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营改增税收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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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注意点:2
(五)第(二)项增加第13点,内容如下: 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 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 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 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 写“份数”“金额”。
填报注意点:3
(七)第(四)项第8点修改为:第31栏“农产品收 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 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 通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 税专用发票情况。
分析:
1.要填报已取得未申报抵扣税额情况 2、系统会比对前期未申报,后期申报抵扣税额数据 一致性 3、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 消13%的增值税税率。(财税2017 37号文件)
问题:7月1号前取得的商品流通普票,7月1 号后按多少税率抵扣。
1、13% 2、11%
5、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 公告 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先看一下:餐饮行业对应企业
供货商最喜欢的税收政策?
财税〔2012〕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 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 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 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 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 壳。 第三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 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 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 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 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 额的凭证。
填写注意点:1
第(二)项第6点修改为: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 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 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 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情况。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 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1%
提示:
公告对于普通发票开具规范的要求有明确规定: 2017年7月1日。在此时间点之前开具的没有记载” 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 的普通发票,在2017年7月1日以后报销,也属于合 格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 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 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 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餐饮业营改增税收专题
内容
1、营改增餐饮业政策文件介绍 2、专题讲解及案例分析 3、实务讨论
餐饮业营改增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 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 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 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1、纳税人的分类: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区别: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 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 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纳税人的分类
一、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16号公告《关于增值 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3、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 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4、财税„2017‟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 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 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调整后 的表式见附件2,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 3。 三、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 明细)同时废
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16号公告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 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 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 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 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 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 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 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 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