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2014)
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辖区船舶安全
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文件粤海法规…2018‟28号 2018年1月16日)各有关单位: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决定对《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粤海法规…2017‟36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修改为:“船舶在沿海水域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避让顺航道航行的船舶:(一)进入或者驶出航道;(二)进出锚地;(三)系解浮筒、靠离码头;(四)进出船坞。
”二、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船舶进入主航道应当备车航行,在马友石灯船至广州港42号灯浮之间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5节;在广州港42号灯浮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2节。
高速客船除外。
”第三款修改为:“高速客船在八塘尾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25节。
”三、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拟通过海湾大桥水域的5万载重吨以上船舶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方案,提前3天向湛江VTS中心报告,以保障船舶航行和大桥安全。
”将第二款中的“12小时前”修改为“24小时前”。
附件1《船舶通过湛江海湾大桥安全保障确认表》按照条文内容作相应修改。
四、将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需使用莲花山东航道进出港的船舶,应按下列规定提前向广州VTS中心报告,并服从广州VTS中心的交通组织安排:(一)经虎门大桥进港且需使用莲花山东航道的船舶,应在经过虎门大桥时向广州VTS中心报告;(二)虎门大桥以内且需使用莲花山东航道进出港的船舶,应在离开码头、浮筒前或者起锚前向广州VTS中心报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2018年1月16日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分则第一章汕头港水域第二章惠州港沿海水域第三章珠江口水域和广州港内港海区水域第一节珠江口水域第二节广州港内港海区水域第四章珠海高栏水域第一节珠海高栏水域一般规定第二节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规定第五章阳江海陵湾水域第六章茂名水东水域第七章湛江港水域第一节湾内港区水域第二节徐闻港区水域第八章韩江干流第九章榕江干流第十章东江干流第十一章东莞水道和东莞倒运海水道第一节东莞水道第二节东莞倒运海水道第十二章北江干流第十三章东平水道、顺德水道、容桂水道、陈村水道第一节东平水道第二节顺德水道第三节容桂水道第四节陈村水道第十四章广州内河通航水域第十五章西江干流第十六章中山主要通航水域第十七章珠海马骝洲水道、泥湾门水道、赤粉水道第一节珠海马骝洲水道第二节珠海泥湾门水道、赤粉水道第十八章江门主要内河通航水域第十九章河源新丰江库区第二十章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细则第一节区域范围、报告线、工作频道第二节报告第三节其他第三编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粤海法规[2014]9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海事局【发布日期】2014.02.26【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90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2月26日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湛江港船舶交通管理,维护船舶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湛江港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与船舶安全航行有关的单位与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事局是负责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停泊与作业第四条港口经营人(含码头业主、船厂等)、引航站应当按照《湛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和《湛江VTS用户指南》的规定报告有关船舶动态计划。
第五条 17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进出湛江港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方案,提前3天向湛江VTS中心申报,并采取经确定的安全保障措施方可进出港。
第六条船舶航行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
(一)在东海岛灯船(21°03′40.16″N/110°35′5.11″E)向港外方向水域,船舶航行时富裕水深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任何情况下船舶的富裕水深均应当不小于1.2米;2.10万-20万载重吨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2%;3.20万载重吨及以上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5%。
(二)在东海岛灯船向港内方向水域(不包括港池水域),船舶航行时富裕水深按以下规定执行:1.任何情况下船舶的富裕水深均应当不小于0.8米;2.1万载重吨及以上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0%。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调度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调度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8.06.20•【字号】粤交港[2008]593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调度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粤交港【2008】593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市交通局(委),广东海事局:《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调度管理规则(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广东省交通厅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调度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管理,维护出海航道水域的公平使用及正常运输秩序,保障港口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及《印发广东省双重领导港口下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2〕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以下称出海航道水域)是指从西基调头区起至桂山岛引航锚地止的主航道及两侧的水域范围,出海主航道全长115公里。
船舶(含水上移动设施,以下统称为船舶)使用出海航道水域的顺序、引航、广州港港区公用锚地(以下称港区锚地)的安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的船舶包括外国籍船舶、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第三条广州港通讯调度指挥中心的职责广州港通讯调度指挥中心(以下称调度中心)依据本规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道和安全有序的原则,对使用出海航道水域的船舶进出顺序、引航、港区锚地的使用实施统一调度和安排。
调度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船舶使用出海航道水域顺序调度安排,编制船舶使用出海航道水域总计划(以下称总计划);(二)负责港区锚地使用的申请和安排;(三)负责出海航道水域港口生产调度水上无线电通信的相关管理工作;(四)负责重点物资应急运输保障措施的落实;(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使用出海航道水域的船舶遇紧急情况时的应急与救援工作;(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风、防台、防汛等灾害性天气的防范与抗御工作;(七)执行上级机关的指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更正《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有关条款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更正《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有关条款的公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更正《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有关条款的公告对《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三篇载重线附则Ⅱ“地带、区域和季节期”第49条“季节热带区域”相关条款进行勘误,勘误表见附件1、2。
特此公告。
附件:1.《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勘误表2.《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勘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0年7月29日附件1《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勘误表页条文号行误更正3-46(5)8至16(5)中国海区域范围:西面和北面,以自北纬10°至香港的越南与中国的海岸为界;东面,自香港沿恒向线至吕宋岛的苏阿尔港再沿吕宋岛、萨马岛与莱特岛的西海岸至北纬10°。
南面,以北纬10°线为界;香港和苏阿尔港被认为处于季节热带区域和夏季地带的分界线上。
季节期热带:自1月21日至4月30日。
夏季:自5月1日至1月20日。
(5)中国海区域范围:西面和北面,以自北纬10°至香港的越南与中国的海岸为界;东面,自香港沿恒向线至吕宋岛的苏阿尔港再沿吕宋岛、萨马岛与莱特岛的西海岸至北纬10°。
南面,以北纬10°线为界;香港和苏阿尔港被认为处于季节热带区域和夏季地带的分界线上。
季节期热带:自1月21日至4月30日。
夏季:自5月1日至1月20日。
中国沿海:①区域范围:自北纬10°以北邻近中国的海域。
季节期热带:自1月21日至9月30日。
珠海海事局关于印发《港珠澳大桥珠澳口岸人工岛建设期间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珠海海事局关于印发《港珠澳大桥珠澳口岸人工岛建设期间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粤珠海事[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珠海海事局关于印发《港珠澳大桥珠澳口岸人工岛建设期间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粤珠海事〔2010〕53号)各有关单位:为维护港珠澳大桥珠澳口岸人工岛(以下简称口岸人工岛)建设期间水上交通安全,为口岸人工岛建设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海事服务,保障施工和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施工水域海洋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港珠澳大桥珠澳口岸人工岛建设期间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海事局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港珠澳大桥珠澳口岸人工岛建设期间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港珠澳大桥珠澳口岸人工岛(以下简称口岸人工岛)建设期间水上交通秩序,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海事服务,保障施工和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施工水域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口岸人工岛建设期间施工水域范围:东界线:九洲港航道西侧航标连线。
西界线:外港航道(澳门)北侧航标连线。
南界限:北纬22°11′纬度线。
东、西、南界线与拱北湾之间的水域为口岸人工岛建设期间施工水域(以下简称施工水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施工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口岸人工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它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海事局为施工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第五条口岸人工岛建设单位领导为施工水域的水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锚地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锚地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12.30•【字号】粤海事通[2001]809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锚地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事通〔2001〕809号2001年12月30日)各直属局:为整治珠江口水域船舶航行及锚泊秩序,促进广东经济的发展,我局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妨碍航行、锚泊安全的锚地进行了调整,开辟了新的锚地,制订了《珠江口锚地安全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并于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有关局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规定》,领会《规定》精神,掌握珠江口水域锚地的设置情况。
二、珠江水网地区及东江、西江、西江流域各局要将《规定》及珠江口水域锚地新调整后情况向港航单位及船舶作宣传,督促船舶按照《规定》进行锚泊。
三、广州、珠海局要加强对锚地等重点水域的巡查监管工作;广州VTS中心要加强对锚泊船舶的监控力度,对不按要求锚泊的船舶要及时纠正。
四、督促港航单位,特别是使用锚地进行锚泊的船舶,根据船舶特点,参照新版海图和相关资料,科学合理的选择锚地,并严格遵守航行规则和海事机关公布的有关规定。
五、对不按《规定》要求锚泊的船舶要按章从严查处。
六、锚地的管理关系不变。
珠江口锚地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江口水域锚地安全管理,维护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设施锚泊、作业、航行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珠江口水域范围是指北纬21°48′00″以北,东经113°07′00″以东,东经114°20′00″以西和黄埔水道113°25′36″经度线以东,铁桩水道113°28′00″经度线以东的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文件粤海法规〔2017〕361号2017年7月18日)各有关单位:《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有关后评估、修订工作。
下列规范性文件自《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珠海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珠海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事法〔2011〕589号)、《关于印发〈虎跳门水道通航安全规定〉的通知》(粤海事法〔2011〕634号)、《关于印发〈东平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事法〔2011〕635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海马骝洲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事法〔2012〕794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湛江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事法〔2013〕19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海水域船舶试东海事局关于印发〈顺德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7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西江干流佛山段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9号)、《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佛山容桂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73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东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东莞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74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汕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汕头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75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州港东河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84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90号)、《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粤海通航〔2014〕426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海港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安全航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475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惠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惠州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545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东莞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5〕104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徐闻港区水域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6〕21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山海事局辖区主要《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倒运海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6〕24号)、《关于印发〈广州海事局通航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暂行)〉的通知》(穗海事通〔2006〕54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穗海事通〔2006〕141号)。
广东海事局关于实施《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修订)的公告(2006)-广东海事局公告第1号
广东海事局关于实施《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修订)的公告(2006)正文:---------------------------------------------------------------------------------------------------------------------------------------------------- 广东海事局关于实施《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修订)的公告(广东海事局公告第1号2006年3月18日)《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简称“定线制”)自2004年6月1日试行以来,对于建立良好的海上交通秩序,防止和减少海上交通事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发挥“定线制”在保障航行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的作用,我局对“定线制”进行了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大濠水道分道通航制原第3警戒区改为环行道,船舶通过该区域时应逆时针环绕航行。
(二)担杆水道分道通航制第2警戒区中心位置调整为22°08.049′N/114°13.642′E,其半径调整为1.75海里。
(三)定线制通航分道所有位置以各点连线形式描述。
上述修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定于2006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
航行于“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并服从海事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修订)(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80823、80830号,海图参照1954年北京坐标系。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由担杆水道分道通航制和大濠水道分道通航制组成,包括分隔带、通航分道、沿岸通航带、警戒区和环行道。
1.担杆水道分道通航制1.1分隔带1.1.1第一分隔带设在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范围内,宽度为0.5海里。
(1)22°08.300′N/114°20.236′E(2)22°08.300′N/114°15.508 E(3)22°07.798′N/114°15.508′E(4)22°07.798′N/114°20.236′E1.1.2第二分隔带设在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范围内,宽度为0.5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2013年修正案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2013年修正案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4.07.28•【文号】海安全[2014]47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2013年修正案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海安全〔2014〕479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有关航运公司,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修正案(见附件)已于2013年6月21日在第92届海安会上以第353号决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
为做好ISM规则修正案实施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相关国际航运公司应抓紧时间组织研究ISM规则修改的内容,按照修改后的ISM规则尽快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二、各审核发证机构、审核员应加强对ISM规则修正案的学习研讨,充分理解掌握ISM规则修正案的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修改后的ISM规则对公司进行审核发证。
请各直属海事局将本通知精神尽快传达至辖区相关国际航运公司。
附件:ISM规则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4年7月28日附件ISM规则修正案(MSC.353(92)号决议 2013年6月21日通过)A部分--实施6 资源和人员1 现有第6.2段由下列文字替代:6.2 公司应确保每艘船舶:.1 根据国内和国际规定,配备合格、持证并健康的船员;.2 配备满足船上各种安全操作要求的合适的人员*(注* 参见本组织以第A.1047(27)号决议通过的《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12 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2 在现有12.1段之后插入以下新的12.2段,并将现有12.2到12.6段重新编号为12.3到12.7“12.2公司应定期核查所有受托承担涉及ISM事务的相关方开展的工作是否与本规则规定的公司责任相符。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6年8月15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并指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渡船水上交通违法行为。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的落实和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渡口和渡运的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渡口渡船纳入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保障渡口渡船安全经费的投入。
上级财政应当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维护保养工作给予扶持。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粤海事通[2008]211号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粤海事通〔2008〕211号2008年4月25日)各直属局:为加强对辖区桥区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贯工作。
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辖区桥区水域通航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广东海事局辖区桥区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通航桥孔通过,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富裕水深,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禁止船舶从有禁航标志的桥孔通过;(二)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当备车,并对船舶主要航行设备、号灯等进行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三)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四)如发现大桥水域助航标志等有异常情况,不能确保安全过桥时,不得强行通过,并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五)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六)配备有效的航海图书资料(包括航行通告),并按规定进行更新;(七)外国籍船舶及需申请引航的其它船舶,必须申请引航;(八)主管机关的其他规定。
转变职能 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广东海事
转变职能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广东海事作者:叶红玲周明耀来源:《中国水运》2014年第03期2013年,广东海事局局保持健康向上的发展势头,整体呈现出稳中向好、稳中有进的良好局面。
2014年该局提出以“三化”建设为指引,统一思想,改革创新,转变职能,加快“十二五”规划实施步伐,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广东海事。
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广东海事局局长梁建伟。
记者:广东海事局战线长、任务重,2013年辖区水上安全形势如何?梁建伟:2013年,全局上下以科学发展为统领,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为中心,继续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攻坚克难,务实创新,辖区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1-12月,广东辖区港口货物吞吐量约16.81亿吨(其中危险货物吞吐量3.37亿吨),同比增长16.36%,集装箱吞吐量约2955万标箱,同比增长8.95%,船舶进出港约321.41万艘次,同比增长8.03%,旅客运送量约4021万人次,同比增长8.35%。
水上交通事故四项指标“两降一平一升”。
全力保障了港珠澳大桥沉管浮运、临时航道转换等重要工程节点施工,实现大桥水域交通“零事故、零污染、零伤害”阶段性成果,得到交通运输部杨传堂部长等领导的批示肯定。
按照“把握规律,抓住重点,关注异常,给力预防”的工作思路,扎实开展“百日安全大检查”、“渡口渡船整治回头看”、“防范商渔船碰撞”等专项行动。
成功应对“尤特”、“天兔”、“蝴蝶”等12个热带气旋袭击,其中在强台风“尤特”登陆期间,协调粤港两地救助力量成功救起“夏长”轮遇险船员21人。
积极参与“9.29”广东籍渔民西沙遇险搜救,全力挽回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得到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等领导同志的批示肯定。
记者:广东经济改革开发走在全国的前列,2013年广东辖区港口货物吞吐量达到了16.81亿吨,请问,你局在服务经济发展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梁建伟:启动航海保障“南进战略”,加快重点水域航标建设和专用航标接收工程,首次在南沙九章群礁东门礁投放灯浮标。
船舶进入珠江口水域要注意什么——广东海事局通航监督管理处就新修订的《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 江水 运 》 :请 问 为什 么要 对 《规 定 》进 行修 订 ? 珠 黄 斯 深 :随 着 珠 江 三 角 洲 航 运 经 济 的快 速 发 展 ,珠 江 口
《 定 》 的 颁 布 和 实 施 ,对 进 一 步 规 范 珠 江 口水 域 船 舶 的航 规 行 行 为 , 维 护 船 舶 的航 行秩 序 , 保 障 船 舶 的航 行 安 全 将 发 挥
更 大 的作 用 , 对 建 设 珠 江 口安全 便 捷 的水 上 绿 色 通 道 ,2 0 年 已经 发 生 很 大 变 化 。 据 广 东 省 航 海 02
学 会 姜 运 清 秘 书 长 介 绍 , 随 着 南 沙 新 港 、虎 门港 、 中 船 龙 穴 造 修 船 基 地 的 建 设 使 用 , 进 出港 口 的十 万 吨级 以上 船 舶 明 显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 已经 成 为 中 国 对 外 贸 易 的 主 要 窗 口 , 珠 江 口沿 岸 已 形 成 了 一 个 由 十 几 个 港 口、 近 两 干 个 码 头 泊 位 组 成 的港 口群 ,仅 对 外 开 放 的 国 家 一 类 口岸 就 有 l 个 之 多 ,年 2 通 航 船 舶 达 i 0多 万 艘 次 , 是 我 国 通 航 密 度 和 通 航 量 最 大 的 5
有 限 公 司 等 2 余 家 相 关 单 位 和 企 业 的 代 表 约 1 0 参 加 了宣 7 0人
贯会 。
02 珠 试 为 护 航 “畅 通 高 效 平 安 绿 色 的 低 碳 交 通 ~ 一 内 河 航 入 调 研 , 2 0 年 出 台 了 《 江 口 水 域 船 舶 安 全 航 行 规 定 (
水 域 之 一 , 水 上 交 通 安 全 监 管 任 务 非 常 艰 巨 。广 东 海 事 部 门从 1 9 年 开 始 探 索 珠 江 口水 域 船 舶 水 上 交 通 安 全 综 合 治 理 99 措 施 。 大 力 开 展 辖 区 船 舶 活 动 规 律 和 海 事 科 学 监 管 课 题 研 究 , 着 力 构 建 “海 事 科 学 监 管 体 系 ”新 机 制 。 经 过 广 泛 深
一【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一【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导语珠江口位于中国华南沿海中部,珠江水系丰富的水资源,造就了珠江口优良的通航环境。
历史的积累和改革开放后经济的高速发展,促进了珠江口航运经济的繁荣,使珠江口水域成为国际上航运经济最发达的区域之一。
为适应珠江口港口航运生产的发展,进一步改善珠江口水上交通秩序,广东海事局于2014年7月10日对《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粤海事通〔2010〕7号)作出重新修订,修订后的新版本如下: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珠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珠江口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与人员。
珠江口水域是指珠江口21°48′00.0″N纬度线以北,113°07′00.0″E经度线以东,114°20′00.0″E经度线以西和黄埔航道113°25′36.0″E经度线以东,铁桩航道113°28′00.0″E经度线以东的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
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驾驶台值班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一)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时;(二)航行中能见度不良或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时;(三)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
第五条富裕水深(一)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裕水深;(二)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广州港出海航道42号灯浮)之间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12%;在南沙港区以北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10%。
第六条主航道航行(一)船舶在主航道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航道外缘行驶;(二)船舶因靠泊或离开码头、锚地、系船浮筒等不能遵守前项规定行驶时,应密切注意周围环境,谨慎驾驶,不应妨碍顺航道航行船舶的正常航行;(三)吃水3米以下的船舶,应在小船推荐航路或主航道一侧的灯浮连线20米外或航道边线50米外水域行驶,不应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四)吃水3-5米的船舶使用主航道时,不应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当有限于吃水的船舶驶近时应主动避让,若当时环境允许,应及早驶离至本船右舷一侧的航道50米外或灯浮连线20米外的水域行驶。
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
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发布日期:[08-07-09 22:46:16] 点击次数:[ ]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粤海事通[2022年]405号2022年8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航水域的安全管理,明确广东海事局(以下简称广东局)及各直属局在通航环境和秩序中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对通航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局负责全面管理辖区内的通航环境、通航秩序及vTS运行管理工作,并指导、协调各直属局的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管理工作。
各直属局具体负责其辖区日常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管理工作。
VTS中心具体实施vTS系统运行和监控管理工作,充分发挥VE系统的作用。
第二章内容和要求第三条加强对辖区通航环境工作的管理力度,搜集、汇总、掌握辖区内通航安全管理的情况:(一)航道水深、宽度、航标的设置、桥梁和跨河电缆的高度、海(河)底电缆,管道及水下建筑物的位置;(二)码头及装卸作业设施技术资料,允许靠泊码头船舶的吨位,码头前沿水深,掉头区水深和宽度,消防和防污设备的情况;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三)港口的消防船、消拖船、防污船等应急船舶的情况和应急能力;(四)辖区内的打捞船舶和设备及技术力量。
第四条做好辖区内通航水域的基础管理工作:(一)规划通航水域的锚地,包括过驳锚地、临时停泊锚地、危险品锚地、联检锚地、防台防风锚地,并制订锚地的安全管理规定;(二)规划通航水域的分道通航区、船舶穿越区,并制订船舶航经上述区域和事故多发的航行密集区的安全管理规定;(三)掌握通航水域船舶的最大高度和吃水最深的尺度,为辖区建设桥梁、过河管线提供依据,保护通航资源;(四)编制辖区水域通航指引图,有条件的逐步向电子海图发展;(五)制订辖区水域安全监督规划,包括VTS设备的建设和升级,现场监督网络的设置、监督船舶的配置、监督用车的配置。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2.01.15•【字号】粤海事通[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粤海事通〔2002〕37号)各有关单位:为整治珠江口水域通航环境,确保航行安全,我局制定了《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并将于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现将该《航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事局2002年1月15日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珠江口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与人员。
珠江口水域是指珠江口北纬21°48′00″纬度线以北,东经113°07′00″经度线以东,114°20′00″经度线以西和黄埔水道113°25′36″经度线以东,铁桩水道113°28′00″经度线以东的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通则第四条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在驾驶台指挥或值班:(一)1600总吨以上船舶进出港航行或在港内移泊时;(二)航行中遇能见度不良或天气恶劣时;(三)在台风期间,当本港区升挂二号以上风球时。
第五条船舶航行应利用视觉、听觉以及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第六条船舶航行必须使用安全航速,当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减速航行,必要时应将船速减至维持舵效的最慢速度或者把船停住:(一)能见度不良;(二)发现来船显示号灯不明确,航向左右不定;(三)前方情况不明或来船避让动态不明显时;(四)对他船的意图和动向有所怀疑时。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调解规定(试行)》的通知-粤海事危[2002]423号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调解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调解规定(试行)》的通知(粤海事危〔2002〕423号2002年8月14日)各直属局:现将《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调解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调解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范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调解行为,保护污染事故有关各方的合法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辖区内的船舶发生的污染损害,以及在辖区水域外的船舶污染事故造成辖区内污染损害的赔偿调解。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调解包括:(一)船舶海上交通事故造成的污染损害赔偿调解;(二)我国有关法规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定义为船舶污染物的物质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赔偿的调解;(三)为减少污染损害而采取的适当的清污行为所产生的费用的调解。
第四条本规定中所涉及的有关各方包括污染事故肇事者、参与清污作业者以及受污染损害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本规定由广东海事局及其直属局负责实施,直属局辖区间的调解工作由广东海事局主持或由广东海事局授权的直属局负责,其他按广东海事局职责分工执行。
第六条船舶污染事故当事人需要进行污染损害赔偿调解的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向事发地海事部门提交《船舶污染事故赔偿调解申请书》(附件1)。
广东海事局、广西海事局、深圳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珠江水系航线签注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广西海事局、深圳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珠江水系航线签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事局,深圳市海事局•【公布日期】2005.09.01•【字号】粤海事船员[2005]383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海事局、广西海事局、深圳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珠江水系航线签注规定》的通知(粤海事船员〔2005〕383号2005年9月1日)广东海事局、广西海事局、深圳海事局各分支机构:为了更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以下简称“05规则”),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珠江水系航线签注工作,现将《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珠江水系航线签注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广东、广西、深圳海事局各分支机构航线考试和签注的权限范围,分别由广东、广西、深圳海事局授权。
(一)广东、广西、深圳海事局所属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关,经授权可签注《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珠江水系航线签注规定》规定的航线。
(二)广东海事局所属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关,经授权可开展珠江水系梧州以下西江及广东省内珠江水系航线的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
(三)广西海事局所属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关,经授权可开展除北江和东江以外的珠江水系航线的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
(四)深圳海事局可开展惠州、广州、中山、珠海、澳门和香港各点连线范围内的珠江水系航线的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
(五)广东、深圳海事局及其授权的考试发证机关,可开展适用“盐田”、“桂山”、“高栏”航线的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
二、持广东、广西、深圳海事局所属考试发证机关签发的适任证书者所申请的珠江水系航线,超出适任证书签发机关考试权限范围时,应由具有航线考试权限的考试发证机关实施考试,并将考试结果通知适任证书签发机关,由适任证书签发机关签注航线。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防治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防治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粤海事危[2008]165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防治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事危〔2008〕165号2008年4月3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辖区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的防污染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我局组织制定了《广东海事局防治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直属局按本规定对辖区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单位进行备案后,请将《船舶修造或拆解单位备案申请表》和备案材料于每年9月1日前报送广东局,广东局统一对外公布备案单位名单。
广东海事局防治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辖区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的防污染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内从事船舶修造、拆解作业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船舶。
第三条广东海事局及其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修造、拆解作业及其相关活动实施防污染监督管理。
第二章报备和审批第四条在综合港港区水域和水上设置船舶修造、拆解厂(点)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经有关部门核准,符合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有关管理规定。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征求海事部门意见,海事部门应就环境影响报告书所提出的防治船舶污染的对策和措施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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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
知(2014)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粤海通航[2014]42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4.07.10
【实施日期】2014.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
(粤海通航〔2014〕4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珠江口港口航运生产的发展,进一步改善珠江口水上交通秩序,决定对《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粤海事通〔2010〕7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项中的“广州港出海航道41号灯浮”修改为“广州港出海航道42号灯浮”。
二、将第六条第二项中的“主动避让”删除;第四项修改为:“吃水3-5米的船舶使用主航道时,不应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当有限于吃水的船舶驶近时应主动避让,若当时环境允许,应及早驶离至本船右舷一侧的航道50米外或灯浮连线20米外
的水域行驶。
”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横越船舶在横越航道前,应观察周围环境,确认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越。
船舶横越航道时,应按下列规定避让:(一)应主动避让顺航道航行船舶;(二)应在横越前鸣放声号一长声,以引起他船注意;(三)应尽可能用与航道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航向穿越,并避免横越他船船艏。
”
四、在第九条中“桥区水域”后增加“施工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