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标准和评估验收办法
“普九”“普实”评估验收标准
“普九”“普实”评估验收标准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普实”的文件及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配备标准,广西“普实”工作的各项指标要求如下:
(一)学校的建设类别
按Ⅱ类配备和建设
(二)实验人员要求
1、队伍要相对稳定
2、相差人员应具有大专或中专(高中)学历
3、相关人员应具有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5、各专用功能室,每室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
(三)实验教学用房
Ⅱ类中学至少设立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各1间,仪器室3间。
(四)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的配备
普教理科仪器按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配备目录,各种仪器品种、数量要求Ⅱ类达85%以上,乡镇初中图书配备10000册以上
“两基”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李学龙
组员:韦勇覃兆勤钟金锋
黄名升黄六付苏波
韦汉鹏黄大年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行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黄六付。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4.26•【字号】桂教规范〔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23年4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我区义务教育学校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建管理1.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发展素质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
公办学校贯彻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民办学校要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学校党组织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学校党组织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推进学校统战工作制度化、程序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我区于2023年10月7日正式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工作。
为明确工作要求,提高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工作实施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实施范围和经费保障要求(一)实施范围2023年10月新纳入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50个县(市、区,以下统称县,名单详见附件),实施学校范围应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含县城,以下所称学校如无专指均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农村地区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中的划分标准进行确定,具体实施学校应按照实事求是、应纳尽纳的原则进行确定。
(二)经费保障1.食堂(伙房)建设经费由各地统筹中央、自治区及县级相关资金解决。
各市县要统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专项资金及其结余结转资金用于食堂(伙房)建设和改造。
自治区在分配相关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2023年新纳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的50个县给予倾斜支持,优先支持各地利用闲置和富余校舍改扩建食堂(伙房)。
2.食堂(伙房)从业人员经费由县级统筹财力承担,不得以各种名义从营养膳食补助经费中列支。
3.营养膳食补助经费由我区各级财政承担,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195天计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编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建设、薄弱学校改造、民办学校的设立等原则上应达到本标准要求。
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在具体执行时要实事求是,根据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规范和设计,不能不顾条件硬性追求达标。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建设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设置、规模第四条学校设置应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学校服务半径参照学校规模、住宿条件及交通环境确定。
第五条农村中小学根据适龄就学人口、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因地制宜设置。
按照方便学生就学、优化资源配置、注重教学效益的原则合理规划。
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
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6.27•【字号】•【施行日期】199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1992年6月27日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区的教育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科学素质,促进广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自治区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以及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招生办法。
第五条坚持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推进经济、科技、教育相结合,逐步建立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教育体系。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重点加强农村教育,特别是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
第七条自治区的教育事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办学、分级管理。
以政府办学为主,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
第八条学校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教学。
第二章基础教育第九条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以及相应的特殊教育。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因地制宜地发展幼儿教育。
第十一条基础教育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教学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推荐、选定和审定的教科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广西新华书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教材厅函〔2023〕2号)精神,为扎实做好2024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工作,确保实现“课前到书”目标,现将我区2024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学用书目录内容及适用范围(一)义务教育教学用书。
《2024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附件1)所列用书是根据教育部规定编制,供义务教育学校使用。
(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
《2024年春季学期普通高中教学用书目录(根据2017年版课程标准修订)》(附件2)所列用书是根据2017年版课程标准编写、出版的教学用书,供普通高中学生使用。
选修课程暂由各地根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课程标准以及相关课程实施要求,结合校本课程等方式开展教学活动。
(三)壮语文教学用书。
《2024年春季学期中小学(幼儿园)壮语文教学用书目录》(附件3)所列用书是我区开展壮语文教学的教学用书(教学性课程资源),供开展壮语文教学的中小学(幼儿园)使用。
(四)特殊教育学校和体育运动学校教学用书。
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学科使用《2024年春季学期特殊教育学校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附件4)中的教科书,其他没有新编教科书的学科和年级仍使用原版本教科书,或根据教学实际,选择合适的普通学校教科书内容进行教学。
体育运动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道德与法治、语文学科使用国家统编教科书,其他学科使用《2024年春季学期体育运动学校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附件5)中的教科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桂教规范〔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23年8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2023年版)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加快构建我区高质量义务教育体系,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教材〔2022〕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教材〔2023〕2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义务教育课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
坚持德育为先,提升智育水平,加强体育美育,落实劳动教育,聚焦发展学生核心素养,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养学生适应未来发展的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引导学生明确人生发展方向,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培养目标义务教育要在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使学生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有理想。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学习伟大建党精神。
努力学习和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理解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逐步领会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区制管理改革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6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区制管理改革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区制管理改革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6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创新全面振兴教育的决定》(桂发〔201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7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区制管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学区制管理改革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将试行学区制作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义务教育学区制管理改革是通过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整体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有效措施。
近年来,我区在部分县(区)开展义务教育学区制管理改革试点,在体制机制创新、教育资源配置、教师调配与交流、教育教学管理、教育质量评价等方面作了大量的有益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
区内外广泛实践经验证明,义务教育学区制管理改革是促进县域内学校间互相帮扶、优势互补、融合共生、内涵提升、促进均衡的重要手段,是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破解“择校热”、“大班额”等问题的有效途径,是促进教育公平、提升义务教育质量的有力抓手,是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复查评估标准(修订)》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复查评估标准(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桂教基教[2013]46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复查评估标准(修订)》的通知(桂教基教〔2013〕46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我厅组织专家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复查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新修订的《评估标准》。
本次修订《评估标准》,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教育规划纲要,引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深入实施课程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树立辩证的人才观、质量观,进一步推动普通高中规范管理、特色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教研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认真学习、研究《评估标准》,总结办学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切实加强学校的管理和建设。
二、进一步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教育资源。
目前,全区共有普通高中450所,其中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132所,仅占普通高中总数的29%。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重视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建设,通过创建工作,不断加大对普通高中教育的投入,推进课程和教学改革,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还未建有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县(市),要加大创建工作力度,尽快建成1所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
人口大县及其他有条件的县(市),要创建2所以上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
有特色化办学基础的学校,要积极向特色化、多样化办学方向发展。
三、加强对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动态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表初中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评估表(初中)
阳朔县(市、区)
评估指标
评分标准
分
值
计分办法
自评得分
学校存在的主要问题
A1
校
园
校
舍
建
设
30
分
B1
生均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生)
按学校规模分别为:
12班,5.07平方米/生;
18班,4.39平方米/生;
24班,4.1平方米/生。
18
按照自治区规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配备教职工。
8
缺编5%扣0.5分,缺编10%扣1分,缺编15%以上扣2分。
B8
岗位设置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设置中级教师岗位。
6
不按标准(中级及以上教师所占比例0.37以上)设有中级岗位的扣2分,有空置岗位不聘任教师的扣1分。
A2
仪
器
图
书
装
备
50
分
B3
物理、化学、生物、数学、地理仪器
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学仪器、图书及卫生(保健)配备标准(试行)》的要求(见桂教基教〔2011〕74号)。
18
随机抽查30种,每缺1种或3件(套)扣1分(根据桂教基教〔2011〕74号文所列教学仪器配备目录抽查)。
B4
信息技术装备
A2
仪
器
图
书
装
备
50
分
B3
科学、数学等仪器
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学仪器、图书及卫生(保健)配备标准(试行)》的要求(见桂教基教〔2011〕74号)。
广西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计划
广西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广西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第一章绪论1.1 课程计划的背景和目的1.2 课程计划的制定原则和理念第二章广西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的总体框架2.1 课程目标和基本要求2.2 课程结构和模块设置2.3 跨学科、学科和课程的关系和配合2.4 课程的评价与考核第三章语文课程3.1 课程目标和基本要求3.2 课程内容和分层次设置3.3 语文课程与其他学科的整合第四章数学课程4.1 课程目标和基本要求4.2 课程内容和分层次设置4.3 数学课程与其他学科的整合第五章外语课程5.1 课程目标和基本要求5.2 课程内容和分层次设置5.3 外语课程与其他学科的整合第六章自然科学课程6.1 课程目标和基本要求6.2 课程内容和分层次设置6.3 自然科学课程与其他学科的整合第七章社会科学课程7.1 课程目标和基本要求7.2 课程内容和分层次设置7.3 社会科学课程与其他学科的整合第八章美术与音乐课程8.1 课程目标和基本要求8.2 课程内容和分层次设置8.3 美术与音乐课程与其他学科的整合第九章体育与健康课程9.1 课程目标和基本要求9.2 课程内容和分层次设置9.3 体育与健康课程与其他学科的整合第十章实践课程10.1 课程目标和基本要求10.2 课程内容和分层次设置10.3 实践课程与其他学科的整合第十一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于此,包括相关资料和教学示范等。
第十二章法律名词及注释在本文档中会出现一些法律的名词和术语,下面是其注释和解释。
第十三章结束语附件:附件一:广西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相关资料附件二:广西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示范教学案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广西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计划:指广西地区针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设置、学习目标、评价考核等内容的规划和指导文件。
2. 学科:指学校设置的各门课程,如语文、数学、外语等。
3. 模块:指课程设置中的一个单元,包含一定的学习内容和学习目标。
4. 跨学科:指不同学科之间相互联系和配合的学习活动和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8•【字号】桂政办发[2012]153号•【施行日期】201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自治区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以下统称县)督导评估工作。
第二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主要包括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和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两个方面。
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自治区、市两级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第四条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内容和指标。
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3.03.08•【文号】教督[1993]2号•【施行日期】1993.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修订)(发布日期:1994年9月24日,实施日期:1994年9月24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1993年3月8日国家教委以教督[1993]2号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委决定建立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制度。
具体办法如下:第一章评估、验收的范围和单位第一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评估验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负责组织。
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在现阶段包括实行小学五年、初中三年的八年制教育。
在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包括普通初中教育和初级职业技术教育。
第三条九年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在评估验收时必须对以上两个阶段的教育全面进行考查。
第四条评估验收的对象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
第五条评估验收工作从1993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第六条本章所列项目和指标,均为现阶段评估验收要求。
其中指标未量化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具体要求。
第七条普及程度的指标要求1.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都能按时入学接受初等教育。
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都能入学接受初级中等教育,其他地区县的入学率在95%以上。
2.小学在校学生年辍学率在1%左右;初中在校学生年辍学率,城市在2%以下,农村在3%以下。
3.残疾儿童、少年,在城市和发达地区县的大多数、其他地区县的多数都能入学接受教育。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9.17•【字号】桂政办[1987]124号•【施行日期】1987.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87年9月17日桂政办〔1987〕124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以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基础教育工作的领导,并对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指导思想也不甚明确,有的具体做法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改进。
为了加速我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国家教委、财政部〔87〕教研字0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基础教育的管理体制与基础教育的发展紧密相关。
改革原有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是加快发展基础教育事业,使之更好地为当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一项战略措施,也是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而采取的一个重大步骤。
基础教育是地方事业,担负着为地方培养和输送劳动后备力量的重要任务。
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分级管理,其根本目的是充分调动地方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使之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基础教育,使教育以为当地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主,促进教育和经济的良性循环,推动基础教育稳步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督导评估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说明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所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一贯制学校、独立初中、完全中学(不含小学教学点、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
二、《实施办法》第二条中提出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是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小学和初中均基本达标,即达到80分以上。
每所学校都实现基本达标才能申请“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
三、《实施办法》第四条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评估,依据国家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
四、《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所使用的差异系数是小学(初中)的综合差异系数,是8项评估指标差异系数的平均值。
小学(初中)的差异系数值越大,反映均衡水平越低;差异系数值越小,反映均衡水平越高。
标的平均数小学(初中)各评估指标的标准差小学(初中)各评估指标的差异系数小学(初中)各评估指标准差是统计学通用的计量方法,反映了各义务教育学校某项指标的数值与该指标县域内所有学校平均值的离散程度。
五、对九年一贯制学校,先根据小学、初中各自规模,按照“一∶的比例对学校办学条件进行拆分,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1 1.1”再按小学和初中各一所纳入统计。
对完全中学,先根据初中、高∶的比例对学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 1.2”校办学条件进行拆分,再将其初中部分按一所学校纳入统计。
六、《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的总分为l00分。
其中“入学机会”20分、“保障机制”25分、“教师队伍”35分、“质量与管理”20分。
七、《实施办法》第六条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可通过问卷和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
问卷调查原则上由自治区评估组组织实施,也可由自治区教育督导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11•【字号】桂政办发[2002]168号•【施行日期】200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68号)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地税局、残联二00二年七月)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区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实现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桂政发[2001]4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十五”期间我区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一)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大力推进我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努力满足广大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
广西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计划
广西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计划
补充说明:
1、教育与健康课: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文件关于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实施意见桂教规范20156号,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小学1—6年级体育课的课时每周为4学时,初中、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每周3学时;建立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制度;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每天上午统一安排25—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
2、音乐、美术课: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体育、艺术教育工作的通知南教办〔2011〕584号规定音乐、美术课小学1-6年级每周各2课时,初中音乐、美术课每周各1课时
3、书法教育课:教育部中小学书法教育指导纲要规定要合理安排书法教育的教学时间;义务教育阶段书法教育以语文课为主,也可在其他学科课程、地方和校本课程中进行;其中,小学3—6年级每周安排1课时用于手笔字学习;
4、环境教育课: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在南宁市中小学中开设环境教育课程的通知南教基教201346号规定环境教育课时为每学期6节,开课学段为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
5、国防教育课:各学校要把国防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计划,列入课程表,安排教师给学生上好国防教育课;每个月开设国防教育课程不能少于 2 个课时, 可以根据当前的国内、国际形势、重大事件等确立当月国防教育的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6.15•【字号】•【施行日期】199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1年6日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师资第五章经费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提高我区各族人民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含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使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第三条义务教育要继续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奠定基础。
第四条实施义务教育应根据各地经济条件和教育基础状况,因地制宜,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全区2000年前基本普及初等教育,2010年前基本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全区义务教育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的规划,拟订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步骤,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实施义务教育列入任期目标管理范围。
第六条义务教育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全区义务教育的发展规划、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和教学计划;拟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措施;检查督导各地执行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籍管理,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区范围内国家、企事业单位和民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办学机构。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辖区内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和其他办学机构的学生学籍进行统一管理,并且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和其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
学校负责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审核,并实行学籍管理校长负责责任制。
第二章新生入学第四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条件尚未具备的地方,可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特别贫困的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推迟到八周岁入学。
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延缓。
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免试入学,公办中小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小学升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按就近入学原则升入初中。
各级各类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录取义务教育阶段新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度。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新学年开始十五天前向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送入学通知书,由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带适龄儿童、少年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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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学、初中教师都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3.教师合格率:小学教师(不含代课教师)中,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和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并取得专业合格证书的教师达到95%以上;初中教师(不含代课教师)中,具有高等专科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和取得专业合格证书的教师达到90%以上。
第二条 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等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在现阶段实行的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的九年义务教育。初等教育包括小学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初级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初中教育、初级中等职业教育和非正规教育。
第三条 评估验收以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为单位。在县自评合格,市级政府核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对其九年义务教育进行评估验收。
三味书屋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标准和评估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和《广西“两基”攻坚实施规划》,加快我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步伐,到2007年实现全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和办法。
第四条 初等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普及程度的标准及评估验收项目:
1.入学率: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率99%以上,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入学率95%左右,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60%左右(含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下同)。
2.辍学率:初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左右,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左右。
3.完成率:15周岁人口初等教育完成率98%左右,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85%以上。
4.文盲率:15周岁人口的文盲率控制在1%左右。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五条 师资配备及水平标准、评估项目:
1.小学、初中教职工配备。各县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核定下达的编制数分解落实到各学校,并且按编制数配备教职工,特别要重视专任教师的配备。教职工与学生比,县城小学1:21,农村小学1:23,县城初中1:16,农村初中1:18。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不超过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