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粤海事危[2009]198号•【施行日期】200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海事危〔2009〕198号2009年3月26日)各直属局:现将《广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径向局危防处反映。
原《广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实施细则》(粤海事危〔2007〕695号)同时废止。
广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作业管理,便利行政相对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海事局辖区内从事水运危险货物申报的单位(简称“申报单位”)和集装箱装箱作业的单位(简称“装箱单位”)及危险货物申报人员(简称“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检查人员(简称“装箱检查员”)。
第三条各直属局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诚信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备案管理第四条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从业资质,配备掌握水运危险货物及相关安全知识的申报员、装箱检查员。
第五条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如实填写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位备案申请表》(附件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装箱单位备案申请表》(附件2)。
第六条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备案。
备案后,如备案项发生变更时,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及时报备。
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管理,防治污染水域环境,依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 73/7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辖区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船舶污染物是指包括MARPOL 73/78附则I、附则II、附则IV、附则V、附则VI所定义的如下船舶产生的废弃物:(一)残油、油泥、含油污水;(二)化学品及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三)船舶生活污水;(四)船舶垃圾;(五)臭氧消耗物质和废气滤清系统残余物。
第四条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配备符合《船舶污染物接收及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附件1)要求的设备设施,并将安全、防污染制度和接收处理的能力向主管机关备案。
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制定安全作业制度,编制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向所在地海事局报告,演习后应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申请主管机关备案的,应向所在地海事局提交如下材料:(一)备案申请表(附件2);(二)工商营业执照;(三)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附件1,附录A);(四)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物资清单及其证明材料;(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接收作业人员名单和专业培训合格证明;(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与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污染物处理单位签订的污染物委托处理协议;(七)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最近一次的船舶安全检查报告;如作业船舶属于作业单位租用,应补充租船合同或协议;(八)船员名单及其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或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明;(九)符合作业船舶停靠条件的码头或停泊点资料。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粤海事危[2006]72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粤海事危〔2006〕72号2006年2月28日)各直属局:现将《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船舶残油、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的管理,防止污染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船舶、单位。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系指对船舶残油、油泥的清理和油污水的接收处理。
第三条符合附件1标准的拟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单位,应将安全、防污染制度和接收处理的能力向作业辖区海事局备案,并按要求附上材料。
(一)船舶接收残油、油污水、油泥等作业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作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输油软管检验证明(复印件);3.船员适任证书及特殊培训证书(复印件);4.船上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特殊作业培训合格证明的复印件);5.相关安全管理制度;6.合格的作业装备清单;7.备案情况表(见附件2-4)。
(二)码头或岸上设施接收船舶残油、油污水等作业1.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5、6、7项所列资料;2.广东省环保部门签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具备一定的溢油应急反应能力。
广东海事局关于船舶溢油应急队伍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船舶溢油应急队伍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6.03.15•【字号】粤海事危[2006]103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船舶溢油应急队伍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粤海事危〔2006〕103号2006年3月15日)各有关单位:为认真履行《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合理利用辖区溢油应急资源,鼓励更多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船舶溢油应急活动,提高辖区溢油应急反应能力,现决定对辖区船舶溢油应急队伍进行登记备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辖区内凡具有船舶溢油清除能力的单位或组织,均可自愿申请作为辖区船舶溢油应急队伍。
二、溢油清除能力按作业水域环境不同分为沿海和内河两大类。
沿海水域分为港区水域、近岸水域和开阔水域三种,每种水域环境条件下根据溢油规模不同又分为5吨以下、5至10吨、10至50吨和50吨以上四类溢油规模响应等级;内河水域根据溢油规模不同分为5吨以下、5至10吨、10吨以上三类溢油规模响应等级。
上述各种类溢油清除能力需满足附表所列的参照标准。
三、具备沿海水域10吨以上(含10吨)、内河水域10吨以上(含10吨)溢油清除能力并申请作为辖区船舶溢油应急队伍的单位请到广东海事局登记备案。
具备沿海水域10吨以下、内河水域10吨以下溢油清除能力并申请作为辖区船舶溢油应急队伍的单位请到所在地的海事局登记备案。
四、非辖区内的从事船舶溢油应急的单位或组织,申请作为辖区船舶溢油应急队伍,应到广东海事局登记备案。
五、自愿登记备案的单位应按所申请的清除能力种类向广东海事局或所在地的海事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有关说明材料。
六、经登记备案的溢油应急队伍将作为《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所在地海事局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储备力量。
广东海事局关于颁布《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作业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粤海事通[2002]314号
广东海事局关于颁布《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作业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海事局关于颁布《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作业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粤海事通〔2002〕314号2002年6月26日)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保护通航环境资源,规范海上施工作业行为,现颁布《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作业管理规定(暂行)》,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作业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维护通航秩序和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海事局管辖范围内的海上施工作业。
包括海上平台施工作业,铺设、撤除、检修海底电缆和管道,地质钻探和调查,扫海、疏浚和修建各类堤岸、人工岛屿、人工渔礁以及其它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通航环境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三条广东海事局是本规定的实施机关,负责对海上施工作业进行审批,并组织实施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作业申请第四条申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合格的资质及足够的施工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外国施工单位必须通过国内代理进行申请。
施工申请报告一律使用中文。
第六条申请施工作业时须填写《施工作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文件或资料:(一)施工作业申请书;(二)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文书;(三)施工作业方案、安全及防污计划书;(四)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委托书或协议书;(五)有关施工图纸、资料或施工占用水域示意图等;(六)施工船舶或设施的证件正本及复印件;(七)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海事船[2008]80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海事局【发布日期】2008.12.26【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海事船〔2008〕804号2008年12月26日)各直属局:为加强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海事监管效能与服务水平,促进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能力,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7年第6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海安全〔2007〕398号),结合辖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下称《监督管理办法》)和《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诚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将上述两个办法转发到辖区内相关的航运公司,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依据《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2009年度《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检查计划》,于2009年1月31日前报送广东海事局审核办。
三、我局拟在2009年3月开展2009年度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请通知辖区符合参选条件的航运公司参加评选,并于2009年2月28日前,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广东海事局审核办。
四、在执行两个办法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径与广东局审核办联系。
附件1、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海事局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7年第6号令),制定本办法。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舶〔2011〕45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船公司、有关作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该《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和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实施工作,认真组织对《规定》的学习、宣贯和培训,提高船员、有关作业人员的船舶污染防治意识和技能,提高船舶污染防治的管理水平。
二、各直属海事局要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制定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加强对《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定》各项要求有效执行。
三、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一)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具备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能力。
对于已经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且应急服务区域覆盖污染物接收作业水域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批污染物接收作业时应当视其符合《规定》第十五条要求;对于未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批污染物接收作业前,应当按照《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对其是否具备与作业风险相适应的事故预防和清除污染能力进行评估。
(二)船舶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委托作业港口一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并与其签订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船舶经营人在当地设有分公司(办事处)的,应当由驻当地分公司(办事处)对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予以签订或确认。
(三)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接收作业,除应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离开上一港前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的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2.与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证明;3.船舶经营人的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
广东海事局关于第一批国内航行船舶强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通告
广东海事局关于第一批国内航行船舶强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11.22•【字号】•【施行日期】200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第一批国内航行船舶强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通告根据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交海发[2001]38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第一批适用的船舶,即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散装化学品船和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跨省航行的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生效。
现就第一批船舶强制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授权,广东海事局负责广东、广西地区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作。
二、所有第一批适用的船舶应在2003年1月1日前取得“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三、营运第一批船舶的公司应在2003年1月1日前取得“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并将“符合证明”和“临时符合证明”的副本配备到船。
四、营运客滚船、气体运输船的公司申请审核的截止日期为2002年6月30日,船舶申请审核的截止日期为2002年7月31日;营运第一批其他船舶的公司申请审核的截止日期为2002年8月31日,船舶申请审核的截止日期为2002年9月30日。
各航运公司要充分认识到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时间的紧迫性,积极准备,尽早开展工作,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按期取得相关证书,对未能按期取得证书的船舶,海事机构将禁止其离港。
若有不清楚事宜,可与我局联系。
联系电话:(020)84496892--298、(020)84234555;传真:(020)84234555、(020)34283725;联系人:林立新。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文件粤海法规〔2017〕361号2017年7月18日)各有关单位:《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有关后评估、修订工作。
下列规范性文件自《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珠海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珠海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事法〔2011〕589号)、《关于印发〈虎跳门水道通航安全规定〉的通知》(粤海事法〔2011〕634号)、《关于印发〈东平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事法〔2011〕635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海马骝洲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事法〔2012〕794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湛江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事法〔2013〕19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海水域船舶试东海事局关于印发〈顺德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7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西江干流佛山段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9号)、《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佛山容桂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73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东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东莞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74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汕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汕头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75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州港东河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84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90号)、《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粤海通航〔2014〕426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海港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安全航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475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惠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惠州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545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东莞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5〕104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徐闻港区水域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6〕21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山海事局辖区主要《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倒运海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6〕24号)、《关于印发〈广州海事局通航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暂行)〉的通知》(穗海事通〔2006〕54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穗海事通〔2006〕141号)。
广东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燃油供应单位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海事危[2007]210号
广东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燃油供应单位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燃油供应单位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海事危[2007]210号2007年4月25日)各直属局、有关船公司、燃油供应单位:《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Ⅵ已于2006年8月23日正式对我国生效,根据附则Ⅵ的规定,为确保船用燃油品质符合相关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决定对广东辖区国际航线(包括港澳)船舶燃油供应单位实施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备案的船舶燃油供应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经营资质,且其燃油质量符合73/78防污公约附则Ⅵ第18条的相关规定。
二、符合备案基本要求的船舶燃油供应单位应向当地海事局备案,并提供以下报备材料:(一)供油作业单位备案登记表(附件1);(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成品油作业许可证(复印件);(四)供油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73/78防污公约要求的油品详细说明材料或证明(基本内容同燃料装舱单);(六)供油作业能力。
包括供油作业船舶及其证书,相关防污器材和防污措施,人员专业培训证明等。
三、辖区海事局应根据备案基本要求,对申请备案的船舶燃油供应单位进行资质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书面上报广东海事局。
广东海事局核查后对外公布全局的备案单位名单,并颁发《船舶燃油供应记录簿》(附件2),每一种油品对应一本记录薄,且记录薄用完后需保存三年备查。
四、其他相关事项(一)国际航行的船舶(包括港澳)为避免违反公约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应当使用已备案单位的燃油以确保其船用燃油的质量。
广东海事局关于实施《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实施《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08.20•【字号】粤海事通[2008]483号•【施行日期】200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实施《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海事通〔2008〕483号2008年8月20日)有关引航单位,汕头、湛江、广州、珠海、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茂名、潮州、揭阳海事局:为加强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内引航活动的安全监管,我局制定了《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实施。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与广东海事局通航处反映。
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内引航活动的安全监管,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内的一切引航活动。
第三条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引航作业安全管理要求第四条引航机构应按下列要求报送引航作业计划:(一)引航机构应按照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引航作业计划,并督促船舶、引航员做好引航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二)引航作业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引领船舶船名、国籍、船长、船宽、最大吃水、种类、船舶靠(离)泊时间和拟派引航员姓名、等级;拟通过桥梁、架空电缆的船舶还应包括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等基本信息;(三)引航作业计划如有变更,引航机构须及时向管辖该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条引航机构应根据水域通航情况,安排相应资质和等级的引航员对不同种类、不同尺度的船舶实施引航服务。
第六条引航机构、船舶、拖轮,均应当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或者器材,以便及时与引航员保持联系。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要求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要求一、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一、总体要求: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二、对船舶污染接收单位的要求1、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2、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3、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如实填写所接收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船舶应当携带相应的记录簿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4、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每月应将船舶污染物的交付单位名称、交付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处理情况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三、对船舶的要求1、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不需要配备记录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在作业当日的航海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第十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船舶污染物接收防污染备案业务工作流程
船舶污染物接收防污染备案业务工作流程一、受理船舶污染物接收防污染备案由所在地海事处受理,受理人收到水上过驳作业许可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一式三份):1、防污染备案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2、经营资质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3、接收船舶(设施、设备)接收处理能力的说明(包括接收设备及附属设施的相关资料);4、接收船舶为机动船的,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簿》的复印件(查验原件),并提交船舶照片三张(正前、正横、船尾);5、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方面的培训情况及培训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6、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与台帐表册,包括污染应急措施;7、接收的污染物去向及流程图,最终处理方式的说明。
船舶垃圾交由垃圾转运单位转运的,应提交转运协议;8、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初审和审核1、海事处完成对有关备案申请材料受理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武汉海事局监管二处进行初审和审核,局监管二处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核查,并在《防污染备案申请表》上填写初审和审核意见。
2、对情况复杂、技术要求高的备案申请项目组织现场评估,由审核人或核查部门组织核查。
三、审批监管二处审核人对有关备案材料完成审核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武汉海事局分管领导,局分管领导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审批后在《防污染备案申请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审核人。
四、办理与告知备案申请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由武汉海事局出具《内河防污染备案证明》(见附件二),并在所提交资料的封面和侧页骑缝加盖“防污染管理专用章”,注明“于×××年××月××日备案”(海事局留档一份、海事处留档一份、退申请人一份)。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作业管理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作业管理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作业管理工作须知1.目的规范青岛海事局辖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作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统一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备案要求,严格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过程控制,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现场监督管理。
2.适用范围适用于青岛海事局管辖范围内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作业的单位、船舶和人员。
3.定义3.1.船舶污染物系指按照《MARPOL73/78》定义的船舶残油、含油污水、有毒液体物质的洗舱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及造成大气污染的污染物。
3.2.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作业指利用船舶或车辆对船舶污染物进行收集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作业。
4.职责4.1.青岛海事局监管二处负责实施辖区内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备案和整体管理工作。
4.2.青岛海事局所属各海事处负责辖区内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作业的审批、船舶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
5.工作程序5.1.一般要求5.1.1.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满足《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的要求,并向青岛海事局备案。
5.1.2.未经备案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禁止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作业。
5.1.3.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并得到主管机关的认可。
从事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污水接收的单位还应当制定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1.4.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本单位基本情况、接收处理能力、船舶污染物进一步处理的描述;2)本单位作业的地域范围、联系方式、收费方式及作业程序的描述;3)本单位接收处理的记录方式及要求;4)事故应急反应的描述;5)指定总负责人,总负责人的责任和权力;6)涉及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描述;7)本体系的修订要求。
5.1.5.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编制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主管机关批准,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演习后应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单位备案制度》的通知-粤海事通[2008]16号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单位备案制度》的通知正文:----------------------------------------------------------------------------------------------------------------------------------------------------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单位备案制度》的通知(粤海事通〔2008〕16号2008年1月10日)各直属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广东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单位备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东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单位备案制度总则一、为了提高通航安全评估工作质量,规范评估单位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下称《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通航安全评估单位备案申请、审核、公布及相关工作。
三、备案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对符合《评估管理办法》的单位,应予以备案。
四、经广东海事局备案并公布的单位,才能承担本辖区内水域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
在部海事局备案的单位,经部海事局书面通知确认后,可以承担本辖区内水域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
五、备案工作每年一次,即每年对评估单位进行一次审核、评价、确认、更新和公布。
申请备案六、要求备案的单位应按要求向广东海事局提交材料,包括:(一)独立法人证明(二)资质证明(三)技术力量(四)业绩(五)其它相关情况七、提交的材料应同时采用书面公函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
审核八、广东海事局组成审核小组对要求备案单位进行审核。
审核小组由主管局领导、主办处室领导、主办人员和相关人员,小组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
九、审核工作采用小组会议形式集中进行,采取一次性集中审核和表决决定,并对每一申请备案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沿海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
沿海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从事船舶垃圾、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作业许可实施机关:广州海事局/海事处权限划分:1. 广州海事局负责办理接收作业单位从事接收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作业许可;2. 局属各海事处负责办理接收作业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接收作业许可。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海事处政务窗口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岗申请人: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 作业单位具备相应资质;2. 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3. 来自疫区的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4. 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5. 对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2. 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3. 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4. 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5. 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6. 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相应培训证明;7.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4.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6.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流程的管理规定
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流程的管理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是指港口或接收设施接收船舶污染物的过程,在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港口清洁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有效管理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流程,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份管理规定的示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流程,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港口清洁,保障船舶污染物的安全处置。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港口和接收设施。
第三条定义1.船舶污染物:指船舶产生的油污、污水、垃圾等有害物质。
2.港口:指国内外提供船舶停靠、装卸货物和进行修理、加油等服务的水域和设施。
3.接收设施:指专门用于接收船舶污染物的设施,包括油污水接收设施、垃圾接收设施等。
第二章作业准备第四条作业设备1.港口和接收设施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作业设备,包括油水分离设备、油污水泵车、油水分离罐等。
2.港口和接收设施应定期对作业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条作业人员1.港口和接收设施应配备经过培训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的作业人员。
2.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六条作业计划1.港口和接收设施应制定作业计划,明确作业时间、作业区域和作业量。
2.作业计划应提前告知船舶,并与船舶协商确认。
第三章作业实施第七条船舶配合1.船舶在进入港口之前应向港口申报船舶污染物的类型和数量,确保港口和接收设施有足够的准备。
2.船舶应按照港口和接收设施要求,配合作业人员完成污染物的接收工作。
第八条作业过程1.作业人员应按照作业计划和操作规程,准确进行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工作。
2.作业过程中,应注意防止污染物泄漏和溢出,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第九条作业台账1.港口和接收设施应建立作业台账,记录每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基本信息,包括船舶名称、污染物类型、接收量等。
2.作业台账应保存至少三年,供相关部门检查。
第四章事故应急第十条事故预案1.港口和接收设施应制定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理程序和责任人。
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管理办法
港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管理若干具体措施第一条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护长江水域环境,提升港口功能,市港口局鼓励每个港区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业务,对于装卸吞吐量较大的港区可以核准两家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对于装卸吞吐量较小的港区暂可以跨港区核准。
但在核准时,应根据与该港区吞吐量大小、船舶污染物接收或者处理能力、到港船舶数量是否相适应来确定。
第二条同一港区核准为两家后,应分段划分经营地域。
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应在核准的经营地域内作业,禁止两个及以上的接收经营单位从事同一航次船舶污染物接收;禁止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
因经营地域内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限制,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认可,海事管理机构可指定具备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从事该项作业,由具备该项经营范围的接收单位收取费用,另一家提供服务时不得再收取,收入按经营范围的比例分配。
第三条在船舶污染物接收过程中,接收经营单位应当使用核准的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与相关方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各自责任,落实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第四条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在污染物接收完毕后,应按规定做好记录,并及时清理现场,同时向被接收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凭证及收费票据,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上应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地点、作业起讫时间、接收1污染物名称、数量等内容。
第五条发生安全或污染事故,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立即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应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予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岸边或河流,处理证明和相关记录保存二年,以备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第七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应进行经营、安全和防污染的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经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垃圾收据记录与垃圾交运数量是否相符等,发现隐患的,可依照有关法律责令其停止作业。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防治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防治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粤海事危[2008]165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防治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事危〔2008〕165号2008年4月3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辖区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的防污染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我局组织制定了《广东海事局防治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直属局按本规定对辖区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单位进行备案后,请将《船舶修造或拆解单位备案申请表》和备案材料于每年9月1日前报送广东局,广东局统一对外公布备案单位名单。
广东海事局防治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辖区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的防污染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内从事船舶修造、拆解作业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船舶。
第三条广东海事局及其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修造、拆解作业及其相关活动实施防污染监督管理。
第二章报备和审批第四条在综合港港区水域和水上设置船舶修造、拆解厂(点)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经有关部门核准,符合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有关管理规定。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征求海事部门意见,海事部门应就环境影响报告书所提出的防治船舶污染的对策和措施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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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管理,防治污染水域环境,依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 73/7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辖区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船舶污染物是指包括MARPOL 73/78附则I、附则II、附则IV、附则V、附则VI所定义的如下船舶产生的废弃物:(一)残油、油泥、含油污水;
(二)化学品及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
(三)船舶生活污水;
(四)船舶垃圾;
(五)臭氧消耗物质和废气滤清系统残余物。
第四条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配备符合《船舶污染物接收及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
673-2006,附件1)要求的设备设施,并将安全、防污染制度和接收处理的能力向主管机关备案。
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制定安全作业制度,编制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向所在地海事局报告,演习后应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申请主管机关备案的,应向所在地海事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附件1,附录A);
(四)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物资清单及其证明材料;
(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接收作业人员名单和专业培训合格证明;
(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与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污染物处理单位签订的污染物委托处理协议;
(七)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最近一次的船舶安全检查报告;如作业船舶属于作业单位租用,应补充租船合同或协议;
(八)船员名单及其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或相应的专业
培训合格证明;
(九)符合作业船舶停靠条件的码头或停泊点资料。
第七条所在地海事局受理申请备案单位的材料后,应进行审核并现场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书面报送广东海事局。
第八条广东海事局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和所在地海事局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单位,每年统一对外公布名单,并发放《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记录簿》(附件3)。
第九条备案单位应保持实际情况与备案资料相符,如果单位、船舶、设备、器材、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所在地海事局递交备案变更资料。
第十条经备案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指定的区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作业前,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持拟排放船舶的申请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第十一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填写《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记录簿》,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第十二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对所接收的污染物进
行无害化处理。
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取得广东省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度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情况,填写《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月度报表》(附件4)报所在地海事局。
不具备处理能力的作业单位还应提交船舶污染物委托处理情况的证明材料。
所在地海事局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把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填入《港口接收设施统计表》(附件5),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广东海事局。
第十四条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应参加广东海事局组织的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安全与防污知识定期培训。
第十五条主管机关发现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未在规定限期整改的,责令其不得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第十六条主管机关依法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和污染物接收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现场检查表》(附件6)。
对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经改正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十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主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粤海事危〔2006〕72号)同时废止。
他们继
续往前走。
走到了沃野,他们决定停下。
被打巴掌的那位差点淹死,幸好被朋友救过来了。
被救起后,他拿了一把小剑在石头上刻了:“今天我的好朋友救了我一命。
”
学会将伤害丢在风里,将感动铭记心底,才可以让我们的友谊历久弥新!
友谊是我们哀伤时的缓和剂,激情时的舒解剂;
是我们压力时的流泻口,是我们灾难时的庇护所;
是我们犹豫时的商议者,是我们脑子的清新剂。
但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大家都要牢记的:
“切不可苛求朋友给你同样的回报,宽容一点,对自己也是对朋友。
”
爱因斯坦说:“世间最美好的东西,莫过于有几个头脑和心地都很正直的朋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