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的概念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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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浅析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从反诉的立法本意来看,反诉制度目的在于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原、被告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平等地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因此,反诉具有以下特征:(1)反诉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及双重性。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2)反诉的请求具有独立性。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起诉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3)反诉的目的具有对抗性。反诉之所以在本诉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达到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反诉的请求与本诉的请求相对立,反诉借助本诉的诉讼程序进行,法院一并审理裁判。(4)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反诉之所以产生和形成,是因为它与本诉有牵连,如果没有牵连则不称其为反诉,而是另外的诉。反诉与本诉的牵连主要表现在:反诉的原、被告与本诉的原、被告为同对一当事人;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此外,还有提起反诉时间的限定性。除此之外,反诉的最大特点应该在“反”上,这里的“反”揭示了反诉与本诉发生时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说,只有先存在本诉,反诉才有发生的可能,反诉对本诉在这点上具有依赖性。
浅析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作者: 杨盛承 发布时间: 2010-09-25 08:51:04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被告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常见的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有权提起反诉。根据目前审判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对反诉问题进行探讨交流很有必要。

司法考试:第二章 诉与诉权

司法考试: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二章诉与诉权▪第一节诉▪第二节诉权▪第三节诉的合并、追加与变更▪第四节反诉第一节诉▪一、诉的概念及特点▪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其争议事项作出裁判的请求。

▪诉是指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主张的请求。

▪实体意义上的诉与程序意义上的诉▪诉的特点:▪诉是基于民事纠纷而提出的;▪诉是纠纷主体向法院提出的请求;▪诉是原告提出的特定的实体主张;▪诉的提起者(原告)和相对方(被告)是特定的。

▪二、诉的类型▪[案例]2004年1月12日,黄某驾驶摩托车驮带孙某时与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三人均受伤,两车受损。

公安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蒋某负次要责任,孙某无责任。

黄某、孙某住院治疗,各花去医疗费若干元,均留下残疾。

事故发生后,黄某支付了抢险费、施救费600元,向蒋某、孙某先行给付了若干赔偿款。

后蒋某和孙某继续向他主张医疗费。

而黄某认为自己已经超额给付,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应赔偿的数额。

▪(一)确认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予以判定的请求。

▪特征:▪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肯定的(积极的)确认之诉与否定的(消极的)确认之诉▪[案例]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素不相识,也无私人业务关系。

2004年3月10日,原告在办理汇款至C单位3万元购货款时,因疏忽将该款误存入被告江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龙卡账上。

原告发现后,即与被告联系,要求其将3万元返还原告,但被告一直未予退还。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其建行龙卡上的3万元是他人误存,不属自己的合法财产却予占有,其行为属不当得利。

民诉考试知识点总结

民诉考试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自力救济:①自决②和解(二)社会救济:①调解②仲裁(三)公力救济:诉讼1、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模式:①当事人主义:当事人主义是英美法系国家赖以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积极的当事人,消极的法官)②职权主义: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具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由法院担当。

(积极的法官,消极的当事人)该主义可分为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两个方面的内容。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区分诉讼主体和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有的诉讼主体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主体的主体身份必然包括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身份。

但是两者之间又有区别: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且还必须有权行使导致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

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概念的外延包含诉讼主体概念的外延。

(诉讼主体<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范围: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既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是诉讼主体。

而一般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加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只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5、诉的构成要素:诉的构成要素是指一个完整的诉(或案件)所必备的内容或因素。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新旧大纲内容对比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新旧大纲内容对比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新旧大纲内容对比基本要求系统掌握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体系和规范体系;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的内涵,明确相近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深入理解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正确把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制度的具体内容,理解和掌握各基本原则、各种程序和制度之间的相互联系;熟悉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中的重要规定,并懂得实际运用,正确分析具体的案例。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诉讼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内容特点不同的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区别点)民事诉讼的特征(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民事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与民法等民事实体法的关系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关系)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第一节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内容法院对诉讼权利平等的保障)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两者之间的关系)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调解应当自愿调解应当合法贯彻调解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辩论原则(含义内容对辩论权行使的保障)处分原则(含义内容法院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保障)检察监督原则(含义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支持起诉原则(含义支持起诉的条件)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合议的概念与内容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原2005:内容 ]合议制在不同审判程序中的运用)回避制度(回避的含义回避的适用范围回避适用的具体情形回避的法律后果)公开审判制度(内容公开审判的原则与例外公开审判与开庭审理的关系)两审终审制度(内容、二审终审之例外)备注:[考点变动:将“合议制度”下的“内容”改为“合议的概念与内容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第三章主管与管辖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民事诉讼主管概述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管辖概述管辖的概念管辖恒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恒定的有关司法解释)专门法院的管辖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级别管辖级别管辖的概念与依据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概念与依据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对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相关司法解释)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协议管辖(概念条件)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管辖问题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五节裁定管辖移送管辖(移送管辖的概念适用移送管辖的条件)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概念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的概念管辖权转移的适用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六节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章诉第一节诉的概念与特征诉的概念诉的特征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概念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区别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诉的理由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诉的分类确认之诉(内容特点)给付之诉(内容特点)变更之诉(内容特点)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反诉反诉的概念反诉的特征(反诉是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与本诉之间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反诉提出的目的是吞并、抵销本诉)反诉与反驳的区别反诉的条件(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应当在本诉的进行中提出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具有管辖权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反诉的审理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五节诉的合并与分离诉的合并诉的分离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五章当事人第一节当事人概述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关系)当事人适格(含义当事人适格的标准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当事人适格与新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当事人的变更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原告与被告原告与被告的概念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通常情况下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概念共同诉讼的特征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必要的共同诉讼(概念类型共同诉讼人诉讼地位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地位的确定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法院对必要共同诉讼的审理和裁判)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诉讼的共同诉讼适用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概述(代表人诉讼的概念诉讼代表人的概念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性质)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产生诉讼代表人的权限诉讼代表人的更换)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程序(公告登记裁判的效力)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五节第三人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第三人的概念第三人的特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含义有独立请求法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原告的区别)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含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被告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地位的规定)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六章诉讼代理人第一节诉讼代理人概述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法定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委托诉讼代理权的产生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七章民事证据第一节民事证据概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民事诉讼证据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民事证据的种类书证(书证的概念与特征书证的分类书证的提出书证的效力)物证(物证的概念与特征物证的提出物证的效力)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的概念与特征视听资料的效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概念与特征证人资格证人证言的提出证人证言的效力)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当事人陈述的效力)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的概念与特征鉴定结论的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鉴定结论的效力)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的概念与特征勘验笔录的形成勘验笔录的效力)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民事证据的分类本证与反证(划分的意义、划分的标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的意义、划分的标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划分的意义、划分的标准)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意义证据保全的条件证据保全的程序证据保全的方法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第一节证明对象证明对象的概念证明对象的范围(民事实体法事实民事程序法事实民事诉讼证据事实外国法)免于证明的事实(诉讼上承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概述(证明责任的含义: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证明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证明责任倒置(证明责任倒置的概念证明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证明标准证明标准的概念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区别)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证明程序举证时限的概念司法解释对举证时限的规定举证时限的适用证据交换的概念证据交换的期间和时间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质证(概念主体客体程序)认证(概念要求方法注意事项)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九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期间的概念(期间期限期日)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指定期间)期间的计算期间的耽误与延展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送达送达的概念送达的特征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送达的效力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章法院调解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述法院调解的概念与性质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删]合法原则备注:[考点变动:删除“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第三节法院调解的程序调解的开始调解的进行调节的结束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调解协议的概念调解书的概念调解书的制作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书的送达)调解的法律效力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一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节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意义财产保全的种类(诉前保全诉讼保全)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财产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先予执行先予执行的概念先予执行适用范围先予执行的条件先予执行的裁定与执行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二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性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性质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训诫责今退出法庭罚款拘留)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三章诉讼费用第一节诉讼费用概述诉讼费用的概念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诉讼费用的种类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形(败诉人负担按比例负担协商负担原告或起诉人负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申请人或债务人负担为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用的预交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诉讼费用的缓、减、免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及适用的情形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四章普通程序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普通程序的概念普通程序的特征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起诉(起诉的条件起诉的方式起诉状的内容起诉状的制作)受理(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受理的法律效果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的处理关于受理问题的主要司法解释)审理前的准备(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证据交换当事人的追加)开庭审理[开庭审理的形式(法庭审理公开审理言词审理)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审结期限]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撤诉和缺席判决撤诉(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条件按撤诉处理撤诉的法律后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情形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适用)诉讼中止(诉讼中止的适用诉讼中止的后果)诉讼终结(诉讼终结的适用诉讼终结的后果)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五章简易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起诉与答辩(起诉的方式起诉内容与起诉状的送达被告的答辩)审理前的准备(举证期限的特点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开庭审理(简易程序中的调解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法庭调查与辩论庭审笔录)宣判(当庭宣判定期宣判)判决(判决的送达判决书的简化)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上诉的提起(提起上诉的条件提起上诉的程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上诉的受理(诉讼文书的接收与送达诉讼案卷和证据的报送)上诉的撤回(上诉撤回的条件上诉撤回的效果)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二审法院对上诉的审理范围上诉审对案件的审理方式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地点第二审法院在第二审程序审理中的调解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上诉案件的裁判在第二审程序中对上诉案件的不同裁判(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第二审裁判的效力第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七章特别程序第一节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特别程序的特点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受理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审理程序失踪人财产的管理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案件的审理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五节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审理程序原判决的撤销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六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审理程序认定财产无主后,财产所有人重新出现的处理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概述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提起再审的程序(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对案件再审的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抗诉的事实和理由抗诉的程序(抗诉的提出抗诉的方式)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法院的审级人民法院派员出庭)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条件(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的范围申请再审的方式和程序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五节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原审的程序进行审理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九章督促程序第一节督促程序概述督促程序的概念督促程序的使用范围督促程序的特点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支付令的申请和审查支付令的概念、内容和效力[2006新增]支付令的申请(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提交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对申请内容上的审查)支付令的发出备注:[本节新增:支付令的概念、内容和效力]第三节对支付令的异议异议的提出(异议期限异议提出的形式异议的有效和无效)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十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述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止付与公告(停止支付公告)申报权利除权判决(除权判决的概念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除权判决的公告与效力)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十一章破产程序第一节破产与破产制度破产的概念和特征破产制度的性质和作用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破产申请与案件受理破产申请审查和受理案件受理的效力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性质债权人会议的职能债权人会议判决的效力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和解与整顿和解的概念整顿整顿终结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五节破产宣告程序破产宣告裁定和公告成立清算组织重新登记债权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临时财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破产抵消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破产财产的变价破产清偿及破产程序的终结追加分配破产复权制度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十二章民事裁判第一节民事裁判的概念民事裁判的概念广义的民事裁判狭义的民事裁判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判决民事判决的概念民事判决的分类(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变更判决全部判决一部判决对席判决缺席判决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再审判决肯定判决否定判决放弃判决承认判决)民事判决的内容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对人的拘束力对事的确定力执行力)民事判决书的制作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裁定民事裁定的概念(概念裁定与判决的区别)裁定的内容民事裁定的效力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决定民事决定的概念民事决定的内容民事决定的效力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十三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执行程序概述执行和执行程序执行的原则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机构执行根据执行管辖执行异议委托执行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行承担执行回转)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执行开始申请执行移送执行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办理财产权证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十四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使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言语、文字的原则)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牵连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专属管辖)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涉外民事诉讼种的期间、财产保全与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种的期间涉外财产保全涉外民事诉讼种的送达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一般司法协助(一般司法协助的条件)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录音、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

2.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3.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4.侦查终结: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5.起诉:起诉,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机关或者个人,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予以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6.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7.审判管辖: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法院以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8.拘传:拘传,指公检法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强制方法。

9.传唤:传唤,公检法使用传票通知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指定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的诉讼活动。

10.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处所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强制方法。

11.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12.逮捕:逮捕,是指公检法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

由个案分析反诉及反诉的请求范围

由个案分析反诉及反诉的请求范围

5由个案分析反诉及反诉的请求范围焦永刚(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02)摘 要:由于反诉问题的理论复杂性,以及各地法院掌握尺度不一,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多问题,也给当事人维权增加了诉讼成本,通过相应案例分析,从实例角度来给大家介绍反诉问题,以供大家理解理论及案件实务处理时得以参考。

关键词:反诉;案例;实证分析;特点要求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5-0154-02收稿日期:作者简介:焦永刚(5),男,河南开封人,从事法学方向的研究。

一、反诉的概念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与本诉有牵连的旨在抵销、吞并或排斥其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的本质属性是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所提出的独立之诉。

反诉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能否成立反诉案例及相应法律分析(一)案情:2008年3月,某服装公司因购销合同纠纷,向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代理销售公司支付货款40余万元。

代理销售公司则向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提供双方交易金额200余万的相应发票。

(二)各方意见:刚开始,法院认为要求卖方提供发票属税务机关职责内的事情,被告应向税务机关要求处理解决,不受理被告提出的反诉,后在代理律师的据理力争下受理了反诉,但却要求被告按照反诉发票金额缴纳反诉诉讼费。

原告认为,被告反诉与本诉没有牵连关系,不构成反诉,要求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认为,《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此,在买卖交易中,开具增值税发票本质上系出卖方必须履行的一项税法义务。

反诉成立。

(三)审理结果:一审法院认定反诉成立,并支持了40余万相应金额的发票,但对其余金额相应的发票不予支持,认为超出了本诉的请求范围。

反诉和反驳的区别

反诉和反驳的区别
(四)反诉的目的,是为了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诉讼程序中提出反诉,目的在于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得到法院支持的反诉请求数额大于原告的请求数额,则完全可以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此,笔者认为:反诉,是指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一种可以独立、另案提出的,但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提出,与本诉依据的法律事实不完全相同的诉讼请求,目的是为了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反诉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基于上述笼统的规定,理论界普遍认为: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目的是为了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此,笔者认为,该概念尚需完善。
(一)反诉是一种可以独立的诉讼请求,不依赖于本诉也可以单独另案提出。反诉是一种“诉”,既然是一种“诉”,那么这种“诉”既可以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提出,也可以单独另案提出,而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提出,就称之为反诉。如果被告不愿意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提出,完全可以在原告起诉之前就提出诉讼请求,也可以本诉案件终结后另案提出,那就是本诉。是否可以另案提出诉讼请求,是反诉的实质。如果被告的主张,只能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才能发挥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后果,就不是反诉的范畴。
(三)反诉依据的法律事实与本诉依据的法律事实不完全不同。通常而言,反诉虽然与本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提出的,但依据的法律事实可能与本诉依据的法律事实相同,也可能不相同。例如,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法院需要查明以下三个事实:一是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是原告已经履行了交货的义务,三是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对此,被告如果提出反诉,仅要求原告承担延期交货违约金时,法院可以无需调查其他事实,因为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完全可以认定原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和违约金的数额。在此情况下,两者依据的法律事实是一致的。但是,如果被告提出的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时,那么法院除了需要查明上述事实外,还需要查明原告交付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和被告的经济损失有多大等法律事实。

3.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和反诉制度

3.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和反诉制度
(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确定和识别诉讼标的的学说
“电车事件”: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而受到损害。
1.关于旧实体法说(德.赫尔维希)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关于诉讼法说
二分肢说(德.罗森贝克):诉讼标的=诉的声明(诉讼请求)/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
一分肢说(德.伯特赫尔和施瓦布):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反诉的特征:
(1)当事人的特定性;
(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
(3)诉讼目的的对抗性;
(4)诉讼时间的限制性。
反诉与本诉关联性的理解:
第一,反诉与本诉源于同一法律关系;
第二,反诉与本诉源出于同一事实;
第三,反诉与本诉争议的是同一民法上的标的;
第四,反诉与本诉把同一争议的法律关系作为请求判决的对象;
六、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和增加
注意:诉讼请求的变更不等于诉的标的的变更。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益请求。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原告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或者要求(声明)。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一、反诉制度概说
(一)反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我国的立法现状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四、诉的种类
按照当事人提出诉的目的和内容进行划分,将诉讼划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有肯定确认之诉和否定确认之诉。
三、诉讼标的

华旭民诉法大纲解读-戴鹏

华旭民诉法大纲解读-戴鹏

2015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解读戴鹏新浪微博:@法律人戴鹏第一章诉的基本理论部分反诉1、概念: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反请求。

2、构成:(1)主体: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2)牵连关系: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3)时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考点提示: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4)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5)程序: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第三章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回避制度1、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2、法定原因:(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有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代理人、律师,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不正当行为的;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4、申请程序:(1)方式:口头、书面;(2)时间: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5、申请的效力: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应当暂停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6、回避的决定:A、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B、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C、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7、救济:申请人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工作;第四章管辖1、(新增)专门管辖: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

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②程序公正。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③当事人有主动权。

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

等(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是否有效的标准,包括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等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讼请求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决定法院裁判的内容和范围。

民诉法 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民诉法 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5、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6、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诉。

7、反诉:是指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8、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10、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11、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2、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是对错误管辖的一种纠正,其实质是案件的移交,而不是改变案件的法定管辖权。

13、协议管辖:又称合事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2022版)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2022版)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2022版)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民事诉讼法学作业1一、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根据诉讼的性质不同,还要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统属于诉讼的范畴。

诉权:指民事纠纷的主体所享有的请求司法机关公正的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民事纠纷的权利。

管辖权异议: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诉讼权利能力:也被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同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均一律公开进行。

二、简答题1、简述民事诉讼的诚信是用原则。

答: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诚实守信,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推动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2、简述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答: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本案的审理活动的一种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

3、简述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答:①案件性质,即案件属于一般类型的民事案件还是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

②案件的影响范围,指案件自身和案件处理的结果对社会的影响范围。

三、论述题1、论述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答:①是保护当事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②保证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正确审理民事案件③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用运行,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常进行④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

2、论述民事诉讼的模式。

答:民事诉讼模式,指民事诉讼制度和成语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项基本要素及其相关的抽象形式。

①它是对民事诉讼程序及制度结构的抽象和概括②他是对民事诉讼结构的构成要素及各要素之间基本关系的抽象和概括③民事诉讼模式作为一种理论框架,集中的反映了民事诉讼制度及程序的主要特征。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四章 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四章  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本章课后思考题
1.如何正确认识诉讼标的? 2.如何正确认识确认之诉相对于给付之诉的
补充性和提起确认之诉的限定性? 3.原告对被告提起的反诉能否再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本章课堂案例
【案情简介】
B与C(1984年3月12日出生)系父子关系。2000年 9月18日,B与C作为买方(C未成年,由B代签),与 卖方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预售契 约》,购买海淀区复兴路百朗园房屋。房款为90万元, 其中70万元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支付。2004年3月,B与 C取得了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房 屋坐落海淀区复兴路甲36号933号,其中C系上述房屋 的共有权人,所占份额为10%。2006年12月20日,上 述房产设定了抵押权利,权利人为工商银行北京石景山 支行。2002年11月7日,B和C(甲方,出卖方,由B代 C签字)与A公司(乙方,购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 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的该房屋,交易价格为100万 元。
范围问题,如果该案不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 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 三、权利保护的利益
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尽管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 即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但未必有必要对案件 进行审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向法 院提起诉讼时,该起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本章课堂案例
【法理分析】 民事之诉的选择与权利保护息息相关。民事之诉制度,

3-诉

3-诉
学说观点双重诉权说实体意义上诉权与程序意义上诉权私法诉权说诉权是一种私权是请求权衍生而来诉权否定说诉权过于抽象主张抛弃诉权理论抽象诉权说诉权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合理审理和判决的权利诉权是任何人都可以起诉的抽象权利具体诉权说即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原告向法院请求特定内容的胜诉判决权利司法行为请求权说诉权是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审理和裁判的权利本案判决请求权说诉权是要求法院为本案请求是否正当进行判决的权利案例讨论案例讨论是权利意识还是滥用诉权

(四)诉讼标的之识别
1.根据诉的主体来识别诉(例外)
2.根据诉讼标的来识别诉
(1)权利保护形式或诉的类型不同 (2)诉讼标的之实体内容不同 (3)诉讼标的物不同 (4)实体权利 3.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来识别诉
案例



2009年5月25日,鲲鹏公司在山东省威海市中院起诉西港公 司,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作合同》有效,并 要求西港公司办理合作项目的开工手续及缴纳相应费用。 2009年5月26日,西港公司在山东省高院起诉鲲鹏公司,请 求确认《房地产开发合作合同》无效。山东省高院将前述两 个诉讼合并为第5号民事案件,并于2010年7月11日对该案开 庭审理。 2010年7月25日,鲲鹏公司又向山东省高院提起另外一个诉 讼,即第8号民事案件,请求西港公司按照《房地产开发合 作合同》交付土地使用权。2010年8月24日,鲲鹏公司向法 院提出《追加被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三人重 点建设公司变更为被告,并请求判令西港公司和重点建设公 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书》无效,由西港公司与重点建设公司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鲲鹏公司第二次诉讼是否为重复起诉?法院应否受理?

八、诉的追加

诉的追加,是指在诉讼中,原告在原有诉讼请求 存在的基础上,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反诉(3篇)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反诉(3篇)

第1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建筑行业中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

当合同双方在施工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除了提起本诉之外,被告还可以采取反诉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围绕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反诉展开论述。

一、反诉的概念反诉是指在被告对原告提起的诉讼中,以原告为被告,提出与本诉相关联的独立诉讼请求。

反诉具有以下特点:1. 独立性:反诉是被告提出的独立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关联性,但并不从属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2. 同时性:反诉与原告的本诉同时提出,被告在本诉中提出反诉。

3. 相互关联性:反诉与原告的本诉在事实和法律关系上具有关联性,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诉讼。

二、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反诉的情形1. 质量问题反诉:当原告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提起诉讼时,被告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并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2. 工期延误反诉:如果原告因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被告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承担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

3. 工程款支付反诉:在工程款支付纠纷中,被告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或者减少因原告原因导致的工程款。

4. 材料供应反诉:如果原告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承担材料不合格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反诉的处理1. 法院审查:法院在受理反诉后,应对反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包括反诉的独立性、同时性和相互关联性等。

2. 证据收集:被告在提出反诉时,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反诉请求的合法性。

3. 合并审理:法院可以决定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共同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

4. 判决执行:法院在作出判决后,应根据判决结果对双方进行执行。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反诉是被告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有效手段。

在处理反诉时,法院应严格审查反诉的合法性,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公平保护。

同时,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反诉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能够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第2篇一、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反诉的构成要件1. 反诉的独立性:反诉必须具有独立性,即与原诉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反诉请求的成立与原诉请求的成立互不依赖。

简述反诉的概念

简述反诉的概念

简述反诉的概念反诉是指被告在被告所受理的案件中,以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诉讼中,被告作为反诉原告,以对原告提出的主张或权益为基础,向法院要求对原告的主张或权益进行确认、变更或撤销。

反诉的目的是在一次诉讼中解决所有与原案有关的争议,并减少重复诉讼的次数。

它使得在审理过程中涉及的双方可以更加高效地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避免了多次上诉和重复的诉讼费用。

反诉通常发生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多个连带的权益纠纷的情况下。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能会将所有与争议有关的权益都提起诉讼,而被告则可以通过反诉的方式,向法院要求对其相关权益进行保护。

反诉的适用范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反对原告提起的主张;二是主张与原告的主张有关的权益。

在第一种情况下,被告主张与原告的主张相对立或有矛盾的权益,以抵消原告的主张。

例如,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而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遭受到的损失。

在第二种情况下,被告主张与原告的主张相关的权益。

例如,原告要求合同的解除,而被告则反诉要求合同的履行。

在反诉中,被告担负起了提出证据、举证和承担举证责任的责任。

被告需要提供能够支持其反诉主张的证据,并在法院审理中进行证明。

由于反诉是作为答辩的一部分进行的,所以被告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反诉的诉状和相关证据,并参与解决可能产生的争议。

反诉的审理与原案的审理是相互关联的。

法院在审理反诉时,将综合考虑原案和反诉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争议进行裁决。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对原案和反诉作出一起的裁决,以达到一次性解决所有争议的目的。

反诉的效力与原告起诉的效力是平等的。

无论原告起诉还是被告反诉,法院都会对其的主张进行审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相应的判决。

法院会公正地对待原告和被告的权益,力求达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

总之,反诉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提供了一种高效解决争议的机制。

它可以帮助双方当事人在一次诉讼中解决所有争议,避免了多次诉讼和重复的诉讼费用。

法律 诉

法律 诉

法律诉第一节诉的概念与特征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自己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当事人提出。

诉的起因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权益的纠纷,是纠纷中的一方认为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了对方的侵害,因此,纠纷的当事人是诉的主体。

第二,向法院提出。

诉存在于诉讼制度中,存在于法院的司法活动中。

对于民事纠纷,国家设置了行政机关的调处、仲裁、诉讼等解决纠纷的机制。

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的方式有程序上的选择权,但只有向法院提出的解决纠纷的请求,才能称之为诉。

第三,诉是一种请求。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这种请求具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其二是要求法院满足自己的诉讼请求,判决自己胜诉以保护民事权益。

前者为程序意义上的诉,后者为实体意义上的诉。

这两层含义的请求统一存在于诉中,具有紧密的联系,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为目的。

程序意义上的诉与当事人的起诉权相对应,一旦被人民法院接受,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就建立了诉讼法律关系。

实体意义上的诉,对应当事人的胜诉权,一旦被人民法院确认,即可裁判该当事人胜诉。

第二节诉的要素诉的要素是指构成诉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明确诉的要素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它可以使诉特定化,使此诉与彼诉相区别,可以防止重复起诉。

诉有以下三个要素:一、当事人当事人是诉的主体,任何一个诉,均有提起诉讼的一方与被诉的一方。

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审理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即使诉的其余要素均相同,只要当事人不同,也可以成为新的诉。

二、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

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才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所以,当事人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便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

诉具有不同的类型,在不同类型的诉中,诉讼标的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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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2、特征:当事人的对抗性;请求的独立性;时间的限定性;目的的对抗性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有两类案件: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一类是非讼案件。

非讼案件有包括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浙江甲服装商店于1995年10月20日与广东乙服装厂签定了联销服务协议书,由乙服装厂在广东展销会期间代销服装。

甲服装商店派人于同年12月送去各种规格服装477件,计货款50600元。

展销结束后,乙服装厂退还甲服装店部分未销售的服装,计货款25000元,尚欠货款25600元,至今未付。

甲服装商店屡屡托收承付催讨债款,乙服装厂却以开户银行“存款不足”,拖至现在未付。

[问题]可以采用什么法律手段最为迅速、便利地解决这一问题?
[分析]浙江甲服装商店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依照督促程序向广东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即乙服装厂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否则,债权人甲服装商店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我国《婚姻法》第10条,明确列举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况:(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收养的原因
原因。

(1)收养当事人不合格;(2)收养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3)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周甲之父周乙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三间。

周甲准备将父亲遗留房屋卖掉时,其堂弟周丙不同意,认为周甲不能以个人名义处理此项遗产,理由是周甲在外地工作时,自己曾对伯父尽过瞻养义务,也应事有此房的继承权。

周甲不予理睬,周丙只好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丙确实对死者周乙尽过赌养义务,但周甲是周乙儿子,是法定继承人,所以房产归周甲所有。

周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案件的事实方面是清楚的,但对周丙是否享有继承权在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

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问题]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不能裁定撤销原判,应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对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法律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

所以本案中二审法的做法是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999年8月8日,河南省a县甲公司与河北省b县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水泥购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300吨优质水泥,乙公司在货到后付款。

甲公司依约于1999年9月20日将货全部发给了乙公司,但乙公司收到水泥后屡次拖延付款。

甲公司后来派人直接到乙公司要货款,发现乙公司原来是一家濒临倒闭的公司,已没有什么财产。

乙公司的总经理也称自己公司已没有任何财产,不能偿还甲公司的货款。

后来甲公司在浙江杭州市的业务友好单位丙公司告诉甲公司:乙公司在杭州市c区有一批即将出售的水泥,约150吨,甲公司遂准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问题】
1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依据申请人的起诉,对保全有撤销权吗?乙公司若因甲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起诉而遭受了财产损失,乙公司应向哪个人民法院起
【答案】
1受理法院有监督申请人是否起诉的权力。

如果甲公司不在15日内起诉,杭州市c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案中,若甲公司不在法定期间起诉,乙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而蒙受损失,乙公司应向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杭州市c区人民法院起诉。

结婚的必备要件,是指男女结婚时必须具备、缺一不可的条件。

结婚的必备要件有三个:(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1、强调男女双方自愿
2、强调男女本人自愿
3、强调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
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5、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6、撤诉的法律后果⑴ 诉讼终结;⑵ 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⑶ 撤诉当事人仍有依照法律规定起诉的权利;⑷ 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7、法院调解的特征(1) 法院调解由审判人员主持;⑵ 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
⑶ 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力。

8、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2009年,甲县A公司和乙县B公司在丙县订立了一份水泥供销合同。

合同约定:“运输方式:由A公司代办托运;履行地点:A公司在丁县的仓库。

”A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B 公司尚欠A公司30万元的货款。

四个月后,B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的广告。

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

为此,A公司以B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偿还和B公司即将分立为由,向乙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B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同时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资金担保。

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依法作出了冻结存款的裁定。

后由于B公司向该法院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

后A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被告B公司反诉要求原告A公司承担由于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1)对于本案何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如果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间提出?该异议能否成立?
答:一、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B公司所在地乙县法院和丁县法院。

《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丁县是合同履行地,所以也有管辖权。

二、如果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期是受到起诉书之日起十五日。

该异议不能成立。

因为问题一已经说明乙县法院有管辖权,管辖权异议成立,必须是受理法院没有管辖权。

所以乙县法院有管辖权,就不能成立。

《民诉法》等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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