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领土主权分析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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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际法的视角论钓鱼岛主权归属

以国际法的视角论钓鱼岛主权归属

以国际法的视角论钓鱼岛主权归属以国际法的视角论钓鱼岛主权归属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一、钓鱼岛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钓鱼岛确切的说叫“钓鱼岛列岛”,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八个岛屿组成,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位于台湾省东北,距基隆港约190公里,距日本冲绳岛西南约420公里。

清末甲午战争时期,由于中国战败被迫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条约规定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给日本,但是条约未对台湾附属岛屿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也未在条约中直接写入与钓鱼岛有关的文字,钓鱼岛就这样以“附属台湾的地位”而被悄悄本文由收集整理吞并。

历史发展证明钓鱼岛的祸根由此埋下。

钓鱼岛问题在20世纪60年代末被激化,1971年美日签署归还冲绳协议将钓鱼岛的行政管辖权交给日本,至此钓鱼岛问题被完整制造出来。

二、国际法视角下钓鱼岛的权利主张及法律依据日本官方声明其对钓鱼岛的权利建立有三项法律基础:一是1895年,因为钓鱼岛是无主地,日本通过发现和先占取得所有权;二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因为不是《马关条约》中台湾领土的一部分,所以钓鱼岛没有跟随台湾交返中国,而是跟琉球一起由美军委托管理,然后由美国返还日本;三是中国未在日美根据《旧金山和约》移交琉球和处理钓鱼岛问题时提出抗议,证明中国未将该岛视为台湾的一部分。

简历大全/html/jianli/针对日本对钓鱼岛享有主权的上述三项法理依据,中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之上,对日本的非法主张进行有针对性的驳斥,并从中表明中国对钓鱼岛的权利主张和法律依据:(一)钓鱼岛不是无主地甲午战争前的清朝是中国历史上又一个形成了大一统帝国的朝代,在对外关系上同样奉行传统的中国儒家王制制度的藩属体系。

明太祖朱元璋曾令闽南的三十六姓善于造船航海者移居琉球,带去了先进的文化技术,琉球也仿效明朝制度建立起了琉球国。

从国际法看钓鱼岛主权归属

从国际法看钓鱼岛主权归属

三、从国际法看钓鱼岛主权归属(一)日本窃取我国钓鱼岛,根本不是所谓的“无主地”。

日本政府关于对钓鱼岛是“无主地”,日本对钓鱼岛的“先占”构成所谓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的说法是没有史实和法律依据的。

所谓固有,是指本身就有,而非外来之物,而钓鱼岛则分明是被当年的日本帝国窃取的,所以根本谈不上“固有”二字。

日本政府称,“日本于明治十八年(1885年)后通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方式的现场调查,不仅发现其是无人岛,而且确认没有清国统治的痕迹,于是才在明治二十八年(1895)年1月14日决定在当地建桩,正式编入日本领土。

”然而,本文已经引述的大量史实充分证明,这种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首先,钓鱼列岛从明朝时起便已不是“无主地”,而已由中国明朝政府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

这些岛屿环境险恶,长期无人居住,但这些无人岛并非无主岛,况且这些岛最先是由中国命名并编入历史版图的,是由中国首先发现、记载、利用、管辖、保卫的。

其次,日本在甲午战争之前的约10年间便已深悉以上事实,其对钓鱼岛并非“先占”,而是后来暗劫。

因为日本当年在决定将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并建标,是在极其秘密的情况下偷偷进行的,事后也未向世界宣布。

即便是在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3月5日伊藤博文首相《关于冲绳县郡的组成令》中也只字未提钓鱼岛或“尖阁列岛”。

(二)美日两国之间的任何条约或协议,均不具备决定钓鱼岛领土主权归属的法律效力。

日本政府称,《旧金山和约》未将“尖阁列岛”(钓鱼岛)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置于美国行政管理之下,所以美国将托管地区交给日本后,自然是日本的领土,而且中国对此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而表明中国并未认为“尖阁列岛”(钓鱼岛)是台湾的一部分,只是到1970年出现东海大陆架石油开发动向后,中国才提出拥有钓鱼岛主权问题。

这显然不符合历史事实。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中便明确规定,“要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

从国际法的角度论钓鱼岛领土归属

从国际法的角度论钓鱼岛领土归属

从国际法角度论钓鱼岛领土归属摘要:钓鱼岛群岛的归属问题,是中日两国之间存在的重大领土争端,直接影响到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归属。

本文以国际法为视角,并结合地理和历史知识,对钓鱼岛问题涉及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一些分析,为我国政府对钓鱼岛的权利主张提供法理上的支持。

关键词:钓鱼岛领土争端国际法正文: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台湾基隆东北约92海里处,距福建、浙江沿岸174海里,南隔一条海沟,距日本八重山列岛约100海里。

钓鱼岛又称钓鱼列岛、钓鱼群岛、钓鱼诸岛,由主岛钓鱼岛和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大南小岛、大北小岛、飞濑岛、赤尼礁等8个小岛及一些岛礁组成,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

其中钓鱼岛最大,面积约4.3平方公里,最高峰海拔362米,南北窄而东西长,远远望去就像海面突起的一座小山。

钓鱼岛东南侧山岩陡峭,呈鱼叉状,,东侧岩礁颇似尖塔,岛上长期无人居住。

钓鱼岛地处我国东海大陆架南侧边缘地带,其西北侧与我国台湾岛属于同一地质构造,其南侧则是一条深1000—2700米的地质断层,将其与日本琉球群岛分割开来,彼此并没有相同的地质联系。

钓鱼岛本来属于中国,但是由于近代中国的积贫积弱,在甲午战争失败之后,中国被迫签订《马关条约》,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割让给日本,其中包括了钓鱼岛,虽然二战之后日本将台湾其澎湖列岛等岛屿归还给了中国,但是日本以私自窃取、转移回收、武力强占等各种非法手段将钓鱼岛占领至今。

本文以国际法为视角,并结合地理和历史知识,对钓鱼岛问题涉及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一些分析,为我国政府对钓鱼岛的权利主张提供法理上的支持。

一、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历史见证根据中国史藉记载,钓鱼岛的发现和命名最早可见于明朝永乐年间(1402年)的《顺风相送》航海图。

而日本声称对钓鱼岛有主权,是在1895年甲午战争,中国战败后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时,将台湾连同钓鱼岛岛割予日本,之后日本以“尖阁群岛”一词来表示钓鱼岛列屿,并划归琉球。

日本方面将钓鱼岛称作“尖阁列岛”,根据日本京都大学井上清先生1972年撰写的《“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专着中考证,这是1900年根据英国人的取名而意译的。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争端问题分析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争端问题分析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争端问题分析钓鱼岛问题一直以来是中日争夺的重点领域,两国关系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钓鱼岛问题的争端,中同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中的主要分歧是钓鱼岛是否应享有自己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及冲绳海槽是否是大陆架划界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通过对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司法仲裁判例等国际法渊源进行分析并结合钓鱼岛自身情况得出结论: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钓鱼岛不应享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冲绳海槽应是东海大陆架划界考虑的因素。

介绍国际法上国际争端的解决原则,结合中同两国的具体情况,全面地分析了中日钓鱼岛争端与东海大陆架划界的解决前景及途径,借助国际法对中日钓鱼岛争端问题进行深入性的分析,能够起到实现研究深入性的目的。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1.2研究内容
1.3研究方法
1.4研究意义
第二章中日钓鱼岛争端
2.1中日钓鱼岛争端由来
2.2钓鱼岛争端实质
2.3钓鱼岛争端影响因素
第三章中日双方在钓鱼岛立场
3.1中方立场及依据
3.2日方立场及依据
第四章中日钓鱼岛主张国际法分析
4.1国际条约角度分析
4.2先占和有效治理分析
4.3禁止反言的国际法原则分析
4.4时效制度分析
第五章日钓鱼岛争端与东海大陆架划界的解决前景分析
5.1搁置岛屿主权争议
5.2成比例方法进行协商划界
5.3国际法庭仲裁
结论
中日钓鱼岛争端的解决也必将是一个漫长而又复杂的过程,本着和平、合作的精神进行共同开发。

只要两国政府和有识之士以大局为重,登高望远,以坦诚务实的态度来处理双方的具体分歧,钓鱼岛争端的解决就并非遥不可及。

浅论国际法中钓鱼岛的主权归属

浅论国际法中钓鱼岛的主权归属

浅论国际法中钓鱼岛的主权归属一、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成因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日本之所以觊觎我国的钓鱼岛,无非是出于以下几个原因:首先,钓鱼岛有着丰富的经济资源。

东海海域蕴藏着鱼类资源达3000余种,天然气储量达14万平方公里。

其二,钓鱼岛具有重要的军事战略地位。

从国土防卫角度来说,钓鱼岛位于我国和日本琉球之间,其具有重要的屏障功能。

如许明春在其著述中所说:“钓鱼岛是中国走向海洋的大门,日本控制了这扇大门,就相当于在中国家门口安装了定时炸弹!” 这些促使中日两国钓鱼岛争端愈趋激烈,甚至在2022年出现拘留中国渔船船长的事件。

二、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在钓鱼岛主权归属这个问题上,日本提出了以下几个主张来证明其所谓的合法性。

(一)从先占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日本政府认为钓鱼岛是其通过先占方式取得的。

何为先占?先占是一个国家的占取行为,通过这种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

用先占方式取得领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第二,占领必须是有效的。

一方面,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也就是在占领之前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地方。

如果一块土地曾经属于一个国家而后来被放弃的,也可能成为无主地。

另一方面,何谓占领是有效的,即有效占领的判断标准。

《奥本海国际法》认为:占领是由于以取得国的名义并为该国而占有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立行政管理而实现的。

也就是说有效占领包括占有和行政管理这两个方面。

行政管理是指占有国占有土地之后,必须在该土地上建立某种行政,表示该土地是真正由新占领者统治的。

中国对钓鱼岛的先占一直都有史籍记载为证。

据记载,早在1372年,中国人杨载便发现并登陆了钓鱼岛。

1582年钓鱼岛被正式纳入中国的版图,这说明了钓鱼岛并非无主地。

另外,根据先占的原则,国家也要对先占的土地进行有效占领,但日本方面找不出任何进行有效占领的根据。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主权归属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主权归属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主权归属梁靖[1]摘要中日边界争端就是海洋边界争端,也就是对中国东海海域的定界问题,其实质是对中国东海海域的油气资源的争夺,而钓鱼岛在争夺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所以,中日在东海海域的边界争端包括两个内容:一是钓鱼岛列屿的主权归属,二是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从国际法的角度,钓鱼岛列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和自然延伸原则,主张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划界是没有国际法依据的,钓鱼岛的主权归属和大陆架的划界无关。

关键词钓鱼岛争端先占原则大陆架划界自然延伸原则一、中日边界争端概述传统的边界争端主要是领陆之争,随着人口的增长,陆地资源的匮乏,海洋资源变得愈发重要了,所以近些年来领土争端主要表现为海洋边界的争端。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联合国主持召开了海洋会议,制定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于1984年生效。

《公约》的诞生,一方面为海洋边界的确定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另一方面也加剧了海洋边界的冲突。

这种冲突主要有:(1)《公约》对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规定,加剧了国和国之间就这四种区域边界确定的争夺;(2)由于《公约》的相关规定,岛屿对于确定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边界至关重要,故此由岛屿的主权归属而引发的争端也成为现在的热点。

中国和日本隔海相望,两国的边界争端属于海洋边界争端,具体而言,就是中国东部海域的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海域的争端事实上就是对东海油气资源的争夺。

东海海底蕴藏着丰富的油气资源,依照《公约》,沿海国对于其享有的大陆架的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享有主权权利。

也就是说,东海的沿海国,在除了可以对十二海里的领海中的油气资源享有主权权力外,对依照《公约》享有的大陆架下的油气资源也有主权权力,这就意味着,谁占有的大陆架多,谁在东海海域享有的油气资源就多,因为领海只有l2海里,但大陆架最窄也不会低于200海里。

日方由于属于窄大陆架国家,按照《公约》的规定,日方享有的大陆架只能由其领海基线到东海海槽为止,这就使得日本不能依照《公约》的规定利用大陆架制度而充分享有东海的油气资源。

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最新资料

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最新资料

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争端的由来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是台湾的附属岛屿,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等岛礁组成,总面积约 5.69平方千米。

①钓鱼岛列屿由于面积狭小,加上本身资源十分匮乏,并不具有多大的价值,自古以来极少有人居住,虽然也不乏有人对该列屿的访问与利用,却从来没有过永久居民。

但是,二战之后国际法尤其是国际海洋法的新发展新规定,使得钓鱼岛的经济价值大大增大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制度得到了确立②以及联合国亚洲暨远东经济委员会发表的一份报告断定,钓鱼岛列屿附近丰富的石油资源可依据"大陆架制度"③而获得,钓鱼岛列屿经济利益上重要地位便浮现出来。

此外钓鱼岛也具有很重要的军事地位。

钓鱼岛面积约4 平方公里,在该岛上可以修建机场与导弹基地,进而控制整个东海。

同时,美国处于其在亚太地区的政治地位,帮助日本控制住钓鱼岛也能够更好地牵制中国,在亚太谋取更大的利益。

[1]二、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的归属对于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中国和日本所持的立场是相反的,我们需要对这些观点背后的法律依据进行分析,分析其合法性。

一)两国的观点中国政府的历次声明及港台学者的论述中心是:钓鱼岛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归纳起来,其理由大致有四:是从地理上讲,钓鱼岛群岛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大陆架上。

是从历史上看,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

三是从使用角度讲,中国渔民长期以来即在此海域捕鱼,明清两代册封使皆利用这些岛屿作为航标。

四是从国际条约角度讲,日本是通过1895 年的中日《马关条约》占据钓鱼群岛,战后日本理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将这些岛屿归还中国。

1951 年的《旧金山和约》和1971 年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丝毫不影响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

[2]与此相对,日本坚持钓鱼岛是日本领土的历史和法律依据为:(1)钓鱼岛群岛(日称尖阁列岛)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1885)以后,通过再三实地调查,确认其不单是无人岛,也没有其他国统治所及的迹象后,于明治二十八年(1895)决定于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的;(2)在历史地理上,钓鱼岛群岛不是包含在基于《马关条约》第2 条得自于中国清朝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

从国际法角度论钓鱼岛主权的归属

从国际法角度论钓鱼岛主权的归属

在位期间曾四次派遣水军赴琉球诏谕,途经今钓鱼岛海域并作深 间不受干扰地对占有地行使主权;第二,这种状况得到领土被占
入探查,正式命名该岛为高华屿;宋代以后中国东南沿海的渔民 国和其他国家的默认,以至于造成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
们称之为钓鱼岛;在宋代典籍中则被通称为薛婆兰。明永乐年间 合国际秩序的。中国自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就对日本占领钓鱼
法原则,“尖阁列岛”,即钓鱼群岛主权归属日本。日本主张“尖阁
日本之所以不断在钓鱼岛生事,还有一个原因是日本援引了
列岛”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后,通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方式 国际法中的所谓“时效取得”概念,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
进行现场调查,确认该地是无人岛,且没有清朝统治所及的迹象 而占有者已相当长时期地继续并安稳地占有,该国就取得该土地
岛于 1895 年被日本占领之时是否是无主地, 乃是日本上述立论
(二)“时效取得”的不合理性
的基础和前提所在。从众多历史资料可以看出,钓鱼岛自古就属
由于时效取得是非法侵占他国领土,因此该制度并不为现代
于中国而非无主地,不能成为日本先占的对象。
国际法所接受,国际社会也无真正按传统时效取得原则裁决的国
中国关于钓鱼岛的最早记载可追溯到千年前的隋朝,隋炀帝 际判例。而且,时效取得本身有两个要件:第一,侵占国能够长时
参考文献: [1]白桂梅.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日]井上清著.贾俊琪等译.钓鱼岛:历史与主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3]祝穆.方舆胜览.京:中华书局.1987. [4]隋书.琉球国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 [5]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学出版社.1998.
2011 · 02(上)

国际法视角下钓鱼岛主权争端问题探讨

国际法视角下钓鱼岛主权争端问题探讨

国际法视角下钓鱼岛主权争端问题探讨一、钓鱼岛主权法律纠纷
(一)钓鱼岛的地理概况和法律战略地位
1.1.1钓鱼岛的地理概况
1.1.2钓鱼岛的法律战略地位
(二)钓鱼岛主权争端的历史发展
1.2.1钓鱼岛主权争端
1.2.2钓鱼岛主权历史
二、中日钓鱼岛主权的法律与依据
(一)日方的法律与依据
(二)中方的法律与依据
(三)中日双方法律与依据的国际法分析
1.关于先占和有效统治的分析
2.从时效原则的角度分析
3.从时际法的角度分析
4.从禁止反言原则的角度分析
5.从美日之间的条约或协定的效力分析
三、解决钓鱼岛法律主权争端路径分析
(一)武力解决方法不可取
(二)法律解决面临困境
(三)法律解决的可行性
四、钓鱼岛主权争端的国际诉讼准备
(一)加强证据的收集和分析
(二)加强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研究
(三)加强对相关国际法判例的研究
(四)加强对国际法人才的培养。

论国际法视角下的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

论国际法视角下的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

论国际法视角下的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论国际法视角下的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在台湾东北120海里,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钓鱼岛群岛由5个无人居住的小岛和3个小礁组成,西距中国大陆和东距日本冲绳各约200海里。

岛屿附近水深100至150米。

钓鱼岛争端的产生与70年代末关于钓鱼岛附近蕴藏有大量石油的埃默里报告的发表有关。

自那时起,中日双方在岛屿主权问题上互不相让,斗争日益激烈,随着经济发展,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代到来,双方斗争更加尖锐。

一、中日双方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的不同立场综观中国政府的历次声明和大陆及港台学者的论述,可以看出中国方面的坚定立场是:自古以来钓鱼岛群岛就是中国的领土。

其理由大致有四:一是从地理上讲,钓鱼岛群岛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大陆架上,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

二是从历史上看,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在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载明了这些岛屿属于中国。

三是从使用角度讲,中国渔民长期以来即在此海域捕鱼,利用岛屿避风;明清两代册封使皆利用这些岛屿作为航标;四是从国际条约角度讲,日本是通过1895年的中日《马关条约》占据钓鱼群岛,战后日本理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将这些岛屿归还中国。

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严正声明指出美、日两国政府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台湾当局对此也表示坚决反对。

[1]与此相对,日本官方和学者(除井上清外)均坚持钓鱼岛是日本领土。

其历史和法律依据为:(1)钓鱼岛群岛本文由收集整理(日称尖阁列岛)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1885)以后,通过再三实地调查,慎重确认该地不单是无人岛,而且也没有清国统治所及的迹象后,于明治二十八年(1895)一月十四日的内阁会议上决定于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的;(2)在历史地理上,钓鱼岛群岛始终是构成日本南西诸岛的一部分。

(3)基于第2条的理由,根据该和约第3条之规定,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置于美国的行政管理之下。

国际法分析钓鱼岛问题及其解决方式

国际法分析钓鱼岛问题及其解决方式

国际法分析钓鱼岛问题及其解决方式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但日本不断对钓鱼岛提出主权要求,引发了钓鱼岛争端。

本文从国际法角度证明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并结合钓鱼岛问题形成的原因,找出争端可能的解决方式。

钓鱼岛(日称尖阁群岛),约在台湾东北120海里,西距中国大陆和东距日本冲绳各约200海里,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和北小岛五个无人居住的小岛及大北小岛、大南小岛等8个无人岛礁。

钓鱼岛是最大的岛屿,面积约4.3平方公里。

一、中国对钓鱼诸岛拥有主权(一)从历史角度分析,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并且进行了有效管辖。

最早记载隋朝将钓鱼岛命名为高华屿,宋以后称钓鱼岛。

明朝时,中国人杨载首先驻足钓鱼岛,戚继光等抗击倭寇时以钓鱼岛为战略防线。

明朝的《筹海图编》把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列入中国福建省海防区内。

(二)从地理角度分析,中国200海里的等深线从台湾基隆海边小岛通过钓鱼台列岛向东北延伸,形成中国大陆架,而钓鱼岛正好位于其边缘,是“大陆型”岛屿,附属于台湾岛。

(三) 从国际条约角度分析,1943年的《开罗宣言》、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和1945年的《日本投降书》明文规定,日本从中国侵占和攫取的所有领土,均归还中国。

1946年的《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明确规定了日本版图的范围,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

二、钓鱼岛问题形成原因(一)钓鱼岛重要的军事战略位置。

日本是地形狭窄的岛国,防御纵深短浅。

而日本一旦取得了钓鱼岛主权,就可以扩大其军事防御范围,这也是为了配合美国遏制中国的亚洲战略,以阻止中国崛起的需要。

(二)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有丰富的石油资源和渔业资源。

1968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经勘查得出结论:东海大陆架可能是世界上最丰富的油田之一,石油储量约140亿吨,钓鱼岛附近水域可能成为“第二个中东”;太平洋黑潮流经钓鱼岛附近海域,带来大批鱼群,由此形成我国东海靖鱼场。

(三)国际海洋法的缺陷。

钓鱼岛问题的国际法解读

钓鱼岛问题的国际法解读

钓鱼岛问题的国际法解读钓鱼岛问题的国际法解读作者:范永强2011-09-27 10:27:19钓鱼岛的归属问题长期困扰着中日关系。

近年来,日本在此问题上频频发难,企图将侵占该岛的行为合法化,进而谋求东海海域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

2010年9月7日,发生在钓鱼岛海域的“撞船”事件,使这一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如何运用国际法规则,应对东海地区复杂的国际局势,积极有效地维护我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钓鱼岛问题的由来钓鱼岛,是钓鱼岛群岛的简称,日本将其称之为尖阁列岛。

它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和3块小岛礁(大南小岛、大北小岛和飞濑岛)等组成,位于我国台湾省基隆东北约102海里处,距福建、浙江沿岸约174海里,从地质上看是台湾岛的附属岛,总面积6.32平方公里。

中日钓鱼岛争端由来已久,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这方面的争执呈愈演愈烈之势。

在1972年的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中,中方提议,从中日友好的大局出发,将钓鱼岛的归属问题留待以后条件成熟时再解决,日本政府也接受了这一提议。

但到后来,日本政府却称从未与中国达成“搁置主权争议”的承诺,并纵容右翼分子登岛,人为制造摩擦。

那么,这个面积不足7平方公里的小岛群,日本为何要如此拼命抢夺呢?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埃默里报告”对东海石油蕴藏量的乐观估计引发了日方对钓鱼岛的垂涎。

1969年,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等人所著的《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一文发表,文中提出在东海中、日、韩大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有希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并称之为“第二中东”。

此言一出,为资源短缺、石油匮乏困扰的日本当局在二战后首次正式提出对钓鱼岛群岛的主权要求。

第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加剧了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的复杂性。

1992年联合国公布了《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主权国家以200海里内的海域作为其经济专属区。

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日两国一直存有争议。

从国际法角度论钓鱼岛主权的归属

从国际法角度论钓鱼岛主权的归属

从国际法角度论钓鱼岛主权的归属作者:王晓颖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4期摘要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一直是中日之间矛盾根源之一。

中国在15世纪最先发现钓鱼群岛,根据“先占”原则,其自然成为中国领土。

日本于1895年占领钓鱼群岛不符合“无主地先占”要件;中国政府和民间的抗议行为使日本欲以时效取得钓鱼群岛主权的企图无法实现。

虽然美日之间排除中国签订的条约与协定虽助长了日本的气焰,但是注定是非法且无效的。

关键词钓鱼岛国际条约时效取得作者简介:王晓颖,吉林大学法法学院2008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87-01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我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处,距日本琉球群岛约73海里。

由于其地理位置优越,且其附近蕴藏有大量石油,因此日本一直对其虎视眈眈。

近年来,日本的侵占行为愈演愈烈,日本政府和学术界从国际法上提出了很多钓鱼岛归属日本的根据。

本文将从钓鱼岛的历史和相关国际法原则对日本政府提出的所谓的钓鱼岛属于日本的根据进行客观分析。

一、先占原则(一)日本的主张及根据根据1971年3月日本外务省发表的《关于尖阁列岛领土权问题的统一见解》及翌年外务省情报文化据“无主地先占”的国际法原则,“尖阁列岛”,即钓鱼群岛主权归属日本。

日本主张“尖阁列岛”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后,通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方式进行现场调查,确认该地是无人岛,且没有清朝统治所及的迹象后,于明治二十八年的内阁会议上决定于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且日本认为明治政府曾将“尖阁列岛”中的4个岛屿无偿借给公民开发经营30年,即日本通过民间对钓鱼岛实施了有效统治。

(二)中国的驳斥与根据国际法上的“先占”首先必须以“无主地”为客体。

所谓无主地,是指未经其他国家占领或其他国家放弃的土地。

因此,钓鱼群岛于1895年被日本占领之时是否是无主地,乃是日本上述立论的基础和前提所在。

国际法视野下钓鱼岛争端

国际法视野下钓鱼岛争端

国际法视野下钓鱼岛争端:自古为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位于东海海域,在福建省的正东,台湾省的东北,是我国最东端的岛屿。

钓鱼岛距中国福建省东山岛约190海里,距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0海里,距琉球群岛的与那国岛约78海里。

钓鱼岛指的是一组岛屿,除主岛钓鱼岛外,还有黄尾屿、赤尾屿、北小岛、南小岛、大北小岛、大南小岛、飞濑(岩礁濑)等岛礁,散布在东经123°20′—124°45′,北纬25°44′—26°00′的海域中,陆地面积共计6.5平方公里。

钓鱼岛周边海域渔业资源丰富,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闽台渔民的重要渔场。

人所共知的“埃默里报告”认为,东海陆架盆地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

一、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最早发现、开发钓鱼岛,通过先占取得主权。

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人民进行捕鱼、采药、避风、休息等活动的场所。

至晚到明代就已经被中国人民发现、利用和命名。

《更路簿》、《顺风相送》等中国古籍完整记载了中国渔民在此海域的航线。

限于当时的海况等自然条件和造船等技术条件,只有中国军民可以利用季风前往钓鱼岛,从事航行、避风、在附近海域捕鱼、在岛上采集等经济性开发利用活动。

在1895年前长达5个世纪的时间里,中国一直在平稳地行使这些权利。

提到钓鱼岛,就不得不提及琉球国。

琉球原是明、清两朝的藩属国,向明、清朝贡,明、清两朝均派遣使臣对琉球诸王进行册封。

钓鱼岛位于前往琉球必经的航路上,册封使臣前往册封琉球诸王,均以这些岛屿为航海标志,所记《使琉球录》等官方文书,详细记载了前往琉球途经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的航海经历,反复确认了中琉边界,史实说明钓鱼岛不属于琉球的范围。

中国的史籍和官方文件均证明,中国人最早发现、开发和利用钓鱼岛。

根据当时的国际法,发现即先占,先占即意味着取得领土主权。

因此,中国通过先占取得了钓鱼岛的主权。

中国政府有效统治和管理钓鱼岛,巩固了主权。

历代中国政府都将钓鱼岛列入疆域之内,采取开发、利用和管理行政措施,行使主权,进行有效统治。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王德水[1]内容提要中日两国之间有关钓鱼岛的争端主要涉及岛屿主权归属和东海海洋权益两个方面。

从国际法的原则来看,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日本所主张的“无主地先占”原则根本不能成立。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司法判例,钓鱼岛不应享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亦不具有划界效力。

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划分应遵循公平和自然延伸的原则,和平解决其争端。

关键词钓鱼岛主权争端大陆架专属经济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钓鱼岛群岛,日本称之为尖阁列岛,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由钓鱼岛(4.3km2)、黄尾屿(1.08km2)、赤尾屿(0.154km2)、南小岛(0.463km2)、北小岛(0.302km2)和3块小岛礁即大北小岛、大南小岛、飞濑岛等组成,总面积约6.344km2,其位置在中国台湾省基隆东北约102海里处,距中国福建、浙江沿岸174海里,从地质上看是中国最大的岛屿——台湾岛的附属岛屿。

钓鱼岛以东即为东海大陆架边缘,也是冲绳海槽区所在。

冲绳海槽南北走向,大部分深度超过1000m且坡度很陡,分别构成西部大陆架和东部岛架的陆坡,海槽两侧的地质构造性质截然不同。

因此,冲绳海槽也就成为我国东海大陆架和琉球群岛架的自然分界线,这也是确定钓鱼岛群岛属于台湾岛屿而不是琉球群岛一部分的重要客观证据。

一、中日钓鱼岛争端的由来中日钓鱼岛争端由来已久,但从20世纪60年代起,中日围绕钓鱼岛的主权发生一系列争执,两国均称对此岛拥有主权。

1972年中国政府在与日本恢复邦交正常化谈判中,提议从中日友好的大局出发,将钓鱼岛的归属问题留待以后条件成熟时再解决,日本政府予以接受。

但后来日本政府却反言称从未与中国达成“搁置主权争议”的承诺,纵容右翼分子登上钓鱼岛,加剧了纷争。

通过分析,中日钓鱼岛之争有两个主要原因:第一,“埃默里报告”对东海石油蕴藏量的乐观估计引发了日方对钓鱼岛的垂涎。

1969年,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等人所著的《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一文发表,文中提出在东海中、日、韩大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有希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钓鱼岛主权问题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钓鱼岛主权问题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钓鱼岛主权问题【内容提要】中国在明朝时最先发现钓鱼群岛并根据“先占”原则将其纳入领土范围。

此后数百年间,中国政府和民间对钓鱼群岛进行了有效的统治和开发,使对该岛的主权得以有效存续,直至清朝时因《马关条约》钓鱼岛被日本侵占。

二战后日本理当将其归还,但因各种因素日本妄图吞并它,并提出“无主地先占”、“时效取得”等理由。

中国政府和民间的抗议行为在国际法上使日本欲以时效取得钓鱼群岛主权的企图无法实现。

【关键词】钓鱼群岛;无主地;主权归属;先占原则;时效取得引言钓鱼群岛位于中国台湾东北的东海海域,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和北小岛五个岛屿及几个岩礁组成,其陆地面积共计 6.5平方公里。

钓鱼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然而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被日本占领,二战后根据《开罗宣言》日本理应将其归还给中国,但由于外来因素的干扰,钓鱼群岛一直未归还中国。

现在依据国际法和平解决钓鱼群岛主权问题已是大势所趋。

本文拟从国际法角度对钓鱼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进行客观的探讨,以期对解决钓鱼群岛问题有所裨益。

一、日本依据“无主地先占”原则拥有钓鱼群岛主权的主张不成立日本政府主张依据“无主地先占”的国际法原则,“尖阁列岛”(即钓鱼群岛,下同)主权归属日本,其主要理由是: (一)日本明治政府于明治十八年通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方式进行现场调查,不仅发现其地是无人岛,而且确认没有清国统治的痕迹,于是在明治二十八年1月14日决定在当建标桩,正式编入日本领土。

所以,不应将其包括在根据1895年5月生效的《马关条约》第二条规定由清国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

(二)《旧金山和约》也未将“尖阁列岛”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置于美国行政管理之下,包括在1971年6月17日签署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之中。

(三)对于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处于美国施政地区内包括上述各岛,中国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而表明中国并未认为尖阁列岛是台湾的一部分,只是到1970年出现东海大陆架石油开发动向后,中国才将“尖阁列岛”领土权作为问题。

从国际法视角解读钓鱼岛主权争议

从国际法视角解读钓鱼岛主权争议

36从国际法视角解读钓鱼岛主权争议钓鱼岛主权争议自1970年代发酵以来,一直是困扰中日关系和地区稳定的重要领土争端问题,近年来双方争执有持续升级之势。

关于解决领土争端,国际法没有可以适用的、明确的法律条文,但是自1928年首个提交国际法院仲裁的岛屿争端案例以来,已有多宗案例提交国际司法机构。

在这些案例判决中,确立了关于如何界定岛屿主权的一系列原则,考虑到国际法院同类案件的判决存在非常明显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参照这些判决确立的先例原则,检视中日双方支持其领土主张的理由,能够帮助我们在国际法框架中厘清哪一方在主权争议中处于更为有利的法律地位。

一、中日双方支持领土主张的依据中方的依据大致有以下几类:第一,是优先发现权,中国在15世纪发现钓鱼岛,比日本人早480年,且最先给岛屿命名。

15、16世纪的历史文献有详尽记载。

比如1403年的《顺风相送》,是一部记载明政府与藩属国琉球王国使节往返针路,其中提到经过钓鱼岛。

1534年,明朝使节陈侃在出使针路《使琉球录》中提到经过钓鱼岛。

第二,从15世纪到1970年间,中国有长期管辖、使用钓鱼岛的经历。

明政府将钓鱼岛列入海防辖区。

1374年,靖海侯吴祯受命出海巡捕倭寇,一直追击到琉球大洋。

根据《明史》卷一三一《吴祯传》记载,巡捕终点为琉球大洋,《明书》卷九五《张赫传》中提到巡捕起点为牛山洋(即今天的海坛岛)。

从牛山洋到琉球大洋,以当时的技术条件,唯一的可能就是沿着册封使节走过的针路,借助春夏之际的季风,经过钓鱼岛,横渡黑水沟。

这说明钓鱼岛在明代舟师巡捕范围之内。

①在清朝,慈禧太后颁发懿旨将钓鱼岛赐予盛宣怀作为采集草药之地。

1955年台湾军队从浙江大陈岛撤退时,暂时驻防钓鱼岛,并射击日本船只迫使其离开。

②1967年4月巴拿马籍货轮“银峰号”在南小岛附近搁浅,台湾兴南工程公司为拆除沉船,1968年派工人登南小岛,建造房舍并设置起重机等机具。

1968年3月台湾籍“海生二号”货轮在黄尾屿附近触礁,龙门工程实业公司为打捞拆除沉船,1970年派工人前往黄尾屿,在岛上建造码头、台车轨道及房舍等建筑。

国际法视阈下的钓鱼岛主权归属分析_1

国际法视阈下的钓鱼岛主权归属分析_1

国际法视阈下的钓鱼岛主权归属分析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核心问题是钓鱼岛的主权归属及与之相关的东海海洋权益的划分,这是数十年来也是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复杂的两国关系中最敏感和最棘手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客观地剖析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深入全面地分析中日双方在钓鱼岛问题上的不同立场,对于中国依法维护自己权益,和平解决钓鱼岛争端具有现实意义。

一、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国际法分析(一)中日双方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的不同立场中国方面的坚定立场是:钓鱼岛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其理由大致如下:一,地理上钓鱼岛群岛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大陆架上,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

二,历史上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在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及中、日、琉的一些图志中载明这些岛屿属于中国。

三,使用角度上中国渔民长期以来在该海域捕鱼,利用岛屿避风,明清两代册封使皆利用这些岛屿作为航标。

四,从国际条约(国际法)角度上讲,日本通过1895年的中日《马关条约》占据钓鱼岛列岛,战后日本应当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相关条款,将这些岛屿归还中国。

日本政府坚持钓鱼岛是日本领土。

其历史和法律依据为:一,1885以后,日本政府通过实地调查,确定钓鱼岛不仅是无人岛,而且没有清国统治所及的迹象,故于1895年一月的内阁会议上决定在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符合“无主地先占”原则。

二,在历史、地理上,钓鱼岛群岛始终是日本西南诸岛的一部分,而不是包含在通过1895年的《马关条约》得自于中国清朝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

日本认为1971年签署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也把钓鱼岛群岛包括在归还范围之内。

四,日本依据国际法“先占”原则行事,并通过民间行为实现了有效统治。

(二)通过国际法对日本观点的驳斥1.按时效法原则,1895年之前钓鱼岛已是中国领土。

根据时际法,法律不溯既往。

一种行为的效力,只能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按照争端发生或解决时的法律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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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领土主权分析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领土主权分析
一、钓鱼岛争端的由来
中日两国大量史料证明,钓鱼岛自古以来是中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

中日甲午战争前,日本政府和民间没有对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持有异议。

明治维新后,日本走上军国主义对外扩张的道路,日本将侵略的眼光瞄准钓鱼岛。

甲午战争清政府惨败,清政府割让钓鱼岛给日本。

二战后日本无条件投降,日本将战前窃取我国之领土归还。

1951年美、日签署《旧金山和约》,将钓鱼岛私自交由美国托管,美国由此设立托管当局,1972年美国将钓鱼岛和琉球治权一并移交日本。

二、中日双方的主张及根据
关于钓鱼岛争端中方一贯坚持:钓鱼岛自古为中国领土,为中国人最早发现、命名和使用,并进行了适度、有效的管辖。

1943 年《开罗宣言》“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等,归还中国。

”1945《波茨坦公告》重申:“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日本签署投降书并接受了《波茨坦公告》。

日方认为:日本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属于先占。

1884年日军渔军最先发现,通过日本政府确认该岛是无主地后,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随后通过无偿借给公民开发经营的方式30 年,对钓鱼岛实施了有效统治。

此外钓鱼岛原为琉球所属,不是甲午
战争中被占有的领土,因此,不属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范围。

三、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
对于钓鱼岛争端,中日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1895年前,钓鱼岛是否为“无主地”,日方是否通过先占理领论取得对钓鱼岛列岛的主权。

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等五种方式。

(一)先占
先占也称占领,是指一个国家有本文由收集整理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控制下土地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先占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素:一是主体是国家,二是客体是“无主地”,三是主观上要有占有的意思表示,即适当地行使和表现主权,概括为要有“领有意识”和“领有行为”。

中国在钓鱼列岛问题上,随着时间的推移,满足了先占的三要素。

1.领有意识。

我国有关钓鱼岛的记载最早可追溯到隋炀帝时,在位期间曾数次派人赴琉球诏谕,途经钓鱼岛海域,将该岛命名为高华屿;明代开始通过军事手段对钓鱼岛实施管理,当时的海防图明确显示钓鱼岛列屿已纳入明朝的海防范围内。

如胡宗宪、郑若编撰《筹海图编》、徐必达著《乾坤一统海防全图》等,把钓鱼岛等岛屿纳入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清朝沿袭了明朝的作法,继续将钓鱼岛列屿纳入海防范围,列入海防区域进行军事管辖,这种海防行为是一种行使主权的行为。

2.领有行为。

1895年日本占领钓鱼岛之前,我国的领有行为主要是捕鱼、采药、航行、海防等。

根据官方史料记载,明清时期中国的皇帝与琉球的君主就因岁贡的关系互派舰船往来。

1372-1866年明清政府先后共派出23任册封使遣琉球,历任册封使都把钓鱼岛列岛当作航行中的重要路标,这在册封使录中都有记载,如1534年,明朝派遣陈侃为册封使,前往琉球,陈侃在《使琉球录》中有这样的记载:“过平嘉山,再过黄尾屿、赤尾屿,目不暇接,夷舟乘风而下,疾行如飞,十一日夕见姑米山,乃属琉球者。

” 这是史料记载关于中、琉两国的地方分界,从这里可以看出,自古米山起,即进入琉球境界。

册封史录是保存下来的宝贵官方文件、历史档案,它记载是政府表明的一种态度。

其次,明清两代在钓鱼列岛海域实施主权的另一表现,就是实施加强海防,如明朝年间倭寇盛行,明初靖海侯吴祯曾率军驱逐倭寇,将倭舰队由福州经钓鱼列岛海域驱赶至“琉球大洋”,以此加强海防防御,从这一历史事实看,当时的中国政府显然把“钓鱼列岛”当作中国领土。

综上所述,中国根据国际法上“先占”理论取得了钓鱼列岛的主权。

日本发现钓鱼岛是在1884 年,落后我国明朝四五百年。

仅单单从先占的客体来看,日本构成先占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并且日本自己的很多权威史料也指向:钓鱼岛属于中国。

如1785年林子平著《三国通览图说》中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将澎湖三十六岛“涂成淡红色,与中国之福建、广东省等颜色相同,由此可见,日本自己也是把钓鱼岛看作是中国的领土。

因此1895
年日本窃取钓鱼岛,把钓鱼岛纳入冲绳县时,该列岛并非无主地,不能成为日本先占的对象。

(二)时效
日本认为其对钓鱼岛享有主权的另一理由就是国际法中的“时效”概念。

日本认为自1895 年《马关条约》签署后,日本在钓鱼岛进行了长达50 多年的管辖与统治。

虽自《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后,日本对钓鱼岛已无法进行主权管辖,但在1972美国将钓鱼岛的治权交给日本时起,意味着日方又开始了对钓鱼岛新的一轮时效取得。

时效指一国在相当长时期地连续并安稳地占有他国的领土,则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时效取得须具备下列要素:一是长时间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二是得到被占国和其他国家默认。

事实上,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和全世界的中国人就对日本占领钓鱼岛提出了持续的抗议,坚决表示了捍卫中国的领土和领海权益不受侵犯,钓鱼岛自始至终从未被中国人放弃,中国的官方文件和行为从来都不承认任何他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因此日方所称的“时效”和“有效治理”根本就是无稽之谈,因此日本通过“时效取得”而获得钓鱼岛主权的说法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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