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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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海事船〔2008〕804号 2008年12月26日)

各直属局:

为加强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海事监管效能与服务水平,促进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能力,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7年第6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海安全〔2007〕398号),结合辖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下称《监督管理办法》)和《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诚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将上述两个办法转发到辖区内相关的航运公司,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依据《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2009年度《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检查计划》,于2009年1月31日前报送广东海事局审核办。


三、我局拟在2009年3月开展2009年度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请通知辖区符合参选条件的航运公司参加评选,并于2009年2月28日前,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广东海事局审核办。


四、在执行两个办法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径与广东局审核办联系。

附件1、

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海事局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7年第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事局辖区注册的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其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和授权,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航运

公司是企业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确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对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评价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状况,实施安全诚信管理和重点跟踪管理。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在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分别向注册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下称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半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情况和年度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情况,并填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记录表(见附件1)。


第七条 航运公司发生下列情况,应在15天内书面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公司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改版或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管理的船舶发生事故或重大险情;

(四)公司管理的船舶在船旗国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

(五)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如有变更,应填写公司管理船舶清单(见附件2);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 对辖区各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或广东海事局指派的检查组实施。


第九条 航运公司发生下列情况时,海事管理机构可随时开展监督检查:

(一)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事故;

(二)公司所管理的船舶连续发生事故;

(三)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在船旗国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连续被滞留;

(四)直接利害关系人举报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

(五)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管理的重大事件。


第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以表明身份。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一般应安排在工作时间内,避免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检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天。


第十二条 检查组成员不少于2人,原则上不超过4人,检查组派出机构指定一名成员担任组长。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取得符合证明(DOC)的航运公司,监督检查可与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合并进行。


第十四条 如对上述公司的监督检查不是与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合并进行,检查组成员中至少应有1人具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资格。


第十五条 航运公司对海事管理机构正常的监督检查应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妨碍或阻挠。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航运公司管理人员及船员进行访谈;

(二)检查工作台帐、档案和记录;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情况应记录在《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检查表》(格式见附件3)中,由检查方和被检查方签字确认。检查组应将检查记录的正本报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副本送被检查方。


第十八条 航运公司应按要求对发现的问题或不符合规定情况实施纠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纠正材料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审查验证,必要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现场验证。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可选择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航运公司是否已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航运公司是否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三)航运公司是否配备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四)航运公司是否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建立船员档案;

(五)航运公司是否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六)航运公司是否建立并实施教育培训制度;

(七)航运公司是否建立并实施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

(八)航运公司是否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和演习;

(九)航运公司所管理中国籍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是否及时向船籍港所在地海事局报告;

(十)航运公司接受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委托,承担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接受委托航运公司是否与委托方签订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要求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

(十一)委托方、受托方是否将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及船舶管理协议报受托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以

抽查为原则,如在检查中发现有严重影响安全与防污染的情况,可扩大检查范围直至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一条 广东海事局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均应建立航运公司监督检查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直属海事局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辖区航运公司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格式见附件4)报送广东海事局;广东海事局依据各直属局上报的检查计划并结合广东海事局实际,于次年1月10前制定广东海事局《辖区航运公司监督检查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各直属海事局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半年及年度监督检查实施情况报送广东海事局。

第三章 航运公司重点跟踪



第二十四条 航运公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应列入广东海事局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

(一)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船舶(含公司所管理的船舶,下同)一年内在船旗国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

(二)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船舶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

(三)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被滞留后故意隐瞒,不按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

(四)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船舶发生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或船舶发生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

(五)已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被实施跟踪审核;


第二十五条 对辖区内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况的航运公司,各直属海事局应填具《广东海事局重点跟踪公司报告》(格式见附件5)并报广东海事局;广东海事局审查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向航运公司发出《广东海事局重点跟踪航运公司通知》(格式见附件6),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 对被重点跟踪的航运公司,在重点跟踪期间内每2个月至少接受一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自列入重点跟踪名单之日起满6个月后,航运公司可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航运公司解除重点跟踪申请》(格式见附件7),并附送整改材料;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广东海事局;广东海事局接到审查报告后,应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公司,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八条 若航运公司对重点跟踪结论有异议,可向广东海事局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于航运公司在安全与防污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海事管理机构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生违反工作纪律、收取财物等不廉洁行为的,广东海事局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水平,鼓励航运公司加强自我管理,促进水运企业、船舶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7年第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海安全〔2007〕39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事局辖区安全诚信公司的评选及其管理相关活动。

第三条 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其所属各直属海事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航运公司安全诚信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航运公司可参加“安全诚信公司”的评选:
(一)公司营业注册地址属于广东海事局管辖;
(二)持有广东海事局颁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在最近2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且最近2次外审时所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均不超过广东海事局辖区当年平均数的2/3;(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颁发《符合证明》的安全诚信公司的评选),按《航运公司安全诚信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海安全〔2007〕398号)进行。
(三)所管理船舶最近2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安全或污染责任事故;
(四)所管理船舶在最近2年接受主管机关船舶安全检查(包括开航前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每年平均滞留率均低于广东当年平均滞留率的1/2;
(五)公司最近5年未被列入广东海事局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
(六)所管理船舶最近2年未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七)所管理船舶最近2年内无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
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不按规定办理进出口签证和进出口岸手续、超载、船员配备不足、拒绝或阻挠主管机关监督检查或其他严重影

响船舶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参加“安全诚信公司”评选的航运公司,应于每年3月向公司所在地海事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分别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评选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航运公司运行体系情况报告:
1.公司高级管理层对体系的支持及指定人员对体系运行的监控情况
2.公司及其所管理船舶自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以来的安全状况
3.公司所管理船舶最近2年来的船舶安全检查情况
(三)公司所管理船舶清单(格式见附件2)。

第六条 公司所在地海事局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于4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广东海事局;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经广东海事局组织评选,符合要求的,由广东海事局颁发安全诚信公司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符合《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申报要求的航运公司,由广东海事局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航运安全诚信公司的评选。

第九条 “安全诚信公司”资格证明书有效期为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海事管理机构在公司自评基础上实施的年度评价签注。

第十条 获得“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航运公司,应于每年3月向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递交安全诚信公司年度评价申请(格式见附件1)。

第十一条 航运公司应在“安全诚信公司”证书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换证申请(格式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公司所在地海事局收到公司年度评价申请或换证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广东海事局。

第十三条 经广东海事局评价,同意年度签注或换证的,由广东海事局给予年度签注或换发新证书;对不同意年度签注或换证的,由广东海事局书面通知公司并告知不予年度签注或换证的理由。公司收到不予年度签注或换证通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安全诚信公司”证书交回公司所在地海事局;逾期不交的,由广东海事局公告其证书失效。

第四章 诚信待遇


第十四条 广东海事局为“安全诚信公司”设立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办理、急事急办、预约办理”。

第十五条

 “安全诚信公司”在辖区内享有以下诚信待遇:
(一)安全管理体系年度审核按简化程序实施,即:减少审核组人员,缩短审核时间、同时在审核公司岸基管理部门的体系活动情况时进行抽查等。
(二)对其所管理船舶给予12个月免以安全检查。
上述船舶在免检期间发生事故、违反有关海事法规或被举报,海事管理机构可对其进行检查,“安全诚信船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执行,对滚装船等特殊船舶的安全检查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公司所管理船舶参加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评选时,可作为参考条件,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将撤销其“安全诚信公司”资格:
(一)《符合证明》失效;
(二)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三)公司及所属船舶、船员发生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行为;
(四)安全管理体系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
(五)所属船舶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
(六)所属船舶一年内被滞留两次及以上;
(七)未申请年度评价或未通过年度评价;
(八)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被主管机关撤销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符合第四条规定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航运公司提交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五年内申报安全诚信公司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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