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履约分委会第5次会议概况
IMO DE54次会议情况介绍
A N X A( R & ) A N X (A T A B 草 案 进 行 了 N E P T A B N E B P R & ) A
进 一 步修 改 ,以便 使 单 、双 壳油 轮 和散 货 船 加强 检验 导 则 与
I S U Z 0系列 统一要 求尽 可能协 调。 AC R 1
启 : 于 指南 生效前 已经 批准 保持 开 启的水 密 门 .主管机 关可 对
1 3 . 以及 I C公 约 第 1 条 的 条 文 。 对 于 1 3 8 1 1 8 1 1 / L L 0 1 1 1 1 的解 / 释 起 草 ,起 草组 在 此 基 础 上 进 一 步细 化 ,解 释 了只 有 FL 安 FB
性。
来 通过 这 样 的对 S L S 款 的修 正 。 进而 补 充 指 出 改装 散 货 OA 条 船 仍视 为是 现 有 散货 船 ,并 根据 M C 6 定 现 有散 货船 安 装 S 7决
自由降 落 救 生艇 不 经济 的结 论提 出 S L SI 3 1 的 要 求不 O A I 1 8 I /
表 团对 指南 附件 1 7 32 第 款文 字 的 疑 问得 到澄 清 .存 在 疑 问
的部分 被 删除 。
工 作 组 基 于 D 5/ / e E 4 4 Rv 1
并 考 虑 D 5/ /1 E 4 4 和
该 通 函草 案将提 交 MS 8 和 M P 6 批 准后 开始应 用 。 C9 EC 2
D 5/ / 制定 了客船 航 行 中水 密 门开 启 指南 的MS E4 4 2 C通 函草 案 .分 委会 同意 作 为 D 5 报 告 的 附 件提 交 M C 8 准 该指 E4 S 8批
南 适用 于 新造船 和现 有船 。考 虑到 浮 性评 估 可能 会影 响到 船舶
国际海事组织
理事会 理事会(TheCouncil)由大会选举的 个成员国 由大会选举的32个成员国
组成,每两年改选一次,于每届大会结束后开始工作。 组成,每两年改选一次,于每届大会结束后开始工作。 理事会是国际梅事组织的执行机构,在大会的领导 领导下负责 理事会是国际梅事组织的执行机构,在大会的领导下负责 管理该组织的工作 在两届大会之间, 该组织的工作。 管理该组织的工作。在两届大会之间,理事会履行大会的 所有职能,只有按照公约第15(j)条向各国政府提出有关海 所有职能,只有按照公约第 条向各国政府提出有关海 上安全和防止污染建议的职能仍由大会行使。 上安全和防止污染建议的职能仍由大会行使。理事会的其 他职能有: 他职能有: (1)协调该组织内务机构的活动; 协调该组织内务机构的活动; 协调该组织内务机构的活动 (2)审议该组织的工作计划草案和财务预算,并提交大 审议该组织的工作计划草案和财务预算 审议该组织的工作计划草案和财务预算, 会; (3)受理委员会和其他机构提交的报告和建议,提出意见 受理委员会和其他机构提交的报告和建议, 受理委员会和其他机构提交的报告和建议 和建议后一并提交大会和各成员国; 和建议后一并提交大会和各成员国; (4)任命秘书长并报大会批准; 任命秘书长并报大会批准; 任命秘书长并报大会批准 (5)就国际海事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达成协议或做出安 就国际海事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达成协议或做出安 报大会批准。 排,报大会批准。
构.它由所有成员国组成,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但在必 它由所有成员国组成,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 要时可以召开特别会议。大会负责批准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 要时可以召开特别会议。大会负责批准工作计划、审议财 务预算和决定该组织的财务安排。大会还选举理事会。 务预算和决定该组织的财务安排。大会还选举理事会。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规定大会选举理事会成员应遵守下 列标准: 列标准: (a)8个为在提供国际航运服务方面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 个为在提供国际航运服务方面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 个为在提供国际航运服务方面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 (b)8个为在国际海上贸易方面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 个为在国际海上贸易方面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 个为在国际海上贸易方面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 (c)16个不是根据上述 或(b)选出的,在海上运输或航行 个不是根据上述(a)或 选出的 选出的, 个不是根据上述 方面有特殊利害关系的国家, 方面有特殊利害关系的国家,选它们进入理事会将保证世 界所有主要地理地区有代表参加。 界所有主要地理地区有代表参加。 1993年11月,大会通过了《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的一项 年 月 大会通过了《国际海事组织公约》 修正案(尚未生效 将增加理事会成员至40个 其中A类 尚未生效), 修正案 尚未生效 ,将增加理事会成员至 个,其中 类 类将分别增至10个 和B类将分别增至 个,C类增至 20个,该修正案将于国 类将分别增至 类增至 个 际海事组织三分之二的成员国接受后12个月生效 个月生效。 际海事组织三分之二的成员国接受后 个月生效。
国际海事组织稳性、载重线及渔船安全分委会第48次会议概况(续)
了特设工作组对新 l S规则草案文字作了全面、仔细的
审议 , 主要讨 论 了如下 几 方面 的内容 。
( ) 象 衡 准 一 气
能就 此 问题 达成 一致 意见 。
( ) 规 则 文 字 主 要 的 修 改 二 l S
1 删 除 目 的 与定 义 中 的 14,在 P T A 中 增 加 . . AR
代表提出将气象衡准从 P R A TA移到 P R ,作为非 A TB
强制性 的要 求。 虽然 目前 并没 有专 门针 对这 些船 舶制定
衡 准 要求 , 已制定 了气 象衡 准 替 代评 估 的指 南 (S规 但 I
度只规定最小值 2 。删除其它要求。 5,
4 在 P T B的 316与 33 1中增 加 一 个 注 , . AR .. .. 解
书。 经修 订 的 S L S J 1 至 少要 到 2 0 O A 一 章 J 0 9年 1 1 月
日才能生效 , 如要提早, 只能通过第二种方案。 所以工作
组 讨 论 了修 改 载 重线 公 约 8 议 定 书 来使 新 l 规 则 变 8 S
南 :4 P R ——解释性注解 ;5 ( ) A TC ( )有关替代 的气象 衡准指南、 倾斜试验指南 、 渔船 除冰 的建议 以及采用横
成 为 强制 性 的要 求 , 经修 订 的 S L SI 1 至 少 要 但 O A - 章 1
修改, 明确 稳性 装 载仪 是 配置 在 船 上 的装 载 仪 , 用于 可
核查船舶在任何 操作装载条件下是否满足稳性手册规 定的稳性要求。 同时明确只有软件需要得到主管机关的
批准 。在 41 .l 3软件 类型的结尾增加 了“ 主管机关可批准稳
IMO航行安全分委会第53次会议情况介绍
模块 B:基于任务 结构的 I NS的操 作功能要求
模块 C :警告管理模块要 求 模块 D:文件 要求
2 EC S使 用和 EN 发展 评 估 ( 程 S DI C 议 )
1 NC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可用 性评估 )E 在 N V5 A 2次会议 上 ,已达成 一致意见 :E NC 的覆盖是 引入 E DI C S配备要求 的必要条件 , 同时也 认 为引入 E D S的配备 ,会 加速 E C I NC的生产 。并 在 MS 8 会 议 上 通 过 了 E D S 的 性 能 标 准 C2 C I
N I S可以作为 V 1 /9要求 的“ t r a s替代各 oh n” e me 分离的设备 ,条 件是需要满足 各设备 的性 能标准 ,
同时当 I S一个 部分故障后 ,不能影响其他 各设备 N 的正常工作 。 I S是非强制 的,是可选的 。 N 该性能标准 需要 MS 3通过 。 C8 2 )在该议题 下还讨论 了 I S 的相关 内容 ,主 B
技术和 ENA G T O - V A I N三 个工作组进行 了讨论 ,主 要情况 如下:
建议制 订 I BS导则 ,并考虑 驾驶 室警告管理性 能标 准, 并将工 作完成时 间推迟 到 2 0 0 9年 。 并成立 以德
1 I NS和 I S性 能标 准修 改 (tm ) B Ie 4
要求的指南 ,作 为 S 通 函,以指导设计和 系统集 N 成 ,同时可作为起 草相 关性能标准 的导则 。 该通函需要 MS 8 C 3批准 。
英 国在会 上提 出: NC在主要航 线和港 口的无 E
缝 覆盖 , 并具有一个合理 的成本是 引入 E D S法定 C I 配 备要求 的必要条 件。从 目前 的情况来看 ,E NC的 成本 是纸海 图的 3到 4倍 , 此时 引入 E DI C S的法 定 配备要求 ,船 东会 有反对意见 。提交给 MS 8 C 1会 议 的 F A报 告是基于 E S NC与纸海 图成本一样 的前
imo组织机构
IMO组织机构国际海事组织(IMO)由大会、理事会、五个委员会、九个分委员会和秘书处等组成。
(1)大会 (Assembly)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由全体会员国的代表组成,通常每两年召开一次例会,如有必要,可以召开特别大会。
其主要职责是选举理事国组成理事会;审议批准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财政安排;审议通过技术性决议和其下属机构提交的其他决定。
(2)理事会(Council)理事会在大会休会期间作为权力机构行使全权职能,它是IMO内唯一通过选举产生的机构。
理事会由40 个理事国组成,任期两年。
选举时遵循下列原则:选出10个在提供国际航运服务方面具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为A类理事国。
出10个在国际海上贸易方面具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为B类理事国。
选出20个在国际航运方面具有特别利害关系并保证如把他们选进理事会将使世界所有主要地区均有代表的国家为C类理事国。
--A类理事国中国、日本、挪威、希腊、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美国和巴拿马。
--B类理事国印度、孟加拉国、德国、法国、荷兰、西班牙、瑞典、加拿大、巴西和阿根廷--C类理事国理事会是IMO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该组织的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协调该组织各机构的活动;审议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并提交大会审议批准;受理各委员会及其他机构提出的报告和建议案并连同理事会的意见和建议一并提交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秘书长报请大会批准任命;就该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问题达成协议或做出安排,报请大会批准后生效。
(3)委员会(Committee)IMO的全部技术工作由所属的五个委员会(海安会MSC、环保会MEPC、法委会LEG、技合会TC和便运会FAL)进行,这些委员会都由所有会员国的代表组成。
--海上安全委员会(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MSC)海安会MSC是IMO的最高技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本组织范围内有关助航设备、船舶建造和装备、船员配备、避碰规则、危险货物装卸、海上安全、航道信息、航海日志、航行记录、救助救生、海上事故调查以及直接影响海上安全的任何其他事宜。
IMO召开船舶系统与设备分委会第5次会议
会上,IMO秘书长林基泽在致辞中阐述了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海上贸易和数字化革命等问题。
林基泽指出,IMO作为全球航运规则制定的领导者,目前正不断解决航运业所面临的无数挑战,未来也将解决这些挑战。
要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人类活动必须同海洋的承载能力相平衡,才能实现其长期健康和多样化的发展。
林基泽强调,IMO在温室气体减排、船舶能效、压载水管理以及极地航运方面所开展的工作,以确保航运业在继续为全球经济做贡献的同时不打破这种脆弱的平衡。
(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公约研究中心 张仁平)印度MOU发布2017年有关航行安全CIC初步结果近日,印度洋谅解备忘录(IOMOU)发布2017年有关航行安全集中检查活动(CIC)初步结果。
IOMOU 成员当局对1 290艘船舶开展检查,滞留81艘次。
其中,有1 076艘次船舶检查涵盖57个船旗国,共有6艘船舶因有关CIC缺陷被滞留。
对挂巴拿马旗船舶所做CIC 检查次数最多,随后为马歇尔岛和利比里亚。
共有5个船旗国具有相关CIC的缺陷,其为阿尔巴尼亚、利比里亚、马耳他、巴拿马和坦桑尼亚,这些船旗国占CIC检查的40.24%。
此外,2艘杂货船/多用途船和1艘化学品船、散货船、集装箱船和近海供应船(OSV)因有关CIC缺陷而被滞留。
(中国船舶安全检查网)马六甲—新加坡海峡船舶溢油风险评估和监视监测首次培训研讨班在广州举办3月19日,马六甲—新加坡海峡船舶溢油风险评估和监视监测首次培训研讨班在广州举办。
此次活动通过课堂研讨交流、现场实操考察等形式,旨在为各参与方提供良好平台,交流分享船舶溢油风险评估与监视监测信息和实践经验。
来自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28名外方代表以及10名中方代表和专家参加本次活动。
该活动首次在中国举办,对深化中国与马六甲和新加坡海峡沿岸国海事合作,提升区域海事管理能力,有效降低船舶溢油风险,维护马六甲和新加坡海峡水域安全和清洁有积极意义。
(中国新闻网)国际海事International Maritime动态N e ws(编辑:王海潮)IMO召开船舶系统与设备分委会第5次会议3月12日至16日,IMO船舶系统与设备分委会(SSE)第5次会议在伦敦召开,IMO秘书长林基泽致开幕词,日本的Susumu Ota博士主持会议。
了解国际海事组织及相关国际公约的概况
了解国际海事组织及相关国际公约的概况4.1国际海事组织机构的组成国际海事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4个主要委员会组成,即海上安全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和技术合作委员会,此外还有一个便利委员会和主要技术委员会的一些分委会。
4.2 国际海事组织各委员会的职责4.2.1 大会(The Assembly)的职责大会(The Assembly)是该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它由所有成员国组成,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但在必要时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大会负责批准工作计划,审议财务预算和决定该组织的财务安排,大会还选举理事会。
4.2.2 理事会(The Council)的职责理事会(The Council)由大会选举的32个成员国组成,每两年改选一次,于每届大会结束后开始工作。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规定大会选举理事会成员应遵守下列标准:(a)10个为在提供国际航运服务方面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b)10个为在国际海上贸易方面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c)20个不是根据上述(a)或(b)选出的,在海上运输或航行方面有特殊利害关系的国家,选它们进入理事会将保证世界所有主要地理地区有代表参加。
理事会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执行机构,在大会的领导下负责管理该组织的工作。
在两届大会之间,理事会履行大会的所有职能,只有按照公约第15(j)条向各国政府提出有关海上安全和防止污染建议的职能仍由大会行使。
理事会的其他职能有:(1)协调该组织内各机构的活动;(2)审议该组织的工作计划草案和财务预算,并提交大会;(3)受理委员会和其他机构提交的报告和建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后一并提交大会和各成员国;(4)任命秘书长并报大会批准;(5)就国际海事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达成协议或作出安排,报大会批准。
4.2.3 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的职责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是该组织的最高技术机构。
它由国际海事组织所有成员国组成。
海上安全委员会的职能是“在国际海事组织的职权范围内研究有关助航设备、船舶的构造和设备、安全配员、避碰规则、危险货物操作、海上安全程序和要求、航道信息、航海日志和航行记录、海难事故调查、救捞和救助及其他直接影响海上安全的事宜。
IMO污染预防与应急分委会第5次会议(PPR+5)要点快报-上网发布
IMO污染预防与应急分委会第5次会议(PPR 5)要点快报中国船级社2018年2月23日一、总体情况国际海事组织污染预防与应急分委会第5次会议(PPR5)于2018年2月5日至9日在伦敦召开。
本次会议共有24项议题,主要包括化学品安全和污染风险评估及IBC规则修正案准备、关于高粘度持久性货品货物残余物及洗舱水的MARPOL附则II要求审议、压载水取样与分析指南(G2)修订、统计存活生物的方法学导则修订、国际航运黒碳排放对北极区域影响审议、船上气化废弃物转化到能量系统的标准制定及MARPOL附则VI第16条修订、废气再循环泄放水的排放导则、NOx技术规则下SCR系统的发证要求审议、修订2015年废气清洗系统导则、MARPOL附则VI第14条关于燃油取样的审议、MARPOL附则VI第14.1.3条的一致性实施审议、关于增加FPSO和FSU产生污水控制的MARPOL附则I修订、IBTS导则审议及IOPP证书和油类记录簿修订、使用电子记录簿、防污底系统公约附则I关于增加cybutryne控制的修订、IMO相关环保公约要求的统一解释、其他事项等议题。
除全会外,会议共设置了3个工作组(液体化学品安全及污染风险评估、压载水管理和防污底系统、防止空气污染)、2个起草组(MARPOL附则I修订增加FPSO和FSU产生污水控制和使用电子记录簿、OPRC指南)。
本次会议共形成了15份技术文件,包括决议、通函和修正案草案。
二、重点讨论议题(一)化学品安全和污染风险评估及IBC规则修正案的准备工作(议题3)会议成立了工作组,基于化学品安全和污染风险评估(ESPH)工作组提交的报告(ESPH 23),完成了对相关化学物质的评估,完成了如下工作。
1. IBC规则、BCH规则修订基于MEPC71和MSC98原则上通过的IBC规则第21章修订草稿,工作组完成了IBC规则第17、18和19章的修订,同时针对易形成硫化氢的散装液体修订了配备硫化氢探测设备的要求(15.15条,对MARPOL附则II也作了协调性修订)。
IMO船舶设计与设备分委会(DE)第55次会议情况介绍
会 议 关 注 了MS 8 (E 5 2 .S F3 ,S W4 (E C 8D 5/ ) L5 T 2 D 5/ / ) 5 2 1 以及 F I 会 议 与 本分 委会 相 关 的 决定 并 在 相 关议 题 S1 8 的讨 论 中予 以考虑 。
五 、客 船通 用 报警器 可视 单 元指 南 二 、审议 IC 统 一解释 AS
个起 草组 :
一 一
及 的影 响 施救 的各 种 因素 为基 础 .继 续 在 D 5 上 审议 并 完 成 E6
此 项 工作 ,向MS 9 报 告 .以便 2 1 年能 够完 成 。 C0 02
救 生艇 钩工作 组 ( 议题 7 ) 货 油舱 涂 层 和 防 腐 蚀 保 护 支持 性导 则 起 草 组 ( 题 议
誊 I 船舶设计 与设备分委会 (E MO D )第5 次会议情况介绍 5
国际海 事组 织 ( O) 计 与设备 分委 会 (E 第 5 次 会议 于 I 设 M D) 5 21年 3 2 至2 0 1 月 1 5日在 伦敦 IO总部 召开 。 IO 5 M M 7 个成 员 国和 1 联 系会 员 ( 个 中国香 港 ) 的代 表 以及 3 个政 府 间和 非政 府 间组 6
本 届 会 议 没 有 文件 .会 议 同意 D 5 起 草 的 指 南草 案 ,并 E4 制定 了 M C 函 ,报 M C 0 准 。 并 请 F5 审议 相 关 部 分 并 S通 S 9批 P5
一
一
四 、客 船补 给船 安全规 定
基 于 D 5/ . 描 述 的客 船 补 给 船 指 南草 案 .分 委会 审 E 3 WP 3
1 1)
一 一
极地 船舶 强制 性规 则 工作组 ( 议题 1 ) 2
国际海事组织简介
国际海事组织简介组织机构国际海事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5个主要委员会组成,即海上安全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和便利委员会。
此外还有主要技术委员会的一些分委会。
一、大会1.会议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
它由所有成员国组成,大会的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或经联系会员以外的至少三分之一的会员向秘书长提出要求时,须召开大会的特别会议,秘书长须至少提前60天将各届会议的开幕日期通知会员。
2.代表团大会的每一会员须任命一位代表,并可任命多为副代表和所需的顾问和专家。
经代表要求,主席可以允许其代表团的任何其它成员在大会的任何会议上就任何特定问题发言。
3.代表证书每一会员须在不迟于大会开幕之日向秘书长递交其代表和(如果有的话)副代表的证书以及其代表团的证书机器代表团其它成员的姓名。
代表证书须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或他们中的任何人为此目的的正式指定的适当当局签发。
在大会的每届会议开始时须任命一个代表证书委员会。
它由大会根据主席的提议而任命的五个成员组成。
证书委员会须审查各个代表团的证书并及时做出报告。
4.议程大会各届会议的暂定议程由秘书长拟定并在公布前交理事会审核。
大会各届会议的暂定议程包括:(1)大会的上一届会议要求加入的一切事项;(2)理事会有关本组织自大会上一届会议以来的工作报告以及理事会要求加入的一切事项;(3)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或便利委员会的所有报告和建议案以及其中任何委员会要求列入的一切事项;(4)本组织的会员提出的任何事项;(5)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选举理事会;(6)临时预算以及与本组织的账目和财务安排有关的一切问题;(7)联合国或其任何专门机构提出的事项,但须经必要的初步磋商。
秘书长通常须在每届会议开幕前至少两个月将会议的暂定议程连同会议的有关文件一起发给委员会。
除非大会另有决定,否则大会会议议程的任何事项,如在某一届会议上未能完成对它的审议,则自动被列入下一届会议的议程中。
值得关注的国际海事组织消防分委员会第51次会议
水 器 系 统 认 可 指 南 》 修 正 案 ( 系 统 在 的 基 本 要 求 ,包 括 系 统 能 力 、系 统 供
南 ( 案 ) 和 《 用 于 客 舱 阳 台 的 草 》 适
电 、隔离 阀和备件等 方面 ,以及 附录 2 验程序 .包括取 消豪华 客房分类 , 试 在试 验布 置 、火源 、喷头位 置和接 受
在 将 来 形 成 的 “ 于 防 止 机 舱 和 货 泵 舱 失 火 的 关 措 施 指 南 ” 中 考 虑 和 包 括 下 列 问 题 :1 纳 入 人 .
( ) 适 用 于 滚 装 处 所 和 特 种 处 所 的 水 基 灭 2 火 系统 性 能 试 验 和认 可 标 准 ; ( )进 一 步 考 虑 对 F ' C d 3 S oe第 9章 《 S 固 定 式 探 火 和失 火 报 警 系统 》进 行 修 订 ; ( ) 进 一 步 考 虑 对 F S C d 第 1 章 4 S oe 0
《 抽烟探火 系统 》进行修订 ;
( )开 始 考 虑 工 作 计 划 中 的 中期 和 长 期 优 5
先 项 目。
操 作 ;4 e. 一 /..3 .R g I24 2 . I 2 .2谈及 的与机 舱 相邻
的 燃 油 舱 如 何 合 理 地 防 止 受 机 舱 失 火 热 辐 射 影 响 等 。 为 此 ,分 委 会 决 定 成 立 本 议 题 通 讯 工 作 组 .开展 上 述 工 作 。 另 外 .针 对 丹 麦 提 案 (P 1i/) F 5/83 .该 国一 条 船 因设 在 机 舱 内 的工 作 间 只 设 有 一 个 出入 口 . 而 导 致 在 机 舱 失 火 时 .工 作 间 内 的 船 员 无 法 逃 脱 而 死 亡 事 故 .要 求 对 S L S公 约 R g I 2 OA e .一 / I 1. 器 处 所 的脱 险 通 道 . 行 修 订 的 建 议 ,分 3 4机 进 委 会 要 求 通 讯 工 作 组 将 此 事 也 纳 入 到 本 议 题 的 工 作 内容 中 。 注 意 到 上 述 情 况 ,建 议 在 已有 工
国际海事组织航行安全分委会第58次会议情况介绍
N V 8 议 通 过 的 下述 文 件 将 提 交 至 海 上 安全 委 员会 第 A 5会 9 次会 议 ( C 1 审核通 过 。 1 MS 9 ) ( ) 一 船舶 定线 制 和船舶 报告 制 会议 审议 通过 了一个 新 的分 道通航 制 、七个 分道 通航 制 的
修订 、十 一个 其他 定线 措施 和一 个强 制船 舶报 告制 .将提 交 至 MS 9 会 议 审议 , 过后 不 少于 六个 月后 实 施 ( C1 通 除具 体 明确 实
描 述提 供 附加指 南 ,主要 是将 组合 定线 制 中的分 道通 航制提 案
和 其他 定线 制提 案分 开提 交 I MO审核 。的其 他定 线措 施 ” 。
制 的设计 和描 述 .特别 是组合 定 线制 中的分 道通 航制 。
司先 生 ( oi e i z , K j S k u 日本 ) mi 出席 了会议 并致 辞 。 本 届 会 议 共 有 十 四 项 议 题 ,根 据 需 要 成 立 了船 舶 定 线 、
( ) 三 船舶 电子 测倾 仪性 能标 准 会 议审 议通 过 了船 舶 电子测 倾仪 性 能标准 ,性 能标 准对 感 应 器 、操作 和功 能要 求 以及 接 口和 整合等 方面 对 电子测 倾仪 的
一
,
N V8 A 5 审核和 通 过的文 件
4 俄 罗斯 提 交的 “ 订 罗德 尔岛沿 岸 (f RdhrIad 修 Of ose s n ) l
分 道通航 制 。 5 法 国提交 的 订外 桑沿 岸 ( f U h n) 修 O f sa t分道 通航 制 ” 。 6 美 国 提 交 的 “ 订 圣 巴 巴 拉 布 海 峡 (a t B r r 修 Sn a a a ba C an1 h ne ) 分道 通航 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出席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40次会议报告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出席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40次会议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9.03.19•【文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出席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40次会议报告的通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各直属海事局:国际海事组织(IMO)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40次会议于2009年2月2日至6日在伦敦召开。
我国派代表团出席了会议,现将出席会议报告转发你们,供参考。
二OO九年三月十九日出席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40次会议报告国际海事组织(IMO)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STW)分委会第40次会议于2009年2月2日至6日在英国伦敦召开。
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中远集团和中海集团代表共8人组成的代表团在我驻英使馆海事处的领导下参加了会议。
本次会议共有77个缔约国、2个联系会员(中国香港行政区、法罗群岛)的代表和29个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组织的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IMO秘书长米乔普勒斯先生出席了会议的开幕式和闭幕式,并发表了讲话。
本次会议主席是牙买加海事局局长彼德.布莱迪(Peter Brady)少将。
本次会议审议了包括对建立船舶安全配员原则回顾、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全面回顾等在内的共14项议题。
会议期间成立了3个工作组和1个起草组,分别为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全面回顾事宜工作组(WG1、WG2)、对建立船舶安全配员原则的回顾事宜工作组(WG3)以及示范培训课程起草组(DG1)。
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全面回顾是本次会议的重点,分委会指定WG1负责审议与STCW公约和STCW规则第I、II、Ⅲ和VII章相关提案,WG2负责审议与第IV、V、VI和VⅢ章相关提案。
国际海运组织
一、国际海事组织1958年2月9日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海事大会,并于同年3月6日通过了成立“政府间诲事协商组织"(IMCO)的公约,即《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
该公约于1958年3月17日生效。
1959年1月在伦敦召开的第一次大会期间,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正式成立。
1982年5月22日,该组织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azaion, IMO)o国际海事组织是联合国在海事方面的一个技术询问和海运立法机构,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全部联合国成员国均可成为国际海事组织的会员国。
我们国家于1973年3月1日正式参与国际海事组织,并于1975年当选为理事国。
国际海事组织设有海上平安委员会,海上环境爱护委员会,法律委员会,便利委员会和技术合作委员会等五个委员会;还设有帮助海上平安委员会和海上环境爱护委员会的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危急品、固体货物和集装箱运输分委会,消防分委会,无线电和搜寻与救助分委会,航行平安分委会,船舶设计和设施分委会,稳性、载重线和渔船平安分委会,培训和值班标难分委会及船旗国履约分委会等九个分委会。
国际海事组织的宗旨是:“在与从事国际贸易的各种航运技术事宜的政府规定和惯例方面,为各国政府供应合作机会;并在与海上平安、航行效率和防止及掌握船舶造成对海洋污染有关的问题上,鼓舞和便利各国普遍采纳最高可行的标准”。
国际海事组织还负责处理与这些宗旨有关的行政和法律事宜。
二、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协会除了属于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如国际海事组织外,还有一些国际航运组织是属于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None-Government Organization,NGO)这些非政府间的国际航运组织都是由航运企业以及与航运有关的机构联合而成的学术性和询问性的民间团体。
因参与的成员众多,它们还能在国际海运政策方面起到协调和询问的功能。
非政府间国际航运组织中比较闻名的有:国际航运公会(ICS);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协会(BIMCO);国际海事委员会(CM1)。
IMO船舶系统与设备分委会第5次会议(SSE5)要点快报
IMO船舶系统与设备分委会第5次会议(SSE5)要点快报国际海事组织(IMO)船舶系统与设备分委会(SSE)第5次会议于2018年3月12日~3月16日在IMO 总部伦敦召开。
本次会议共有17项议程,主要包括SOLAS 第II-1章及第III章替代设计与布置指南的目标及功能要求、救生艇筏通风新要求制定、救生设备规则6.1.1.3条统一解释、SOLAS II-2章及其相关规则中关于滚装处所及特种处所减少事故要求的审议、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关于甲板下通道内CO2管路要求修订、船上起重设备及锚操作绞车要求制定、船舶岸电安全标准和操作指南制定等。
除全会外,本次会议还成立了消防(FP)、救生(LSA)及起货设备(LAW)3个工作组和岸电(OPS)1个起草组。
本次会议共形成了6份文件,包括决议、通函、统一解释和修正案草案,将报MSC100次会议审议。
提醒业界注意的事项:1)本次会议同意了关于全封闭救生艇通风要求的LSA规则修正案,其中规定了艇内通风率应不小于每人5 m3/h,将待非全封闭救生艇通风要求及试验要求修正案制定完成后一并报MSC批准。
请救生艇生产商予以关注并做好应对准备。
2)虽然MSC.1/Circ.1315修正案工作还需要在会间工作组开展进一步工作,但需注意本次会议已明确碳酸氢钠干粉不能作为灭火剂在散装液化气船的化学干粉灭火系统中使用,提请业界,特别是化学干粉灭火系统生产商予以关注。
3)本次会议同意了“经修订的适用于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的固定式水基灭火系统设计和认可指南(MSC.1/Circ.1430)”通函修正案,即将于MSC100批准,提请业界,特别是灭火系统生产商予以关注。
4)IMO在本次会议前发布了主管机关认可的实验室清单通函(SSE.1/Circ.3/Rev.1),主要为全球的船舶防火结构和材料的试验检测实验室清单。
中国船级社远东防火试验中心是清单中唯一的境内试验检测机构,其签发的试验报告同时已获得各家船级社的认可。
IMO船舶设计与建造分委会第5次会议(SDC 5)概况
(二 )现 有客 船给 船长 在进 水情 况 下的 稳性 计算 机 支持
本议 题 目标 是 通过 制 定 指 南 ,对2014年1月1日前 建
造 的客 船 要 求配 备稳 性 计 算 机 或 者具 备岸 基 支持 ,以便 在 破 损 进 水 时 向船 长 提 供 支 持 。该 指南 将作 为SOLAS Il一1/8—1.3条 的新 脚 注 ,对 2O14年 1月 1日前 建 造 的 客 船 提 出强 制 性 追 溯 要 求 。指 南 草 稿 的文 本 基 于 MSC.1/ Ci rc.1 532通 函,对 渗 透率 、进 水传 感 器 的配 置 和 本指 南 要 求 的等 效 措 施等几个方面 进 行补 充 ,完成 了 “201 4年 1 月1日前 建 造客船在 进 水情况下 给船 长 的操作 资料 指南 ” 草 稿 ,将 提 交 MSC99:}[L准 ,并 配合 新 的SOLAS II一1/8— 1.3.1条修正 案 的生效 日期 实施 ,即 “不晚于上述修 正 案生 效 日期 五年 后 的第一次换证检 验 ”实施 。
海事履约机制运行情况研究
一、引言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编办 字〔1998〕40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的通知》(交人劳发〔2012〕671号)明确规定,交通运输 部海事局(简称“部海事局”)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实施 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港口国’及‘沿岸国’监督 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履约是直属海事系统的 一项重要职责,履约即是“履职”。
二、现阶段直属海事系统需履行法律文 件情况
海事履约涉及范围广、内容多。从国际法律文件的效 力看,包括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法律文件;从法律文件来源 看,包括国际 组 织、区域 组 织 / 机制、双 边协议 及 港 澳台 合作文件;从签约主体看,既有国家层面的,又有部委层 面的,还有部海事局乃至直属海事局层面。
(一)国际法律文件效力 国际法 律文件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强制性 法 律文件需要做出明确的履约安排,非强制性法律文件在 国内没有 就 此做出相 应安 排 时,一 般 也 应参照实 施 。以 IMO法律文件为例,公约及其修正案,通过公约强制实施
部会商外交部后,报国务院审核决定,属于以中华人民共 的规则、指南、导则、决议等属于强制性法律文件,其他
5. 国际电信联 盟(IT U):IT U-R M.4 9 3建议书 《用于水上移动业务的数字选择性呼叫系统》、ITU-R M.585建议书《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的指配和使用》等。
MSC.1-Circ.1206防止救生艇事故的措施(1)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4 ALBERT EMBANKMENTLONDON SE1 7SRTelephone: 020 7735 7611Fax: 020 7587 3210 IMORef. T4/3.01 MSC.1/Circ.1206/Rev.111 June 2009防止救生艇事故的措施1 海上安会委员会,2006年5月10日至19日,第81次会议。
会议忆及2002年5月15日至24日召开的第75次会议,在该次会议上审议了船员在参加救生艇演习和或从事救生艇检查时出现人员受伤,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导致死亡的高发事故,并注意到引发该类事故的主要因素如下:.1 负载释放装置失灵;.2 对负载释放装置的不谨慎操作;.3 对救生艇、吊艇柱及释放设备的维护保养不够;.4 没有建立有效联络;.5 不熟悉救生艇、吊艇柱、设备及其相应的操作;.6 在进行救生艇演习和执行检查时未遵守安全操作规定的要求;.7 除了负载释放装置本身缺陷之外的设计缺陷。
2 基于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考虑,海安员会通过了MSC/Circ.1049关于救生艇事故的通函,以引起制造商,船东,船员和船级社对因未充分注意到救生艇的设计,建造,维修以及救生艇、吊艇柱及相关设备的操作等而引发的人身伤害和生命损失事故的重视,并敦促有关各方采取必要的行动以防止救生艇事故的进一步发生。
通函提请各成员国政府:.1 提请其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行业组织,制造商,船东,船员和船级社对通函的内容予以关注;.2 在国际海事组织制定适当的指导之前,采取必要的行动,防止救生艇事故的进一步发生;.3 确保:.3.1 在悬挂各成员国船旗的船舶上,救生艇负载释放设备完全符合《救生规则》第4.4.7.6.2.2 至4.4.7.6.5段的要求;.3.2有关救生艇、释放装置和相关设备的维护和调整的所有文件保留在船;.3.3 执行救生艇、释放装置及有关设备检查、维护和调整的人员,得到充分的培训并熟悉这些职责;.3.4 救生艇、释放装置及相关设备的维护应按照批准的既定程序;.3.5按照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三章第19条第3.3款的规定举行救生艇演习以确保船上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安全登艇和放艇;.3.6安全和健康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演习;.3.7应由适当合格的人员从事保养和维修工作;.3.8救生艇处在脱离固定位置的悬挂状态时,仅用于维护的目的,不得出现在训练演习期间;.3.9 所有的,包括设计要求和以核准救生器具为目的测试要严格按照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进行,以便在早期阶段查明和纠正存在的任何设计缺陷;.3.10除经受原始试验外,设备还应便于检查和维护,并证明在恶劣的操作条件的持久耐用;和.3.11审批机关或机构在批准设备之前对设备进行评估时应密切注意适当的工艺和设备先进程度的可能性;和.4 鼓励船东,在进行维护和维修活动时,雇用有资质的人员,最好是制造商认可的人员;3 进一步提请各成员国政府,如适当,强制执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九章第4条第3款的规定,通过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上述问题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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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4日至28日,国际海事组织(IMO )召开履约分委会第5次会议(III 5)。
本次会议由法国的J-Le Liboux先生主持,共有来自79个成员国、2个联系会员织协议范本的建议,并向MSC 97提出新工作计划,广泛支持。
MSC 97指示本分委会利用2年时间完成管机关授权被认可组织协议范本》的修订工作。
国际海事组织履约分委会第5次会议概况DOI:10.16831/ki.issn1673-2278.2018.11.017Brief the 5th Session of the IMO Instruments Implementation Subcommittee of IMOIMOIM 2018第11期关人员事故的报告非常少。
经过讨论,会议提醒各成员国注意MSC.1/Circ.539/Add.2和MSC.1/Circ.753两个海安会通函,并请各成员国定期积极提供渔船的事故调查统计数据。
四、协调港口国监督(一)港口国监督检查有关事项会议对《2017年港口国监督程序》(以下简称《程序》)及其附件进行了修订,主要涉及《程序》文本、附录2的《滞留船舶导则》、附录8的《ISM规则检查导则》、附录11的《船舶配员、船员发证及休息时间检查导则》和《MARPOL公约附则VI港口国监督导则》。
关于《程序》主体部分,各方围绕2个焦点事项展开讨论:一是马绍尔群岛对业经修订的1.3.3条款有不同意见,认为修订后的案文改变了《程序》原本的意图,马方的意见没有得到多数支持,但会议同意在会后成立的通信工作组中对相应修辞作适当调整。
二是驾驶室和驾驶室内部卫生间之间舱壁防火完整性、手动报警点位置和外部逃生通道最小宽度等问题处置原则的表述和放置的章节事宜。
会议采纳多数代表建议,通过原则性描述取代个案处置,并将该原则新增至《程序》主体文本1.2部分。
《MARPOL公约附则VI港口国监督导则》为中国提交的提案。
会议决定将该提案提交PPR 6会议进行技术性审议后,再交由III 6会议进一步复核,并提请其后召开的MEPC 74审议。
关于附录8的《ISM规则检查导则》和附录11的《船舶配员、船员发证及休息时间检查导则》,会议采纳了通信组提出的修订案文,同意提交HTW 6会议进行技术性审议后,再交由III 6会议进一步复核,并提请其后召开的MSC 101审议。
会议在审议过程中注意到业经修订的《船舶配员、船员发证及休息时间检查导则》与巴黎备忘录现行类似导则在涉及船舶滞留的缺陷处理上有不一致的地方,关键是《程序》所附导则涉及船舶滞留的依据超出了STCW公约本身的要求。
会议鼓励相关利益方就该导则的修订草案向HTW 6会议提出再完善的建议。
会议审议了澳大利亚关于《程序》附录7,即《操作性检查导则》的修订建议。
多数代表对澳方建议原则支持,但对具体建议意见分歧较大。
中国表态原则支持澳方提案的总体方向,明确表示船舶因船员操作性缺陷被滞留,船舶及其营运人必须承担主体责任,有义务配合港口国及时纠正有关缺陷。
船旗国应建立健全有关法律和管理体系确保主体责任得到有效履行。
中国进一步指出当前《程序》已就船旗国责任事宜作了明确规定,没有补充、完善的必要。
会议决定由澳方及相关利益方,特别是各区域性备忘录组织,结合附录7的修订,向下一届会议提出补充指南的草案供会议讨论。
(二)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重复核算事宜大多数区域性备忘录组织借助大数据分析原理,通过对检查记录的评估分析,确定营运船舶质量和等级,部分港口国因地理位置特殊加入多个区域性备忘录组织造成了检查记录重复录入,引发了航运业界不满。
该问题对中国有实质性影响,对此,中国代表团在会议上发言表示对检查数据的收集和应用应由IMO承担,而非欧盟或巴黎备忘录等区域性组织,同时,应敦促有关负责人采取切实措施,避免数据重复提交或做好数据清洗工作,各成员国应根据本组织制定的强制性规则提供检查数据。
会议最终决定将该议题移送至IMO区域性备忘录组织港口国监督研讨会跟踪研究。
此外,会议决定将III 4次会议遗留下来的港口国监督检查统计分析工作委托全球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组织IMO研讨会进行研究,具体由各区域性备忘录组织所属数据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性支撑。
会议研究了秘书处提交的全球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组织第7届IMO研讨会有关决议和建议。
五、港口接收设施不足会议对秘书处提交的“2017年GISIS系统中列明的港口接收设施不足统计报告”进行了审议。
2017年GISIS系统共收到75份港口接收设施不足的报告(比2016年多5份),共计244起,其中212起与MARPOL附则V中的废弃物类别有关,尤其是“塑料”“生活废弃物”和“操作废弃物”。
经过讨论,会议明确IMO会通过技术合作项目对发展中国家发展港口接收设施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决定将该文件提交至MEPC 73进行进一步审议。
六、审议与更新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HSSC)检验指南和政府义务条款中国作为通信组协调人,在全会上就各个议题介绍了通信组的工作情况和报告内容。
57中国海事国际交流International Exchange(一)无人非自航驳船(UNSP)免除MARPOL公约的检验和发证要求针对UNSP免除MARPOL公约的检验发证要求,会议对中国/日本/新西兰/韩国联合提案以及澳大利亚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讨论,重点包括:UNSP的定义、免除证书的标题内容、免除检验和发证的要求时是否需要满足MARPOL公约规定的其他的技术和操作要求等。
由于存在争议,III 5会议未能就UNSP免除MARPOL公约检验和发证要求达成最终案文,需要在会后成立的通信组中进行进一步讨论和研究。
(二)SOLAS公约第III/20.11条的统一解释船舶系统与设备分委会第5次会议(SSE 5)针对SOL AS公约第III/20.11条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议,主要是IACS针对该公约条款的最新版统一解释SC144,SSE 5未对此统一解释进行签署。
本次会上,IACS指出该统一解释的最新版本仅是编辑性更新,目的是介绍MSC.404(96)对于SOLAS公约第III/20.11条的修订,并考虑了MSC.1/Circ.1392号通函有关救生艇艇钩系统评估和更换导则的规定。
大部分发言代表支持验船师在场的规定,会议最终同意了验船师在场的规定,并将向SSE 6提出建议。
(三)客船和货船水下检验规定的一致性针对客船和货船水下检验规定一致性的相关事宜,船舶设计与建造分委会第5次会议对IACS提交的两份提案(MSC 98/17/1及III 4/8/3)进行了审议后指出,该两份提案仅涉及舵承间隙测量,需要由SSE分委会进行处理。
SSE 5不同意III 4/8/3提案中的相关建议。
考虑到SSE 5给出的技术建议应被视为具有约束力,经过广泛讨论,会议附议了SSE 5的决定,起草了相关案文并将向MSC 101报告。
(四)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2016(G8)会议注意到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G8)目前存在3个不同版本,同时,经MEPC.300(72)通过的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BWMS Code )将于2019年10月13日生效,会议认为对于G8导则及BWMS规则在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HSSC )检验导则中的纳入需要进行全面深入的评审,由于本次会议时间所限,相关修订工作交由会后通信组完成。
(五)HSSC检验导则的修订有关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及使用气体或其它低闪点燃料船舶国际安全规则(IGF)统一解释的修订(MSC.1/Circ.1590及MSC.1/Circ.1591),特别是两份统一解释关于“干船坞检验”时对高液位报警进行测试的规定。
七、审议与更新IMO强制性文件政府义务清单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经中国作为通信组协调人提交的IMO强制性文件政府义务条款清单,并要求会后通信组继续根据相关文件修订该清单。
八、其他事项在此议题下,会议主要审议了中国提交的关于压载水港口接收处理设施的两份提案,以及涉及非法、未报告和不规范捕鱼(IUU )相关事项。
(一)关于压载水港口接收处理设施会议对中国提交的“关于应用压载水港口接收处理设施便利压载水管理公约实施的建议”提案进行了深入讨论。
中国在提案中建议鼓励成员国积极发展压载水港口接收处理设施,考虑将港口压载水接收处理设施作为满足公约D-2标准的常规手段,同时建议GISIS港口接收设施(PRF)模块下新增压载水港口接收处理设施的栏目。
该提案得到了包括希腊、瑞典、巴拿马等成员国的支持。
秘书处介绍了GISIS系统目前有关压载水模块的情况。
会议最终决定将请MEPC 74考虑是否应在有关港口接收设施的GISIS模块中增加关于压载水港口接收处理设施的新栏目。
会议讨论了中国提交的“关于使用压载水港口接收处理设施相关检验要求的建议”提案,经过讨论,会议请中方将压载水公约检验指南和HSSC导则(2017)修订作为新增产出提交至MEPC 74讨论。
(二)关于IUU相关事项本次会议涉及IUU事项实质性内容不多,只是原则上讨论了MEPC 72和MSC 99对联合国粮农组织、IMO 和IUU联合特设工作组第3次会议建议案的详细审议结果报告,并批准了联合特设工作组第4次会议临时议程草案, (作者单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582018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