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20关于加强浙江省质监系统县级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5.22
•【字号】浙食安委办[2008]31号
•【施行日期】2008.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标准》的通知
(浙食安委办〔2008〕3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现将《浙江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备注:
1、本验收标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活动的通知》(国食药监协〔2007〕291号)和《浙江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食安委办[2007]39号)制定。
2、本验收标准共有54个检查要点,其中带*为重点项(8项)。
3、本验收标准共设100分。
总分在90分(含)以上,并且重点项不超过2项未达标的,为通过验收。
4、扣分项中所扣分最多不超过该项的应得分。
5、若创建期间发生否决项目栏中所列的食品安全事件,为一票否决。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食安委[2005]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3.17【实施日期】2005.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浙食安委〔2005〕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紧密结合我省实际,明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为了进一步做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落实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分解细化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二○○五年三月十七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落实方案一、重点工作及职责分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有关重点工作任务分解为23项,分工如下:(一)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
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食品安全工作三年目标,编制全省食品放心工程(2005-2007)三年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省新闻出版局、浙江检验检疫局、杭州海关(二)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2005-2007)》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浙食安委办[2006]2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04.29【实施日期】2006.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2005~2007)》的通知(浙食安委办〔2006〕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浙江省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2005~2007)》已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浙江省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2005~2007)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建设,根据全国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编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和《全国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2005~2007年)》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概述食品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我省历来重视食品安全问题。
省委、省政府根据中央的部署,结合浙江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三网”长效机制建设,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果,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活动有所遏制,食品安全形势总体趋好。
我省是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大省。
2004年全省食品工业总产值达788.37亿元,出口交货值161.42亿元,实现利税161.03亿元。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08年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08年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浙食安委办[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08年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浙食安委办〔2008〕5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委《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精神,根据《2008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和《2008年浙江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落实方案》的要求,今年继续在全省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以促进各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的落实。
现将《浙江省2008年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综合评价指标分为三大部分,总分为100分。
其中食品安全管理指标评价分值为100分,权重50%(即按50%计入综合评价总分,以下同);食品安全重点品种检测指标评价分值为100分,权重40%;公众满意度评价分值为100分,权重10%。
二、各市要结合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尽快制定2008年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方案,于2008年10月30日前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同时做好责任分解和落实工作,建立相应的台帐记录和档案。
三、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的综合评价工作由各市组织实施。
各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重点检测品种和公众满意度评价调查问卷,省级重点检测品种和公众满意度评价调查问卷不再下发。
四、各市要及时总结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情况,于2008年11月底前将本市综合评价报告上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于2008年12月份,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市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具体组织实施方案另行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宣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浙食药监办[2008]2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04.24【实施日期】2008.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浙食药监办〔2008〕29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经研究,现将《2008年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2008年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点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服务系统中心工作,不断提升系统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一、总体工作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科学监管理念,按照全面推进“五个监管”、奋力打造“三区”的总体要求,以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为目标,广泛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展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成效,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发布食品药品消费警示,不断改善系统形象,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事业不断发展。
二、宣传形式和内容(一)新闻发布类。
1.季度新闻发布。
根据系统监管工作会议要求,今年试行定期新闻发布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
四次新闻发布主要内容:一季度发布2007年全省食品安全状况;二季度发布全省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稽查应急处理现场会;三季度发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警示通报;四季度发布2008年全省药械领域十大典型违法案件。
2.日常新闻发布。
除每季度确定的新闻发布主题外,根据系统中心工作,适时进行日常新闻发布。
主要围绕食品药品安全检测情况、季节性食品药品消费警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完善情况、过期药品回收网点建立情况、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情况、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情况、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和保障奥运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行动情况等内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食品卫生执法工作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食品卫生执法工作的决定正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食品执法工作的决定(1998年8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志纯代表主任会议所作的关于检查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和省长助理桑国卫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和卫生、工商、技术监督、商检等行政职能部门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提高食品卫生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事业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全省食品卫生执法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全省食品卫生执法工作的进展还很不平衡,食品卫生整体水平还不高;全省群体性的食物中毒事件仍时有发生,食源性疾病威胁人民群众性健康的问题依然存在;在食品卫生的管理和监督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
为了一进步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和我省实施办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会议特作如下决定: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食品卫生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各级领导一定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卫生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
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依法管理、发展食品生产经营事业与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关系,坚决克服在食品卫生执法中“重治标,轻治本;重处罚,轻指导;重检查,轻管理”的倾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2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指导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构建严密高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织密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引导公众有序参与,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公众获得感、满意度的重要途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坚持运用市场机制功能和社会共治手段并重,按照强化信息公开、强化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协管、强化社会参与、强化有序监督、强化舆论引导、强化部门协作、强化宣传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快食品安全监管方式转变,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及公民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建设性作用,不断夯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共担、安全共享基础,努力形成以法治为基石、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各界为补充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机制。
争取经过3—5年的努力,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理念深入人心,各项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形成社会各方良性互动、理性制衡、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共治格局。
二、重点任务(一)大力推进监管信息公开。
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2018年实现省市县三级联通。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规范公布食品安全标准、行政许可、监督抽检、行政处罚、事故处置、重大典型刑事案件、黑名单、企业信用等信息,设立网上咨询平台,方便公众查询获取。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24•【字号】浙食药监规〔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14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省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7月24日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为切实加强我省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浙江省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2015—2017年)》(浙政办发〔2015〕36号)要求,现就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建设“两美”浙江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加快构建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严格市场准入、严把质量关口、提升监管效能,不断提高我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二、工作目标以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以农批农贸市场、商超为重点对象,以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为核心,以检测工作为倒逼手段,按照“源头可溯、全程可控、风险可防、责任可究、公众可查”的基本要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逐步建成从批发到零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2.02•【字号】•【施行日期】200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2008年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辖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日2008年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计划为深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我省2008年医疗器械日常监督管理计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一)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在完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
认真梳理专项整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加大对重点企业、高风险产品、突出问题的跟踪检查和突击检查力度。
完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探索有效奖惩机制。
结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管系统管理软件的投入使用,努力实现实时、动态监管。
(二)控制和防范安全风险,在重点环节监管上下功夫。
综合运用质量体系考核、注册核查、监督检查、产品质量摸底抽查等手段,加大查处力度,规范生产行为。
认真贯彻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相关规定,落实GB9706.1标准的有效执行。
(三)严格执行“实施细则”,在强化工作落实上下功夫。
全面执行《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努力构建省市县三级协调一致的监管网络,对所管辖区企业做到心中有数、总体可控。
二、工作重点(一)巩固医疗器械专项整治成效。
一是对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分析,查漏补缺,不留尾巴。
二是对存在突出问题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全面跟踪检查,督促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到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2008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2008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07•【文号】国质检食监[2008]149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2008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2008年4月7日国质检食监[2008]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巩固提高2007年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确保奥运食品安全,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2008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2008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2007年开展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以来,全国质检部门真抓实干,大胆创新,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有效促进了我国食品安全形势的整体好转。
2008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面临更加艰巨的挑战。
当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仍然大量存在,无证无照、不具备基本质量保证能力的小作坊仍然是食品安全的重要隐患。
专项整治结束后,一些地方未能根本解决的食品生产环节质量违法行为可能卷土重来。
特别是2008奥运会期间,确保食品安全事关中国政府的形象和国际社会对中国食品安全的信心。
各地质监部门对面临的复杂形势和艰巨任务,要有深刻、充分的认识。
为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不断提高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突出重点,认真做好2008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2008年食品安全监管要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实现新的突破。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7•【字号】浙政发[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2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健康发展,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以下简称《规划》)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2〕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履行政府职责,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改革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健全法规政策体系,提高监管执法能力,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大力提升企业诚信守法水平,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努力创造安全公平法治的市场环境,促进全省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经过3至5年的时间,全省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重点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企业食品安全制度不断健全、诚信意识大幅增强,社会化监督格局初步建成,食品产业发展水平和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整体上走在全国前列。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24•【字号】浙政办发明电[2005]16号•【施行日期】2005.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1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段时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大食品安全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通过对近期市场检查发现,抽检不合格的食品仍然为数不少,一些地区还发生数十人集体食物中毒事件,食品安全形势仍相当严峻。
随着2005年春节临近,人民群众食品消费进入高峰,食品安全工作任务非常艰巨。
为确保节日期间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维护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意见,特就加强当前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精神,分析研究本地区食品安全状况,排查食品安全隐患,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监管,加大整治力度,严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节日食品安全,让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安全、祥和的春节。
同时,要把食品安全作为今年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群众节日食品消费特点,把农村、集贸市场和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多发区域作为监管的重中之重,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检查整治力度。
要着力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
重点开展节日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防止集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加强对餐饮单位的巡回检查,以承办宴席的大中型餐饮单位、旅游接待饭店和旅游景点餐饮单位为重点,着重检查原料进货渠道、餐饮加工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仓库食品原料贮存情况以及是否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等,尤其要加强对供应年夜饭等大批量供餐的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农村红白喜事自办酒席户的食品卫生指导工作,督促其落实食品卫生要求;重视对学校、工地等食堂的管理,确保放假、回乡前后及节日留守人员的饮食安全。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12•【字号】浙食安委办[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浙食安委办〔2008〕30号)各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自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委下发《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以来,我省各地、各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精心组织,勇于实践,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试点工作。
目前,全省已有11个市、56个县和29个行业、3332家企业开展了信用体系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并为下阶段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全面推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根据全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总结会议精神和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更是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长远整体利益的基础。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纪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
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省政府今年2月印发了《关于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若干意见》,要求深入开展“信用浙江”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监管,实施失信惩戒,开展诚信宣传。
引导企业加强内部信用管理,遵守商业道德,公平交易,诚信经营。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安全监管检测体系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安全监管检测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29•【文号】国质检科[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安全监管检测体系的通知(2008年1月29日国质检科[2008] 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有关要求,提升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加工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水平,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县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建设(一)充分认识加强县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县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建设是保障基层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基本条件,是实现食品安全监管重心下移的基础。
提高县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检测能力,对于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管,解决农村、乡镇和城乡结合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保障能力,建立起满足日常监管需要的县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已经成为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县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的建设目标。
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建立起满足日常监管需要,具备常规检测能力,人员素质较高,监督管理规范,特色鲜明,保障有力的县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
经过努力,使县级食品检测机构具备食品检验的基本条件,为政府监管提供执法保障的能力显著提高,能够有效满足对食品生产小作坊和农村、乡镇及城乡结合部的监管需要,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服务的技术能力明显增强。
(三)县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的建设原则。
坚持改造为主、新建为辅的原则,以现有检验检测机构为基础,通过改造环境、更新设备提高现有机构的食品检验能力,对于没有设立检验机构或现有检验机构不能覆盖的县,应当根据监管需要新建食品检测机构;坚持依靠地方政府建设为主的原则,为政府监管提供执法保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检测服务;坚持突出特色、因地制宜的原则,立足各县食品产业特色,根据各地食品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和监管任务需要建设实验室;坚持常规检测能力建设的原则,配备日常检测所必需的基本检测手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6]2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3.11【实施日期】2016.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2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食安办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以下简称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要求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开展创建工作,按照城市农村全覆盖、所有市县全启动、“十三五”期间全达标的目标,落实各级政府属地责任,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倒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加快形成“上下统一、责任明晰,运行高效、保障有力,无缝衔接、全程监管,符合实情、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推动全省食品安全整体水平、食品安全治理能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水平和群众满意度“四个明显提升”。
力争通过5年努力,全省建成国家食品安全城市2个以上,各市、县(市、区)全部达到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标准,并形成全省上下机制完善、管理科学、实效显著的创建工作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部署,政府主导。
省食安委负责统一部署和领导创建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作为创建工作主体,要充分保障创建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按照创建工作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健全机制,务求实效。
各地要以创建工作为契机,坚持标本兼治,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无缝隙、全覆盖的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当地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三)突出重点,鼓励创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5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5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浙江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省政府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建立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省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两年左右时间的集中整顿,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逐步完善,企业及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机制基本建立,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公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整顿任务和工作措施重点就以下七个方面进行集中整顿:(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教育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08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浙食安委办[2008]2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4.01【实施日期】2008.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08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浙食安委办〔2008〕24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宣传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省级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2008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一日2008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点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工作,营造公众关心、支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不断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努力提高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全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06-2010)》、《浙江省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意见》,制定2008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一、宣传主题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重在落实政府、部门和社会的责任,关键在于全员参与。
2008年的食品安全宣传主题是:食品安全,你我共同的责任。
二、工作重点2008年食品安全宣传工作,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坚持“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机关”的要求,组织开展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
1、认真开展法制教育和业务轮训,切实提高监管队伍人员素质。
《食品安全法》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各地、各部门要以新法颁布为契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办事效率。
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群众监督员队伍的教育培训,提高法制意识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其基层宣传员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公共检验检测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公共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1]12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11.01【实施日期】2011.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公共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质监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共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关于加强公共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省质监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公共检验检测涵盖获得法定资质的检验、测试、检定、校准等技术评价活动,支撑着产业技术创新和质量提升,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建设质量强省的重要技术支撑。
为加强我省公共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重要意义随着制造业分工的不断细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公共检验检测已成为产品研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质量监控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我省公共检验检测事业取得较快发展,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当前我省公共检验检测还存在覆盖面不够广、整体水平不高、高端供给不足等问题,与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还不相适应。
加强公共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是我省加强自主创新、优化产业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降低创业创新成本、推动产业发展为根本,以构建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主抓手,以全面提高公共检验检测服务水平为着力点,强化政府引导、要素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为建设质量强省,打造具有浙江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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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浙江省质监系统县级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是保障基层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实现食品安全监管重心下移的重要技术保障。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安全监管检测体系的通知》(国质检科【2008】58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质监系统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按照“优服务、严监管、强素质、上水平、争一流”的工作方针,加快推进“科技兴检”和“人才强检”,坚持改造为主、新建为辅、突出特色、因地制宜的原则,抓基层、强基础,全面增强县级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构建满足日常监管需要的特色鲜明、支撑有力的县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为加强农村、乡镇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监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二、建设目标至2010年,全省质监系统县级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为当地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保障的能力明显增强,常规理化指标、部分食品添加剂和常见微生物指标的检验检测项目达到1800项以上,具备当地特色食品产业质量安全监管所需的全部检验检测能力,检验检测装备、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达到国内同类机构先进水平,县级食品安全监管检测体系建设和发展的资金投入、人才保障、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机制进一步完善。
三、主要任务1、完善县级食品安全检测项目规划。
各县级质监部门要按照《全省质监系统检验检测项目2008-2010年建设规划》总体要求和全省质监系统县级食品检测能力提升计划(详见附件一),立足当地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需求,围绕为本级政府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为当地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职能定位,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项目建设规划。
对于酱腌菜、啤酒、果蔬罐头、乳制品、山核桃、饮用水、火腿、黄酒、蜜饯、茶叶、水产加工品等我省特色食品产业所在县域,相关县级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建设完善相应的特色食品检验检测能力。
2、提升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技术能力。
检验技术能力提升是县级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的基础,县级食品检测机构要以常规检验、初筛和快速检测为重点,增添和改造微生物检测、检测前处理和仪器检测、理化分析以及快速检测所必备的仪器设备(具体详见附件二),满足项目覆盖率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配备相关专用设备,重点提升当地特色食品的检验技术能力。
要进一步提高抽样技术和检验结果判定等技术能力,确保检验结果的科学准确。
3、改善县级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设施条件。
按照浙江省质监系统县级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建设规范(详见附件三)的要求,建设样品存储、化学品存储、样品前处理、微生物检测、常规理化分析、仪器分析等实验室,实验室整洁、规范,并满足检验方法和日常检验任务量的要求,总面积应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并符合开展检验检测所需的温湿度、防风、防尘等环境条件要求。
4、加强县级食品安全检测专业技术人员配备。
各县级质监部门要选配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拥有实验室质量管理经验和掌握食品检验方法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县级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实验室技术负责人。
要为实验室至少配备3名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理化检验学历的理化检测人员,2名以上具有初级相关技术职称的微生物检测人员。
5、严格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内部管理。
县级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要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要按照浙江省质监系统县级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管理制度指南要求(详见附件四),重点加强样品接收储存流转、仪器设备量值溯源、检验环境控制、检测方法确认、检验报告审核以及实验室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加强检验结果的质量保证和实验室之间的比对,积极参加能力验证计划,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可靠。
6、提高食品检测机构应用性科研能力。
县级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围绕当地区域监管职责和食品产业特色,逐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实用性科研能力,在快速检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原产地或地理标志产品特征指标研究、国外有关技术法规研究的有效性等方面开展应用性研究,提高监管把关和服务企业的技术能力。
四、保障措施1、落实组织领导。
各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建立健全县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作为全面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县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建设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实施目标绩效考核。
2、建立投入机制。
各地市局应根据地区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支持县级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工作。
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切实把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投入纳入地方经济事业发展计划,争取技术改造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省局将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县级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技术装备资金支持,对于地方财政支持县级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技术装备建设的,省局在安排技术装备资金补助时给予倾斜。
3、抓好队伍建设。
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引进、培养和稳定一批学分析、懂食品、善管理,具有较好综合素质的专业技术队伍,作为今后加强县级食品安全监管检测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加以认真落实,充分发挥他们技术把关、检测研究、实验室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各县局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逐步形成有利于技术骨干工作稳定、水平提升的氛围和工作机制。
4、加强交流合作。
省级、市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要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对县级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日常技术指导,帮助其培养、轮训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其检验检测能力提升。
各县级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要积极选派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到省内国家食品质检中心和省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实习培训。
省级、市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要定期组织开展食品检测技术论坛和讲座,促进省、市、县级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之间的学术交流。
省、市级质监部门要定期举办技术机构大比武,进一步促进县级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技能的提高。
附件一:附件二:浙江省质监系统县级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指南一、微生物检测设备县级食品安全检测机构重点检测项目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计数;对部分致病菌如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溶血性链球菌等应具有选择性培养基进行初步判定能力。
微生物检测设备装备费39万,基本配臵设备清单如下表。
单位:万元2.食品理化检测设备县级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具备食品生产市场准入涉及的25类食品中的常规检验能力,检验项目为标准要求的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包括食品添加剂残留、重金属、农药、兽药污染等。
食品前处理设备装备费30万元,食品理化检测设备装备费151.5万,基本配臵设备清单见下表。
(1)前处理设备单位:万元(2)理化检测设备单位:万元浙江省质监系统县级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建设规范浙江省质监系统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管理制度指南一、样品管理检验样品贯穿于检验工作的始终,使样品管理规范化是保证检验结果可靠、有效以及维护实验室的诚信度的重要环节。
必须对样品的接收、传递、储存、处臵及样品的识别等环节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
(一)样品接收1、委托样品的接收程序1.1 业务接待人员在接收客户的样品时,应根据客户的检验需求,查看样品的包装、规格及型号、外观、等级等,清点样品数量,检查样品的性质和状态是否符合检验的要求,核对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填写委托单或检验任务单。
必要时应与客户商定委托检验内容等有关事宜;1.2业务接待人员做好唯一性标识,交样品保管员登记入库;1.3客户邮寄来的样品由信息中心统一收取,并按 1.1、1.2条规定办理。
2、样品接收程序验收抽样样品时应对照抽样单检查样品及封条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必要时应会同抽样人员共同进行验收,然后按1.1、1.2条规定进行验收登记。
(二)样品出入库1、检验人员会同样品管理员到样品室领取样品(必要时将样品制备好,由样品管理员发放)。
检验人员领取样品时应查看样品是否与“检验任务单”填写的内容相符,是否符合检验要求,检查无误后在双方样品保管处理登记本上签字、领样;2、样品检验完毕,检验人员将剩余样品交回样品室,样品管理员清点无误后妥善保存;3、检验完成后,对无法退还的样品,样品管理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臵,并作好登记;4、客户要求退回的样品,由样品管理员负责办理样品出库手续,并由领取人签字。
(三)样品留存1、样品存放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或按相关规定),按不同食品规定的相应温度、环境进行留存;2、超过保存期的检后样品处理程序保存期已过的且客户不要求退回的样品,由样品管理员在样品处理登记本上登记备案,报质量负责人批准后处理;3、样品的保密和安全实验室应严格按照与客户签定的协议或有关规定进行样品的检验、贮存与处臵,对客户的样品、附件及有关信息负保密责任。
保存期内的样品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4、样品编号应科学编制,保证唯一性,并包括样品号、受检时间和检验类别符号等内容。
二、检验过程(一)检验方法确认实验室应采用满足客户需要,并适用于客户所委托样品的检测方法,应优先使用以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发布的方法。
实验室应确保所使用标准为最新有效版本,除非该版本不适宜或不可能使用。
必要时,应采用附加细则对标准加以补充,以确保应用的一致性。
(二)检测资源保证1、检验人员必须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食品安全检测人员持证上岗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2、仪器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核查和校准,并设臵专人管理,保证定期保养;3、对影响检测和(或)校准质量的化学试剂、消耗性材料进行符合性检查,经证实符合有关检验和(或)校准方法规定的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4、环境因素:水、气、电等能源,以及照明,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干扰,防辐射,无菌等环境条件应有利于检测和(或)校准的正确实施,实验室环境条件应不影响检测结果或对所要求的测量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三)检测结果的质量保证实验室应有质量控制程序以监控检测和校准的有效性。
所得数据的记录方式应便于观测其发展趋势,如可行,应采用统计技术对结果进行审查。
实验室质量监控应有计划并加以评审,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和/或次级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内部质量控制;2、参加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3、利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4、对存留物品进行再检测;5、分析一个物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注:选用的方法需与所进行工作的类型和工作量相适应。
三、检验报告(一)检验报告的填写与编制1、各相关检验人员在检验工作中及时填写原始记录,校核人员对原始记录的真实性、符合性进行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交信息中心编制检验报告;2、检验报告应采用统一格式,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2.1检验报告要求字迹清晰,数据准确,术语和计量单位使用正确,结论用语明确;2.2检验报告数据页应在结束处标注“以下空白”字样;2.3检验报告的编号应与原始记录、任务通知单编号一致,检验报告的内容应与原始记录相对应,用语相一致;2.4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需要修约时按照GB/T8170《数据修约规则》中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