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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11.11•【文号】教体艺厅函〔2024〕39号•【施行日期】2024.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纵深推进全国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细化操作流程和规范标准,进一步提升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确保校园食品安全。

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本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有中小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对照工作指引的各个环节完善整改,严格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24年11月11日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前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青少年健康成长。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落实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确保学生在学校学、住、吃都安全,让家长放心”,近期在青海考察调研时又提出校园餐应“卫生、安全、可口、营养健康”的殷殷嘱托。

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学生身心健康,关系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

保障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基础基本,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满足师生对美好生活向往、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全面、准确落实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教育部组织编写了《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梳理和盘点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强化政策解读和实操指导,提高各地和学校对政策制度和管理要点把握的精准化程度,提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食堂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在校饮食安全和营养健康,持续增强广大师生和家长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小学托管经费管理办法》

《小学托管经费管理办法》

《小学托管经费管理办法》1、经费收入。

学生课后托管服务充分遵循公益性、服务性原则,按照成本核算,适当收取一定管理服务费。

2、经费管理。

“托管”服务费第一部分是聘请托管服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和少量工作运行开支,该项费用由家长委员会进行成本核算,由学生家长分担;第二部分是是场地及水、电等后勤保障费用。

该项费用由学校承担,学校无偿提供校园内教室、运动场所、功能室文体器材等,承担托管服务的水、电等后勤保障费用。

家长委员会要制定经费管理办法,接受家长、学校和相关部门监督。

我校将建立经费使用监督机制、专款专用,保障活动正常开展。

管理人员工资由财务人员造册,家长委员会审核,财务人员将按月收取“托管”服务费。

3、学校托管经费按照专款专用,托管经费预算要体现“保运转、保安全、保质量”的原则。

4、学校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托管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安全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5、学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6、学校要厉行节约,努力提高托管经费使用效益。

7、我校托管经费支出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要杜绝学校产生新增债务。

定期对学校托管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教职工和上级的监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8、学校严禁以任何名义或任何形式占用托管经费。

第二篇:岗底小学托管经费管理办法岗底1.岗底小学托管经费主要指财政拨付的办公资金。

托管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托管业务与管理、教师补助、托管期间的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及利息等方面的开支。

2.学校托管经费按照专款专用,托管经费预算要体现“保运转、保安全、保质量”的原则,要体现向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倾斜的原则。

教师补助费按照学校年度托管经费预算总额的70%安排,用于教师进行托管工作的补助。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并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北方取暖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

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

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09〕88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管理职责和目标任务依法办学,规范中小学管理和办学行为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履行的责任。

按照“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责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办学的有关规定及《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以规范课程开设、作息时间、招生行为、课业负担等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为重点,以制度化、规范化、特色化管理为目标,使每一所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成为办学行为和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校风、教风、学风良好,育人氛围浓厚的和谐校园。

二、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中小学校要按照校历的规定安排教学活动,严禁中小学组织学生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

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占用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和放学后的时间。

学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含早读),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不超过8小时。

保证学生每天的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高中生每天8小时。

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不超2小时,高中不超2.5小时;晚自习结束时间,义务教育不超过21:00,高中不超过22:00;早上统一起床时间不得早于6:30。

不住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安排回校参加晚自习。

三、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等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按规定开设课程和安排课时,课程表要张榜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6.12.05•【文号】财科教〔2016〕2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2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教育中修订了《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12月5日附件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薄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薄改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薄改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薄改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教育部负责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规划编制,指导和推动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实施工作,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薄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奖补结合、省级统筹,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财政要结合自身财力,增加对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经费投入。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薄改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以中西部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地区薄弱学校为主,适当兼顾部分东部省份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备考之公文文种有几种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备考之公文文种有几种

事业单位备考:公文文种有几种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如《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十七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如《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如财政部颁发命令公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如《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公报》。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如我国在东海举行军事演习要向国内外发布公告。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如《XX电力工业局关于使用定期借记业务结算方式的通告》。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如《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如《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紧急通知》。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壶东大桥特大交通事故的通报》。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如《定远县2014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如《公安部关于将12月2日设立为“全国交通安全日”的请示》。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如《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的批复》。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如《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的议案》。

深圳市教育局转发教育部关于开展教育经费管理年活动进一步用好管好教育经费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转发教育部关于开展教育经费管理年活动进一步用好管好教育经费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转发教育部关于开展教育经费管理年活动进一步用好管好教育经费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教育局转发教育部关于开展教育经费管理年活动进一步用好管好教育经费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社会建设局),直属各学校(单位):现将《教育部关于开展“教育经费管理年”活动进一步用好管好教育经费的通知》(教财〔20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加强我市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提出几点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用好管好教育经费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把加大教育投入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教育投入的政策文件,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深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要求落实各级财政投入责任,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力度。

我市还出台了《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使用暂行办法》(深财教〔2013〕18号)和《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教〔2013〕28号),教育投入进一步加大。

随着财政教育投入的大幅增加,用好管好教育经费任务更突出、要求更迫切,社会关注度更高。

教育部把2013年确定为“教育经费管理年”,并下发了《通知》,以推动和指导各地、各校开展好“教育经费管理年”活动。

为此,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各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和《决定》要求,切实转变“重投入、轻管理,重分配、轻监督”的错误观念,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安排使用财政教育经费,优化教育经费投入结构,重点投向我市教育改革发展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民生教育问题,让人民群众能够切身享受到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带来的便利和取得的成果,充分发挥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2.27•【字号】内财教〔2017〕217号•【施行日期】2017.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17〕217号各盟市财政局、教育(教体)局: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补助经费使用效益,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7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盟市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32号)要求,切实加强城乡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管理,按照规定的经费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各项改革措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各盟市要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做好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分解下达工作,对提前下达的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经费,要全额列入年度预算。

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经费,强化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补助经费使用效益。

三、各盟市财政、教育部门要在每年1月15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报送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按本办法要求报送,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安排使用情况,当年工作计划和上年度用于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资金统计表及预算指标文件。

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的,相应扣减相关转移支付。

本办法实施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06〕4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06〕4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12〕1515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9•【文号】财办教〔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财办教〔202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2016年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来,总的看,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得到了有力保障。

但近期也有一些地方因重视不够、财力困难、学校管理基础薄弱等原因,在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等方面,暴露出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落实经费分担责任和管理责任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财政按规定分担的公用经费必须及时足额到位。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采取更加有力的监督约束措施,确保省以下各级财政分担公用经费的责任落实。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相关财政改革要求,因地制宜适时优化完善本地区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经费。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要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义务教育学校预算和财务管理,规范公用经费使用,优化报销流程,保障学校合理用款需求,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二、切实规范公用经费拨付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要求调度库款,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资金严格执行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公用经费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到最终收款方。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学校加快公用经费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将有关直达资金支付信息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跟踪支出进度和流向。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财教[2012]425号【发布部门】财政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2.11.26【实施日期】2012.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紧急通知(财教〔2012〕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的基础,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重要作用。

《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近年来,国家通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等一系列重大政策,加大了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促进了义务教育发展。

特别是随着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4%目标的实现,义务教育将得到更好地保障。

但是,在有些地方,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管理基础薄弱、制度执行不严等原因,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特别是今年以来,媒体先后曝光了一些地方虚报学生人数套取财政资金、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学生自带课桌椅上学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放到更加突出位置(一)提高思想认识。

管理好义务教育经费,事关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转变“重投入、轻管理,重分配、轻监督”的错误观念,把管理好义务教育经费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抓实抓好。

(二)深入组织学习。

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定期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及辖区内中小学校长学习《。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省定标准的通知-浙教财〔2022〕5号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省定标准的通知-浙教财〔2022〕5号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省定标准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省定标准的通知浙教财〔2022〕5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不含宁波):近几年,国家先后出台了加强劳动教育、加强学校德育美育、减轻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等一系列政策举措,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更好促进和支持我省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对标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特别是打造“浙里优学”金名片总体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省定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22年起,提高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省定标准,小学由现行的每生每年650元提高至800元,初中由现行的每生每年850元提高至1000元。

继续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相关要求,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及随班就读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10倍以上拨付。

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次提标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市、县(市、区)财政共担。

省级财政按“两类六档”比例以转移支付形式落实省级分担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落实资金,确保当地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低于省定标准。

三、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12.23•【文号】国办发[2008]133号•【施行日期】2008.12.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

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

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38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38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10月18日教财[2004]38号)为加强直属高校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教育部、财政部分别于2000年、2002年印发的《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以及《关于清理检查直属高校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的通知》(教财[2002]2号),在绝大多数直属高校得到较好地贯彻执行。

但近年来从审计、检查的情况看,仍有少数高校对资金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或对已有的制度没有很好地执行,致使学校在资金管理方面出现问题和隐患,给学校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债务危机。

针对当前直属高校在资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工作,明确有关财经纪律和经济责任,现就教育部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资金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责和首要任务。

加强资金安全管理,是当前加强财务管理的迫切需要,是严肃执行国家财经纪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源头上预防经济犯罪、避免财产损失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高校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保证。

各直属高校党政领导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学校资金安全管理工作。

特别是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校长,更是资金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掌握本校资金安全管理工作的状况,结合学校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和防范本校在资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构筑资金安全的制度保障体系,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08.02•【文号】财教〔2019〕100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00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9年8月2日附件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改善薄弱环节、提升能力的转移支付资金。

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0年,届时根据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支持方向包括:(一)通过新建、改扩建和修缮必要的校舍,有序增加整体教育资源不足地区的学位供给,消除城镇"大班额".(二)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基本办学标准,缺什么补什么,重点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宿舍、食堂、厕所和体育运动场地建设,配备洗浴、饮水、取暖等学生生活必需的设施设备;对规划保留的乡村小规模学校,要结合实际设置必要的功能教室,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障基本教育教学需要。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09.12•【文号】财教〔2019〕121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9年9月12日附件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

2016年12月《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现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财政部教育部2016年11月11日附件: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

现阶段,重点支持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主要包括:(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具体根据各省份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补助标准、教科书循环使用等因素核定。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省份义务教育寄宿生数、寄宿生贫困面、补助标准、分配系数等因素核定(补助标准、分配系数及分配公式详见附表,下同)。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1.19•【文号】财教[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委: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00六年一月十九日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在农村地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

中央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4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公报学生数为准计算。

免学杂费补助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一费制”文件中农村中小学学杂费(含信息技术费、取暖费)标准,按中档就高原则逐省份核定。

第三条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西部地区8:2,中部地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地方财力状况,分省确定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

东部地区未享受中央补助的省份,其免学杂费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承担。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2.04.08•【文号】财教〔2022〕100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下达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2〕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根据2021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和《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1〕56号),现核定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项目代码:Z155050000001),详见附件1。

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 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 教育支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政策。

2022年提高国家规定课程循环教科书更新配给比率,即:将三年一循环变为两年一循环(每年更新50%的循环教科书),相应地免费教科书循环比例由小学83.75%(计算方法为:75%+25%×35%)、初中87%(计算方法为:80%+20%×35%),调整为小学87.5%(计算方法为:75%+25%×50%)、初中90%(计算方法为:80%+20%×50%)。

各地要组织实施好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采购和循环使用工作,保障学生用书需求。

二、落实好学生“两免一补”和营养膳食补助政策。

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对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财教〔2020〕68号)要求,督促指导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市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书本费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市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书本费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市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书本费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合教[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市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书本费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合教〔2013〕104号)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财政局:为推进我市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书本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书本费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2013年5月21日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书本费项目绩效评价办法为进一步推动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合肥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2013年省、市民生工程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合民生办〔2013〕1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内容绩效评价的内容为市级资金投入的免费向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作业本、免费向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

(免费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评价类容列入《合肥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二、评价原则评价遵照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评价方式,硬化评价指标;实地抽样验证,统一规范操作。

三、评价依据绩效评价的依据主要为《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紧急通知》(财教〔2012〕425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通知》(财教〔2012〕570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财明电〔2012〕32号)、《合肥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合肥市关于免书本费资金预算批复文件、下达相关资金指标等。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执行民政部、财政部民(1986)优6号文件的复函-[86]教计厅字022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执行民政部、财政部民(1986)优6号文件的复函-[86]教计厅字022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执行民政部、财政部民(1986)优6号文件的复

正文:
----------------------------------------------------------------------------------------------------------------------------------------------------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执行
民政部、财政部民(1986)优6号文件的复函
([86]教计厅字022号1986年11月17日)
一、财政部[86]财文字第276号《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中已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地区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一律比照民政部、财政部民[1986]优6号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因此,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职工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的人员,均可按民(1986)优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教育部、财政部一九七九年八月九日颁发的《关于教职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86]财文字第762号文规定,计发教职工因公牺牲、病故抚恤金的工资基数,应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及中小学特级教师补贴费)和所在地区工资补贴。

三、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的专职教职工,如牺牲、病故前是享受企业劳保福利待遇的,其因公牺牲、病故后的抚恤标准,应按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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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山市中小学学生课桌椅基
填表说明:
1、本表以镇区或直属学校为单位进行统计,统计全市中小学截止2013年3月31日的课桌椅情况。

2、学校类别分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十二年一贯制、中职学校、特殊学校。

3、统计对象是各学校普通教室用桌椅,不包括行政办公用桌椅和后勤服务用桌椅;完好学生课桌椅指完整
4、学生课桌椅按套进行统计,“单人”指单人桌位和单人椅位配套(按1套计),“双人”指双人桌位和
双人)学生椅,则统计为2套课桌椅,相应在15栏内填写2。

5、购置年限中“≤5年”包含5年,“5-10年”包含10年。

6、逻辑关系:5栏=6栏+7栏、8栏=9栏+10栏、9栏=11栏、11栏=12栏+13栏、11栏=14栏+15栏、11栏=16栏+17栏、11栏=18栏+
7、行数不够可自行添加。

指完整、安全、可用的课桌椅。

栏、11栏=16栏+17栏、11栏=18栏+19栏+20栏。

校。

桌位和双人(单人)椅位配套(按2套计),例如某校有1张双人桌和2张单人(或1张
桌椅基本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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