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侦查讯问既得实体价值和程序性价值的平衡问题——以超社会正常评价体系为根本视角
浅析我国刑事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
取时的真 实性和任意性成为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因此, 无论是大 陆 疑人在诉讼 中的主体地位 , 赋予其在接受讯 问时享有沉默权、 律师在
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一套完整 的诉讼程序对刑事侦 查讯 问制度加 场 权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 拘传犯 罪嫌疑人 的时间最长不得
序尤其是侦查程序 中用以获取犯罪证据或其他 涉案线索, 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式。在肯定讯问正当性的同时, 以程 序规范刑事侦 查讯 问制度应成为当前改革刑事讯问制度 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 侦 查讯 问 口供 程序 正 义 沉默权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90 9 (0 90 .5 . 10 .5 22 0 ) 60 0 0 12
( ) 二 强制讯 问现象普遍
我国刑事侦查讯 问具有强制性的特性 , 警察有权要求犯罪嫌疑人 如实交代罪行 。 强制性体现在讯 问地 点、 时间的选择以及 对侦 查人员
发展 , 但仍然无法满足全面“ 原” 还 犯罪 的要求 。
( ) 二 防止 恣 意 , 障人 权 保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中图分 类号 : 9 8 D 1
一
、
侦查讯问的概念及功能
刑事诉讼中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 定程序 以言词方式 向 犯罪嫌疑人查 问案件事实和其 它与案 件有关 问题 的一种诉讼活动 。
一
般人陈述相 比,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能更能全面反映案件 的各个细
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方面进行 的努力 。 但在实践中, 由于法律规
节, 并能打通侦查活动 中的各个环节 , 随着犯罪活动 的日 益秘密化 , 高 定 的不可操作性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缺乏保障而得不到实现 。 另外 ,
对刑事侦查程序价值定位问题的思考
、
刑事侦查程序的价值 目 标
科学、 健全 的刑事侦查程序包含着保障权利和维护秩序 的双重价值 内涵 。 维护秩序 是保障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 保障 权利是维护 秩序 的 目的和 归宿 ,两者之间互相 联系 ,互相作 用 ,有机统一。 ( 一)权利保障 在 刑事侦查程序 中,权利是在法律层面被 界定的,人作 为 社 会 中的 一员 理所 当然 享 有 应 有 的权 利 和 利 益 。 整 个 刑 在 事诉讼 中, “ 只有通过犯罪侦查 ,才能查明案情,查获犯 罪 分子,对其追 究刑 事责任,并为人 民检 察院和人民法 院的审 判提供 充分 的材料和根据 ”。[] 因此 ,侦查是起诉、审判 2 的前期基础 工作 ,而起 诉、审判是对侦查成果的后期审查 结 定。面对 复杂 严峻 的犯 罪形势 , 予侦 查机 关较 为强大的侦 赋 查 权是必要 的。 但值得注意 的是 ,如果 侦查 权过 于强 大且缺 乏 有效监督 ,那么侦查权反 而会被滥用 , 为侵 犯公民合 法 成 权 益的帮凶。 因此 , 只有对侦查活动进行科学、 合理的规制 , 才 能有 效地达到保障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之 目的 、之价值 。 我 国是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威权历史的古老国家, 在 封建文化和集权意识 的潜在 、 消极影 响下 , 刑事诉讼职权主 义色彩十分浓重 ,为 了强化统治,维护稳 定,追 求打击犯罪 活 动 的速 度 和 力 度 就 成 为 刑 事 诉 讼 的主 要 价 值 观 。 此 价 值 在 观指导下, 公安机关 的侦 查活动也 随之成为控制和打击犯罪 最 为重要的手段 , 顺理成章 ,一味追求破案率构成 了侦查人 员所秉持的价值理念 。在司法 实务中,其主要表现为 :破案 率 的高低成为公安机关 内部检验侦查工作优劣的重要标准, 在 实际办案 中, 侦查员 为了追求较高 的破案率 , 不按法定程 序行动 的情况时有发生, 时 , 公民个人合法权益与侦查 有 当 破案效率发生冲突时 , 办案人 员经常会 以牺牲公 民个人合法 权益为代价来追求高破案率。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速度的加 快 ,我国也越来越 多地融入到 了全球经济 当中 ,中国离不开 世 界,世界也离不开中国 。市场经 济是法制经济 。法制经济 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建立科学、 正的诉讼程序 以及侦查程 公 序 并加 以严格执行 。 刑事侦查工作不仅要维护公共秩序 、 社 会利益 , 而且还要维护每个社会成员 的合法权益 ; 不仅要积
论侦查的社会价值
从“ 侦查程序” 这一法律 内容来讲, 侦查社会价 值也反映 了侦查程序 规范的创制及 实施宗 旨,是侦
查 内在和外在价值相结合的产物,也是侦查 目的及
也应 该结合侦查价值 的关系尽力进行协调 ,从宏观 方面也可 以促进 中国法治建设 的完善 。 侦查的 内在价值是指 良好 的侦查程序本身所实 现的法律正义和社会秩序 ,而外在价值 即侦破刑事
论 侦 查 的社 会 价 值
孙 峰, 曹 威
( 西南政法大学 刑事侦 查学院, 重庆 4 0 1 1 2 0 )
【 摘
要】 侦 查社会 价 值是 侦查 价值 的 重要 内容 , 主要 强调 了侦 查程序 对社 会各 方 面利 益 的保 障。 侦 查社 会价 值
是 确 定侦 查 目的 的依据 , 是 法治社 会 的 必然要 求 以及社 会发 展 的产 物 。 实践 中, 制 约侦 查社 会价 值 实现 的 因素 主要
的, 也与 多数学者 的观点相一致 。因为, 这种 比较系
统 的分类方法 ,既可以体现 出侦查程序 的特 点及其 在整个刑事诉讼体系中所独有的作用,也可 以将侦 查 的有关 问题与法律及道德 层面的有关 问题合理地
区别开来 , 比较全面、 系统地把握 了侦查及侦查价值
的本 质 。
、
侦查价值概述
实现途 径等 多个方面作 出系统性的阐述,以期对侦
查社会 价值有 一个较为清晰 的认识 ,使实现侦查社 会价值成 为实施侦查活动所追求的 目标之 一,最终 促进侦 查价值得 以充分 的体现 ,侦查效能得 以充分 的发挥 。
一
过程论价值 , 二是 目的价值及 形式价值 , 三是外在价
值 及 内在 价 值 。 笔者认为, 第三 种 分 类 是 比较 科 学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辩论稿范文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辩论稿范文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 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一直是法律领域争论不休的话题。
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以语言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活动。
侦查人员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查明案件的具体情节和核实相关证据;也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收集相关证据,并对已经掌握的证据进行核实,发现新的线索,追查被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同时,犯罪嫌疑人不仅可以在讯问的过程中向侦查人员供述自己理解的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自己进行辩护。
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保障方面,法律规定的明显不足,也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从而致使我国侦查讯问权力(权利)严重失衡的局面。
一、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现行立法对侦查讯问过程中的侦查讯问的主体、侦查讯问的地点、侦查讯问的程序、侦查讯问的时间和侦查讯问的具体步骤和方法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侦查机关的权利可以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也对侦查讯问制度也进行了较大范围的完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0条增加规定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该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禁止刑讯、变相刑讯和其他的不公正待遇的原则与理念。
这也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通过立法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愿供述的权利。
(二)拘传与传唤后的讯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84条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改为二十四小时,该规定有效的缓解了侦查办案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前控制时间过短,导致侦办案件困难的情况。
同时增加了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的规定。
该修改便利离开侦查机关及时、有效的处理现行犯。
第117条规定对传唤形式的规定有效的防止了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迫取供,侵犯其合法权益。
(三)通过强化看守所的权利遏制刑讯逼供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0条增加规定,应当在拘留后将被拘留人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侦查讯问合理化探析——以司法正当程序为视域
有效百分 比 3 6 . 9
6 . 2 5 6 . 9 1 O O . 0
9 5 4
l 5 9 1 4 7 2 2 5 8 5
3 6
总计
2 6 2 l
l 0 0 . 0
本 调 查 结果 是 相 关 学者 在 监 狱 所 作 的调 查 所 得 , 因而
侦 查 讯 问是 侦 查机 关 查 明案 件 事 实 的重 要 手 段 , 其 间
・9 8・
表二 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有没有 因讯 问而受外伤 人次 有效 回答 轻伤
重 伤 没 有 总 计
缺 失
百分 比 3 6 . 4
6 . 1 5 6 . 1 9 8 . 6
1 . 4
律中确立 能保障当事人权利 , 严格制约司法机 关权力 的一 系列程序性规则 , 即在法律层面上实现正当程序 。司法上
的 正 当程 序 为程 序 的正 当 化 , 指 司法 人 员在 行 使 司法 权 时 ,
严格遵循 已有法定程序 , 将 已有 的文本上的正当程序转化 为司法权运行过程 中所体现 的程序, 实现实践层面上 的正
立法 上 的正 当 程序 即正 当化 的程 序 , 指 在 刑事 诉 讼 法
立、 轮番审讯、 故意冷漠等
人 次 百 分 有 效 比 百分 比 有 效 有 l 2 7 5 4 8 . 6 回答 没 有 1 O 3 1 3 9 _ 3 4 4 . 7 9 0 6 3 4 . 6 3 9 . 9 5 5 _ 3 1 3 6 6 5 2 . L 人 次 百 分 比 有 效 百 分 比 6 O . 1
2 0 1 3年 9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o u r na l o f Hu b e i Un i ve r s i t y of P ol i c e
刑诉--浅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刑诉--浅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浅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我国的司法体制一般认为属大陆法系,由于诉讼过程强调司法机关的作用和活动积极性、广泛性,所以被认为是职权主义模式。
但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模式,它更突出法官在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官指挥、控制着整个审判进程,拥有充分的自由和充足的诉讼手段去查明事实,惩罚犯罪。
也有人认为是一种强职权主义模式。
我们说,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司法体制,与其历史、文化、传统有关。
在历史上,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一直推行中央集权制度,由于缺乏产生集团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的历史条件,因此在意识形态上,一方面,上帝与世界的关系是与世俗的统治相对应;另一方面,上帝被称为“天”,与世界浑然一体。
这样的宗教经验,只能产生出道法自然“的观念;只能产生出侍奉权力的律令,而不能产生出控制权力的法体系。
因此,在诉讼中,压制或者忽视程序的价值,司法官的任务是获取口供,对他的要求不是忠实于程序,而是所谓”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明察秋毫的手腕。
他既不受程序的约束,当然也不受程序的保护,而必须对决定负全部责任。
这种责任负荷太重,而又不存在审判权的相克问题,因此他的行为方式必然倾向于早请示、晚汇报,以转嫁或减轻翻案的责任风险。
长期的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决定了视审判为行政的一个环节的观念,审判程序必然按照行政原理设计。
因此,对刑事诉讼实行纠问式,一方面司法被视为国家一种行政权力,司法机关与涉诉公民之间处于一种行政上的垂直关系。
国家赋予司法官员广泛而独断的司法权力,对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则严加限制,使被告人处于被处置的客体地位。
另一方面,对司法权力的行使缺乏监督控制,导致权力失控和滥用。
司法官员滥施淫威,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和要求经常被忽视,其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这种强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衍生强烈的报应刑、惩罚刑。
这种为我国社会长期信奉的观念认为,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
这一追求惩罚和控制犯罪的传统价值观念与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价值取向便不谋而合。
侦查活动中存在的程序与实体问题分析
侦查活动中存在的程序与实体问题分析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重要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在行使起诉权参与诉讼活动时,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法律监督职责,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行使诉讼活动监督的职能之一,正确履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在实务工作中,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诸多顽症和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当前侦查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近年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公诉工作中围绕证据审查积极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对保障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由于人员素质和执法理念等方面的原因,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仍然存在许多程序和实体方面的突出问题,影响和制约着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
(一)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强调实体真实,要求诉讼活动必须建立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实体真实的实现。
但有相当一部分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缺乏程序法和实体法并重的观念,重实体轻程序,注重犯罪控制,忽视人权保障,没有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去调查取证,有的办案人员习惯于惯性思维,根据自己的习惯好恶来办理案件,先实体后程序,常常出现补办法律手续的情况,造成许多案件存在证据瑕疵,人为地造成案件疑难,甚至出现冤假错案。
1.讯问取证不合法。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讯问嫌疑人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为保证依法办案,侦查机关将侦查人员分成办案小组,每组两人,这种分组办案的方式一方面有利于警力的分配,另一方面也是依法取证的需要。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单独讯问的现象相当普遍,甚至在看守所的提审室也经常是一人讯问。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不重视讯问程序;二是嫌麻烦,认为一个人讯问就行了,不必两名侦查人员共同讯问;三是案件多,两个侦查人员分头行动,单独办案,单独讯问。
对于一案有多名嫌疑人的案件,也常常出现两个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分别讯问的情况,只是在询问笔录中写上两个侦查人员的名字,制造两个人讯问的假相。
论我国刑事侦查讯问程序的完善
具体 问题 是否与案件 有关 ,犯罪嫌疑人的回答是否 “ 如实 ” , 完全 由侦查人员 自行 判断。实践 中,侦讯程序 的强制性不仅 容 易导致侦 讯权 力的滥用 ,可能侵犯 犯罪嫌疑人的人格 尊严 , 而 H直 接 造 成 了 不少 错 案 。 . ( )缺少权利 告知 程序 三 诉 讼 权 利 告 知 是 指 公 安 司 法 人 员 在 进 行 刑 事 诉讼 活 动 过 程 中 , 明确 告 诉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并 让 其 了解 在 诉讼 活 动 过程 中依法 享有哪些诉讼权 利的一项程序性法律 规定。许多 国家 的法律 对诉讼权利告 知作了非常严格 的规 定,典型的如 美 国的 米 兰 达 规 则 。 在我 国由于犯罪嫌疑人文 化素养和法律知 识比较缺 乏, 侦讯前 的权 利告知尤 为重要 。如果在首次侦查讯 问前,侦查 人员没有详 细地告知犯罪嫌疑 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以及 如何 行 使 ,那么 这些权利 即使得 到法律的明确规定 ,仍然是 无法 得 到保障 的。我国 《 刑事诉讼 法》第9 条仅仅规定 ,犯罪嫌 6 疑 人在被侦 查机 关第一次侦 查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 日 起 ,可 以聘请律 师为其提供包括提 供法律咨询 、代理 申诉 、 控 告、 了解犯罪 嫌疑人涉嫌 的罪名等内容的法律帮助 。我 国 立法 并没有规 定确保 犯罪嫌疑人知 悉权 的权利告知规则 ,诉 讼法对 诉讼权利 告知的时间 、方式 等并没有做具体 、明确 的 规 定,这就造成 在实际司法活动 中缺少操作性 ,得不到规范 的统 一 。 ( 四)救济 措施 不足 所 谓 “ 救济 即无 权利 ” 无 ,救济性权利作为维护犯罪嫌疑 人 的最 后一道屏 障,具有 极为重要的意义 。 在侦 查阶段 ,我 国的刑事诉讼法及相 关的法律赋予犯罪 嫌疑人 主要的救济权利 即 申诉 、控 告权 ,要 求解除超期羁押 权和获得 刑事赔偿权 。然 而法律对于犯罪嫌 疑人如何行使这 些权利 的程序并未有具体 的规 定。
侦查活动中存在的程序与实体问题分析
作用 . 收到了 良好 的效果 。但是 . 由于人员素质和执法
理念等方面的原 因.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仍然存在许 多程序和实体方面 的突 出问题 .影响和制约着刑事案
件 的办 理质 量 ( ) 讼 程序 方 面存 在 的 问题 一 诉
思维 .根据 自己的习惯好 恶来办理案件 .先实体后程 序, 常常出现补办法律手续的情况 , 造成许多案件存在
证 据 瑕疵 , 为地 造成 案 件 疑难 . 至 出现冤 假 错 案 。 人 甚
1 问取证不合法 。按照《 . 讯 刑事诉讼法》 9 条的 第 1 规定 , 问嫌疑人的时候 。 讯 侦查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 。为
文 冯少辉 赵国兴 ◎
j 童 曩 誊薹 _
侦查 活 动 中存 在 的 程 序与 实体 问题 分析
● ● ● ●
侦 《刑事诉讼法 》和《人 民检察 院刑 事诉讼规 根据
则 》 规 定 , 察 机 关 在 行 使 起 诉 权 参 与诉 讼 活 动 时 , 的 检
查活 动监督是检 察机关公诉 部 门的重 要职责 .
保证依法办案 . 侦查机关将侦查人员分成办案小组 , 每 组两人 .这种分组办案的方式一方面有利于警力的分
河南省荥阳市人 民检察 I [5 10 .应该 以“ 证明” 这一 书证形 式 。 实践 中。 却经 常 出现“ 情况说 明”“ 明材料” “ 、证 、事情经过” 这样的不规
中 .同一办案组 的两名侦查人员在 同一时间段一人讯 问嫌疑人 、 一人讯问证人。 这种违法取证 的现象 凸显 出 我们一些侦查人员程序意识 的淡薄 .没有真正认识到 程序公正的重要性 . 造成事实上的违法办案 2书证制作不规范。 . 辨认笔录制作混乱 . 证据形式 不规范 。比如嫌疑人辨认作案 现场笔录 : 的只有指 有 认 笔录 , 没有进行 现场拍 照 : 的指认 笔 录没有办 案 有 人员签 名或者没有嫌疑人签名 : 的指认笔 录与现 场 有 照 片指认 位置不符 ;还有一种情 况是 只有指认照 片 .
我国侦查讯问程序运行的反思与出路
我国侦查讯问程序运行的反思与出路【摘要】我国侦查讯问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漏洞,如不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行、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等。
改革侦查讯问程序势在必行。
需要加强对侦查程序的监督,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也是必要的。
改革的方向应该是从源头上减少侦查程序的漏洞,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样才能让我国的侦查讯问程序更加透明、有效,通过侦查取得的证据更有说服力,最终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关键词】关键词:侦查讯问程序、反思、出路、漏洞、法律基础、法律监督、国际经验、素质、技能、改革方向、法律制度、司法公正、效率。
1. 引言1.1 我国侦查讯问程序的重要性我国侦查讯问程序的重要性无法被忽视。
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侦查讯问程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查证和审理,影响着司法公正和效率。
侦查讯问程序的规范运行能够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确凿,从而为审判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讯问程序是查明案件事实、采集证据的重要环节。
通过合法、规范的侦查讯问,可以有效提高案件调查的质量和效率,为律师和法官提供客观、明确的事实依据,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诉讼权,确保案件的合法、公正审判。
侦查讯问程序的规范运行还能够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和纰漏,提高案件侦查的成功率和准确性。
只有加强我国侦查讯问程序的规范化建设,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1.2 现有侦查讯问程序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范不明确:目前我国侦查讯问程序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导致侦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等问题。
2. 侦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侦查人员素质和专业技能不足,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和调查技巧,容易导致侦查工作质量不高,甚至出现错误刑事定罪的情况。
法律知识思考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
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摘要】刑事诉讼价值,在现代法治理论上一般认为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是根本,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功利性质的工具性价值却成为刑事诉讼价值的主导,理论和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缺口。
立足于我国现实社会的复杂现状,我们应该对于刑事诉讼价值取向重新进行思考:纯粹的工具性价值理念已经逐渐被抛弃,但是一味的主张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保障性价值在现阶段的中国社会同样没有市场,必须充分重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复杂现状。
具体思路是,通过制度设计全面“修正”工具性价值理念,赋予辩护人以“实质辩护权”来推动刑事诉讼价值理念向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方向转变。
一、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的一般性分析1、刑事诉讼价值的一般性分析对于刑事诉讼的价值的界定,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指“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其内容包括秩序、公正和效益。
有学者对这种观点进一步补充,“刑事诉讼价值的外延,法学界争论很大,但是一般都认为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率和人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诉讼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也是刑事诉讼程序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伦理目标”,其内容包括外在价值、内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
对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界定,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分为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实际上是对刑事诉讼价值的重复认定,因为刑事诉讼价值内在根本的东西包括了所谓的经济效益价值。
而且,这种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看成人的一种伦理评价标准或伦理目标,这是将客体价值主观化的倾向,实为不妥。
梳理第一种观点可以发现,刑事诉讼价值基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具性价值,即利用刑事诉讼程序“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借以实现国家的刑权力;二是保障性价值,即刑事诉讼不仅仅是被害人的大宪章,而且也是保护被告人不受除国家授予刑权机能机关追究责任的保护伞,要求刑权既有机关遵守刑事诉讼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浅议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
浅议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刑事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中保障社会公正的重要法律程序之一,旨在通过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价值均衡来确保犯罪行为的公正处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本文将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探讨其价值均衡的重要性。
实体正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所应负的实际责任进行公正的认定和惩处。
实体正义的价值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社会公正和公众信任的建立。
在实现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刑事诉讼程序应该尊重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搜查等。
同时,司法机关在判定犯罪事实的过程中,必须依据证据,并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不能盲目地追求结果,否则就会误判案件,造成对被告人的不公正惩处。
实体正义的实现也需要借助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程序必须实质和适当,才能保证案件公正和合法。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基础,并且程序正义又需要通过实体正义的实现来维系自身的价值。
程序正义中最重要的原则是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被告人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实质性和必要手段。
只有在程序上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和公正裁决的实现,从而实现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交错互补、借助和制约关系,是刑事诉讼价值的均衡表现。
这种均衡表现既体现在判决程序上,又体现在量刑程序上。
在判决程序中,法官需要依据证据进行裁决,而证据就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在量刑程序中,法官需要考虑罪犯的社会风险和刑罚的合理性,这种考虑就是实体正义的体现。
因此,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是必须的,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刑事诉讼的目标和价值。
总之,在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相互依存,互为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
这样就能使判决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实体正义,同时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可信度。
但是,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不少问题和困难,例如司法失误、滥用权力、证据不足等,这些问题会导致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不达标。
刑事程序法中的侦查与辩护权平衡
刑事程序法中的侦查与辩护权平衡在刑事司法领域,侦查与辩护权被视为司法正义的两大核心要素。
侦查是为了找出罪犯并收集证据,而辩护则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
如何平衡这两个权利,是每个司法体系都面临的挑战。
侦查权是司法机关为执行职务而开展的调查活动所拥有的权力。
侦查活动是打击犯罪和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
一方面,侦查必须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法律程序,不得侵犯人权。
另一方面,侦查权的行使过程中,必须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便有效地打击犯罪。
尤其在侦查敏感案件中,司法机关必须行使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并且有权将调查细节保密以保证侦查的顺利进行。
然而,这种自由裁量权也容易被滥用,给被告人的权益带来损害。
辩护权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的代表,行使辩护权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权的目的是确保被告人在法庭上得到公正对待。
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审查、争辩案件,以便为被告提供有效的辩护。
辩护律师还有权与被告交流,并争取减少或免除对被告的刑罚。
在平衡侦查权与辩护权时,法律制度需要确保公平和公正。
刑事诉讼法典通过一系列规定和程序来实现这种平衡。
例如,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侦查阶段的权利,如被告人的知情权、质证权等。
同时,法典还确保被告人有权选择律师,并提供公共法律援助以确保贫困被告人的辩护权。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有权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
法庭必须保持中立,尊重辩护律师的权利,确保自由的辩论环境。
然而,即使有法律规定和程序,实际操作中的平衡仍然面临挑战。
在侦查阶段,如果司法机关过于强大,可能会滥用侦查权,导致对被告人的权益不公平。
例如,可能会出现拷问、非法羁押或证据操纵等问题。
另一方面,辩护律师的权利也可能受到限制,如限制在审判中的辩论时间或限制证人传唤权等。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监督机制和法官的审查确保权利的平衡。
需要注意的是,平衡侦查与辩护权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和价值观念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例如,在恐怖主义威胁加剧的时代,可能需要给予侦查权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以确保国家的安全。
刑事诉讼中侦查讯问的价值功能
刑事诉讼中侦查讯问的价值功能作者:郭赐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7期摘要侦查讯问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行为。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追求侦查讯问价值功能的平衡,相互参照借鉴两大法系的合理因素、相互融合对方的合理之处,实现结果价值和程序价值之间的平衡与公正,具体落实“以人为本”的思想,努力构建平安社会、法治社会、和谐社会。
关键词侦查讯问价值功能结果价值程序价值价值平衡作者简介:郭赐玥,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2009级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31-02侦查讯问一直是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件的真相而采取的重要方法及手段。
随着现代社会不断的进步,当前的司法领域和侦查讯问在实践中面临着很多的问题。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修正生效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讯问的规定,在价值选择和指导思想上依旧将打击犯罪作为重点定位,强调实体公正,使得对侦查讯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主体的权利保护和尊重仍存在偏差。
本人从价值功能的角度进行思考论述,以期改善我国当前的侦查讯问制度。
一、侦查讯问是为发现和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及重要的取证手段,它的价值应遵循刑事诉讼的价值“价值”是客体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主体自身需求的某种功能或属性。
一方面,它以主体存在着某种需求为前提;另一方面,作为客体的事物必须具有能够满足主体这种需求的属性或者功能。
价值是权衡主客体关系的结果,如果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求,那它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就是没有价值。
作为一种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在根本上是指被一定社会所认可的,在程序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所实现的特定利益。
刑事诉讼制度中有两种价值取向:第一是结果价值,即保障社会和社会多数成员不受犯罪行为的侵犯;第二是程序价值,即保障个人享有的某种限制的自由,以及从事某些活动的自由,其核心内容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因此,主要表现为个体性利益。
浅议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
浅议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虽因历史文化传统的迥异,致使不同的法学流派在法学理论研究体系的内容构成、具体方法论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对法的基本价值的追求却趋于融合,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甚至效率,逐渐沉淀为法的基本价值属性。
作为反映现代法治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的刑事诉讼制度,因其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和生命权利的保障等问题,涉及社会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往往引发全社会的格外关注。
去年施行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源于自1997年以来司法实践中诸多问题的积累,究其实质,问题的核心在于诉讼价值的选择以及相应的具体运行制度安排。
1997年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利益均衡角度出发,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上规定了一系列抑制侦查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规范,试图在刑事案件启动的源头——侦查阶段,从规范形式上初步平衡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力量对比,以确保一个较为客观公正的结果。
另一方面,出于发现案件真相、追求打击犯罪效率的考虑,立法者赋予了侦查机关一定的优势地位。
首先,对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获得专业援助方面给予了一定的限制,比如,规定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只能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有权委托辩护人。
其次,面对侦查机关的讯问,法律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承担如实供述的法定义务,即否定了沉默权,与公民不得自证有罪的现代刑事司法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
最后,在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出于发现案件真相、及时侦破案件、防止串供等考虑,可以派员在场。
反观司法实践中因刑讯逼供所引发的一些错案、冤案,表面上看似乎只是个别办案人员围绕绩效考核与评价指挥棒片面追求破案率的结果,其实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支撑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司法价值选择上存在瑕疵。
在以追求实体真实、准确打击犯罪作为首要价值目标的指导下,办案人员在潜意识中往往会形成一种只要是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案件事实,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理念。
浅谈程序正义理念在侦查讯问制度中的要求
浅谈程序正义理念在侦查讯问制度中的要求程序正义理念作为指导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性原则之一蕴含着丰富的机理,在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与优化提出了诸多的要求,包括了犯罪嫌疑人权利应得到尊重与保障、侦查权力应当受到严格制约与监督、经由程序正义产生的结果应当具有广泛可接受性,侦查讯问程序中的完善与优化应符合程序正义理念的基本原理,这也是侦查讯问程序实践程序正义理念的必由之路。
一、权利应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障程序正义的核心在于权利,权利这一概念将随着具体的场合的不同而发生改变。
程序正义可认定为权利的代名词,是一系列基本权利的集合性称谓。
因此,权利得到尊重与保障是实现侦查讯问程序中程序正义理念的核心所在。
权利作为一种本源存在,表现在侦查讯问程序中则是一种脆弱的存在,个人面临着强大的国家机器的追诉,其权利受限的状态已然形成,其基本的人格尊严和人权保障便显得尤为重要与迫切。
按照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结合国际的刑事司法观念共识,犯罪嫌疑人被暂时性剥夺人身自由之后,仍然享有以下基本的最低限度保护:第一,酷刑以及残忍、侮辱性的待遇不应加诸犯罪嫌疑人;第二,犯罪嫌疑人不应被断绝与外界的一切联系;第三,应获得律师的帮助;第四,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
刑诉法修正案在侦查讯问领域的变革,进一步落实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能够与外界有一定的联系与沟通,帮助犯罪嫌疑人做出理性的选择;另一方面,以物化或者人力的手段等监督方式防止犯罪嫌疑人遭到不人道的待遇,使其能够保证基本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
二、权力应受到严厉的制约与监督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需要公权力的确认,而公权力的运行本身将对个人权利构成威胁。
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共生、龃龉的关系背后隐藏着深厚的法理基础。
但是从程序正义的权利本源出发,权力受到严格的制约与监督是其必然衍生之物。
权力受到制约监督的背面是权利得以伸张与实现。
按照西方的法学思想,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天赋之权利的实现有所需求之时,权力才得以产生。
法律知识探讨侦查阶段控辩平衡问题之
侦查阶段控辩平衡问题之探讨周万青、吴娟娟控辩平衡问题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但是,侦查阶段如果控辩双方力量严重失衡,后面的程序再公正,都无法弥补侦查阶段由于双方力量的失衡所导致的严重后果。
正如心鉴所说:“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经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忮上的。
”由此,侦查阶段控辩平衡问题引起了笔者的关注。
平衡强调的是一种同等对抗,势均力敌的状态。
控辩平衡即揭示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诉和辩护双方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
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够充分行使。
一、侦查阶段控辩平衡是实体真实,程序正义的要求和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侦查阶段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集中讯问,案件侦破的关键阶段。
对于侦查机关来说就是想方设法尽快破案,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所以,在这种心理作用下,侦查人员往往会忽视过程,只注重结果,甚至主观地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不顾实体真实,造成冤假错案。
由此,从保障犯罪嫌疑人出发不但要注重实体真实,而且要注重程序正义。
(一)侦查阶段控辩平衡是实体真实的要求。
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是审判的主要依据,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可采性是法院公正审判的前提。
由此可见,侦查阶段对实体真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我国侦查人员的思想观念的束缚,在收集证据时往往只收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而少收集或不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这样明显不利于实体真实的实现。
那么侦查阶段控辩双方的平衡对于实体真实至关重要,可以制约控方的不利因素。
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控辩双方对抗力量均衡,证据的收集合理、合法,对有利或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统统收集起来作为审判时法官定罪量刑的根据,则实体真实可以得到实现,犯罪嫌疑人也不会有太多的抵触情绪,而心服口服地接受法院判决的结果。
(二)侦查阶段控辩平衡是程序正义的要求。
实体真实要得到实现,程序正义也不容忽。
程序正义体现了对程序的高度重视。
因为人类最为宝贵的是生命、自由和尊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这又 是我 们所 不愿 意追 求和 看到 的结 果 。 因此 ,我 窃 以为 ,侦 查讯 问正 当程序 模 式 的合 理 构建 ,必 须关注 侦 查讯 问既得 实体 价
值和 程序 性价 值之 间 的平衡 问题 。
一
、
侦查 讯 问价值 传统 论
作 为价 值 的一种 表 现形 式 ,刑事诉 讼 的法 律价 值在 根本 上表现 为 一定 社会 所认 可 的 , 在 刑 事程序 立法 和 司法 中应 当满 足和 实现 的特 定利 益 。侦查 讯 问是侦 查 的一个 重要 组成 部 4期 犯 0 2年
浅析 侦 查 讯 问 既 得 实 体 价 值 和
程 序 性价 值 的 平衡 问题
— —
以超 社 会 正 常评 价 体 系 为根 本 视 角
陈慧慧
内容摘要:公正和效率作 为刑事诉讼的两个基本价值 目标,在侦查讯 问中有其具体体 现 和要 求 。在侦 查 讯 问 中,公 正 和效 率之 间的本质 关 系是侦 查讯 问既得 实体价值 和 程序 性 价值之间的平衡问题。在方兴未艾的世界 法治化潮流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目标的推动 下 ,如何 在侦 查讯 问 中秉承 效 率与公 平 并重 ,更加 注 重公 平之 理念 ,实现 侦 查讯 问既得 实 体价值和程序性价值的平衡 ,是司法体制改革 当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试从超社会正常 评价 体 系的视 角,对 于这个 问题做 一 些 浅薄 的初探 。 关键词:侦查讯 问;公平;效率;实体价值 ;程序性价值;价值平衡;超社会正常评
事实真 相 方面 曾经 令侦 查 主体 屡试 不爽 。犯 罪嫌 疑 人 的 口供 ,即包 含两 方 面 :供 述和辩 解 。
+ 华东 政法 大学 。 ① 徐 美君 :《 查 讯问程 序 正当性 研究 》 侦 ,中 国人 民公安 大学 出版 社 20 03年版 。
・2 ・ 0
《 犯罪研究 》2 1 0 2年第 4期
理论研究
分 ,是 侦查 讯 问人 员与 犯罪 嫌疑 人 之 间的直 接 较量 。因此 ,侦 查讯 问的价值 主要 是指 侦查
侦查讯问正当程序模式 成为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大难题。 , 很多学者亦畅所欲言, 各抒 己见 ,对侦 查讯 问正当程 序模 式提 出了诸 多建 设性 构想 ,为 侦查 讯 问之 改革夯 实 了强有 力 的学术 基础 和 思想支 撑 ,给犯 罪嫌 疑人 在 侦查讯 问阶段 的权 利保 障带 来福 音 。我认 为 ,这 点 ,无 疑是 可喜 的 。但我 更感 觉到 ,侦 查讯 问正 当程 序模 式 的倡 导 ,鉴 于学 者人 生观 价 值 观 上 的若干 差异 ,未 免在 模式 的构 建过 程 当 中因为 理念或 者道 德 习惯 上之差 异 而对 于侦 查讯 问程序 主 体 的一方给 予更 多 的主观 偏重 和关 注 ,呈现 一定程 度 的模式 倾斜 状态 ,可是 ,
公 正 的要 求 。着 眼点 在于 保 障个 体 的一般 利益 。而传 统 论 中阐述 的讯 问三 大价 值 ,均在 于 强 调 实体价 值 ,即侧 重于 查 明案件 事 实真 相 ,实现 犯 罪控 ,  ̄ 惩 罚犯 罪上 。却 忽略 了对 于 J Ej 犯 罪嫌 疑人 作 为程序 主 体 的权 利 的尊 重和 保 障 ,无法 体现 讯 问程序 自身 的独立 价值 。因此 , 传 统论在 平 衡讯 问实 体价 值和 程 序性 价值 上存 在 一 定缺 陷 ,有 悖于 现代 民主 法 治的要 求 。 三 、合 理定位 侦 查讯 问既得 实体 价值 侦查 讯 问作 为一 项法 定 的侦 查措 施 和取 证手 段 ,在 获取 犯罪 嫌疑 人 口供 以及 查 明案件
价体 系
在我 国刑 事诉 讼 中 ,侦 查讯 问被 合法 地赋 予 诉讼性 侦 查措施 的法律地 位 ,发挥 着 不可
小觑 的线 索功 能和 证据 功 能 ;为打击 惩 罚犯 罪抒 写浓 墨重 彩 的一笔 。 同时 ,伴 随世 界 呼 声
甚 高 的民主法 治 、保 障人权 的时代潮 流 和我 国 “ 尊重 和保 障人 权 ”的立 宪理 念 的提 出 ,我 国传 统 的侦 查讯 问模 式受 到颇 多质 疑和 挑 战 ;如 何在 合理 有 效 的司法诉 讼制 度 体系 下构 建
刑事 诉讼 中存 在 两种 基本 的价 值取 向 ,一种 是 实体 价值 ,也 成为 结果 价值 。 指通 过讯
问实现 犯 罪控 制和 犯 罪惩 罚 ,维护社 会 秩序 ,保 障全 社会 成 员的 一般利 益 。 另一 种是 程序
价 值 , 旨在保 障 作为 社会 成 员 中的特 定个 体 免予 某种 被 限制 或剥 夺 的 自由,体 现诉 讼程 序
讯 问活 动 能够 满 足特 定 讯 问主体 的某 种 需要 ,实现 侦查 讯 问人 员 的某 种 期待利 益 。传 统 的 侦 查 讯 问价值 理 论认 为 ,侦 查讯 问的价值 主 要包 括 获取 线索 价值 、证 据价 值和 附带价值 。 其 中 ,线 索价 值 指侦 查讯 问是获 取破 案线 索 的一 种手 段 ,从 而推 进侦 查 ,查 明案件 事 实 , 实现 犯罪 控制 和 刑 罚 目的 。证 据 价值 强调 ,作为 法定 诉讼 证据 之 一 的犯 罪 嫌疑 人 的供述 和 辩 解 ,既 可 以在 公安机 关 面 临取 证难 、证 据链 薄 弱 的 困境 下给 案件 侦破 带 来便 利 ,也可 以 作 为法 定证 据 在法 庭调 查 中给 公 安机 关创 造优 势 。而 侦查 讯 问 中所 取得 的附带价 值 ,则通 常 指在 讯 问过 程 中通过 犯罪 嫌 疑人 的供 述 和辩 解发 现 其他 犯罪 事 实和查 获 其他犯 罪人 ,查 处积 案 余案 ,深 挖余 罪 ,扩 大战 果 。 二 、传 统论 在平 衡侦 查讯 问实体 价值 和程 序性 价值 的缺 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