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怎么处罚
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禁止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禁止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从业人员履职行为,预防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事件,保护公众切身利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非法集资与民间借款的区别。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第三条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危害。
扰乱了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干扰了国家政策的有效执行。
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带来社会不稳定,破坏和谐社会建设。
非法集资的主要对象是普通群众,尤其是下岗职工、退休工人、农民等低收入群体,非法集资活动会给这些人带来更大的伤害。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四条创新举报方式和渠道在内部视频系统上开辟专栏,公布举报监督电话、邮箱网址,接受全民监督。
第五条采用多形式、多层次、多途径的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我行视频宣传系统的作用,引导和提高从业人员对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认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
第六条利用各网点报送的大额现金备案表,筛选排查发生频繁的客户,从中发现员工及其近亲属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行为,排查出违法犯罪问题,要重拳出击,努力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我行纪委和各网点、各部室签订不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承诺书。
第八条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向从业人员发送远离非法集资风险警示信息。
第九条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召集社会人员深入网点或在从业人员交友圈内开展拉网式暗访调查和取证。
第十条努力抓典型,做到早发现、早处理,绝不手软,曝光典型案例,在全辖形成打击非法集资和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银行员工行为准则违规及处罚条例
银行员工行为准则违规及处罚第一条劳动纪律执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罚款200—2000元,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罚款2000—5000元,调整岗位、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降职;情节严重的,待岗,撤职处罚。
(一)工作中擅离职守、推诿扯皮或消极怠工的;(二)在办公或营业场所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三)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拒不执行岗位轮换、定期交流、强制休假和亲缘关系回避制度的;(四)未经批准私自出国,或因公外事出访期间违反外事纪律的。
第二条违反规定,经常迟到、早退和旷工的,给予罚款200-2000元,通报批评;连续旷工达1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第三条有下列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2000—5000元,待岗,记大过至降职;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撤职至开除处罚。
(一)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的;(二)介绍机构、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个人发放高利贷的;(三)借行社名义或利用行社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的;(四)利用行社员工或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或借用客户的个人账户为员工过渡资金的;(五)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六)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或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的;(七)利用或允许他人在本行社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
第四条员工行为排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罚款200—2000元,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调整岗位、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降职处罚。
(一)未按规定建立工作人员行为排查和报告制度,或未按规定排查、排查不及时的;(二)排查工作流于形式,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排查发现重大问题之后,未按规定报告、处理或处理不当的;(四)未建立排查台帐,对排查发现的问题未安排专人跟踪整改的。
第五条违反员工行为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罚款2000—5000元,待岗,记大过;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处罚。
银行员工严禁参与民间借贷心得体会
银行员工严禁参与民间借贷心得体会一、引言
(简要介绍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和背景)二、民间借贷的概念与风险
(解释民间借贷的定义,以及其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三、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的危害
1. 对个人职业生涯的影响
职业道德的损害
职业生涯的风险
2. 对银行声誉和业务的影响
银行声誉的损害
银行业务的风险
3. 对金融市场秩序的破坏
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法律秩序的破坏
四、严禁参与民间借贷的法规与政策
1. 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
银行内部对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的禁令
2. 银行的规章制度
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
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五、个人学习体会
1. 对严禁参与民间借贷规定的认识对规定的理解
对规定的认同
2. 个人行为的自我约束
自我约束的重要性
实际工作中的自我约束措施
3. 对同事的监督与提醒
监督与提醒的重要性
作为银行员工的责任感
六、实际工作中的防范措施
1.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定期参加法律法规培训
主动学习相关政策
2. 增强职业道德意识
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
在日常工作中践行职业道德
3.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参与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在团队中推广风险防范意识
七、案例分析
1. 参与民间借贷的典型案例
案例介绍
案例分析
2. 案例带来的启示
对个人行为的警示
对银行管理和教育的反思
八、结语
(总结心得体会,表达对遵守规定、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决心)。
银行员工不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承诺书
银行员工不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承诺书监管部门和中国农业银行制度规定,禁止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活动,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主要制度规定和处罚条款如下:一、员工不得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有关规定(一)员工不得参与经商办企业、从事第二职业的有关规定。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9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关人时,主动汇报或提请工作回避;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中国农业银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银党纪〔2010〕73号)不得有下列行为,第4条第4款:“违反规定以各种方式为企业、个人融资,充当资金掮客。
”;第6条第4款:“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以及农业银行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第7条第1款:“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或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第2款:“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行的关联企业和与本行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搭“干股”或接受赠股”、第3款:“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第4款:“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第5款:“未经批准兼任农业银行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第6款:“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单位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单位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3.《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第25条第5款:“员工不得从事以下活动:1.自行在其他单位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
2.不得在外参与经营性或盈利性活动。
银行员工借客户贷款的钱案例
银行员工借客户贷款的钱案例【原创实用版】目录1.银行员工借客户贷款的钱案例概述2.案例中的法律问题3.如何避免类似案例发生4.结论正文【银行员工借客户贷款的钱案例概述】银行员工借客户贷款的钱案例近期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这个案例中,一名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借用了客户的贷款资金,最终导致客户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不仅揭示了银行管理方面的漏洞,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对于此类行为的严厉态度。
【案例中的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案例涉及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借用客户贷款资金,这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其次,这个案例也涉及到了银行对客户的侵权行为。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义务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在这个案例中,银行未能履行好这一职责,导致客户遭受了经济损失。
因此,银行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何避免类似案例发生】为了避免类似案例的发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银行内部管理。
银行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监管,让员工明确认识到职务侵占等行为的法律后果,增强员工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
2.完善银行内部制度。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例如,建立贷款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实行资金封闭运行,防止资金被挪用。
3.提高客户的法律意识。
客户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及时发现并举报银行员工的违法行为。
【结论】银行员工借客户贷款的钱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看到了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
为了避免类似案例的发生,需要从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完善银行内部制度和提高客户的法律意识等多方面入手。
银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案件解析|高杉LEGAL
银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案件解析|高杉LEGAL银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热点问题典型案件解析作者|曹会杰(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融商事诉讼,微信号:caohuijie003)*本文经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 近年来,随着民间资本日益庞大、民间融资需求持续高涨、正规借贷规模不断收紧,民间融资日渐活跃。
基于银行信用方面的“可信赖性”,社会人员利诱银行员工基于自身工作职能、通过多种资金路径,套取银行信用,将民间融资的风险转嫁至银行,使得银行成为社会人员非法融资的“通道”,如浙江杭州联合银行42位储户9505万元存款丢失案(后杭州联合银行在高压态势下率先垫付全部存款)。
同时,由于非法融资行为被立案侦查、所涉及民间融资链条的断裂,融资参与人通常会将矛头对准银行,以不同路径产生的各类凭证(存单、借条、担保函等)为依据,向涉事银行提起民事诉讼,典型的如内蒙古中行农行包商行等多家工作人员与非法集资人员图某内外勾结引发储户与银行多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本文以笔者经办、了解到的热点案件为例,结合权威新闻报道,精选整理了最高法院和部分高级法院的相关典型裁判文书,以期能够揭示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向银行体系转移的多种模式,并为解决实践中疑难问题提供新的注解。
(注:篇幅所限,本文中提到的法规、法院名称、银行名称等均为简称)一、银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的表现形式据笔者观察,违规参与民间融资的银行员工,大多为以下两类,一类是分支机构(支行及分理处)负责人,另一类为营业场所柜面工作人员,基于工作职能不同具备不同违规形式。
机构负责人多以直接参与融资、用个人账户违规与实际用资人发生频繁异常资金往来,采取吸收存款不入账等手段转给用资人放贷甚至直接作为放贷人,但表面上仍为储户出具真实存款凭证(典型案件如中行辽宁水游城支行系列案、安徽泗县农合行系列案等);或擅自使用银行公章,出具借款凭证、担保书、承诺书等,使银行卷入巨额融资纠纷之中;柜面工作人员则多为非法融资人员“劫持”银行信用的帮手,采取伪造变造存款凭证、诱骗储户多输入密码等操作形式将储户存入的资金(甚至并未真实存入资金)非法转移至社会人员手中(此类情形最为典型的莫过于内蒙古图娅与中行、农行、包商行部分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系列案以及杭州联合银行42名储户存款丢失案)。
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为适应银行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A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进行了部分补充,制定修正案如下:一、第七条、第二十条中的“经济处罚”修改为“经济处理”。
二、第十一条“无职可撤、无职可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修改为“无职可撤、无职可降的,达到降职处分档次的,在给予记大过处分的同时,降一档薪酬档次;达到撤职处分档次的,在给予记大过处分的同时,降两级薪酬档次。
无薪酬档次可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增加:“违规行为达不到纪律处分档次,需要给予经济处理的,根据违规的具体情节和后果,停发部分或全部绩效工资,停发绩效工资最低不少于2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当年绩效工资标准的2个月绩效工资。
”三、第十五条“对于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不好或拒不悔改的,由原处理行研究决定,延迟解除处分。
对于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由受处分人提出申请,原处理行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提前解除处分的,处分期不得少于原处分期的一半。
”修改为“对于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不好或拒不悔改的,由所在行提出延迟解除处分申请,报原审批行批准,延迟解除处分。
延迟解除处分的,延长处分期不得超过原处分期。
对于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由受处分人向所在行提出申请,报原审批行批准,提前解除处分。
提前解除处分的,处分期不得少于原处分期的一半。
”四、第二十八条“在账户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增加1款,作为第(五)款。
(五)办理虚假验资业务的。
五、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增加1款,作为第(十一)款。
(十一)组织或参与银行卡违规套现或恶意透支活动,数额较大的。
六、第一百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删除第(十二)款“在与本行有直接业务关系的单位兼职或参股,经商办企业的。
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2)
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2)银行员工具有重要的货币流通管理职责,必须保证操作规范、安全、透明,维护银行声誉和客户利益。
但有些员工可能因为私心的驱动,触犯了法律、违反了银行制度,造成不良后果。
为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发生,银行需要建立严格的惩罚措施,制定详细的违规处理办法,明确权责、规范操作、落实监督,严格惩罚违规行为。
1.非涉案违规处理1.1 超出授权或未得客户同意擅自处理财务问题的员工:银行应对该员工进行警告或者批评教育,同时对其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与风险意识;如行为严重,可对其进行悬挂岗位直至辞退。
1.2 借信贷款或转账给亲友或本人:银行应严格要求员工尊重职业道德和规章制度。
对于既往违规者当即辞退,严肃处理;对于行为轻微者,应进行三次以上严肃的批评教育,对其行为进行严格监控和作出批评岗位调整。
1.3 对客户不实开票或伪造业务单据:银行应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对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
对于有重大失误的员工,在警示后6个月内不允许进行经营活动。
具体行动计划可以压缩个人薪水、停发奖金、限制晋升等。
1.4 未进行风险排查或相关业务合规审查:银行应建立起更加和谐的员工和风险管理体系。
公司可以考虑调整员工业务职责,多次安排规章制度和合规审计的培训。
2.涉案违规处理如果员工存在经济犯罪行为,会严重影响到银行经营和声誉,特别是对于股东和投资者的信任度、员工的职业荣誉,都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引起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银行采取以下措施:2.1 损害赔偿。
银行员工的违规行为造成损失,应根据不同情况视情节轻重作出合适的赔偿方案。
赔偿方式可以定期奖励、变更薪酬、延期发放扣除等。
2.2 惩处行动。
针对罪行较小的员工,决定其解雇或停职直至警告;对于罪行较重的员工,建议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并积极配合当地纪委的工作。
2.3 市场舆论管理。
针对员工的违规行为,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承认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适当措施向社会作出解释,制止恶劣影响。
银行员工民间借贷界定标准
银行员工民间借贷界定标准本标准旨在为银行员工在处理民间借贷事务时提供准确的界定标准,以确保员工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
以下是该标准的主要内容:一、定义1. 民间借贷:指由个人、企业或组织之间自愿协商达成的合同借款行为,不包括国家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正规借贷服务,也不包括银行员工个人与客户之间的借贷行为。
二、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的限制1. 禁止参与借贷:银行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参与民间借贷,包括担任借款人、出借人、居间人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参与。
2. 禁止利益冲突:银行员工不得利用工作职权和信息优势,向客户介绍民间借贷业务,或在民间借贷中获得利益。
若发现相关机会,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
3. 禁止滥用职权:银行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以威胁、敲诈等不正当手段要求客户提供民间借贷。
4. 禁止违约:银行员工不得故意违约或串通诈骗他人借贷。
5. 禁止挪用资金:银行员工不得将客户存款或银行资金以任何方式用于民间借贷。
三、员工报告义务1. 发现民间借贷:一旦银行员工发现客户涉及民间借贷,应立即向所在银行的风险控制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2. 接到投诉举报:若银行员工接到有关民间借贷的投诉或举报,应立即向所在银行的合规或监察部门报告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证据。
四、管理措施1. 管理要求:银行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对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意识,明确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的违规行为要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2. 内部监督:银行应建立监督机制,定期或随机检查员工的民间借贷行为,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3. 合规意识:银行应加强合规宣传,提高员工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强化员工的合规意识。
五、违规处理1. 纪律处分:对于违反本标准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纪律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辞退等处分措施。
2. 刑事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员工,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1.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银行员工,包括业务员、柜员、部门经理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
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业⾦融机构及其从业⼈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邮政储蓄银⾏,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租赁公司:近期,少数银⾏业⾦融机构及其从业⼈员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法集资活动的风险较为突出,在社会上引起很⼤反响,对银⾏业⾦融机构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给相关机构资产安全带来较⼤风险。
为规范银⾏业⾦融机构及其从业⼈员⾏为,有效防范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法集资引发的风险向银⾏体系转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合规经营,不得直接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法集资活动银⾏业⾦融机构及从其从业⼈员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法集资活动。
⼀是不得以变相提⾼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和关系⼈⽀付费⽤或佣⾦等⽅式违规吸储。
⼆是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法集资活动。
三是不得介绍机构和个⼈参与⾼利贷或向机构和个⼈发放⾼利贷。
四是不得借银⾏名义或利⽤银⾏员⼯⾝份私⾃代客投资理财。
五是不得利⽤银⾏员⼯或银⾏客户的个⼈账户为他⼈过渡资⾦,不得借⽤银⾏客户的个⼈账户为银⾏员⼯过渡资⾦。
六是不得⾃办或参与经营典当⾏、⼩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
七是不得向他⼈提供与⾃⼰经济实⼒不符的个⼈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提供担保。
⼋是不得允许⾮本⾏员⼯以各种⽅式进⼊银⾏业⾦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法集资活动。
⼆、严格责任追究,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制各银⾏业⾦融机构是内部员⼯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法集资活动的管理和处置主体,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管理和问责⼒度。
⼀是要持续加强员⼯思想教育,引导员⼯树⽴正确的世界观、⼈⽣观和价值观,增强法制意识,知晓⾏为后果。
⼆是要?J⼀步梳理完善银⾏业⾦融机构前、中、后台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为的监督管理,特别是要关注员⼯“⼋⼩时”以外的⾏为。
三是要建⽴和落实管理责任制,银⾏业⾦融机构要⼀级抓⼀级,层层抓落实,凡措施不⼒、出现重⼤事件的要及时调整其负责⼈,并严格责任追究。
职工禁止私自借贷与透支规定
职工禁止私自借贷与透支规定一、背景介绍作为一家企业,为了保障职工的工作环境和个人权益,制定一系列规定是必要的。
其中,禁止员工私自借贷与透支是为了保护员工的财务安全和公司的正常运行。
本文将详细介绍职工禁止私自借贷与透支的相关规定和措施。
二、禁止私自借贷规定1. 定义私自借贷是指职工在没有经过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向他人或组织借款。
此处的借贷行为无论是否有产生利息,都属于私自借贷的范畴。
2. 禁止私自借贷的原因禁止私自借贷有以下几个原因:(1) 管理风险:私自借贷容易导致员工财务状况不稳定,增加企业风险。
(2) 影响工作效率:借贷纠纷可能分散员工的注意力,影响工作效率和责任心。
(3) 动摇员工忠诚度:私自借贷容易导致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降低,对企业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3. 相关规定为了严格禁止私自借贷行为,公司制定如下规定:(1) 未经公司许可,职工不得从任何人或组织处借贷。
(2) 职工如需要贷款,必须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经过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3) 公司将建立借贷申请流程和审批制度,确保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风险管控。
三、禁止透支规定1. 定义透支是指职工使用超过其账户余额的资金进行消费的行为。
透支可以发生在银行账户、公司支付系统或其他有关账户中。
2. 禁止透支的原因禁止透支有以下几个原因:(1) 财务风险:透支会导致公司资金流动不畅,增加财务风险。
(2) 资金不公平分配:透支可能导致公司无法公平地分配资金,不符合职工个人和公司整体利益。
(3) 影响公司声誉:透支行为容易引起内外部的负面评价,损害公司声誉。
3. 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规范员工的财务行为,公司制定如下禁止透支规定:(1) 职工个人账户或公司支付系统不得透支。
(2) 公司将建立账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账户和支付系统的监控与审核,发现透支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3) 对于发现透支行为的职工,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扣发工资、调整职位和辞退。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行各级机构和全体人员遵纪守法、规范经营、防范风险,保障各项业务快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行规章制度应受到处罚的行为。
对于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违规行为,应依据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对于未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轻微违规行为,应依据《XX银行违规处罚办法》给予扣分或处罚;对于案件发生的严重违规行为,应依据《XX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一)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违规行为,参加研究决定的主要负责人、持赞同意见的人为责任人,其中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二)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下级人员违法、违规办理业务,发出指令的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三)下级人员明知领导和上级部门的行为是违规的,不制止、不报告,并参与违规活动,该下级人员同为主要责任人;(四)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明知下级人员违规不制止、瞒报的,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同为主要责任人;(五)未经领导和上级部门同意,经办人员擅自进行的违规行为,该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六)因个人决策失误发生的违规行为,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七)因经办人员隐瞒、变造或篡改事实,造成决策失误的行为,经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八)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同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以及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要与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给本行带来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第六条违规处罚信息来源包括机构自查、内部日常管理、条线检辅、审计检查、信访核查、主发起行检查、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客户投诉以及媒体报道等渠道.第七条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等依法处理。
民法典中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如何进行处理
民法典中员⼯参与民间借贷如何进⾏处理在现实⽣活中民间借贷是⾮常多的,民间借贷是⾃然⼈、法⼈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合法的民间借贷才受法律保护,那么民法典中员⼯参与民间借贷怎样进⾏处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员⼯参与民间借贷如何进⾏处理民法典对员⼯参与民间借贷如何进⾏处理没有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参加民间借贷不构成犯罪的,不得对员⼯进⾏处理,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单位单⽅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六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处理1、处理纠纷,提供证据很重要。
⼈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借据;⽆书⾯借据或⽆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利害关系的两⼈以上的证⼈证⾔,来⽀持⾃⼰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有4倍的限制。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于银⾏利率,但最⾼不得超过银⾏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
借贷双⽅对约定的利率发⽣争议⼜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不得谋取⾼利。
出借⼈不得将利息计⼊本⾦谋取⾼利,审理中发现借款⼈将利息计⼊本⾦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
4、有⽆约定利率争议的处理。
借贷双⽅对有⽆约定利率发⽣争议,⼜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定期⽆息借贷的处理。
公民之间的定期⽆息借贷,出借⼈要求借款⼈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放贷应承担什么责任
银⾏⼯作⼈员违规放贷应承担什么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借贷活动时,借贷双⽅可以签订贷款合同,⽽银⾏是最为重要的出借⼈,向银⾏贷款的,银⾏⼯作⼈员会对贷款者资格进⾏调查,那么银⾏⼯作⼈员违规放贷应承担怎样的责任?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银⾏⼯作⼈员违规放贷应承担什么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银⾏⼯作⼈员违反法律的规定发放贷款的,数额巨⼤或者造成重⼤损失的,会构成违法放贷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或者造成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造成特别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
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的范围,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和有关⾦融法规确定。
企业向银⾏贷款流程1、向银⾏提交企业贷款申请⾸先,在贷前了解好需要准备的相关资料并着⼿准备,到银⾏填写贷款申请表,并将准备好的资料递交给银⾏。
2、银⾏受理企业贷款申请并开始进⾏审核这⼀步其实和借款⼈没什么关系,主要是银⾏针对借款⼈的情况进⾏调查、审核。
然后会有信审电话打给借款⼈,只要留意接听该电话并回答好相关问题就好,回答问题时态度好⼀点,给银⾏留个好印象。
3、借贷双⽅签订企业贷款合同如果银⾏审批通过,会和借款⼈针对贷款额度、利率、贷款期限以及还款⽅式等⽅⾯进⾏沟通,沟通好后双⽅就可以签订贷款合同以及相关的法律⽂件了。
有需要办理⼿续的,根据银⾏要求办理相关⼿续即可。
4、银⾏发放贷款银⾏将借款⼈所有信息收录后,会根据流程放款。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银⾏⼯作⼈员违反法律的规定发放贷款的,数额巨⼤或者造成重⼤损失的,会构成违法放贷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银行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成因、危害及管控
银行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成因、危害及管控防控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对策——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专题调研报告银行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成因、危害及管控近年来,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行为在社会上盛行,据有关情况通报,一些银行业的员工也相继卷入之中,有的参与民间借贷、金融传销、经商办企业等活动,有的甚至涉嫌诈骗案件严重问题。
针对“防控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问题,我们走访了一些银行业基层单位,开展了专题调研,分析了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问题的特点、原因及危害等,提出了防控对策。
一、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的主要特点:据了解,在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中,主要存在着8种表现形式的行为:一是员工直接组织非法集资活动;二是员工参与社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活动;三是员工充当资金“掮客”;四是员工向他人贷款或借款给他人使用,形成经济纠纷案件;五是员工以单位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或员工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并形成经济纠纷案件;六是员工违规出租、出借本人账户;七是员工信用卡违规套现或恶意透支;八是员工与他人大额、频繁、异常资金往来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二、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的形成原因(一)不正之风影响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形势变得更加复杂性,“向钱看”、讲排场阔气、。
于基层网点的检查,缺乏多方位和细致性,有的方面流于形式,对检查出现的问题纠正不及时,处理上偏软。
三、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的风险危害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严重违反了金融规定和银行业规章制度,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造成的风险很容易转嫁到银行,一旦形成经济纠纷和经济刑事案件,银行声誉带来极大损害,社会经济金融秩序造成负面影响,相关人员分别追究责任,员工个人受到相应处罚和处分,严重的将受到法律制裁。
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做出了“八不得”,严禁银行员工卷入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违规行为之中。
各家银行和金融行业也都相应做出规定,并把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等行为作为专项治理的活动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银保监会:加大对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银保监会:加大对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银保监会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应将银行员工不得参与民间借贷、不得充当资金掮客、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工商企业兼职作为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各银监局应加大对员工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加强个人存款开户和网银业务管理《通知》表示,商业银行(含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下同)应当严格执行个人存款开户管理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账户实名制以及“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认真审核客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并按规定登记客户和代理人信息。
对代理个人客户开立结算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落实现行监管制度“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的相关要求,并探索采取账户管理有效措施,积极防范代理风险。
商业银行应建立员工代理开户业务风险隔离制度,禁止营业网点员工在本网点代理他人开户。
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开通具有大额资金转账功能的网银业务,应与客户面签开通协议,提示客户妥善保管密码及网银安全工具。
商业银行应将须交付的网银安全工具当场交给客户本人,并提醒客户核对网银安全工具的编号与业务申请书上编号的一致性。
商业银行应与客户合理约定网银单笔和单日累计转账上限,合规办理转账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落实网银业务风险防控工作要求,对大额网上支付、转账等交易,应通过电话确认、交易验证码等辅助控制及核实措施,确认客户交易信息;对客户账户资金变动,应通过短信等适当方式及时提示。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黄金可疑交易预警机制,加大对无正常原因的个人客户或代理人频繁开户和销户、同一额度或者大额频繁转账、网银签约后迅速转帐等可疑交易的监测力度。
对于因老弱病残、出现意外事件等特殊原因无法办理须由客户本人亲自办理业务的特殊客户,商业银行可研究开发离行式识别验证方式,做好柜台延伸服务,必要时提供上门服务。
强化银行员工行为管理《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覆盖各类员工的全员管理制度,将银行员工不得参与民间借贷、不得充当资金掮客、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工商企业兼职作为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银行职工参与企业非法借贷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银行职工参与企业非法借贷有关
法律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96.09.08
•【文号】银条法[1996]44号
•【施行日期】1996.09.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银行职工
参与企业非法借贷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银条法[1996]44号)
华夏银行:
你行华银字[1996]026号文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借贷资金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之间不能相互借贷,这是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一贯的要求。
企业间非法借贷资金的行为是无效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如果参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活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对其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996年9月8日。
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禁止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禁止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管理办法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禁止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从业人员履职行为,预防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事件,保护公众切身利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非法集资与民间借款的区别。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第三条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危害。
扰乱了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干扰了国家政策的有效执行。
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带来社会不稳定,破坏和谐社会建设。
非法集资的主要对象是普通群众,尤其是下岗职工、退休工人、农民等低收入群体,非法集资活动会给这些人带来更大的伤害。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四条创新举报方式和渠道在内部视频系统上开辟专栏,公布举报监督电话、邮箱网址,接受全民监督。
第五条采用多形式、多层次、多途径的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我行视频宣传系统的作用,引导和提高从业人员对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认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
第六条利用各网点报送的大额现金备案表,筛选排查发生频繁的客户,从中发现员工及其近亲属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行为,排查出违法犯罪问题,要重拳出击,努力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我行纪委和各网点、各部室签订不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承诺书。
第八条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向从业人员发送远离非法集资风险警示信息。
第九条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召集社会人员深入网点或在从业人员交友圈内开展拉网式暗访调查和取证。
第十条努力抓典型,做到早发现、早处理,绝不手软,曝光典型案例,在全辖形成打击非法集资和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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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怎么处罚
我国银监会有明确规定,银行员工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一经发现,做开除处罚。
对银行来说,其工作人员一旦参与民间贷款与融资,那么很有可能会卷入该银行的信贷资金,对银行的信用造成损害。
民间贷款相信大家都很熟悉,提到这个词,大多数的人第一时间想到的肯定是利息,而且是高额的利息,因此就出现了一大批人参与到民间的借贷中,以赚取高额的利息。
但是想要借贷给别人,首先自己手里要有一定的资金,如果没有怎么办呢?这时就在许多人把主意打到了银行贷款上,因为银行贷款利息低,额度大,还容易获批。
在这批人中,不乏部分银行职员,他们利用对贷款流程的熟悉和工作之便,相比之下更容易。
那么银行职员是否可以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银监会有明确规定,银行员工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一经发现,做开除处罚。
并且规定,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谨记以下八项规定不得违反:
1、不得以任何方式(如提高存率、私下向存款人支付费用等)诱惑存款人存储;
2、不能以任何形势参加或组织非法集资活动;
3、不得介绍他人参与民间借贷活动;
4、不得私自代替客户参与任何投资和购买理财产品;
5、不能借用自己或者客户的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
6、不得借用客户的账户为自己或者其他银行从业人员过渡资金;
7、银行员工不得举办和参与典当行业的经营,不得开设贷款公司等机构;
8、不能为民间借贷做资金担保。
那么为什么要禁止银行工作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呢?它有什么危险?
首先,对银行来说,其工作人员一旦参与民间贷款与融资,那么很有可能会卷入该银行的信贷资金,对银行的信用造成损害;其次,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大多都是凭借自己在银行工作的身份和便利,一旦东窗事发,说明该银行在内部管理方面出现了问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