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被指“亏待”女性 专家称系误读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 适用及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合用及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解决。
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不少法官和律师据此觉得,只要夫妻另一方不能证明存在两种除外情形,虽然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外也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解决。
笔者觉得,这种望文生义式的理解是错误的。
上述条文中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实为“夫妻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亦即夫妻共同债务。
该条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债权人就夫妻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但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张权利时的解决原则及其例外问题。
理由如下: 1、如将上述条文中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理解为涉及夫妻一方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即个人债务,那就意味着:只要不存在两种除外情形,虽然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外也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解决,亦即夫妻另一方也应承当连带责任。
但是,国内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基于夫妻关系,夫或妻一方应对另一方的个人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婚姻法》第41条前段只是规定夫妻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而《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连带债务的根据要么是法律的规定,要么是当事人的商定。
显然,上述理解与《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抵触,是错误的;上述理解也不会是司法解释的原意,由于最高法院不也许在司法解释中确立一项与基本法相抵触的全新的连带责任制度。
因此,应对上述条文进行体系解释。
债务既涉及金钱债务,又涉及非金钱债务;除民间借贷外,签订任何种类的合同都会发生债务。
如按前述理解,则《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2项有关“夫或妻非因平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解决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获得一致意见。
婚姻法新规定:对女人来说,是致命打击,谁还敢结婚?
婚姻法新规定:对女人来说,是致命打击,谁还敢结婚?展开全文中国五千年历史文明,流传下来很多民风民俗,在农村,很多习俗保留的比较完整,例如七夕节,异地情侣的相思相守,清明节,给去世的老人扫墓和烧纸,生老病死,婚葬嫁娶等更是隆重和庄严,其中农村结婚、订婚习俗最多。
农村结婚前有订婚的传统,按照传承下来的订婚仪式,男方农民根据自家的经济状况给女方送一定的礼金,最近几年,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奢靡之风盛行,有的农民认为,彩礼不仅代表着婚事的约定,而是自家在村里的“面子”。
很多农村的彩礼金额较大,少的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
而别有用心之人就开始打起彩礼的主意,用手段捞一笔彩礼钱就走人,从此过上富贵人生。
有的女方悔婚时拒绝退还彩礼,或结婚几天后就消失,这种骗婚行为,法律是不允许的,如果悔婚,女方也应该退还彩礼,新婚姻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第一种情况: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女方必须无条件需要返还。
贫困地区的农村,娶媳妇难度较大,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私下偷偷买媳妇的人较多,特别是越南媳妇,久而久之就滋生了骗婚团队,高额彩礼只要到手后,骗子就直接消失了。
这种骗婚的情况是违法的,女方必须全额归还彩礼。
第二种情况:男方家庭因彩礼背负债务,导致生活困难,男方可以申请,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有的农村因为攀比心理,彩礼金额较大,农民靠地为生,一下子掏出那么多钱难度较大,很多家庭只能借贷,结果导致男方家庭一贫如洗,严重影响家庭。
这种情况,男方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第三种情况: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要回彩礼。
在农村,没有上大学的年轻人结婚较早,十几岁就结婚,到不了法律结婚年龄,只通过办酒席或者直接将女方领家来就过起了日子,因为无法领取结婚证,,没有法律证明是夫妻关系。
这时候,如果那女女双方分手,男的要回彩礼,女方没有权利拒绝返还。
婚姻法新规定,严重打击那些骗婚、骗彩礼钱的女人。
同时,如果女人想离婚,也要考虑好,离婚后你的彩礼钱怎么还给男方。
婚姻法中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
婚姻法中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婚姻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
它关乎个体的生活与幸福,也关乎家庭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然而,在婚姻法中,我们不可避免地发现了一些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
这些问题体现在法律对于婚姻中的男性和女性在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公平对待,这种不公平对于实现男女平等与婚姻幸福都构成了障碍。
首先,婚姻法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男性优势。
传统观念中认为,男性在婚姻中常常扮演着家庭的经济支柱和决策者的角色,而女性往往被赋予照顾家庭和孩子的责任。
尽管随着社会的进步,这种观念正在逐渐改变,但是在婚姻法中,男性仍然享有更多的权利。
例如,婚姻法中对于财产分配的规定倾向于保护男性的利益。
根据现行法律,一方在婚姻中赚取的财产,如房产和股票等,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为夫妻共同财产,将被视为赋予原有财产所有者,通常情况下,这一角色由男性扮演。
这导致了女性在婚姻结束后往往处于不利地位,经济上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受到了限制。
其次,婚姻法对于女性在婚姻中的权利保护还不够完善。
尽管现行婚姻法中规定了一些保护女性权益的条款,如禁止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等,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有待明确,导致了在实践中的执行困难。
其次,对于婚内强奸的认定也存在模糊的情况。
在此之外,女性在家庭事务中的参与和决策权也常常受到限制。
婚姻法中对于家务劳动的分配和育儿责任的规定,未能完全体现女性在家庭中的权利与平等。
这使得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和权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
除了上述问题,婚姻法对于同性婚姻的态度也需要审慎考虑。
在现行婚姻法中,只允许异性之间的婚姻合法化,而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这也是一种性别歧视的表现。
同性恋群体享有与异性恋群体相同的权益和幸福追求的权利,他们也应当能够在法律上获得相同的保护和支持。
因此,婚姻法需要反思是否能够包容和接纳多元的性取向,并采取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态度对待同性婚姻。
要解决婚姻法中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加强性别意识的普及和教育。
曹鹏:《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逐条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学习笔记Posted on 2011/08/15 by 曹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笔记]先说第一款,查《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宣告无效非同小可,应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
除上述四种情形外,其他事由不能宣告无效,自然只能驳回申请了。
第二款应该来自2003年左右的“亿万富豪胡加招遗产案”,其中有个案中案就涉及胡加招和张明娣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当年胡母曾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把浙江省乐清市民政局告上法庭。
我(当时的id是龙吟)和罗律师当年曾在中国律师网论坛参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宣告无效没有时间限制,除非婚后无效情形消灭。
但是,如果选择行政复议,那得注意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如果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那请注意《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婚姻法》司法解释利于谁?
《婚姻法》司法解释利于谁?《婚姻法》司法解释究竟有利于谁?刘桂明按语:恐怕谁也没有想到,一个普通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居然引起了如此众多、如此不一的反应。
如果过去我们常说爱情是永恒的话题,那么,现在看来我们必须必须修改一下,爱情是稍纵即逝的话题,婚姻是一言难尽的话题。
为什么是一言难尽?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给了我们太多的解读。
这些解读既有“一声叹息”,也有一片哗然,更有一团乱麻。
究竟有利于谁?究竟说明了什么?一声叹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从前天开始,就有全国各地的同行发短信交流,有内部消息的律师朋友也告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即将于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实施了。
这个解释我们从09年底就开始关注,当时我还组织上海市律师协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修订稿。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征求意见稿后,全国律协民委会婚姻法论坛还组织提交了意见稿,洋洋洒洒几万字!婚姻法果然是“大法”,按毛主席的说法是“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昨天上午十点最高院的新闻发布会刚开,从中午开始,就不断有新闻媒体的朋友来信来电,起一起讨论这个新的司法解释。
作为一名婚姻法律师,司法解释三的颁布,无疑是律师办案的一件重型“武器”,特别是该司法解释主要是指对财产分割(第4-16条)中的传统问题也是热点问题。
首先,我要肯定该司法解释的必要性与及时性。
当下离婚案件中的有些财产分割问题的纠结已经到了一个相当复杂的地步,特别是离婚中的房产分割,各地不同、同地不同区不同,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很严重,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很有用。
但是,纵观这19条,我从实务角度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供促进司法解释的实施和自我反省之用。
叹息一、婚姻无效情景未“突破”根据该解释第一条,法院处理当事人主张婚姻无效的诉求适用法律实行严格“法定主义”,即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条[1]的情形,法院不“创设”婚姻关系无效。
并且,如果存在登记瑕疵,最高院将处理机构“让”给了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法解读婚姻中的精神虐待行为追究
婚姻法解读婚姻中的精神虐待行为追究婚姻是夫妻双方基于爱情和互助关系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
然而,婚姻中难免会出现摩擦和矛盾。
在一些婚姻中,存在精神虐待这一伤害行为。
本文将通过解读婚姻法,探讨婚姻中的精神虐待行为追究问题。
一、婚姻法对精神虐待的界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要相互尊重,互相帮助,保持婚姻关系的稳定。
不得有家庭暴力行为,不得精神虐待、遗弃、拒养、虐待、家庭财产尽管,婚姻中双方应共同承担责任并维护家庭和睦。
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姻法将精神虐待作为一种严重侵害婚姻伦理、道德和法律纪律的行为。
二、精神虐待的行为表现精神虐待是对婚姻伴侣进行不断的精神伤害和折磨的行为,表现形式多样。
具体表现为言语侮辱、嘲笑、威胁、恐吓等。
言语侮辱是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包括对方的外貌、身材、智商、能力等进行不停地诋毁和贬低。
此外,还有严重的监视、控制、剥夺对方人身自由的行为,以及对方感情的漠视、冷暴力等渐进式的精神伤害。
三、精神虐待的危害精神虐待对个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受害者可能会出现自卑、焦虑、抑郁、失眠等心理问题,长期积聚的压力也可能引发身体疾病。
此外,精神虐待还会对家庭关系和婚姻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家庭破碎。
四、追究精神虐待行为的责任在婚姻法中,精神虐待被视为一种严重的婚姻违约行为,违反了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的原则。
如果受虐者认为自己遭受了精神虐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
法院会根据双方的陈述、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是否构成精神虐待,并作出相关判决。
五、预防和应对精神虐待的措施为了避免精神虐待的发生,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和理解,尊重彼此的需求和感受。
如果发现存在精神虐待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
受虐者可以寻求心理咨询和支持,建立社交网络,增强自己的心理抵抗力。
婚姻法执行机关也应加强对精神虐待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依法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六、社会关注和教育需加强精神虐待在婚姻中的普遍存在需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引争议
马忆南 教授 为,多 数国家没有要求女方堕胎需要征得男方同 婚就在想着离婚的事。 意, 对自己身 体的支配 权要高于夫妻 之间的知睛权 和身份权。 女 如果
的工具 。
性不能支配自己的身体、 不能拥有拒绝生育的权利, 很可能沦为生育 不能保证 自己以 后会天长地久, 但看到连法律都支持 自己的房子要
打击 骗 婚 鼓励独 立 较之 此起 彼伏 的 声讨 声音 , 些支持 的 观 点认 为新婚 姻 法 强烈 打击 了“ 一 骗婚 ” 的现 象 , 时也 给普 通 家庭 的 男 同 青年 与 “ 富二代 ” 竞争 的机会 。 网友 L ve 示 : 新婚姻 法不是挺 好 的吗 , u ln表 “ 男的付钱 买房 子 , 的 结婚 就 坐享其成 女 本 来就 不公 平。 道结婚 就 为 了得到 房子 吗? ‘ 男型 b 号” : 果新 婚姻 法 能抑 制“ 大款 ” 难 … 索 说 如 傍 这种扭 曲的爱情
最坏 的打算 , 还是先努力让他 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为妙” 以, 。所 即使婆婆刁难 , 她也硬着头皮不争不吵。只是 , 婚姻到了如此算计的 成功地离婚? 婚姻新政后最悲【 参的可以说是南京的一位女土。她因丈夫出轨
【 条款】 第四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 在一个屋檐下小心忍耐吧。”
外 : 一方有隐藏、 ( 一) 转移、 变卖、 毁损、 挥霍夫妻共 同财产或者伪造夫 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一方负有法定 ( 二)
用 的。
子, 离婚时也没有那么多负担 ; 现在朋友却劝我草率离婚特别不值, 先 张小姐现在依然举棋不定,因为她对丈夫还有感 隋, “ 但为了 做
“ 现在城市 中的女孩都把 ‘ 有房 ’ 当成结婚前提 , 可现在万一离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在法律体系中,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它解释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与婚姻相关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方式。
本文将围绕着婚姻法司法解释展开讨论,分析其背景、作用以及对婚姻法实践的影响。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背景婚姻是社会关系中的基石,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
在婚姻法的实践应用中,为了明确和解决相关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运而生。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制定是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条文的解释和细化,旨在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类疑难问题,规范婚姻法的执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的作用1. 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作为一部相对较为概括的法律法规,有时难以直接回答具体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于不同情形下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帮助法官正确判决婚姻相关案件。
2. 保护当事人权益婚姻是一种平等、自愿的合作关系,双方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
司法解释通过明确权益范围和保护机制,确保婚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权利,并为维护其合法利益提供法律支持。
3. 弥补法律空白婚姻问题的出现常常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婚姻法司法解释可以填补法律空白,对于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形提供解释和引导,使婚姻法得以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影响1. 规范执法实践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可以统一法官在处理婚姻相关案件时的裁判思路和方法,减少司法裁决的不确定性,提高裁判的公正性和司法效率。
2. 推进社会进步婚姻法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传统的家庭观念,推动了社会思潮的变化。
以更加平等和尊重个体权益为基础的婚姻观念得到了进一步强化,逐渐形成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婚姻伦理观。
3. 引领社会风气婚姻法司法解释除了对具体案件进行指导外,还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起到了引领作用。
它通过在司法实践中的示范作用,影响和引导社会观念的转变,提高婚姻质量和稳定性。
总结起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作为一项法律规定,在婚姻理论和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婚姻法新解释下的女性安全性问题
产权登记 的个人 , 房屋增值 有补偿 ; 前个人 财 产婚 后产 生 婚 的孳息 和 自然 增值 , 属 于夫妻共 同财产 ; 出去 的房子 泼 不 卖
出去 的水 , 收不 回。 二、 婚姻 法新解释 对女性安全性的影响
( ) 一 从未 婚女性方面看 。婚姻 法新 解释 有可 能使她 们
《 f qh r ie( y P i o c) Jun齐齐哈尔大学学报》 i ( h& S cS) o ra o iia nvr哲学社会科学版 i l Q U s t
21 4月 02年
Aprl 01 i 2 2
●社 会 学 ・ 济 学 研 究 经
婚 姻 法新 解释 下 的女 性 安 全 性 问题
问题 。使女 性在 客观上 受到威胁 , 在主观 上也感到 恐惧 。文章主要从客 观方 面讨论女性安 全 问题 , 究威胁 女 研
性安 全性的原 因, 并提 出相 关对策 。 中图分 类号 : 93 9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8— 6 8 2 1 ) 2— 07— 3 10 2 3 (0 2 0 0 5 0
美 国家 , 中国民政部 的统计 数据显 示 , 但据 过去 八年 中国离
婚数量 正以每年 7 6 . %的速度攀 升。而随 着离 婚率 的上升 ,
人们对婚 姻法 的关注度也 比原来 高很多 。
神独立 , 可是财产结 合 的观念仍 然深 人人 心。只要结 婚 了 ,
夫妻 的则 产便 是你 中有我 , 中有你 , 同拥有 。随着社 会 我 共 的发展 , 女性独立 意识 日益 彰显 , 拥有 工作实现 经济 独立 己 成为普遍趋势 。但 是现实 中 , 很多女人仍会主动选择 回归家 庭, 全身心承担起相 夫教 子的职责 , 她们 为家庭放弃 工作 , 无 形 中失去 了经 济独立 的可 能性 。而妻 子对家庭 的付 出与 贡 献是金钱无法衡 量的 , 且丈夫不太可能想到要支付劳 动报 并 酬给妻子 , 这就直接 导致 妻子对还房贷 的贡献无从计算 。新 司法解释更加详 细的规定 了离婚时房子 的分割 , 作为全职 太 太这一弱势群体 , 由于她们 为家庭 付出的价值无法用经 济形 式来量化 , 因此 在离 婚 时她 们更 有可 能感 情 和财产 都 受 伤 害, 难怪乎 大家喊 “ 姻法新解释让女人不敢为家牺牲 , 婚 付出
违背妇女意志认定困难的原因
违背妇女意志认定困难的原因
违背妇女意志认定困难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1. 主观认知差异:对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同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断。
妇女的意愿可能受到社会、文化、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在不同情况下可能表现出不同的形式。
2. 证据收集困难:在某些情况下,证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可能需要依赖于妇女的陈述或其他间接证据。
然而,这些证据可能不够明确或可靠,或者由于妇女的心理状态、社会压力等因素而难以获取。
3. 社会文化因素:某些社会文化因素可能导致对妇女意志的认定困难。
例如,一些社会可能存在对妇女角色和行为的刻板印象,使得妇女的意愿容易被忽视或误解。
4. 权力不平等:在某些情况下,妇女可能处于弱势地位,她们的意愿可能受到权力不平等的影响。
例如,在家庭、工作场所或其他社会关系中,妇女可能面临来自男性的压力或控制,使得她们难以表达真实的意愿。
5.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一些法律规定可能对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不够明确或具体,使得在实际案例中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变得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社会教育,提高公众对妇女权益的认识和尊重;加强证据收集和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制度建设;消除社会文化因素对妇女意志的影响;促进性别平等,保障妇女在社会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
同时,法律规定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明确,以确保对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更加准确和公正。
婚姻法新解释南京第一案
婚姻法新解释南京第一案作者:孟亚生来源:《记者观察》2011年第19期近期,古城南京一件简单的离婚案成了众多市民关注的热点,并引发了社会各方对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的广泛讨论。
大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争论激烈,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房子再次触动人们敏感而又脆弱的神经。
新婚姻法落地,妻子一半房产泡汤今年8月8日下午,南京市六合区法院沿江法庭开庭审理朱虹诉高扬离婚案。
法庭上,朱虹向法官哭诉了她与丈夫高扬结婚以后受到的种种不公待遇,请求法官为她主持公道。
原来,朱虹与高扬于2007年4月在网上相识。
高扬幽默的网络语言、富有磁性的声音、视频中帅气的容貌,当即捕获了千里之外朱虹的芳心。
聊天过程中,高扬信誓旦旦自己一直是单身,冥冥之中好像就是在等待着似曾相识的朱虹。
2008年9月,朱虹毅然告别武汉的父母,远嫁到了南京。
结婚之后,朱虹才知道,高扬曾经有过一段婚姻。
虽说她对高扬欺骗自己的行为十分生气,但木已成舟,她也不再计较,只要丈夫对她好她也就认了。
然而,婚后不久收到的一条短信打乱了她平静的生活。
短信是丈夫的情人发来的,对方声称自己是高扬的同事,已经怀上了高扬的孩子,而且决定生下这个孩子,希望朱虹能成全她和她腹中的孩子,主动和高扬离婚。
朱虹当即找高扬兴师问罪。
高扬连扇了自己几个耳光,忏悔自己酒后乱性。
他再三表态,坚决与情人一刀两断,老死不相往来。
见高扬诚心悔过,加上父母的劝说,朱虹原谅了丈夫。
不久,朱虹怀孕了,就在她幸福地静静等待做妈妈的时候,她在丈夫的衬衫里发现了一条女士内裤。
面对铁一般的证据,高扬承认自己和另外一个女同事“劈腿”过。
朱虹当即暴跳如雷。
见妻子大动肝火,高扬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犯。
朱虹再一次原谅了丈夫,并为丈夫生下了女儿。
然而,今年7月,她得知丈夫当初不但没有远离情人,两人还生下一个儿子后,她对丈夫彻底失去了信心,朱虹将丈夫告上法庭,坚决要求与丈夫离婚。
离婚诉讼中朱虹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
婚姻法解释(三)之负面影响及其补救
婚姻法解释(三)之负面影响及其补救
薄守省
【期刊名称】《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2(000)003
【摘要】婚姻法解释(三)一出台即引发社会广泛争论,产生了不小的负面社会影响,对我国传统婚姻伦理、择偶观念等都造成不小冲击.在实践中,解释(三)更有利于男性,将会导致很多女性家庭地位的降低.解释(三)的缺陷在于过度强调对婚姻中个人财产的保护,缺乏对弱势一方的救助及对过错一方的财产惩罚.对其缺陷及负面影响,需要从加强对弱势一方的财产救助和加强对过错一方的财产惩罚方面人手予以矫正和补救.
【总页数】6页(P103-108)
【作者】薄守省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5
【相关文献】
1.对《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立法技术的评判——兼议与《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衔接 [J], 张娟
2.评述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的立法不足与补救措施 [J], 李瑾
3.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婚姻法“保护妇女权益原则”的衔接到婚姻契约 [J],
刘蓓
4.试论婚姻效力——兼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现代婚姻的冲击 [J], 丁素芳
5.婚姻立法规制个体婚姻动机初探——兼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J], 张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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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编者按作者:暂无来源:《文化纵横》 2011年第1期编者按: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在这个冗长乏味的名字背后,颇具吊诡地同时隐藏了变革的冲动和刻板的匠气。
意见稿甫公布,便引起争论无数,主要集中在“婚前购房的产权归属”、“第三者权益保护”、“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等问题之上。
在房价高企和物欲横流的时代,这份司法解释的意见稿仿佛个楔子,不动声色地钉入到恋人、夫妻、甚至双方各自家庭之间,颇有“二桃杀三土”的古风。
讨论这样个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是有风险的,因为它可能只是惊鸿瞥,正式出台时将会面目仝非。
话语可能速朽,但它面对的问题却是亘久的。
浸润在“五四”的思想遗产中,“保卫家庭”的讨论或许已经显得老套,甚至反动。
然而它的核心问题却始终未变:如何在个人、家庭、国家之间保持恰当的平衡,使得三者彼此既能相对独立,又具有坚韧的黏合度?在这背景之下,强世功敏锐地指出,问题的核心在于,自2000年以来,最高法院在婚姻法领域采取了司法能动主义的立场,不断以立法者的姿态积极介入到婚姻纠纷的审判活动中。
他警告说,市场经济中弱肉强食逻辑被法院引入到婚姻家庭中,可能会摧毁家庭本身。
吴飞则质疑这司法解释意见稿放弃了应有的价值追求,完全丧失了任何理念,导致婚姻生活越来越变成冷冰冰的契约。
赵晓力更加言辞激烈地抨击称,意见稿的实质无非是把2001年开始侵入家庭的资本意识形态,进步引入到家庭房产领域,并引用马克思的话称,这种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正在被撕下,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
温情的面纱,撕,还是不撕?尽管总体上持批判态度,但顾骏仍抱有份同情的理解。
他提醒我们注意,这层面纱不劳国家动手,现实生活中的夫妻们早已通过个人自主行为为财产关系立下了“潜规则”,司法解释只是加以认可而已。
真正的主导立法精神不是公平正义,而是最大限度地确保“公权力机构方便”这功利目的。
新婚姻法解释让女性地位倒退500年
新婚姻法解释让女性地位倒退500年2011年8月12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解读新婚姻法19条解释正式出台从13号开始实施,身边大量女性朋友看后惊呼:这19条解释处处针对女性保护男方,女性地位和安全无从保护,社会到底是进步还是后退了?男性则看来后大呼:我的生育权凭啥得不到保障?其中“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妻子可自行决定堕胎不侵丈夫生育权”,“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归个人”,“拒绝做亲子鉴定视为出轨”这几条解释条条都跟炸弹一样具有轰动性。
总体来讲,婚前财产倒是与国际接轨了。
但是国外夫妻离婚时,要保证弱势方的生活水准不会比婚内下降。
这一条估计永远都不会接轨。
对女性而言,“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归个人”这两条受到的刺激实在太大,社会在进步,男女却越来越不平等,男权社会思想越来越严重,仿佛回到封建时代。
受此影响,估计越来越多的男方个人或其父母会尽早在结婚前买房,对女性而言,是永远借住在这个家里的,为男人生孩子,操持家务,老公就是女人的房东。
这个司法解释提醒广大中国女人,结婚前不管是男方父母准备掏钱买的,还是男方掏钱买的房子,一定要先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才能签字结婚,不然,你将来有得痛的,结婚后干活坐家务,生孩子,工资拿出来养家还贷,万一离婚,你就啥都没有了,房子不写自己名字就全是男方的了!!!其实女性最大的顾虑是对婚前有房子的男人来说,无论他娶了谁,这个女人在他房子里面只是占住,当他有一天看这个女人不顺眼的时候,他可以跟这个女人离婚并把这个女人赶出去,人老珠黄后再生存谈何容易?在日本如果离婚,女方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
这样会带来什么后果呢?因为女人时时没有安全感,所以女人会更多的买房以拉动中国萎靡的房市,产生更多房奴,在为男人生儿育女同时处处顾忌着万一被男人甩掉怎么办?想法设法为自己留后路,这样的家庭能和睦么?所以女性朋友们为了以往万一,冒着做大龄剩女的危险,先把房子车子买了后再考虑嫁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的电话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2.11.07•【文号】•【施行日期】1992.11.0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审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的电话答复(1992年1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的请示》收阅。
经研究,答复如下:基本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重婚案件中的被害人,既包括重婚者在原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也包括后来受欺骗而与重婚者结婚的人。
鉴于受骗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重婚的故意,因此,根据你院《请示》中介绍的案情,陈若容可以作为本案的被害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3年7月26日《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中关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规定,陈若容可以作为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的请示(粤高法明传(1992)145号)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受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何冠林重婚一案中,遇到以下问题:何冠林(男,34岁,工人)于1982年9月与陈丽琦登记结婚,已生育一子。
1989年3月何冠林认识女青年陈若容(女,37岁,工人)后,便隐瞒自己已结婚的事实,与陈若容恋爱。
何冠林为达到与陈结婚的目的,使用涂改户口本及伪造证明等手段,于1991年9月3日骗得陈若容与其到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
同年10月10日,陈若容到何冠林住处找何,何不在,其妻陈丽琦出来招呼陈,陈若容才知何冠林是有妇之夫。
为此,陈若容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提起诉讼,诉何冠林犯重婚罪。
对陈若容被骗与何冠林结婚,陈若容是否属于重婚案件的被害人,可否作为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法律无明文规定,我院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何冠林欺骗陈若容与其重婚,作为重婚这一行为,是何与陈构成的,只不过何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欺骗陈,而陈虽不知道,但确实在客观上构成了重婚主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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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面课:婚内常见法律纠纷要点梳理(上)1、问题: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选项:A:乙婚前所购住房,婚后升值50万B: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C: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10万元D:甲婚前银行存款,婚后所得利息收入答案: 【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2、问题:下列选项中,属于甲男、乙女夫妻共同财产的是()选项:A:婚后甲男在一次车祸中受伤,获得3万元的赔偿金B:甲男婚前用的积蓄,在婚后投资股市,赚了8万元C:婚后甲男公司发给甲男的业务优秀奖金D:婚后甲男娃继承其父亲的房产答案: 【甲男婚前用的积蓄,在婚后投资股市,赚了8万元;婚后甲男公司发给甲男的业务优秀奖金;婚后甲男娃继承其父亲的房产】3、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哪项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选项:A: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B:一方的住房公积金C:一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D:一方的生产、经营、投资所得的收益答案: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4、问题:A的叔叔写信告诉A将送给他一台电脑,A没有作任何表示,A的叔叔随后也没有送电脑给A。
A和B结婚后,A的叔叔专门购买了电脑,并托人带过来给A,也未作任何说明。
依照法律的规定,这台电脑应当归()选项:A:属于A和B的夫妻共同财产B:属于婚前取得,但归A和B共同所有C:属于A的婚前个人财产D:由法院判定其归属标准答案: 【属于A和B的夫妻共同财产】5、问题:关于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地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选项:A: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B: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C: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D: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答案: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6、问题:关于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错误?()选项:A: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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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被指“亏待”女性专家称系误读
专家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亏待”女性系误读
确立婚内财产分割权属重大突破
本报记者李娜
“女人还是不要结婚”,一周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后,网上便流传这样一
种说法。
令司法解释制定者始料不及的是,先站出来喊“冤”的竟然多是女性,而且反应激烈。
一些媒体类似“婚姻法鼓励养…小三‟和离婚”式的概括,让许多女性感觉受到了“亏待”。
网友纠结
婚房“小三”生子权
记者发现,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引发的争议最大。
丈夫婚前付的首付,房产证写的丈夫的名字,婚后双方还贷。
离婚分割房产时房子算丈夫的,但要对
妻子共同还贷作补偿。
“假如我们将来离婚了,我连一个住的地方都没有。
他家买房,我家出钱装修和买车,花的钱都差不多,凭什么房子是他的个人财产。
而且,房子会升值,汽车、家电、装修都要贬值。
”一位女网友的话很有代表
性。
网友“筱兔乖乖”则质疑:“合理补偿,多少算是合理?如果产权方以没有能力支付为由拒绝支付怎么办?”
网友“mimi5583”表示,根据征求意见稿,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生孩子、照顾孩子职业受到拖累,这一
系列贡献的价值都将为零。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即便“小三”从情人那里获得了车子、房子,对方的原配也有资格起诉,要回
全部或者大部分。
这项规定被网友们称为“棒打小三”。
绝大多数网友为这条规定叫好,认为“给了…小三‟一个血的教训”。
但也有人为“小三”喊冤,甚至担忧,这样规定只能让“花心”男人对外遇有恃无恐,“连补偿都免了,岂不更放肆?”
生不生孩子,两个人的意见不统一怎么办?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给出的答案是,主动权在女方,不过男方
可以选择和女方离婚。
有网友说,这是新司法解释对女性自主行使生育权的尊重;也有网友批评,这是“人为制造家庭矛盾”,
“把家变得越来越没有家的味道了”。
律师热评
婚内财产分割突破重大
“看来网友对新司法解释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读。
”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婚姻法分委会副主任、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芳坦白地说,这些热点问题都不是新规的重大突破,也谈不上颠覆性。
之前
法院处理这类问题,就和意见稿内容基本一致。
以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为例,婚前按揭房产性质归属,虽然以前实践中主流观点也倾向于将房产判归首付方,但是对配偶婚后还贷部分的补偿不明确。
司法实践中大多判得非常保守,只是判决给另一方婚后还贷总额的一半,而现在,则除了本金还给配偶,还要作一定补偿,比如利息或房屋升值价值等,“这样的
规定分明是更加公平了”。
王芳认为,意见稿中真正的重大突破在于第五条、第八条(婚前夫妻一方父母所购房产归一方所有)和第十二条,尤其是第五条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赋予一方请求婚内财产分割权的规定。
“经常有发现丈夫有偷偷转移财产迹象的女性来咨询,如何既不离婚又保住属于自己的财产,以前我只能说没办法。
”王芳说,按现有法律,对经济处于弱势的女性来说,要么保住婚姻但眼睁睁看着对方转移财产,要么立即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因为法院没有婚内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这个案由。
但现在完全可以提起“夫妻婚内请求财产分割之诉”,等于给相对弱势的一方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救济渠道。
“再比如第十二条在兼顾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同时,又保障夫妻一方对共有财产所有权益的平衡。
”王芳指出,这一条款有可能突破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在原来的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私自转让共有不动产,对不知情的另一方来说,要追回卖出的房子十分困难,因为法院都会运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善意取得
制度驳回。
“现在就不同了,即使第三人是善意购买,也可能让被动一方有追回房产的可能,从而在离婚中有权主张分割该房产。
”王芳诚恳地说,总体而言,在财产方面目前还是女方处于明显的弱势,所以这些条款实际上保护女方的作用更大一些,而不是像有些人担忧的,司法解释“亏待”了女性。
另外,王芳认为,这次司法解释立法技巧很好,实现了夫妻财产权与第三人(包括其他家庭成员)财产
权的平衡,夫妻共有财产权与一方个人财产权的平衡。
学者遗憾
没有足够重视人身关系
“这个司法解释,总体是正面积极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在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教授看来,征求意见稿最大的遗憾是“过多关注了财产关系,对人身关系没有
给予足够重视”。
李明舜认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一定要有利于促进和维持婚姻关系,但是征求意见稿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时,过多地适用了财产法的原理,没有更充分地体现婚姻家庭的特殊性。
对于备受争议的第十一条,李明舜认为,对夫妻个人财产保护倾向明显,不利于婚姻稳定。
第二条他也认为值得斟酌,“这实质上是对非法同居关系下的约定作了有条件认可。
”
针对第六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他认为,没有充分体现夫妻关系的特殊性。
“夫妻关系应以认定共有财产为原则,不应以认定共有财产为例外。
我主张这一条倒过来写比较好。
”
“虽然存在问题,但是有人将其称为…离婚法‟,担心有可能推高离婚率,纯属多余。
”李明舜表示,离婚与法律规定并没有直接联系。
感情破裂才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往往就是因为感情没了才去争财产”。
“一谈到钱,好像就伤感情。
”李明舜笑着说,法律是一个底线,是你最坏的打算。
对于一般婚姻而言,在法律的冰冷底线之上,还有无限可能的空间,而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底线,就是无论在结婚时还是离婚时,
双方的利益均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