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宏 行政法十大难点
行政法重点难点归纳背诵版
行政法重点难点归纳背诵版行政法重点难点归纳背诵版斯佳黄金笔记23专题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律保留。
【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都是延伸和扩展;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准则;根据是对于立法上的从属性;形式法治】;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注意:仅在侵犯权益、增加义务才须有法律依据,其他情形可以依照惯例、政策。
注意题中按牵扯到行政处罚中的具体规定,来判断是否属于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a公平公正原则;b考虑相关因素;c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程序正当原则:a行政公开原则、b公众参与原则;c回避原则权责统一原则:a行政效能(法律法规应赋予职权,保证政令有效),b行政责任原则(机关应承担责任)高效便民:行政效率和便利当事人诚实信用:信息真实和信赖利益保护专题二行政主体确定行政主体是谁和谁是被告1. 关于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
是指确定被告或者复议的被申请人时,上级批准下级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时看在做出行政行为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复议时直接按实际拥有权力的上级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2. 如果组建机构,派出机构未被法律授权,行政机关的授权视为委托,做不了被告,做不了复议被申请人,以组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说内设机构下达文书让没有强制执行权的镇政府拆迁,顺藤摸瓜,仍以组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假授权、真委托)3. 派出机构:幅度越权告机构,种类越权告机关(派出所范围:警告和500元罚款;工商所: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但处罚种类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税务所:2000元以下罚款)4. 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由省政府设立,相当于设区市一级;区公所由县政府设立,相当于副县级;街道办事处由县级市设立和市辖区设立,本身相当于乡政府】。
由谁设立,谁当复议机关。
5. 垂直管辖:管后不管前。
全国垂直管辖:国安、国税、海关、金融、外汇。
省以下:地税和国土资源。
(对省地税局不服就要找两个了,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 6,复议:A注意被申请人是省部级时候,复议机关为原机关,只有对复议决定不服可申请国务院裁决和起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难点问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难点问题难点问题:派出机构的职权和责任承担问题,如公安派出所。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不服的,应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在这里,公安派出所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时是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50元以上的罚款则应以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是属于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
因此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就不同。
难点问题: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行政法重点难点及例题说明讲解
行政法重点难点及例题说明讲解第一部分:行政主体首先需要把握的是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就是行政职权的享有者、行政活动的实施者、行政责任的承担者,三者合一,就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至少有以下三点区别: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1,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2,成为行政主体的并不限于行政机关3。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1.行政的概念。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即对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他有以下几个特点:(1)范围与对象是行政公共事务;例1:夫妻二人在家看黄碟,警察就去把男的抓走了,但这纯粹是个人事务,行政机关不能干预。
例2:有两个学生在旅游途中方式性关系,女孩怀孕,但不知道,后来校医发现了报告学校,学校以两人道德败坏就把两人除名了。
这纯粹是个人事务,学校不能干预。
(2)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3)手段是有一定强制性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原则。
他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
(2)责任行政原则。
是指行政活动应当有明确的主体,并由其承担因行使权力所产生的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特点是:(1)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3)过错不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素。
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
在法律规定的一些场合,实行严格责任。
(4)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首先,行为责任是行政责任中数量很大的责任形式,如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履行职务或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其次,精神责任在行政责任中所占的比重明显高于其他法律责任,如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再次,财产责任仍然是行政责任的重要形式,如赔偿损失、罚款;最后,行政责任也包括人身责任,如拘留。
这些责任共同执行着行政责任惩罚、救济、预防的功能。
(3)行政合理原则。
独角兽法考行政法基础讲义-第02节行政法-行政法基础理论(2)-赵宏
5.诚实守信原则(★★)知识要点(1)诚实守信:诚实原则(发布的信息应准确真实);信赖保护 (2)信赖保护:第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具有拘束力,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亦受其拘束,嗣后不能随意对该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第二、行政行为因具有国家公信力,因此,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做出后能够存续的信赖值得保护,这就是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即使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也不能随意对该行为予以变更、撤销或废止,必须在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撤销该行为所保护的公益之间进行衡量,只有公益大于私益时,才能撤销,但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相对人信赖利益产生的基础在于,行政行为的违法并非由相对人的原因造成,如果该违法是因为相对人行贿、威胁、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造成,相对人不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
重点法条《行政许可法》 第8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第69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真题练习1.(2007-4-7)据报道,在城市建设中,有的政府部门发出有关土地使用的许可证照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城市规划修改等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而撤回已生效的许可。
也曾有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照过程中确有审查不严的问题,为弥补过错过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或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
行政法十大难点分析
行政法十大难点分析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使用的规范性文件。
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事项,就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所作处理决定。
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合同。
两者的区别:只要某个行为影响到的相对人的范围是可以确定的,无论相对人的数量都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特定事项或者特定人的处理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能、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行政主体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主体的种类:1、行政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经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组织考点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不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因此也不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的被告和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职能部门只能限于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乡政府无此职能,因此乡政府以下的机构所做的行政行为均应该归属于乡政府。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适用条件: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特点: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调查人员可以少于两人其他程序与一般程序一样(表明身份,填写书面处罚决定书、罚缴分离、接受当事人陈辩或者申诉)2、一般程序: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3、听证程序:是一般处罚程序中的调查取证环节。
适用范围和条件: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法学重难点解析
行政法学重难点解析第十一章是行政复议,这一章的重点: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和方式;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程序;行政复议决定。
难点是行政复议的特征和受案范围。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行政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活动。
这个概念包括了六层含义:1.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
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是行政机关依照自己的职权而主动进行的,是行政机关一种“不告不理”的行为。
2.行政相对方提出复议申请是因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有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
5.行政复议的结果以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6.行政复议受法定期限的限制。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性。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
2.职权性。
3.监督性。
复议机关在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情况的,就必须予以纠正,或者予以撤销,或者加以变更。
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复议机关对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进行监督的过程。
4.程序性。
5.救济性。
行政复议具有行政救济性,也就是说,行政复议对行政活动失误又补救作用。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地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2.公正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权时应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
独角兽法考2019行政法基础讲义-第14节-行政诉讼法(3)-赵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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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确认(★★★)1.被告的一般确认规则重点法条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司法解释》(2018)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行政法重难点问题突破
行政法重难点问题突破行政法是研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及其法律地位的一门法律学科。
在实践中,行政法常常面临一些重难点问题,如行政裁量权的合理界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以及行政诉讼的特殊性等。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行政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些思路和解决方法。
一、行政裁量权的合理界定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自由决定某一事务的处理方式。
然而,行政裁量权的界定常常受到争议。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滥用可能导致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由于裁量权的过度约束可能使行政机关无法有效履行职责。
为了解决行政裁量权的问题,首先应当根据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授权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同时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定原则,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的平衡。
其次,应建立行政裁量权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其合理、公正、透明。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价和审查。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却面临一些难题,如行政机关的裁量范围、证据的确定性以及法律规则的适用等。
为了解决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问题,首先应明确法律对于行政机关裁量范围的规定,明确行政行为的边界和限制,以避免滥用职权和侵害公民利益。
其次,应推进行政法的专门立法,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行为的要求和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能够具备法律依据和可预见性。
三、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救济的一种诉讼形式。
然而,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常常导致一些困扰,如是否允许诉讼请求的修改、如何确定行政诉讼当事人以及行政诉讼对于行政行为的效力等。
为了克服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困扰,首先应加强对行政诉讼规则的完善,明确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和权利,规定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和程序,确保行政诉讼具备公正、公平和高效的特点。
重难点解析(一)
行政法学主教材第一章绪论是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理。
这一章重点部分包括: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其中难点是行政权、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以及行政应急性原则。
下面就重难点部分进行讲解: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标准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和原则的总称。
这个定义有两层含义: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标准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标准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所谓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见教材5页〕行政法的特点包括形式上的和实质上的。
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由于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又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再加上行政关系变动较快,因此,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行政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
2.行政法标准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行政法有多种多级的立法者,不仅最高权力机关或地方权力机关可以规定,而且有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制定,这就使得行政法的表现形式繁多,种类不一,即具有多种法律渊源。
行政法的这种多头、多级立法体制,是由行政法内容的广泛性、技术的复杂性、专业的细致性决定的,是为适应行政管理生活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
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行政法的内容从行政组织、行政管理到行政救济,从民政管理、卫生管理到教育文化管理,包罗万象。
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标准易于变动。
以行政法规、规章为渊源的行政法标准涉及的内容太多、太具体,面对日新月异、变化快速的社会生活,如果不及时作调整,就会产生消极的后果。
行政法十大难点分析
E.处罚决定可以不依据听证笔录!(与行政许可听证比较)
[重要考点]
1、简易程序仅意味着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即调查与决定两程序合一,并不意味着当场收缴罚款或当场执行。
2、简易程序的决定也要书面决定。
3、一般程序的调查方式:抽样检查与登记保存。
4、行政处罚听证特定:处罚决定可以不依据听证笔录!
5、牢记简易程序、听证程序以及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条件,尤其是分别的数额限定。
6、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罚款后的处理方式。
四、行政复议中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基础理论]
1、Nr.7:抽象行政行为部分、有限地纳入复议范围。
(1)审查范围: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2)审查方式:“一并审查”
2、Nr.2627: 对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
•行政主体理论的意义:确认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进而确认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的标准
2、行政主体种类
•行政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有行政主体资格;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同样均有行政主体资格。
(3)处理:视复议机关是否有权处理而决定,复议机关只有是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上级机关时,才有权作出处理,否则应移送。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基础理论]两项原则与例外
1、原则上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均可再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终局的除外:《复议法》中的复议终局情形:
(1)Nr.14;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该机关作出复议后,又向国务院申请复议;
行政法规
行政立法部门规章
行政法复习难点之行政主体
目录行政法复习难点之行政主体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错误发放房产证造成房产抵押无效是否应承担责任行政法主观题的重点、要点和热点问题行政法复习口诀行政法复习难点之行政主体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1)法定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该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①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②内容公告;③不得转委托;④注意:只能机关委托机关,不能委托给事业单位,而行政处罚则可以委托给事业单位。
2、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行政主管机关;国务院直接授权;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自主决定(国务院各部委等除外)(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行政机关委托组织:①属于依法成立的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的人员;③对违法行为需要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3、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具体包括:①独立被申请人; ②共同被申请人;③法定授权的组织;④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⑤派出机关;⑥派出机构(不论种类越权、幅度越权均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4、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1)一级政府→上级政府(2)工作部门:①业务指导→同级政府(乡镇政府不是复议机关)或上级部门;②垂直领导→上级部门(安全、海关、国税、外汇管理、金融、另外省级以下垂直视为指导)(3)省级机关→省级机关→行政诉讼或国务院终局裁决(又叫二级复议)(4)派出机关作为复议机关的只有行政公署(5)派出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派出机关的复议机关是其设立者→行政公署——省政府、区公所——县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6)派出机构做出的行为当事人拥有选择权→设立部门复议、设立部门所属的同级政府复议(7)被授权组织→行政主管机关(8)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上级行政机关(9)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机关→继续行使该撤销权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10)特殊管辖——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有义务先行受理,然后7天内转送5、行政诉讼的被告人(1)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①维持→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②改变→复议机关为被告(改变的含义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处理结果的实质性改变);③复议不作为:a.若告原行为→原机关;b.若告复议不作为→复议机关。
独角兽法考2019年-行政法赵宏-考题点评
二、行政许可的程序(一)申请与受理申请受理审查决定1.书面申请与便民原则;2.行政公开;3.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简易程序与一般调查;2.利害关系人保护制度。
1.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都应是书面的;2.不予许可的决定还应说明理由;3.需颁发证照的,应颁发证照书面受理决定真题练习1.(2013-2-47)某公司向规划局交纳了一定费用后获得了该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刘某的房屋紧邻该许可规划用地,刘某认为建筑工程完成后将遮挡其房屋采光,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许可决定。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规划局发放许可证不得向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B.因刘某不是该许可的利害关系人,规划局审查和决定发放许可证无需听取其意见C.因刘某不是该许可的相对人,不具有原告资格D.因建筑工程尚未建设,刘某权益受侵犯不具有现实性,不具有原告资格【答案】A2.(2017-2-47)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兴建天龙金湾小区项目,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公司应到市规划局办公场所提出申请B.公司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C.公司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规划局应作出不受理决定D.市规划局为公司提供的申请格式文本可收取工本费【答案】B(二)行政许可的听证相同之处不同之处处罚的听证许可的听证听证的启动只能依申请而举行听证除依申请外,行政机关也可以主动举行听证1.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2.听证主持人为非本案调查人员,如与案件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则应回避;听证的期限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之后三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2.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相同之处不同之处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未规定行政机关应在多长时间组织听证3.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还应当进行公告3.申请人不承担听证费用;4.申请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辩与质证;5.听证应制作听证笔录。
行政法重难点精析
行政法重难点精析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中的复议前置问题所谓的复议前置,是指行政争议发生以后,相关人必须先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允许在未经复议的情形下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目前,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对此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扣缴义务、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二、部委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问题从效力等级上来看,依照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适用。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裁决。
三、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时的国家赔偿问题国家赔偿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独角兽法考2019行政法基础讲义-第09节-行政强制法-赵宏
第五部分行政强制法一、行政强制的类型与种类重点法条《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知识要点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表38行政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的差异1.(2012-2-99)某交通局在检查中发现张某所驾驶货车无道路运输证,遂扣留了张某驾驶证和车载货物,要求张某缴纳罚款1万元。
张某拒绝缴纳,交通局将车载货物拍卖抵缴罚款。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1A .扣留驾驶证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B .扣留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C .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D .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执行2.(2013-2-43)李某长期吸毒,多次自费戒毒均未成功。
某公安局在一次检查中发现后,将李某送至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属于下列哪一性质的行为?2A .行政处罚B .行政强制措施C .行政强制执行D .行政许可3.(2016-2-46)下列哪一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3A .审计局封存转移会计凭证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B .公安交通执法大队暂扣酒后驾车的贾某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C .税务局扣押某企业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D .公安机关对醉酒的王某采取约束性措施至酒醒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重点法条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司法考试中的行政法重难点
司法考试中的行政法重难点行政法是司法考试中一个重要的考点,也是考生们普遍认为比较难以掌握的部分。
本文将从行政法的定义、特点、重要原则以及常见问题等方面对司法考试中的行政法重难点进行探讨。
一、行政法的定义与特点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基础和工具。
行政法与刑法、民法、商法等其他法律分支不同,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法的强制性:行政法权威来源于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性和强制效力,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等强制性措施。
2. 行政法的公共性:行政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其调整目标是保障公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3. 行政法的法源多样性:行政法的法源既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也包括行政行为、行政合同等实践性文件。
在行政法的适用中,需要综合应用不同法源的规定。
二、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为了保障行政法的公正、公平和合理性,行政法确立了一些重要的原则。
以下列举了在司法考试中常见的行政法原则,大家在备考中可以重点关注。
1. 法治原则: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也是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
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合法授权和依法决策,不得滥用权力或者违法行使权力。
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公正、公平地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在决策、执行行政行为时,应遵循公正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透明原则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4. 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赵宏: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教义学核心的困境与革新——兼论我国行政行为学理的进化
赵宏: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教义学核心的困境与革新——兼论我国行政行为学理的进化赵宏: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教义学核心的困境与革新——兼论我国行政行为学理的进化序言在作为大陆法系行政法学典范的德国行政法中,行政行为(Verwaltungsakt)无疑是最基础的概念。
德国现代行政法之父奥托·迈耶以其为核心,构筑出全新的德国行政法总论;后世的学者更以其为起点,发展出一整套完备的行政方式法教义学(Handlungsformenlehre)[1],在这当中,行政行为法教义学是当之无愧的核心组成。
至今,行政行为已在德国行政法中屹立百年,是均衡发展的德国行政法体系当之无愧的“阿基米德支点”(archimedischer Punkt)[2]。
但伴随行政任务的持续更新和行政现实的急剧变化,作为法解释和法认识工具的行政行为却开始遭遇严重挑战。
不仅内在局限格外凸显,这一概念范畴与现实发展之间同样陷入紧张关系。
[3]而这些又都激发人们对其未来重新进行思考:行政行为究竟还能否继续作为行政法教义学的核心?行政行为是需彻底放弃,还是尚能整饬调试,成为回应这一问题的两种针锋相对的立场。
在这一范畴的剧烈反对者看来,既然概念创设者——迈耶的时代已一去不返,这一概念存在的现实意义也就不复存在。
[4]反对者甚至尝试寻找能够取代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学新的“阿基米德支点”,并以此为基点,重新构建“与时代相符的行政法教义学”(zeitgerechtes Verwaltungsrechtsdogmatik)[5]。
但忠实拥护者却认为,现在就断言行政行为已经丧失对行政现实的认识、解释与评价功能未免草率,行政行为所暴露的诸多不足,通过整饬调试和修补续造就能够克服。
而且,鉴于行政行为与法治国之间的密切勾连,以及它在促成现代行政法体系建构方面的特别分量,这一概念也绝不容轻易放弃。
以上述思考为脉络,本文尝试对行政行为作为现代行政法教义学核心的根本原因,其在应对现实剧变时凸现的内在局限与遭遇的外部挑战,以及这一学理为求突破所进行的自身变革等问题进行系统探讨。
现代行政法面临的挑战及其回应
现代行政法面临的挑战及其回应【内容提要】因经济、政治和社会的重大变迁引发了中国现代行政法面临行政合法性之危机、多元利益主体之组织化和个人福利保障之乏力等一系列新的挑战。
现代行政法需要在以适当扩权推进治理、以规制缓和实现善治、以发展多元行政适应实践、以正当法律程序调控行政过程、以私法方式达到行政目的和以扩展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实现充分救济等六方面予以回应。
【关键词】现代行政法福利国家地方自治正当法律程序司法审查“现代行政法”在中国语境中可以指20世纪以来的中国行政法。
但是,我们今天教科书中所讨论的中国现代行政法的历史是极其短暂的。
因为我们认可的中国行政法历史仅发端于20世纪的中叶,至今大约50余年。
在这50余年中的前30年,中国现代行政法历史是极其简陋的,其中1967年至1978年间行政法历史可以说是一片空白。
改革开放后因社会治理的需要,行政法(学)开始受到法学界的关注,但一时也难以发展起来。
《行政法概要》的出版,“只想给初学者提供一个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科在理论体系方面的简单轮廓,而这个轮廓,在我国又完全是属于摸索阶段的。
”到20世纪90年代之后,行政法才渐渐被公认为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虽然它不太成熟,但有成为“显学”之趋势。
尽管如此,21世纪的今天,现代中国行政法仍需要面对这样的问题:在国家发展和社会变迁中,行政法如何回应其所面临的一系列挑战?一、挑战(一)行政合法性之危机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各级政府产生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依法行政”原则下实施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为依“法”而获得了它的合法性。
这里的“法”除了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外,还有依宪法、法律规定的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
这些代表民意的法律规范构成了约束政府行政行为的规则,使民意得以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予以充分体现,以便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原则。
通过民意机关的立法约束政府的行政活动,是构成自近代以来西方法治国家基本宪政框架的法治理念。
行政法每年反复出现的点重点难点
行政法每年反复出现的考点、重点、难点-三、对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情况的处理2004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大纲行政法部分第三章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部分有一个考点:行政规则的适用。
行政规则是抽象行政行为的活动结果。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构成行政规则体系。
所谓行政规则的适用,是指上述行政规则在适用中的相互关系及其处理原则。
从效力等级上来看,依照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适用。
那么,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对此,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对此做了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裁决。
针对两类规章之间冲突的解决方式,是司法考试中反复考试到的一个重点。
例如,1996年试卷一中的第37题就直接考试了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题目直截了当地提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地方规章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应当选择下列哪种做法?显然,这完全是针对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二款的。
令人惊奇的是,与其完全相同的一个考题在2000年试卷一的第18题中再次出现,由此可见该考点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性。
四、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行政复议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查后,有可能作出一个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也有可能作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那么,什么叫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呢?对此,行诉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做了说明,该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消、部分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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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十大难点分析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基础知识]1、抽象行政行为•定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使用的规范性文件。
•范围:行政法规行政立法部门规章行政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其他规范性文件)2、具体行政行为•定义: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事项,就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所作的处理决定。
•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合同[重要考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分类意义:确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要标准。
•区分要点:只要某个行为影响到的相对人的范围是可以确定的,无论相对人的数量多寡都是具体行政行为。
•常见考点: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特定事项或特定人的处理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主体[基础知识]1、行政主体概念•行政主体: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能、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行政主体理论的意义:确认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进而确认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的标准2、行政主体种类•行政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有行政主体资格;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同样均有行政主体资格。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经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组织)[重要考点]1、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不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因此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的被告以及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行政主体: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的被告及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这里的“法律、法规”是指法律(狭义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判断“行政授权”还是“行政委托”的依据,并不在于文字表述,而在于权力来源。
前者来源于法律、法规;后者来源于行政机关。
4、行政机构能够成为行政主体,除可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外,规章授权也可。
5、职能部门仅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政府无职能部门,因此乡政府下属的机构所作的行政行为均应归属于乡政府。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基础理论]1、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
适用条件: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特点:(1)当场作出处罚决定(2)调查人员可以少于两人但是其他程序要件与一般程序并无不同:表明身份、填写书面处罚决定书、罚缴分离、接受当事人陈辩或申诉2、一般程序: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3、听证程序(1)听证程序并非独立的处罚程序,而是一般处罚程序中的调查取证环节(2)适用范围与条件: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特点:A.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C.主持人为非本案调查机关B.原则上公开进行; D.可以委托代理人E.处罚决定可以不依据听证笔录!(与行政许可听证比较)[重要考点]1、简易程序仅意味着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即调查与决定两程序合一,并不意味着当场收缴罚款或当场执行。
2、简易程序的决定也要书面决定。
3、一般程序的调查方式:抽样检查与登记保存。
4、行政处罚听证特定:处罚决定可以不依据听证笔录!5、牢记简易程序、听证程序以及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条件,尤其是分别的数额限定。
6、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罚款后的处理方式。
四、行政复议中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基础理论]1、Nr.7:抽象行政行为部分、有限地纳入复议范围。
(1)审查范围: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2)审查方式:“一并审查”2、Nr.26 27: 对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有权处理的:三十日内处理(2)无权处理的:7日内依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处理[重要考点](1)抽象行政行为复议审查的范围、方式及处理。
范围: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注意:有权制定法规、规章的机关制定的除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申请复议审查!)(2)一并审查即提起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一并提出;而不能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要求。
(3)处理:视复议机关是否有权处理而决定,复议机关只有是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上级机关时,才有权作出处理,否则应移送。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基础理论] 两项原则与例外1、原则上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均可再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终局的除外:《复议法》中的复议终局情形:(1)Nr.14;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该机关作出复议后,又向国务院申请复议;(2)Nr.30:省级人民政府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复议决定第三十条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决定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事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确认决定依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2、原则上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既可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中的复议前置:Nr.30: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前提:必须是相对人已经取得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这种既得权利[重要考点]复议法第30条因同时涉及复议前置与复议终局成为考试重点,但理解时一定要记住每项前提条件,而且要进行限缩性解释!!!!!六、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基础理论][重要考点]1、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判断不能进行正面判断,只要牢记不可诉行为特征,从反面判断即可。
2、牢记每种不可诉行为的特征以及常见考点。
七、行政诉讼的被告确认[重要考点]1、注意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时的被告确认(参见前文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2、注意经复议的案件被告确认与管辖之间的差别。
3、判断行政机构,无论是新建机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标准都是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只要有授权无论是否超出了授权范围,均以该机构为被告;“超越授权范围”是指超出了授权行为的幅度,但如果行政机关超出了授权行为的种类,则应认为是“无授权”。
八、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基础理论]1、原则: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举证期限: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例外:原告或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反驳理由和证据,被告经法院允许可在一审程序中提出2、例外:《若干解释》Nr.27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除外;(2)起诉被告不作为,证明提出申请的事实;例外:《证据解释》Nr.4A.被告应主动履行法定职责B.因被告登记制度不完备不能提供并说明合理理由(3)行政赔偿诉讼,证明因被诉行为侵害而受到损害原告举证期限: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前[重要考点]1、原告对某些事项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例外,但在这种例外中又有被告负举证责任的例外,这种“例外的例外”是历年考试的要点。
2、《证据解释》第六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九、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重要考点]1、确认违法判决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条件。
2、撤销、变更、履行、确认违法判决应同时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3、履行判决应指定履行期限;而责令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则原则上不指定期限。
4、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A《若干解释》Nr.60 责令重作一般不指定期限,但不及时作出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可以指定期限。
B Nr.55 责令重作,被告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为相同的行为a.《若干解释》Nr.54 被告重作时,结果相同,但事实和理由不同,不属此列。
b.《若干解释》Nr.54 原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属此列c.如果被告根据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相同的行为,处理方法:再次做出撤销判决并提出司法建议十、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基础理论]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审判决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4、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义务机关;5、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该工作人员的所属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重要考点]1、刑事赔偿采用明确列举原则。
对于人身赔偿案件,国家只赔偿错捕、错拘、无罪判刑且刑罚已经执行的;2、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为考试重点,尤其是再审改判无罪与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机关确认问题。
3、1996年司法解释第1条与第四条是近年来考试热点。
4、法院司法赔偿委员会做出的是赔偿决定,而不是判决。
5、刑事赔偿的赔偿标准问题值得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