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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重点

《刑法总论》复习重点

《刑法学总论》复习要点1、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2、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3、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2、我国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其内容是怎样的?1、什么是刑法的效力范围?2、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规定。

3、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1、犯罪的概念及其一般特征。

2、犯罪的本质。

3、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1、犯罪客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犯罪客体的理论种类及其相互关系。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1、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和特征。

2、危害行为的含义和基本表现形式。

3、危害结果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2、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3、单位犯罪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单位组织、刑事责任能力)和处罚原则。

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特点。

2、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法定种类。

3、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类型。

4、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关系。

5、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关系。

6、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关系。

7、意外事件。

8、犯罪目的和动机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9、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1、正当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2、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以及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的概念、条件以及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1、犯罪既遂、预备、未遂、中止的概念、特征(条件)、刑事责任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1、共同犯罪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形式。

2、犯罪集团的概念和特征。

3、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种类和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3、继续犯、惯犯、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

1、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刑事责任的根据。

3、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1、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2、刑罚的功能和目的。

1、我国的刑罚体系及其特点。

2、我国刑罚各刑种的概念、特点和适用(对象、期限、起算、执行等)。

3、我国刑法对严格控制死刑的规定。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一、刑法学的基本概念1.刑法学的定义、特点和任务2.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刑事法律文书的关系3.刑法学的对象和方法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行为法定、责任法定2.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合一原则、量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3.法律适用原则:犯罪与非犯罪区分、主观和客观因素区分、阳性与消极两种构成方式4.案件独立处理原则:分罪处理、整罪处理5.特殊性原则:特殊罪类型、特殊量刑规定三、刑法的构成要件1.犯罪构成的主要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2.犯罪构成的辅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式等3.犯罪构成的重要概念: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故意瞒报犯罪四、刑法的主要内容1.罪与刑的基本概念:罪的概念、刑的种类、刑与奖励的区别2.犯罪的构成和刑事责任: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主观过错与刑事责任3.犯罪的起因和发展:犯罪原因的分类、犯罪的心理发展过程、犯罪的社会导向性4.犯罪的后果和危害:犯罪后果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5.犯罪的预防和处理:犯罪预防的原则、犯罪处理的原则、国际刑法合作五、刑法学说和刑法政策1.刑法学说的概念、分类和演变2.刑法政策:刑事法律政策、刑事政策、刑事法律政策的特点六、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刑法解释1.刑法的适用范围:适用犯罪类型、适用对象2.刑法解释: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关系、解释对象与效力七、刑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刑法学与法理学2.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3.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学4.刑法学与犯罪学八、刑法和刑法立法原则1.刑法的必要性和基本内容2.刑法立法原则:适用原则、立法技术原则、立法程序原则以上所列知识点仅为《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复习时应结合教材、参考书和课堂笔记进行全面复习。

同时,也建议通过刑法案例的学习和分析,加深对刑法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刑法总论考试复习资料(大全)(word文档良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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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考试复习资料1、刑法的解释一.概念和意义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释;刑法规定具有抽象性;法律稳定性二.分类和类型1.按效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通常包括三种情况①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②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③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3)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学者作出,但无法律效力2.从解释方法的角度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1)文理解释(2)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正意解释和反意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1、刑法三大基本原则(重点)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罪行法定原则(重点)一.渊源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行为的定罪和处罚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界二.分类1.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严格的不容任意选择或变通的原则(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以明文规定为唯一依据(最相类似)(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以成文刑法典及其规定的刑法规范为唯一渊源(3)绝对禁止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罚溯及问题的唯一原则(4)绝对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2.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1)允许有条件的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2)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间接的渊源(3)不再坚持从旧原则,而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有利被告)(4)在刑种方面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三.体现和基本要求1.要求:(1)法定化: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2)实定化: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文字清晰,意思明确2.体现:(1)立法体现:①刑法第三条规定② 1997年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③取消1979年刑法典中的类推制度④确立从旧兼从轻的原则⑤分则中罪名规定,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2)司法体现:正确定罪和量刑;正确进行司法解释1、刑法的空间效力的4个原则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自卫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世界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刑法的事件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识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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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总则重点内容第一章导论1.刑法的解释(一)依据解释的效力所做的分类:1.有权解释:依据解释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1)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

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第二,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作出的解释;第三,在刑法施行中如发生歧义所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

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2.无权解释:又叫学理解释,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角度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

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称“无权解释”。

(二)依据解释的方法不同所做的分类:(1)文理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文字字义的解释。

(2)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它又包括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2. 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第3条):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要求:a法律主义;b禁止事后法;c禁止有罪类推;d禁止绝对不定期刑(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第4条)要求:a定罪平等;b量刑平等;c行刑平等(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5条)3.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及分类?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通常采用以下四种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

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1.以属地原则为主: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主张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受到这个国家刑法的管辖。

刑法总则必背内容

刑法总则必背内容

刑法必备内容第一章:绪论
1.刑法的特征(4)
2.刑法的机能(3)
3.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3)
第二章:犯罪概念
1.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三章: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和联系
2.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3.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4.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5.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6.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犯罪未遂的概念及特征
2.迷信犯或者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3.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
第五章:共同犯罪
1.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区别
2.共同犯罪中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1.继续犯的概念及特征
2.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及特征
3.结合犯的概念及特征
4.集合犯的概念及特征
5.连续犯的概念及特征
6.牵连犯的概念及特征
7.吸收犯的概念及特征
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2.避险过当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1.刑罚的概念及特征
2.管制的概念及特征
3.拘役的概念及特征
4.有期徒刑的概念及特征
5.无期徒刑的概念及特征
第九章:量刑
1.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特征
2.一般累犯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3.特殊累犯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4.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5.缓行的概念及适用条件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1.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得法律(定罪量刑)广义刑法:1、刑法典:我国刑法,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199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9个刑法修正案(截止2015 年);2、单行刑法:专门规定某种犯罪;3、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文件中狭义刑法:指刑法452条法条刑法根据得内容:1、《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得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刑法得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得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首要任务)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国有、劳动集体所有、个人)3、保护公民得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其她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得顺利进行刑法得体系:总体上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编章节条:“但书”——1)前段得补充;2)前段得例外;3)前段得限制款:标志为另起一行项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立法指导思想、规则得规则)1、罪刑法定原则;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得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得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处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得特权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刑罚执行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得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与承担得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五条)第三章刑法得效力范围刑法得效力(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与什么时间、以及就是否具有溯及既往得效力问题。

刑法得空间效力:刑法对地与对人得效力范围,也即刑事管辖权得范围.刑法空间效力确立得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以本国领域为标准2、属人原则:以本国国籍为标准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4、普遍原则:以有效惩罚犯罪、保护各国利益为标准(国际犯罪)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得规定: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其她管辖原则得刑事管辖体制。

刑法总论重点法考点条详解

刑法总论重点法考点条详解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6 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包括犯罪的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11 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90 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8 条」外国人(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对象),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性质比较严重),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双重犯罪)(对象:只能是未决犯,适新条件)1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八节时效「第87 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自98 年 1 月13日公布起施行。

「第 1 条」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

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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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备考,重点ing.论述题:一、论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20分)答: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因而,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分为“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是罪行法定原则的传统内容,被称为“形式的侧面”。

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故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和判例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禁止事后法也即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溯及既往原则源于法律的本质、也是保障国民自由的要求、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

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实质的侧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原则。

后者又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明确性表示这样一种基本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的适用的对象。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就是指刑罚法规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限制立法权。

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当改变观念、司法体制的合理性、合理解释刑法、正确定罪量刑。

二、论犯罪的停止形态。

答:犯罪的停止形态主要是指犯罪的既遂及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刑法总论知识点归纳

刑法总论知识点归纳

刑法总论知识点归纳刑法总论是刑法学的基础和核心部分,主要研究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是刑法体系的总开篇。

以下是对刑法总论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

一、刑法的概念和功能刑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它通过规定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种类、构成要件和适用原则,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社会治安的维护。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禁止性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有罪推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法无功罪不立原则、法无过罚不加原则等。

这些原则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刑法实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刑法的法律关系刑法的法律关系包括主动关系、正面关系、竞合关系、归责关系和补充关系。

主动关系是指刑法主体对客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正面关系是指刑事责任与刑事犯罪之间的法律关系;竞合关系是指同时涉及刑事责任的法律关系;归责关系是指对同一犯罪行为涉及的多个刑事责任的划分;补充关系是指刑法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补充关系。

四、刑法的构成要件刑法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结果要件。

犯罪行为要件是指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特征;客体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针对的对象;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的犯罪意图和过错;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得到的结果。

五、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管制等;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刑罚的适用原则包括法定原则、个人化原则、适用性原则和限制性原则。

六、刑法的犯罪责任和刑事责任犯罪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给予的社会制裁。

犯罪责任分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以刑罚为主要内容,民事责任是以赔偿为主要内容。

七、刑法的特殊原则和制度刑法的特殊原则和制度包括紧急避险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免除刑事责任原则、紧急情况遗弃罪限制原则、缓刑原则、宽大原则和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等。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要求: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

- 自然人犯罪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单位犯罪主体。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 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

-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刑法总论重点知识集锦

刑法总论重点知识集锦

刑刑法法总总论论重重点点知知识识集集锦锦立法解释: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从刑法条款的语义出发阐释刑法规定的含义的解释方法。

伦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刑法产生的缘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做逻辑分析,从而阐明其真是含义的解释。

解释执法不统一的方法1,完善刑事立法 2,加强刑事司法解释 3,系统编撰刑事判例 4,量刑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我国领土的延伸部分1,我国的船舶、飞机和其他航空器,2,我国的驻外使、领馆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犯罪。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的危险状态 1,危害结果可以是实际损害,也可以是现实危险状态。

2,产生危害结果的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

3,危害结果具有客观性,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

4,危害结果具有法定性。

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1, 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果。

前者不一定要求实际发生危害结果,而后者则要求必须发生。

2, 以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某种有形、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如盗窃罪等。

3,以发生某种特定的现实危险状态,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

如破坏交通设施罪等。

4,以发生严重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

如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5,以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刑法历年考点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刑法历年考点分析

刑法历年考点分析(重者恒重)总论一、刑法诸论★1、罪刑法定原则。

(1)07年多41题。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现代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以下派生原则()A.绝对禁止类推B.绝对禁止事后法C.禁止习惯法D.禁止绝对不定期刑★2、刑法的适用范围(1)保护原则。

(08年单11题)外国人在我国驻外使馆盗窃。

驻外使馆非我国领土,不适用属地管辖原则,而适用保护原则。

(2)刑法的域外效力。

《刑法》第10条规定,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凡是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CD)A.应当免除处罚B.应当减轻处罚C可以免除处罚D.可以减轻处罚答:本题考查刑法的域外效力。

本题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

《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即我国享有司法主权的,不可能放弃,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即在国外已经用过刑了,预防措施已经实施,预防效果可能已经达到,故而在国内就不一定要继续用刑了。

故本题选择CD。

3、刑法解释。

(08年多42)有权对刑法做出司法解释的机关包括那些?答:非常基础。

题目强调的是做出司法解释的机关,显然只有高检与高法有权对具体的法律适用做出司法解释。

4、刑法的功能。

(09年简答题第三题)刑法的功能?答:刑法的功能,是指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与其他法律相同,刑法的终极目的仍然在于规范社会关系,保证社会关系能够在有序的环境中予以发展。

具体而言,刑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社会保护功能,即保护社会不受犯罪侵害的机能。

(2)人权保障功能,即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有罪的人只是受到法律限度内的惩罚。

★★二、犯罪与犯罪构成★1、认识错误(1)07年单11题。

考研刑法知识点总结

考研刑法知识点总结

考研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一般性原则1. 刑法的基本任务和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任务是通过规定刑事犯罪行为,保护社会生活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惩罚、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人格尊重、法无规定不可处罚等。

2. 刑法适用原则适用刑法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刑法的解释和适用都必须依法进行。

在适用刑法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量刑符合情形的原则。

3. 刑法责任原则刑法责任原则是指在刑事责任问题上,必须凭借法律规定对有过错的行为主体进行责任的追究。

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是针对国家、社会、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实施的,应当依法面对法律的制裁。

二、刑法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的构成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因侵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构成刑事责任的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刑事责任能力、犯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等。

2.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在刑事犯罪行为中,能够对犯罪行为的犯罪后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刑法适用年龄、刑法的民事责任和刑法的民事责。

刑法规定,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即在犯罪行为达到16周岁后,应当负担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3. 犯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分子的犯罪意图和动机。

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分子实际上侵犯了刑法规定的法律纪律,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三、刑法刑事过失1. 刑法刑事过失的概念刑法刑事过失是指犯罪主体由于不慎大意,导致未能尽到应尽的立法责任而致人身、财产等利益受到损害的一种犯罪形式。

2. 刑法刑事过失的构成要件刑事过失的构成要件包括过失行为、过失结果、过失后果、过失主观过错等。

只有当这四个要件都具备时,刑法刑事过失才能成立。

3. 刑事过失的区分刑法刑事过失分为简易过失和重大过失。

简易过失是指犯罪分子由于轻率大意未能尽到应尽的立法责任而造成了轻伤、简易问责等结果的过失行为。

而重大过失是指犯罪分子由于故意或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讲解)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讲解)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讲解)1. 刑法的定义和特点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主要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的处罚措施。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法益性: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 强制性:刑法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属于国家强制力的范畴。

- 行政性:刑法的组成和实施都由国家机关来完成。

- 公正性:刑法的适用应保证公正和平等,遵循法治原则。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有一些基本的原则,对于犯罪行为的判罚和被害人的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定性原则: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应当依法确定,不可随意扩大或限制。

- 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行为和刑罚必须有明确规定,不能非法拘禁或虐待犯罪嫌疑人。

- 罪责个人原则:刑事责任是基于个人犯罪行为的,不可将个人的责任转嫁给其他人。

- 附带民事诉讼原则: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损害可以通过刑事程序追究赔偿责任。

3. 犯罪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于刑罚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常见的犯罪构成要件有:- 客观要件: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

- 主观要件:故意、过失、主观恶意等。

同时,犯罪行为具有某些一般要件,如:- 有罪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具备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 可适用法律:犯罪行为必须违反了法律规定才能认定为犯罪。

4. 刑罚种类和量刑原则刑法规定了多种刑罚种类,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刑罚的适用应当遵循以下量刑原则:- 罪行的轻重和危害程度。

- 罪犯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动机。

- 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和后果。

- 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危险性。

同时,在量刑时还需要考虑刑法的最低、最高刑罚限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和法律保护。

5.犯罪责任和刑事法律程序犯罪责任是指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承担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程序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

这些程序应当保证被告人的基本权益和公正的审判。

- 犯罪责任主体:行为人的年龄、智力、心理状态等都会对犯罪责任的认定产生影响。

刑法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

刑法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

刑法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一、刑法的基本概念1. 刑法的概念和任务刑法是规定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任务是通过制定规范,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

2. 刑法的地位和作用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属于犯罪法,其地位为法律的一部分,作用是保障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 刑法的性质刑法具有惩罚性、保护性、规范性等基本性质,它是用刑法规范、规范和保护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权利。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刑法原则根据法律刑法原则,国家对犯罪行为实行法律规制,任何对犯罪行为的处理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了罪与刑之间的确定途径。

它规定了行为的刑事责任和相应的刑罚均受法律的规定,以排除任意刑罚的可能性。

3. 禁止双重刑事处罚原则此原则规定了在刑法的适用中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受到两次的刑罚,它排除了双重刑罚的可能。

4. 禁止自由裁量原则禁止自由裁量原则规定了对于刑事处罚的适用,刑罚的适用应当以法律规定作为依据,避免了对任意的裁量权。

三、刑法的基本内容刑法的基本内容主要是犯罪和刑事责任。

犯罪是刑法的核心内容,而刑事责任则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1. 犯罪与主体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具备客观方面(行为、结果)和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2. 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的客观要件和犯罪的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对象、方式,主观要件包括故意或过失。

3. 犯罪的种类犯罪的种类包括主观犯罪和客观犯罪,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划分,可分为罪与触犯、罪与罪。

4.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承担刑事处罚的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

四、刑罚和刑事诉讼的基本内容1. 刑罚的种类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死刑、有期徒刑、固定期限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

2. 刑罚的适用原则刑罚的适用原则包括量刑原则、适用原则、法定刑原则、等等。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刑法总论》是中国法学教育中的一门基础课程,主要内容包括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的任务和法益、刑法的基本原理、刑法的构成要素、刑法的责任与过失、刑法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刑法的侵权与错杀、刑法的共有与单独犯、刑法的背离行为、刑法的犯罪与违法行为、刑法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手段、刑法的刑数和刑罚种类、刑法的数刑原则和量刑标准、刑法的分则等。

下面对这些知识点进行整理:一、刑法的基本概念1.刑法的定义与特点2.刑法与伦理道德的关系3.刑事法与刑法的区别二、刑法的任务和法益1.刑法的任务2.刑法的法益三、刑法的基本原理1.法无禁止即为许可原则2.定罪处罚与他法之功效原则3.现行法为准则之原则4.人民罪犯法内刑事依法原则5.罪刑相适应原则6.矫正与预防相结合原则四、刑法的构成要素1.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2.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及其适用3.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五、刑法的责任与过失1.犯罪人的主体责任2.过失犯罪的要件及其解释3.过失犯罪的种类及其与故意犯罪的区别4.犯罪责任的限制与消除六、刑法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1.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与效力2.正当防卫与性质过度防卫、情怀防卫的关系3.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与效力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七、刑法的侵权与错杀1.侵权与犯罪的区别2.侵权与错杀的构成要件3.侵权与错杀的法律后果八、刑法的共有与单独犯1.共有犯罪的构成要件2.共有犯罪的法律后果3.单独犯罪的构成要件4.单独犯罪的法律后果九、刑法的背离行为1.刑法的背离行为概述2.刑法的背离行为的种类与解释3.刑法的背离行为的法律后果十、刑法的犯罪与违法行为1.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与种类2.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3.无罪不刑原则与疑罪从无原则十一、刑法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手段1.犯罪事实的构成要件和种类2.犯罪手段的构成要件和种类3.犯罪事实与犯罪手段的关系十二、刑法的刑数和刑罚种类1.刑法的刑数2.刑法的刑罚种类3.刑法的刑罚执行制度十三、刑法的数刑原则和量刑标准1.刑法的数刑原则2.刑法的量刑标准3.刑事法律适用与量刑的具体问题十四、刑法的分则1.刑法的犯罪种类与分则2.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关系3.刑事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以上就是《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的整理,希望对你的学习有帮助。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第1——2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念: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分类:广义刑法/狭义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三、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四、特征:调整对象不特定性、最后手段性、最严厉的强制性五、机能:规制机能(评价机能+导向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第3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二、主要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1)定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定义理解:“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传统理论基础(自然法、三权分立、心理强制)、现代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4)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形式侧面: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实质侧面:明确性原则;刑罚内容适当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2、罪刑相适应原则(1)定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定义理解: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责相称,罚当其罪。

(3)罪刑均衡的理论演进旧派:同态复仇,等量报复;新派:刑罚个别化;折中:罪责刑相适应(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定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内容: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第4章刑法效力论一、刑法的空间效力1、属地原则(最基本原则)(1)定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行为结果择一说),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2)特别规定的类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外交途径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大学刑法总论期末复习资料-刑法总论重点知识整合

大学刑法总论期末复习资料-刑法总论重点知识整合

20XX年复习资料大学复习资料专业:班级:科目老师:日期:说明:1、整理的根据是教务处的刑总考试公示信息中所列的二十六个要求重点掌握的词条:刑法基本原则、刑法解释、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基本观点、不作为、因果关系、刑事责任年龄、单位犯罪、故意过失认定、认识错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罚种类、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追诉时效。

2、整理的资料来源:(1)曲新久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XX年7月第四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重要立法、司法解释(限于教材中列出的条文)。

(3)本科生教学大纲(4)方鹏老师、徐久生老师课件(5)《刑法48讲》3、只代表个人思路,且全文3万多字皆为手打,难免有个别错误,仅供大家参考。

4、人人日志把原来的排版和格式全给搞乱了,大家将就着看吧……预祝大家复习愉快考试成功~~一、刑法基本原则二、刑法解释三、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四、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基本观点五、犯罪的客观方面(一)——不作为犯六、犯罪的客观方面(二)——因果关系七、犯罪主体(一)——自然人犯罪八、犯罪主体(二)——单位犯罪九、犯罪的主观方面(一)——罪过形式及其相互辨析十、犯罪的主观方面(二)——主观认识错误十一、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一)——正当防卫十二、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二)——紧急避险十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犯罪预备十四、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犯罪未遂十五、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犯罪中止十六、共犯形态十七、罪数形态十八、刑罚的种类十九、刑罚的裁量制度(一)——累犯二十、刑罚的裁量制度(二)——自首二十一、刑罚的裁量制度(三)——立功二十二、刑罚的裁量制度(四)——数罪并罚二十三、刑罚的裁量制度(五)——缓刑二十四、刑罚的执行(一)——减刑二十五、刑罚的执行(二)——假释二十六、刑罚的时效制度一、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确立1、含义: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刑法总论知识点汇总

刑法总论知识点汇总

单选1刑法的类别: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的分类: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2、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3、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4、完备刑法与空白刑法2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益保护原则责任主义原则3刑法适用范围:空间范围,时间范围空间:领土原则(主),国籍原则,自卫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折中原则时间:(一)刑法的生效时间1、从公布之日起生效2、在公布之后经过一定的特定日期生效(二)刑法的失效时间1、废止2、由其他法律代替3、修订4但书:“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表示对前端表示了相反关系(13),例外关系(8),限制关系(73,1,2),补充关系(37)5纯正的不作为犯:P1506相应应负刑事责任情况(14—16):第17条7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第31条8因果关系的错误:P1739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主观正当化的防卫意识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防卫紧急避险:必须发生现实危险(起因)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机)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利益(必要)避险意识(不是故意损害)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限度)10共同正犯: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了犯罪的情形。

为了成立共同正犯,需要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实行的意思,在客观上存在共同实行的事实。

包括:片面的共同正犯(共犯),继承的共同正犯(相继的共同正犯),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结果加重犯的共犯。

P36111犯罪集团,复杂共同共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念:12持续犯,连续犯概念:持续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同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连续犯:在一段时间内,连续进行的数个可以独立成罪的同一性行为。

常指同种数罪,按一罪从重处理13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第17条14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15刑罚的功能:指国家正确制定、裁量和执行刑罚对社会成员所产生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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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确立 1、含义: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 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2、特征: (1)贯穿全部刑法规范 (2)指导、制约全部刑法适用活动 3、确定: (1)1979 年刑法没有规定 (2)1997 年刑法确立了三大原则 (二)罪行法定原则 1、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基本要求: (1)法定性。 (2)明确性 (3)合理性 3、派生原则: (1)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2)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3)禁止习惯法 (4)禁止绝对不定刑期 4、我国立法体现: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 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具体体现: (1)犯罪的法定化: ①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 ②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③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④废除了类推制度,彻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 (2)刑罚的法定化: ①刑罚总则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 ②刑罚总则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 ③刑罚总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5、适用的司法范围 (1)正确认定犯罪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3)严格限制新《刑法》第 63 条第 2 款规定的“特殊减轻处罚”的适用,即“犯罪分 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 (三)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1、含义: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不允许有 不平等的现象。 2、基本要求:
二、刑法解释
(一)解释主体(按解释权分) 1、立法解释:人大及其常委会 2、司法解释:最高法、最高检 3、学理解释:非权威机关 (其中,前两种为有权解释,第三种为无权解释) (二)解释对象 1、法律文本:字、词、句、段、逻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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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对应案件事实的目的来解释刑法规范 3、对分则罪名的构成要件的解释 (三)解释方法 1、 文理解释 (语义解释) : 根据刑法用语文义以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2、伦理解释(逻辑解释) (1)含义:参酌立法背景、沿革、目的、社会需要等因素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2)分类: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类推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 释等 (四)解释位阶 1、有权解释的解释位阶: (1)立法解释优于司法解释 (2)同一机关的解释中新解释优于旧解释 2、解释方法的一般适用顺序(注意:无固定位阶) (1)文理解释优于伦理解释 (2)一般采用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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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人管辖 【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 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 本法。 (1)对我国公民可以适用(法定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适用) ,对我国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与军人必须适用。 (2) 【刑法第十条】对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 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 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保护管辖 【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而按照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 受处罚的除外。 △适用条件: (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 (2)法定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 (3)双重犯罪: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受处罚 4、普遍管辖 【刑法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1)对象为: 劫持航空器罪;劫持人质罪;侵害国际保护人员和外交代表等国际犯罪;恐怖主义犯 罪。 (2)条件: ①我国缔结或参加了相关的国际条约; ②对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没有保留。 (三)时间效力 1、生效时间 (1)法典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实行生效 2、失效时间 (1)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自然失效 3、溯及力问题 (1)一般规定: 【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 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 的规定应当追溯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罚 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实施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原则:从旧兼从轻。 ) (2)特殊规定: (1997 年刑法【新法】相对于 1979 年刑法【旧法】 ) ①追溯时效、特殊减轻、不得驾驶:从轻和有利于被告................................................................................................. 2 二、刑法解释................................................................................................................ 3 三、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4 四、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基本观点............................................................................ 6 五、犯罪的客观方面(一)——不作为犯................................................................ 8 六、犯罪的客观方面(二)——因果关系................................................................ 9 七、犯罪主体(一)——自然人犯罪...................................................................... 10 八、犯罪主体(二)——单位犯罪.......................................................................... 11 九、犯罪的主观方面(一)——罪过形式及其相互辨析...................................... 12 十、犯罪的主观方面(二)——主观认识错误...................................................... 15 十一、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一)——正当防卫...................................................... 16 十二、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二)——紧急避险...................................................... 18 十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犯罪预备...................................................... 20 十四、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犯罪未遂...................................................... 21 十五、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犯罪中止...................................................... 21 十六、共犯形态.......................................................................................................... 23 十七、罪数形态.......................................................................................................... 25 十八、刑罚的种类...................................................................................................... 29 十九、刑罚的裁量制度(一)——累犯.................................................................. 33 二十、刑罚的裁量制度(二)——自首.................................................................. 34 二十一、刑罚的裁量制度(三)——立功.............................................................. 36 二十二、刑罚的裁量制度(四)——数罪并罚...................................................... 36 二十三、刑罚的裁量制度(五)——缓刑.............................................................. 38 二十四、刑罚的执行(一)——减刑...................................................................... 39 二十五、刑罚的执行(二)——假释...................................................................... 41 二十六、刑罚的时效制度..........................................................................................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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