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餐饮业营改增后增值税处理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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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注意事项和常见错误

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注意事项和常见错误

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注意事项和常见错误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增值税法规定,对企业生产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所增值额征税的税种。

对于纳税人来说,准确并及时地申报增值税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并列举一些常见的错误。

一、增值税申报的注意事项1.准确了解税收政策: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之前,需对增值税相关政策进行了解。

了解税率、税款计算方式、税收优惠政策等能够帮助纳税人正确申报增值税。

2.按期申报:根据国家规定,纳税人需按月或按季度填报纳税申报表。

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需在每月的15日前提交申报表;按季度申报的纳税人,需在每季度的末月15日前提交申报表。

3.仔细核对数据:在申报增值税时,纳税人需要仔细核对相关数据的准确性。

包括销售收入、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信息,任何一个错误都可能导致纳税金额的错误计算。

4.保留相关票据和记录: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时需保留相关票据和记录。

这些票据和记录能够为纳税申报提供依据和证明,也能够为日后税务机关的审计提供支持。

5.咨询专业人士:如果纳税人对增值税申报流程和政策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人士或者税务机关。

他们可以提供准确的指导和解答纳税人的疑问。

二、常见的增值税申报错误1.销售收入填报错误:有些纳税人在填报销售收入时,存在疏漏或者填写错误的情况。

例如,少报销售收入、重复报销售收入等。

这样的错误将导致纳税额的错误计算。

2.误填销项税额:纳税人在填报销项税额时,也有可能出现错误。

一些纳税人可能会将非增值税项目误填为销项税额,导致纳税金额的计算错误。

3.计算错误:增值税申报需要进行多次计算,包括计算纳税金额、计算销项税额等。

如果计算过程中出现错误,将直接导致纳税金额的计算偏差。

4.遗漏申报:有些纳税人可能会忘记或者遗漏某些涉税信息的申报。

例如,未申报进项税额、销售合同的遗漏等,这样的错误将导致纳税申报的不准确。

5.票据管理不当:对于增值税纳税人来说,票据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餐饮发票的入账及营改增后发票形式

餐饮发票的入账及营改增后发票形式

一、企业所得税规定1.不是所有餐饮发票都是“业务招待费”,实务判断标准,如餐饮发票招待的对象是“企业以外的人员”时,计入“业务招待费”,如餐饮发票招待的对象不是“企业以外的人员”时,就不要计入“业务招待费”,需要按照实际发生入账。

2.餐饮发票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如发生逢年过节等员工聚餐。

3.餐饮发票可以计入“工会经费”,如发生逢年过节等退休员工聚餐或工会组织的聚餐。

4.餐饮发票可以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如培训过程中发生的餐费。

(北京国税口径认为不计入职工教育经费,计入管理费用等费用其他科目)5.餐饮发票可以计入“差旅费”,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餐饮费用取得的餐饮发票。

需要关注的是:(1)差旅费补助不需要发票,出差补助合并的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不超过当地规定标准不缴纳个税,超过标准就超过部分缴纳个税。

(2)出差过程中,宴请客户的餐饮发应计入“业务招待费”。

6.餐饮发票可以计入“会议费”,如会议费中发生的餐费。

7.误餐补助:不需要餐饮发票。

财税字[1995]82号: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营改增后餐饮发票的形式1.自营改增后,5月份开始,餐饮服务可以开具的发票为国税局提供的通用定额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提醒发票监制章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通用定额发票为手撕发票,各地规格并不统一,也属于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为机打发票,全部联次应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发票上要有规范的企业发票专用章(注意不要遮挡金额),票面信息真实、齐全。

2.餐饮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1)实务中,尽量不要取得餐饮费专票,需要提醒的是,不能抵扣并不代表不能开专票。

(2)取得餐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为了防止滞留票,建议先认证后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的餐饮业纳税问题与税务筹划建议

增值税的餐饮业纳税问题与税务筹划建议

增值税的餐饮业纳税问题与税务筹划建议餐饮业是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餐饮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纳税问题逐渐成为餐饮业面临的一大挑战。

特别是增值税的纳税问题,给众多餐饮企业带来了困扰。

本文将探讨增值税的餐饮业纳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税务筹划建议。

餐饮业纳税问题主要集中在增值税的适用范围、税率和税费计算上。

首先,餐饮服务是否适用增值税是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我国《增值税法》,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应当纳税。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餐饮企业可能存在漏税行为,未按照规定纳税。

这不仅违反了税法规定,也不利于餐饮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餐饮企业应当自觉履行纳税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

其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增值税税率分为一般税率和简易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取决于餐饮服务的类别。

一般情况下,餐饮服务适用一般税率,税率为13%。

但是,对于小型餐饮企业,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税率,税率仅为3%。

这无疑给小型餐饮企业提供了一定的减负机会。

因此,餐饮企业在纳税时应根据业务特点和规模大小选择合适的税制,以降低纳税负担。

除了税率问题,税费计算也是餐饮业纳税中的难点之一。

餐饮业的计税方式主要有差额征税和计税价格百分之一的办法。

在实际操作中,差额征税方式应用较为广泛。

根据差额征税方式,餐饮企业需要按照一定的税前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然而,由于餐饮业的特殊性,税费计算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餐饮企业可能面临的问题包括:菜品定价是否合理、涉及赠菜、促销活动、外卖平台等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餐饮企业应当确保菜品定价与成本合理对应,明确赠菜和促销活动中的税务处理方式,并妥善处理与外卖平台的合作关系。

此外,餐饮企业还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税务档案和账务核算体系,确保税费的准确计算和缴纳。

为了减轻餐饮企业的纳税负担,税务筹划建议如下:首先,加强税法宣传与培训。

当前,餐饮企业对于税法的理解和纳税规范存在一定的欠缺。

餐饮住宿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xiexiebang推荐)

餐饮住宿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xiexiebang推荐)

餐饮住宿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xiexiebang推荐)第一篇:餐饮住宿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xiexiebang推荐)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5月1日营改增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是否还可以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的规定,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文继续有效,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兼营现场消费的纳税人,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也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

2、某公司提供餐饮服务未达标,但外卖销售自己制作的月饼等收入超过50万,这种情况是否需要认定一般纳税人?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的规定,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1、酒店业应按照哪个税目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

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2、如何界定“餐饮服务”和“饮食外卖服务”?答:提供了饮食,同时提供配套服务(例如饮食场地、传菜、分餐等),属于餐饮服务。

3、如何界定“住宿服务”和“不动产出租”?答:在提供了住宿场所的同时,提供配套服务(例如房间清洁、住宿安保等),属于住宿服务;不同时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

财税实务全面解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财税实务全面解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全面解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1、发布这个文件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这是一个解决全面营改增后出现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文件,包含了九个不同层面的内容,其中部分问题牵涉面很广,意义重大,如预付卡征税问题、限售股解禁转让的买入价确定问题等,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如何处理之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具体执行时很容易发生争议,纳税人也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所以,这份文件虽然名义上只是总局发的一个征管性质的文件,但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

2、53号公告对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作了规定,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3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同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该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53号公告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

营改增后五个点发票的税务处理流程

营改增后五个点发票的税务处理流程

营改增后五个点发票的税务处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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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增值税税率为17%

财税实务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增值税税率为17%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增值税税率
为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中的规定.该文件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此次营改增之后,已不存在非增值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公告虽未明文废止,但其引用的依据已经失效.因此,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适用17%的税率.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餐饮业“成本法”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餐饮业“成本法”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餐饮业“成本法”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会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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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5日,北京市国税局一纸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公布了32家生活服务业、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规定落实到了实处.那么作为生活服务业重中之重的:餐饮业,若采取”成本法”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怎么处理相关会计事项,也需
引起注意.本文结合财税〔2012〕38号文及增值税核算相关原理,做如下说明,供大家参考.许有不足,欢迎指正!谢谢!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一、财税(2012)38号文对会计处理的特别要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
1、试点纳税人(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2、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3、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

酒店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谨慎!(老会计人的经验)

酒店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谨慎!(老会计人的经验)

酒店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谨慎!(老会计人的经验)小会计:你好!经过前几天的请教,我觉得在销售的时候主要要区分不同的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并且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计算销项税额,否则对于兼营行为就要按照从高税率计算;混合销售、买一送一、视同销售都要搞明白,不需要加计销售的就不要缴冤枉税,需要计提销项税额的,不能不计或者少计,否则就少缴税额会受到处罚.取得的进项税额要分清用途,不能抵扣的就不抵扣,对农产品特别要注意取得的抵扣凭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抵扣条件.我小结的对吧?小税官:嗯!总结的不错.小会计:谢谢表扬!我会骄傲的!嘿嘿!今天请教一下发票的事.我们是一般纳税人,只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对吧?小税官:不对!你们肯定需要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根据税法规定,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1)向消费者个人能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1)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国有粮食货物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因此,你们应该要领用普通发票.比如你们的小卖部的烟酒、化妆品等在销售的时候就必须开具普通发票.小会计:那我们的餐饮服务营改增后客户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吗?小税官:根据这次营改增实施办法规定,对于你们的客户属于以下两种情况的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1、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2、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虽然没有明确的文字说明禁止开具,但餐饮服务一般属于交际应酬消费,不应该开具专用发票,客户也没有必要索取专用发票.小会计:那我们的发廊、足浴、摄影扩印的业务也不应该开具了吧?小税官:对,这些项目都属于居民日常服务.小会计:那住宿服务应该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吧?小税官:嗯!可以,但是如果是个人消费的也不可以.小会计:我们过去在营业税的时候,在结账的时候,有些客户要求将餐饮费和住宿费开在一起,营改增后仍然可以一起开具专用发票吗?小税官:当然不可以啦!小会计:我们都开成住宿费或者多开点住宿费、少开点餐饮费,不就看不出来了!嘻嘻!小税官:这样可能一时半会不会发现,但是一旦检查,发票就与水单不符了,房价等对比也总是可以会发现蛛丝马迹的.所以,不要作冒险的事,一旦查实,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受到的处罚是很严厉的!小会计:哈哈!跟你开玩笑的啦!再问个会议费问题,也是经常碰到的事儿:比方说,客户在我们宾馆召开产品推广会议两天,同时有住宿和餐饮,这样的业务可不可以算混合销售,一起并计会议费开具专用发票啊?小税官: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因此,餐饮和住宿同属于应税服务,一般宾馆也在不同部门之间核算后汇总结算,理应分别开具发票.会议费很复杂,需要进一步探讨.小会计:是的,有时候代这样的开票也很为难!谢谢你!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财税实务营改增后如何进行税负管理来降低税负-

财税实务营改增后如何进行税负管理来降低税负-

财税实务营改增后如何进行税负管理来降低税负? 营改增后企业要怎样进行税负管理呢?先看增值税怎么交,应交增值税等于销项税额减掉进项税额.要筹划增值税,要么筹划销项税,要么筹划进项税.一、销项税的筹划1变通业务模式,收入按高低税率分别核算.比如说,公司销售商品给客户,税率适用17%,同时公司会把商品送到客户手中,送的过程是运输服务,运输服务税率只有6%.营改增后,企业如果进行相应设计,让业务模式更清晰,就有可能减轻税负.业务的判断会影响到税务的判定.对经济行为来说,如果一开始业务人员在合同层面就明确,哪一类业务适用高税率,哪一类业务适用低税率,后续会计核算时,收入就容易识别,降税更有说服务力.2用足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有哪些呢?技术合同有优惠,服务出口也有优惠,各地方还可能有优惠,能不能享受到,需要研究与争取.3 收入确认与发票开具要同步.不要在收入不符合确认条件时先开出发票;4要避免视同销售.视同销售这个概念,一开始就是针对增值税设计的,设计这个概念的人,是天才,也是魔鬼.营业税没有视同销售这个概念,比如说交营业税的饭店,师傅做了一顿饭自己吃了,这不能视同销售.营改增之后,如果有些行为要视同销售,可能导致多交税.二、进项税的筹划1供应商与服务商要找一般纳税人,尽量取得专用发票.2调整支出的组合方式比如说人家给你开具发票,如果只按照低的税率开具,可能亏了;这时就要考虑了,能不能分别开具,一部分开具较高的抵扣税率,一部分开具较低抵扣税率.3保证专票回流的速度.别等到该抵扣的时候,专票没过来.给税务交税,交出去容易,多交了,想把税退回来,这可就千难万难了.4尽量减少进项转出的情况.三、税收筹划的三个目标:1缩税基让计税的基础减少,本来1000万的应税额,通过筹划让它降到对900万,这是成功的筹划.2降税率以前正常税率17%,通过筹划,只有一部分交17%,一部分按照6%来交,这个筹划也是成功的.3延税款正常交税在4月份,通过筹划,让这个税到12月份才交,筹划也是成功的.前面讲的保证专票回流速度,就是为了延交税款.基于增值税的计税原理,一般以降低销项税额或者提高进项税额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两者都有一定的操作空间.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财税实务餐饮行业-成本法-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制度演变小结

财税实务餐饮行业-成本法-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制度演变小结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餐饮行业”成本法”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
税额制度演变小结
2016年7月15日,北京市国税局一纸公告,将北京市32家生活服务业、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予以公布.餐饮企业纳税人也可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的规定,依扣除标准中所适用的农产品耗用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财税(2016)36
号文的相关规定,由此得到进一步落实.据笔者了解,北京市国税局进项税核定扣除的”步子”迈的还是比较大的.为此,本人根
据国家税务局总局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做法,对餐饮行业”成本法”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制度做了些梳理,以飨读者.许有
不足,望不吝指出,以便以后进一步完善.谢谢!
一、财税〔2012〕38号文明确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成本法”核定方法
38号文规定了三种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其中:”成本法”规定,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
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并规定,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财税实务总结-营改增后发票实务最近被问的42个问题

财税实务总结-营改增后发票实务最近被问的42个问题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总结:营改增后发票实务最近被问的42个问

1.纳税人取得的由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6号)规定:”二、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
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2.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
答:从发票开具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若对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

餐饮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梳理-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

餐饮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梳理-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

餐饮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梳理-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餐饮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梳理餐饮业试点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的,农产品的抵扣成为关注的焦点之一。

农产品的抵扣问题历来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一大难点。

本文试图通过对农产品抵扣政策的梳理,给出一个思路,供大家讨论。

一、农产品抵扣方法的政策依据1、农产品抵扣凭证有哪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因此,农产品可以抵扣的进货凭证包括:(1)增值税专用发票;(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农产品收购发票;(4)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2、餐饮业收购农产品如何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对于在餐饮行业没有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的地区,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收购农产品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规定计算抵扣。

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现场消费的酒水如何缴纳增值税【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现场消费的酒水如何缴纳增值税【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现场消费的酒水如何缴纳增值税【税收筹划,税务
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编者按:最近很多同学咨询,餐饮服务企业提供餐饮服务时,销售酒水如何缴纳增值税?今与各位老师探讨,若有错误之处,请批评指正。

案例概况
海南吉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1日-21日对外提供餐饮服务共取得各类收入740万元,其中,现场提供餐饮服务收入380万元,同时提供现场提供的烟酒饮料收入123万元;外卖食品收入170万元,外卖食品同时销售的烟酒饮料67万元。

问吉祥公司如何计算销项税额?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实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

包括宾馆、旅。

税局发布餐饮行业涉税风险手册

税局发布餐饮行业涉税风险手册

税局发布餐饮行业涉税风险手册《餐饮行业涉税风险手册》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编2023年7月目录第一类营业收入风险一、不开票少申报收入风险二、利用移动支付等方式隐匿收入风险三、以餐费抵顶成本费用风险四、扣除佣金后不足额申报风险五、混收入,套用低税率风险第二类发票风险一、应开具未开具发票风险二、兼营行为无正确开票风险三、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取得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风险四、接受(涉嫌) 虚开发票风险第三类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风险一、进项税额应转出未转出风险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有误风险第四类成本费用风险一、未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风险二、虚列员工工资费用风险三、成本费用列支股东个人费用风险第五类其他税费风险一、少缴消费税风险二、迟延或漏缴合同印花税风险三、少缴房产税风险四、少报股权转让收入风险结语附:农产品进项抵扣政策汇总表第一类营业收入风险一、不开票少申报收入风险典型案例:A公司为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

客人结账时向A公司索取发票,A公司跟客人说不开发票可以打9.5折,客人同意。

A公司当月实际取得开具发票收入金额6万元,未开发票收入金额30万元,但当月仅申报9万元收入,其中开票收入6万元,未开票收入3万元,少记不开票收入。

风险描述:1.没按规定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2.少记不开票收入,未全额申报营业收入。

风险防控建议:1.消费者在支付餐饮费用款项时,应该向经营者索要发票。

餐饮商家开具发票是餐饮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也是履行税务行政法规的法定义务,不开发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餐饮企业需要如实开具发票。

2.企业财务人员应加强税法知识的学习,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如实申报开票收入和未开票收入。

未开票收入比例过低会在税务机关的风险监控范围之内,税务机关根据餐饮企业生产要素各项指标和申报收入进行分析识别,对少申报行为开展风险应对,切勿心存侥幸。

二、利用移动支付等方式隐匿收入风险典型案例:B餐饮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以前经常通过现金结算餐费。

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的增值税税务处理[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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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餐饮企业为员工无偿提供餐饮服务,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讨论热烈,归纳起来有四种观点:
属于自我服务,不是增值税征税范围,因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里不包括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需要转出;
属于自我服务,不是增值税征税范围,但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属于用于职工福利,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视同销售,其进项应可以抵扣。

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是否计提销项税额,餐饮企业给员工提供的免费食品是“自我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还是应视同销售;二是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本人认同第一种观点,即餐饮企业为员工无偿提供餐饮服务属于自我服务,不是增值税征税范围,因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里不包括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政策依据如下:
一、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营改增专项稽查工作的函》(税总稽便函[2015]174号):“关于向内部人员提供免费通话问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单位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应对这部分服务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

营改增后企业IPO过程中支付的鉴证咨询服务等中介费用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营改增后企业IPO过程中支付的鉴证咨询服务等中介费用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营改增后企业IPO过程中支付的鉴证咨询服务等中介费用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企业境内上市募集资金往往需支付较多的中介费用,如承销费、保荐费、律师费、评估费、会计师费等。

营改增后,这些收到服务费用的境内中介机构均可以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财税处理在实务中存在一些模糊认知。

笔者现就此问题理解如下,供探讨:一、中介费用涉税处理(一)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否抵扣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上述规范,与不能抵扣情形相关的可能主要是购进的贷款服务。

什么是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财税实务-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问题问答

财税实务-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问题问答

财税实务”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问题问答1、饭店提供顾客就餐服务同时提供烟酒怎么纳税啊?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根据上述规定,饭店提供顾客就餐服务同时提供烟酒属于混合销售,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应当并入餐饮服务应税收入征收增值税.2、对于同时适用多个增值税税率的情况,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3、从事建筑施工及房地产开发纳税人,营改增试点之前老项目如何判断?有何过渡性政策安排?答: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分别按3%、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4、建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哪些经营方式否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建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可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5、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而对其他收入应按规定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6、经营租赁服务中的房屋转租行为怎么纳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因此,一般纳税人转租2016年4月30日前的存量房,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7、某公司2016年11月将一台职工食堂用的空调调整到财务办公室使用,该空调购置时间为2016年1月,原值3510元(不含税价格3000元、进项税额51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折旧年限5年,残值率5%.则该空调原来在职工食堂时属于集体福利使用,进项税额未抵扣.怎样计算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这里的净值应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改变用途当月末的净值.2016年11月末的固定资产净值=3510-3510 × (1-5%)÷5÷12 × 10=2954.25(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2954.25÷(1+17%)×17%=429.25(元)8、如何理解《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净值”?答:《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理解”净值”问题,还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企业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对可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进行计提了折旧并在税前扣除,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时,已没有净值或只有净残值了,是否还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呢?现行会计制度没有一次性计提折旧的相应文件,因此按会计制度不得一次性计提折旧.综上,纳税人采用一次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若财务会计制度没有相应规定,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时,仍要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所以,纳税人发生加速折旧时最好按会计制度规定计提折旧,按税法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一般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答:《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10、试点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不动产,因属于违建项目被依法拆除,前期按规定核算抵扣的进项税金如何处理?答:试点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前期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金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11、旅游服务进项税额如何抵扣?答:属于个人消费的旅游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公务考察,确实是生产经营服务,应该允许抵扣.12、哪些营改增纳税人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答:纳税人所属期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业收入(含免税及差额扣除部分)超过515万元的,按政策规定必须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未超过515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也可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餐饮费用避税措施方案

餐饮费用避税措施方案

餐饮费用避税措施方案
在餐饮行业中,有一些避税措施可以帮助餐厅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餐饮费用避税措施方案:
1. 合理利用折旧费用:餐厅通常需要购买设备和家具来运营业务。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这些设备和家具可以通过折旧方式来计算成本,从而减少税负。

因此,合理利用折旧费用可以帮助餐厅节省不少税款。

2. 合理规避餐饮增值税:在特定条件下,餐饮业可以享受到增值税减免政策。

比如,销售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小微企业、提供外卖服务等都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

3. 合理选择税务筹划方式:餐厅可以通过合理选择税务筹划方式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负担。

例如,选择合适的纳税期限,减少每个季度的税负。

4. 优化成本结构:餐厅可以通过优化成本结构来减少餐饮费用。

比如,合理控制原材料成本,减少浪费;合理管理员工工资和福利,降低人力成本等。

5. 合规运营:保持良好的税务合规记录对于避税非常重要。

餐厅应该确保准确记录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及时缴纳各种税款,并按照法律规定报税。

需要注意的是,餐饮费用避税措施需要根据当地的税法规定来具体执行。

每个餐厅的情况都有所不同,建议餐厅业主在避税
方案上寻求专业人士的咨询和指导,以确保遵守法律法规并最大限度地减少税负。

营改增以后一般纳税人的餐饮企业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以后一般纳税人的餐饮企业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以后一般纳税人的餐饮企业如何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以后,一般纳税人的餐饮企业面临着新的纳税政策和挑战。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得餐饮企业需要了解和掌握如何抵扣进项税额,以减轻企业的税负,提高竞争力。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分析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餐饮企业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首先,了解为何需要抵扣进项税额是理解抵扣机制的基础。

在营改增政策下,餐饮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是按照销售额与可抵扣金额的差额计税,即增值税=销售额-可抵扣金额。

可抵扣金额是指进项税额。

因此,企业需要尽可能多地抵扣进项税额,以减少其增值税负担。

其次,餐饮企业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的餐饮企业可以计算购买商品和服务所支付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额。

具体来说,进项税额包括进口货物增值税、国内购货增值税、进口服务和无形资产使用权支出上支付的增值税,以及外籍人员劳务费支出上支付的增值税。

企业需要认真记录和保留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确保可以正确计算进项税额。

再次,了解抵扣进项税额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

根据相关法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购买商品和服务实际支付的增值税金额,并且与企业经营活动相符。

此外,一般纳税人的餐饮企业还需注意,仅能抵扣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进项税额,例如购买原料、设备、装修等与餐饮业务相关的支出。

餐饮企业还应了解如何填报抵扣进项税额的申报表。

企业每月需要填报增值税申报表,其中包括了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信息。

在填报申报表时,企业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包括购买商品和服务的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等。

企业应确保填报的信息准确无误,以免造成申报错误导致税务风险。

此外,餐饮企业还可以通过合理管理进项和销项,从而优化抵扣进项税额。

首先,企业可以尽量选择购买价格含税的商品和服务,以便可以抵扣更多的进项税额。

其次,企业可以与供应商协商,争取更多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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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餐饮业营改增后增值税处理注意事项
可以预见,在“营改增”推行到全部行业之后,由于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大,对增值税抵扣凭证的需求将大大增加,因此对于四大行业来说,流转税处理事项,特别是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涉税处理事项,会比征收营业税时复杂得多,而且不同行业,涉税风险点也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将要实行“营改增”的各个行业的经营特点,分别分析其未来增值税处理注意事项,以供相关行业纳税人参考。

餐饮业
餐饮业是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的生活服务业之一,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的定义,餐饮业是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

在“营改增”完成前,属于营业税应税服务,税率为5%。

餐饮业通过加工食材向顾客提供餐饮成品,这一业态与咨询、中介等服务业相比,其特点在于直接材料支出是成本中最主要的部分,例如食材、饮料等。

从加工原始材料生产和销售产品的角度看,餐饮业与其他主要借助人力资源完成的服务业不同,反而与制造业有相似之处。

但是由于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餐饮业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存在较大的重复纳税,即购入直接材料时实际负担了材料的增值税,但提供服务时又要以包含材料增值税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餐饮业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而消除重复纳税问题。

如果坊间预测餐饮业增值税税率6%是准确的,则餐饮企业的税负将显著降低。

例如,一家拉面馆每月购买适用13%税率的面粉、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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