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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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7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10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OO二年十二月二日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有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七条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the responsible unit fined 200 Yuan, construction person in charge a fine of 50 Yuan. (8) no permit to work and the job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n the job unit fined 300 yuan, the unit will charge a fine of 100 Yuan. 7.5.3 accident penalties (1) injuries fatalities directly punished 1~2 million. Direct responsibility for the accident and have the corresponding responsibility of leadership, suchas concerning administrative sanctions, should be brought to the company or the relevant Department. (2) personal injury accident occurred, the direct punishment 0.5-10,000 yuan, responsible for the direct responsibility for the accident 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leadership, such as concerning administrative sanctions should be dealt with by the personnel Department of the company. (3) personal injury accident occurs, the direct punishment 500-1000, who is directly responsible for the accident responsibility, give notice of criticism and 50-100 economic sanctions against them. (4) to conceal the accident, reported without undue delay or false, to inform the administrative leadership of the criticism, resulting in serious consequences, the pursuit of leadership,along with 500-1000 punishment. (5) significant near miss should be attempted as the case of responsible for the accident and construction team injuries accident penalty provisions, mutatis mutandis. Eight, should perform in the construction standards and specifications, serial number a 1 GB3323-2005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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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全市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该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监督和处罚等内容。
首先,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条例要求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和权利,并且要进行安全生产的风险评估和预警。
对于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生产重点领域,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其次,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了管理者对安全生产负有的责任,并强调了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责任,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再次,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了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隐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对于重大危险源和事故易发区域,要进行事前许可和事中监管,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
最后,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监督和处罚措施。
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要加强对各类安全隐患的监管力度,严禁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对于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总之,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规文件。
通过明确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主体责任、组织管理制度和监督处罚措施等内容,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为深圳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深圳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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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推进全面安全生产的大局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从六个方面介绍深圳安全生产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安全生产责任。
深圳安全生产条例强调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承担首要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生产经营领域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规范,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安全生产措施。
深圳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合理使用设备、材料和工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员工和公众的安全。
特别是在危险作业现场,生产经营者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第三,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
深圳安全生产条例要求生产经营者建立事故预警机制,开展事故隐患排查,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同时,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及时组织应急处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四,安全生产监管。
深圳安全生产条例设立了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机构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进行处罚,并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阻止事故的发生以及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深圳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外,对于隐瞒、谎报、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深圳安全生产条例也做出了相应的惩处。
第六,安全宣传和教育。
深圳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机制。
综上所述,深圳安全生产条例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各界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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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第三章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第四章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第五章应急救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核电等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各负其责、公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工作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增加安全投入。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金额用于工伤事故预防。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安全管理信息,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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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广东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广东省的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依法管理”,强调事前预防和综合治理,坚持责任到位和依法管理。
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专门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是主体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本单位涉及的安全生产活动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主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力,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人是主体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第八条主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除了主体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外,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配合主体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管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是指对广东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执法的行为。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的主要目的是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十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通过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的建设和配备,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监管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各类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有权对主体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督促主体单位整改。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事故隐患进行公告,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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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是深圳市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规。
下面将围绕其主要内容分别进行阐述。
首先,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原则。
条例强调安全生产是全市各行业发展的基础,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进行。
此外,条例还提出了安全生产的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准化管理等,为各行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其次,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各主体的安全责任。
条例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监管部门的职责,要求其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执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了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内容,要求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及时化解安全隐患。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条例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条例要求各单位要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进行。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安全事故的立案、调查和处理程序,要求及时组织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的损失。
综上所述,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是深圳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原则,规定安全责任制和监督执法要求,加强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条例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深圳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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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维护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规。
它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
二、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三、加强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
建立事故预防机制,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和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事故应急管理。
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六、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七、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
加强对生产设施的规划和管理,确保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提高生产设施的安全性能。
八、加强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事故原因和责任的调查和追究,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和监督水平,加强对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传输和共享。
十、加强与其他地区的合作交流。
加强与其他地区的安全生产合作与交流,共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总之,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促进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保障。
管理制度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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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壹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壹○五号《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月21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壹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2009年5月31日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运营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核电等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壹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各负其责、公众参和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工作专项规划,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政府应当将安全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且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增加安全投入。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壹定金额用于工伤事故预防。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开展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市、区政府应当公开安全管理信息,将存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负有进行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的义务,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宣传教育;于公益性广告中安排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的内容。
对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市、区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管理行政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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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职业健康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区政府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代表本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及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工作。
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检查可以采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进行。
生产经营安全检查的重点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者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安全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情况、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
公共场所安全检查的重点为安全设备设施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情况、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危险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情况、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予以扣押、查封。
对有关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拆除、销毁等措施。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随时有可能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
第十五条市、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发生各类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事故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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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内容与亮点
(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在结构编排(先写企业后写政府)、内 容篇幅(第二章23条占约50%)、条文规定 (第4条直接表述为责任主体)、宣传主体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 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 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 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6)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评估和检测检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必需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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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内容与亮点
1.6.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 (第23条)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建 立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 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和财务预算,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用于下列支出: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和应急救援演练; (2)安全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购臵、改造、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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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
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深圳市民的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法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实际情况,深圳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条例,以下是其中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本条例的目的是规范深圳市的安全生产,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要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六条: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事业单位,政府有权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整改合格。
第七条: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政府将进行严肃的追责追究,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对于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标准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市政府将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和督导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参与度。
第十条: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条例的落实。
以上是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的主要内容,通过制定和遵守这些条例,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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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阻碍、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
六、附则(续)
3.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4.本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责任人员处分等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5.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7.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8.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12.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应缴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促进安全生产的措施
1.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安全生产先进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奖励等方面的工作。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续)
5.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资源的互通互联,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
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措施。
(三)未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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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核电等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各负其责、公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工作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政府应当将安全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增加安全投入。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金额用于工伤事故预防。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开展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市、区政府应当公开安全管理信息,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负有进行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的义务,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宣传教育; 在公益性广告中安排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的内容。
对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市、区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管理行政责任制度。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市、区政府应当将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应当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相应的行政处分。
深圳市生产安全生产主体监督条例培训考试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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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产安全生产主体监督条例》培训考试试卷您的姓名:请选择您所在单位请选择一、判断题(每题5分,共10题)1、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第三方机构承担。
对错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实现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
对错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对错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之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使用事故所涉相关设备、工序、场所等,并限期整改。
对错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作职责,并向本单位人员公示。
对错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对错7、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对错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建立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
对9、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口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查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警戒标识,采取应急措施,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并落实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隐患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Q 对错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复工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深圳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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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安全生产条例1、新《安全生产法》什么时间施行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本法变迁史: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
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修改。
拓展资料新《安全生产法》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2、安全生产法21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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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
《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
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是深圳市政府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条例从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规范和要求,旨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各级政府部门也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发现并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杜绝事故的发生。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深圳市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过这项法规的实施,不仅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可以推动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相信随着《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的不断完善和实施,深圳市的安全生产工作会更加健全、有序,人民生活质量也会更上一个台阶。
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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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下面我为大家简要介绍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
一、法律适用范围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单位领导应当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
三、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前,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未经许可或备案登记的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和人员的培训。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事故应急救援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并定期进行演练。
发生事故时,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七、责任追究和处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并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总结起来,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共同构建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安全生产条例由什么部门规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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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条例由什么部门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2、根据《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4第有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接本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接以下规定配备注册安全主任:(一)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矿山、建筑施工安装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其他经管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注册安全主任或者委托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含300人)至500人以下的矿山、建筑施工安装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二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其他经营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
(三)从业人员500人至10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接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四的比例聘任不少于二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超过部分接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二的比例加聘注册安全主任。
(四)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矿山、建筑施工安装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含15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高级注册安全主任。
在聘用的注册安全主任中,中级以上注册安全主任的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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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
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和个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
原则,采取措施防范和减少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的投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文化
建设,推动安全生产理念深入人心,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六条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岗位
安全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为由,妨碍或者拒绝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控制
第十条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建立并落实各类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工作场所、生产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方案,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措施。
第十二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管理,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危险源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抗灾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第十五条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
时报告和处置,保障安全生产。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
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必要
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评估,对工作不力或者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问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由各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
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