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和《珠江口水域船舶
完善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势在必行
好 的作用。 是, 但 一些途 经此水 域 的船 长在实 际航 行 过 程 中也 发现 , 这一 水域 的定 线 制存
在 一些 问题 。 下面将反映较 多的几个 问题进
使用者。
三 、大濠 水道第 四通航 分道 的西行分道
水深较浅问题
第 四分隔带 右侧 进 口 航 分道 是 整个 珠江 口定 线制 通 水 域 中水 深最 浅 的一段 , 限制了吃 水较 大 的进 港船 舶 使 用该 水道 。 四分隔带 左右水深相 差较 大, 第 越靠右 侧水深
( 本文作者系中海发展货轮公司高级船长 )
改为虚 拟AI航标 。 S
有较好的可行性。 当然, 分道通航设立后各种船舶航行习
惯 的改 变, 可能 又会对航 行 安全 产生新 的影 响, 需要通 过 不断 修 改来 完善 。 些问题 不 在 实际 运作 中是 不能被 发 一 现 的。 因此也 希望在每 个新 的具体 通航 分道 实施前 , 进行
入 蒲 台岛以 西的 狭窄 的香 港水 域 内, 成 操 纵 上 的 被 动 造
局面 。
个方案 就 是该 分道偏 南 ,( 向0 2 2 2) 明当时的设 走 9—7 说 计者 也 已经考虑过 这一 问题 , 最终选 择了现在的 方案 , 但 应有其 道理 。现有 方案很 好地利 用了入 口处的利成号 沉船
警戒 区时遇 到南驶 的小船 , 没有 向右避让 的余地 了。 就
南下的大 型船 舶 , 对于 通航 安 全应有 较大帮助 。 也就 是在 设置 分道 还不 能解决 问题时 , 制定 特殊 的规定 来解 决 ( 但
珠江口水域注意事项
珠江口水域注意事项珠江口水域,海事部门规定的地理覆盖范围为113°32′00″E~114°24′00″E与21°55′00″N~22°20′00″N连线内水域。
在航海的实践中,往往把从蒲台岛开始至马友石灯船之间的水域称之为珠江口水域。
此段水域是水上交通繁忙区域,从2004年6月1日起实行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
《定线制》有多航路交叉,水道纵横交错,港口密集,在该水域有多条船舶航路产生多种方向的交叉。
大濠水道定线制有四条分道通航段,加上现有的香港大屿山快速船东段分道通航段,共有5条分道通航段的航路交叉,交通流状况复杂。
为了解决多条航路交叉的问题,避免船舶交叉碰撞,设立了第三警戒区,警戒区内设有半径为80米的“安全岛”,要求船舶穿越警戒区时,围绕“安全岛”逆时针航行。
担杆水道定线制与香港东博寮水道分道通航航路也形成交叉,第二警戒区就是为解决两条分道通航航路的交叉而专门设置的。
在警戒区中心设置灯船,为了使船舶易于辨明大濠水道定线制警戒区“安全岛”的位置,在警戒区中心设置1艘安装有雷达应答器的灯船。
现以船舶西行为例,过蒲台岛之后,由东博寮水道进入香港水域的船只多为大型船舶,由于受到龙鼓洲西水道水深的制约,驶往深圳赤湾港的大型船舶也借道东博寮水道由龙鼓水道进港。
所以,驶经东博寮水域外侧时,要严格遵守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的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航线上,遇有从东博寮水道驶出的大型船舶,应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避让,必要时慢车等让,同时可以保持香港海事的CH 12频道守听,密切注意出口船舶的动态。
这里也是海事高发水域,具体原因也就是交叉船舶互相争行,因为西行船是规则上规定的让路船,所以应主动避让出口船,以免出现紧迫局面。
在遇有香港水域涨潮时,停泊在担杆列岛内侧的锚泊船也要依次进港,应特别注意其抢头。
驶过东博寮水域之后,应当注意东行往南丫岛抛锚的船舶,及早与之联系,确定会让意图。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船舶运力供给结构,统筹考虑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发展情况,现就《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的要求补充通知如下:一、2014年3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应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
二、2014年3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国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为:沿海省际运输2000总吨、沿海省内运输1000总吨、内河运输600总吨。
(二)国内沿海客船和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内河客船和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应分别在2019年3月1日前、2020年3月1日前满足《规定》要求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
企业应编制整改方案,明确自有船舶运力分年度达标进度和具体完成时间节点,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整改方案报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各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这类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管。
三、仅从事海上试采油作业平台原油污油水运输企业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为:沿海省际运输5000总吨、沿海省内运输1000总吨。
仅从事长江三角洲长江干线以外内河港口至长江干线江苏段或上海段港口间直达运输(不跨越第三省市)的内河省际普通货船、成品油船、化学品船运输企业,可适用《规定》附件1中其他内河省际运输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即应不低于1000总吨),但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此核定企业和船舶的经营范围。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简介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简介广东海事局局长汪湘涛尊敬的洪部长、游省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现在,我代表广东海事局就《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以下简称《定线制》)和《珠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向大家做简要介绍:一、《定线制》制定过程1999年底,全国通航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广东海事局负责制定《定线制》。
我局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组织系统内的专家和业务骨干,在航海界专家的帮助下,利用广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对珠江口船舶交通流进行全面观测,进一步摸清了船舶航行规律,研究切合实际的对策措施,于2001年底制定了初步方案,并几番斟酌,反复修改,期间,交通部领导多次对此项工作作出指示,提出要求;交通部海事局自始至终关注《定线制》的制定,多次派员对我局进行指导,最终形成了目前的方案。
制定工作还得到了部队的大力支持。
《定线制》水域内的锚地调整得到广州军区、广东省军区的及时批复,保证了《定线制》的顺利实施。
我局与香港海事处就《定线制》制定工作开展了密切的合作。
自2000年起,在粤港海事定期联系会议上,双方就《定线制》设定方案、公布方式、执法检查、信息共享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磋商;还多次召开双方专题研讨会,对方案的技术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协商。
《定线制》制定得到了港航单位、有关部门、航海教学科研单位的大力支持。
广东省交通厅、广州港务局、广东省航海学会、大连海事大学、广州远洋公司、广州海运集团等单位对《定线制》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多次派专家协助我局的工作。
本《定线制》凝聚了航海界许多专家的智慧和辛勤劳动。
二、《定线制》简介《定线制》由担杆水道定线制和大濠水道定线制两部分组成。
(一)担杆水道定线制担杆水道定线制由两段分道通航段和两个警戒区组成,第二警戒区与香港东博寮水道分道通航段相连接。
担杆水道定线制分道通航段的分隔带宽度0.5海里,分隔带两侧各0.5海里水域为通航分道。
北侧分道定为西行通航分道,南侧分道定为东行通航分道。
设定的两个警戒区,即第一警戒区和第二警戒区,第一警戒区为半径1.2海里的水域,第二警戒区为半径1.7海里的水域。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海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海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交海发〔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海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意见交海发〔2020〕57号为加快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交通强国建设纲要》部署要求,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治理协同发展,更好地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粤港澳海事管理机构协同合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提供卓越的海事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协同发展。
全面深化粤港澳海事交流合作,逐步实现资源共享、标准互认、执法互助的合作共赢新格局,有力推动大湾区航运协调发展。
坚持创新发展。
将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先行先试,全面推进理念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提升海事监管服务能力。
坚持安全发展。
以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为第一要务,构建系统完备、快速反应的水上交通安全应急保障体系,为大湾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水上交通安全保障。
坚持绿色发展。
实施严格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协同港澳海事管理机构加强船舶污染联防联治,推动大湾区航运绿色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2年,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协同发展,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明显提高,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粤港澳海事管理机构合作机制有序运行,服务大湾区地方经济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到2035年,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便捷,航运要素高效流动,粤港澳海事管理机构合作机制高效运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达到国际一流,全面建成海事服务交通强国建设先行区、海事改革开放创新发展试验区、海事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二、深化粤港澳大湾区海事协同合作机制(四)建立健全粤港澳海事合作机制。
珠江水运绿色发展全面开花
珠江水运绿色发展全面开花作者:马格淇来源:《珠江水运》2018年第10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工作统筹推进,广东9市建立了专项协调机制;LNG清洁能源应用成效显著,珠江流域完成新建改建共32艘LNG船舶动力建设;岸电设施建设积极推进,佛山港岸电覆盖率已达60%......近年来,珠江水运绿色发展建设全面开花,成绩喜人。
排放控制区实施工作统筹推进珠江水系广东、广西、贵州、云南四省(自治区)共同达成推进珠江水运绿色发展共识,进一步重视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工作。
为切实落实交通运输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2017年4月广东省印发了《广东省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意见》,明确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为广州、东莞、惠州、深圳、珠海、中山、佛山、江门、肇庆9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建立交通、海事、环保、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工作,主动对接国家有关部委,加快推广船舶岸电和清洁能源应用。
LNG清洁能源应用成效显著2017年8月,《长江干线京杭运河西江航运干线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布局方案(2017—2025年)》明确,西江航运干线布局10处LNG加注码头后,珠江航务管理局将LNG推广应用作为重中之重纳入《推进珠江黄金水道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0年)》和《推进珠江水运绿色发展行动方案》当中。
目前,珠江水系共有三个部试点示范项目,分别是西江干线广西段、广东段应用LNG示范项目和广东省“大宗货物绿色运输北江示范项目”。
项目计划新建158艘LNG动力船舶、配备4座LNG加注站、34台LNG动力车辆。
据了解,目前已经完成新建31艘、改建1艘共32艘LNG动力船舶,建成首座LNG动力船舶加注站并投入运营,在珠海港内配置24台LNG燃料动力车辆。
加快清洁能源应用,2017年全球首艘2000吨级新能源电动自卸船在广州龙穴岛下水,废气污染物及PM2.5颗粒实现零排放。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1年3月30日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以下几种情形除外:(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长江江苏段定线制航道、航路由通航分道、推荐航路、专用航道、专用航路和警戒区等组成。
第六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水域,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部门实施。
第七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线)。
广东海事局关于实施《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修订)的公告(2006)-广东海事局公告第1号
广东海事局关于实施《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修订)的公告(2006)正文:---------------------------------------------------------------------------------------------------------------------------------------------------- 广东海事局关于实施《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修订)的公告(广东海事局公告第1号2006年3月18日)《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简称“定线制”)自2004年6月1日试行以来,对于建立良好的海上交通秩序,防止和减少海上交通事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发挥“定线制”在保障航行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的作用,我局对“定线制”进行了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大濠水道分道通航制原第3警戒区改为环行道,船舶通过该区域时应逆时针环绕航行。
(二)担杆水道分道通航制第2警戒区中心位置调整为22°08.049′N/114°13.642′E,其半径调整为1.75海里。
(三)定线制通航分道所有位置以各点连线形式描述。
上述修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定于2006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
航行于“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并服从海事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修订)(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80823、80830号,海图参照1954年北京坐标系。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由担杆水道分道通航制和大濠水道分道通航制组成,包括分隔带、通航分道、沿岸通航带、警戒区和环行道。
1.担杆水道分道通航制1.1分隔带1.1.1第一分隔带设在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范围内,宽度为0.5海里。
(1)22°08.300′N/114°20.236′E(2)22°08.300′N/114°15.508 E(3)22°07.798′N/114°15.508′E(4)22°07.798′N/114°20.236′E1.1.2第二分隔带设在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范围内,宽度为0.5海里。
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21)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21)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21年第1号关于公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21)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为保护长江口水上交通秩序,提升通航环境,确保船舶航行安全,推动航运发展,现将《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21)》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不予公布,并订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宣布颁布。
2002年9月1日起至颁布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除。
凡航行于适用水域的相关船舶必须严格遵守《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21)》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并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一月七日《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2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后道共同组成,并与其有关的锚地和主航道作业点共同形成完备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起的水域:(1)31°06′16.9″n122°29′38.6″e;(2)31°07′10.3″n122°30′48.5″e;(3)31°07′10.3″n122°33′08.6″e;(4)31°05′09.9″n122°33′08.6″e;(5)31°05′09.9″n122°30′48.5″e;(6)31°06′03.8″n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起的水域:(7)31°00′30.8″n122°29′38.6″e;(8)31°00′46.8″n122°30′48.5″e;(9)31°00′18.0″n122°33′08.6″e;(10)30°58′13.9″n122°33′08.6″e;(11)30°58′42.9″n122°30′48.5″e;(12)30°59′27.4″n122°29′38.6″e。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2.01.15•【字号】粤海事通[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粤海事通〔2002〕37号)各有关单位:为整治珠江口水域通航环境,确保航行安全,我局制定了《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并将于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现将该《航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事局2002年1月15日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珠江口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与人员。
珠江口水域是指珠江口北纬21°48′00″纬度线以北,东经113°07′00″经度线以东,114°20′00″经度线以西和黄埔水道113°25′36″经度线以东,铁桩水道113°28′00″经度线以东的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通则第四条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在驾驶台指挥或值班:(一)1600总吨以上船舶进出港航行或在港内移泊时;(二)航行中遇能见度不良或天气恶劣时;(三)在台风期间,当本港区升挂二号以上风球时。
第五条船舶航行应利用视觉、听觉以及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第六条船舶航行必须使用安全航速,当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减速航行,必要时应将船速减至维持舵效的最慢速度或者把船停住:(一)能见度不良;(二)发现来船显示号灯不明确,航向左右不定;(三)前方情况不明或来船避让动态不明显时;(四)对他船的意图和动向有所怀疑时。
珠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试行)
关于实施《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和《珠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试行)》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4年第4号)《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珠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试行)》(简称“两制”)定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试行。
“两制”的实施,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海上权益,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良好的海上交通秩序,防止和减少海上交通事故,保护海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凡航行于该水域的相关船舶必须严格遵守“两制”的规定,并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〇〇四年三月一日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注:《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经交通部批准已修订,2006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公告2006年第1号《关于实施<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修订)的公告》发布。
)珠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试行)1.适用的船舶要求参加该强制性船舶报告制的船舶:24米及以上的渔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以及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1章规定的客船。
2.适用的地理范围及相关海图的编号及版本地理覆盖范围为113°32′00″E~114°24′00″E与21°55′00″N~22°20′00″N连线内水域。
相关海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80823、80830号,海图参照 1954年北京坐标系。
3.报告格式、报告内容、报告门线、报告要求3.1格式本船舶报告制格式采用IMO A.851(20)号大会决议附则中所规定的格式。
3.2报告内容A 船名、呼号和国际海事组织编码(若适用)C或D 位置(经纬度或相对于陆标的位置)E 航向F 航速G 始发港I 目的港Q 缺陷及限制(拖船应报告其拖带长度及被拖物名称)U 总长及总吨3.3 报告线北报告线为22°20′00″N/113°40′00″E与22°20′00″N/113°52′08.8″E两点连线;西报告线为22°20′00″N/113°40′00″E与22°00′16″N/113°40′00″E两点连线;东南报告线为以桂山引航锚地中心点(22°07′54″N/113°46′50″E)为圆心,半径10海里,从担杆水道(22°08′54.5″N/113°57′30″E)至东澳岛西南方附近水域(22°00′16″N/113°40′00″E)的圆弧线。
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各直属海事机构:现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2015年12月2日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推进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减少船舶在我国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排放控制区”),控制我国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二、设立原则(一)突出国家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
(二)维护区域港口公平竞争,鼓励核心港区先行先试。
(三)兼顾区域船舶活动密集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
(四)遵守国际法和国内法律法规要求。
三、适用对象本方案适用于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四、排放控制区范围基于以上目标和原则,设立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确定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具体如下:(一)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六点连线以内海域(不含香港、澳门管辖水域)。
A:惠州与汕尾大陆岸线交界点B:针头岩外延12海里处C:佳蓬列岛外延12海里处D:围夹岛外延12海里处E:大帆石岛外延12海里处F:江门与阳江大陆岸线交界点内河水域范围为广州、东莞、惠州、深圳、珠海、中山、佛山、江门、肇庆9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深圳、广州、珠海港。
图1 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示意图(二)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G、H、I、J十点连线以内海域。
珠江口水域游艇监控网建设方案
文 献 标识 码 : B
文 章 编 号 :067 2 (0 7 0 —0 20 10 —78 2 0 )20 1 —3
游艇 是 一 种 高 级 耐 用 的 水 上 娱 乐 消 费 品 , 航 海 、 集 运 动 、 乐 、 闲 等 功 能 于 一 体 , 足 个 人 及 家 庭 享 受 生 活 娱 休 满 的 需 要 。游 艇 的 这 一 娱 乐 工 具 的 本 质 特 征 , 它 区 别 于 使 作 为 运输 工 具 的 高 速 船 和 旅 游 客 船 。但 是 , 艇 的 航 速 游
日起 实 施 。珠 江 口水 域 交 通 管 制 区 和 珠 江 口水 域 船 舶 定
珠 江 口水 域 位 于 我 国 华 南 沿 海 中 部 水 域 , 屿 星 罗 岛 棋布 , 湾 锚 地 众 多 , 岛 岸 陡 水 深 , 道 纵 横 交 错 。珠 港 环 水
江 口水 域 是 船 舶 进 出 广 州 、 圳 、 港 、 门 及 珠 三 角 其 深 香 澳
水 域 的航 行 安 全 。
为了规范船舶的行 为 , 少交通 事故 的发生 , 障珠 减 保
江 口水 域 不 受 污 染 , 东 海 事 局 在 珠 江 口 交 通 繁 忙 水 域 广 划 定 了 交 通 管 制 区 , 交 通 管 制 区 内 设 立 了 小 船 推 荐 航 在
路 、 船横 越 区 、 戒 区, 现 了 大小 型 船 舶 分道 通 航 。 小 警 实
行 性 , 建 了监 控 网 的体 系结构 , 点讨 论 了监 控 网 中存 在 的 6种 数 据 交换 方 式 , 构 重 最后 分析 了监 控 网
的 航 线 设 计 功 能 、 江航 道 航 行 指 南功 能 以及 We GI 珠 b S动 态信 息 系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救捞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1年11月1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实施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开展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及时、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发现船舶及其有关水上交通事故、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报告和通报。
第六条发生污染事故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妥善地保存相关事故信息,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以下事项:(一)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识别号或者编号;(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相关水文和气象情况;(四)污染物的种类、基本特性、数量、装载位置等情况;(五)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六)事故污染情况;(七)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以及救助要求;(八)签订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还应当报告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九)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珠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珠江口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与人员。
珠江口水域是指珠江口21°48′00.0″N纬度线以北,113°07′00.0″E 经度线以东,114°20′00.0″E经度线以西和黄埔水道113°25′36.0″E经度线以东,铁桩水道113°28′00.0″E经度线以东的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
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驾驶台值班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一)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时;(二)航行中能见度不良或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时;(三)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
第五条富裕水深(一)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裕水深;(二)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广州港出海航道41号灯浮)之间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12%;在南沙港区以北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10%。
第六条主航道航行(一)船舶在主航道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航道外缘行驶。
(二)船舶因靠泊或离开码头、锚地、系船浮筒等不能遵守前项规定行驶时,应密切注意周围环境,谨慎驾驶,主动避让,不应妨碍顺航道航行船舶的正常航行。
(三)吃水3米以下的船舶,应在小路推荐航路或主航道一侧的灯浮连线20米外或航道边线50米外水域行驶,不应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四)吃水3-5米的船舶可使用主航道,但不应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当遇有限于吃水的船舶驶近时应主动避让,及早驶离至本船右舷一侧的航道边线50米外或灯浮连线20米外的水域行驶。
珠江迎来船型标准化时代
去年8 5 月2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 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研究 部署 推进 长江等 内河 水运发展工作 。会议提 出 ,力争用 1年 左右时间 ,建成畅通 、高效 、平安 、绿色的现代化 内 0 河水运体系 。这将再次掀起发展 内河水运 的高潮 ,在此背景下 ,内河船型标准化也正大步 向
船型 标准化 率满足相对 偏差5 1 %, 占全 部船舶 的 %一 0 2 %~ 0 0 4 %;珠江 三角洲满足相 对偏差5 1 %,占全 %~ 0
三 线 :红水 河 、右 江和 柳 黔 江 ) 和佛 山 、肇 庆 、梧 部船舶 的3 % 5%。 0 ~0 州 、贵港 、南宁 5 个主要港 口。 西江 干线 和珠 三角地 区现 有水 泥船 28 艘/49 46 3. 近 1年来 , 江水系货运量年均增长6 %;2 1 万 载重吨 ,分别 占 舶总艘 数和 总载重 吨的1 . 和 0 珠 . 8 00 船 8% 7 .%。水泥船平 均吨位 1 0 ,平 均船龄 l 年 ,绝 大 4吨 7 年 ,珠江 水 系 完成 货运 量 和 周转 量预 计 达到 43 亿 50 . 4 吨、55 9 亿吨公里,主要港 口完成货物吞吐量3 7 . 亿 多数 为广 东 籍船 舶 。钢丝 网 水泥质 船 全 部为 老 旧船 0 吨 ,同比分 别增长 1 . 0 %、35 8 .%和1 . 21 %,其 中外 贸 舶 ,2 0年 交通 部8 令颁 布后未 再兴建 。珠江 干线 01 号 30 重吨以下船g8o 多艘 ,占5. 0载 l foo 9 %,而运力只有 4 货 物吞 吐量为 65 万 吨 ,完成 集装 箱吞吐量 86 90 4 万标
支撑 。 以 上的各 类运输 船舶 共 13 万艘 ,近7 0 .6 0 万载 重吨 ,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01•【文号】交海发[2005]486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6日)废止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2005年11月1日)沿长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长江航道局,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04年1月1日全面实施以来,三峡库区水上安全形势明显改善,通航秩序得到根本好转,取得非常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为适应三峡库区运行水位的变化,进一步发挥原《规定》在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我部决定对原《规定》修改如下:一、原《规定》第二条修改为:凡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围堰发电期、初期运用期航行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不包括上游引航道)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88.0千米附近佛面滩与鹭鸶背联线内(以下简称“长江三峡库区”)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原《规定》第五条修改为: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为航道中心线。
在能够自然分隔船舶相反流向的蚕背梁(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围堰发电期)和塘土坝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三、在原《规定》第五条后增加第六条,内容为: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短途客渡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总流向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闽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闽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3.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9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9年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闽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的公告《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和《闽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已经局长办公会审查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2.闽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3月5日附件1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1.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海图图号:62151、62001、62221、62261;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参谋部航海保证局出版海图图号:13940、13989。
本定线制各坐标点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航海用途等同WGS-84世界大地坐标系)。
闽江口水域定线制由七星礁分道通航制组成,包括分隔线、分隔带、边界线、通航分道、警戒区和避航区。
2.船舶定线制范围(七星礁分道通航制)2.1分隔带分隔带为以下四点连成的水域,宽度为0.3海里。
26°05′50.7″N,119°51′32.8″E26°05′50.7″N,119°51′52.8″E26°03′50.7″N,119°51′52.8″E26°03′50.7″N,119°51′32.8″E2.2边界线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26°05′50.7″N,119°50′26.2″E26°03′50.7″N,119°50′26.2″E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26°05′50.7″N,119°52′59.4″E26°03′50.7″N,119°52′59.4″E2.3通航分道南下船舶通航分道为西边界线与分隔带之间的水域,宽度为1海里,通航分道的中心线长度为2海里,主交通流流向为180°(真航向)。
珠江口船舶定线制修订研究
珠江口船舶定线制修订研究
圣星星
【期刊名称】《珠江水运》
【年(卷),期】2014(0)21
【摘要】本文通过对珠江口现有船舶定线制及通航环境的调查和统计分析,提出了设立进出广州港的大型船舶推荐航路作为该海域现存定线制的修订方案,该方案符合该海域大型船舶的习惯航路。
通过使用推荐航路起到分隔大小船舶交通流的作用,同时又能减少担杆水道分道通航的压力,不会对不使用船舶定线制的船舶造成严重影响;该方案实施后将有利于降低交通流交汇区水上事故和第四通航分道西行分道大型船舶搁浅事故的发生率。
将进一步提高和发挥珠江口船舶定线制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的作用。
【总页数】6页(P88-93)
【作者】圣星星
【作者单位】广州海事局执法支队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为了航运更安全--《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诞生记
2.完善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势在必行
3.珠江口海上航行6月1日起实施船舶定线制
4.关于实施《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和《珠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试行)》的公告
5.珠江口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7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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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珠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珠江口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与人员。
珠江口水域是指珠江口21?48′00. 0" N 纬度线以北,113?07′00. 0" E经度线以东,ll4? 20′00. 0" E经度线以西和黄埔水道 ll3?25' 36. 0" E经度线以东,铁桩水道 ll3?28' 00. 0" E经度线以东的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 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图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驾驶台值班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时;(二)航行中能见度不良或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时;(三)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
第五条富裕水深(—)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裕水深;(二)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广州港出海航道41 号灯浮)之间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 12 %;在南沙港区以北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10% 。
第六条主航道航行(—)船舶在主航道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航道外缘行驶。
(二)船舶因靠泊或离开码头、锚地、系船浮筒等不能遵守前项规定行驶时,应密切注意周围环境,谨慎驾驶,主动避让,不应妨碍顺航道航行船舶的正常航行。
(三)吃水 3 米以下的船舶,应在小路推荐航路或主航道一侧的灯浮连线 20米外或航道边线 50米外水域行驶,不应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四)吃水 3 - 5 米的船舶可使用主航道,但不应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当遇有限于吃水的船舶驶近时应主动避让,及早驶离至本船右舷一侧的航道边线 50米外或灯浮连线 20米外的水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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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和《珠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的公告(2015修订)
【法规类别】船舶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5.05.29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和《珠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和《珠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试行)》(交通部2004年第4号公告)自2004年6月1日起试行以来,为建立珠江口水域良好的海上交通秩序、防止和减少海上交通事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发挥了有效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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