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发放上年末工资的所得税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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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解读:企业所得税五项政策明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解读:企业所得税五项政策明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解读:企业所得税五项政策明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明确了纳税人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固定资产折旧的所得税处理。

笔者对其相关口径和涉税处理事项进行梳理,仅供读者参考。

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公告规定对企业接收政府划入的资产,按三种情形进行所得税处理: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除上述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政策解读对于第一种情形,属于政府以投资入股的形式取得的资产。

企业不缴纳所得税,但应按政府确定的价值确认计税基础,并将取得的资产计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科目。

对于第二种情形,属于政府无偿划拨取得的资产。

企业取得的资产,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来处理;同时,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对于第三种情形,企业取得政府划入的资产,既不属于股权投资形式,又不属于无偿划拨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或资产的公允价值,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比如,某公司2013年收到政府拨入购买土地返还款项1000万元,既不属于政府股权投资,又不属于政府无偿划入的,应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财税[2012]85号解读-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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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2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相关法规
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为什么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

此次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此次政策调整,旨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2、持股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带来的困惑-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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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带来的困惑-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税收征管法》11000余字,九十四条。

自公布十余年来,有的条款默默无闻,几乎从不被人提起。

而有的条款却红得发紫,争议颇多,每一个字都让业内人反复咏读而茫然不知所措。

如果问税务稽查人员,最红的条款是哪条?《征管法》64条第2款绝对是当之无愧的,和63条可以并称为税法界的绝代双娇了。

各种解读,难以琢磨,更难以掌握。

先来看看64条第2款法条原文: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列位看官可能会说,这句话很难理解吗?小学生都看得懂,你们做税务的人都是吃闲饭的?来来来,你先告诉我,这句话里纳税人是什么意思?或者换个方式问,是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是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能你会说,既然没有特指,应该是都包括吧。

这个问题,我回答不了,或者说,即使我回答了也没什么法律效力。

来看看都有什么回答吧!第一种解释: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征管法释义中是这样写的:本条所指的不申报是指超过了应纳税税期,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没办理过税务登记,也从没有进行过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也属此列;不申报产生了不缴、少缴税款的结果。

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都不能按此条处理。

注意看那个也字,分明表示,办了税务登记证的要按这个规定处罚,没有办证的也要按这个规定执行。

意思是包括所有的纳税人。

第二种解释:是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最高检办公厅的一个复函,国税办函〔2007〕647号:(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二款)适用六十三条规定之外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以后不进行纳税申报,。

所得税“两税合并”差异-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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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率方面的差异
按规定,内资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对年度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3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征税,即内资企业实际适用18%、27%、33%三档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总负担率为33%。

此外,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

另外对外国企业的一些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两税合并,新法草案将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为25%,对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将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

目前在中国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很多都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而新税法明确对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仍实行15%的税率,并将优惠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适用于所有高新技术企业,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不会受到很大影响,其享受的税率基本上是一致的。

二、税基方面的差异。

律师事务所个税新规例解-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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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据了解,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大都采用了合伙制或个人独资形式。

事务所从业人员可分为出资律师、雇员律师,两种人员分别缴纳生产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012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税缴纳作了新的规定。

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文通过案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此对新政进行解读。

【案例】某律师事务所由张某、王某合伙成立,2013年度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营业收入400万元,其中张某、王某分别承揽业务收入80、120万元;
(2)发生营业成本26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30万元(其中广告、业务宣传费12万元);发生管理费用4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万元);财务费用6万元;
(4)销售税费4万元;
(5)营业外收入8万元,营业外支出1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支出5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2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80万元(其中合伙人张某、王某工资,分别为40、50万元);
2013年12月雇员律师李某当月取得分成收入3万元,还取得工资收入0.3万元。

发生职工福利费15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0万元(其中参加。

关于国税总局2015年7号文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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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于2015年2月6日公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及相关解读。

这是自国税总局在2009年颁布《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以及2011年出台《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以来,再次就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税务处理发布规范性文件。

根据698号文的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境外中间持股企业,如果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则该交易会被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从而在中国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24号公告对698号文的部分条款作了更详细的解释。

7号公告废止了698号文以及24号公告的部分条款内容,并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若干所得税处理事项作了更完善的
规定。

7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也适用于发布前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

因此,7号公告的规定将同时对未来以及过去已发生的诸多交易产生影响。

相关政策税总发[201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7号公告要点
1. 适用范围
7号公告第一条明确: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

所得税对奖金和奖励收入的税务处理方法

所得税对奖金和奖励收入的税务处理方法

所得税对奖金和奖励收入的税务处理方法在职场和个人生活中,我们常常会获得奖金和奖励收入作为对我们努力的肯定和鼓励。

然而,领取奖金和奖励收入时我们也应该了解相关的税务处理方法,以便正确遵守税法并合理规划我们的个人财务。

一、奖金和奖励收入的税务分类奖金和奖励收入在税务上通常会被分为两大类:经济性补贴和非经济性补贴。

经济性补贴是根据员工个人工作的贡献、岗位要求、业绩评价等因素所获得的报酬;非经济性补贴则包括各种奖励、赠品、折扣等。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每一类收入的税务处理。

二、经济性补贴的税务处理1. 奖金收入当我们获得奖金收入时,这部分收入通常会和我们的工资一同计入个人综合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政策的规定,我们需要根据个人综合所得纳税的累计金额,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2. 年终奖年终奖通常会作为一整年工作的绩效考核的一部分而发放。

在税务上,年终奖的税务处理方法也与奖金相似。

我们需要将年终奖计入个人综合所得,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3. 股权激励收入在一些公司中,股权激励计划是常见的激励手段之一。

员工获得的股权或者股权转让所获得的利益,在税务上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通常情况下,我们需要计入这部分收入,并按照个人综合所得税率进行缴税。

三、非经济性补贴的税务处理1. 奖励收入奖励收入通常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在工作中表现出色、创新、取得特殊成就等而获得的奖励。

在税务处理上,这部分收入往往要按照一定税率进行扣缴,具体的扣缴率由国家税务政策规定。

2. 赠品和折扣某些公司为了激励员工和顾客,会提供各种赠品和折扣。

在税务上,赠品通常被视为额外的收入,并按照一定的税率计算纳税金额。

四、纳税申报和税务优化在收到奖金和奖励收入后,我们需要将这部分收入纳入我们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中。

在纳税申报时,我们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政策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此外,我们也可以通过合理的财务规划和税务筹划,合法合规地降低税务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解读:明确七大财税问题处理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解读:明确七大财税问题处理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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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1年第34号
一、明确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中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含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文件取消上浮区间限制,金融企业的浮动利率不一致,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实务中有很多争议,各地税务机关对该问题规定不一。

例如天津市国、地税、河北地税规定,只能在基准利率内扣除;上海市税务局规定,在总局没有规定之前,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只要不超过司法部门的上限,均可以扣除。

因此公告明确以下三项内容:
明确了金融企业范围。

金融企业的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那么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企业。

央行2009年12月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明确了我国金融机构的涵盖范围,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也把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企业范围。

明确了利息支出扣除上限。

公告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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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令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

上市公司分红纳税政策解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上市公司分红纳税政策解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上市公司分红纳税政策解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分红行为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收益来源。

然而,伴随着分红而来的纳税问题,却常常让投资者感到困惑。

为了帮助大家清晰地理解上市公司分红纳税政策,本文将对相关的财税法规进行详细解析。

一、上市公司分红的基本形式上市公司分红主要有两种形式:现金分红和股票分红。

现金分红是指公司以现金的形式向股东分配利润。

这是最常见的分红方式,投资者可以直接获得现金收益。

股票分红则是公司以增发股票的方式向股东分配利润。

例如,常见的送股和转增股本都属于股票分红。

二、上市公司分红纳税政策概述对于上市公司的分红,我国制定了相应的纳税政策。

其目的在于规范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同时也考虑到投资者的合理权益。

1、个人投资者对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持股期限的不同,实行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投资者企业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应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持股期限的计算持股期限是指个人或企业从买入上市公司股票到卖出该股票的时间间隔。

1、个人投资者持股期限按先进先出原则计算,即先买入的股票先卖出。

2、企业投资者持股期限自权益性投资资产取得之日起计算。

四、纳税申报与缴纳1、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在向个人投资者派发现金红利时,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无需单独进行纳税申报。

2、企业投资者企业投资者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中国税收大事记(1987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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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大事记(1987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中国税收大事记(1987年)
1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其中为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放宽放活对科技人员的政策,要求在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植和支持。

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7章、6l条,其中第五章为《关税》。

该章规定,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的物品,除另有规定外,由海关依照进出口税则征收关税。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为关税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为完税价格。

到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确定。

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项目有: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1月23日财政部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

2月17日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发出《关于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当年起降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的税率。

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4个月的部分,继续免征奖金税;超过4个月至5个月的部分,奖金。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政策解答-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政策解答-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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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1、问: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按5%征收率计税, 何为老项目?选了以后多长时间可以改动?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
[注释]还有20多天,很多房企为了开工备案及签合同一定很辛苦,需要。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本文对2017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进行了梳理和解读,希望对广大纳税人准确把握政策有所帮助。

一、公益性捐赠允许结转扣除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2月24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次修订,明确了企业捐赠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依法结转三年的规定,对于一次性大额捐赠的企业,带来政策利好,体现了国家积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二、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此次出台的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有两个特点:一是界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范围和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专门配套出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指标、信息填报和登记入库流程进行了明确,方便企业理解和享受优惠政策。

二是提高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通过加计扣除比例的提升,突出了政策促进和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力开展研发活动的明确导向,使得减税政策含金量更高、靶向性更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23号立法原理探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23号立法原理探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23号立法原理探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5月7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并于2013年5月14日发布关于此公告的解读,明确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此文一出,引出不少的争论,笔者在此提出自己的拙解,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乍一看来,此文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存在很多矛盾之处,但细细品味发现23号公告是为了解决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重复征税问题重复征税问题,与198号文分别界定的是两个不同的过程,198号文指的收购前转增股本,23号公告指的是收购后。

国家税务总局的解读中指出:由于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是由原股东创造并拥有,原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没有事先转增股本,而是将其一并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中,新自然人股东为此已经支付了对价,如对其此次转增股本征税则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有违税负公平原则。

此外,为支持企业正常重组行为,考虑到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盈余积累与股权转让所得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性,税收政策方面,对于原股东转让股权前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利润分配应尽量保证税负平衡,不应由于原股东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分配而产生较大税负差异。

因此23号公告出台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避免重复征税、保持转让前利润分配与转让后利润分配的税负平衡性。

那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以以下几个问题对23号公告涉及的内容一一分析:第一个问题:如果转让股权前先利润分配,则原股东的税负为多少?案例:甲企业原账面资产总额8000万元,负债3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4000万元,假设此处资本公积是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形成的。

【老会计经验】个人所得税的最佳会计处理方案(3)

【老会计经验】个人所得税的最佳会计处理方案(3)

【老会计经验】个人所得税的最佳会计处理方案(3)三、个人所得税项目的帐务处理
(一)工资、薪金所得
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所得税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重要税种之一。

它可以由纳税人直接交纳,也可以由扣缴义务人扣缴。

在我国,通常由企事业等单位进行扣缴。

计算工薪所得的应纳税款时,汇总计算纳税人的所得,以此所得扣除800元后的余额为纳税所得;再根据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选择适用的税率计算其应纳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扣缴的工薪所得税税款实际上是纳税人所得工薪的
一部分,对其核算同工薪一样,通过“应付工资”科目进行,扣缴的税款通过“应交税金”科目进行核算。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付给2%的手续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营业外收入。

例81.某企业聘请一外籍专家来华工作两年。

7月份来华,月薪7000元,12月末该企业发放一次性奖金6000元。

该企业每月发放工资时,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该专家每月月薪7000元,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800元以内的部分不纳税。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为5%:
500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员工借款政策规范——年末应及时归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员工借款政策规范——年末应及时归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员工借款政策规范——年末应及时归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2008年6月10日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颁发财税[2008]83号《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一文。

这其实是继2008年3月27日国税函[2008]267号《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后又一个主要针对个人投资者或企业高管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政策。

且这两个政策都对个人所得从严征收,表明国家税务总局从政策层面上加大对高收入个人征缴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来抑制贫富差距过大。

我们要谈财税[2008]83号《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一文,有必要追溯到财税[2003]158号《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文的主体精神就是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就是强调个人投资者不得将企业资金挪作他用,否则不论是购买资产还是非经营性借款均视作分红处理。

这对账面上其他应收款高挂个人投资者的企业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因为这不仅存在工商方面抽逃注册资本的风险,还存在个人所得方面的涉税风险。

在发布该文的同时还废止了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年终奖所得税计算税后倒推税前新税法

年终奖所得税计算税后倒推税前新税法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年终奖的所得税计算可以通过税后倒推税前的方法进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如何进行这个计算过程。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适用的税率表和速算扣除数。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于年终奖的税率表与月工资的税率表相同,但速算扣除数有所不同。

根据最新的税法,税率表如下:1.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适用税率为3%;2.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元至12,000元,适用税率为10%;3.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适用税率为20%;4.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适用税率为25%;5.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适用税率为30%;6.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适用税率为35%;7.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00元,适用税率为45%。

而速算扣除数如下:1.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速算扣除数为0元;2.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元至12,000元,速算扣除数为210元;3.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速算扣除数为1,410元;4.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速算扣除数为2,660元;5.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速算扣除数为4,410元;6.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速算扣除数为7,160元;7.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00元,速算扣除数为12,910元。

假设年终奖的税后金额为X元,其中所得税为Y元,税前应发放金额为Z元。

我们可以通过倒推的方法来计算税前金额Z。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年终奖的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年终奖税后金额除以(1-适用税率)。

因此,年应纳税所得额可以通过如下公式来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X/(1-适用税率)接下来,根据年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的表格,我们可以确定月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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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发放上年末工资的所得税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案例一:某企业对员工实行绩效考核,2010年每月从每个员工工资中扣除500元,年底对员工全年工作情况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在次年即2011年3月、4月一次性全额或部分发放给员工(考评有扣减事项的,部分发放),但每月500元的绩效考核工资已全额在2011年逐月计提,进入成本费用。

案例二:根据企业经营业绩情况,某企业研究决定,在2010年12月为员工发放一次性年终奖,会计进行计提的账务处理为: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由于企业资金较为紧张,当月未发放,在次年2011年2月,企业才发放了这笔奖金。

企业按权责发生制计提了工资、薪金,但没有按权责发生制发放,类似的例子企业经常会遇到。

当计提与发放不在同一年度或同一月份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处理呢?
企业所得税:应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符合此项规定的,应当予以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工资、薪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核心的是要符合两个基本要求,即一要合理,二要实际发放。

不合理的不允许扣除,合理但未实际发放的依旧不能扣除。

从强调实际发放这个角度来说,工资、薪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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