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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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行政许可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申请条件】申请印制发票企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即:

1.第九条规定: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2.第十一条规定: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建立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

【申请期限】申请印制发票企业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下称市局)向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实施程序】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提交申请印制发票书面报告,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同时,附送以下申请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2.受理申请。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将受理的全部资料移交审查环节。

3.审查。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审查后,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环节。

4.决定和送达。市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1)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向申请人核发《发票准印证》。

(2)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公告。自市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在市局对外宣传网站上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供公众查阅。

二、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行政许可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申请条件】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到北京市从事临时销售货物等经营活动,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必须持有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申请期限】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起,可以申请领购发票。

【实施程序】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行政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领购发票,应当出示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各一份,同时附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受理申请。申请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将受理的全部资料移交主管税务所审查环节。

3.审查。主管税务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审查后,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环节。

4.决定。主管税务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受理环节;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受理环节。

5.决定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6.决定公告。主管税务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区县分局在市局对外宣传网站上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供公众查阅。

三、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行政许可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申请条件】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必须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且发票使用量较大;并且能够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07号)的规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再申请印制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申请期限】印制发票之前。

【实施程序】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行政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所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同时附送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一式二份。

2.受理申请。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将受理的全部资料移交主管税务所审查环节。

3.审查。主管税务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环节。

4.决定。区县分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受理环节;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受理环节。

5.决定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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