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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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和康复科普知识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和康复科普知识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和康复科普知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和康复科普知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和康复科普知识备受人们关注。

对于残疾儿童而言,获得适当的康复救助和科普知识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和康复科普知识进行深入探讨,希望能为读者提供全面且有价值的信息。

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1)《残疾人保障法》的实施《残疾人保障法》的实施为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政策提供了法律支持,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工作,推动残疾儿童的全面发展。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金政府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金的发放为他们的康复提供了物质支持,使他们能够接受更多的康复治疗和训练,提高生活质量。

(3)康复服务机构建设政府加大对康复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投入,为残疾儿童提供更好的康复服务和支持,满足他们不同层次的康复需求。

二、残疾儿童康复科普知识(1)残疾类型和特点介绍常见的残疾类型和特点,让人们对不同类型的残疾有更深入的了解,能够更好地支持和帮助残疾儿童。

(2)康复治疗和辅助器具介绍康复治疗和辅助器具对残疾儿童的重要性,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如何正确使用这些治疗和辅助工具。

(3)家庭康复护理探讨家庭康复护理对残疾儿童的重要性,提供家长和监护人正确的康复护理知识和技能,帮助他们更好地照顾残疾儿童。

三、总结和回顾在本文中,我们全面探讨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和康复科普知识。

通过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介绍,我们了解到政府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方面的政策举措和支持措施。

而在康复科普知识方面,我们提供了对残疾儿童康复的基本认识和了解,希望借此帮助更多人关注、理解和支持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

个人观点及理解我深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和康复科普知识对残疾儿童的重要性。

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社会的关注能够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康复机会和资源,让他们有更好的成长环境和机会。

加强康复科普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能够帮助更多人了解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让社会对残疾儿童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8-15岁残疾儿童巩固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8-15岁残疾儿童巩固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8-15岁残疾儿童巩固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洪府厅发〔2019〕13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8-15岁残疾儿童巩固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南昌市8-15岁残疾儿童巩固康复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28日南昌市8-15岁残疾儿童巩固康复救助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视察时提出的殷切希望,助推我省“在加快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上作示范、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上勇争先”,实现南昌市残疾人康复工作高质量发展,巩固8-15岁残疾儿童巩固康复训成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为全市符合条件的8-15周岁有康复需求的听力言语、孤独症、智力和肢体残疾儿童(含脑瘫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

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包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给予优先保障。

残疾儿童在各类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范畴类的康复训练不列入救助范围,在县(区)、开发区(新区)确认的康复机构进行的康复训练可申请救助。

二、救助条件申请救助的残疾儿童需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南昌市户籍,年龄为8-15周岁的听力言语、孤独症、智力和肢体残疾儿童(含脑瘫儿童);2、已接受0-7周岁抢救性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后续确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潜力;3、经医疗部门诊断明确残疾类别、生命体征稳定、有康复潜力、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愿意积极配合。

三、救助标准8-15周岁听力言语、孤独症、智力和肢体残疾儿童(含脑瘫儿童)每人每年救助1万元。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是一项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帮助的重要制度。

它旨在帮助残疾
儿童接受康复治疗,改善他们的身体状况,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入和
全面发展。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政府政策扶持。

政府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对残疾儿童的康复
救助工作给予支持。

二是残疾儿童康复医疗服务。

专业的康复医疗团队定期给予残疾儿童治疗与康复指导,并为他们提供定期的辅助器具和药物治疗。

三是社会公益救助。

社会各界及其他慈善机构也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和物资支持,帮
助残疾儿童获得更好的康复救助和及时帮助。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建立,既是对残疾儿童的社会关怀,也是政府关心社会福利
的重要体现。

今后,应加强政策引导,改善服务环境,完善服务体系,加大资金投入,促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持续发展,让残疾儿童拥有充沛的希望,拥有美好的未来。

XX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XX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1.全面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确保救助工作覆盖面达到100%。

2.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3.加强残疾儿童家庭支持,提高家庭康复能力。

二、救助对象与标准1.救助对象:具有我县户籍,年龄在0-14岁的残疾儿童。

2.救助标准:根据残疾儿童的不同类型和程度,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

三、救助措施1.康复训练:为残疾儿童提供专业的康复训练,包括听力、视力、智力、肢体等方面的训练。

2.辅助器具:为残疾儿童提供适配的辅助器具,如助听器、轮椅等。

3.教育支持:为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资源,包括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等。

4.家庭支持:为残疾儿童家庭提供康复指导、心理支持等服务。

5.社会融入:组织残疾儿童参加各类社会活动,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

四、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开展残疾儿童基本情况调查,建立残疾儿童信息库。

2.制定救助计划:根据残疾儿童的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救助计划。

3.实施救助:按照救助计划,为残疾儿童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

4.跟踪评估:对救助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五、组织保障1.成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推进救助工作。

2.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

3.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5.完善政策法规,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六、预期效果1.残疾儿童生存质量得到提高,家庭负担得到减轻。

2.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康复服务质量得到提升。

3.残疾儿童家庭支持能力得到加强,家庭康复环境得到改善。

注意事项:1.注意救助对象的精准识别,避免误判和漏判。

解决办法:建立多部门联合审查机制,通过社区调查、家庭访问、医疗评估等手段,确保救助对象的准确性。

2.注意康复资源的合理分配,防止资源浪费和不足。

解决办法:定期对康复资源进行评估和调整,根据残疾儿童的实际需求,动态分配康复资源,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是指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和救助保障的一项制度。

针对残疾儿童的特殊需求和困境,该制度的目的是推动残疾儿童的康复发展,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实现残疾儿童的像同龄人一样平等发展的权利。

以下是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详细介绍。

一、康复服务康复服务是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该制度应建立完善的康复机构和设施,提供包括医疗康复、功能训练、言语治疗、心理支持等方面的服务。

康复服务应根据残疾儿童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康复计划,并由专业人员指导和执行。

康复服务的目标是帮助残疾儿童恢复或改善其身体功能和日常生活能力,提高其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以促进其全面发展。

二、经济救助经济救助是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残疾儿童及其家庭往往面临经济困难和负担重的问题,无法承担高额的康复费用和生活开支。

因此,康复救助制度应设立相应的经济救助机制,包括残疾儿童康复金、生活补贴、医疗费用报销等。

经济救助的目的是减轻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和康复服务的需求。

三、教育支持残疾儿童的教育是其康复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支持也应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范畴。

针对不同类型和程度的残疾,应提供适应其特殊需求的教育方式和教学环境,包括特殊学校、特殊班级、个别辅导等。

此外,提供免费或减免的学费、教材和教具等也是教育支持的一部分。

教育支持的目标是帮助残疾儿童接受合适的教育,实现其学习能力和学业发展的充分发展。

四、社会参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还应关注残疾儿童的社会参与问题。

残疾儿童通常会面临社会歧视、自卑和孤立等问题,他们的社交能力和社会融入度较低。

因此,康复救助制度应提供社交培训、社会活动组织和交流平台等支持,帮助残疾儿童建立自信、自立、自强的态度和能力,促进他们与社会的互动和交流。

总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是为满足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和救助需求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残疾人康复救助指南

残疾人康复救助指南

残疾人康复救助申请指南一、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训练救助指南(一)救助对象:本市享受低保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水平200%的贫困家庭中,经筛查具有符合适应症的0-6周岁并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

(二)定点康复机构1、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如皋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南通市第二人民医院2、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如皋市鹏程眼科医院3、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如皋市特殊教育学校4、智力及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如皋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南通市社会福利院、南通思杰儿童发展中心(三)办理程序:1、由残疾儿童法定监护人携带户口簿及复印件、由专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及复印件、低保证或收入证明及复印件向所在镇(区、园)申请并填写《江苏省0-6岁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训练审批表》。

2、经村(居、街道)、镇(区、园)残联初审后,持经村、镇审批的《江苏省0-6岁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训练审批表》报市残联审批,市残联审核后签发《如皋市0-6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介绍信》。

3、救助对象凭《介绍信》到指定的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二、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申请指南(一)救助对象:本市享受低保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水平200%的贫困家庭中,经筛查具有手术指征的贫困白内障患者。

(二)救助定点医院如皋市鹏程眼科医院、如皋市博爱医院、如皋市城西医院(三)办理程序:1、救助对象持低保证、收入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村(居)申领并填写《江苏省贫困白内障复明手术审批表》,由村(居)签署意见盖章后到镇(区、园)残联初审。

2、镇(区、园)残联审核后开出《如皋市贫困白内障患者术前检查介绍信》,患者持介绍信到定点医院进行术前检查,定点医院检查结束后,患者持检查报告单到镇(区、园)输初审手术。

3、患者持经村(居)、镇审批的《江苏省贫困白内障复明手术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到市残联审批,市残联发出《如皋市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通知单》,患者持通知单到定点手术医院进行手术。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2021年修订)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2021年修订)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3•【字号】马政〔2018〕65号•【施行日期】2018.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2021年修订)(2018年12月13日马政〔2018〕65号发布根据2021年9月16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马政〔2021〕48号)修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康复救助对象第三章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第四章康复救助工作流程第五章经费保障第六章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第七章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第八章康复救助监督与管理第九章附则马鞍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儿童要做到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通过科学、及时、有效及个性化的抢救性康复服务,为其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第三条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某某某号)、《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某某某某〕某某号)和《某某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某府发〔某某某某〕某某号)和《某某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结合本某某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到某某某某年,全面建立与我某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某某某某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重点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三、救助内容(一)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低视力视功能训练、低视力助视器验配。

(二)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觉言语康复训练。

(三)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四)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五)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六)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四、救助标准(一)在市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的残疾儿童救助。

手术类:手术费补助按每人不低于某某某某某元标准(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某次调机费)。

手术费用不足某某某某某元的,结余费用在项目中综合调剂使用。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湖北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康复救助范围(一)康复救助对象为0-6岁(或7-14岁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是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二)康复救助对象条件。

1、具有汉川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

3、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二、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一)机构康复训练。

1、脑瘫残疾儿童康复:为脑瘫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16000元。

2、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功能房布置和人员培训等费用补贴。

3、多重残疾儿童康复: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

三、申请、审核、救助和效果评估(一)申请。

1、评估。

由残疾评定指定医院或三级医院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康复需求明确的持证残疾儿童可不进行评估)。

2、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评估意见,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家庭户口本、诊断证明书或残疾人证原件,向汨罗市残联提出申请。

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

市残联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残疾儿康康复救助内容

残疾儿康康复救助内容

残疾儿康康复救助内容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内容涉及多方面,包括医疗、教育、康复训练、心理支持等方面。

首先,医疗方面,残疾儿童需要接受专业的
医疗服务,包括对其残疾状况的诊断、治疗和康复计划的制定。


可能涉及到手术、药物治疗、康复设备的配备等。

其次,教育方面,残疾儿童有权接受适合其特殊需求的教育。

这可能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的就读、个性化的教育方案、辅助技术的
使用等,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良好的教育和发展。

康复训练也是重要的一部分,残疾儿童需要接受针对其具体残
疾类型的康复训练,包括物理治疗、职业治疗、言语治疗等,以提
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交能力。

此外,心理支持也至关重要。

残疾儿童可能面临着心理压力和
挑战,他们需要得到心理医生或心理健康专家的支持和指导,以帮
助他们应对情绪问题和建立积极的心态。

除了个体层面的救助内容外,社会层面也需要提供支持。

政府
和非政府组织应当制定政策和项目,提供经济援助、康复设施建设、
社会融合计划等,以帮助残疾儿童融入社会并获得平等的机会。

总的来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内容应当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涵盖医疗、教育、康复训练、心理支持和社会支持等各个方面,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全面的帮助和支持,实现他们的全面发展和生活质量的提升。

海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海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海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应救尽救原则,坚守底线、突出重点,抓好制度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第三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各级残联组织和发改、财政、人社、卫健、教育、民政、扶贫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调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第四条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五条救助对象为0-17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海南省户籍或居住证;(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诊断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三)有康复救助需求及康复服务适应指征。

第六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优先救助。

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原则上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康复救助。

第三章救助内容及标准第七条康复训练(一)听力残疾儿童:开展功能评估、言语康复能力评估、康复训练等,每年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

0-6岁补助标准不少于14000元/人·年。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是指由政府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开展的,有助于残疾儿童获得较好的康复服务,从而改善他们技能,增加就业机会。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也是政府为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重要的社会福利和支持的一项有力的政策,可以改善残疾儿童的生活状况并促进他们发展。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为残疾儿童提供专业的医疗、康复、教育、就业和社会化融入服务;为残疾儿童提供生活援助,资助特殊服务,配备体外设备及减免医疗费用;加强家庭支持,帮助家庭更好地应对残疾儿童的行为、支持与照顾;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推动残疾儿童服务行业的发展;以及开展辅导、社会宣传活动等等。

通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府可以保障残疾儿童的基本权利,帮助残疾儿童与正常儿童的公平就业机会,提高残疾儿童的生活水平、就业能力及融入社会的能力,从而提升他们在社会中的角色和地位。

另外,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还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各社会各界人士的参与与支持,有助于克服社会对残疾儿童的偏见,消除歧视,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使残疾儿童有机会受到社会的关怀和尊重,有助于建设和谐社会。

要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政府有必要制定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确保残疾儿童及其家庭享有合理的康复服务,实施有效的康复救助政策,并切实可行地给以政府支持。

同时,要加强人才培训,提高社会公众对残疾儿童关怀支持的意识,完善残疾儿童独特的社会环境,促进残疾儿童健全发展。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离不开政府的正确引导,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然而,如果不加以尊重,认识和理解残疾儿童,也就无从谈起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可能性。

只有当残疾儿童的权益受到保护,他们才能不断发展,实现自我价值,获得社会的尊重,拥有平等的发展机会,这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才能收获真正的成果。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是指为了帮助残疾儿童获得良好的康复,政府提供的一项特殊的援助政策。

它旨在协助残疾儿童恢复和改善其身体、智力和精神状态,使他们能够尽可能融入社会,享受正常人的生活。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内容包括:提供社会福利补助金,用于购买残疾儿童所需的医疗设备、药品和诊断费用等;提供康复服务,包括康复训练、心理治疗、聋儿康复等;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支持,帮助残疾儿童获得自我尊重和社会融合。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实施,首先要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系统,形成从康复开始到融入社会的连续性服务体系,并建立健全相关机构和运行机制。

其次,要提高政府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重视,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保障残疾儿童终身受益。

在政府的宏观指导下,社会各界也要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发挥积极作用。

首先,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宣传,让残疾儿童和其母亲了解这项救助政策,积极申请政府补助;其次,要发挥民间团体和社会力量的优势,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加大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投入;最后,
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管理,确保残疾儿童真正受益。

总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是政府为帮助残疾儿童获得良好的康复而提供的一项特殊援助政策,旨在帮助残疾儿童尽可能地融入社会,享受正常人的生活。

它的实施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有很多工作要做,如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相关机制,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管理等。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1、听力残疾儿童:为适合佩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助听器。

助听器救
助标准每人不超过7000元。

每人仅限1次。

2、脑瘫(肢体)残疾儿童:根据适配机构评估,为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适配辅助器具。

(三)医疗手术救助
1、人工耳蜗手术补助。

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

在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等相关费用报销后,自费结算部分,予以一次性补助1万元(1万元以内实报实销)。

每人仅限1次。

2、肢体残疾矫治手术补助。

对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实
施手术的,在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等相关费用报销后,自费结算部分,每年予
以一次性补助10000元(10000元以内实报实销)。

每人每年仅限1次,每人
手术累计救助不超过3次。

四、资金来源
补助资金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其他康复资金中列支。

所有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验收核发”的管理原则。

对项目未实施或未实施完毕不得报支;违反项目规定的不合理支出不得报支;支出票据不规范的不得报支。

对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截留、挪用项目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有权拒拨资金,监察部门对群众有反映的问题要重点查处,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有效、安全、规范运行。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一、总则
二、助救对象
1.符合国家有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范围的残疾儿童。

2.助救对象需要由当地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和相关康复评估报告。

三、资助内容
1.康复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助救对象可享受康复治疗的费用补贴,并由助救对象的家庭选择合适的康复治疗机构。

康复治疗费用将按月发放到助救对象的家庭账户。

2.康复辅具费用:助救对象的康复辅具费用由社会力量资助,助救对象可以免费获得所需的康复辅具。

3.康复教育费用:助救对象在接受康复教育过程中的费用将由当地教育部门出资,保障助救对象的学习权利。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厦府〔2019〕36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日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18号),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下简称康复救助)实行以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体系。

第三条康复救助原则包括:(一)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

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注重平衡,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

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儿童康复事业,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满足残疾儿童不同康复需求。

第四条厦门市户籍残疾儿童(含贫困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14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5周岁。

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6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7周岁;贫困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14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5周岁。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力争到2025年,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健全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制度保障,全面实现残疾儿童康复应救尽救,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二、救助实施(一)救助对象。

具有沙洋县户籍,年龄在0-14周岁,且须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儿童身体状况稳定,有康复意愿且家庭成员配合。

(二)救助内容。

将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具适配等基本服务作为救助内容。

每名残疾儿童可重复享受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救助服务。

(三)救助标准。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统筹使用中央、省专项资金,县级配套负担部分纳入县财政预算,从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中统筹使用。

1.手术类项目。

对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四类受助儿童,手术后经医保报销或其他渠道救助后的自付合规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自付合规费用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给予一次性据实补助,超过3000元的部分个人自行承担。

手术类补助经费由县财政纳入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2.康复训练类项目。

(1)0-6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万元,经费来源为中央彩票公益金和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经费,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

(2)7-10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经费来源为中央彩票公益金和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经费,年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

(3)11-14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年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

补助经费由县财政纳入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3.辅具适配类项目。

为有辅具需求的残疾儿童配发轮椅、矫形器等基本辅具,矫形器可按其生长发育需要每年更换,适配器具每人每年申请不超过2-3件。

辅具适配经费由中央、省专项经费统筹解决,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配套解决。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篇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三条坚持政府提供基本保障、市场满足多层次康复服务需求。

健全政府主导的多渠道筹资、服务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捐赠、提供服务。

第四条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

在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对个人自费剩余部分提供限额补助。

剩余部分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

第五条本办法确定的救助对象范围、救助内容和标准,各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在此基础上可根据本区条件扩大范围、增加内容、提高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六条各区残联会同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残疾儿童诊断、评估、治疗、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康复机构),报市残联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七条救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一般应为0—7岁,部分项目的救助对象年龄可延长至17岁。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其父亲(母亲)有本市居住证并连续3年在本市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

(三)持有残疾人证或有定点康复机构诊断证明。

(四)接受本办法所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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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
第一条为帮助残疾儿童在最佳时机恢复、矫正部分残缺的身体(心理)功能,促使他们与正常儿童一样健康成长,根据省残联、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及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康复救助,是指政府主导、财政补贴和家庭承担相结合,以帮助聋儿、弱智、自闭症、脑瘫儿童及时接受“开智”、“启聪”等“抢救性训练”和矫治的救助措施。

第三条康复救助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环县户籍;
(二)年龄在14周岁以下;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四)正在接受康复训练或接受康复手术治疗。

第四条符合上述条件的救助对象申请康复救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第二代)和有康复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训练或康复手术证明;
(二)《环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表》;
第五条县残联负责残疾儿童的普查登记、评估和相关审
批工作,并于每年8月31日前确定下一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计划。

第六条康复救助经费来源于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精神病防治等康复专项经费、县财政拨款和社会捐款。

第七条康复救助计划当年有效,跨年度的须经审批后列入下一年计划;每个康复救助对象原则上只享受1个周期的康复救助。

第八条残疾儿童“抢救性训练”、矫治计划执行周期为:(一)听力语言康复配置助听器2年,植入耳蜗2年;
(二)弱智“开智”综合训练3年;
(三)自闭症“行为矫治”综合训练3年;
(四)脑瘫儿童“运动功能补偿”综合训练3年;
(五)残疾儿童家长训练:聋儿15天,弱智20天,自闭症30天,脑瘫儿25天。

社区训练矫正周期同上。

第九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参加康复训练的脑瘫儿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聋哑、弱智、自闭症儿童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

聋儿自费配置助听器的每人一次性补助4000元;聋儿列入省“听力重建计划”植入人工耳蜗的,每人补助10000元,聋儿自费植入人工耳蜗的,每人补助20000元。

对残疾程度较轻,凭康复医疗机构开具的有效证明,每个
康复周期补助500元,康复周期超过1年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

第十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金的申报程序为:
(一)由救助对象户主或监护人持《环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表》及相关收费凭证的原件,向县残联申请;
(三)县残联在收到申请及相关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通知救助对象户主或监护人填写《环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领取登记表》,然后将救助金转入救助对象户主或监护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一条接受康复训练的家长向县残联报名,填写《残疾儿童家长培训登记表》,由县残联分送到获得资质认定的康复医疗机构培训,培训费由县残联承担。

第十二条县残联负责建立救助对象、补助经费使用等档案,自觉开展康复救助经费使用情况自查和评价工作,并将经费使用情况定期报送县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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