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或取得使用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或取得使用权的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惠城区范围内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和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其他县、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月4日以粤价〔2010〕1号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05年5月30日九届3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业斌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我市辖内的住宅(不含别墅,下同)物业服务收费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惠城区范围内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其他各县、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别墅、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惠城区、仲恺高新区辖区内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和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其它县、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粤价[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局:为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学习,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充分了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契机,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的专项检查和整顿治理,切实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一○年一月四日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惠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惠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doc
2019年惠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惠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惠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惠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别墅、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惠城区、仲恺高新区辖区内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和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第2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第24号1997年3月1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采取措施盘活房地产资金的通知》(粤府[1996]71号)以及实施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受委托对住宅小区业主、住(用)户提供与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驻穗的中央、部队、省所属企业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管理;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分工,由各市物价部门确定。
三、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管理服务收费(称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定;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外,由供需双方协商收费。
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参照当地同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签订合同协商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的物业管理、维修、保洁等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并公示于小区内显著位置。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方式可以有固定费用和按量计费两种形式。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并向业主公示。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收取的物业服务收费进行专户管理,用于业主共同事务和公共设施的维修与管理。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当向业主进行告知,并明确调整的原因和依据。
第十条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解释。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的程序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标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合理提取费用,保证物业服务的顺利进行和正常运营;(二)按照实际工作量和服务内容提取费用,不能盲目提高收费标准;(三)服务收费应当适当增长,以保证经济收入与物业服务质量的平衡。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方式应当明确,并在合同中明示。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公式应当基于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公示在小区内可以容易被业主获得的位置。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定期公示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情况,包括收入、支出和结余等。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的公示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业主在公示期间可以对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提出质疑和建议。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公示结果进行记录,并保留备查。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应当提前向业主进行告知,并说明调整的原因和依据。
第三章违规处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未经合法程序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追责,并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相应赔偿。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后未按照约定用于业主共同事务和公共设施的维修与管理,以及未按照规定报告收支情况的,应当予以追责,并将未按规定使用的费用进行返还。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我市辖内的住宅(不含别墅,下同)物业服务收费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惠城区范围内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其他各县、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在政府指导价内协商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7-03-18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年1月4日以粤价〔XX〕1号发布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最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下面是最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内容如下,敬请阅读参考。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惠州
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惠州维修基金是指用于维护、修缮、更新小区共有部分和设施设备的资金。
在小区物业管理中,维修基金的缴纳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小区的后期维护和管理。
因此,合理规范的维修基金缴纳标准对于小区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
下面将就惠州地区的维修基金缴纳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维修基金的筹集应当由业主大会根据物业共有部分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缴纳标准。
在惠州地区,一般是根据小区的建筑面积来确定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即按照每平方米多少元的标准进行缴纳。
此外,根据小区的不同情况,还可以根据建筑结构、楼层高低等因素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小区的实际需求。
其次,维修基金的缴纳应当是义务性的,每个业主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缴纳,不能拖欠或者少缴。
同时,物业管理方也应当建立健全的维修基金管理制度,确保维修基金的使用合理、公开、透明,不得挪作他用。
在惠州地区,一般是通过设立专门的维修基金账户来管理维修基金,确保资金安全和透明度。
另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小区公共部分的维护、修缮、更新,以及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维修。
因此,在制定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小区的实际情况和后期维护需求,避免因缴纳标准过低而导致后期维修资金不足的情况发生。
最后,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应当是动态调整的,随着小区的使用年限增长和设施设备老化,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也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以保证后期维修资金的充足。
在惠州地区,物业管理方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定期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确保维修基金的有效使用。
总之,合理规范的维修基金缴纳标准对于小区的长期发展和物业管理至关重要。
在惠州地区,业主大会、物业管理方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共同努力,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合理的维修基金缴纳标准,确保维修基金的有效使用和后期维护的顺利进行。
惠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是多少?
惠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是多少?惠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是:⼀级多层住宅的基准价是0.95元/⽉,⼀级⾼层住宅则1.55元/⽉。
⼆级多层住宅和⼆级⾼层住宅分别是0.75元/⽉和1.35元/⽉。
三级多层住宅每⽉是0.55元,⾼层住宅每⽉收1.15元。
四级多层住宅0.35元/⽉,四级⾼层住宅0.95元/⽉。
上浮的幅度最⾼到基准价格的百分之⼆⼗,下浮则最低不低于成本价。
⼀、惠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是多少?惠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是:⼀级多层住宅的基准价是0.95元/⽉,⼀级⾼层住宅则1.55元/⽉;⼆级多层住宅和⼆级⾼层住宅分别是0.75元/⽉和1.35元/⽉;三级多层住宅每⽉是0.55元,⾼层住宅每⽉收1.15元;四级多层住宅0.35元/⽉,四级⾼层住宅0.95元/⽉。
上浮的幅度最⾼到基准价格的20%,下浮则最低不低于成本价。
⼆、司法解释物业公司分三个等级,⼀级资质的物业公司可以承接各类物业管理项⽬,⼆级资质的物业公司可承接30万平⽅⽶以下的住宅项⽬,三级资质的物业公司可承接20万平⽅⽶以下的住宅项⽬。
快去看看你们⼩区物业公司的等级吧!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收⼊的⾼低直接与其收取标准及业务量⼤⼩有关。
⼀般地讲,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越⾼,则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就越⾼。
但是,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要受国家有关政策的制约,不能乱收费。
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提供的不同服务项⽬,其收费标准是不同的,有些项⽬收费标准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议洽谈⽽定,有些项⽬收费标准要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
在具体收取物业管理费时,有些项⽬是⼀次性收费,有些项⽬则是定期收取。
如果⼩区已经成⽴业主⼤会,物业服务收费实⾏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会和物业公司⾃⾏协商制定收费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业主⼤会的,则必须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重新约定。
期间,物业服务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务项⽬和内容发⽣较⼤变动,如要调整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位置就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进⾏公⽰,并经占建筑物总⾯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数过半数的业主(双过半业主)同意。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1. 引言为了规范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维护居民和物业公司的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 收费项目根据物业服务的不同内容和范围,将物业服务收费分为以下几个项目:2.1 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公司为居民提供的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小区的规模和提供的服务内容,物业公司可以合理确定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2.2 公共设施维修费公共设施维修费是指物业公司用于维修和保养小区公共设施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并按照实际维修和保养费用向居民收取相应费用。
2.3 绿化维护费绿化维护费是指物业公司用于维护小区绿化环境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对小区内的绿化景观进行维护和管理,并按照实际维护和管理费用向居民收取相应费用。
2.4 安全防范费安全防范费是指物业公司用于维护小区安全环境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和设备,保障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按照实际安全防范费用向居民收取相应费用。
3. 收费标准3.1 收费依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以下因素进行确定:小区的规模和面积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当地市场行情和平均物业服务收费水平物业公司自身的经营成本和利润要求等。
3.2 收费程序物业公司应当在每年的年初向居民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公示期间内接受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结束后,物业公司应当向居民发放正式的物业服务收费通知,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
3.3 收费方式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按小区面积和房产面积进行比例收费按居住户数进行统一收费按物业设施使用情况进行差额收费等。
物业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收费方式,并向居民进行明示和说明。
4. 收费管理4.1 信息公开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向居民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的内容、用途等信息,保证居民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充分的了解。
关于加强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关于加强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惠价〔2007〕64号关于加强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区)物价局、市直各物业管理企业: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各企业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住宅(不含别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自主协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各地在制定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时,要按有关规定实施成本监审,并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硬件配套设施等因素以及广大业主的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制定当地政府指导价标准。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各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度,经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应通过价格信息网等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查询。
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项目、标准作为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公示。
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企业也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上述内容及特约服务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
四、物业交付使用时,物业管理区域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免费为业主提供不少于3张的出入证(卡),超过3张的出入证(卡)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合理成本向业主收取费用。
五、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费、电费的,除业主自愿,物业管理企业可预收水电费并逐月扣减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取水电周转金等与水电费缴交相关的费用。
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价部门和房管部门制定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了最高服务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必须依照《惠州市核定优质优价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一)的规定,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报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惠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惠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惠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惠州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业主共同占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公共用地,以及业主共同知道、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辅助设施、设备及相关网络、信息系统等。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享有物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约定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并提供有效的服务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服务质量和业主投诉处理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章物业管理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居民大会的决定,负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与居民利益相关的活动,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业主公示;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业主大会或者居民大会报告,并听取业主或者居民的意见。
......附件:1、惠州市物业服务合同范本2、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3、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4、物业服务企业投诉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某一物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利。
2、合同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法规。
3、业主委员会:是指业主根据业主大会或者居民大会的决定,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行使共同管理物业的一种组织形式。
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可能会引发一定的纠纷。
建议业主委员会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其服务职责。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9〕2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我市辖内的住宅(不含别墅,下同)物业服务收费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惠城区范围内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其他各县、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在政府指导价内协商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我市辖内的住宅(不含别墅,下同)物业服务收费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惠城区范围内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其他各县、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在政府指导价内协商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含高层楼宇的电梯、智能电子监控、供水加压设备等的维护保养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等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公共用水电费用,包括公共照明、智能电子监控、电梯、二次供水电费及公共用水,自来水损耗费用可另行分摊,但必须独立设置水、电计量表,否则不得向住户分摊。
凡属向住户分摊的公共用水、用电费用,必须单独列账,向住户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和总金额以及各住户应负担的金额等。
严禁把分摊的公共用水、用电费用与住户自用的水、电费用混合统收。
第十三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六条业主或装饰装修公司应当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明确装饰装修期间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等。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辖内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车主)根据所在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内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从维护小区安全出发,需要收取区内住户出入证(卡)、汽车出入证(卡)工本费的,应与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车主)按照合理原则协商确定后收取,不得强行收取上述证(卡)工本费。
第十九条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按不超过委托收取总额3%或按户定额收取的方式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
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二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和收费处设明码标价牌进行公示,并按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和业主监督。
明码标价牌规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由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制。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上浮幅度标准收取物业服务收费的;
(二)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原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文件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