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泰财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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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及保险利益本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依法从事道路客运业务时,承担客运承运人法定责任为保险标的。

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为了保障其依法从事道路客运业务时承担客运承运人法定责任,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赔偿请求所享有的利益。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按照其实际需要和投保意愿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费率是指被保险人为获得本保险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

本保险的保险费率按照被保险人提出的投保意愿和保险人的承保原则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三、承保范围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因道路运输事故对被运输人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范围:1. 每人责任限额为人民币X元,每次事故限额为人民币X元。

2. 车辆及物品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X元,每次事故限额为人民币X元。

3. 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X元,每次事故限额为人民币X元。

四、责任免除以下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意外隐瞒闻明事实,骗取保险金的。

2. 被保险人故意造假,骗取保险金的。

3.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缺乏必要的经营与安全管理制度的。

4. 被保险人或其从业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事故的。

5. 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违法规定载人或运输物品的。

6. 被保险人或其从业人员有恶意或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

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五、赔偿方式和期限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保险人应当在30天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如果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应当在30天内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争议原因和依据。

六、保险期间、续保及退保1. 保险期间是指从保险单生效日起至保险单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2. 本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连续有效,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到期日前向保险人提出续保要求。

3. 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如需退保,应当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申请书(如有),共同构成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中如有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约定,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道路客运承运人身份从事客运运输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第三者责任。

具体范围如下:1. 人员伤亡: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旅客、驾驶员等人员受伤甚至死亡的,本保险将负责支付医疗费用、丧葬费以及赔偿款项等。

2. 车辆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车辆在运输途中遭受事故导致损毁或无法修复的,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赔偿。

3. 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本保险将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免责条款】下列情形发生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或故意损坏车辆;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证、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引发的事故;3. 被保险人未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导致的事故;4. 保险车辆未按时进行年检和维护保养;5. 战争、暴乱、恐怖活动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6. 保险车辆装载超过合理范围的货物或违法运输违禁品;7. 其他合同约定的免赔事项。

第四条【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及费率】保险期间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就保险事故发生前、中、后的时间限定约定的期限。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保险需求确定,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评估、历史理赔记录等因素决定。

第五条【索赔及理赔】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的程序进行索赔。

保险公司收到索赔通知后将尽快进行理赔处理,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第六条【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解除、终止的情况如下:1. 双方协商解除保险合同;2. 被保险人提前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3.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存在偷漏税款等违法情形的,有权解除保险合同;4. 保险期间届满未续保。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由客运公司购买的一种商业保险,旨在保障乘客在道路客运中发生意外事故时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以下是2023年版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概述。

一、承保范围本保险承保道路客运承运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线路和车辆范围内承运乘客时所发生的意外事故责任。

二、保险责任1.人身伤亡保险责任:对于乘客在途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其中,保险金额将根据乘客座位数和保费费率确定。

2.财产损失保险责任:对于乘客携带的物品在途中发生的损失或被盗事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三、保险免责1.乘客故意自杀、自伤或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的伤亡事故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2.乘客在道路客运运输之外的场合受伤或财产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3.乘客因酒后驾驶、服用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导致的伤亡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四、保险费用和赔偿处理1.保险费用由承运人按照保额和保费费率进行支付。

2.乘客发生事故后,承运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

3.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通知后,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将根据伤亡程度、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五、保险期限和续保1.本保险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保险期满后,承运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运输事故情况、行业风险等因素来决定是否接受续保申请以及续保费率的调整。

六、其他条款1.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保费费率、保险期限等关键信息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2.乘客应按照规定的座位选择上车,如有违规不按规定座位导致的事故,保险公司有权降低赔偿金额或不予赔偿。

3.承运人在投保时应如实提供车辆信息、安全技术措施、驾驶员背景等资料,如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赔付责任将由承运人承担。

以上为2023年版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概述,具体保险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4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4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4年版〕保险人:____被保险人:____鉴于保险人愿意按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道路客运业务提供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愿意按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支付保险费,并遵守保险合同的各项约定。

一、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范围:____〔明确保险责任的详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乘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保险责任限额:____〔明确保险责任的限额〕二、保险期间保险生效日期:____保险终止日期:____保险期间:____〔明确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三、保险费保险费率:____〔明确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和费率〕保险费支付方式:____〔详细说明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四、保险责任的免除责任免除情形:____〔明确保险责任免除的详细情形,如成心行为、违法行为等〕责任免除的处理:____〔明确责任免除情形下的处理方式〕五、保险金的申请与支付保险金申请程序:____〔明确保险金申请的详细程序和所需材料〕保险金支付条件:____〔明确保险金支付的条件和限制〕六、被保险人的义务告知义务:____〔明确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信息告知义务〕平安运营义务:____〔明确被保险人的平安运营义务〕七、保险人的义务及时赔付义务:____〔明确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成立时的赔付义务〕协助处理事故义务:____〔明确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的协助处理义务〕八、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变更条件:____〔明确保险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合同解除条件:____〔明确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九、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方式:____〔明确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十、其他约定保险凭证:____〔明确保险凭证的形式和内容〕保险责任的开场与终止:____〔明确保险责任的开场与终止条件〕十一、附加条款附加条款内容:____〔根据需要,可以增加一些特殊条款,如特殊风险的覆盖等〕十二、合同的签署本保险条款为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一局部,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为确保道路客运承运人在运送旅客过程中的责任风险,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道路客运承运人充分协商,制定了本条款。

第二条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依法注册成立并已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客运承运人。

第三条责任范围1. 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因经营承运道路客运业务遭受的责任风险,包括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2. 本保险承担的责任风险具体包括:(1)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2)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3)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金额1.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营业规模、车辆数量和运输线路等因素确定,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2. 保险金额以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根据被保险人的客运规模划分为多个档次,每辆车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在档次的限额。

第五条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历史事故情况、经营状况和车辆安全设施等因素确定,保险公司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费率。

第六条保险保期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保险期满后,可以根据需要续保,但需要双方协商确定续保条件和费率。

第七条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制以下情形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1. 道路客运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事故;2. 道路客运承运人未按照交通法规和安全规范进行营运所导致的事故;3. 旅客在乘车过程中的个人不当行为导致的意外事故。

第八条保险事故的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警方事故报告、医疗证明等。

2.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符合保险责任的损失进行赔付。

第九条争议解决1. 对于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和范围本保险是为了保障道路客运承运人因运营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责任损失而设置的。

本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承运人责任责任险和车上人员意外保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承运人责任责任险:保险人按照约定条款,对于保险车辆因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赔偿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经营性车辆在车站内发生的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2. 车上人员意外保险:保险人按照约定条款,对于车辆上的司机和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给付因此产生的人身伤害、残疾和死亡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地点1. 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续保。

2. 保险地点为保险车辆承运的道路范围。

第四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1. 投保人为道路客运承运人,需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2. 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及其合法驾驶员和载客乘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费率1. 保险的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客运量和运营车辆数量确定。

2. 保险费率根据投保人的历史事故率和风险评估来确定。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处理和赔偿1.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2.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和责任划分,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3.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医疗报告,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处理。

第七条免赔额和赔偿限额1. 在承运人责任险中,保险公司对于每起事故的赔偿金额设定了一定的免赔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 在车上人员意外保险中,保险公司对于每位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也设定了一定的免赔额和赔偿限额。

第八条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1. 若投保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瞒报重要事实等行为,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赔付。

2.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提出终止保险合同的申请。

第九条保险合同的修改和续保1.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申请修改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费率。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1. 引言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一种专门为道路客运承运人提供的保险产品。

本条款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险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等重要内容。

2. 保险定义2.1 承运人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道路客运,并拥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机构或个人。

2.2 被承运人指承运人向其提供道路客运服务的旅客、货物等。

2.3 保险人指在签订保险合同后,为被保险人提供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保障的保险公司。

2.4 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合同,包括投保单、保险条款、保险费等。

3. 保险责任3.1 保险责任对象本保险责任对象为被承运人在道路客运过程中对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失。

3.2 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被承运人人身伤害或死亡; -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被承运人财产损失。

3.3 保险责任免除在以下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被承运人主动违反交通法规导致的损失; - 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被承运人的道路客运承运服务过程中发生的; -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超出规定的保险限额。

4. 理赔流程4.1 事故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查勘和认定保险人将派员进行现场查勘,并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认定。

4.3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理赔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4.4 理赔审核保险人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理赔金额进行核定。

4.5 理赔支付经审核核定后,保险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理赔款项支付给被保险人。

5. 保险费和赔偿额度5.1 保险费保险费的计算方式根据被承运人的道路客运服务规模、运输区域、历史赔付情况等因素而定。

5.2 赔偿额度赔偿额度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一般包括赔偿限额、赔偿比例等。

6.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6.1 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应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021版本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0年版)

2021版本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0年版)

合同编号:2021XXXX 合同/协议模板合同名称:甲方:乙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0年版)总则第一条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人身伤亡或随身携带物品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如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发生意外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一)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1.无行驶证、车辆营运证;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3.客运车辆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驾驶人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应当具备的要求的;3.无有效驾驶执照的。

承运人责任险06条款

承运人责任险06条款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订。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及其它书面保险凭证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按《道路运输条例》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公路客运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运送旅客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以及旅客托运行李的损毁、灭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提起或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保险人对保险人已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应由被保险人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仲裁费或诉讼费予以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在下列任一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旅客的人身伤亡、行李损毁、灭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故意伪造或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二)旅客未在运输工具内或在上、下车过程中;(三)许可经营期限届满后尚未办理延续经营许可的或被保险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之外的业务的;(四)被保险人使用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标准的运输工具从事旅客运输;(五)运输工具未按核定线路运营,或行驶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六)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驾驶人驾驶运输工具是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2、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后;3、驾驶人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的;4、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疲劳驾驶。

(八)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或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2、所有权发生非法转移;3、在保险期间,运输工具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车架、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变更使用性质,以及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变更、转移登记或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4、在保险期间内拼装、擅自改变运输工具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5、运输工具拖带其他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给其他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拖带;6、运输工具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7、运输工具被作为犯罪工具。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构成1. 出单确认:保险人应当在承保风险后及时向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单批注,确认保险合同成立。

2. 保险单:保险单应当载明收费项目、保险费及缴费方式、保险期间、被保险车辆信息等相关内容。

二、保险责任1. 车辆损失: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因事故、火灾、爆炸、盗窃、抢劫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人身伤亡: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乘客、驾驶员或第三方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3. 财产损失: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导致第三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车辆救援费用: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在路上出现故障、事故或其他情况需要紧急维修或拖车时的救援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免赔责任1. 事故鉴定:被保险人在提起赔偿请求时,应当提供相关事故鉴定书。

2. 疾病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患疾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3. 车辆损失: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正常磨损、自然老化和意外外观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

4. 驾驶资格: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没有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5. 酒驾醉驾: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在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造成事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1. 程度赔付: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可以赔偿的金额进行赔付。

2. 最高限额: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3. 合理费用:保险人对赔偿事故造成的合理费用和损失承担责任。

五、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由保险人根据被保险车辆的性质、使用情况、使用载客数量等因素确定。

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保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3. 保险费的返还:如果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将未到期保险费返还给被保险人。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 解除情况:保险合同可以在保险期间内解除,解除后保险合同终止。

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公路货运承运人,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运输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货物(以下简称“承运货物”)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坠落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运输过程中碰撞、挤压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散落、渗漏、包装破裂或容器破坏;(四)装卸货物或转载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驾驶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或无有效驾驶证,或持未审验的驾驶证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二)运输工具不适载;(三)货物包装完好而其内容短少或不符,无法证明是因意外事故所致。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承运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驾驶员或押运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非法运输行为以及装卸人员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四)承运货物被盗窃、抢劫、哄抢、诈骗;(五)机动车驾驶员疲劳驾驶。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xx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xx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xx年版)日期: 20xx年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1.本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单》和本保险条款构成。

2.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后生效,保险起期为投保单载明的日期。

3.投保人应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填写投保单。

4.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有权了解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可随时申请修改合同条款。

第二条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载明的车辆,在承运人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意外损失或责任。

2.保险公司对受伤或死亡的乘客,按照保险合同中的保额进行赔偿。

3.保险公司对乘客丧失行李或财物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4.若保险车辆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保险公司按照法律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保险公司不承担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保额之外的赔偿费用。

第三条保险费和费用1.投保人应根据保险公司的报价,及时缴纳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2.保险费的数额由保险公司根据投保车辆的类型、保额和承运人责任范围等因素确定。

3.投保人应按时缴纳保险费,并保证所提供的缴费方式正确有效。

4.若投保人未能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保险保障的起止时间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保险期满后,若投保人希望继续保障,需在保险期满前提出续保申请,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3.保险期满后若投保人未申请续保或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第五条理赔程序和方式1.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应的报案资料。

2.保险公司将在收到报案后进行核定,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赔付。

3.若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核定结果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保险公司将根据投保人的申请,重新核定并作出最终的赔付决定。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资格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旅客在乘坐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客运车辆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涉及本条款第三条所述的保险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诉讼费、仲裁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或鉴定费;(二)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旅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每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及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地震、海啸;(四)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使用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任何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四)康复费、整容费、精神损害赔偿;(五)报废车辆、擅自改装车辆或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发生事故所致的损失;(六)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驾驶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七)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驾驶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八)驾驶人员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九)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杀、自残、殴斗、犯罪或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托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本身的原因或缺陷或属性造成的损失;(十一)被保险人提供除道路旅客运输之外的其他服务(如旅游、观光等)时,旅客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十二)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的免赔额。

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诚泰保险

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诚泰保险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保险货物范围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在符合本条款约定时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的除外。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新鲜的蔬菜或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对于在本保险期间内,装载于本保险单列明的运输车辆上的保险货物所遭受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因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海啸、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码头和隧道坍塌所造成的损失;(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遭受不属于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四)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行动、罢工、骚乱、暴动;(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四)地震;(五)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霉烂变质、包装不善以及保险标的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标记错制、漏制、不清;(六)违章装载货物及从事非法运输;(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八)盗窃、抢劫、哄抢和被诈骗。

第六条对于下列情况下因任何原因发生的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部门同意,持未检验的驾驶证驾车;(二)承运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道路客运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不包括出租车、城区公共汽车)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海啸。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页3]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页3]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页3]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或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的,发生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当做好客运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不得擅自改装,并按规定进行检验,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对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两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怠于接受保险人的合理建议或不接受保险人的安。

赔偿处理第十九条被保险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有效驾驶证件;(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及其他证明;(四)人身伤亡证明、财产损失证明;(五)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资料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资料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了解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全部或治理的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当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旧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处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本保险条款适用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和法律规定从事的道路客运承运活动中因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责任进行保险赔偿。

第一条保险标的1.1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因道路客运承运活动引发的责任风险。

1.2 被保险人为依法注册登记的道路客运承运人。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保险所述的责任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a) 因被保险车辆在道路客运承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受伤或死亡的;b) 因被保险车辆在道路客运承运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导致乘客伤亡的;c) 因被保险车辆在道路客运承运过程中发生抢劫、绑架等恶意事件,导致乘客伤亡的;d)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道路客运承运责任风险。

2.2 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保险人将在限额范围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费3.1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费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并确定。

3.2 保险金额应当足以覆盖被保险人在道路客运承运活动中可能引发的责任风险的损失。

3.3 保费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免赔额4.1 本保险设定免赔额。

被保险人应承担免赔额内的责任损失。

4.2 免赔额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赔偿处理5.1 若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人报告该事故,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5.2 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条款的约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赔偿处理。

第六条保险责任终止6.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a) 保险期限届满;b) 被保险人提前解除保险合同;c) 拒赔、诈骗等违约行为。

第七条其他条款7.1 本保险条款的解释、适用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可约定其他补充条款,作为本保险条款的补充或细化。

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公路货运承运人,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运输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货物(以下简称“承运货物”)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坠落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运输过程中碰撞、挤压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散落、渗漏、包装破裂或容器破坏;(四)装卸货物或转载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驾驶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或无有效驾驶证,或持未审验的驾驶证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二)运输工具不适载;(三)货物包装完好而其内容短少或不符,无法证明是因意外事故所致。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承运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驾驶员或押运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非法运输行为以及装卸人员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四)承运货物被盗窃、抢劫、哄抢、诈骗;(五)机动车驾驶员疲劳驾驶。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2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2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2年版)总则第一条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人身伤亡或随身携带物品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如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发生意外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一)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1.无行驶证、车辆营运证;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3.客运车辆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驾驶人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应当具备的要求的;3.无有效驾驶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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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海啸。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第八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客运车辆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之风险事故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该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客运车辆车况下降、运输路线调整、运输区域范围增加、承运业务规模扩大等情形。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收到旅客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旅客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有效驾驶证件、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支付凭证、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旅客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给旅客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旅客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就每一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就每一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的5%。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5%,且在保险期间内该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累计责任限额的3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第二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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