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公司、银行、民间借贷三种借贷方式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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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需要贷款的用户首先会想到三种获得现金的方式,一种是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获得资金进行使用,例如:民营银行、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私人借贷、网络借贷、金融超市、金融集团、民资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登记中心等。除了这些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典当行也成为民间资本一大新的流向。高利贷是借贷的一种形式,也算是民间借贷的一种方式。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在银行获得现金进行使用,还有是直接通过贷款担保公司获得融资,这里大致分为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这两种。那么这三种方式哪个更好呢?面对如此繁烦复杂的融资渠道我们来做个对比:

一、三者定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以方便、简单、快捷著称,额度不高,成为民间资本主要的可流通方式。其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这种方式存在一个较大的弊端,那就是其流程范围不在“法律监管”之内,也就是说其安全性还有待加强。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人情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但话又说回来,面对如此“致命缺陷”尤其是以为载体的交易形式,还能在市场上“大行其道”,这背后的原因值得玩味,在银行进行资本垄断的背后,民间借贷的这种“夹缝生存”形式在短时间内是不会发生改变,那么我们该怎么办?

其实以民间借贷来说,借贷方与债权方利益都不能得到百分百的保证,为了降低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互相保护双方的的经济利益,在借贷过程中应该留意以下几点:

1、合乎法律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双方必须签订协议

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3、利率应合法

按照规定,利率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就该按照高利贷的形式进行判断定义。

4、提供担保、抵押或者质押

对于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并都应订立书面借贷协议。

5、及时催收,按时还款

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如借款期满后又经过2年,出借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的,法律不予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应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还款期限起重新计算。

6、运用法律

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的违法行为,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措施。如此第2条以及第4条显得尤为重要。

7、谨防“非法集资”式的民间借贷

前面所说的高利贷,有些人实在走投无路才去借高利贷,而最后甚至导致家破人亡。这

种“变味”的民间借贷风险最大,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8、利息约定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如果超过4倍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9、注意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孰料,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在此提醒大家: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法院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对于双方都需要注意的9大地方,时刻警记,在万不得已的时候最好不以民间借贷这种形式。再来看第二种贷款形式——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在所签订的保证文件中,若无按时还款则履行相应保证)、抵押贷款(以资本作为抵押物获得贷款,通常为商品房、车、股票、基金等保值较高物品)、质押贷款(以质押物品的形式给与贷款,多以典当行所发生的形式,如古董字画等物品质押)。

担保贷款由于第三方介入,以第三方连带责任为由,使得放贷机构对于借贷者的风险评估更加宽松些,对冲了部分风险,所以在08年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了财企[2008]235号文件《关于做好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对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而对于很多需求大额资金的企业主或是生意人士担保贷款找贷款公司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因为从银行来说,这种方式使得其资金周转门槛大大降低。

一般来说,担保方可以是个人,比如说小额贷款公司。也可以是担保公司,即作为借款方与银行的中介。无论是何者,这其中同样需要借款者注意的地方。

1、担保方是否具有担保资格?

《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贷款却是以一些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由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是靠财政拨款进行开支的,它们所拥有的资产,单位无权处理,实际上这种担保就成了无效担保。这是其一资格的判定,其二,还有不具备担保能力的一类人是不能作为担保方的,《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这里的关键所在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在实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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