后月薪酌情给予两年以内的特别抚恤金。
1.明知危险而奋勇救护同事或公物的。
2.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的。
3.于危险地点或时间工作尽忠职守的。
第六条在职死亡的抚恤:员工在职死亡,凡服务未满一年的,按照其最后月份本薪一次发给五个月抚恤金,满一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抚恤金,最高以年为限。
第七条停薪留职期间死亡的抚恤:员工于停薪留职期间内死亡时,其停薪留职原因为公伤假的,按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申请抚恤。其停薪留职原因为特别病假的,要按第六条规定申请恤。
第八条丧葬费:员工死亡除按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抚恤外,并另给丧葬费。
第九条领受顺序:领受抚恤金、丧葬费的亲属,须具有确实证明,除非遗嘱另有指定,其领受依有关法令顺序如下: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孙儿;
5.同胞兄弟姊妹。
第十条共同承领:领受抚恤金、丧葬费的亲属,同一顺序内有数人的,应共同具名平均承领。如有愿意放弃的,应出具书面声明。
第十一条申请手续:申请抚恤金应于死亡一年内由亲属填写抚恤金申请表及申请抚恤金保证书,检同死亡证明书、户籍誉本与保证书向本公司请恤。但有不可抗拒事故时,其期限
准予延长。请恤时应由人事、会计部门审核各项凭证后呈总经理签发,但配有眷属的,应在亲属办理退出手续后,始予核付。
第十二条受领抚恤金的权利:受领抚恤金的权利,不得扣押、让与别人或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代殓的处理:死亡者如无亲属时,要由其服务部门提供丧葬费指定人员代为殓葬。
第十四条编制外人员公伤抚恤:聘用、试用员工及临时员工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一时不能工作的,除由本公司负担医疗费外,治疗期间按月给予全数薪金,但以一年为限。其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的,要一次核发给最后月薪十八个月作为死亡补偿。
第十五条亲属迁宿处理:员工死亡时其租配有宿舍的,其亲属未住满半年的,按比例给予房屋津贴。
第十六条公伤的定义: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或死亡的认定,均以“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审查准则为依据。
第十七条本规定经人力资源部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