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
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资源保护法是我国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其基本原则如下:
1. 可持续发展原则:强调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2. 预防为主原则:强调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降低环境风险。
3. 损害赔偿原则:强调对环境和资源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 综合治理原则:强调采取多种手段综合治理环境问题,包括法律、行政、经济、科技和文化手段。
5. 公众参与原则:强调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6. 责任追究原则:强调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保护环境和资源。
以上原则是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
试论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1 余克剑 . 建筑文化 的环境 与交融. 新建筑 ,0 1 1: 1 2 0 ( ) 7
而 必 须 加 强 对 这 些 产 品 的放 射 性 、 染 程 度 的监 测 与 管 制 。 污
土地资源 、 水资源 、 各种建材等 ; ②在建造 和使 用过程 中能够 最 大限度 节约能 源消耗 量 , 证能源 的 回收 利用 ; 保 ③适应 并利 用 地 区气候 , 应并保 护 自然 环境条 件 ; 满足使 用者 的多种需 适 ④
晰, 而在控制 温室气体排放这样一个 复杂 的问题 上 。 约 中文 公
字 的 表 达往 往 比较 中庸 和委 婉 。 风 险 预 防原 则 在 有 关 废 物 处理 ( 括 海 洋 废 物 处 理 和 陆 地 包 废物处理 ) 的公 约 中 经 常 出 现 。例 如 , 由非 洲 统 一 组 织 19 年 91
约 对 该 原 则所 作 的描 述 和规 定 。 通 常 情 况 是 , 于具 体 情 况 的 由 不 同 , 险 预 防原 则 的 严 格 尺 度 也 相 应 地 发 生 变 化 。 如 , 废 风 诸 在 物 处 理 这 样 的 问 题 上 ,公 约 中 的 文 字 表 达 往 往 比 较 严 厉 和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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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 a s e nd M a g m e g lSy t m a na e nt
i 式论 国 际 环 壤 法 【 昀 风 睑 预 防 原 则 l 】
Re e r h o h e a t n s a c n t e Pr c u i a ̄ Pr cp e i n er a i a v r n o i i l n I t n t n on l En i men a a o t l w L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环境风险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环境风险的定
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风险是指在环境领域的人类活动过
程中,可能对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危害或潜在威胁的可能性。
环境风险的定义关注的是环境与生态系统在人类活动中所面临的潜在危险。
在环境保护法中,环境风险的定义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 环境破坏的可能性:环境风险考虑了人类活动可能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性影响。
这些影响可能包括水、空气和土壤污染,生态系统破坏,物种灭绝以及人类健康受损等。
2. 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环境保护法强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这意
味着需要识别、评估和管理各类环境风险,以减少或消除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损害。
3. 预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目标之一是预防环境破坏和生态系
统退化。
因此,环境风险的定义强调了预防措施的重要性,以降低环境风险的发生概率。
4. 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环境保护法要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务,并提倡信息
公开。
这样可以增加对环境风险的认识,促进社会对环境保护的积极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环境风险定义为我们提供了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
的基础。
通过识别和管理环境风险,我们可以建立更可持续的发展模式,确保生态环境的健康和人民的福祉。
环境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环境法的四个基本原则环境法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法律体系,其制定和实施基于四个基本原则。
本文将分别介绍这四个基本原则,并说明其在环境法中的重要性。
一、预防原则预防原则是环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强调在环境问题出现之前就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
预防原则主要体现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规划和环境管理等方面。
例如,在进行新建项目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此外,环境规划也要遵循预防原则,合理规划土地利用,保护生态环境。
预防原则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环境风险,保护人类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健康。
二、污染控制原则污染控制原则是环境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它强调对污染源进行控制,减少排放和释放的污染物。
污染控制原则主要体现在环境标准的制定和监测方面。
环境标准是污染控制的基础,通过设定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的限值,对污染源进行管理和监督。
监测则是为了及时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污染控制原则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三、资源合理利用原则资源合理利用原则是环境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强调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要合理利用,保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资源合理利用原则主要体现在自然资源管理、土地利用和能源利用等方面。
例如,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需要制定合理的开发方案,保护和维护生态环境。
在土地利用方面,要合理规划土地用途,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
能源利用也要遵循资源合理利用原则,发展清洁能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资源合理利用原则的实施可以保护自然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四、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重要保障和基础。
它强调公众在环境决策和管理中的参与权利和责任。
公众参与原则主要体现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环境教育等方面。
例如,在环境决策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及时公开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听取社会各界的声音。
同时,要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能力。
论风险社会语境下的环境法预防原则
措施 。联 邦德 国在处 理酸 雨 、全 球气 候变 暖 、北 部海 域污染 等 问题时 经常提 到这个 原则 。通 过在 这些 领域 适用风 险预 防措施 来确 立这个 原则 的合法 性 。风 险预 防措 施 的实施 对 当时德 国工业 环境
保 护和环 境法 的发展 做 出了贡献 。 2 0世纪 8 0年代 ,预 防原则 开始 经常 出现在 国际环 境 保护 条 约 、协 议 和宣 言 中 。 比这 更早 的 关 于预 防原则 的 国际文件 ,是 1 8 9 2年世 界 自然宪 章和 1 8 9 7年第 二次 北海保 护部 长会 议 宣言 。它 们清 楚 的规定 了风 险预防 原则 。 2 0世纪 9 0年代 是预 防原则 全 面发 展 和实 施 的重 要 阶段 ,更 多 国家 了解 、接 受 了这 个 原 则 , 并 发展 了这个原 则 的应用 范 围 和领 域 。预 防 原则 成 为 可持 续 发 展 的 重要 组 成 部分 。有 学者 指 出 2 0世纪 9 0年 代 以后 几乎 所 有 的 与环 境 有 关 国 际法 律 文件 都 承 认 预 防原 则 。值 得 指 出 的 是 1 9 92
或 不知 ;出 于风 险 的 “ 球 性 ” 而使 全 球 和本 土 同 时 重 组 ;知 识 、潜 在 冲 突 和 症 候 之 间 的差 全
别 ;一个 人 为的混合 世界 ,失 去 了 自然 与文化 之 间的二 元性 。风险 社会 理论 提 出之初 正值 切 尔
诺 贝利核 电危 机发 生之 际 ,而 与环境 有关 的风 险一 直是 风险社 会理论 的主要议 题之 一 。应 对风 险
环保法实施细则范本
环保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环境保护,包括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噪声环境、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和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取得进展。
第五条倡导绿色生产,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推广。
第二章环境风险预防和应急管理第六条环境风险预防和应急管理应当构建从源头控制到整体预防、从系统规划到技术支撑、从应急处置到后续监测的体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环境应急能力。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环境风险的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环境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第十条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环境风险事件时,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风险,减少损害。
第十一条紧急情况下,有关单位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以防止环境风险事件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第十二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测,建立健全超标排放监管机制,对超标排放实施严格处罚。
第十四条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之一,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和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应用。
第十五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
第十六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十七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强水质监测,及时发布水质预警信息。
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
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1《草案》规定预防风险确有必要《草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是关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防治的,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防治的确需要风险预防的介入。
风险(risk)不同于危害(hazard),危害是有科学证据证明损害后果(harm)会发生,风险是有科学证据证明损害后果可能会发生,风险是可能发生的危害。
以法律规定预防危害在我国环境法中早已存在,对危害后果严重或不可逆的风险进行法律规制虽不是我国环境法的内容,在国际法以及许多国家的国内法中已经成为常见的做法。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属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认识到控制化学物质风险是十分必要的,例如美国在1986年就颁布了《化学品的健康风险评价指南》,欧盟关于化学物风险控制的白皮书要求在2012年前完成约98000种化合物的风险评估[1]。
我国环境保护部在2013年1月发布《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中指出:“我国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较为薄弱,法规制度、监督监管、基础能力尚不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防控水平亟待提升。
加强化学品环境管理、防控环境风险已经成为‘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新时期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的迫切需要。
”[2]2我国环境法未确立风险预防原则致使风险预防无法实施2.1风险预防原则的发展与含义风险预防原则最初产生于联邦德国环境法中的Vorsorgeprinzip(德语,意为“预防法则”)[3],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风险预防原则已成为德国环境政策的基石,“使具有弹性的、灵活的预防风险的干涉行为具体化”[4]。
从20世纪80年代起,风险预防原则逐步为各国环境立法广泛借鉴和使用,被政府用作支持其在处理酸雨、全球变暖和海洋污染等问题上所采取强硬政策的合法性的有力依据。
在国际法中,最先正式引用风险预防原则的是北大西洋的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领域,之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内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国际环境立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从起 源上看 , 险 预防 原则 最 早产 生 于 2 风 O世 纪 6 代 的德 国 , 逐 渐 发 展 到 在 区域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领 O年 并 域。在 2 世 纪 8 O O年 代 , 国 开 始 向 国 际北 海 部 长 会 德 议 提议 采 纳 风 险 预 防 原 则 , 在 1 8 并 9 4年 的 第 二 届 国 际
北 海 保 护 会议 中 得 到 采 纳 , 会 后 发 表 的《 敦 宣 言 》 在 伦
险预防措 施”包 括逐 步淘汰氟立昂以及其他 消耗臭 氧 ,
层 物 质 的 生产 和 使用 , 规定 了具 体 的 时 间 表 。《 护 并 保 臭 氧层 维 也 纳 公 约 》 此 也 就 被 认 为 是 第 一 个 规 定 风 因 险 预 防 原 则 的 条 约 。在 1 8 9 7年《 特 利 尔 议 定 书 》 蒙 的
国 际 环境 污 染 防 治 领 域 的 立 法 进 行 了 梳 理 。
[ 键 词 ] 风 险 预 防 原 则 ; 际环 境 法 ; 法 关 国 立 [ 中围 分 类 号 ] DF 7 9 [ 献标识码] A 文 [ 章 编 号 ] 1 O — 7 2 (0 6 O 一O 2 一O 文 O 8 4 4 2 0 )4 13 2
境 与 发展 大 会 上 , 5 1 4个 国家 和 欧 共 体 签 署 了 《 合 国 联
约 》 第 二 条 , 确认 了风 险 预 防 原 则 。 的 也
( )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到 环 境 保 护 一 般 性 领 域 二 从 在 19 9 2年 的联 合 国 环境 与 发 展 大 会 上 , 险 预 防 风
境 保 护 。如 1 9 9 2年 的 《 护 东 北 大 西 洋 海 洋 环 境 公 保
环境法
一、什么是环境法?环境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损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定义包含如下内涵:1环境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损害2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类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环境利用关系3环境法的范畴既包含直接确立环境利用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其他法律部门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二、环境权?三、预防原则指对外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环境破坏等应当事前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带来的环境损害。
预防原则的适用表现在:1合理规划、有计划地开发利用环境和自然资源2运用环境标准控制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3对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的活动实行环境影响评价4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慎地对待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开发利用活动四、源头预防制度源头预防基本制度是对影响环境行为的抽象性、预防性管理,主要有环境规划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规划是政府为实现行政上的环境保护目标,在综合考虑各种制度和方法以及相关利益的基础上编制的环境保护工作总体安排和实施方案。
环境标准是指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社会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由法律授权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就环保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规范性技术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一般指决策者在作出可能带来环境影响的意思决定之前,事先对环境的现状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各种不同的替代方案,并就各种方案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和比较,从而选择最适合于环境的意思决定。
五、环境影响制度的基本内容1)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1规划,2建设项目,3经济、技术政策2)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1信息公开,2参与对象的确定3公众参与的方式和期限,4公众的意见反馈3)环评机构的管理六、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后果:1未依法进行环评的规划,不得组织实施2未依法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3对不依法进行环评的责任人进行追究。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全面保护环境:环境保护法的核心原则是全面保护环境。
它要求保护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环境和人类生活环境的协调统一、全面保护环境意味着要关注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物种的多样性、生态平衡和环境质量的改善。
2.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它要求在环境问题出现之前就采取措施,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
与治理问题相比,预防更经济、有效和可持续。
3.综合治理:环境保护法要求综合治理,即采取综合、协调、整合的方法对环境问题进行治理。
综合治理需要统筹各类资源和环境要素的配置,协调相关部门和利益方的利益关系,整合各种管理手段和政策工具,以实现环境保护的整体效益最大化。
4.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环境保护不仅仅是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也需要广大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公众参与可以促进环境信息的公开透明、决策的合法合理,提高环境保护的民主性和社会认可度。
5.责任追究:环境保护法强调责任追究,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环境损害的补偿责任。
对于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环境损害应当按照“污染者负责、受害者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
6.科学决策:环境保护法要求科学决策,即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时,应当充分考虑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的成果,依据科学的数据和评估结果做出决策。
科学决策可以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和可行性,减少决策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7.协调发展:环境保护法要求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它既不是对经济发展的抑制,也不是不顾环境保护的盲目追求。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应当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实现经济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8.全民责任:环境保护法要求全民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每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不仅要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规,还要积极采取环境友好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共同营造适宜的生态环境。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全面保护环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责任追究、科学决策、协调发展和全民责任。
环境法上的预防原则
环境法上的预防原则,是指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环境破坏等应当事前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的带来的环境损害。
风险预防原则的提出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
一般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最早源于联邦德国V orsorge法则①,该法则的核心是社会应当通过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避免环境破坏。
联邦德国在处理酸雨、全球变暖和北海污染的问题上就经常引用该原则以证明其所采取的强硬政策的合法性,并在当时大大地促进了德国环保产业的发展。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确立和发展。
风险预防原则被提出后,首先在国际环境法逐渐得到了肯定和采用。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风险预防原则开始频繁出现在一些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协议和宣言中。
20世纪90年代是风险预防原则全面发展和落实的一个重要阶段,它被更多的国家理解并接受,其适用范围和领域越来越广,并成为可持续发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学者就指出:1990年以后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几乎都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
[2]其中值得一提是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该会议通过的《里约宣言》对风险预防原则的确认具有里程碑意义。
《里约宣言》第15条专门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
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综上所述,预先防范原则自在20世纪80年代产生以来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已扩展到包括了保护臭氧层、气候变化、有毒有害废物处理、防止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生物安全等环境保护的所有领域,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三)风险预防原则在各国国内法中的确立和发展。
国际环境法所确立的风险预防原则反映了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共识,对于指导各国环境法的制定和修订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
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比较先进的国家已在其国内法中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加以采纳,用以防范环境风险在我国,环境政策和法律一般将其表述为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原则,是指将环境保护的重点放在事前防止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之上,同时也要积极治理和恢复现有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以保护生态系统的安全和人类的健康及其财产安全。
新时代我国环境法风险预防原则的制度建构
新时代我国环境法风险预防原则的制度建构李昌凤摘要:风险社会背景下,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领域的国际习惯法地位逐渐清晰并巩固。
为了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提升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协调性与科学性,实现当前生态环境法治改革的逻辑自洽,亟需将风险预防原则确立为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未来的环境法典中应当明文规定风险预防原则,其展开宜采总分模式。
风险预防原则的三种强度版本是相辅相成、彼此衔接的有机统一体,灵活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严重的或不可逆转的且发生可能性应达到“合理怀疑”程度的生态环境风险活动。
协商合作型生态环境风险规制模式耦合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于法律理性之中,将实体上生态环境风险共识的形成纳入程序性的法律制度过程,是生态环境风险规制现实可行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生态环境治理;法律理性;风险规制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24)01-0040-16近年来,风险预防原则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确立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且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也获得了巨大的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的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之一。
我国新近颁布的多部生态环境法律中已有一些风险预防原则的意蕴,但其法律地位、规范效应以及实践效果与生态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还相距甚远。
恰逢我国立法机关将环境法典编纂提上立法日程的契机,深入研究并赋予风险预防原则以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规范表达范式,合理构建涵括行政、司法、公众参与等多元要素的协同控制系统,探索契合中国风险预防原则实现的逻辑进路,法学尤其是环境法学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界和实务界责无旁贷。
收稿日期:2023-06-12作者简介:李昌凤,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环境法学。
源园一尧风险预防原则的发展演进及概念廓清(一)风险预防原则的嬗变演进风险预防原则的英文表述为Precautionary Principle,国内学者尚有“谨慎原则”“警惕原则”“风险防范原则”等类似称谓,但称呼“风险预防原则”者更众,故采此称谓更易使得交流顺畅。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一、预防原则: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是以预防为主,通过制定和执行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等措施,防止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对环境的破坏。
预防原则体现了环境保护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强调在事态暴露之前就采取措施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从而避免环境损害事故的发生。
二、综合平衡原则:环境保护法要求在社会、经济和环境之间实现综合平衡。
环境保护不应仅仅以牺牲经济利益为代价,而应综合考虑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平衡。
即使对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制约,也要坚持环境保护的立场,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环境保护法要求承担环境污染责任的主体来治理污染。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只要他们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环保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治理环境污染。
四、以人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强调保护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环境污染直接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健康,所以环境保护法要求保护人类免受环境污染的危害。
这体现在制定环境标准、管理污染物排放和监测环境质量等方面。
五、谅解原则:环境保护法要求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要互相谅解和协商解决环境问题。
环境污染通常不受国界限制,需要国际社会的合作来解决。
各国之间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
六、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保护法要求公众参与环境决策,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公众是环境保护的受益者和直接受影响者,应该有权利参与环境决策的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关切,并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
七、污染者负担原则:环境保护法要求环境污染者承担清理和修复环境的责任和费用。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只要他们对环境造成了破坏和污染,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行环境修复和补偿。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预防、综合平衡、谁污染谁治理、以人为本、谅解、公众参与和污染者负担。
这些原则对于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起到指导性作用,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了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第一,预防为主原则。
环境保护法明确强调,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这意味着,在进行各种活动时,应尽量避免对环境的破坏,通过科学和合理的规划、设计和管理,提前预防环境问题的发生,减少环境风险。
第二,限度为标准原则。
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该在一定的限度内。
这就要求我们在经济发展和生产活动中,要坚持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处理废弃物、排放污水和废气,确保环境质量不受严重损害,并且要在减少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公众参与原则。
环境保护法规定,在环境保护决策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听取和尊重公众的意见。
这意味着公众有权利参与环境决策,并要求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信息和公开透明的决策过程。
这样可以增加环境保护的公正性和公众的参与感,促进社会的环保共治。
第四,源头控制原则。
环境保护法提出,应通过源头控制和减量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这需要各类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对污染物的减排措施,优先考虑清洁生产技术和环保产品,减少废弃物和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
第五,责任追究原则。
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个人,都要承担对环境的保护责任,对违法行为要进行严肃的处罚和追责,为环境保护事件的发生设立强有力的法律壁垒。
第六,公开透明原则。
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信息应当公开透明。
这就要求政府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公开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包括环评报告、环境监测数据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政府和企业的监督和问责。
总之,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保护环境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持续性。
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共同为美丽中国的建设努力奋斗。
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的环境法基本制度
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的环境法基本制度预防为主原则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为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环境法建立了一系列基本制度,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开展重大建设项目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提前预测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以减少环境破坏和生态风险。
2. 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对于涉及大气、水、土壤等环境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排污许可证,通过设定限值和监管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质量。
3.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通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明确生态保护区域的范围和限制,禁止开展破坏性的开发活动,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4. 废弃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废弃物管理制度,促进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防止废弃物对环境带来的潜在危害。
5. 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等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环境状况信息,提高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6.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环境损害的责任主体和赔偿机制,依法追究环境污染者的法律责任,通过经济手段推动环境保护和修复。
除了以上基本制度,为了更好地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环境法还强调了环境管理的综合性和预防性。
在日常管理中,各级政府应加强环境风险评估和监控,制定环境应对措施,提前预防和应对可能的环境问题。
同时,环境法还强调了环境教育和公众参与的重要性,通过加强环境意识的培养和公众的参与,推动全社会形成共同关注和保护环境的合力。
总之,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的环境法基本制度旨在通过法律手段,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提高环境治理的效果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环境法上的预防原则
环境法上的预防原则,是指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环境破坏等应当事前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的带来的环境损害。
风险预防原则的提出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
一般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最早源于联邦德国Vorsorge法则①,该法则的核心是社会应当通过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避免环境破坏。
联邦德国在处理酸雨、全球变暖和北海污染的问题上就经常引用该原则以证明其所采取的强硬政策的合法性,并在当时大大地促进了德国环保产业的发展。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确立和发展。
风险预防原则被提出后,首先在国际环境法逐渐得到了肯定和采用。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风险预防原则开始频繁出现在一些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协议和宣言中。
20世纪90年代是风险预防原则全面发展和落实的一个重要阶段,它被更多的国家理解并接受,其适用范围和领域越来越广,并成为可持续发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学者就指出:1990年以后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几乎都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
[2]其中值得一提是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该会议通过的《里约宣言》对风险预防原则的确认具有里程碑意义。
《里约宣言》第15条专门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
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 综上所述,预先防范原则自在20世纪80年代产生以来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已扩展到包括了保护臭氧层、气候变化、有毒有害废物处理、防止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生物安全等环境保护的所有领域,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三)风险预防原则在各国国内法中的确立和发展。
国际环境法所确立的风险预防原则反映了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共识,对于指导各国环境法的制定和修订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
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比较先进的国家已在其国内法中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加以采纳,用以防范环境风险在我国,环境政策和法律一般将其表述为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原则,是指将环境保护的重点放在事前防止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之上,同时也要积极治理和恢复现有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以保护生态系统的安全和人类的健康及其财产安全。
我国环境法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思考
我国环境法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思考王萌;田信桥;胡云云【摘要】环境风险预防则是应对环境风险日益凸显的重要则。
通过对环境风险预防则的分析,发现环境风险预防则在我国确立中还存在着对其研究程度不够、混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则以及仍惯事后执法的传统思维等问题。
面对挑战,应多措并举推进环境风险预防则建设,例如确立环境风险预防则作为环境法基本则,转变举证责任主体的机制、建立信息公开等与风险预防则相关的法律制度,拟采过错责任为风险预防的归责则,从而预防和遏制环境风险的产生与扩散。
%Environmental risk prevention principle is an important principle in response to envi-ronmental risk highlights day by day. Through the analysis on the principles of environmental risk prevention, it was found that environmental risk prevention principles established in China still have many problems such as their research degree is not enough, confused with the principle of"pre-vention first, combining prevention with control" and accustomed to the traditional thinking after law enforcement. Face the challenge, we should take measures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risk prevention principle, for example, establishing environmental risk prevention princi-ple as a basic principle of environmental law, the transformation mechanism of the burden of proof subject, setting up the system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risk prevention principle related, to prevent and curb the generation and diffusion of environmental risk.【期刊名称】《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00)002【总页数】4页(P1-3,20)【关键词】环境风险;风险预防原则;环境保护;原则构建;法律制度;风险遏制【作者】王萌;田信桥;胡云云【作者单位】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杭州 311300;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杭州 311300;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杭州 3113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197现代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在推动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各种危险与损害。
环境保护治理规定
环境保护治理规定一、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环境保护治理规定是我国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目的是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有效的环境保护治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治理规定以基本原则为指导:1.预防为主:采取预防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
2.综合治理:坚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统筹考虑经济、生态、社会的关系,实现协同治理。
3.依法治理:以法律为基础,强化环境保护的法律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4.科学决策:依据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制定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标准,实施科学决策。
5.公众参与:强调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治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
6.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进行追责,实行严格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三、主要内容环境保护治理规定包括主要内容:1.环境保护目标:规定我国的环境保护目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水质保护、土壤修复、生态保护等方面。
2.环境保护标准:制定各类环境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确保环境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在规定范围内。
3.环境保护监管:建立环境保护监管机构,对环境污染源进行监测、评估和治理,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督。
4.环境风险评估: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进行风险评估,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5.环境修复: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和恢复,恢复环境的生态功能。
6.环境信息公开:加强对环境信息的公开,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7.环境惩罚和诉讼: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罚,依法追究责任,对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救济机制。
四、实施措施为了有效实施环境保护治理规定,还需采取实施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及时制定和修订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持法规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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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1《草案》规定预防风险确有必要《草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是关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防治的,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防治的确需要风险预防的介入。
风险(risk)不同于危害(hazard),危害是有科学证据证明损害后果(harm)会发生,风险是有科学证据证明损害后果可能会发生,风险是可能发生的危害。
以法律规定预防危害在我国环境法中早已存有,对危害后果严重或不可逆的风险实行法律规制虽不是我国环境法的内容,在国际法以及很多国家的国内法中已经成为常见的做法。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属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理解到控制化学物质风险是十分必要的,例如美国在1986年就颁布了《化学品的健康风险评价指南》,欧盟关于化学物风险控制的白皮书要求在2012年前完成约98000种化合物的风险评估[1]。
我国环境保护部在2013年1月发布《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中指出:“我国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较为薄弱,法规制度、监督监管、基础水平尚不能适合形势发展要求,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水平和防控水平亟待提升。
增强化学品环境管理、防控环境风险已经成为‘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新时期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的迫切需要。
”[2]2我国环境法未确立风险预防原则致使风险预防无法实施2.1风险预防原则的发展与含义风险预防原则最初产生于联邦德国环境法中的Vorsorgeprinzip(德语,意为“预防法则”)[3],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风险预防原则已成为德国环境政策的基石,“使具有弹性的、灵活的预防风险的干涉行为具体化”[4]。
从20世纪80年代起,风险预防原则逐步为各国环境立法广泛借鉴和使用,被政府用作支持其在处理酸雨、世界变暖和海洋污染等问题上所采取强硬政策的合法性的有力依据。
在国际法中,最先正式引用风险预防原则的是北大西洋的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领域,之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内的适用范围持续扩大。
20世纪90年代以后,风险预防原则发展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环境法原则,广泛地适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变化控制、海洋污染防治、危险化学品控制等国际环境保护领域[5]。
当风险预防原则陆续被载入大量的国际性环境法律文件后,它的定义多种多样,版本不一。
詹姆斯西克(JamesE.Hickey)和沃恩沃克(VennR.Walker)在1995年找出了出现在当时主要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中多达14种的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6],帕尔桑迪(PerSandin)则在1999年的著述中收录了风险预防原则定义的19种版本[7]。
国外有学者认为能够因这些定义所要表达的含义的不同,将风险预防原则简单地分为两类:弱风险预防原则与强风险预防原则。
被认为是弱风险预防原则与强风险预防原则的代表性表述的,分别是《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与1998年《温斯布莱德声明》中的相关规定[8]。
到缺乏科学上的确实证据的风险的威胁时,弱风险预防原则要求针对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强风险预防原则对于后果的严重性不做过高的要求;弱风险预防原则允许政府在缺乏确实的科学证据时采取预防措施,强风险预防原则则要求政府即使缺乏确实的科学证据也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弱风险预防原则要求政府在采取预防措施前理应实行成本-效益分析,强风险预防原则下采取措施预防风险则可能是不计成本的。
如果能够充分理解风险预防原则的“灵活而有弹性”,我们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以上对于强弱风险预防原则的代表性的表述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除了有无涉及到举证责任转换(shifttheburdenofproof)的问题之外。
弱风险预防原则与强风险预防原则共同地分享着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理念:不能把没有科学上的确实证据作为拒绝采取风险预防措施的藉口。
至于风险的后果是否充足严重、能否修复,政府是必须还是被允许采取预防措施,风险预防原则给出的答复能够是弹性和灵活的。
弱风险预防原则的出现无非是为了防止风险预防原则过于绝对化而采取的自然的修正行为,是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必然结果,弱风险预防原则在本质上与强风险预防原则是一致的。
除了认为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混乱、不明确,风险预防原则的反对者们还认为:为避免不利后果的出现,依照风险预防原则采取预防措施可能会导致机会的丧失;规避风险的行为或决策反而带来新的风险;风险预防原则会助长贸易保护主义;风险预防原则从实质上是反科学、反技术、反增长的。
其中,孙斯坦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存有的意义不大,却能够取得非同一般的影响力并被广泛地接受为政府规制行为的指导法则,是因为存有于人类理性与认知领域中的偏见(bias)造成的。
但是,仅以存有认知偏见做为反驳风险预防原则存有的作用和意义的理由是不够的。
首先,认知偏见在科学探索、社会决策以及个人判断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认知偏见并非都是理解的屏障,有时它会成为获得理解的前提[10]。
认知偏见不能成为否认风险预防原则的意义的理由。
其次,孙斯坦驳斥风险预防原则的阐述同样存有选择性感知偏见、确认性偏见、科学技术乐观主义、人类中心主义以及社会多样性疏漏等认知偏见。
还有学者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只能是缔约国决策过程中理应参考的一项辅助性的、指导性的原则,名义上被称作“原则”,实际上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11]。
但不可否认,在国际法领域,学者们普遍认同风险预防原则已经成为或是正在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习惯法的一个部分[12]。
虽然风险预防原则的美国批评者们经常将风险预防原则视为“未能根植美国的欧洲有毒舶来品”,认为在欧洲已经普遍成为法律原则的风险预防原则在美国不过是个法律概念,不具备法律原则的地位[13]。
但不容置疑地,风险预防原则已深切地植入美国法律,构成美国公众健康与环境保护领域中大量行政许可程序的基础,美国FDA新药审查程序既是不计其数的例证之一。
无论是在欧盟还是在美国,现今的风险预防原则除针对环境问题之外还进一步扩展到了其他的部门法和法律规制领域,如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科学技术法[14]、人权法[15]、儿童权利保护法[16]等等。
与它的灵活性带来的适用中的不确定性相比,我们更应该看到风险预防原则的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
2.2风险预防原则未在我国环境法中确立令人感到遗憾的是,风险预防原则并非我国现行环境法中的基本原则。
究其原因,当发达国家以较高的社会发展水平拥有在环境或发展的问题上实行选择的自由,从而得以确立和适用风险预防原则时,作为发展占据中心与主导位置的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某种水准上会被政府认为是更为重要的。
虽然我国签署了众多的写有风险预防原则的环境保护国际法律文件,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里约宣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宣言》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在国际法领域充分表达了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肯定。
但是,考察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律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风险预防原则并没有完成由国际法向我国国内法的转化,不能所以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在我国国内法中确立并适用。
当然,也有些级别较低的部门规章,如2001年国务院通过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做出风险预防的相关规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17]很明显,该条例不但对农业转基因技术危害同时也对农业转基因技术风险给予法律规制[18]。
但是,因其效力级别较低,不能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立法起到指导作用。
2.3《草案》预防风险的规定无法真正实施行政机构如因预防风险采取预防措施,例如环境保护部门为了预防大气污染的风险而行使行政裁量权,令污染企业关停并转、令城市机动车限行,都会带来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
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导致个人利益受损,如果不能适用风险预防原则,这时就需要行政机构承担较为严格的举证责任,证明采取风险预防措施有确实的科学依据。
当以存有风险作为理由施行管理措施的时候,就不能以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要素(缺乏科学上的确实证据不能成为拒绝采取预防措施的藉口)免除行政机构为将要采取的管理措施拿出确实证据的责任。
风险就意味着因为科学技术的不确定性,行政机构是拿不出确实证据证明其行为的正当性的。
也即,即便规定了风险预防的《草案》顺利通过,成为最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最终生效,也无法依此真正实施风险的预防管理。
所以,作者以风险预防原则未在环境法中确立为由,反对《草案》贸然提出风险预防,建议将“风险”改为“危害”。
第五十四条第1款:“……,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建议改为:“……,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危害管理”,第五十四条第2款:“……,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建议改为“……,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危害。
”3环境法需尽早确立风险预防原则毋庸置疑地,环境保护预防优于治理,这不但仅是因为两者成本的考虑,也是因为两者效果的差异。
如果环境保护仅仅针对具有确实科学证据的危害,而忽略后果严重的或不可逆的风险,预防将变得毫无意义。
不但仅是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在水污染防治、危险物品管制、固体废物管理、放射性污染防治、现代生物技术管制等领域,也都迫切需要提升对风险的注重度,以更为积极的态度应对风险问题。
随着2015年1月1日被认为是“历史上最为严厉的环境保护法”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中国政府向世人显示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重大决心。
希望在政府持续增大环境保护力度的不久的将来,风险预防原则能够被确立为包括环境法在内的多个部门法中的基本原则从而得到广泛的适用。
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