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的意见-皖政办[2013]2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的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的意见(皖政办〔2013〕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巩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构建“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长效机制,结合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运行补偿政策,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持续健康运行1.严格执行“核定基本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政策。
各县(市、区)财政、卫生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规定,及时完成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支出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核定工作,纳入年度综合预算,及时足额拨付。
2.认真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保障。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级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各级财政按规定及时下拨各项补助经费。
二、进一步加强绩效考核,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3.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
由县级卫生部门牵头,会同县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数量、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专项补助、奖励基金总额、奖励性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总额、医保实际支付总额和对院长(主任)的奖励挂钩。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审计厅、安徽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考核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财社[2017]302号【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03.20【实施日期】2017.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考核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302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审计局、医改办,各省属公立医院:为推动全省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引导各级、各公立医院依法依规、分级分类落实偿债主体责任,构建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新机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7〕5号)等规定,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医改办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考核奖补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告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3月20日安徽省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考核奖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引导各级、各公立医院依法依规、分级分类落实偿债主体责任,有效解决公立医院债务问题,构建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新机制,促进全省公立医院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7〕5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制定。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财社[2012]240号【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2.28【实施日期】2012.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工作的通知(财社〔2012〕240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精神,切实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及药款结算等工作,保障基层基本药物制度有效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含补充药品,下同)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等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认识,强化工作推进。
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及按时足额支付,是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的内在要求,更是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持久发展的民生之举。
各级财政、卫生、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作能动性和协调性,严格贯彻落实各项规定,把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千方百计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规范、配送及时、结算有效、库存合理,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序运转和药品供应商合法权益,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进一步规范纪律,强化省级统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应急采购除外)一律通过省药采中心网上平台统一采购药品,不得擅自开展自行采购。
各级卫生部门要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的时点,统一提交。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住院费用支付总额预算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财社[2011]156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1.10.17【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住院费用支付总额预算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1561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为保障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为“新农合”)合理权益,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科学使用管理新农合基金,防范基金运行风险,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住院费用支付总额预算管理的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安徽省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住院费用支付总额预算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政策依据为保障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为“新农合”)合理权益,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科学使用管理新农合基金,防范基金运行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卫生部、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等文件规定,在认真总结部分县区先行开展新农合基金住院费用支付总额预算管理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新农合统筹地区内各类定点医疗机构;(二)新农合统筹地区以外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坚持以收定支原则。
以上年度新农合统筹基金为基数,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对新农合基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进行合理的预算安排。
(二)坚持按量分配原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核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4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核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核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等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今年9-11月全面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债务的范围本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债务计算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09年12月31日。
二、组织实施安排本次债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工作,按照“分段推进、明确责任,分级组织、联合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
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债务,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对象,以举债项目为主线,以县为单元,实行项目管理。
(一)省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9月21日前,省审计、财政、卫生部门联合印发全省债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工作方案、业务报表格式及填报要求。
(二)县级组织实施债务清理核实工作。
各县级政府按照本通知和工作方案的要求,统一组织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进行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12]98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6.16【实施日期】2012.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十六日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
为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扩大医改成果,现提出2012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精神,以建设符合省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等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3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安徽省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着力解决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促进健康安徽行动实施,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完成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等重要机制和医药服务供给、医保管理服务等关键领域的改革任务,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医保治理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实现更好保障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三)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坚持和完善覆盖全省职工和城乡居民、依法参加、分类保障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
将待遇与缴费、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医疗卫生费用支出、医疗机构技术等级等因素挂钩,健全可持续的待遇动态调整机制,统一规范全省医保支付政策。
逐步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国办发〔2011〕3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五日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逐步扭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往形成的债务问题进一步显现,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各省(区、市)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谁举债谁负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中央财政按照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地区的原则,对地方债务清理化解予以适当补助。
(二)先清理后化解。
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
由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与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省(区、市)承诺在2年左右时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
中央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方给予补助,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中央财政相应补助资金。
三、债务化解范围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全面实施以来,总体进展顺利,人民群众普遍得到实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体制机制初步建立。
为巩固完善改革成果,确保新体制机制顺利运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结合贯彻国家近期出台的医改文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相关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
1.核定基本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县级财政、卫生部门负责核定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支出和基本支出,纳入年度预算,足额予以保障。
核定的基本支出包括编制内竞聘上岗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等。
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分期发放,年终结算,其余支出按月核拨到位。
2.收入上缴财政,规定用途使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含药品收入)全部上缴县级财政,县级财政在“基层医疗卫生财政专户”中对药品收支进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支结余,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福利、奖励和业务发展以及化解改革前除长期债务以外的各类流动负债等,具体比例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确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0•【字号】皖政办[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7〕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全面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重要意义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
多年来,我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也累积了相当数量的债务,制约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全面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动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提高农村人口素质缩小城乡教育发展差距,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化债也是政绩的观念,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顺利开展。
二、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目标和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从2007年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任务。
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范围包括: 2005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乡(镇)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为完成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垫资以及向教师、学生家长和其他个人借款等形成的债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3日安徽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 总则1.1目的1.2工作原则1.3编制依据1.4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2.2部门职责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预警监测3.2信息报告3.3分类处置3.4债务风险事件级别4 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2政府财政重整计划4.3舆论引导4.4应急终止5 后期处置5.1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5.2评估分析6 保障措施6.1通信保障6.2人力保障6.3资源保障6.4安全保障6.5技术储备与保障6.6责任追究7 附则7.1预案管理7.2预案解释7.3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目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精神,建立健全我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1.2.1分级负责省政府对全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各市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责,市以下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省政府有关部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3•【字号】皖政[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涉及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根本性转变。
为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政府决定在全省32个县(市、区)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目标和范围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基本原则:政府主导,有序推进。
按照公益性方向,强化政府职责,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扩大服务,降低药价。
确保人民群众人人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从降低药品价格中得到明显的实惠。
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
推进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新的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改革目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改革试点范围:包括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皖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2009年6月29日)医药卫生事业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适应全省人民日益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保障人民健康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安徽、加快我省小康社会建设步伐的有力保障。
为实现的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建立覆盖全省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民健康得到有效保障的基本医疗卫生体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定不移地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1、坚持以科学发观为指导。
紧紧围绕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从我省省情出发,坚持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和政府投入为主,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鼓励社会参与,形成多元化的办医格局,健全医疗卫生政策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监管体系,建立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城乡居民医疗卫生需求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2、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到2020年,建立和完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四大体系”和“八大体制机制”。
建立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和药品供应保障等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核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核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债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11]14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21
【实施日期】2011.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核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1〕1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等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今年9-11月全面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债务的范围
本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
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债务计算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09年12月31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安徽省预防接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安徽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发文字号】皖政办[2012]28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4.09【实施日期】2012.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安徽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2〕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安徽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九日安徽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保护预防接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
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遵循合法、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就业援助条件的,应当优先纳入政府社会救助、就业援助的范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受种者生活救助、医疗保险与救助、就业援助、父母再生育、特殊教育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补偿范围和标准第六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
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9.06.22
•【字号】皖政办[1999]33号
•【施行日期】1999.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
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
(皖政办(1999)33号1999年6月22日)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了指导各地开展清理乡村两级债务工作,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文已刊登《安徽政报》1999年第10期)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干扰农村经济秩序,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严重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农村不良债务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严格按照国办发〔1999〕40号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清理。
清理不良债务具体牵头组织工作由各县(市)农经部门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债务清查摸底方案,以便乡(镇)村按方案进行自查。
县(市)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并联合进行抽查。
在摸清债务状况的基础上,要妥善处理已形成的债务。
各级农经部门要负责清理结果的汇总上报。
各市、
地要在今年10月5日前,将乡村两级债务的清查、处理和制止不良债务增加的有关情况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省政府召开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电视电话会
省政府召开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电视电话会发布时间:2011-8-238月22日,省政府召开全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副省长何权出席会议并讲话。
何权说,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是深化医改“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保证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和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要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强化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充实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并实行统一管理,着力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坚持谁举债谁负责、先清理后化解、先承诺后补助的原则,从今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任务,同时建立制止发生新债的有效机制。
他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进取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针对实行药品零差率后新情况,我省昨日明确提出:村医补助水平向村干部看齐[新华日报 2011-08-23]昨天,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村医收入减少的补偿问题作了部署,并就清理和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
化解村医的后顾之忧,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卸包袱,这充分表明了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心。
要确保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不降低“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的网底,乡村医生是最基层的医疗卫生工作者。
”省卫生厅厅长郭兴华说,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始建于上世纪60年代,几十年来,广大乡村医生在维护农村居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了巨大贡献。
从全省情况来看,当前乡村医生承担着农村居民50%左右的门诊服务和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全省还有10%的在岗乡村医生和20%的年老乡村医生没有纳入养老保障体系,同时,乡村医生队伍逐渐出现了人员老化、补充困难等问题。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2•【字号】皖办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7]7号)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为认真做好全省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核实,锁定债务数额清理核实、锁定旧债是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环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乡村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对象、范围、内容、统计口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确保查清、查细、查实。
一是摸清底数。
各地要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包括以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名义担保形成的债务,尤其是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进行全面清理。
清理工作于2007年9月30日前结束。
二是严格审核。
各地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财政、农业、教育、审计、监察、金融等相关部门,结合清理和规范乡村财政财务,对清理出的乡村债务进行全面审核,锁定债务项目和金额。
清理核实结果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乡镇政府债务清理核实情况分别以市、县为单位由市、县财政局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县级同时抄报市级),村级债务以市为单位由市农委及时上报省农委。
审核认定和锁定债务工作于2007年11月30日前结束。
省财政厅和省农委于2007年年底前分别将全省乡、村债务清理核实情况上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
三是明确责任。
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乡村债务形成过程、原因,落实债务主体,明确偿还责任。
四是分类处理。
各县(市、区)要认真制定化解乡村债务具体方案,区分乡镇债务和村级债务的不同性质,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和办法,分类处理,逐步化解。
安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底前“无债”运行
安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底前“无债”运行
佚名
【期刊名称】《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年(卷),期】2011(000)020
【摘要】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期债务,安徽省要求年底前将核定的全部债务剥离出来,作为各地政府债务,并规定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举借新债。
记者从安徽省政府获悉,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总页数】2页(P45-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87
【相关文献】
1.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实证研究
2.安徽年底前实现实时监控客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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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镦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以B区、L县、T县、Y县为例
5.安徽省2009年底前实现所有市县建成污水处理厂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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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政办[2011]7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28
【实施日期】2011.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皖政办〔2011〕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制定的《安徽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债务工作实施方案
多年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过程中,由于投入不足、超规模建设等多种原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举债开展建设或购置医疗设备,形成了一些历史负债。
随着基本药物制度的全面实施和“以药补医”机制在基层的逐步根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失去了主要的偿债来源,债务问题已经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推进,必须采取切实措施,积极进行清理化解。
为巩固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清理化解的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债务计算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09年12月31日。
2010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地参照本方案进行化解,不纳入本次化解债务范围。
三、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实行以县级为主,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认定。
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全面摸清底数、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建立台账和债务数据库,经省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对债务进行锁定。
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认定口径,由审计、财政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使用情况界定,流动负债中实际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的纳入长期负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