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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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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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方法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方法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的相关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标准排污费征收、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者),应当依照以下规定缴纳排污费:(一)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三)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四)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已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的,应当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四条排污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加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超标倍数缺乏一倍的,按一倍计算;大于一倍的,按实际倍数计算,最高不超过4倍:(一)违反建立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撤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三)被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

第五条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城市污水处理收费(以下简称污水处理收费)行为。

在城市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污水收费的性质和作用)污水处理费是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而征收的费用,是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主要原则之一:污染者付费)污水处理收费应当遵循污染者付费和使用者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主要原则之二:保本微利、考虑承受、公平负担)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照污水处理企业保本微利、考虑排放污水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用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主要原则之三:政府的支持)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对污水处理企业以及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应给予政策扶持。

在不能实行“保本微利”收费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必须从征收的有关税费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第七条(政府管理体制)城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审批;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八条(污水处理费的构成)污水处理费由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与维护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成本和费用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有关规定核定。

税金按国家有关的税法核定,免征增值税。

利润率按高于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利率标准确定,具体利润水平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2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七条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深圳市污水处理费申请调整方案.doc

深圳市污水处理费申请调整方案.doc

深圳市污水处理费申请调整方案深圳市污水处理费申请调整方案--深圳市水务局为改善我市城市水环境质量,加大城市污水治理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

根据“谁污染,谁付费”治理的原则,针对目前深圳市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较低,企业运行收不抵支的实际情况,现制订本调整方案。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的政策依据国务院在二○○○年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中提出“各地要优先将污水处理费的价格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

” 二○○二年国家发展计划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换〔2002〕515号)中也明确提出“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尽快提高到保本微利的水平。

”根据这些文件精神,适度调高我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是必须的。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方案这次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我们将按照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核拨的原则实施。

㈠征收范围深圳市区包括宝安、龙岗各乡镇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工厂、个体户和居民等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㈡征收主体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征收和管理,在财政设立专户,由财政实施监督。

宝安龙岗两区由市水务局委托两区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原则上全额返还,使用计划报市主管部门批准。

㈢征收办法为方便单位与个人征收,非自备水源部分的污水处理费由市、区、镇自来水公司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代收。

自备水源部分由市区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直接收取。

㈣征收标准通过对城市污水处理成本的测算,并充分考虑企业单位、居民的承受能力,兼顾排水运营企业的利益,拟定如下调整方案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收费标准按自来水售水量的90计算居民生活用水0.95元/吨工业用水1.05元/吨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用水1.15元/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水1.10元/吨特种用水指洗车、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等用水2.50元/吨综合价为1.06元/吨预计收费总额特区内 4.30亿元/年备注1、预计龙岗区收费总额1.59亿元/年,宝安区收费总额3.43亿元/年。

深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深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排水事业健康发展,促进水环境改善,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直接或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行政事业性质收费统一征收,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运营服务费支付考核标准,负责提出运营服务费支付意见。

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水务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第六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发改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依法举行价格听证会。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规定备案。

第七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根据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需要、全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平均成本、排水设施新建和改造需要、社会承受能力、财政收入状况,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制定和调整。

第八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供水企业或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按照委托合同规定及时将污水处理费上交市财政专户,全市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污水处理费票据。

第九条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推行银行电子托收系统,由银行从排水户缴费帐户直接扣款到市财政专户。

该电子托收系统建设和维护费用,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核定后,从污水处理费中列支。

第十条尚未推行银行电子托收系统的,供水企业应在收费月结束后30日内将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按照用水量90%征收污水处理费。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安装有用水计量设施的,按照用水量90%征收污水处理费;未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的,用水量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核定,并按照核定用水量90%征收污水处理费。

深圳市排污收费征收管理办法

深圳市排污收费征收管理办法

深圳市排污收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者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已经省批准的市级排放标准,市级排放标准未规定的,执行省级排放标准,省级排放标准未规定的执行国家的排放标准。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主管,其属下的环境保护监理机构(下称监理机构)负责本级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五条 市、区两级排污费实行分级征收分级管理。

具体分工如下:(一)市环保部门的征收范围是:驻深中央部属、省属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驻深外 省、地区(市)属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市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驻深中央部属、省属企、事业单位引进并管理或主管的独资、合资、合伙(作)、个人经营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 由驻深外省、外地区(市)属的企、事业单位引进并管理或主管的独资、合资、合伙(作)、个人经营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市属企、事业单位引进并管理或主管的独 资、合资、 合伙(作)个人经营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在市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个体、私营、合伙、股份制、合资、独资企业的排污费;(二)各区环保部门的征收范围是:各区属和各区以下属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驻深外地的区属及区以下属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各区属或区以下属的企、事业单位引进并管理或主管的独资、合资、合伙(作)、个人经营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驻深外地的区属或区以下属的企、事业单位引进并管理或主管的独资、合资、合伙(作)、个人经营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三)市级监理机构对区级监理机构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起指导、监督作用。

 第六条 为利于管理,根据区环保部门的书面申请,市环保部门在办理委托手续后,可以适当将市征收范围内的部分排污单位的排污费委托排污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区环保部门代征收、代管理;排污单位按缴费通知书上所列金额,直接缴入在银行开设的"市征收排污费专户"。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提高污水处理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城市、镇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第三条管理原则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费用的合理征收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征收主体污水处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主体负责征收。

# 第五条征收对象所有使用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 第六条征收标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应根据污水处理成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 第七条征收程序征收主体应制定详细的征收程序,包括缴费通知、费用收取、票据开具等,并确保程序的透明和规范。

第三章使用# 第八条使用范围污水处理费用于以下方面:1. 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2. 污水处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3. 污水处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4. 污水处理相关的环境保护项目;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 第九条使用管理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侵占。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征收主体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使用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

#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四条修订与解释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 第十五条过渡条款本办法实施前已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按照原有规定继续使用和管理,直至本办法生效。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7.01.09•【字号】深财综[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综〔2007〕1号)各区财政局、水务局、城管局,各自来水公司:为落实《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深府〔2006〕92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特区内外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均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

另外,根据《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8号)的规定,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征。

为做好污水处理费的全市统一收缴和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工作,规范收缴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各征收主体或代收单位征收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时,一律使用套印有“深圳市财政代收费专用章”的“广东省污水、垃圾处理费专用收据”,不得使用任何其它收据或票据。

二、宝安、龙岗两区财政局负责本区征收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所需的“广东省污水、垃圾处理费专用收据”的领取、保管、发放及核销工作;特区内征收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所需的“广东省污水、垃圾处理费专用收据”由市水务局、市城管局授权各代收费单位(或自来水公司)直接到市财政票据管理中心领取并定期核销。

三、龙岗区可继续使用本区现有的区非税收入征收系统或代收费平台征收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每次代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全部汇入区财政专户后,于10日内缴入市财政专户。

缴款时应将不同自来水公司或代收单位的代收费金额分别上缴,并在缴款单上注明其缴费编码。

龙岗区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缴入区财政专户。

深价管字200675号

深价管字200675号

深价管字〔2006〕75号深价管函〔2005〕15号-污水处理费依据各有关单位:为了提升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市政府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批准,现就我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不包含垃圾的清扫、收集和运输费用。

二、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一)征收方式。

对一般自来水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对自备水源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委托区或街道的环卫部门收取。

(二)征收标准。

1.委托供水企业代收时,用户分为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两类。

由于其他用户存在垃圾产生量计量困难、特区外供水中间层内居民用户数难以核定等问题,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单位排污水量对应的垃圾产生量)间接计量其垃圾产生量。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特区内居民用户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排污水量计收,每立方米0. 27元(相当于125元/吨);(2)特区外居民用户、其他用户均按排污水量计收,居民用户每立方米0.59元,其他用户每立方米0.27元(均相当于125元/吨);(3)排污水量计算规则。

一般用户按用水量90%计算;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料(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生产用水按用水量40%计算;市政绿化、市政景观及电厂生产用水按用水量15%计算;对减免污水处理费但应缴垃圾处理费的用户,根据用户用水量和用水类型,参照以上比例计算。

2.对自备水源用户,居民用户按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其实际垃圾产生量125元/吨计收。

(三)减免措施和特殊措施。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及福利院、养老院、残疾人企业,免缴;2.以水为原料或使用高耗水技术工艺的工业企业,可向城管部门申请按实际垃圾排放量计缴;3.当出现水管爆裂、计量误差等原因而导致当月折算的垃圾处理收费额明显不合理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可向城管部门申请核减;4.用水量小于2立方米/户·月以下的用户,免缴;5.一房及一房一厅小户型的单身公寓,经供水企业核定其每月用水指标为10立方米或15立方米以下的,按6.10元/户·月或9.20元/户·月缴纳;6.对于多人聚居的集体宿舍,经供水企业按照5立方米/人·月核定用水指标的,按照3元/人·月缴纳;7.对于特区内中间报停、恢复用水、新开户等用水不足月,且当月用水量超过2立方米的用户,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其当月实际用水天数相应结算,具体操作办法由各代收单位酌情处理。

深圳市排水条例

深圳市排水条例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安全、畅通,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向排水设施排水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向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

排水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第四条市、区政府应当将排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污水处理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支持污水、中水以及雨水等的综合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对促进排水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有关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排水管理专业机构进行排水管理。

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排水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建设、工商、城管、公安、卫生、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排水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市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排水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排水设施土地利用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排水规划。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深价管字〔2006〕75号

深价管字〔2006〕75号

深价管字〔2006〕7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提升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市政府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批准,现就我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不包含垃圾的清扫、收集和运输费用。

二、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一)征收方式。

对一般自来水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对自备水源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委托区或街道的环卫部门收取。

(二)征收标准。

1.委托供水企业代收时,用户分为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两类。

由于其他用户存在垃圾产生量计量困难、特区外供水中间层内居民用户数难以核定等问题,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单位排污水量对应的垃圾产生量)间接计量其垃圾产生量。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特区内居民用户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排污水量计收,每立方米0. 27元(相当于125元/吨);(2)特区外居民用户、其他用户均按排污水量计收,居民用户每立方米0.59元,其他用户每立方米0.27元(均相当于125元/吨);(3)排污水量计算规则。

一般用户按用水量90%计算;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料(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生产用水按用水量40%计算;市政绿化、市政景观及电厂生产用水按用水量15%计算;对减免污水处理费但应缴垃圾处理费的用户,根据用户用水量和用水类型,参照以上比例计算。

2.对自备水源用户,居民用户按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其实际垃圾产生量125元/吨计收。

(三)减免措施和特殊措施。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及福利院、养老院、残疾人企业,免缴;2.以水为原料或使用高耗水技术工艺的工业企业,可向城管部门申请按实际垃圾排放量计缴;3.当出现水管爆裂、计量误差等原因而导致当月折算的垃圾处理收费额明显不合理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可向城管部门申请核减;4.用水量小于2立方米/户·月以下的用户,免缴;5.一房及一房一厅小户型的单身公寓,经供水企业核定其每月用水指标为10立方米或15立方米以下的,按6.10元/户·月或9.20元/户·月缴纳;6.对于多人聚居的集体宿舍,经供水企业按照5立方米/人·月核定用水指标的,按照3元/人·月缴纳;7.对于特区内中间报停、恢复用水、新开户等用水不足月,且当月用水量超过2立方米的用户,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其当月实际用水天数相应结算,具体操作办法由各代收单位酌情处理。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12.31•【文号】财税[2014]151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2月31日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污水处理费征收细节方案

污水处理费征收细节方案

污水处理费征收细节方案污水处理费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居民家庭排放的污水进行处理所需的费用。

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目的是促进环境保护,推动污水治理工作的开展,并为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设施提供资金来源。

本文将从征收对象、费率确定、征收方式、资金使用等方面介绍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细节方案。

一、征收对象1.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工业企业、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商业服务行业、餐饮业、旅游业、房地产开发等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原则是“谁排污、谁付费”,即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污水排放进行征收。

征收对象应根据单位的经济规模、污水排放量、污染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建立差别化征收机制。

2. 居民家庭居民家庭是指普通居民的住宅,不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费已由居民缴纳的住宅小区。

对居民家庭的污水排放征收污水处理费需要考虑到居民的经济状况,建议按照人均收入或房屋面积进行差别化征收,以保证收费合理。

二、费率确定1. 生产、经营单位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污水处理费率的确定,可以参考以下几个因素:(1)污水排放量:可以按照年度或月度的污水排放量进行计算,采用阶梯式征收机制,根据排放量的多少设定不同的费率。

排放量的计算可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实际监测数据进行估算。

(2)污染程度:可以根据污水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进行分类,设定不同的费率。

污染程度的评估可以依据相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判断。

(3)经济能力: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规模、利润水平、税收贡献等因素进行考虑。

较大规模、较高利润的企业可以设定较高的费率,而小型企业可以设定较低的费率。

2. 居民家庭对于居民家庭的污水处理费率的确定,可以参考以下几个因素:(1)居民家庭的人均收入:可以根据居民家庭的人均收入进行分档,将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分为不同类别,设定不同的费率。

(2)居民家庭的房屋面积:可以根据居民家庭的房屋面积进行分类,设置不同的费率。

较大面积的房屋排放的污水量较大,费率可以相应提高。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排水与监测第四章维护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水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排水与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排水应当坚持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雨污分流、建管并重、一体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将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经费的投入。

第五条市、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排水活动的监督管理,统筹组织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六条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排水,不得损害排水设施,对违法排水和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投诉的权利。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市市政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土总体空间规划编制市排水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程序发布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区国土空间规划、市排水专项规划编制区排水专项规划,经市排水主管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发布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区排水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区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区人民政府对市排水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需要对市排水专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组织修订。

第十条城市开发建设和更新改造应当按照市、区排水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排水设施。

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含附件

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含附件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一) 污水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

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

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四条除《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污水处理费征管方案

污水处理费征管方案

污水处理费征管方案1. 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人口增加以及工业和农业活动的增加,污水排放量急剧增加。

这种大量污水的排放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威胁到人类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建立有效的污水处理费征管方案,以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是当务之急。

2. 征管目的污水处理费征管的目的是通过对污水排放单位收取合理的费用,用于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设施,以保护水环境,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健康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3. 征管对象污水处理费征管对象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农业活动、居民生活和公共设施等各类污水排放单位。

4. 征管原则(1)公平原则:依据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性质,制定不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确保不同污水排放单位按照实际排放情况缴纳费用。

(2)能源效应原则:鼓励和奖励节能减排措施的采用,对采用节能措施的污水排放单位给予减免或优惠。

(3)公益性原则:污水处理费作为一种公益性征收费用,征收的资金应该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以提高污水处理效果,保护水环境和公众健康。

5. 征管方式(1)按排污量征收:根据污水排放单位的污水排放量来确定征收的费用,可以结合单位的生产规模和产量来确定合理的费率。

(2)按类别征收:根据不同污水排放单位的性质和排放方式,将征收对象分为不同类别,制定不同的征收标准和费率。

(3)按产权征收:对于污水排放单位的产权单位或拥有单位,按照其产权比例来确定征收的费率和金额。

(4)按层级征收:根据不同城市或地区的发展水平和环境质量,将征收对象分为不同层级,制定不同的征收标准和费率。

6. 征管程序(1)征收登记:对所有污水排放单位进行登记,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污水排放情况等信息。

(2)费用核算:根据征管方式和标准,对各污水排放单位的费用进行核算和计算。

(3)费用通知:向各污水排放单位发出费用通知书,说明应缴纳的费用金额、缴费期限和缴费方式等。

(4)费用收取:通过银行或其他合法途径,向污水排放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

深圳市排水条例

深圳市排水条例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安全、畅通,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向排水设施排水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向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

排水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第四条市、区政府应当将排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污水处理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支持污水、中水以及雨水等的综合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对促进排水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有关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排水管理专业机构进行排水管理。

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排水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建设、工商、城管、公安、卫生、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排水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市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排水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排水设施土地利用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排水规划。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深圳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2022

深圳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2022

附件
深圳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立方米
污水类别收费标准1.居民生活类污水/
(1)家庭户(立方米/户·月)/第一阶梯:0-22(含)立方米 1.00
第二阶梯:22-30(含)立方米 1.50
第三阶梯:30立方米以上 3.00(2)集体户(立方米/人·月)/第一阶梯:0-5(含)立方米 1.00
第二阶梯:5-7(含)立方米 1.50
第三阶梯:7立方米以上 3.00(3)合表用户 1.18
2.非居民类污水 1.54
3.特种行业污水 3.00
注: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按照90%征收污水处理费;对环保警示企业(黄牌)按照110%征收污水处理费;对环保不良企业(红牌)按照130%征收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度法规是指针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所制
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了征收费用的基准和计算方法、纳税人的义务和权益、征收程序和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在中国,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主要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等相关部
门联合制定和发布。

其中,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方面的工作,环境保护部负责
制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一般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具体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根据污水排放的量和性质而定。

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
的程序和时间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污水处理费。

在使用管理方面,征收上缴的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投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污
水治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同时还要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公正和高效。

相关部门会
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处。

此外,国家还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开展污水处理技术研究和推广,提高
污水处理效率和水质改善的能力。

总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度法规的出台旨在规范和促进污水处理费的征
收和使用,保障税收的公平和合理,同时推动污水治理和环境保护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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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排水事业健康发展,促进水环境改善,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直接或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行政事业性质收费统一征收,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运营服务费支付考核标准,负责提出运营服务费支付意见。

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水务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第六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发改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依法举行价格听证会。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规定备案。

第七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根据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需要、全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平均成本、排水设施新建和改造需要、社会承受能力、财政收入状况,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制定和调整。

第八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供水企业或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按照委托合同规定及时将污水处理费上交市财政专户,全市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污水处理费票据。

第九条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推行银行电子托收系统,由银行从排水户缴费帐户直接扣款到市财政专户。

该电子托收系统建设和维护费用,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核定后,从污水处理费中列支。

第十条尚未推行银行电子托收系统的,供水企业应在收费月结束后30日内将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按照用水量90%征收污水处理费。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安装有用水计量设施的,按照用水量90%征收污水处理费;未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的,用水量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核定,并按照核定用水量90%征收污水处理费。

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等)的生产单位,按照用水量40%计算征收污水处理费。

市政绿化景观用水和电厂用水,按照用水量15%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供水企业代征手续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月代收费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按7%计算;(二)月代收费总额在20万以上(含20万元)不足40万元的,按5%计算;(三)月代收费总额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按3%计算;(四)月代收费总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不足2500万元的,按1%计算;(五)月代收费总额在2500万元(含2500万元)以上的,按0.5%计算。

第十三条自备水源的代收手续费不超过代收费总额的15%,用于支付委托代收成本和费用。

第十四条以下排水户经申请批准后免征污水处理费:(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会福利机构和部队用水;(二)工商业企业自建排水设施处理污水的,其处理后的出水经环境监测部门检测符合当地水体排放标准,并经市水务主管部门确认没有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

市水务主管部门对工商业免征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免征资格。

水质未达标的, 取消免征资格,经整改达标3个月后工商业排水户可重新申请免征。

第十五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会福利机构和部队免征申请户,向属地供水企业提交相关材料,由供水企业统一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

免征结果每年度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工商业企业免征申请户,向市水务主管部门申请,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免征申请书;(二)工商业营业执照;(三)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四)处理水量和排水位臵;(五)环保监测部门连续3个月出水达标的监测结果。

经批准免征污水处理费的工商业企业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实行免征资格年审制,免征批复须明确有效期及起算日。

第三章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第十七条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市政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改造、建设和监管,优先支付市政排水设施运营服务费,不足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贴。

污水处理费具体使用范围如下:(一)用于市政排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费用;(二)代收成本和费用(包括代收单位代征手续费和银行托收费用等);(三)按征收总额的3%列支费用,用于排水管网应急抢修、设施遗留问题处理、业务能力建设和维护等;(四)人工湿地的日常运营维护费用;(五)对直接取用市政生活污水进行深度处理,且处理后的出水排水不再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中水设施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征收标准(不含小区中水);(六)经市水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从污水处理费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第十八条市政排水设施、人工湿地、污水回用设施和中水设施等的运营维护费用是否列入污水处理费的拨付范围,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认定。

认定上述设施需以下列条件为依据:(一)符合城市规划(法定图则);(二)属市政范围内的设施;(三)用于城市生活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污水处理厂出厂污泥的输送和处臵;(四)已办理验收移交接管手续;(五)不违背国家、省的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我市污水处理和污泥处臵的成本规制体系,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在已确定的成本规制体系框架下,根据市政污水管网、市政雨水管网、污水提升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输送、污泥处臵设施的不同投资运营模式及运营成本制定支付标准,作为没有中标合同价或没有签订运营合同的运营企业的营运服务费支付依据。

采用BOT、TOT、委托运营等模式招标的,按中标合同价款支付。

核算中水设施或污水回用的成本需核减销售收入。

鉴于特区外排水管理体制和管网的具体情况,逐步推行采用服务采购形式确定养护企业。

第二十条市政府授权市水务主管部门依照《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与排水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同,运营合同包括经营范围、服务质量标准、考核标准、违约扣减、费用申请等合同。

运营合同为运营服务费的支付依据。

第二十一条特区内运营单位按运营合同向市水务主管部门申请运营服务费,市水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拨付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直接拨付运营单位。

特区外排水管网养护运营单位的,向所在区水务主管部门申请,区水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拨付意见报市水务主管部门,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直接拨付运营单位。

市财政部门完成污水处理费审核拨付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信息反馈市水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市水务主管部门每年12月根据污水处理费的总体收入和运营服务费总支出情况,编制完成下一年污水处理费年度使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市财政部门在下一年1月份前完成审批,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污水处理费年度使用计划按优先支付排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泥处臵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费用的原则编制。

第二十三条当全市污水处理费总体有剩余时,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市政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监管,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四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列入审计监督范围,经审计后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在城市供水范围内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单位和个人,依据《深圳市排水条例》的规定,按催缴自来水费的规定处理;对自备水源不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吊销取水许可证,拆除排水设施。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交、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

不及时上交、拒交、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排水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涉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代收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不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票据的,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有条件推行银行电子托收系统而不推行的,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或购买的市政排水设施,按照规定提取的折旧资金应当单独记账,专项用于排水设施的大修、更新和技术改造,并接受市水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违规使用的,扣减运营费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第三十条运营单位应按照运营服务合同以及市水务主管部门编制的全市污水处理厂、泵站、排水管网和污泥处臵设施服务质量考核标准提供设施运营维护服务。

BOT、TOT等运营服务合同(以下称运营合同)未涉及到的考核内容,以服务质量考核标准为准;当服务质量考核标准的扣减方式与运营合同不一致时,以运营合同为准。

第三十一条市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对运营服务单位进行考核。

考核不达标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按以下标准扣减运营服务费。

(一)污水处理厂不得擅自降低处理等级、减产和停产,不得将未处理或严重不达标的污水直接排放(判定标准:出水COD超标且其实际处理率低于30%);否则每次扣减该厂当月平均日处理水量运营服务费,最低不低于10万元,最高不高于20万元;一个月内有三次上述行为发生,市水务主管部门扣减该厂当月运营服务费,经市政府同意,收回运营主体的特许经营权;(二)污水处理厂应妥善处臵处理出厂污泥,不得擅自直接排放、随意丢弃,脱水后含水率不高于80%;否则每次扣减该厂当月平均日处理水量运营服务费金额,最低不低于10万元,最高不高于20万元;一个月内有二次上述行为发生,市水务主管部门扣减该厂当月运营服务费,经市政府同意,收回运营主体的特许经营权;(三)泵站不得擅自减产和停产,否则每次扣减当月平均日提升水量的运营服务费;一个月内有三次上述行为发生,则扣减该泵站当月运营服务费。

因管理不善,泵站未正常运行造成服务区域污染等事故的,扣减当月运营服务费5万元;(四)污水处理厂应设臵专门生产运行、设备及设施管理、水质检测、安全管理等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维护、安全规程,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

违反上述规定,市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当月运营服务费5万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扣减当月运营服务费5万元,发生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扣减当月运营服务费10万元;(五)污水处理厂应执行国标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常规COD、BOD5、SS、氨氮、总氮、总磷和粪大肠菌群等出水指标应达到运营服务合同和市水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COD、BOD5其中任一项每月人工抽检检测达标率低于90%的(抽检次数不少于4次),每项扣减当月平均日处理水量运营服务费的25%;SS每月人工抽检检测达标率低于90%的(抽检次数不少于4次),扣减当月平均日处理水量运营服务费的20%;氨氮、总磷其中任一项每月人工抽检检测达标率低于90%的(抽检次数不少于4次),每项扣减当月平均日处理水量运营服务费的10%;总氮、粪大肠菌群其中任一项每月人工抽检检测达标率低于90%的(抽检次数不少于4次),每项扣减当月平均日处理水量运营服务费的5%;(六)因管理不到位,导致检查井盖、雨水篦子等设施老化、损坏或丢失的,每处扣减运行服务费500元,每月最高不高于2万元;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每次扣减运行服务费10万元;导致排水管道积泥深度超过允许积泥深度的,每公里扣减5000元,每月最高不高于5万元;在未下雨等情况下,市政污水管道冒水造成污染的,每处扣减2万元;市政雨水管渠出现冒水、水淹等情况,每处扣减1万元;造成大面积水浸,引发交通堵塞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每处扣减5万元;有效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突发性排水事故未能及时排除的,每次扣减3万元;(七)运营单位应建立档案及信息系统,保存各类检测数据、生产运行管理原始记录和其它重要文件,建立项目建设、生产运行、设备设施等档案资料,并按时、客观、真实、准确地向水务主管部门填报生产报表、设施量、营业成本明细表、财务计划等数据及水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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