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哲学与法理学词源发展与关系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就像是两位老朋友,虽然性格不同,但总是能找到共同的话题。
法理学呢,讲究的是法律的规则、原则和制度,像是一个严谨的老师,教你怎么做事情、怎么遵守法律。
而法哲学则像是那个喜欢发散思维的家伙,追问“法律的意义是什么?”“公平正义究竟在哪里?”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像是一场奇妙的对话,既有理性分析,也有感性的思考。
想象一下,法理学和法哲学一起喝茶,法理学说:“看,我有这么多法律条款,这些都是我们的基石。
”而法哲学则微微一笑:“可是,这些条款背后反映的是什么呢?我们制定这些法律是为了什么?”法理学有时候会觉得法哲学太天马行空,问的问题过于抽象,但实际上,这些问题恰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
法律是社会的镜子,它反映了我们生活中的种种矛盾与冲突。
法理学就像是一个法庭上的法官,试图用条款来解决这些问题。
而法哲学则像是那个陪审员,站在旁边思考:“这个判决背后的公平与正义到底是什么?”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既是对立又是互补。
法理学需要法哲学的洞察来厘清法律的方向,而法哲学则需要法理学的框架来实现其理想。
我们可以把法理学比作一辆法律的汽车,它有坚实的车身和精确的引擎,能够在法律的道路上快速行驶。
而法哲学呢,就像是导航仪,给这辆车指引方向,让它不至于迷失在法律的丛林里。
如果没有导航仪,汽车再快也难免会撞墙。
法理学和法哲学之间的互动,正是让这辆法律的汽车稳稳前行的秘诀。
就拿“正义”这个概念来说,法理学可能会告诉你:“正义就是遵循法律,按规则来。
”而法哲学却会问:“可是,法律本身能否代表真正的正义?”这时候,两者就像是在一场辩论赛中,彼此激荡出更多的思考。
正是这种碰撞,才让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刻,最终形成了一个更为全面的法律观。
说到法律的实施,法理学往往强调程序和规则的执行,比如“无罪推定”就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而法哲学则会继续挖掘这个原则背后的伦理,探讨为何我们要如此规定。
这种深入的探讨,有时候会让人觉得“哎呀,太复杂了”,但这就是法律的魅力所在。
法理学
法理学导论什么是法理学?一、法理学的词源与词义“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本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创造。
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名称,在国内外是不一致的。
Jurisprudence已经是一个多义词,包括如下几种意义:“第一,来自拉丁语jurisprudentia,意思是…法律的知识‟,相当于广义的法学或者法律科学。
第二,法律基本理论,即…法理学‟或…法律哲学‟。
第三,在法国,可指判例,英国法学中也有这种用法。
第四,特别在美国,可用作…法律‟的一种较庄重的名称。
”“法理学”和“法哲学”——“法哲学”概念的萌芽在西方至少可上溯至古希腊。
“法哲学”作为一个概念是源自于德国近代哲学的。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的发表使“法哲学”这一概念广泛流传到西方各国。
在后来的传播交融中,法理学与法哲学逐渐成为基本上可以相互替代的概念。
在英美学界,真正对法理学学科的独立产生影响的,是1832年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一书的出版。
二、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建立法理学学科的建立是学术史上较为晚近才发生的事情。
在西方,直至18世纪末的两千多年间,人们是在“自然法”的名称下研究今天属于法哲学或法理学的问题。
正是奥斯丁的影响及其追随者们——如阿莫斯、马克伯等人的努力的贡献,法理学最终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开端(理论知识体系、学问和大学的法学课程)而存在。
三、法理学在西方的发展(一)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理士多德、斯多亚学派(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4.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系统化(三)中世纪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的冲击。
2.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
3.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
4.托马斯阿奎那。
5.中世纪法理学成就的评价(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
法理学法律哲学及其方法
历史研究方法旨在探究法律思想和制度的起源、演变和影响。通过研究历史资 料、文献和考古发现,可以深入了解法律发展的过程和规律,为现代法律实践 提供借鉴和启示。
比较研究方法
总结词
比较不同国家、地区或文化中的法律制度、思想和实践,找 出共性和差异。
详细描述
比较研究方法通过对比不同法律体系的特点、价值和影响, 可以深入理解法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通过比较不同法律体 系之间的异同,可以促进法律制度的交流和借鉴,推动法律 的发展和创新。
两者都致力于推动法律的发展 和完善,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 支持。
法理学与法律哲学的区别
法理学更注重实证研究,探讨实际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和实践。
法律哲学更侧重于对法律的价值和意义的探究,关注法律的道德基础和哲学基础。
法理学通常关注法律制度的运作和改革,而法律哲学则更关注法律与人类存在和意 义的关系。
实证研究方法
总结词
基于实际数据和证据,对法律实践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估。
详细描述
实证研究方法注重收集和分析实际数据和证据,通过定量和定性研究方法,对法 律实践的效果、问题和发展趋势进行客观评估。实证研究方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 法律实践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为法律改革和完善提供科学依据。
04
法律哲学的研究方法
司法理念
法律哲学为司法提供了理念和价值导向,确保司 法活动的公正性和符合正义和理性 的解释,指导法官正确适用法律。
法律论证
法律哲学为法律论证提供了方法和论据,增强判 决的说服力和正当性。
法理学与法律哲学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与实践
社会治理原则
法理学和法律哲学为社会治理提供了原则和价值导向,确保社会 秩序的稳定和公正。
要素。
法学考研法理学与法哲学知识要点整合
法学考研法理学与法哲学知识要点整合法学考研是研究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专业考试,其中法理学与法哲学是重要的考试内容。
法理学主要关注法律的内在逻辑和规则,而法哲学则探讨法律的本质和价值。
下面将对法学考研法理学与法哲学的知识要点进行整合和阐述。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方法1. 法理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理论、法律逻辑和法律规则的学科。
它主要研究法律的各种概念、范畴、规则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
2.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逻辑分析、概念分析、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等。
逻辑分析是指对法律概念和规则进行分析和解构,概念分析是指对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分析和阐释,归纳推理是指从具体的事实和案例中归纳出普遍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演绎推理是指从普遍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推导出具体的法律结论。
3. 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和规则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和规则包括矛盾排除原理、因果关系原理、目的和手段关系原理、整体和部分关系原理等。
这些原理和规则对于理解和解释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哲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1. 法哲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法哲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价值和理论基础的学科。
它主要研究法律的起源、演变和本质属性,探讨法律与道德、正义和权力等概念之间的关系。
2. 法哲学的基本理论法哲学的基本理论包括自然法学说、实证主义法学说、法律实证主义法学说和法治主义法学说等。
自然法学说认为法律应当符合自然法则和客观道德原则;实证主义法学说认为法律只是一种符号,没有内在价值和道德标准;法律实证主义法学说认为法律的存在和效力不依赖于其具有的价值和合理性;法治主义法学说认为法治是实现公正和正义的基本保障。
3. 法哲学的核心问题法哲学的核心问题包括法律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以及法律的权威和效力问题。
这些问题都涉及到法律与道德、正义和权力之间的关系。
三、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与互动1.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法理学和法哲学是紧密相关的学科,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和互动。
浅谈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联系论文精选3篇
浅谈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联系论文精选3篇法学专业法理学论文题目参考篇一1论法的本质属性2关于法的起源3论法的实现4论法律的平等原则5论法律关系的几个问题6法学研究的方法7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8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9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对法学的指导意义10法律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11论法律在国家宏观调控经济中的作用12我国法制思想研究13论廉政建设14论市场经济与法治15关于法制与法治16关于人治与法治17关于人权与法治18论法律与道德19对现代资本主义法治的研究20法律与科学技术21论改革中的“合理”与“合法”的矛盾22法律与政策23法律与自由24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25论市场经济与法的观念26论法律标准与生产力标准27论法律意识28论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29论法律文化30论法律与改革31论法律职业道德32法律解释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33论权利和义务34论法治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35论法律责任36论法律监督37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38法律与行为39法律与秩序40法律与利益41法律与权利42法律和公平正义43评析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44评“法不责众”45论民主与法治46论立法的国际化47论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关系48论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49论社会主义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制的区别和联系50论依法治国最新法理学硕士论文选题篇二1、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法理学分析2、实证主义抑或自然主义?3、基于关系视角的法律与文学研究4、中国法制转型期的“权利观”考察5、国际法上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6、网络空间的法理分析7、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8、作为自然法理学的古典政治经济学9、中国第三部门的法理学研究10、中国成人教育制度的解构与重建11、“斯密问题”的法理学解释12、严复权利思想研究13、生存权的法理学分析14、我国法理学教科书的评析15、中国司法解释制度的法理学研究16、言论自由的法理学研究17、中国检察权性质的法理学考察18、我国制度性就业歧视的法理学分析19、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法理学分析20、辩诉交易制度的法理学思考21、阳光政府基础的法理学思考22、法律关系客体价值论23、法律责任的法理学研究24、语言哲学视角下的哈特法哲学思想研究25、社会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探析26、司法能动主义的法理学思考27、地方自治的法理学分析28、循环经济立法的法理学视角29、中国古代社会法理学存在之证成30、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理学思考31、非强制行政的法理学思考32、当代中国法哲学的哲理探索33、行政知情权的法理学研究34、法律论证理论研究35、原始佛教“正法律”的法理学研究36、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学研究37、论实用主义法理学进路下的国际经济法38、高校法治研究39、立法权正当行使的法理学研究40、论人的尊严41、1997-2007:一国两制法治实践的法理学观察42、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研究43、反思与重构:研究生法理学教学模式之改革44、试论中国法哲学自觉的必要性45、对法律要素理论的再认识46、法律救济权的法理学探析47、法理学视角下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制定研究48、新疆少数民族地区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及其法理学思考49、执行和解的法理学分析50、司法实践的道路法理学论文题目参考篇三1、作为一种法律干预模式的家长主义2、法律推理中的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3、平等概念的法理思考4、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与公民5、“法律人”之治:“法治政府”的主体性诠释6、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学科的知识变迁7、在政治与伦理之间:本体维度的国际法8、刑事控审分离原则的法理探析9、关于法学方法论的几个基本问题10、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主题和特征11、迈向法理学的中国经济法学12、中国军事法学的过去现在与未来13、论一国两制法学及其形成和发展14、法学思潮与行政行为15、国际经济法理论的多元视角16、法律信仰概念及其意义探析17、对体育法律关系分类的研究18、“中国法哲学”及其法治思维的形成19、法律解释的效力:一个难题的追问20、《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法理分析21、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必要性之法理探析22、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理论探析23、一人公司刑法地位探悉24、美国女性主义法学的法律观及其局限性25、法律概念的主权之维:奥斯丁与法律实证主义26、当前国内关于“法律全球化”问题研究述评27、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法理思考28、关于我国实施安乐死的法理思考29、超越形式逻辑眼界的法律逻辑30、法哲学的形而上学本质及诸种“法哲学”观批判31、学术规范的法律视角分析32、探寻“中国法哲学”的意义33、法理学是什么--兼论法学的学术研究方法34、经济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35、失地农民权利保护的法理学分析36、关于法学方法论在中国的几点思考37、部门法理学属性辨析38、经济法对法理学的借鉴、贡献与突破39、对清末杨月楼一案的法理学分析40、种族批判法学的后现代性分析41、宪法的现实世界与观念世界--宪法学基础性研究中的一类典型错误剖析42、对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现象的反思--以严存生教授的研究为例43、论法律家的素质与法律制度的有效性44、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视阈中的法理学思维方法4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行使之理论依据46、科学发展观的法治基础与法治视野中的科学发展观47、法理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与方法改革新探48、关于婚姻法的法理思考49、论纯粹法理论及其对我国法学研究之指引50、管理学方法在行为法学中的应用。
法理学与法哲学之关系浅析
法理学与法哲学之关系浅析作者:刘珅陈可欣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7期摘要:在理论学界,一直在争辩法理学与法哲学。
本文从法理学与法哲学概念来源入手,分析了二者的异同,旨在为理论法学建设工作的进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关系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93-01作者简介:刘珅(1998-),男,吉林通化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陈可欣(1999-),女,江西宜春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西学东渐之后,我国相继的传入了“法理学”概念及“法哲学”概念,这两个概念均属于法学概念,尽管表面上看二者只有一个字不同,但却具有完全不同的实质。
不过,在我国现有的多数著作文章及文献资料中,并未明确的阐明二者间的关系,甚至混用现象时有发生。
此种背景下,本文分析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理学与法哲学概念来源(一)法哲学《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的一本著作,该著作中首次提出了“法哲学”的概念。
“法哲学”概念未提出前,对于法的著作,德国哲学家、法学家将其称为自然法学、法的形而上学。
实际上,引申西方的哲学概念后,“法哲学”概念产生。
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哲学所处的地位为“科学之王”,与现代的“科学”相类似,世间万物均包含其中。
先贤们站在哲学角度上对法律问题做出思考,在当时,法学家就是哲学家,哲学家撰写了大量的法学著作,他们思考应然的法律法规时,习惯性的采取哲学思辨方法,但对于法所存在的实在法方面,并未重视。
(二)法理学社会发展至奥斯丁时代后,奥斯丁认为,法理学是一种关于实在法的理论,要独立、自足,抽象化处理实在法制度后,形成一般概念和原则,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对其作出阐释。
在奥斯丁基础上,法学家的法哲学建立,即法理学。
法理学翻译自英文“Jurisprudence”,该英文单词转化自拉丁文“Jurispruentia”,法律知识、法律的技术为该拉丁文的原意。
浅谈法哲学体系与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浅谈法哲学体系与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关键词: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法哲学一、法哲学体系的基础:人的尊严的论证与确立1784年,康德在《答复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一文中宣称:"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
"{1}而能够帮助我们脱离于这个不成熟状态的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自主地运用我们的"理性"。
正是在自主运用我们的理性以脱离不成熟状态的过程中,我们第一次知晓了通过"我"作为主体来建构一整套严密的知识体系和行为准则,以及我们通过我们的知识和行动所要追求的目标是什么。
因为,在康德看来:"我们理性的一切兴趣(思辨的以及实践的)集中于下面三个问题:(1)我们能够知道什么?(2)我们应当做什么?(3)我们可以希望什么?"{2}也正是在对这三个问题的回答中,康德通过其先验的批判哲学体系确立了人作为理性的主体的中心地位,突现了人的自由、自主和自尊,第一次在完整意义上揭示了人在知识、行动及其所追求的目标中的本原地位。
在这个意义上,也正是经过康德,人本主义才第一次由一种思潮转变为一种立场和方法:在康德那里,人本主义的立场乃是理性人的立场,人本主义的方法乃是通过对人的纯粹理性的批判厘清了人是如何形成知识的,尤其是先验方法论中所包含的知性的建构作用以及理性的调节功用所揭示的人本主义的建构方法。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康德的工作,人本主义法权哲学的核心理念:人的尊严得以全面的论证和确立。
在康德看来,我们的理性可以分为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两个方面,思辨理性只能认识现象,而不能认识自在之物,自在之物可思而不可知。
{3}思辨理性安身于必然性的王国,自在之物则属于自由的王国。
和思辨理性不同,实践理性所面对的并非是"是什么"的理论问题,而是"应当做什么"的实践问题。
这样,"理性"所面对的对象就是"理性"自身,这就要求"理性"必须反思自身,也正是通过这样一种"反思","理性"进入了"自在之物",踏进了自由的王国。
法学思想史与法理学的渊源分析
法学思想史与法理学的渊源分析法学思想史和法理学是法学界两个重要的概念,二者在某种程度上紧密相关,却又有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对法学思想史和法理学的渊源进行详细的分析,并探讨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差异。
一、法学思想史的起源与发展1.1 法学思想史的起源法学思想史是对法学发展过程中涌现的重要思想观点、学派、理论进行整理和分析的学科。
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法家学说,尤以商鞅变法为代表。
商鞅变法开创了古代法家学派的先河,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和法律权威的维护,为后来法学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2 法学思想史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法治的进步,法学思想逐渐从单纯的法家思想转变为多元化的学派和观点。
古代的孔子学派、墨家学派、法家学派等都曾对法律的发展和修养提供了独到的见解。
在欧洲,罗马法学派及其扩展的教会法学、自然法学等影响了整个欧洲法学的发展方向。
现代法学思想史以西方法理学为主要内容,包括自然法学、历史学派、实证主义、法社会学等。
二、法理学的渊源与发展2.1 法理学的渊源法理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它主要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内在逻辑和价值判断。
法理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的思想,他们提出了法律本质论、法律正义论等重要观点。
此外,罗马法学家的贡献也为法理学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他们强调法律普遍性和合理性的观点影响了后世。
2.2 法理学的发展法理学在欧洲中世纪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尤其是在天主教教堂的保护下,形成了丰富的教会法学和自然法学体系。
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超越性和自然法的永恒性,对于后来的法学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近代,法理学主要分为实证主义和法社会学两个流派,实证主义强调对现实法律制度的研究,法社会学则将法律与社会文化、经济、政治等因素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三、法学思想史与法理学的联系与差异3.1 联系法学思想史和法理学都关注法律的发展和演变,追求对法律本质和内在规律的解析。
法学思想史对法律学科的理论观点进行梳理和总结,为法理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之管见
“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之管见
李先波;郑勇
【期刊名称】《重庆社会科学》
【年(卷),期】2004(000)003
【摘要】本文对目前学界“法理学”与“法哲学”两概念并用的由来作了简要的
考察。
通过对“法理学”“哲学”概念的界定,文章认为,两者在学术传统、学科归属、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围四个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法哲学”与“法理学”是相互联系,且相互独立的两个学科。
【总页数】5页(P104-108)
【作者】李先波;郑勇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湖南长
沙41008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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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广狭义法理学论 [J], 尤俊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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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式变化中法理学与法哲学关联
范式变化中法理学与法哲学关联为了准确表达与把握事物的特征与本质,必须首先将表达概念的名词术语的含义明确化、精准化,含义要界定清楚明白。
因为,人类只能在语言中把握与表达作为认识对象的事物。
如果不明确界定使用词语的含义,就可能发生表达与沟通上的歧义与误读,产生概念混淆,甚至造成偷换概念的逻辑学错误,最终导致对事物的特征与本质错误的认识与把握。
作为表达学科知识体系的专业术语,更应具有必要的学术规范性、学术统一性,才能准确表达专业知识,防范不必要的歧义的发生。
因此,法学界对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的不同观点,不仅仅是形式逻辑问题,具有逻辑学属性,更是反映了认识论上的对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学科性质、内容体系的观点的不同。
二、相关名词术语的词源学考察对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学科性质的思考,应当结合人类认识活动的动态进程进行分析与把握。
具体地说,关于法理学与法哲学之关系的研究,放在西方近现代哲学社会科学历史发展,特别是放在中国近现代法学历史发展的背景中进行,才能总结出符合历史又合乎逻辑的结论。
应当在哲学、法学的历史发展与互动的动态进程中分析与把握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
通过对相关名词术语,主要是法学、法理学、法哲学、哲学的词源学考察,有助于对哲学、法学历史发展的概念性认识。
现代意义上,中国的哲学与社会科学的许多专业术语,都是在近代通过日本传入的西方学术名词。
法学、法理学、法哲学、哲学等今天已经成为极为普通的专业名词,也是如此。
作为单个文字,中文“法”“学”“理”“哲”等字在中国古代早已出现,“法学”一词也偶尔出现过,但作为表达近代学术分科意义上的专业名词,法学、法理学、法哲学、哲学是日本学者在翻译近代西方学术时创造的词汇。
因此,法学、法理学、法哲学、哲学等术语,在学术意义上不是中国传统文化上所固有的概念的表达,也非日本传统文化所固有,与中国古代传统学术没有历史继承关系。
法学、法理学、法哲学、哲学不是中国传统型的概念,而是近代型的、西方型的学术概念[5]。
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演讲范文
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演讲范文一、法哲学法哲学是以法的价值为研究对象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价值法学。
法不仅表现为一种规范,而且表现为一种价值,这种价值是规范存在的根据,是一种实质合理性。
因此,它是法上之法,即法之为法的本原。
法的这种价值,在历史上曾经以各种方式存在,例如自然法中的自然,理性法中理性等,这里的自然与理性包含了正义、自由、平等这样一些人之所追求的美好事物。
尤其随着价值哲学的兴起,出现了博登海默所称的价值取向的法理学(value oriented jurisprudence)。
例如,德者鲁道夫施塔姆勒把法律观念分解为两个组成部门: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the concept to law and the idea of law)。
这里的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
正义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样一个目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
(1)价值法学通过揭示法的价值内容。
为法的规范设置提供了根据,是对合法性的一种合理性拷问。
正如黑格尔指出:在法中人必然会碰到他的理性,所以他也必然要考察法的合理性。
这就是我们这门科学的事业,它与仅仅处理矛盾的实定法学殊属不同。
(2)黑格尔在此所说的我们这门科学,指的就是法哲学。
法哲学将法规范围于理性的法庭上进行审问,对法进行价值的审视。
例如美国学者罗尔斯将正义规定为首要价值,并以正义作为衡量法的合理性的一般根据,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多么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3)因此,法哲学所确定的价值标准,具有对实在法的批判性。
在这种意义上说,法哲学是对法的一种反思性考察。
这也正是法哲学对于价值研究与哲学,尤其是政治哲学对于价值研究有所不同的地方。
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广狭义法理学论
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广狭义法理学论尤俊意【内容提要】目前国内外关于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的观点有五种:等同说、相近说、包含说、交叉说,并列说。
需构建广义法理学或综合法理学的学科体系,以厘清法理学同法哲学的关系。
广义法理学包含了指导性法理学、法哲学、法规范学、法社会学等;狭义法理学则不包括法哲学,二者互相并列。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研究对象虽互有交叉,但其研究的主要方面、着重点、研究角度和研究方法等各有不同。
【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广义法理学狭义法理学究竟什么是法理学?什么是法哲学?法理学和法哲学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这是我们讨论问题时所必须厘清的。
一、关于法理学和法哲学关系的种种论述从发生学的观点来看,一般认为,“法哲学”的提出早于“法理学”。
通常认为,“法哲学”是由德国的自然科学家、数学家和哲学家莱布尼茨(1646-1716)首先提出。
而“法理学”则是由英国法学家、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1790-1859)于1832年所著的《法理学范围》、《法理学讲义》肇始的。
此后一百多年来,关于法哲学和法理学的学科定位便见仁见智,歧见纷起。
就目前国内编写出版的法理学教科书和法理学、法哲学专著而言,其对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五种不同观点:第一,等同说。
这主要反映在早期的一些法理学教科书上,特别是一些比较权威的学者著作中。
比如北大陈守一、张宏生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里,张宏生认为,“在英语国家中,jurisprudence一词,即成为法理学,又作为法律哲学的同义词”。
⑴北大教授沈宗灵主编的法理学教材也一直采用此说。
在他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里指出:“在西方各国,相应学科或课程,一般称为法律哲学或法理学,有的称为法学理论”;⑵在他主编的《法理学研究》里,他说:“在西方国家,由于历史传统,法理学又往往称为法律科学,二者实际上指同一学科,但也有少数法学家认为二者有所不同。
”⑶在他所著的《现代西方法理学》里,他说:“法学基本理论——统称‘法理学’或‘法律哲学’”,在西方国家,法理学和法哲学“这两个词有时作为同义词使用”。
浅析法哲学与法理学词源发展与关系
浅析法哲学与法理学词源发展与关系一、法哲学与法理学的词源发展事物的概念自其产生之初,并非静止的一成不变的,其内涵与外延处于动态的变化发展之中。
若要准确地理解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关系,我们必须对二者的词源发展有所了解。
(一)法哲学的词源发展法哲学一词英文为 philosophy of law,德文为 Rechtsp-hilosophie。
法哲学一词出现的历史远比法哲学这门学问悠久得多。
在漫长的法律思想史中,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功利主义、社会法学派等各大法学流派无不提出了自己对于法律的深刻思考。
17 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在《法学教学的新方法》(1667)中首先使用这个概念。
19 世纪以前,在主流的自然法思想的支配下,法哲学的讨论范围仅仅限于自然法的一般原理。
从康德开始,对自然法的批判成为潮流,法学家们的研究中心转移到实在法上,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更是使用了法律的形而上学原理以取代自然法原理。
胡果在其《作为实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797)一书中首次使用实证法哲学一词,这被认为具备了法哲学概念雏形。
之后克乌格将德语中的 Rechts(法)与 Philosophie(哲学)相结合,组成了Philosop-hie des Rechts,缔造了德语的法哲学(RechtsPhilosophie)一词。
(二)法理学的词源发展法理学(Jurisprudence)一词由拉丁文 Jurisprudentia 演化而来,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
19 世纪以前,哲学为学科之王,法学还只是哲学与政治学的附属,其内部亦没有划分部门,因而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
在欧洲大陆普遍接纳德国人创立的法哲学概念的同时,处在大西洋彼岸的英美学者却有了另一个选择。
直到边沁和奥斯丁之前,法学著作侧重于探讨自然法亦即应然的法,法学家大多都由哲学家兼任。
经验论哲学的兴起使得英国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边沁、奥斯汀等人对唯理论的法学传统产生了强烈反感,于是他们没有选用法哲学这个看似高深艰涩的用语,而是用法理学(Jurisprudence)一词去表明他们的实证主义主张。
_法理学_与_法哲学_关系之管见
104一、“法理学”与“法哲学”并用之由来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并用,是20世纪在中国法学中出现的独特现象。
从根本上说,这种并用,是多年来中国法学在与“旧学”断别之后向西学求助时摇摆于大陆和英美两大学术传统而产生的必然结果。
应当看到,译名的引入,对后来中国法理学和法哲学学科的发展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比较公认的事实是: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介译西方法哲学时独用“法理学”一词,是百年来有关名称之争的一个开端。
1881年(明治14年),穗积陈重在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原开成学校)讲授“法论”时,认为当时流行日本的“法哲学”(德文Rechts p hiloso p hie )名称之“主观性”的形而上学气味太重,而提出“法理学”这个译名,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
①穗积陈重青年时负笈英伦和德国留学,深谙英美和大陆法哲学传统之差异,又颇受流行的历史实证主义法学的影响,故他创造一个标新立异的名称来标识其课程的个性,也是一个非常矛盾的选择。
但问题是,以“法理学”来对译德文Rechts p hiloso p hie ,现在看来多少是不得要领的,而且一开始就隐藏着与“法哲学”混用的可能性。
其在后来所造成的认识上的麻烦也逐渐地显露出来了。
在德国,至少从黑格尔以后,Rechts p hiloso 2p hie (或者Philoso p hie des Rechts ②)作为一个学科的传统已形成。
德国学者,无论是哲学家,还是职业法学家,大体上都承认:法哲学(Rechts p hiloso p hie )是哲学的一个部分,而不是法学的分支学科。
③又如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中,“法律哲学”这一条目的解释是:“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系统地从事研究法律和法学的一般原理(意义和目的,起源和效力)。
”④尽管哲学家的法哲学和法学家的法哲学(Juristen p hiloso p hie )⑤在体系建构、提出的具体问题和回答问题的方式有些微不同,但他们大多数在对待法之原则问题与根本问题上“以哲学的方式”加以观照、讨论并予以答复的态度是一致的。
法哲学原理导读
法哲学原理导读导读法哲学,作为一门重要的学科,探讨着法律和哲学之间的关系,从而深化我们对法律本质和价值的理解。
本导读将为读者介绍法哲学的基本原理,但不包含真实名字和引用。
一、法哲学的起源与发展法哲学作为一门学科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当时人们对法律和哲学的研究已经开始。
随着时间推移,这两个领域逐渐交融,形成了法哲学。
在近现代,法哲学进一步发展和演变,涉及到法律的本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的社会功能等方面的讨论。
二、法律的本质与意义法律的本质是一个热门的话题。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是由统治者制定的一系列规则,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是由社会共识形成的一种社会规范,体现了人们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信仰。
不论是哪种理论,法律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社会运行的基石。
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是法哲学研究的重点之一。
有些学者认为,法律的制定应当以道德原则为基础,而另一些学者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独立存在,不必互相依存。
无论是否相互依存,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互动关系不容忽视,它们在塑造社会道德意识和规范行为中起到重要作用。
四、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律在社会中具有多种功能。
法律能够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维持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法律可以为社会提供准则和规范,确保公平和正义在社会中实现。
法律还能够促进社会变革和进步,推动社会的发展。
结语本导读简要介绍了法哲学的基本原理,包括起源与发展、法律的本质与意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的社会功能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学习法哲学,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价值,并在实践中探索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
希望本导读能够激发您对法哲学的兴趣,进一步深入学习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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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哲学与法理学词源发展与关系论文摘要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问题由来已久,自其共存之始便诸多争议。
尤其是在我国,二者常常被混用。
要想理清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关系,必须追溯到二者的产生之时,回望其发展演进的历程,在动态的法学思想史中寻找“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初衷。
所谓的“法哲学”实际上是由大陆法系国家所创造的概念,是指对法的形而上学的理性思考,是关于法的哲学;而“法理学”则是由英美法系所创,是一个处在发展演进中的概念。
我们需要深入各自的语境中去理解二者的概念,理清二者的关系,在引入西方法学理论时做到清楚的鉴别和准确的理解。
论文关键词法哲学法理学关系一、“法哲学”与“法理学”的词源发展事物的概念自其产生之初,并非静止的一成不变的,其内涵与外延处于动态的变化发展之中。
若要准确地理解“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关系,我们必须对二者的词源发展有所了解。
(一)“法哲学”的词源发展“法哲学”一词英文为philosophy of law,德文为Rechtsphilosophie。
“法哲学”一词出现的历史远比法哲学这门学问悠久得多。
在漫长的法律思想史中,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功利主义、社会法学派等各大法学流派无不提出了自己对于法律的深刻思考。
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在《法学教学的新方法》(1667)中首先使用这个概念。
19世纪以前,在主流的自然法思想的支配下,法哲学的讨论范围仅仅限于自然法的一般原理。
从康德开始,对自然法的批判成为潮流,法学家们的研究中心转移到实在法上,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更是使用了“法律的形而上学原理”以取代“自然法原理”。
胡果在其《作为实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797)一书中首次使用“实证法哲学”一词,这被认为具备了“法哲学概念雏形”。
之后克乌格将德语中的Rechts(法)与Philosophie(哲学)相结合,组成了“Philosophie des Rechts”,缔造了德语的“法哲学”(RechtsPhilosophie)一词。
1831年,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使得“法哲学”的概念得到更新,并被人们普遍接受。
“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
其“法哲学”实际上是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
1839年,文科尼西《作为法的自然学说的法哲学》一书使其被部分学者称为完整使用“法哲学”一词的第一人。
“法哲学”很快在整个德语区和欧洲大陆为人们所接受,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初,以“法哲学”为名的专著与教科书层出不穷,各自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和内容。
20世纪20年代,近代法哲学的理论体系基本确立,斯塔姆勒的《法哲学教程》(1921)成为其中的代表作,法哲学自此便专注于研究共同普遍适用的法的一般理论,成为了一门独立的法律基础理论学科。
之后欧洲大陆法哲学开始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和发展,逐渐影响了拉美和亚洲的法哲学理论,并传播到中国。
(二)“法理学”的词源发展法理学”(Jurisprudence)一词由拉丁文Jurisprudentia演化而来,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
19世纪以前,哲学为学科之王,法学还只是哲学与政治学的附属,其内部亦没有划分部门,因而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
在欧洲大陆普遍接纳德国人创立的法哲学概念的同时,处在大西洋彼岸的英美学者却有了另一个选择。
直到边沁和奥斯丁之前,“法学”著作侧重于探讨自然法亦即应然的法,法学家大多都由哲学家“兼任”。
经验论哲学的兴起使得英国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边沁、奥斯汀等人对唯理论的法学传统产生了强烈反感,于是他们没有选用法哲学这个看似高深艰涩的用语,而是用法理学(Jurisprudence)一词去表明他们的实证主义主张。
边沁所著《法理学的范围》(The limits of Jurisprudence Defined,1782)便是这种主张的代表作,该书第一次对法律概念作了翔实的实证主义分析。
奥斯丁继承并发扬了这种实证主张,其《法理学范围之确定》(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1832)一书更被视为英美法理学的开端。
“法理学”一词深受英国经验论的影响,早期的经验主义由于过分强调经验实践的观察与证实,使得自然法的研究受到冲击。
后来这种割裂经验与理性、观察与思辨、否定思辨的意义的信念和方法论受到许多学者的批评。
因而后实证主义为校正早期实证主义的信念,在坚持经验方法优先的前提下,恢复了对理论的信念。
之后社会法学派创始人庞德相继批判了19世纪和20世纪的诸法学流派并进行整合,重构了“法理学”的概念和内容。
“法理学(Jurisprudence)就其最广泛的意义来说乃是指法律科学(the science law)。
这是其原初的含义和词源学上的含义,亦是与其最上乘用法相符合的。
”在他看来,法理学的研究内容,不仅包括法律领域中的所有应然问题,而且应该包括将实然转化为应然的方法论等问题。
汉语中的“法理学”来自日本,1881年,法学家穗积陈重认为当时流行日本的“法哲学”名称之“主观性”的形而上学气味太重,提出“法理学”这个译名,在日本历史上首次开设法理学课程。
他所说的“法理学”实际上是英美法系的“法理学”与大陆法系的“法哲学”的糅合体。
中国最早接触的便是日本的“法理学”,解放前的法学界受到日本法学理论的影响,导致部分人把法理学和法哲学两个概念混用,而且采用“法理学”的概念。
当欧陆及英美的法哲学与法理学理论相继传入,我国法学界对“法理学”和“法哲学”两个概念使用上的混乱现象产生随之成为必然。
二、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法哲学与法理学是在漫长的法学思想史中分别由两大法系提出来的概念,是在不同的哲学语境下产生的。
我们需要以历史的、动态的眼光去看待二者的关系。
(一)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1.性质不同。
我国多数学者倾向于将法哲学视为法学与哲学的交叉学科。
在“法哲学”一词产生之地德语世界,法哲学一直都是哲学的一个分支。
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有系统地从事法律和哲学的一般原理(意义和目的,起源和效力)。
”在此意义上,笔者看法与德语世界一致,法哲学的性质最终归宿应在哲学。
法哲学是法的形而上学,是对法律世界永恒问题的思考,是自由的理性思辨。
就其渊源而言,“法哲学”一词由康德至黑格尔赋予其特殊意义时的初衷就是对法的理念的思辨,而其他的法学基础理论问题,就交给所谓的“法律教义学(Rechtsdogmatik)”去研究了。
至于法理学的性质,它是一个法学流派气味十足的词语,是经验论影响下由分析法学派所创,经过后实证主义法学修正,并为社会法学派、综合法学派所继承并发展的“法理学”。
其自产生之初,就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代名词,亦即“法学基础理论”。
经过庞德和综合法学派修正后,它既研究实证法的一般原理,也向法的理念、抽象法的原理扩张。
这实际上是经验论哲学向唯理论的一种妥协,但其基本立场未变。
当代的法理学(西方法理学),已经发展为一种综合性的学科,它的性质最终归宿仍然当属法学学科。
2.研究对象不同。
虽然法哲学与法理学都宣称对法律世界的一般现象进行研究,二者所研究的对象有根本的不同。
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正如黑格尔所言,是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它试图从应然的角度去寻找法律世界的最普遍原理。
换句话说,法哲学研究的就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形而上学问题。
它是对法律世界的一般现象的哲学思考,是抽象的法的思辨。
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在其发展演进的过程中,相比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所限定的范围,已经有了比较大的超越。
庞德《法理学》就提出,法理学应该研究什么是“法律”、法律的目的、法学的方法、法律的价值以及法的理论体系。
3.研究方法不同。
法哲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来自于理性主义的思辨传统,运用抽象思维以及精密的逻辑体系,是站在形而上的高度上对从形而下的法律现象中所得出的结论进行的再加工。
这样重理性的思维方法显然不同于法理学研究所持的方法。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其最开始的分析实证主义的简单的分析方法,经过社会法学派和综合法学派的继承发展,已经扩展到分析方法、历史方法、社会学方法与哲理方法等实证方法与抽象思维并用的状态。
4.研究目的不同。
法哲学探索法的本质、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试图寻求法的理念和绝对必然性,从而从哲学的高度给法学研究以理论指导。
而法理学的研究目的,由于英美法系经验论的传统,从其产生之时发展演变到今天,其强烈的实践目的性不言自明。
亦即是说,法理学的研究,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为立法、执法、司法工作提供统一明确的意识形态,为实现社会秩序的协调而努力。
这是近现代法理学、尤其是社会法学派的主张一直以来从未改变过的立场。
(二)法哲学与法理学的联系首先,“法哲学”与“法理学”是两大法系学术传统的折射,它们各自反映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学理论的哲学传统,同时又体现了两大法系的相互渗透和融合。
唯理论和经验论哲学在西方法学舞台上相互碰撞,“法哲学”与“法理学”分别成为了两种哲学传统的折射,并不断发生着演变和交融。
其次,分析法学派创造“法理学”一词之始,实际上是经验论不满唯理论理性主义的滥觞,转而寻求经验分析的方法进行法学研究,走向了法理论研究的实证主义道路。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英美法系“法理学”一词的发展演变,体现了法学家们对早期极端实证主义的校正。
而在大陆法系,虽然没有“法理学”一词的存在,法学家们却用了其他的词汇弥补“法哲学”以外的法学基础理论的空缺。
这已然说明了“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内在联系。
只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层次显得更加清晰,理论体系上显得更加分明了。
再次,从发展的角度看,在现代英美法系法学理论发展背景下,“法理学”一词的内涵与外延还会继续扩张,因为其内涵的逻辑层次仍未完全体现出来。
笔者认为,法理学终将与法哲学区分开来,它或者成为法哲学以外的法学基础理论的代称,或者成为“法律科学”的代称,又或者兼具两层意思,成为包含广义与狭义两层意义的“法学理论”。
法哲学、法理学等用语在当下法学界的混乱局面昭示着:近百年来从不同哲学传统语境下引入的法学理论的基本概念,在法学学科发展尚不成熟的我国,还需要得到充分的消化吸收。
在引进西方法学思想和理论的同时,我们首先要对所谓的“法哲学”与“法理学”有准确的理解和划分,这样才能避免用语的混乱。
因而我们需要深入法哲学与法理学的语境中去理解二者的概念,理清二者的关系,在引入西方法学理论时做到清楚的鉴别和准确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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