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国发[2017]7号、省政发[2017]15号对应取消行政许可事项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
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7.07
•【字号】宜府发〔2017〕17号
•【施行日期】2017.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宜府发〔201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102项,其中,取消41项、下放10项、承接新增42项、调整9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取消和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102项)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7日附件
取消和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
(102项)。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根据《江西省“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赣府厅字〔2017〕74号)要求,省财政厅对职责范围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3件1、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6]29号)2、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6]30号)3、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森林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6]31号)4、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农[2016]26号)5、关于印发《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农字[2016]33号)6、关于印发《江西省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2]133号)7、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3]12号)8、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50号)9、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64号)10、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79号)11、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83号)12、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农村沼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97号)13、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5]41号)14、关于印发《江西省造林补贴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100号)15、关于印发《江西省村级森林防火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101号)16、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102号)17、关于印发《“森林城乡、绿色通道”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108号)18、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城乡、绿色通道”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113号)19、关于印发《江西省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财农[2012]81号)20、关于修改《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2]82号)21、关于修改《江西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赣财农[2012]89号)22、关于印发《江西省处置过剩采砂船舶奖励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2]126号)23、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3]12号)24、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经济发展省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47号)25、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一村一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49号)26、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3]61号)27、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3]91号)28、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3]95号)29、关于印发《江西省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3]99号)30、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4]23号)31、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水利工程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赣财农[2015]3号)32、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与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3]15号)3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4〕31号)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件1、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会[2007]11号)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前。
工程咨询资质正式取消,发改委发布取消后监管措施
2017年10月18日,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正式取消了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分别为:(1)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2)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
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使工程咨询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后,特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
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自2018年1月1日起,按规定内容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告知有关信息。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制订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促进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规范从业行为。
(3)推进行业自律
为便于委托单位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建立行业自律性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制度,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指导和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结果仅作为工程咨询服务需求方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的参考。
(4)加强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
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进一步做好咨询工程师(投资)考试、执业登记、继续教育、执业检查工作,发挥好咨询工程师(投资)在工程咨询行业中的核心技术力量作用。
(5)建立不良记录并公开
归集工程咨询行业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列入不良记录,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增强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的责任和诚信意识。
(6)制定国家标准加大政策引导
完善工程咨询行业标准规范,引导工程咨询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浙政办发[2013]154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5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取消的25项和调整(含直接或委托下放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同类事项)的446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
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5项)2.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46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0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5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1│煤炭企业矿长资格证书核发│省经信委│├───┼─────────────────────┼──────────────────────────┤│2│煤炭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核发│省、设区市、县(市、区)经信部门│├───┼─────────────────────┼──────────────────────────┤│3│煤炭企业采矿设计审批│省经信委│├───┼─────────────────────┼──────────────────────────┤│4│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聘任校长核准│省教育厅│├───┼─────────────────────┼──────────────────────────┤│5│实施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设区市教育部门│││育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6│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及其他│县(市、区)教育部门│││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7│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省教育厅│││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8│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9│有害废物经营活动许可│设区市环保部门│├───┼─────────────────────┼──────────────────────────┤│10│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县(市、区)环保部门│││的农村医疗机构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许可││├───┼─────────────────────┼──────────────────────────┤│11│需试生产的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试生产许可│设区市、县(市、区)环保部门│└───┴─────────────────────┴──────────────────────────┘ ┌───┬─────────────────────┬──────────────────────────┐│12│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13│房屋拆迁延长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限的审批│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14│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核准│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15│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核准│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16│拆迁人使用补偿安置资金审核│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17│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核准│杭州市建设系统│├───┼─────────────────────┼──────────────────────────┤│18│小型锅炉房建造设计方案核准│设区市、县(市、区)质监部门│├───┼─────────────────────┼──────────────────────────┤│19│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技术方案审批和竣│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设区市、县(市、区)广电部门│││工验收││├───┼─────────────────────┼──────────────────────────┤│20│增殖放流许可│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21│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省、设区市人防部门│├───┼─────────────────────┼──────────────────────────┤│22│单独选矿许可│省国土资源厅│├───┼─────────────────────┼──────────────────────────┤│23│城市或者行政区域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省、设区市测绘与地理信息部门│││绘成果公布前的审批││├───┼─────────────────────┼──────────────────────────┤│24│没有国家技术标准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设区市建设部门│││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审定││├───┼─────────────────────┼──────────────────────────┤│25│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核准│省地震局│└───┴─────────────────────┴──────────────────────────┘附件2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46项)一、省级部门下放给设区市、县(市、区)或部分地域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169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下放后实施机关│下放方式│├───┼───────────┼───────┼─────────────┼─────────────────┤│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省发改委│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发│部分委托,内容为除国家《政府核准的│││││展改革部门│投资项目目录》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下放外的省级权││││││限│├───┼───────────┼───────┼─────────────┼─────────────────┤│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省经信委│舟山市经信部门│授权,内容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民用│││查│││建筑除外)节能审查││││├─────────────┼─────────────────┤││││其他设区市及义乌市经信部门│委托,内容为除年用能5000吨标煤及以││││││上的八大高耗能行业项目之外的省级权││││││限│├───┼───────────┤├─────────────┼─────────────────┤│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设区市、义乌市及部分县(市│部分委托│││││、区)经信部门││├───┼───────────┤├─────────────┼─────────────────┤│4│供电营业区审批││设区市、县(市、区)经信部│委托│││││门││├───┼───────────┤├─────────────┼─────────────────┤│5│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审││舟山市经信部门│委托│││批││││├───┼───────────┤├─────────────┼─────────────────┤│6│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经信部门││├───┼───────────┤├─────────────┼─────────────────┤│7│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舟山市经信部门│部分授权,内容为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变更审批│││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审││││││批│└───┴───────────┴───────┴─────────────┴─────────────────┘ ┌───┬───────────┬───────┬─────────────┬─────────────────┐│8│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省教育厅│舟山市教育部门│委托│││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9│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舟山市教育部门│委托│││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10│从事经营性教育类互联网││舟山市教育部门│授权│││信息服务的前置审查││││├───┼───────────┤├─────────────┼─────────────────┤│11│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舟山市教育部门│委托│├───┼───────────┤├─────────────┼─────────────────┤│12│自费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舟山市教育部门│委托│││构审批││││├───┼───────────┼───────┼─────────────┼─────────────────┤│13│实验动物的生产和使用许│省科技厅│设区市科技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除省属企事业单位申│││可│││请办理外的省级权限│├───┼───────────┤├─────────────┼─────────────────┤│14│实验动物出口审批││设区市科技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除省属企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外的省级权限│├───┼───────────┤├─────────────┼─────────────────┤│15│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设区市科技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除省属企事业单位申│││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请办理外的省级权限│││位指定││││├───┼───────────┼───────┼─────────────┼─────────────────┤│16│大型宗教活动的许可│省民宗委│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民│委托│││││宗部门││├───┼───────────┤├─────────────┼─────────────────┤│17│在华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民│委托│││临时地点的许可││宗部门││├───┼───────────┤├─────────────┼─────────────────┤│18│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舟山市民宗部门│委托│││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的许可││││├───┼───────────┤├─────────────┼─────────────────┤│19│外国人携带超出自用数量││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民│委托│││的宗教用品入境的许可││宗部门││└───┴───────────┴───────┴─────────────┴─────────────────┘ ┌───┬───────────┬───────┬─────────────┬─────────────────┐│20│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省公安厅│舟山市公安机关│委托,内容为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21│集会游行示威审批││设区市公安机关│委托,内容为跨市集会游行示威审批│├───┼───────────┤├─────────────┼─────────────────┤│22│危险类物品购买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公安机关│部分委托,内容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许可(省内)│├───┼───────────┤├─────────────┼─────────────────┤│23│枪支(弹药)运输(携运││县(市、区)公安机关│委托,内容为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许可│││)许可(省际)│├───┼───────────┤├─────────────┼─────────────────┤│2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部分委托,内容为除省级分行本部大楼│││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关│审批、验收外的省级权限│││批及工程验收││││├───┼───────────┼───────┼─────────────┼─────────────────┤│25│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省民政厅│舟山市民政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地方性基金会登记│││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其他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部分委托,内容为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下辖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26│公墓建设的审批││舟山市民政部门│委托│├───┼───────────┤├─────────────┼─────────────────┤│27│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设区市、义乌市民政部门│委托│││)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28│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设区市、义乌市民政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除省级养老机构设立││││││外的其他省级权限│├───┼───────────┼───────┼─────────────┼─────────────────┤│29│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审│省司法厅│舟山市司法部门│委托│││核登记││││├───┼───────────┤├─────────────┼─────────────────┤│30│律师执业审核││舟山市司法部门│委托│├───┼───────────┼───────┼─────────────┼─────────────────┤│31│设立、撤销技工学校审批│省人力社保厅│舟山市人力社保部门│委托│├───┼───────────┼───────┼─────────────┼─────────────────┤│32│设立、变更、注销事业单│省事业单位登记│舟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部分授权,内容为舟山市域范围内现由│││位法人的登记│管理局││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的省本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包括设立、变更、││││││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事业单位法││││││人年检)的权限│└───┴───────────┴───────┴─────────────┴─────────────────┘ ┌───┬───────────┬───────┬─────────────┬─────────────────┐│33│采矿权许可│省国土资源厅│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部分授权,内容:1.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和黏││││││土,年产100万吨以上,且所采矿产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外销的采矿权许可事项││││││;2.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围涂工程、││││││渔港建设专供配套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和黏土,年产100万吨以上的采││││││矿权许可事项│├───┼───────────┤├─────────────┼─────────────────┤│34│采矿权转让许可││采矿权登记发证的国土资源部│部分授权,内容:1.按照“谁发证、谁审│││││门│批”的原则,将市、县(市、区)登记││││││发证的采矿权许可按照登记发证权限进││││││行下放;2.按照采矿权许可下放的事项││││││,相应下放转让许可权限│├───┼───────────┤├─────────────┼─────────────────┤│35│土地开垦审核││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下放管理层级│├───┼───────────┤├─────────────┼─────────────────┤│36│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舟山市国土资源部门│部分授权,内容为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审核│││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外的省级权限│├───┼───────────┼───────┼─────────────┼─────────────────┤│37│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省环保厅│设区市环保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生产、销售、使用II││││││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3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舟山市环保部门│委托│├───┼───────────┤├─────────────┼─────────────────┤│39│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舟山市环保部门│委托│││质(乙级、临时)认定││││├───┼───────────┤├─────────────┼─────────────────┤│40│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舟山市环保部门│委托│││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41│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舟山市环保部门│委托│││许可和年度计划审批(含││││││水路运输医疗废物许可)││││└───┴───────────┴───────┴─────────────┴─────────────────┘┌───┬───────────┬───────┬─────────────┬─────────────────┐│4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省建设厅│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建│委托│││定││设部门││├───┼───────────┤├─────────────┼─────────────────┤│4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舟山市、义乌市建设部门│委托││││├─────────────┼─────────────────┤││││其他设区市、舟山市下辖各县│部分委托,舟山市执行内容部分委托下│││││(区)建设部门│辖各县(区)│├───┼───────────┤├─────────────┼─────────────────┤│44│历史建筑迁移异地保护或││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建│委托│││者拆除审批││设部门││├───┼───────────┤├─────────────┼─────────────────┤│45│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建│委托│││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设部门││││审批││││├───┼───────────┤├─────────────┼─────────────────┤│46│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委托,舟山市执行内容部分委托下辖各│││││义乌市建设部门│县(区)│├───┼───────────┤├─────────────┼─────────────────┤│47│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舟山市、义乌市建设部门│委托│││准│││││││├─────────────┼─────────────────┤││││舟山市下辖各县(区)建设部│舟山市执行内容部分委托下辖各县(区│││││门│)│├───┼───────────┤├─────────────┼─────────────────┤│48│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舟山市建设部门│委托│││防审批││││├───┼───────────┤├─────────────┼─────────────────┤│49│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舟山市、义乌市建设部门│委托││││├─────────────┼─────────────────┤││││其他设区市、舟山市下辖各县│部分委托,舟山市执行内容部分委托下│││││(区)建设部门│辖各县(区)│├───┼───────────┤├─────────────┼─────────────────┤│50│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舟山市下辖各县(区)建设部│舟山市执行内容部分委托下辖各县(区│││││门│)│├───┼───────────┼───────┼─────────────┼─────────────────┤│51│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省交通运输厅│舟山市交通运输部门│委托,具体委托权限范围与省投资主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权限同步│││计)││││├───┼───────────┼───────┼─────────────┼─────────────────┤│52│涉航建筑物许可│省港航管理局│舟山市交通运输部门│部分授权,内容为除在沿海3000吨级及││││││以上修建隧道、管道(线)架空电力线││││││等其他跨(穿)、临河建筑物的审批权││││││限外的省级权限│└───┴───────────┴───────┴─────────────┴─────────────────┘ ┌───┬───────────┬───────┬─────────────┬─────────────────┐│53│围垦河道审核*│省水利厅│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水│部分授权,内容为除项目涉及跨区域外│││││利部门│的省级权限│├───┼───────────┤├─────────────┼─────────────────┤│54│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水│部分授权,内容为除项目涉及跨区域外│││(含水库、水电站、水闸││利部门│的省级权限│││、堤防等)审批││││├───┼───────────┤├─────────────┼─────────────────┤│55│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水│部分授权,内容为除项目涉及跨区域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利部门│的省级权限│││施审批││││├───┼───────────┤├─────────────┼─────────────────┤│56│滩涂围垦项目审批││舟山市水利部门│部分授权,内容为除跨市的滩涂围垦项││││││目审批外的省级权限│├───┼───────────┼───────┼─────────────┼─────────────────┤│57│种子生产许可│省农业厅│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部分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58│种子经营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部分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59│引种许可││舟山市农业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主要农作物品种省外││││││引种许可│├───┼───────────┤├─────────────┼─────────────────┤│60│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舟山市农业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除农业部下放权限外│││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的省级权限│││验员资格认定│││││││├─────────────┼─────────────────┤││││其他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部分委托,内容为草种质量检验机构及│││││下辖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检验员资格认定│├───┼───────────┤├─────────────┼─────────────────┤│61│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62│蚕一代杂交种出口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63│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舟山市农业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产品批准文号审批│││合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及产││││││品批准文号许可││││├───┼───────────┤├─────────────┼─────────────────┤│64│农药广告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 ┌───┬───────────┬───────┬─────────────┬─────────────────┐│65│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省农业厅│舟山市农业部门│委托│││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许可││││├───┼───────────┤├─────────────┼─────────────────┤│66│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舟山市农业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除农业部下放权限外│││批│││的省级权限│├───┼───────────┤├─────────────┼─────────────────┤│67│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格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68│草原征占用及经营性旅游││设区市、县(市、区)农业部│下放管理层级│││或者采土、采矿、采石等││门││││活动许可││││├───┼───────────┤├─────────────┼─────────────────┤│69│兽药广告批准文号核发││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70│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认││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定││各县(市、区)农业部门││├───┼───────────┼───────┼─────────────┼─────────────────┤│71│植物检疫证明核发│省植物保护检疫│设区市、县(市、区)植物保│下放管理层级││││局│护检疫部门││├───┼───────────┼───────┼─────────────┼─────────────────┤│72│林木采伐许可│省林业厅│舟山市林业部门│授权││││├─────────────┼─────────────────┤││││其他设区市、县(市、区)林│委托,内容为除珍贵树木和沿海防护林│││││业部门│的采伐涉及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生态安全││││││外的其他权限│├───┼───────────┤├─────────────┼─────────────────┤│73│松材线虫病疫木调运、造││舟山市林业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利用松材线虫病疫木│││纸、制作人造板许可│││造纸、制作人造板许可│├───┼───────────┼───────┼─────────────┼─────────────────┤│7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省商务厅│设区市、义乌市及舟山市下辖│部分委托,内容为除专项法律法规明确│││审批*││各县(区)商务部门│规定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75│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设区市商务部门│下放管理层级│││构审批││││└───┴───────────┴───────┴─────────────┴─────────────────┘ ┌───┬───────────┬───────┬─────────────┬─────────────────┐│76│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省文化厅│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文│部分委托,内容为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机构设立、变更审批││化部门│批│├───┼───────────┤├─────────────┼─────────────────┤│77│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审批││舟山市文化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舟山群岛新区范围内││││││举办外国、香港、澳门、台湾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审批│├───┼───────────┤├─────────────┼─────────────────┤│78│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设││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文│委托│││立的审批││化部门││├───┼───────────┼───────┼─────────────┼─────────────────┤│7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省卫生计生委│舟山市人口计生部门│部分授权,内容为舟山市计划生育技术│││立许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8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质认定││各县(市、区)卫生部门││├───┼───────────┤├─────────────┼─────────────────┤│81│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断机构及医师资质认定││各县(市、区)卫生部门││├───┼───────────┤├─────────────┼─────────────────┤│82│医护人员执业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卫生部门││├───┼───────────┤├─────────────┼─────────────────┤│83│传染病菌毒种采集、保藏││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携带、运输和使用审批││各县(市、区)卫生部门││├───┼───────────┤├─────────────┼─────────────────┤│8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可││各县(市、区)卫生部门││├───┼───────────┤├─────────────┼─────────────────┤│85│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设区市、县(市、区)卫生部│下放管理层级│││││门││├───┼───────────┤├─────────────┼─────────────────┤│86│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卫生部门││├───┼───────────┤├─────────────┼─────────────────┤│87│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设区市、县(市、区)卫生部│下放管理层级│││许可││门││├───┼───────────┤├─────────────┼─────────────────┤│88│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设区市、义乌市卫生部门│委托│││查││││└───┴───────────┴───────┴─────────────┴─────────────────┘ ┌───┬───────────┬───────┬─────────────┬─────────────────┐│89│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省卫生计生委│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善县卫生│委托│││可││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34项行政许可事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和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监管主体和工作方法,完善配套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有效性。
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调整和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湖南省人民政府2017年7月17日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4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省级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2006年第49号)取消审批后,发改、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健全棉花加工抽检、预警机制,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加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违法责任追究力度。
2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证明事项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20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证明事项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证明事项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20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的63项证明事项予以公布。
相关部门要在取消省级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同时,指导市县相关部门做好对应取消工作。
已取消的证明事项,相关部门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供。
各地各部门要最大程度地利企便民,结合实际做好证明事项的清理精减工作,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切实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附件: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9日附件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序号所需证明事项名称具体用途提供单位(个人)主管单位备注1《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补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补办《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公安机关省教育厅2自学考试毕业证遗失登报声明补办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省级报刊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需持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到省级考办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3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申请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核准兰州海关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型号核准代码为准4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申请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核准兰州海关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型号核准代码为准5申请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频率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电台(站)设置(项目变更)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工信部国家无线电办公室会定期对各类业务频率划分进行修订)6三高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出具的场地租赁协议三高地点设台的备案三高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7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依法批准的审计事务所省公安厅公司股东(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对其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依法批准的审计事务所省公安厅公司股东(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对其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8火灾事故认定复核证明火灾事故认定结果的复核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省公安厅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直接向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取9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企业注册资本证明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工商部门省公安厅10无业证明用于律师执业核准,证明申请人无其他职业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省司法厅11档案存放证明用于律师执业核准,证明申请人无其他职业档案存放的人才交流中心省司法厅12地质报告评审备案证明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省国土厅省国土资源厅13占用资源储量登记书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省国土厅省国土资源厅1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书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15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等证明材料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提供技术的机构及设备生产厂家或企业省国土资源厅16省内建筑业企业跨省承揽业务需出具的出省证明建筑业企业出省承揽业务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7工商注册章程、验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核准(新报、升级、增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8检测机构及人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甘备案登记当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9输入地饲养场或养殖小区平面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审批输入地饲养场或养殖小区省农牧厅(省动物卫生监督所)20加盖企业公章的输入地饲养场或养殖小区营业执照复印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审批输入地县级工商部门省农牧厅(省动物卫生监督所)21组织机构代码证出售、收购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农牧厅(省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管理站)依照工商营业执照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22税务登记证出售、收购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税务机关省农牧厅(省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管理站)依照工商营业执照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23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和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审批农业部省农牧厅(省兽医局)加强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和实验活动全程监督检查24引进向日葵、牧草种子时,需出口国官方出具植物检疫证明国(境)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种苗原产地的植物检疫机构省农牧厅(甘肃省植保植检站)2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年审合格证明敏感物项和技术出经营者申请登记工商部门、商务部门省商务厅26无犯罪记录证明对直销企业拟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的法人代表进行审核公安机关省商务厅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扶申请人提交的计生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制度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8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申请人生育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证明等相关材料作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制度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9健康证明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医疗机构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30户口簿新农合入院公安部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31退休人员原单位同意证明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原工作单位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32待业人员待业证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人社部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审批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要求提供34第一执业机构同意证明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第一执业机构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35拟聘用多点执业机构聘用证明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多点执业机构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36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公安机关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37可行性报告印刷企业设立申请设立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3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印刷企业设立公安机关省新闻出版广电局39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影视剧本备案工商部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40高考加分体育成绩证明体育竞赛成绩及运动员技术等级高考加分教育部门省体育局41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有关材料商业性、群众性赛事举办市州级体育部门省体育局4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办事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监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4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提交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相关材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办事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5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提交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办事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6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监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7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同时提交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事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事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9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0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核发、换发工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51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药品GSP认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甘肃药械行政审批系统查询52保健食品备案证明文件办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系统查询53环保部门验收意见书办理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4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意见书办理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5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工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药品委托生产工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证书核发工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药品GMP证书登记事项变更工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工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准许证核发工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工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审批工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区域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审批工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审批工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区域性批发企业需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工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工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工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工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办理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工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办理药品GSP认证工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药品广告审查工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甘肃药械行政审批系统查询56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或相关旅游行业组织出具的导游证遗失证明导游证遗失补办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或相关旅游行业组织省旅游发展委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办理57《中国旅游报》或《甘肃日报》登载的导游证件遗失作废声明导游证遗失补办《中国旅游报》或《甘肃日报》省旅游发展委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办理58导游人员原所属地市州旅游局同意其转出的备案意见导游证跨市州调动或跨省转出导游人员原所属地市州旅游局省旅游发展委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办理59导游人员现所属地市州旅游局审核签审意见导游证跨市州调动导游人员现属地市州旅游局省旅游发展委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办理60导游人员转出省颁证机构或其职能部门出具的转出证明导游证跨省转入导游人员转出省颁证机构或其职能部门省旅游发展委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办理61申请人与旅行社或相关旅游行业组织解除劳动关系或会员关系的证明材料导游证跨省转出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或相关旅游行业组织省旅游发展委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办理62申请导游证人员岗前网络化培训考核证明导游证申请省旅游培训考试中心省旅游发展委(省旅游培训考试中心)申请人员自主学习63当地信教群众有强烈需求、所在地居民不反对的证明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核拟申请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宗教活动场所省宗教事务局——结束——。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佚名
【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21
【摘要】<正>国务院文件国发[201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另有23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相关
【总页数】11页(P13-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3
【相关文献】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J], 无;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J],
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J], 无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J],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J], 无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7项。
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另有16项拟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国务院2013年5月15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其中取消71项、下放20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9.13•【文号】国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现予公布。
另有20项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国务院2020年9月13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序号事项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通信管理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时,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落实股比限制要求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2.加强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测,督促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2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1.严格执行铬化合物生产的产业政策,发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属于禁止或者限制类项目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国务院关于民用运输机场投资、建设管理相关文件梳理分析
国务院关于民用运输机场投资、建设管理相关文件梳理分析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通常为一地方的门户,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方提出新建机场,而机场建设的程序却相对比较复杂,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机场涉及到发改委、民航局、军队三个系统的审批,而三个系统并未联合发过关于机场建设审批相关文件,更多的要靠业主或者审批单位间去协调,一直想结合本职工作系统的写一本关于机场建设审批程序的工具书,因懒惰和忙于工作未能成行,最近看“民航基建”公众号关于机场建设方面的文章受益匪浅。
结合本职工作,以时间为序,对国务院关于机场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文件予以梳理并简单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关于军队系统对机场建设的管理程序目前正在调整,笔者也不专业,在此不作论述。
本文主要从发改委、民航局对机场的投资、建设管理进行梳理分析。
国家发改委、省市发改委、民航局发展计划司、管理局计划处在机场建设各阶段主要是进行投资管理,民航局机场司、管理局机场处、部分省市交通厅在机场建设各阶段主要是进行建设管理。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CCAR-158-R1)中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其中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是投资管理,其余阶段是建设管理,这也是民航局颁布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CCAR-158-R1)中只有关于建设管理章节的原因。
下面以时间为序,对国家关于机场投资管理和建设管理相关文件予以梳理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国办发[1985]49号《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凡属以下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海军、空军、大军区行文,报送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地方或军队需新建机场;地方需合用军用机场,或军队需合用民用机场;现有机场需废弃或改作他用。
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信用等级办理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诚信等级备案办理指南一、政策依据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2、《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3、《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4、《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办发[2016]20号)二、申报条件1、(1)申报一级诚信等级:物业管理专业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级职称);所管理的项目近一年获得过省级五星项目和长沙市示范项目;(2)申报二级诚信等级:物业管理专业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级职称);所管理的项目近两年获得过省级五星项目、省级四星项目或长沙市示范项目;(3)申报三级诚信等级:物业管理专业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级职称)。
2、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3、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直接申报与资质等级相应的诚信等级。
4、外地驻长企业申报诚信等级须提供长沙分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总公司原资质证书、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公司机构健全。
三、提供的申请资料所有复印件资料需加盖公司公章,并提供原件进行查验。
1、《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申报表》(一式两份);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物业项目服务合同(复印件)。
7、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上岗证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8、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收费、服务承诺、承接查验和投诉回访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资料。
(完整word版)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23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遇到特殊疑难问题通过内部征求意见解决,部门间要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企业办事。
改革涉及的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适宜公开的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40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2项)
国务院
2017年9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 40 项)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12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渝府发〔2017〕56号•【施行日期】201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5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审改办等11部门《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市政府决定对应取消调整14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规范2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转变职能,做好衔接和落实工作。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区县政府要做好相关行政审批项目的对应取消调整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
全市各级各部门不得通过拆分、合并或重组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等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全市各级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到位,同时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便民服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化的要求,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相应调整网上审批项目等信息,对市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调整取消的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重庆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1日附件调整取消的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共计41项)一、行政审批项目(14项)二、行政审批中介和证明材料事项(27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7.28•【文号】国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7.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现予公布。
另有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计11项)国务院2018年7月28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计11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取消审批后,市场监管总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尽快修订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标准和要求。
2.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审批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并指导督促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抓好落实。
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制定完善并公布维修业务标准,督促例》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承市政办字〔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8〕26号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做好《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衔接落实工作,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省政府文件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
经梳理,此次我市共衔接取消4项,承接省下放44项。
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取消下放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认真履职。
二、已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搞变相审批。
同时,按照制定的监管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创新监管方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缺位。
三、承接省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承接方案,积极与省级部门做好业务对接,并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四、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起10日内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在部门网站、窗口进行公开。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施,按照省通知时限要求,抓紧完成本级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合政秘[2014]10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合政秘〔2014〕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经2014年6月13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省政府公布的63项行政审批项目承接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对省政府公布取消的41项行政审批项目,除我市无对应项目的36项外,其它5项对应项目均全部取消(附件1)。
二、对省政府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22项行政审批项目,由市级承接17项,由市、县(市)区分级承接3项,由县(市)区承接2项(附件2)。
承接的下放管理层级项目,应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进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因特殊原因不能进政务服务中心的,必须报请市政府同意。
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落实工作,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并本着精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提高效能,采取切实措施,跟进加强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管。
四、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等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加强对承接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全部行政审批项目无缝对接、落实到位。
2014年6月15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备注1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二级、三级文物审批市文广新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对应取消原承接“拍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馆藏一级、二级文物审批”项目中的拍摄二级文物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建办房〔2017〕75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天津市、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二、切实承担物业服务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按照业主自我管理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动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管理、民政、公安、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三、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规范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边界,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提升服务品质。
四、进一步落实物业承接查验制度,指导监督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做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和交接工作,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确保物业服务项目交接的平稳顺利。
五、完善物业服务投诉平台,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健全投诉反馈机制,明确受理、处理投诉的程序和要求,加强投诉反馈监督检查,及时解决群众有效投诉,预防化解物业服务矛盾纠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黑政规〔2017〕3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黑政规〔2017〕3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精神,做好我省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对应取消行政权力事项4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对应取消行政权力事项17项,共计取消行政权力事项21项。
二、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发〔2017〕46号文件精神,抓紧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及时调整和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附件: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6日
——结束——。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落实国务院取消5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8〕29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落实国务院取消5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落实国务院取消5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8〕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公布取消了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5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7〕56号)对应取消了16项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通知》,我市对应取消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行政职权事项的对应落实工作,按程序及时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行政职权廉政风险防控图,及相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和行政审批等事项前置申请材料、年审年检、政府指定培训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各开发区需对应取消的,要按要求严格对应落实,另需赋权的按程序依法进行。
附件:市政府落实国发〔2017〕46号和晋政发〔2017〕56号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计7项)长治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0日——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序
号
国务院决定取
消的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我省对应审
批事项名称
我县对审
批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或落实部门
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
备注
1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复印、打印业务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1年第15号令,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县文广新局
取消审批后,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关举报制度,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