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
公文知识系列之二十二国务院机构的规范化简称
16、国家宗教事务局 (宗教局)
17、国务院参事室 (参事室)
18、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管局)
(五)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
1、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侨办)
2、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港澳办)
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法制办)
4、国务院研究室 (国研室)
(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委)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安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安全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监察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政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部)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农业部)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商务部)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文化部)
2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口计生委)
27、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审计署)
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会)
1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电监会)
1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社保基金会)
1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 (自然科学基金会)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0个)
1、国家信访局 (信访局)
2、国家粮食局 (粮食局)
3、国家烟草专卖局 (烟草局)
4、国家外国专家局 (外专局)
5、国家海洋局 (海洋局)
6、国家测绘局 (测绘局)
介绍我国的历次机构改革的情况
介绍我国的历次机构改革的情况摘要:一、前言二、改革开放以来的机构改革1.1982 年机构改革2.1988 年机构改革3.1993 年机构改革4.1998 年机构改革5.2003 年机构改革6.2008 年机构改革7.2013 年机构改革8.2018 年机构改革三、历次机构改革的特点与成效1.精简政府机构2.转变政府职能3.优化政府服务4.提高政府效能四、未来机构改革的展望1.继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2.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同3.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正文:一、前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不断进行机构改革,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效率。
本文将回顾我国历次机构改革的情况,并分析其特点与成效,展望未来机构改革的趋势。
二、改革开放以来的机构改革1.1982 年机构改革1982 年,我国进行了第一次大规模的机构改革,主要任务是调整和撤并政府机构,实现干部年轻化、专业化。
通过改革,国务院直属机构由100 个裁减到61 个,人员编制减少30%。
2.1988 年机构改革1988 年,我国进行了第二次机构改革,重点是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同,建立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以提高政府决策和执行能力。
3.1993 年机构改革1993 年,我国进行了第三次机构改革,提出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机构。
此次改革加强了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力量,并设立了一些新的部门,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
4.1998 年机构改革1998 年,我国进行了第四次机构改革,旨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政府职能转变。
此次改革撤销了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委,组建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新的机构。
5.2003 年机构改革2003 年,我国进行了第五次机构改革,重点是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此次改革设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新的部门。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铁道部制定了《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实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统一综合监督制度,具体工作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承担。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铁路主管部门共同建立。
《办法》还对铁路残设使用餐料、配送食品安全、食品运输车辆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工作提出了要求。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统一综合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铁路主管部门共同建立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承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运营中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铁路运营食品经营指铁路站车和铁路运营站段范围内的餐饮服务、食品流通、食品运输等活动。
铁路运营中的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经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许可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标准、要求、规范对铁路运营中的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进行许可和监管,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对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运营安全管理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经营活动。
铁路餐车使用餐料应当保持清洁,即时加工,隔餐食品必须冷藏。
站车内供应的自制食品应当实行检测备案制度。
专供旅客列车的配送食品应当符合保质时间和温度控制等食品安全要求。
我国的单位级别(副部级以上)
我国的单位级别(副部级以上)我国的部级、副部级单位一、国家级1. 中共中央委员会2. 中央政治局3.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4. 全国人大常委会5. 国务院6. 全国政协7. 中央军委二、副国级1. 中央纪委2. 最高人民法院3. 最高人民检察院三、部级党内:15.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6. 中央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17.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治理局18. 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19.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20. 中央党校21. 中央文献研究室22. 中央党史研究室23. 主席办公厅国务院:1. 外交部2. 国防部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 教育部5. 科学技术部6.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7.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8. 公安部9. 国家平安部10. 监察部11. 民政部12. 司法部13. 财政部14. 人事部1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6. 国土资源部17. 建设部18. 铁道部19. 交通部20. 信息产业部21. 水利部22. 农业部23. 商务部24. 文化部25. 卫生部26.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7. 中国人民银行28. 审计署2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30. 海关总署31. 国家税务总局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3.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36.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37.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38. 国家体育总局39.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0.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41.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4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43. 国务院研究室44. 新华通讯社45. 中国科学院46. 中国社会科学院47. 中国工程院48. 国家行政学院49.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50.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5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5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54.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理事会55. 人民日报社56.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殊行政区联络办公室57. 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殊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社会团体:1. 中华全国总工会委员会2.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3. 中华全国妇廉联合会委员会4.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5.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6.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7. 中国作家协会8.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联合会9.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10.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1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12.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13. 中国红十字会14.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3217网络供应15.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16.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7. 中国法学会18.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19.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1.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地方:1. 省(22个: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福建省、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西省);2. 自治区(5个: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3. 直辖市(4个: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理想的政府机构设置
外交部: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与目前相同。
国防部:负责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总参、总政、总后 总装四个总部成为国防部下,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了加强其宏观调控的实力,还可以将国家统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等“智囊”机构一律并入。
农林水利部:合并目前的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负责管理农业、林业、水利事务。
国家资源能源管理部:合并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炭管理局)及原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的能源部分,负责管理国家的土地 、矿产、海洋等资源与 核能、水能、电力、石油、煤炭等能源供应。按照“可持 续发展”战略要求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环境保 护总局、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等机构重新改组而成,负责保护自然环境,依法 控制人口增长。
司法部:除了包括现有司法部领导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外,还可以并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法律草案,为内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内政部:按照国际惯例,将公安部、民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合并为内政部,负 责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选举、少数民族、宗教事务。
国家安全部
公务员事务部:由人事部、监察部、国家行政学院合并而成,负责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奖惩、监察 行政人员。
财政部:编制和执行国家预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负责制定货币 政策,发行法定货币,监督金融、证券保险、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并入各个机构负责社会福利的部分(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部,民政部赈济抚恤职能,卫生部医疗保险职能等),负责保护劳动者权益,组织社会保障、赈灾救济、退休金发放等福利事务。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
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
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局10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专家出席会议。
2011.10.5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年10月5日修订)/yjgl/2011-10/14/content_1969572.htm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 事故处置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 应急机制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卫生部会同食品安全办向国务院提出启动I 级响应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5.31•【文号】国食药监安[2006]230号•【施行日期】2006.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现将戒毒治疗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与购买(一)申请人(医疗机构或戒毒机构)开展戒毒治疗业务如果需要使用美沙酮口服溶液(10ml/支,麻醉药品)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申请办理“印鉴卡”。
公安部门设置的戒毒机构申办“印鉴卡”(戒毒治疗使用)的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申请人开展戒毒治疗业务,应当凭“印鉴卡”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区域性批发企业)购买美沙酮口服溶液;经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凭“印鉴卡”可以到全国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全国性批发企业)或其他单位购买美沙酮口服溶液。
申请人购买美沙酮口服溶液时,应当出示以下证明文件:1.印鉴卡。
2.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其戒毒诊疗业务的证明文件。
4.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销售单位应当仔细核实内容以及有关印鉴,审查无误后方可售予美沙酮口服溶液。
公文知识系列之二十二:国务院机构的规范化简称
一、国务院机构简称(括号内为规范化简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外交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国防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改革委)
4、中华人民共 (保监会)
1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电监会)
1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社保基金会)
1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 (自然科学基金会)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0个)
1、国家信访局 (信访局)
2、国家粮食局 (粮食局)
3、国家烟草专卖局 (烟草局)
4、国家外国专家局 (外专局)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政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人事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设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道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通部)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
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
8、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
9、国家体育总局 (体育总局)
10、国家统计局 (统计局)
11、国家林业局 (林业局)
1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1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监管局)
14、国家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局)
(三)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
公文知识系列之二十二:国务院机构的规范化简称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委)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安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安全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监察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政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部)
公文知识系列之二十二:国务院机构的规范化简称
一、国务院机构简称(括号内为规范化简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外交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国防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改革委)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育部)
15、国家旅游局 (旅游局)
16、国家宗教事务局 (宗教局)
17、国务院参事室 (参事室)
18、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管局)
(五)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
1、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侨办)
2、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港澳办)
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法制办)
4、国务院研究室 (国研室)
(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
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会)
1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电监会)
1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社保基金会)
1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 (自然科学基金会)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0个)
1、国家信访局 (信访局)
2、国家粮食局 (粮食局)
3、国家烟草专卖局 (烟草局)
4、国家外国专家局 (外专局)
卫生部、铁道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关于印发《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铁道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关于印发《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03•【文号】卫监督发[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卫生部、铁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铁路局、各(合资、地方)铁路公司: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铁道部制定了《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实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统一综合监督制度,具体工作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承担。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铁路主管部门共同建立。
《办法》还对铁路餐车使用餐料、配送食品安全、食品运输车辆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工作提出了要求。
卫生部铁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统一综合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铁路主管部门共同建立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承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运营中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铁路运营食品经营指铁路站车和铁路运营站段范围内的餐饮服务、食品流通、食品运输等活动。
国家机关特点职能简介
国家机关特点、职能简介在申论考试是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假设你的是某部门的领导,你会怎样处理这一问题?设想自已是某领导的秘书,写一篇发言稿?请以某部门工作人员的身份,写一分调查报告?………………我们将其称为虚拟身份或虚拟定位,遇到这样的问题如何做答,才能形成有针对性、可行性又兼有创新性的高分申论论文?只有确实了解公务员考录的七类机关特点,才能从实际出发,准确定位申论内容。
下面主要介绍下一各大机关的主要特点及职责公务员法的实施范围包括七类机关,有志当公务员的同学们,非常有必要把握这七类机关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按《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相应各级党组织的权力机关。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
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地方县以上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党委委员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
为开展工作需要,县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一些工作部门,如办公厅(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集中统一行使人民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力。
全国人大和县以上各级人大都设有常设委员会,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共15 项,由《宪法》规定。
(三)各级行政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主体,从行政体制和机构编制管理来说,国家行政机关也是各类机关中职能最复杂、机构设置最多、工作人员最多、规模最大的机关。
商务部、中宣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4.29•【文号】商运发[2004]198号•【施行日期】2004.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粮食局关于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商运发[2004]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厅(局)、经贸委(商委、商业局、内贸办、财贸办)、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计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铁路局、交通厅(委、局)、农业(农牧渔业、农林、畜牧、渔业)厅(委、办、局)、卫生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厅(局)、统计局、食药监(药监)厅(局)、粮食局: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关于《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和部门分工(一)组织领导。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防止丢失、损毁、被盗,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医疗教学科研单位等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铁路、航空、道路、水路等运输承运单位依据本办法履行承运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所列的药品和其他物质(附件1)。
其中精神药品又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
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附件2);(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三)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五)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应于10日内发给运输证明,同时将发证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条运输证明正本1份,根据实际需要可发给副本若干份,必要时可增领副本。
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不跨年度)。
运输证明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过期后3个月内将原运输证明上缴发证机关。
第六条运输证明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发生遗失的,遗失单位应立即书面告知运输证明持有单位;持有单位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予注销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告,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运输证明(附件3)样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
《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要点
《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要点2004年8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9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相关背景该《意见》是继2001年3月由国家经贸委等6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旧《意见》)以来,又一个十分重要的文件,是对旧“意见》的进一步完善。
由于近几年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物流业发展也是日新月异,旧((意见)中的一些规则已不适应物流业的新发展。
新《意见》的出台,是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
其中,2003年7月全国政协组建的“现代物流专题调研组”在先后对我国现代物流发展最快的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及中部地区等10个省市自治区的30多家企业进行调研后,于2003年11月形成的((关于我国现代物流情况的调研报告)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调研报告*经过国务院总理和2位副总理批示后,2003年底国家发改委会同8部委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送审稿)》(发改运行【2003】2283号),《调研报告》中的大多数意见在其中得到了体现,反映了企业、行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2004年8月5日,9部委以发改运行[2004]1617号文件,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正式下发了新的意见》。
新《意见》的出台,势必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形成物畅其流、快捷准时、经济合理、用户满意的社会化、专业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发挥重要的作用。
部分要点1.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意义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是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迫切需要,对于提高我国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改善投资环境、增强综合国力和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2.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1)鼓励交通运输、仓储配送、货运代理、多式联运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物流企业。
麻醉药品国内运输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国内运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交通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公安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1983.08.19•【文号】•【施行日期】1983.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药政管理正文麻醉药品国内运输管理办法(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九日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为了加强麻醉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管理,保证安全运输,国务院1978年9月13日国发[1978]176号文件颁发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曾明确规定:“麻醉药品的生产、供应及原植物种植单位在调拨麻醉药品时,应凭卫生部核发的运输凭照或盖有麻醉药品专用章的发票办理运输和邮寄手续。
铁道、交通、邮电部门应加强管理,及时运输”。
根据上述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运输药用鸦片(即生产麻醉药品的基本原料)时,必须凭卫生部药政管理局签发的国内运输凭照办理运输手续,原植物种植单位调给医药管理局仓库由发货单位派人押运,由仓库调往生产药厂由收货单位派人押运,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押运员人数,按运输部门规定办。
第二条运输麻醉药品,除药用鸦片外,生产和供应单位应在运单货物名称栏明确填写“麻醉药品”不得简化,并在发货人记事栏加盖“麻醉药品专用章”凭此办理运输手续。
该批麻醉药品的发票或调拨单应附在货物运单上,随同递交到站交给收货人。
第三条运输鸦片和麻醉药品中的大包装原粉向铁路、水路托运时,一律采用包裹(快件)运输或民航空运,尽可能采取直达运输,减少中转环节。
第四条中转单位再转运麻醉药品时,凭原运输单据办理运输手续,原运输单据随货同行,中转单位要做好收货和中转记录备查。
第五条运输单位承运麻醉药品后,要加强管理,及时运输,缩短在车站、码头、机场存放时间。
为了运输途中安全,铁路不得用敞车运输,水路不得配装舱面,公路运输要苫盖严密捆扎牢固。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实行什么制度
范文word文档【 - 话题作文】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实行什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____制度。
A.审批B.审核和检查C.许可和查验参考答案:C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联合出台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旨在确保运输安全,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丢失、损毁、被盗。
这个办法日前已正式实施。
这个办法适用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又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运输单位。
办法规定,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向所在省(区、市)药监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
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不跨年度),期满前1个月须重新办理。
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无需办理运输证明。
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铁路运输应采用集装箱或行李车;道路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车辆,有专人押运,中途不应停车过夜;水路运输应有专人押运。
因科研或生产特殊需要,单位需派专人携带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随货携带运输证明或批准购买的证明文件、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明。
办法强调,托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应确定托运经办人,选择相对固定的承运单位。
收货人只能为单位,不得为个人。
铁路、民航、道路、水路承运单位承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应及时办理运输手续,尽量缩短货物在途时间,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或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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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府的性质
(1)、宪法规定的各国家机关的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2)、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全国人 大及其 常委会
国务院
所属各工 作部门
地方各级 人大及其 常委会
地方各 级人民 政府
所属各工 作部门
(3)、国家机关与党委会之间的关系
处级
局、委、办
科级
科、室
(3)、市县级人民政府层级图
市县级人民政府层级图
县处级
市县人民政府
科级
局、委、办
股级
科、室
(4)、乡镇级人民政府层级图
乡镇级人民政府层级图
乡科级
乡镇人民政府
股级
各类办公室
6、政府运行机制
• • • • • • •
领导体制和决策体制 首长负责制,领导分管体制 民主集中制,科学民主决策 会议制度 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办公会议 文件制度 法治型政府(依法行政)
(1)、政府机构改革成效
• 适应和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建立 • 政府职能转变取得初步成效 • 依法行政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 政府和公务员服务意识有了很大提高 • 公务员素质有了很大提高
(2)、政府自身建设面临的任务
•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解决政府职能 的到位问题 • 政府管理理念有待进一步提高 • 政府及公务员的素质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2)直属机构(18)
国家统计局 海关总暑 国家林业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旅游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体育总局
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等关于发布《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
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等关于发布《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发文字号】卫疾控发〔1999〕第425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交通部(已撤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9.09.16【实施日期】1999.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等关于发布《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1999〕第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厅(局),铁路局(集团公司),交通厅(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现发布《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2、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单证(略)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附件1: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以下称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或者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以下称交通卫生检疫)。
第三条当检疫传染病暴发、流行并借交通工具传播或者有借交通工具传播严重危险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检疫传染病疫区,并决定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在检疫传染病疫区内,最后一例鼠疫病人被隔离9日后,最后一例霍乱病人被隔离5日后,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最后一例病人被隔离至最长潜伏期后,未发现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人所污染的物资和场所均经卫生处理合格,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借交通工具传播的严重危险已经消除,原决定机关可以宣布解除检疫传染病疫区,停止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确定和解除检疫传染病疫区和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的决定,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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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交通部(已撤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11.08
【实施日期】2005.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交通厅(局、委),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民用航空总局各地区管理局: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的管理,确保运输安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管局、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共同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将本办法通知到辖区内有关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运输单位,并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国民航总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防止丢失、损毁、被盗,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医疗教学科研单位等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铁路、航空、道路、水路等运输承运单位依据本办法履行承运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所列的药品和其他物质(附件1)。
其中精神药品又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
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附件2);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五)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应于10日内发给运输证明,同时将发证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条运输证明正本1份,根据实际需要可发给副本若干份,必要时可增领副本。
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不跨年度)。
运输证明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过期后3个月内将原运输证明上缴发证机关。
第六条运输证明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发生遗失的,遗失单位应立即书面告知运输证明持有单位;持有单位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予注销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告,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运输证明(附件3)样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
第七条承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承运单位要查验、收取运输证明副本。
运输证明副本随货同行以备查验。
在运输途中承运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运输证明副本,不得遗失。
货物到达后,承运单位应将运输证明副本递交收货单位。
收货单位应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将运输证明副本交还发货单位。
第八条铁路运输应当采用集装箱或行李车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采用集装箱运输时,应确保箱体完好,施封有效。
第九条道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采用封闭式车辆,有专人押运,中途不应停车过夜。
第十条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有专人押运。
第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到货后,承运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收货单位办理交货手续,双方对货物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确保货物准确交付。
第十二条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发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跨省运输的,发货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地及收货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发运货物信息,内容包括发货人、收货人、货物品名、数量。
发货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应按规定向收货单位所在地的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属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发货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收货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发运货物信息。
发货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应按规定向收货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三条因科研或生产特殊需要,单位需派专人携带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随货携带运输证明(或批准购买的证明文件)、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明以
备查验。
第十四条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无需办理运输证明。
第十五条托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应确定托运经办人,选择相对固定的承运单位。
托运经办人在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或“第二类精神药品”字样,运单上应当加盖托运单位公章或运输专用章。
收货人只能为单位,不得为个人。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道路、水路承运单位承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办理运输手续,尽量缩短货物在途时间,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或丢失。
第十七条承运单位应积极配合托运单位查询货物在途情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途中出现包装破损时,承运单位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承运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通知收货单位,收货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局、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