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东山县关于0-7周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补助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山东省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山东省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山东省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时间:2013-08-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0-6岁是残疾儿童的最佳康复期,对其进行科学的抢救性康复,可以最大程度地补偿儿童生理和心理上的缺陷,为其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为保障残疾儿童的康复权利,使他们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鲁政发…2011‟45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救早、救小”和公开、公正原则,重点对0—6岁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救助。

第三条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及时得到康复。

第四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监督的工作方式。

第五条各级政府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康复医疗和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或学前班)、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主动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提供优质康复服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鼓励、支持民间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业务。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条件第六条救助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0-6周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肢残儿童、低视力儿童等。

有条件的市可扩大到9周岁。

第七条救助条件。

1、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诊断明确(有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经定点专业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3、符合相应实施项目规定的年龄;4、家庭经济困难(社会散居残疾孤儿不受所在家庭经济状况限制),并保证受助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至少接受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

其中: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每年不少于10个月,脑瘫儿童每年不少于9个月。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07.17•【字号】苏财规[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25号)各市、县财政局、残联:省财政厅、省残联制定了《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印发0-6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省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2〕37号,苏残计〔20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补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2014年7月17日附件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补资金管理,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63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14﹞4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补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内接受基本康复项目服务的资金。

各级财政安排和其他渠道筹集的相同用途资金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享受省补资金的残疾儿童须满足以下两条件之一:(一)具有江苏省户籍,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经医疗机构确诊的0-6岁残疾儿童。

(二)具有试点地区户籍,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经医疗机构确诊的7-14岁肢体(脑瘫)、孤独症儿童。

试点地区由省残联、省财政厅按照各地儿童康复工作开展情况和省补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共同确定。

第四条0-6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定康复标准:视力:0.5万元/年;听力语言:1.1万元/年,助听器0.6万元/3年(三年更换一次);肢体(脑瘫):1.48万元/年,矫形器0.12万元/年;智力:1万元/年;孤独症:1.4万元/年;多重:2万元/年。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某某某号)、《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某某某某〕某某号)和《某某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某府发〔某某某某〕某某号)和《某某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结合本某某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到某某某某年,全面建立与我某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某某某某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重点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三、救助内容(一)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低视力视功能训练、低视力助视器验配。

(二)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觉言语康复训练。

(三)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四)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五)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六)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四、救助标准(一)在市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的残疾儿童救助。

手术类:手术费补助按每人不低于某某某某某元标准(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某次调机费)。

手术费用不足某某某某某元的,结余费用在项目中综合调剂使用。

听障儿童救助政策

听障儿童救助政策

听障儿童救助政策
我国针对听障儿童的救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免费配发助听器:部分省份(如湖南、江西等)针对听力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助听器。

救助标准每人每次6000元。

2. 康复训练补贴:听力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每年不超过10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

3. 手术救助:针对需要植入人工耳蜗的听力残疾儿童,部分省份(如湖南、广东等)提供一次性手术救助,金额约为7.5万元。

4. 降低助听器关税: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降低助听器等医疗器材的进口关税,有助于降低听障儿童家庭的负担。

5. 人工耳蜗纳入医保报销:部分省份(如上海、广东、河南等)将人工耳蜗纳入医保范畴,减轻患儿家庭的经济负担。

6. 康复救助政策覆盖:全国各地陆续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涵盖0-6岁具有康复需求的听力等各类残疾儿童。

目前,已有24个省市实施听障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包括湖南、江西、广东、甘肃、山东、贵州、河南、河北、重庆、四川、浙江等地。

这些政策涉及救助标准、救助对象、手术救助、康复训练补贴等方面,为听障儿童提供了有力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各省份的救助政策具体实施细节有所不同,如需详细了解,请关注各省份相关政策文件或咨询相关部门。

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说明

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说明

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1、补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十六周岁,持有残疾人证
的残疾儿童少年。

不包括在福利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少年。

2、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十六周岁,持有残疾人证、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的残疾儿童少年。

二、经费结算
计算方法为:(票面有效金额-500元)×50%+500元
三、审批程序
填写审批表
1、基本情况的填写应与残疾证、户口本的信息一致。

2、申请补助项目一栏中填写的拟前往机构名称应在康复定点机构中选取。

3、机构训练情况一栏要有家长签字和机构盖章(名称应与定点机构名称一致)。

4、家长把审批表交到居委会审批合格后,再到街道残联进行审批,合格后由街道残联统一把表交到区县残联进行审批,以区县残联审批合格日期为准,从当月开始享受康复补助。

发票的要求
5、单位名称应与审批表填写(即康复定点机构)的名称一致。

6、报销的项目必须是康复训练费,发票每月一张,以缴费日期为准。

7、发票的票面不得涂改、添加。

2024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民生实事工作要点

2024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民生实事工作要点

2024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民生实事工作要点一、康复救助目标1.确立明确的康复救助目标,确保85%以上的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服务。

2.通过不断完善康复服务体系和提高康复服务质量,提高残疾儿童的生活质量和社会融入能力。

二、完善康复服务体系1.建立健全的康复服务网络,覆盖城乡,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就近获得康复服务。

2.加强康复机构建设,提高康复机构的设施和设备水平,满足不同类型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

3.加强跨部门协作,整合各类康复资源,形成政府、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康复服务格局。

三、提高康复服务质量1.制定和完善康复服务标准和质量监测机制,确保残疾儿童获得专业、规范的康复服务。

2.推广先进的康复技术和方法,提高康复服务的技术含量和效果。

3.加强康复服务的督导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四、加强康复人才培训1.加大对康复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康复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2.加强康复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更新康复人员的知识和技能。

3.鼓励康复人员参加各类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提升康复行业的整体水平。

五、加大政府投入力度1.增加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资金投入,确保康复服务的可持续性发展。

2.优化财政资金使用结构,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获得康复服务。

3.加强对康复服务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六、强化社会参与和支持1.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参与残疾儿童康复事业,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2.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推动我国残疾儿童康复事业的发展。

3.营造关爱残疾儿童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社会对残疾儿童的认同和支持。

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和准入标准的通知

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和准入标准的通知

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和准入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1.12.27•【文号】残联厅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和准入标准的通知(残联厅发〔20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使贫困残疾儿童得到康复救助,中国残联、财政部共同制定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残联厅发〔2011〕25号)。

根据实施方案,“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项目。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是直接为残疾儿童服务的场所,承担着为残疾儿童提供医疗、康复、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

为确保“七彩梦行动计划”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定点康复机构基础能力和服务能力建设规范化管理,做好项目指导工作,保证康复质量,经中国残联同意,现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和准入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办法和准入标准适用机构范围包括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服务机构、验配机构、辅具适配机构等。

二、工作要求(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工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

各级残联要严格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和准入标准,认真审核筛选项目执行定点机构,并制定配套的考核评估办法,凡达不到准入标准的一律不得作为定点机构参与项目工作。

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22〕2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22〕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实施的救助。

救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其父亲(母亲)有本市居住证并连续3年在本市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

(二)年龄为0-16周岁的残疾儿童。

(三)具有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四)接受本办法所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

第三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坚持以下原则:(一)制度衔接、应救尽救。

加强与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坚持自愿、就近、就便原则,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规范有序、公开公正。

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实行机构、救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第四条康复救助包括康复指导、医疗康复、康复训练等康复服务,以及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等。

第五条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

在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对个人自费剩余部分提供限额补助。

剩余部分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

第六条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残疾儿童诊断、评估、治疗、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康复机构)。

儿童残疾证二级标准补助2022公示

儿童残疾证二级标准补助2022公示

儿童残疾证二级标准补助2022公示各镇、街道残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福建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关于调整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政策的通知》,《关于规范<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非持证残疾儿童评定和医学诊断工作的通知》,《福建省残联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泉州市残联关于做好2022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22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现将有关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为0-17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8周岁,且患有视力残疾、听力障碍、言语障碍、肢体残疾(含脑瘫)、孤独症、智力障碍之一或多重障碍的残疾儿童。

2、0-6岁的残疾儿童申请康复救助的,具有晋江市户籍或居住证;父母一方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可视为残疾儿童也持有本市居住证,持本市居住证父母一方和残疾儿童须在同一户口本。

3、7-17岁的残疾儿童申请康复救助的,须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补助标准康复救助补助按照“先申请、后康复、再报销”的原则,补助时间从申请当月起计算。

1、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7000元,每月不超过1700元。

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每月不超过2000元。

2、当年度正在晋江市残联聋儿语训部免费接受听力言语康复的儿童,不同时享受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

三、补助范围(一)康复指导,包括康复咨询、康复评估、康复转介、家庭康复指导、随班就读指导、心理辅导和家长培训等服务。

(二)医疗康复,包括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和心理治疗等服务。

(三)康复训练,包括行为干预、日常生活能力训练、运动能力训练、感知觉训练等服务。

四、补助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通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系统”线上申请,市残联对网上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人社部们孤独症儿童就业援助计划

人社部们孤独症儿童就业援助计划

人社部们孤独症儿童就业援助计划康复帮扶:
针对自闭症儿童早期筛查诊断的康复帮扶政策在近年来已颇见成效,仅福建省即出台《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政策,明确指出将孤独症儿童归类于残疾儿童资助级别,享有同等政策帮扶。

资助对象:
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至6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7周岁。

贫困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至14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5周岁。

有条件的市、县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资助标准: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0元,每月不超过1500元。

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8000元,每月不超过1800元。

资助方式:
康复救助补助按照“先申请、后康复、再报销”的原则,补助时间从申请当月起计算。

山东省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共11页word资料

山东省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共11页word资料

山东省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0-6岁是残疾儿童的最佳康复期,对其进行科学的抢救性康复,可以最大程度地补偿儿童生理和心理上的缺陷,为其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为保障残疾儿童的康复权利,使他们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9—2019年)的通知》(鲁政发〔2019〕45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救早、救小”和公开、公正原则,重点对0—6岁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救助。

第三条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及时得到康复。

第四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监督的工作方式。

第五条各级政府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康复医疗和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或学前班)、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主动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提供优质康复服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鼓励、支持民间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业务。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条件第六条救助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0-6周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肢残儿童、低视力儿童等。

有条件的市可扩大到9周岁。

第七条救助条件。

1、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诊断明确(有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经定点专业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3、符合相应实施项目规定的年龄;4、家庭经济困难(社会散居残疾孤儿不受所在家庭经济状况限制),并保证受助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至少接受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

其中: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每年不少于10个月,脑瘫儿童每年不少于9个月。

云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结算表

云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结算表
手术医生签字:
年月日
康复训练
训练起止时间:年月至年月
参加社会融入活动次
康复训练效果:□显效□有效□无效
家长培训:□是□否
家长满意度:□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
训练后走向:□继续在训□普幼□普小□特校□其他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辅助器具
名称
型号
数量
适配时间
费用汇总
项目
数量
总费用
医保报销
康复救助补助
个人自付
康复机构
是否定点
□是 □否
康复救助情况
救助内容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孤独症
□手术
□康复训练
□辅助器具
□手术
□康复训练
□辅助器具
□手术
□康复训练
□辅助器具
□手术
□康复训练
□辅助器具
□手术
□康复训练
□辅助器具
□手术
□康复训练
□辅助器具
手术
手术名称:
手术部位:
手术时间:
术后评价:□显效 □有效 □无效
云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审核结算表
基本情况
儿童姓名
性别
□男 □女
民族
出生
日期
(照片)
残疾证号
(或身份证号)
地 址
监护人
姓名
与儿童关系
联系
电话
残疾类别
□视力□智力□听力□言语□精神(多重残疾可多选)
残疾程度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享受医疗
保险情况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医疗救助 □享受其他保险 □无医疗保险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力争到2025年,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健全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制度保障,全面实现残疾儿童康复应救尽救,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二、救助实施(一)救助对象。

具有沙洋县户籍,年龄在0-14周岁,且须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儿童身体状况稳定,有康复意愿且家庭成员配合。

(二)救助内容。

将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具适配等基本服务作为救助内容。

每名残疾儿童可重复享受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救助服务。

(三)救助标准。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统筹使用中央、省专项资金,县级配套负担部分纳入县财政预算,从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中统筹使用。

1.手术类项目。

对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四类受助儿童,手术后经医保报销或其他渠道救助后的自付合规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自付合规费用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给予一次性据实补助,超过3000元的部分个人自行承担。

手术类补助经费由县财政纳入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2.康复训练类项目。

(1)0-6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万元,经费来源为中央彩票公益金和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经费,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

(2)7-10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经费来源为中央彩票公益金和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经费,年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

(3)11-14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年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

补助经费由县财政纳入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3.辅具适配类项目。

为有辅具需求的残疾儿童配发轮椅、矫形器等基本辅具,矫形器可按其生长发育需要每年更换,适配器具每人每年申请不超过2-3件。

辅具适配经费由中央、省专项经费统筹解决,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配套解决。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一、总则
二、助救对象
1.符合国家有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范围的残疾儿童。

2.助救对象需要由当地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和相关康复评估报告。

三、资助内容
1.康复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助救对象可享受康复治疗的费用补贴,并由助救对象的家庭选择合适的康复治疗机构。

康复治疗费用将按月发放到助救对象的家庭账户。

2.康复辅具费用:助救对象的康复辅具费用由社会力量资助,助救对象可以免费获得所需的康复辅具。

3.康复教育费用:助救对象在接受康复教育过程中的费用将由当地教育部门出资,保障助救对象的学习权利。

6岁以下残疾儿童将被救助 恢复月补700元

6岁以下残疾儿童将被救助 恢复月补700元

6岁以下残疾儿童将被免费救助恢复月补700元《山东省残疾人工作“十二五”展开规划》昨日发布,依据规划,省残联把施行要点恢复救助系列工程作为“十二五”期间残疾人工作要点工作之一,方针是到2015年内协助全省13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恢复,其间首要任务是树立残疾儿童抢救性恢复救助准则,对0-6岁残疾儿童施行免费抢救性恢复等。

救助年纪放宽至9岁据介绍,“0-6岁”是残疾儿童的最佳恢复期,在这一时期对残疾儿童展开科学的恢复,能最大程度地补偿儿童生理和心理上的缺点,最大程度地发挥他们的潜能,为其入学、工作、融入社会创造条件,对儿童终身的展开具有重要意义。

但一起,残疾儿童的恢复救助需求许多的费用,脑瘫患儿每月要花2000-4000元,孤独症患儿每月要花3000多元,至少需求练习2-3年,均匀一个残疾儿童的恢复练习费用约需10万元左右,对许多家庭来说难以承受,亟须对他们供给恢复救助。

因而,山东省残疾人工作“十二五”展开规划提出了施行要点恢复救助系列工程的方针,首要任务是对0-6岁残疾儿童施行免费抢救性恢复,在定点组织承受恢复练习达不到入学条件的,救助年纪可放宽到9周岁。

恢复月补最高700元据了解,我市出台的《青岛市残疾儿童恢复救助项目施行办法》中提出,对定点残疾儿童恢复组织内施行恢复练习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医学确诊证明的学龄前残疾儿童,均给予恢复救助。

其间,聋儿练习救助费每人500元/月,接连恢复练习救助4年,救助年纪不超越7岁;脑瘫儿童练习救助费每人700元/月,接连恢复练习救助4年,救助年纪不超越7岁。

智力残疾儿童练习救助费每人500元/月,接连恢复练习救助4年,救助年纪不超越7岁。

孤独症(自闭症)儿童练习救助费每人700元/月,接连恢复练习救助4年,救助年纪不超越7岁。

对16岁以下肢体残疾儿童施行肢残矫治手术给予救助,每例住院及手术费不高于5000元;术后恢复练习救助,每人不高于2000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ⅹⅹ县人民政府印发东山县关于0-7周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补助办法的通知
ⅹ政…20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ⅹⅹ县关于0-7周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补助办法》已经县政府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ⅹⅹ县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日ⅹⅹ县0-7周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补助办法
第一条宗旨依据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ⅹ委…2010‟ⅹ号)文件精神,根据《ⅹⅹ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弱势群体保障工作实施意
见》《ⅹⅹ市0-7周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补助办法》(ⅹ政综…2011‟ⅹ号 )的要求,紧紧围绕残疾人“人人享
有康复服务”的目标,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助对象
属于ⅹⅹ县户籍、有第二代残疾证的0-7周岁残疾儿童(自闭症儿童可免证),在经省、市残联认定的定点公办、民办康复机构接受半年以上康复训练,并与康复机构签订协议的残疾儿童可接受补助。

第三条经费保障
0-7周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经费每年在县财政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第五条补助程序:
1.申请。

凡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儿童,须提交下列材料:
⑴《漳州市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审批表》(见附件);
⑵残疾儿童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残疾人证》或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⑷所在康复机构提供的《康复评估表》原件及复印件;
⑸康复机构开具的税务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培训费用发票;
(6)监护人农行账户复印件。

2、申报与审批。

由残疾儿童的监护人在每年11月10日-15日,向县残联提出下一年度康复训练补助申请,并填写《ⅹⅹ市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审批表》。

县残联对申请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并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3.结算。

由残疾儿童监护人于每年2月10日—15日到县残联领取上一年度的补助经费。

县残联将补助金转入补助对象监护人指定的农行帐户。

第六条工作要求:
1.各镇残联要加大宣传力度,并及时摸清辖区内在训(治)残疾儿童情况,同时要动员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走出家庭到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2.康复训练经费是开展0-7周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专帐管理。

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

做到专款专用、落实到人,确保康复经费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

3.补助对象确定后,将在县残联网站公示,以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这项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严肃性。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