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剂量,新渗透剂(增效剂)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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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药登记药效资料要求企业

新农药登记药效资料要求企业

Institute for the Control of Agrochemicals MOA
新农药登记药效资料要求企业
第4页
一、新农药登记—田间试验3.3.1
2.产品化学摘要资料
2.2 原药
有效成份含量、主要杂质名称和含量,主要物化参数 (如:外观、熔点、沸点、密度或堆密度、比旋光度 等),有效成份分析方法等。
“产品名称”中含量为25%,“含量”一栏填250 克/升
剂型填写不一致:
“产品名称”中剂型为水剂,“剂型”一栏填写剂 型为可溶粉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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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注意资料规范性
二是检验申请试验作物、防治对象规范性。 作物填写不规范: 申请水稻(除草剂试验) 如为大田--应明确移栽、抛秧或直播水稻 如为秧田--应明确旱育秧、半旱育秧或水育秧 申请果园,应明确为何种果园。 申请蔬菜,应明确为何种蔬菜。 防治对象填写不规范: 申请防治害虫、病害、杂草、螟虫、地下害虫 必须明确详细为何种病、虫、草。
(一)田间试验申请资料要求 (二)田间试验申请应注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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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农药登记—田间试验3.3.1
(一)田间试验申请资料要求
1.田间试验申请表
2.产品化学摘要资料
3.毒理学摘要资料
4.药效资料
注:填写试验申请表防治对象一栏应明确详 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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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及药效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及药效资料要求

①注意农药品种的“合法性”
5)其它限制性政策和要求 (4)氟啶脲、氟铃脲等产品(包括杀铃脲、 氟虫脲、灭幼脲、伏虫隆)对甲壳类水生生 物如蟹、虾等,具有极高的毒性。 评审会建议:对申请在水稻上进行田间试验 和临时登记的、含有上述农药成分的产品, 农药企业应提供保障甲壳类水生生物安全的 有关资料,否则不能批准试验。
一、新农药登记—田间试验3.3.1
4. 药效资料 4.5 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 法及注意事项(如长残留除草剂后 茬禁种或慎种的作物种类、杀菌剂 铜制剂用于果树等禁用或慎用药的 时期、杀卵的杀虫剂须在卵期使用 等)。
一、新农药登记—田间试验3.3.1
5 其他资料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 毒理学、残留、环境影响和登记情况 等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
(二)申请田间试验应注意的问题
①注意农药品种的“合法性” ②注意资料的规范性 ③注意确认产品登记类别 ④注意试验产品的“政策性” ⑤注意检查资料的完整性 ⑥注意试验申请前、批准后的工作
①注意农药品种的“合法性”
1)根据《农药管理条例》 检查是否为高毒农药在限制作物上申请试 验。 2)根据农业部文件 核实有效成分是否已禁用或停止新增登记。 3)根据相关技术管理文件或规定 核实有效成分是否可以作为农药登记。 4)其它限制性政策和要求。
①注意农药品种的“合法性”
5)其它限制性政策和要求 (5)防治地下害虫用药 评审会建议:由于地下害虫种类繁多, 发生地区和危害作物不完全相同,药剂生物 活性也存在较大差异,建议将地下害虫进行 分类登记,分为地老虎、蛴螬、蝼蛄、金针 虫等几种具体地下害虫。 注:填写试验申请表防治对象一栏应明确具 体。
(一)田间试验申请资料要求
1.田间试验申请表 2.产品化学摘要资料 3.毒理学摘要资料 4.药效资料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
鼓励独立拥有齐全资料的所有者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已登记资料。 1.8 直接申请正式登记的产品,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临时登记阶段和正式登记阶段所规定的 相关资料。 1.9 产品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或变更使用剂量,不改变产品的登记有效期。 1.10 在临时登记阶段已提供试验和检验资料,申请新农药正式登记时,可以提供复印件;申 请其他种类正式登记时,在作出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可以不再提供。 1.11 在不改变有效成分种类、含量、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的前提下,对产品进行优化的, 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不影响产品质量、药效、毒理学、 残留和环境安全等资料,并经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核。 1.12 农药产品助剂分类及在农药制剂中应用的登记资料要求另行规定。 1.13 申请资料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或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不完全符合产品评价 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根据评审意见补充相关资料。 1.14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资料的,申请人可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书 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或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农业部做 出决定。
——由可湿性粉剂(WP)变为可分散粒剂(WG); ——由乳油(EC)变为水乳剂(EW)或油乳剂(OW)或微乳剂(ME)(但不包括含有大 量有机溶剂的); ——由可溶粉剂(SP)变为可溶粒剂(SG); ——由颗粒剂(GR)变为细粒剂(FG)或微粒剂(MG); ——其他。 2.2.3 新混配制剂 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和剂型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首次混配 2 种以上 农药有效成分的制剂或虽已有相同有效成分混配产品登记但配比不同的制剂。 2.2.4 新含量制剂 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和剂型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含量(混配制剂配 比不变)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 2.2.5 新药肥混配制剂 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和剂型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首次混配农药 有效成分和肥料成分的制剂或虽已有混配产品登记但配比不同的制剂。 2.2.6 新渗透剂(或增效剂)与农药混配制剂 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和剂型与已经登记过的相 同,而首次混配农药有效成分和渗透剂(或增效剂)成分的制剂或虽已有混配产品登记但渗透 剂(或增效剂)种类、配比不同的制剂。 2.3 特殊农药 主要是指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 转基因生物、天敌生物等。 特殊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国内外特殊农药原药和制剂。 2.3.1 卫生用农药 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动物生活环 境的蚊、蝇、蜚蠊、蚂蚁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 2.3.2 杀鼠剂 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控制鼠类等有害啮齿类动物的农药。 2.3.3 生物化学农药 生物化学农药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对防治对象没有直接毒性,而只有调节生长、干扰交配或引诱等特殊作用; ——必须是天然化合物,如果是人工合成的,其结构必须与天然化合物相同(允许异构体 比例的差异)。 生物化学农药包括以下四类: 2.3.3.1 信息素 是由动植物分泌的,能改变同种或不同种受体生物行为的化学物质,包括 外激素、利己素、利它素。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相关知识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相关知识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相关知识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是指农药生产企业为了申请农药登记而需要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农药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以保护农民和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农业发展。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及其相关知识:1.产品名称和使用对象:申请人需要提供农药产品的准确名称和使用对象,以便农药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评估和分类。

农药产品的命名通常遵循国家或国际标准,包括产品名称的通用名、商品名和化学名等。

2.化学品成分及制剂成分:农药登记要求提供农药活性成分的化学结构、理化性质和用量等信息。

农药活性成分是农药的核心部分,对其安全性和有效性起着决定性作用。

此外,也需要提供制剂成分的相关信息,包括溶剂、增效剂、稳定剂等。

3.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农药登记要求提供农药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

生产工艺包括原材料采购、制剂配方、生产工艺流程等;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质量标准、实验室测试方法、生产过程控制等。

这些信息可以确保农药产品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以及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4.毒理学和生态学数据:农药登记要求提供农药的毒理学和生态学数据。

毒理学数据包括急性毒性、慢性毒性、致畸性、致癌性、刺激性等;生态学数据包括对非靶生物、土壤和水体等的影响。

这些数据用于评估农药的安全性和环境风险,并制定使用指导和防护措施。

5.农药效果和用途:农药登记要求提供农药的效果和用途信息。

农药效果包括杀虫、除草、杀菌等作用;用途包括适用作物、作业方法和使用注意事项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农药监管部门评估农药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并为用户提供科学的使用指导。

7.市场调查和供应情况:农药登记要求提供市场调查数据和供应情况。

市场调查数据用于评估农药市场需求、竞争状况和潜在风险;供应情况用于评估农药生产能力、配送网络和售后服务等。

以上是农药登记资料常见要求及相关知识的简要介绍。

农药登记是一个复杂而严格的过程,需要申请人提供详细的资料和信息,并通过国家或地区的农药监管部门的审批。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农药在农业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是,如果农药使用得不当,不仅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还会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因此,为了保障农产品的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各国都对农药进行了严格的登记和管理。

为了让农药企业有效地进行登记,各国都规定了一系列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这些要求既有基础性的资料,也有专业技术性的资料。

下面我们来逐一分析。

1. 基础资料(1)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人主要是农药生产企业或其代理机构,需要提供完整的企业或机构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等。

(2)行政审批资质:申请人需要提供企业或机构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审批的基本资质证件。

(3)农药产品基本信息:申请人需要提供农药产品名称、等级、用途、形态等基本信息。

对于已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批准的农药产品,还需要提供外国的注册编号、注册国家和生产商等信息。

(4)环境影响评价材料:农药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申请人需要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材料,包括环境调查、环境评估报告等。

2. 专业技术性资料(1)农药质量研究报告:申请人需要提供农药质量研究报告,包括农药成分的分析和质量评估等。

(2)农药效能试验报告:农药效能试验是农药评定的重要依据,申请人需要提供完整的农药试验记录、数据表和结果分析等。

(3)农药毒理学和安全性评价报告:农药对人类和动物的毒性和安全性是农药审批的关键问题,申请人需要提供毒理学研究报告、安全性评价报告、分析和评估数据等。

(4)农药残留分析报告:农药使用后可能会残留在农作物、食品和水源中,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影响,因此,申请人需要提供完整的农药残留分析报告。

(5)农药环境毒理学试验报告:申请人需要提供农药对土壤、水体、植物、昆虫等环境因子的毒性影响的试验报告。

总之,农药登记资料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申请人必须按照各项要求,齐全、准确地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将会导致农药登记失败。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业部令第10号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业部令第10号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正文:---------------------------------------------------------------------------------------------------------------------------------------------------- 农业部令(第10号)《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2日农业部《关于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通知》(农农发[2001]8号)自2009年1月1日废止。

附件:农药登记资料规定部长:XXX二○○七年十二月八日附件: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农药登记工作,保证农药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申请人应当符合《条例》的要求。

境外申请人应当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登记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4新农药、新制剂产品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1.5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按照本规定提供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1.5.1 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纯品或标准品2克,有效成分重要代谢物、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100克(毫升),制剂250克(毫升)。

1.5.2 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辖区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境外产品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封样。

1.5.3 申报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应当真实、有效。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第一章总则1.1为科学评价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规范农药登记申请资料,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1。

2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包括登记试验资料及评估报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测方法、标签和说明书样张、综述报告、与登记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产品安全数据单、申请表、申请人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参考文献等。

申请资料引用的文献或者数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1。

3登记试验资料包括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及评估报告。

因安全性、稳定性等原因在使用时添加指定助剂的农药产品,应当提交添加该助剂的农药样品完成的登记试验资料。

本要求第三章至第七章明确了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卫生用农药的登记试验资料要求。

1.4农药原药(母药)、制剂、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登记变更和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等登记资料要求见附件1~6。

药效试验区域选择应当符合附件7的有关规定。

残留试验的作物分类和试验点数应当符合附件8和附件9的有关规定。

1.5申请人应提供1份纸质文件原件,按附件中的资料分类和项目排序,编排目录和页码,中文字号不小于宋体4号字,英文字号不小于11号,用A4纸以单册或分册装订。

同时提交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当与纸质文件的内容一致。

1.6申请新农药登记,应提供有效成分标准品2克,主要代谢物和相关杂质标准品0。

5克,原药(母药)样品100克(毫升),制剂样品250克(毫升).1.7 申请相同农药登记应进行相同农药认定,相同农药认定规范见附件10。

1.8农药名称应当使用中文通用名或简化通用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新农药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命名依据.农药名称命名原则见附件11。

1.9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方便质量检测和有效使用的原则。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DOC43页)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DOC43页)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DOC43页)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第一章总则1.1为科学评价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规范农药登记申请资料,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1.2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包括登记试验资料及评估报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测方法.标签和说明书样张.综述报告.与登记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产品安全数据单.申请表.申请人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参考文献等。

申请资料引用的文献或者数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1.3登记试验资料包括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及评估报告。

因安全性.稳定性等原因在使用时添加指定助剂的农药产品,应当提交添加该助剂的农药样品完成的登记试验资料。

本要求第三章至第七章明确了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卫生用农药的登记试验资料要求。

1.4农药原药(母药).制剂.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登记变更和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等登记资料要求见附件1~6。

药效试验区域选择应当符合附件7的有关规定。

残留试验的作物分类和试验点数应当符合附件8和附件9的有关规定。

1.5申请人应提供1份纸质文件原件,按附件中的资料分类和项目排序,编排目录和页码,中文字号不小于宋体4号字,英文字号不小于11号,用A4纸以单册或分册装订。

同时提交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当与纸质文件的内容一致。

1.6申请新农药登记,应提供有效成分标准品2克,主要代谢物和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母药)样品100克(毫升),制剂样品250克(毫升)。

1.7 申请相同农药登记应进行相同农药认定,相同农药认定规范见附件10。

1.8农药名称应当使用中文通用名或简化通用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新农药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命名依据。

农药名称命名原则见附件11。

1.9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方便质量检测和有效使用的原则。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目录1总则1.1 为了确保农药登记工作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公正性,保证农药登记产品的质量、效果和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考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农药登记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以下简称《要求》)。

1.2 本《要求》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 本《要求》中所称申请者一般是指取得法人资格的农药生产企业。

申请者应具备所申请农药产品的生产条件,境外申请者要在我国设有依法注册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5 农药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田间试验是指登记前的田间小区或相当于田间小区性质的试验,包括田间药效、残留和环境生态试验。

临时登记是指田间试验后,为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而申请的登记。

正式登记是指为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产品所申请的登记。

1.6 农药登记分为新农药、新制剂、相同产品、扩大使用范围和方法、分装登记、续展登记、特殊需要登记等类别。

1.6.1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原药(母药)及其制剂。

含有的有效成分已取得登记且在保护期内的农药按新农药要求提供资料。

1.6.2 新制剂是指已过登记保护期的新农药改变剂型、有效成分含量或配比(包括添加渗透剂、增效剂和安全剂等)而制成的产品,包括新剂型、新含量、新混配制剂和新药肥混配制剂。

1.6.3 相同产品是指产品中的有效成分、剂型、含量或配比(包括渗透剂、增效剂和安全剂等)等与已经登记的产品相同的产品,包括相同原药和相同制剂。

1.6.4 相同原药是指申请登记的原药与已取得登记的原药质量无明显差异,即其有效成分含量不低于已登记的原药,且杂质(0.1%以上以及0.1%以下有明显危害的)的组成和含量与已登记的原药基本一致或优于登记的。

新农药登记试验许可证申请资料要求细化

新农药登记试验许可证申请资料要求细化

新农药登记试验资料要求(一)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表;(二)境内外研发及境外登记情况;(三)试验范围、试验地点(试验区域)及相关说明;(四)产品化学资料要求,包括:一、原(母)药1.有效成分识别信息应提供有效成分开发号、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异构体组成、相对分子质量或分子质量范围等信息,其他需向有关部门或国际组织申请的项目如中(英)文通用名称、美国化学文摘登录号(CAS)、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数字代码等可在申请登记时提交。

若有效成分为一种或以上特定异构体,则异构体的命名及其异构体比例应准确。

若有效成分以某种盐的形式存在时,还应给出相应衍生物的识别信息。

微生物农药还需提供分类地位信息。

2.生产工艺描述3.理化性质信息理化性质信息可提供查询资料,但应注明出处。

3.1应提交有效成分如下理化性质信息数据:熔点/熔程、沸点、水中溶解度、有机溶剂中溶解度等。

3.2应提交原(母)药如下理化性质信息数据:外观、熔点/熔程、沸点、燃烧性、爆炸性、对包装材料的腐蚀性、氧化/还原性等。

4.产品质量控制项目及指标,与产品质量控制项目相对应的检测方法。

5.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包含全部产品质量控制项目。

二、制剂1.有效成分识别信息:同原(母)药要求2.产品组成信息3.加工方法描述4.理化性质信息理化性质信息可提供查询资料,但应注明出处。

4.1应提交有效成分如下理化性质信息数据:熔点/熔程、沸点、水中溶解度、有机溶剂中溶解度等。

4.2应提交制剂如下理化性质信息数据:外观、燃烧性、爆炸性、对包装材料的腐蚀性、氧化/还原性等。

5.产品质量控制项目及指标,与产品质量控制项目相对应的检测方法。

6.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包含全部产品质量控制项目。

以上信息如需减免,应提供相关说明。

(五)毒理学信息;包括:1.新农药原药,产品的急性毒性试验、亚慢(急)性毒性试验和致突变性试验数据或查询资料(注明来源);2.新农药制剂,产品的急性毒性试验数据或查询资料(注明来源);(六)作物安全性信息,包括:1.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2. 当茬试验作物安全性综述报告,对于后茬和邻近作物存在安全性风险的除草剂,应提供相关风险信息。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农药登记工作,保证农药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 申请人应当符合《条例》的要求。

境外申请人应当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登记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4 新农药、新制剂产品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1.5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按照本规定提供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1.5.1 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纯品或标准品2克,有效成分重要代谢物、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100克(毫升),制剂250克(毫升)。

1.5.2 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辖区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境外产品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封样。

1.5.3 申报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应当真实、有效。

申请表、产品摘要资料和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应当提供电子文本。

1.5.3.1 农药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和原药全组分分析等登记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公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由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1.5.3.2 境外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确认的机构出具,并附中文摘要资料。

1.5.3.3 农药登记的室外试验应当根据产品登记使用范围的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

1.5.3.4 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

1.5.3.5 产品对人畜、作物、环境影响等可能产生危害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害控制措施的资料。

1.6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作出书面声明,并承诺对可能构成的侵权后果负责。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农药登记工作,保证农药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 申请人应当符合《条例》的要求。

境外申请人应当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登记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4 新农药、新制剂产品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1.5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按照本规定提供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1.5.1 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纯品或标准品2克,有效成分重要代谢物、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100克(毫升),制剂250克(毫升)。

1.5.2 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辖区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境外产品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封样。

1.5.3 申报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应当真实、有效。

申请表、产品摘要资料和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应当提供电子文本。

1.5.3.1 农药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和原药全组分分析等登记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公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由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1.5.3.2 境外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确认的机构出具,并附中文摘要资料。

1.5.3.3 农药登记的室外试验应当根据产品登记使用范围的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

1.5.3.4 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

1.5.3.5 产品对人畜、作物、环境影响等可能产生危害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害控制措施的资料。

1.6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作出书面声明,并承诺对可能构成的侵权后果负责。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确保农药登记工作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公正性,保证农药登记产品的质量、效果和安全,促进我国农药科技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考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农药登记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以下简称《要求》)。

1.2 本《要求》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 本《要求》中所称申请者一般是指取得法人资格的农药生产企业。

申请者应具备所申请农药产品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境外申请者要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注册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4 农药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1.5 申请农药登记必须提供必要的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时,一般情况下,应向登记机构提供纯品或标准品2克,原药100克(毫升),制剂250克(毫升)。

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生态等试验的样品应是中试以上的产品,并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或国家农药登记主管部门认定的农药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1.6 农药登记试验及检验应由我国农药登记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完成,试验及检验单位应按相关的试验准则、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试验,提供规范的试验报告。

1.7 境外农药申请者所提供的境外试验研究资料,必须是我国农药登记机构认定或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资料,资料内容和报告形式必须完整,有试验负责人的签字,并附中文摘要资料。

资料经我国农药登记机构认可后,方可作为登记审批的有效资料。

1.8 申请者所申报的资料应完整、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1.9 申请者应对所提供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不侵犯他人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作出书面声明,并承诺对可能构成的侵权后果负责。

农药登记批准后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应当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司法机关或者专利等行政机关解决。

变更剂量,新渗透剂(增效剂)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变更剂量,新渗透剂(增效剂)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毒理学

(1)急毒症状和急救措施
急性经口、经皮、吸入毒性,眼睛和皮肤刺激,致敏试验
药效
(1)1年4地(杀虫剂、杀菌剂)或1年5地(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或1年3地(灭生性除草剂、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2)田间试验批准证书;(3)其它(包括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等)
提供2年3地的残留试验资料。
若产品中有效成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提供残留试验结果摘要或相关书面说明,可免除相应的残留资料:(1)相同的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正式登记6年以上,且申请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的1.5倍以下;(2)相同的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的已登记者授权,且申请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的1.5倍以下
1)资料封面、目录;(2)登记书面报告;(3)正式申请表;(4)摘要;(5)境外登记情况;(6)省所初审意见(境外产品除外)
产品化学

(1)产品标准;(2)标准编制说明;(3)省级质检报告;(4)3批以上热贮数据;(5)谱图
(1)修订的产品标准;(2)标准编制说明;(3)省级质检报告;(4)2年常贮报告
环境生态

提供鸟类经口、鱼类、水蚤、藻类、蜜蜂经口和接触、家蚕急性毒性资料;对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
提供鸟类经口、鱼类、水蚤、藻类、蜜蜂经口和接触、家蚕、天敌赤眼蜂、蚯蚓急性毒性资料;对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
其它
(1)市场上正在流通的标签、彩色标签样张或使用说明书、批准临时登记时加盖审批章的标签样张;(2)企业简介;(3)营业热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4)临时登记证复印件
(1)彩色标签样张和使用说明书;(2)原药来源证明;(3)企业简介;(4)营业热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5)产品安全数据单;(6)其它资料。制剂提供250克

农药登记范本管理规定

农药登记范本管理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农药登记工作,保证农药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 申请人应当符合《条例》的要求。

境外申请人应当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登记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4 新农药、新制剂产品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1.5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按照本规定提供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1.5.1 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纯品或标准品2克,有效成分重要代谢物、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100克(毫升),制剂250克(毫升)。

1.5.2 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辖区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境外产品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封样。

1.5.3 申报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应当真实、有效。

申请表、产品摘要资料和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应当提供电子文本。

1.5.3.1 农药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和原药全组分分析等登记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公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由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1.5.3.2 境外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确认的机构出具,并附中文摘要资料。

1.5.3.3 农药登记的室外试验应当根据产品登记使用范围的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

1.5.3.4 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

1.5.3.5 产品对人畜、作物、环境影响等可能产生危害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害控制措施的资料。

1.6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作出书面声明,并承诺对可能构成的侵权后果负责。

(医疗药品管理)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修订稿)

(医疗药品管理)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修订稿)

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系统需求说明书目录1概述 (4)1.1编写目的 (4)1.2读者对象 (4)1.3术语和缩写 (4)1.4参考资料 (5)2应用现状分析: (5)3系统业务流程分析 (7)3.1人事管理业务处理流程 (7)3.2薪资管理业务处理流程 (7)3.3离职管理业务处理流程 (7)3.4职位变更业务处理流程 (7)3.5培训管理业务处理流程 (7)4系统内容分析 (7)4.1信息内容 (7)4.2业务内容 (7)4.3内容存储 (7)4.4数据字典 (8)5系统功能分析 (8)5.1总体功能分析 (8)5.2具体功能分析 (8)6用户界面分析 (8)7系统接口分析 (10)8系统性能分析 (11)9系统环境分析 (11)10系统安全分析 (11)10.1.1应用级安全控制 (11)10.1.2系统级安全控制 (11)10.1.3网络级安全控制 (12)11需求优先级分析 (12)1概述1.1编写目的本文档是根据《HRM用户需求说明书》内列出的各项功能需求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并准确表达出用户的需求。

本文档是为了确切地表达出系统的每项需求,并做为设计的基础,为软件设计人员提供明确的指导方向,并为软件的功能测试提供测试依据。

1.2读者对象本《系统需求说明书》的预期读者是:公司总经理技术部经理项目组所有人员测试组人员SQA人员SCM人员***软件公司授权调阅本文档的其他人员。

1.3术语和缩写名词解释1.4参考资料2应用现状分析:***贸易公司,由于业务的增加,企业规模的扩大,人员由原来100人左右,增加到150人左右。

企业规模扩大后的采购人员和销售人员占公司人员的70%左右,公司的人事部分从以前的经验看,采购人员和销售人员流动很大,特别是销售人员。

公司以前的手工管理模式对如此规模的管理很不适应。

这对公司内部对人事的管理造成了比较大的困难。

因此公司决定要做一套HRM的软件系统。

***贸易公司人事架构:后勤组财务部人事部行政部销售组后勤组销售组后勤组销售组后勤组销售组***贸易公司网络架构:***贸易公司大约有50台机器左右(除掉销售人员,大约人手一台。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第一章总那么1.1 为标准农药登记工作,保证农药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开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 申请人应当符合?条例?的要求。

境外申请人应当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登记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4 新农药、新制剂产品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1.5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按照本规定提供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1.5.1 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纯品或标准品2克,有效成分重要代谢物、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100克〔毫升〕,制剂250克〔毫升〕。

1.5.2 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辖区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境外产品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封样。

1.5.3 申报的资料应当完整、标准,数据应当真实、有效。

申请表、产品摘要资料和产品平安数据单〔MSDS〕应当提供电子文本。

1.5.3.1 农药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和原药全组分分析等登记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公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由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1.5.3.2 境外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确认的机构出具,并附中文摘要资料。

1.5.3.3 农药登记的室外试验应当根据产品登记使用范围的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

1.5.3.4 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

1.5.3.5 产品对人畜、作物、环境影响等可能产生危害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害控制措施的资料。

1.6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作出书面声明,并承诺对可能构成的侵权后果负责。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这是提供的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快来看看吧。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

第八条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

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

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

有关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农业部根据农药助剂的毒性和危害性,适时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剂名单及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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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理学

(1)急性经口、经皮、吸入毒性,眼睛和皮肤刺激,致敏试验;(2)中毒症状和急救措施
急性经口、经皮、吸入毒性,眼睛和皮肤刺激,致敏试验
药效
(1)1年4地(杀虫剂、杀菌剂)或1年5地(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或1年3地(灭生性除草剂、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2)田间试验批准证书;(3)其它(包括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等)
残留
使用剂量是原使用剂量1.5倍以上的,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1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
提供2年3地(新使用范围和方法)或1年3地(已登记作物和使用方法)的残留资料
若产品中有效成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提供残留试验结果摘要或相关书面说明,可免除相应的残留资料:(1)相同的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正式登记6年以上,且申请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的1.5倍以下;(2)相同的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的已登记者授权,且申请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的1.5倍以下
1)资料封面、目录;(2)登记书面报告;(3)正式申请表;(4)摘要;(5)境外登记情况;(6)省所初审意见(境外产品除外)
产品化学

(1)产品标准;(2)标准编制说明;(3)省级质检报告;(4)3批以上热贮数据;(5)谱图
(1)修订的产品标准;(2)标准编制说明;(3)省级质检报告;(4)2年常贮报告
(1)室内配方筛选报告;(2)2年4地药效报告(杀虫、杀菌剂)或2年5地药效报告(除草、植调);(3)田间试验批准证书;
若针对本企业已登记产品增加渗透剂或增效剂时,提供1年4地或1年5地的药效报告
(1)1年2地田间示范试验报告;(2)临时登记期间产品的使用情况综合报告,内容包括:产品使用面积、主要应用地区、使用技术、使用效果、抗性发展、安全性及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提供2年3地的残留试验资料。
若产品中有效成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提供残留试验结果摘要或相关书面说明,可免除相应的残留资料:(1)相同的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正式登记6年以上,且申请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的1.5倍以下;(2)相同的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的已登记者授权,且申请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的1.5倍以下
备注:新渗透剂(或增效剂)与农药混配制剂:提供有关渗透剂、增效剂的通用名称、化学名称、结构式、基本物化性质、含量及检测方法、来源、安全性及境内外使用情况等
环境生态

提供鸟类经口、鱼类、水蚤、藻类、蜜蜂经口和接触、家蚕急性毒性资料;对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
提供鸟类经口、鱼类、水蚤、藻类、蜜蜂经口和接触、家蚕、天敌赤眼蜂、蚯蚓急性毒性资料;对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
其它
(1)市场上正在流通的标签、彩色标签样张或使用说明书、批准临时登记时加盖审批章的标签样张;(2)企业简介;(3)营业热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4)临时登记证复印件
(1)彩色标签样张和使用说明书;(2)原药来源证明;(3)企业简介;(4)营业热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5)产品安全数据单;(6)其它资料。制剂提供250克
(1)市场上正在流通的标签、彩色标签样张或使用说明书、批准临时登记时加盖审批章的标签样张;(2)原药来源证明、产品安全数据单;(3)企业简介;(4)营业热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5)临时登记证复印件
变更剂量、新渗透剂(增效剂)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类别
要求
资料
变更使用剂量
新渗透剂(或增效剂)与农药混配制剂
正式登记
临时登记
正式登记
一般资料
(1)资料封面、目录;(2)登记书面报告;(3)临时申请表;(4)摘要;(5)境外登记情况;(6)省所初审意见(境外产品除外);
(1)资料封面、目录;(2)登记书面报告;(3)临时申请表;(4)摘要;(5)境外登记情况;(6)省所初审意见(境外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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