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士校考外国刑法答案
在职法律硕士刑法辨析题及答案解析.doc
2011在职法律硕士刑法辨析题及答案解析。
2011法律硕士考试刑法学辨析题辨析:在共同犯罪中,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供述所有共同犯罪人的全部罪行才可以认定为自首。
答:错。
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罪行的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供述的自己的罪行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
(1)主犯中的首要分子应供述其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部罪行,其他主犯必须供述的罪行,包括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下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以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2)从犯应供述自己实施的罪行,以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罪行;帮助犯应供述的罪行,包括自己实施的犯罪帮助行为,以及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3)胁从犯应供述的罪行包括自己在被胁迫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以及所知道的胁迫自己犯罪的胁迫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4)教唆犯应供述的罪行包括自己实施的犯罪,以及自己确实了解的、与自己的罪行密切相关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罪行。
请对“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进行辨析。
分析:(1)这种说法不正确。
(2)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
(3)尽管在玩忽职守罪中,行为人对玩忽职守行为本身往往是故意的,但是由于刑法上的故意和过失是指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言的,行为人对玩忽职守的结果是过失的,故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请对“民事法律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基本要件,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任何民事行为均不具有效力”进行辨析。
分析:(1)上述推论不完全正确。
(2)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必然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预见其行为性质和后果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具有预见其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行为能力,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他们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09法学外国宪法试卷及答案
外国宪法复习大纲一、名词解释:(本题满分20分,共5小题,每小题4分)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立法机关的成员,法院首领,联合国武装部队总司令,英国国教世俗领袖。
从法律上英王是国教最高统治者。
按照惯例,英王在政治生活中概括起来就是“统而不治”,“国王不为非”,“国王中立”。
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又称立宪君主制,或称“虚君共和”,是相对于君主独裁制的一种国家体制。
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
内阁:英国的内阁是一个包括多个由首相任命的政府部门的官方体制。
多数成员是高级的政府大臣,他们大多被冠以政府部门“大臣”的称号. 内阁的正式成员将会失去原有的议会席位。
法国半总统制与半议会制:半总统半议会制是指一种兼有总统制和内阁制(议会制)特点的国家机构体系模式。
它最早出现在戴高乐主持制定的1958年法国宪法之中,戴高乐称它为“半总统半议会制”。
学术界还称之为"半总统制"、"混合制"、"双元首脑制"等。
左右共治:是法国政坛的一种特殊现象,在第五共和国历史上出现过3次。
这一体制是由于具有法国特色的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共和政体以及总统与总理的任期不一致等原因造成的。
当总理和总统来自分属左翼和右翼两个不同阵营的时候,总统和总理将分享行政权力,被称为左右共治。
《魏玛宪法》:原名是1919年的《德意志国宪法》,因在魏玛地方制定而得名。
1918年制定,1919年8月11日生效。
全文共181条,分两编。
第二编表现出这部宪法的特色,规定了个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许多社会生活的准则,其中有一些社会民主主义性质的规定。
魏玛宪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被誉为近代宪法的代表。
德国《基本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宪法,是德国的根本大法。
德国基本法1949年5月23日获得通过,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立。
2023年考研-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6
2023年考研-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多项选择题)(每题2.00 分) 下列犯罪中,属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有()。
A. 重婚罪B. 侮辱罪C.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D. 遗弃罪正确答案:B,C,2.(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对集资诈骗罪认识错误的是()。
A. 侵犯客体是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B.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C. 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D. 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正确答案:D,3.(单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折杖法始定于()。
A. 唐朝B. 宋朝C. 元朝D. 明朝正确答案:B,4.(多项选择题)(每题 3.00 分) 关于公示及公示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是()。
A. 用益物权的设定一般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B. 担保物权的设定须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C. 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公示公信力D. 动产都以交付为公示方式正确答案:A,C,5.(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关于受贿罪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教育局局长甲收受学生家长10万元现金,允诺保证学生上重点高中,后因为有上级机关督察而没有办成。
由于甲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B.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在退休前利用职务便利为蔡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蔡某要给10万元作为酬谢,乙担心被人检举,便约定退休后收受财物。
蔡某仍然构成受贿罪C. 基层法院法官丙受被告人孙某家属之托,请中级法院承办法官李某对孙某减轻处罚,并无减轻情节的孙某因此被减轻处罚。
事后,丙收受孙某家属10万元现金。
丙不具有制约李某的职权与地位,不成立受贿罪D. 检察院工作人员丁收受10万元贿赂后徇私舞弊,对应当追诉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按照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应从一重罪论处正确答案:B,D,6.(单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试卷2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试卷2(总分:6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8,分数:36.00)1.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赵某因为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1月1日被拘留,2005年4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该判决于2005年4月11日生效并被交付执行,赵某从什么时候开始将不享有政治权利?( )A.2005年1月1日B.2005年4月1日C.2005年4月11日√D.2017年1月1日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所以,从2005年4月11日被交付执行之日起赵某就不再享有政治权利。
故选C项。
3.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
A.犯罪的同类客体√B.危害行为的形式C.犯罪对象的特点D.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各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标准不同,有的是以犯罪对象为标准进行分类,有的以侵害的法益为标准进行分类,我国刑法是依照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如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作为一类,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作为一类,把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作为一类,等等。
另外,刑法分则除按照一定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外,还要把各类犯罪按一定标准排列。
我国刑法分则主要是依据各类犯罪危害程度大小为标准进行排列的。
故选A项。
4.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生效时间是( )。
A.1997年4月1日B.1997年3月14日C.1997年10月1日√D.1997年7月1日1997年3月14日我国刑法经过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修订案。
此次修订后的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士校考外国刑法答案
一、简答题1.大陆法系国家将不作为犯罪区分为真正(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
真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真正的不作为犯的特征是:真正的不作为犯刑法明文将不作为规定为构成要件要素,常采用“没有、不、拒绝”之类的表述,而不真正的不作为犯刑法没有明文将不作为规定为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通常由作为实施的构成要件。
2.英美法系中的严格责任是在风险社会的概念下,凡是参与风险行为的人,即使没有故意与过失,也要承担责任。
但是,从道德上说,惩罚一些意外造成社会危害而不是基于自己意志造成了社会危害的人是不正当的,因为这种做法只是将行为人当作了工具,而没有尊重认为人的人格,国民也没有自由可言,即使在英美法系国家,严格责任也遭到了反对。
“现代很多刑法学者都不很看好摒弃犯罪心理要件的主张”。
3.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来实施犯罪,自己不参与实行行为(即犯罪事实支配)。
可以将间接正犯分为:①被利用者欠缺构成要件的特定要素的间接正犯,例如:利用他人反射举动或者梦游中的动作来实施犯罪的;②被利用者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间接正犯,例如:利用他人正当防卫行为实施的犯罪、利用被害人自我侵害行为实施的犯罪;③利用被利用者欠缺责任的行为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行为、利用欠缺目的和故意的行为、利用他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的行为。
4.行为无价值是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
其是相对于结果无价值而言的,行为无价值的“行为”是指行为本身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容,“无价值”是指行为违反社会伦理秩序或者行为缺乏社会相当性,行为违反法律规范。
故行为无价值认为故意与过失是主观违法性的要素。
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认为行为的目的、故意、过失决定了行为的违法性,法益侵害以及危险对违法性没有实质意义。
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存在有的以行为无价值为基础有的则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的不同主张。
5.被害人承诺是指在被害人请求或者许可行为人侵害其法益,表明被害人放弃了该法益,放弃了对该法益的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际法学专业试题
3.请回答我国立法中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内容。(8分)
三、论述题(注:国际私法专业考生回答1、2题,经济法专业考生回答3、4题,共30分)
1.请评析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15分)
2.试述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的主内容以及它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关系。(15分)
3.保兑信用证
4.国际贸易术语
5.限制性商业区惯例
6.清洁提单
二、简答题(共26分)
1.20世纪初出现的国际贸易统一法与中世纪商人法比较,有什么不同?(6分)
2.我国在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作了哪两点保留?其保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6分)
3.简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主要内容。(7分)
请问(1)本案涉及哪些国际私法问题?(2)你认为中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
(1)假设一:X为法国人,Y为中国人,Y在中国法院对X提起损害赔偿请求。问:中国法院应如何法律解决纠纷?为什么?
(2)假设二:X为法国人,Y为中国人,X在撞伤Y的同时,还使另一法国人Z受伤,Y,Z在有管辖权的同一中国法院对X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问:中国法院应何国法律确定X对Y和Z的损害赔偿责任?请你对以下三种主张分别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并说明理由:()
2001年
一、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40分)
1.简述本地法说的思想基础。
2.简述单边冲突规范与双边冲突规范的区别与联系。
3.举便说明法律规避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4.请回答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在法律适用上的异同。
5.简评《民法通则》关于涉外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二、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45分)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当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了我国公民乙价值4000元人民币的财物。
对于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 )。
A.属人管辖B.保护管辖C.普遍管辖D.属地管辖正确答案:D解析: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问题上采取以属地管辖为基础,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为补充的模式。
因此,属地管辖的效力最高,应当优先适用。
只有在属地管辖无法适用的情况下,才能考虑适用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或者普遍管辖。
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这是我国刑法对属地管辖的特别规定,因此,应当根据属地管辖确立我国刑法的效力依据。
故选D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2.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 )。
A.各级人民法院B.各级人民检察院C.各级司法行政机关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确答案:D解析:我国的司法解释采用一级二元制,只有中央司法机关才有权进行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司法解释,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进行司法解释。
故选D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3.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适用我国刑法,必须是( )。
A.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B.按照犯罪地法律应受处罚的C.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按照犯罪地法律应受处罚的D.犯罪地国家未对其处罚的正确答案:C解析:我国刑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在确定保护管辖原则时采用了重罪原则与双重犯罪原则。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下列关于刑法的效力的表述,错误的是( )。
A.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均适用我国刑法B.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我国公民犯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不适用我国刑法C.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以外,均适用我国刑法D.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拥有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我国公民犯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我国刑法没有管辖权;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所以D项错误。
知识模块:刑法学2.仅仅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界定犯罪外延的犯罪概念是( )。
A.实质概念B.形式概念C.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D.社会特征概念正确答案:B解析:犯罪的实质概念揭示的是犯罪的社会本质,犯罪的形式概念揭示的是犯罪的法律特征,而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则既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本质又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
故选B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3.刑事责任能力是指( )自己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
A.预见和辨认B.理解和控制C.辨认和控制D.识别和控制正确答案:C解析: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能够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其中辨认能力是基础,控制能力是关键。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专业法律术语,不能有任何的变化。
故选C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4.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时误认为犯罪客体存在,而实际上当时并不存在,行为人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B.构成犯罪,但未遂C.是假想犯罪D.是过失犯罪正确答案:B解析:这是典型的对事实认识错误。
西方刑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西方刑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以下哪项不是刑法中犯罪的构成要件?A. 行为B. 犯罪意图C. 犯罪结果D. 犯罪动机答案:D2. 根据西方刑法,以下哪项不是刑罚的种类?A. 罚款B. 监禁C. 死刑D. 强制劳动答案:D3. 以下哪项不是西方刑法中的犯罪类型?A. 暴力犯罪B. 经济犯罪C. 政治犯罪D. 宗教犯罪答案:D4. 根据西方刑法,以下哪项不是犯罪的主观方面?A. 故意B. 过失C. 疏忽D. 无知答案:D5. 以下哪项不是西方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条件?A. 面临非法侵害B. 侵害正在进行C. 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相适应D. 侵害行为已经结束答案:D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在西方刑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对)2. 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人,而不是预防犯罪。
(错)3.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行为和结果。
(对)4. 正当防卫是犯罪的免责条件之一。
(对)5. 犯罪的动机是判断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因素。
(错)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西方刑法中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
答案:西方刑法中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包括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过失等)和客观方面(行为、结果等)。
此外,还可能包括犯罪的主体(如成年人、未成年人等)和犯罪的客体(如国家、社会、个人等)。
2. 解释西方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答案:“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否则被告应被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要求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无需证明自己的清白。
3. 描述西方刑法中“刑罚的目的”。
答案:西方刑法中刑罚的目的主要包括惩罚犯罪人、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和恢复受害人的权益。
刑罚旨在通过惩罚犯罪行为来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1. 假设一个案例:某甲在一次争吵中,因情绪失控,将对方推倒在地,导致对方受伤。
请分析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说明理由。
2023年考研-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10
2023年考研-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甲、乙、丙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3层)的一层、二层、三层,各自办理了房产证。
现丙欲出售其住宅,对丙出售的住宅()。
A. 仅甲享有优先购买权B. 仅乙享有优先购买权C. 甲、乙均享有优先购买权D. 甲、乙均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正确答案:D,2.(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公民因飞机失事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时间要件是()。
A. 飞机失事发生之日起满2年B. 政府公布失踪人员名单之日起满2年C. 飞机失事发生之日起满4年D. 政府公布失踪人员名单之日起满4年正确答案:A,3.(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取得中国国籍的情形包括()。
A.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B.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C.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D. 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正确答案:A,B,D,4.(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下列选项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A. 定金合同B. 赠与合同C. 商业借款合同D. 互易合同正确答案:A,5.(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沈某为抢劫财物将王某打倒在地,王某失去知觉。
沈某的朋友冷某正好经过此地,冷某得知真相后应沈某的要求帮助脱去王某的外衣,使沈某顺利地将王某的钱包拿走。
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冷某与沈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B. 沈某构成抢劫罪,冷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C. 沈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D. 冷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正确答案:A,C,D,6.(多项选择题)(每题 3.00 分) 下列措施中,属于法律制裁的有()。
A. 甲因考试作弊被学校给予记过处分B. 甲端汤不小心烫伤了顾客,被法院判决赔偿450元C. 甲连续不参加摄影协会的活动被开除会籍D. 甲偷彩电、录像机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正确答案:B,D,7.(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2011年,以缅甸人糯康为首的武装犯罪集团在湄公河流域劫持我国商船并杀害了13名中国船员。
2023年考研-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8
2023年考研-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30题)1.(多项选择题)(每题3.00 分) 法对国家的依赖性表现在()。
A. 法的创立、形式及实施方面的特点直接受国家形式的影响B. 法的性质、作用和特点都与国家直接相关联C. 国家结构形式直接影响法的形式和法律制度D. 国家管理形式对法的形式和法的制定有直接影响2.(多项选择题)(每题2.00 分) 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包括()。
A. 朝鲜B. 越南C. 印度D. 日本3.(多项选择题)(每题2.00 分) 明朝初年在乡间创设的申明亭,具有基层司法组织的功能。
通常可以由申明亭受理和调处的案件包括()。
A. 贼盗B. 婚姻C. 田土D. 斗殴4.(多项选择题)(每题3.00 分)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法律规则在逻辑结构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B. 并非每个法律规则在逻辑结构上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C. 行为模式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D.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是法律后果的前提5.(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 下列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正确的是()。
A.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身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体系B.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说为基础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价值指引D.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间不存在继承关系6.(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 摄影师甲为刘某拍照后,私自将照片卖给乙制作挂历销售。
后来乙又将照片送给丙作橱窗广告,被刘某发现诉至法院。
在本案中,侵害刘某肖像权的是()。
A. 甲和乙B. 乙和丙C. 甲和丙D. 甲、乙、丙7.(单项选择题)(每题2.00 分) 某导演的电影《一个都不能少》属于法律客体的哪一种类?()A. 物B. 行为结果C. 精神产品D. 人身8.(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 15周岁的甲将其姑妈赠给的古玩拍卖,得款5万元并用此款清偿其母所欠的债务。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中国人在美国飞机上杀人的,根据普遍管辖确定管辖权B.美国人在中国飞机上抢劫的,根据普遍管辖确定管辖权C.德国人劫持日本飞机的,根据普遍管辖确定管辖权D.中国人在美国杀害另外一个中国人,根据普遍管辖确定管辖权正确答案:C解析:普遍管辖只有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都无法适用的情况下才考虑适用。
A项中应当适用属人管辖;B项中应当适用属地管辖;D项中应当适用属人管辖。
故选C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2.犯罪的法律特征是( )。
A.严重的社会危害性B.刑事违法性C.应受刑罚处罚性D.主观恶性正确答案:B解析: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从犯罪行为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说明犯罪的特征。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之一,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是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的。
故选B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3.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 )。
A.可以负刑事责任B.可以从轻、减轻处罚C.应当从轻处罚D.应当负刑事责任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管其当时是否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故选D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4.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
A.应当预见B.可能预见C.明知D.已经预见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所以在犯罪故意中,对行为的认识程度应当达到明知的程度。
故选C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5.甲教唆乙杀丙。
乙在实施杀丙行为时,甲良心发现,阻止了乙的行为。
本案中,( )。
A.甲、乙都应当负故意杀人罪(犯罪未遂)之责B.甲、乙都应当负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之责C.甲、乙都应当负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之责D.甲应当负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之责,乙应当负故意杀人罪(犯罪未遂)之责正确答案:D解析:在认定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时,对于涉及犯罪中止的应特别注意。
中国政法大学 法律英语口语试题及答案整理
1. To discus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civil law system and the commonlaw system. (P4 )There are many differences between civil law system and common law system.ⅠThe original places are different. The civil law system originated in ancient Rome, and the common law system originated in England.起源地不同,民法起源于古罗马,普通法起源于英格兰ⅡThe main traditional source of the common law is cases, while the main traditional source of the civil law is legislation. Thus there are many codes in civil law countries instead of unwritten laws in common law system.普通法的主要传统渊源是案例法,民法的主要传统渊源是成文法。
因此民法国家用许多成文法典取代普通法国家的不成文法ⅢThe civil law system pays more attention to substantive law; the common law system pays more attention to procedural rules.民法法系更多关注实体法,普通法更关注程序规则ⅣThe classification of law is different. The civil law is separated into publiclaw and private law, the common law is separated into common law and equity.法的分类不同,民法法系分为公法和私法,普通法法系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ⅤThe role of judges and professors is another difference. Since theory and doctrines is important in legal education of civil law system, professor plays the important role to expose laws to students. In the contrary, case-law is the main source of common law, thus the judges has the discretion to make laws while trialing cases.法官和学者的作用不同,因为理论和学说在民法法系中的重要性,学者在教授学生法律时十分重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简答题1.大陆法系国家将不作为犯罪区分为真正(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
真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真正的不作为犯的特征是:真正的不作为犯刑法明文将不作为规定为构成要件要素,常采用“没有、不、拒绝”之类的表述,而不真正的不作为犯刑法没有明文将不作为规定为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通常由作为实施的构成要件。
2.英美法系中的严格责任是在风险社会的概念下,凡是参与风险行为的人,即使没有故意与过失,也要承担责任。
但是,从道德上说,惩罚一些意外造成社会危害而不是基于自己意志造成了社会危害的人是不正当的,因为这种做法只是将行为人当作了工具,而没有尊重认为人的人格,国民也没有自由可言,即使在英美法系国家,严格责任也遭到了反对。
“现代很多刑法学者都不很看好摒弃犯罪心理要件的主张”。
3.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来实施犯罪,自己不参与实行行为(即犯罪事实支配)。
可以将间接正犯分为:①被利用者欠缺构成要件的特定要素的间接正犯,例如:利用他人反射举动或者梦游中的动作来实施犯罪的;②被利用者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间接正犯,例如:利用他人正当防卫行为实施的犯罪、利用被害人自我侵害行为实施的犯罪;③利用被利用者欠缺责任的行为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行为、利用欠缺目的和故意的行为、利用他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的行为。
4.行为无价值是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
其是相对于结果无价值而言的,行为无价值的“行为”是指行为本身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容,“无价值”是指行为违反社会伦理秩序或者行为缺乏社会相当性,行为违反法律规范。
故行为无价值认为故意与过失是主观违法性的要素。
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认为行为的目的、故意、过失决定了行为的违法性,法益侵害以及危险对违法性没有实质意义。
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存在有的以行为无价值为基础有的则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的不同主张。
5.被害人承诺是指在被害人请求或者许可行为人侵害其法益,表明被害人放弃了该法益,放弃了对该法益的保护。
因此,法律就没有必要保护,损害被放弃的法益的行为,就没有侵害法益,因而没有违法性。
被害人承诺的条件有:①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例如:自己的生命和重伤的结果,被害人不得承诺;②承诺这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范围具有理解能力;③承诺者不仅承诺行为,而且承诺行为的结果;④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是意志;⑤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⑥承诺最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之时。
6.所谓的信赖原则,在1935年德国的一判例所形成而发展而来的,是指在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之时,适宜相信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会采取适当行为的场合,即便因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的不适当的行为和行为人自己的行为结合而发生了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行为人对此也并不承担责任,进而可以否定过失犯。
7.英美法系刑法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判断事实因果关系,第二步是判断法律因果关系。
事实因果关系主要以条件关系作为判断标准,在适用条件关系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则补充适用实质因素判断。
法律因果关系,是法官要引起结果的事实原因中,根据法律的标准挑选出应承担责任的部分。
其中的基本标准是近因原则,即与结果发生相接近的原因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8.未完成罪是指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规定犯罪预备的概念,原则上不处罚预备行为;对未遂犯则有明确的规定,通过采用制定法和判例的方式对未遂犯的认定和处罚加以说明;对中止犯,认为未遂犯存在的范围就是中止犯存在的范围,但是他们的处罚的轻重不同。
9.英美法系的犯罪共谋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合谋实施某种犯罪行为。
行为人对实施的犯罪只要达成协议,形成合谋,即使共某人最终并未付诸实施,也构成共谋犯罪。
共某人必须了解并同意实施共谋的行为,希望或追求共谋目的额实现。
共谋人之间不一定都彼此认识或者同时进行合谋,但行为人至少与其中一人有联系,并知道还有其他人参与谋划。
10.具体危险犯是在司法上以行为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紧迫危险。
从而认定犯罪的。
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什么样的破坏行为具有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具体危险,需要根据汽车所处的状态、破坏的部位、破坏的程度得出判断结论。
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不需要司法上具体判断,只需要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即可。
例如:危险驾驶罪、生产销售假药罪。
11.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是关于违法性实质的对立,一般来说,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即为结果无价值。
其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及其危险,没有造成法益侵害及其危险的行为,即使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缺乏社会相当性或者违反了某种行为规则,也不能成为刑法处罚的对象。
故意、过失不是违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
12.所谓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是指判断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时是否具有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的标准。
存在行为人标准说,认为应以行为时具体状况下的行为人自身的能力为标准。
平均人标准说,认为如果对于处于行为人状态下的通常人、平均人,不能期待其实施适法行为,则该行为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法规范标准说,认为应以国家或法秩序的要求为标准。
通说认为,站在法益保护的立场上,应根据行为人当时的身体的、心理的条件,通过与具体行为人特性的其他多数人的比较,判断能否期待行为人当时发挥其能力而不实施违法行为。
13.违反伦理道德、基本生活秩序,即使没有法律规定也属于犯罪的行为是自然犯,没有违反伦理道德,没有侵害个人法益,只是由于法律规定才成为犯罪的行为是法定犯。
在刑事立法例上,自然犯被规定在刑法典中,法定犯则常被规定在附属刑法或者特别刑法中。
一般来说,法定犯的不法程度轻于自然犯。
14.自由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其中管制属于限制自由刑,而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均属于剥夺自由刑。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5.被迫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身或他人遭受生命危险或身体受到重伤害的胁迫下,不得已而实施的某种行为。
在英美法系,被迫行为作为一种合法辩护理由,其成立与否直接决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
但并非只要是受胁迫实施的行为就都构成被迫行为,被迫行为的成立尚需要严格的限制。
16.①不在场证明:是针对刑事起诉进行辩护时提出的一项主张。
当犯罪发生时,被告人并不在指控的犯罪发生地,而在另一处所,因此使得被告人不可能成为罪犯。
②非自愿醉态,醉态是指饮用酒精饮料或者服用药物而使人在一定时间内减弱甚至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
醉态分为自愿醉态和非自愿醉态。
自愿醉态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事由,但非自愿醉态则另当别论。
③自我防卫:自我防卫为人为使自己身体、财产免收不法侵害,或即将发生的侵害,而使用合理武力阻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下去的行为,该辩护认为,为保证人们在面临正在发生的伤害或死亡时的安全,受到进攻的人通常可以运用自我防卫辩护。
17.在大陆刑法学说中,关于不能犯的争论主要围绕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关系所展开的,纯粹主观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以犯罪意思实施了行为,即使没有发生结果,也应以未遂犯论处,只是迷信犯不可罚。
抽象的危险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所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以一般人的见地判断有无危险,有危险就是未遂犯,无危险便是不能犯。
具体危险说,以行为人当时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事实以及一般人可能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从客观的见地、作为对事后的预测判断有无发生危险的结果。
客观的危险说,行为人所意欲的侵害结果一开始就不可能实现时,不具有危险性,成立不能犯,行为自身虽然具有实现侵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在特定状况下未能发生侵害结果时具有危险性,成立未遂犯。
18.共同犯罪的种类: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主体必须两人以上,主观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行为。
共犯的刑事责任: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照正犯的罪责论处;帮助正犯的,是从犯,教唆从犯的也视为从犯论处;对于从犯应当比照正犯的刑罚减轻处罚;教唆、帮助犯罪情节轻微或者仅被处以罚金刑的帮助犯、教唆犯不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额度除外。
19.可阻却违法性的安乐死的构成要件:安乐死可区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安乐死)与作为安乐死(积极安乐死),对于不作为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同意不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因经过被害人同意故可以阻却非法性,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对于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不阻却违法性,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0.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的阻却违法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
二、论述题1、英美法系没有大陆法系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可以说犯罪构成在英美法系刑法学中并不是一个严格的专业术语。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双层次的特点,区分为实际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
一般认为,实际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即犯罪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为第一层次。
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充足要件或抗辩事由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为第二层次。
英美法系这种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的特色有:①以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的结合方式构成犯罪构成理论体系②其消极要件即合法辩护地位特殊,将犯罪构成的内容直接融入了诉讼之中③保护客体的超法规性,无保护客体要素。
在德日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通常采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阶层体系,其对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判断,是由客观到主观,由抽象到具体,由定型到非定型的逐层级判断。
这种阶层体系,有利于克服适用刑法的恣意性,有利于检验个案,既可以节省精力,也可以避免遗漏应当检验的要件,使得违法性与有责性处于不同层面,明确区分了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
2.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
刑罚的目的决定或制约着刑罚的其他全部问题,是刑罚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陆刑法中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其对象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任何犯罪行为都表明行为人具有敌视、蔑视、漠视或者忽视法益的危险倾向,预示着犯罪人具有再犯可能性,需要特殊预防。
特殊预防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一是对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人适用死刑,永远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这种方式虽然简单有效,但在当今社会不应当成为实现特殊预防的主要途径。
二是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得犯罪人不能犯罪、不敢犯罪乃至不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