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鄂政发[2018]37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9.13【实施日期】2018.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8〕3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13日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力争到2025年,健全和完善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让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总体要求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制度性保障。
(一)坚持政府主导,应救尽救。
各级政府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高人口素质、保障残疾儿童生存与发展权利的高度,充分认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应救尽救,全面覆盖,保障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二)坚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
采取残疾儿童康复专项救助、基本医保报销、家庭合理负担、相关部门政策有效衔接的办法,统筹资金,解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
(三)坚持需求导向,标准适度,服务可及。
将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为残疾儿童提供医疗、康复训练、教育、辅助器具适配、社会融合等多学科领域的系统康复服务。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京残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27号)各区县残联、教委、财政局、卫生局:2008年底,我市出台了《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京残发〔2008〕82号、8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细则》)。
两年来,《办法》和《细则》的实施对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在康复中的特殊困难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了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的一致好评,但同时也逐步显现出与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需求与服务不相适应的问题。
为此,我们重新制定了《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残联北京市教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本市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权利,解决他们在康复中的特殊困难,促进他们今后平等地接受教育和实现就业,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康复长效保障机制,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十六周岁、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少年,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和服务,配发辅助器具,均可按照本办法享受康复补助。
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是指市卫生局、市教委、市残联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在本系统内指定的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机构,包括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和康复服务指定机构。
辅助器具,是指能够有效地弥补或代偿因残疾造成的身体功能减弱或丧失的器具,包括助听、助视、助行类辅助器具和假肢、矫形器及生活自助具等。
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方案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方案(通用6篇)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扎实开展,预先制定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方案是有很强可操作性的书面计划。
那么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方案(通用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方案1为进一步推进精准扶贫,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切实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实现残疾人脱贫致富奔小康目标要求,结合残联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任务目标到2020年底,有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100%,有辅助器具需求的适配率达100%。
二、工作措施(一)成立组织管理机构。
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各乡镇专职委员为成员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日常工作。
(二)精准康复服务小组采取入户或集中访问的方式,对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康复需求进行初步评估,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
对于不能确定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可直接转介至级康复服务机构。
(三)实施康复服务。
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
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要求,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对需要基本型辅助器具的,残联按乡镇组织发放。
乡镇残联要调查了解掌握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需求,及时向残联反映情况,帮助残疾人解决好实际困难。
(四)档案管理。
以乡镇为单位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进行归档整理,各乡镇汇总统一上交到残联档案室,进行留存归档。
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方案2一、救助对象:(1)全市0~6岁(含6岁):脑瘫或脑损伤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救助对象患儿。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20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29号)精神,保障全市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康复救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本市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并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6周岁残疾儿童;7-14周岁肢体残疾、孤独症儿童;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人工耳蜗手术救助年龄可放宽到7-14周岁。
二、救助内容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有多重残疾的以最需要康复的类别为主;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
三、救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由市残联会同教育、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支持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创建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要的融合教育资源中心。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认定办法,由市残联商有关部门制定出台。
四、救助标准1.康复训练:视力康复0.5万元/人·年,智力康复1.5万元/人·年,听力、言语康复1.6万元/人·年,孤独症康复1.8万元/人·年,肢体(脑瘫)康复2万元/人·年。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是一项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帮助的重要制度。
它旨在帮助残疾
儿童接受康复治疗,改善他们的身体状况,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入和
全面发展。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政府政策扶持。
政府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对残疾儿童的康复
救助工作给予支持。
二是残疾儿童康复医疗服务。
专业的康复医疗团队定期给予残疾儿童治疗与康复指导,并为他们提供定期的辅助器具和药物治疗。
三是社会公益救助。
社会各界及其他慈善机构也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和物资支持,帮
助残疾儿童获得更好的康复救助和及时帮助。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建立,既是对残疾儿童的社会关怀,也是政府关心社会福利
的重要体现。
今后,应加强政策引导,改善服务环境,完善服务体系,加大资金投入,促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持续发展,让残疾儿童拥有充沛的希望,拥有美好的未来。
XX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1.全面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确保救助工作覆盖面达到100%。
2.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3.加强残疾儿童家庭支持,提高家庭康复能力。
二、救助对象与标准1.救助对象:具有我县户籍,年龄在0-14岁的残疾儿童。
2.救助标准:根据残疾儿童的不同类型和程度,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
三、救助措施1.康复训练:为残疾儿童提供专业的康复训练,包括听力、视力、智力、肢体等方面的训练。
2.辅助器具:为残疾儿童提供适配的辅助器具,如助听器、轮椅等。
3.教育支持:为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资源,包括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等。
4.家庭支持:为残疾儿童家庭提供康复指导、心理支持等服务。
5.社会融入:组织残疾儿童参加各类社会活动,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
四、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开展残疾儿童基本情况调查,建立残疾儿童信息库。
2.制定救助计划:根据残疾儿童的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救助计划。
3.实施救助:按照救助计划,为残疾儿童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
4.跟踪评估:对救助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五、组织保障1.成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推进救助工作。
2.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
3.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5.完善政策法规,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六、预期效果1.残疾儿童生存质量得到提高,家庭负担得到减轻。
2.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康复服务质量得到提升。
3.残疾儿童家庭支持能力得到加强,家庭康复环境得到改善。
注意事项:1.注意救助对象的精准识别,避免误判和漏判。
解决办法:建立多部门联合审查机制,通过社区调查、家庭访问、医疗评估等手段,确保救助对象的准确性。
2.注意康复资源的合理分配,防止资源浪费和不足。
解决办法:定期对康复资源进行评估和调整,根据残疾儿童的实际需求,动态分配康复资源,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减负政策的督促落实,着力降低企业交易成本㊁税费负担㊁用人成本㊁物流成本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㊂探索铝电双赢运营模式,推动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㊂探索 大电厂 大铝厂 电铝联合体的大用户直供电模式,降低电解铝行业用电成本㊂强化企业服务,积极开展铝工业精准 四项对接 活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实际难题㊂加大对铝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㊂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 2019 9号㊀㊀2019年3月18日各县(市㊁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㊂郑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㊀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 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 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8 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 2018 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㊂一㊁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㊁国务院和省委㊁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㊁织密网㊁建机制的要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 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㊁幸福感㊁安全感更加充实㊁更有保障㊁更可持续㊂二㊁基本原则(一)坚持制度衔接㊁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㊁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㊁52救助及时㊂(二)坚持尽力而为㊁量力而行坚守底线㊁突出重点㊁完善制度㊁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㊂(三)坚持规范有序㊁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㊁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㊁结果公正㊂(四)坚持政府主导㊁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 保基本 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㊂三㊁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㊁政府主导㊁残联牵头㊁部门配合㊁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㊂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㊁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㊂四㊁救助对象和条件(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 14岁(即在申请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5周岁)视力㊁听力㊁言语㊁肢体㊁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㊂有条件的县(市㊁区),可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年龄扩大至17岁㊂(二)救助条件1.具有郑州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㊂2.监护人有康复意愿,能够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康复训练㊂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符合以下要求:视力㊁肢体㊁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经医疗机构诊断,有康复训练需求,具有康复潜力,身体状况稳定㊂其中,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主要指针对肢体残疾儿童常见的严重影响儿童正常生活和活动㊁术后效果明显的手术(如先天性马蹄足等关节畸形,先天性关节脱位,脑瘫㊁脊膜膨出后遗症或脑损伤等导致严重痉挛㊁肌腱挛缩㊁关节畸形及脱位等)㊂听力㊁言语残疾儿童:诊断明确,精神㊁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其中人工耳蜗手术要求听力损失重度以上㊁佩戴助听器效果不佳㊁医学检查符合手术条件㊂五㊁救助内容和标准(一)救助内容1.手术㊂为有手术适应症的听力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手术,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肢体矫治手术㊂2.辅助器具适配㊂为有辅助器具需求㊁经评估后适合配置辅助器具的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㊂3.康复训练㊂为视力㊁听力㊁言语㊁肢体㊁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㊂(二)救助标准1.手术㊂通过多重医疗保险政策按规定报销后,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手术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2000元(含人工耳蜗术后调机费),对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7200元(针对住院期间费用)㊂2.辅助器具适配㊂助听器平均补助标准为4800元/人(2台全数字助听器,含适配服务62费),假肢㊁矫形器平均补助标准为5000元/人,轮椅㊁坐姿椅㊁站立架㊁助行器㊁盲杖等平均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㊂3.康复训练㊂视力残疾儿童平均补助标准为1800元/人/年㊂听力㊁言语㊁肢体㊁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平均补助标准为19000元/人/年,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㊁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收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㊁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平均补助标准为20000元/人/年㊂县级政府可根据本辖区实际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㊁改善功能状况㊁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㊁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㊂每名残疾儿童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康复救助㊂多重残疾儿童可由其监护人自主选择康复类别,全年总费用不超过单项康复救助标准㊂将脑瘫儿童康复纳入慢性病管理范围,并探索逐步将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纳入慢性病管理范围㊂六、工作流程(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持残疾儿童户口本(居民身份证㊁居住证)或儿童福利机构提交的书面申请㊁残疾人证(医疗㊁康复机构诊断评估证明)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㊂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㊁社会组织㊁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㊂(二)审核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㊁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收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㊁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与民政㊁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㊂县级残联依据残疾儿童监护人提供的残疾儿童户口本(居民身份证㊁居住证)或儿童福利机构提交的书面申请㊁残疾人证(医疗㊁康复机构诊断评估证明)进行审核并公示,同时将救助对象基本信息录入管理系统㊂(三)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㊂必要时,由市级以上残联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㊁康复机构开展进一步的诊断㊁康复需求评估㊂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会同卫生健康㊁民政㊁教育㊁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㊂定点康复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质并依法登记,机构建设符合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康复机构规范,取得国家及省有关部门规定开展业务的相应资质,达到康复机构准入标准㊂救助对象中途自行放弃康复训练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告县级残联,重新确认救助对象,将变更情况存档备查㊂(四)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手术治疗㊁康复训练的,所需费用先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险㊁大病保险㊁大病补充保险㊁医疗救助解决,剩余部分费用超过补助标准的按照补助标准补助,低于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㊂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㊂经县级残联审核后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72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㊂七㊁资金保障县级以上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保障机制㊂在中央㊁省财政补助基础上,0-14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由市㊁县(市㊁区)两级财政按1ʒ1配套㊂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㊁引导社会捐赠㊂康复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救助对象的手术㊁康复训练㊁辅助器具适配等㊂救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康复救助资金及其工作经费,统筹使用上级拨付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和本级经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㊂八㊁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㊂各级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㊁慢作为㊁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㊂残联组织和教育㊁民政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㊁卫生健康㊁市场监管㊁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㊁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 放管服 改革,努力实现 最多跑一次 一站式结算 ,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㊂(二)加强能力建设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㊁分布状况㊁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㊂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㊂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㊁执业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㊁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㊂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参与提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㊂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㊂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㊁责有人负㊂成立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检查㊁指导㊁评估㊁培训㊂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㊁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㊁社会工作者㊁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㊁协助申请㊁志愿服务等工作㊂(三)加强服务评估定点康复机构应严格按照各类残疾儿童康复项目服务规范开展康复训练,与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服务档案,制订服务计划,对在训残疾儿童每年度至少进行初期㊁中期㊁末期三次康复服务评估,及时调整服务计划,并将救助对象的服务信息录入管理系统㊂建立康复管理档案,资金管理㊁使用和安全防范等制度㊂做好康复效果评估㊁监护人培训㊁总结等工作㊂市残联会同教育㊁民政㊁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省制定的康复服务评估标准,组织开展康复效果的抽检;县(市㊁区)残联负责残疾儿童康复过程监测,每年对残疾儿童康复效果进行评定㊂可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救助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以适当方式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㊂建立健全康复效果评估机制,形成常规评估㊁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的整体评估制度㊂各县(市㊁区)残联要定期向上一级残联提交上年度项目实施绩效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㊁康复效果情况㊁预算82经费投入情况㊁资金使用绩效和管理情况等内容㊂(四)加强综合监管县级以上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列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残联组织和发展改革㊁教育㊁民政㊁财政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㊁卫生健康㊁审计㊁市场监管㊁广播电视㊁医疗保障㊁扶贫等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㊂教育㊁民政㊁卫生健康㊁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商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定点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工作㊂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㊁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㊁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康复服务机构规范内部管理㊁改善服务质量㊁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置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㊁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 黑名单 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工作,加强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㊂财政㊁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㊁挪用㊁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㊂县级以上残联会同卫生健康㊁民政㊁教育㊁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检查考核㊂考核不合格㊁当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责任事故的定点康复机构,取消其定点康复机构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㊂(五)加强宣传动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㊁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申请程序和要求,传递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㊁惠民之举,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㊁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㊂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㊂2015年4月21日市残联㊁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郑州市0 14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郑残联 2015 33号)同时废止㊂各县(市㊁区)政府要制定出台本辖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配套政策措施㊂市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县(市㊁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向市政府报告㊂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㊂92。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某某某号)、《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某某某某〕某某号)和《某某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某府发〔某某某某〕某某号)和《某某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结合本某某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到某某某某年,全面建立与我某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某某某某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重点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三、救助内容(一)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低视力视功能训练、低视力助视器验配。
(二)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觉言语康复训练。
(三)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四)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五)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六)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四、救助标准(一)在市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的残疾儿童救助。
手术类:手术费补助按每人不低于某某某某某元标准(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某次调机费)。
手术费用不足某某某某某元的,结余费用在项目中综合调剂使用。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湖北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康复救助范围(一)康复救助对象为0-6岁(或7-14岁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是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二)康复救助对象条件。
1、具有汉川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
3、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二、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一)机构康复训练。
1、脑瘫残疾儿童康复:为脑瘫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16000元。
2、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功能房布置和人员培训等费用补贴。
3、多重残疾儿童康复: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
三、申请、审核、救助和效果评估(一)申请。
1、评估。
由残疾评定指定医院或三级医院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康复需求明确的持证残疾儿童可不进行评估)。
2、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评估意见,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家庭户口本、诊断证明书或残疾人证原件,向汨罗市残联提出申请。
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
市残联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02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是指由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残联组织会同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据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本办法确定的,为接受政府康复救助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救助服务的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残联组织依据本省(区、市)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选择、确定定点服务机构。
残联组织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会同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定点服务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定点服务机构进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确定定点服务机构的原则是:坚持公益属性,鼓励各类康复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促进康复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布局,方便残疾儿童就近接受服务并便于管理;保障康复服务质量,确保残疾儿童安全及康复服务效果;合理控制康复服务成本,提高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依法登记并取得与所开展业务相符的执业许可的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残联组织提出定点服务机构申请。
第六条申请定点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相关机构设置规划。
建筑选址安全、交通方便,远离污染区、灾害易发区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与贮存地。
(二)建筑设计符合无障碍、防火等规范。
儿童服务及活动用房采光、通风良好,场地布置符合儿童身心特点,安全、环保、适用、美观。
海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海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应救尽救原则,坚守底线、突出重点,抓好制度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第三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各级残联组织和发改、财政、人社、卫健、教育、民政、扶贫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调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第四条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五条救助对象为0-17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海南省户籍或居住证;(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诊断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三)有康复救助需求及康复服务适应指征。
第六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优先救助。
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原则上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康复救助。
第三章救助内容及标准第七条康复训练(一)听力残疾儿童:开展功能评估、言语康复能力评估、康复训练等,每年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
0-6岁补助标准不少于14000元/人·年。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一、总则
二、助救对象
1.符合国家有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范围的残疾儿童。
2.助救对象需要由当地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和相关康复评估报告。
三、资助内容
1.康复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助救对象可享受康复治疗的费用补贴,并由助救对象的家庭选择合适的康复治疗机构。
康复治疗费用将按月发放到助救对象的家庭账户。
2.康复辅具费用:助救对象的康复辅具费用由社会力量资助,助救对象可以免费获得所需的康复辅具。
3.康复教育费用:助救对象在接受康复教育过程中的费用将由当地教育部门出资,保障助救对象的学习权利。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厦府〔2019〕36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日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18号),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下简称康复救助)实行以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体系。
第三条康复救助原则包括:(一)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
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注重平衡,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
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儿童康复事业,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满足残疾儿童不同康复需求。
第四条厦门市户籍残疾儿童(含贫困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14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5周岁。
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6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7周岁;贫困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14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5周岁。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力争到2025年,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健全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制度保障,全面实现残疾儿童康复应救尽救,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二、救助实施(一)救助对象。
具有沙洋县户籍,年龄在0-14周岁,且须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儿童身体状况稳定,有康复意愿且家庭成员配合。
(二)救助内容。
将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具适配等基本服务作为救助内容。
每名残疾儿童可重复享受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救助服务。
(三)救助标准。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统筹使用中央、省专项资金,县级配套负担部分纳入县财政预算,从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中统筹使用。
1.手术类项目。
对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四类受助儿童,手术后经医保报销或其他渠道救助后的自付合规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自付合规费用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给予一次性据实补助,超过3000元的部分个人自行承担。
手术类补助经费由县财政纳入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2.康复训练类项目。
(1)0-6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万元,经费来源为中央彩票公益金和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经费,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
(2)7-10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经费来源为中央彩票公益金和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经费,年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
(3)11-14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年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
补助经费由县财政纳入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3.辅具适配类项目。
为有辅具需求的残疾儿童配发轮椅、矫形器等基本辅具,矫形器可按其生长发育需要每年更换,适配器具每人每年申请不超过2-3件。
辅具适配经费由中央、省专项经费统筹解决,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配套解决。
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22〕2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22〕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实施的救助。
救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其父亲(母亲)有本市居住证并连续3年在本市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
(二)年龄为0-16周岁的残疾儿童。
(三)具有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四)接受本办法所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
第三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坚持以下原则:(一)制度衔接、应救尽救。
加强与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坚持自愿、就近、就便原则,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规范有序、公开公正。
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实行机构、救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第四条康复救助包括康复指导、医疗康复、康复训练等康复服务,以及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等。
第五条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
在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对个人自费剩余部分提供限额补助。
剩余部分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
第六条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残疾儿童诊断、评估、治疗、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康复机构)。
9 年深圳市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办法
深圳市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办法一、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保障机制,规范残疾少年儿童救助项目、标准、流程和管理,促进残疾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结合深圳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应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3—16周岁的残疾少年儿童和深圳户籍0—3周岁持市级以上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范围第三条【服务内容】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的项目主要有:(一)听力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服务重点为认知能力训练、言语矫治、听觉能力训练、感觉统合训练及其他特殊教育等。
(二)智力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服务重点为粗大运动训练、精细动作训练、感知能力训练、认知能力训练、语言与沟通能力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感觉统合训练及其他特殊教育等。
(三)言语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服务重点为发音训练、认知能力训练、语言与沟通能力训练、吞咽训练、构音障碍训练及其他特殊教育等。
(四)肢体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服务重点为运动治疗(PT)、作业治疗(OT)、言语治疗(ST)、引导式教育训练等。
(五)精神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服务重点为运动能力训练、感知能力训练、认知能力训练、语言与沟通能力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感觉统合训练及其他特殊教育等。
(六)视力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服务重点为视觉功能训练、定向与行走能力训练等。
(七)听力残疾少年儿童人工耳蜗植入及耳蜗配件的升级、调试及电池更换等。
(八)残疾儿童入读普通幼儿园的保教支持。
第四条【救助项目】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的主要范围:(一)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服务需在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门诊式或日托制康复服务。
(二)残疾少年儿童人工耳蜗植入使用产品应由政府招标采购的产品和型号;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须在定点医院进行(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和市儿童医院),植入手术医院可随定点医院的变更而调整。
(三)残疾少年儿童耳蜗的升级、调试及电池更换等配套服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27•【字号】粤府办〔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4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残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27日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21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0-6岁阶段为最佳康复期,要做到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通过科学、及时、有效及个性化的抢救性康复服务,为其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第三条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组织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鄂政办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残疾人保障正文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0月13日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5号)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呼政办字〔2020〕16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提高残疾儿童健康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守住底线。
积极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逐步推进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
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正公开,建立科学便民的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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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xx年在本市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
(二)年龄为0-16周岁的残疾儿童。
(三)具有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四)接受本办法所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
第三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衔接、应救尽救。
加强与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坚持自愿、就近、就便原则,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规范有序、公开公正。
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实行机构、救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
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第四条康复救助包括康复指导、医疗康复、康复训练等康复服务,以及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等。
第五条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
在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对个人自费剩余部分提供限额补助。
剩余部分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
第六条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残疾儿童诊断、评估、治疗、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康复机构)。
第二章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医疗手术类。
标准为:
(一)对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用每人补助7.2万元。
(二)对儿童先天性白内障复明手术费用每人补助0.5万元/眼。
(三)对儿童角膜移植手术费用每人补助1万元/眼。
(四)对儿童唇腭裂手术费用每人补助1万元。
(五)对儿童脑瘫手术费用每例手术补助1万元。
(六)对儿童肢体矫治手术费用补助1万元。
主要包括:
1.先天性关节畸形,后天性下肢畸形等;
2.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
3.因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
第八条康复训练类。
康复训练补助费用包含各项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费。
标准为:
(一)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补助每人每年0.5万元。
(二)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补助每人每年1.6万元。
(三)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补助每人每年2万元。
(四)儿童肢体矫治手术后康复训练费补助每人每年0.6万元。
第九条辅助器具类。
标准为:
(一)助听器每人不低于0.62万元。
(二)矫形器、轮椅每例不低于0.2万元。
(三)坐姿椅、站立架每例不低于0.15万元。
(四)助行器每例不低于0.04万元。
(五)假肢每例不低于0.7万元。
(六)其他辅助器具每人平均不低于0.1万元。
在救助年龄内,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辅助器具每3年不超过1次。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条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联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或医学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
申请医疗手术类救助的,需同时提供由市医疗保险机构审批通过的《嘉峪关市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批表》复印件或扫描件,并报请残联审批。
第十一条残联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定康复救助项目和限额;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必要时可以要求残疾儿童到残联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
第十二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定点康复机构接收残疾儿童时应核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和残疾儿童身份信息,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登记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残联,同时录入数据库。
定点康复机构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类别,为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规范化的康复服务,如实规范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做好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记录。
辅助器具类救助所需物品的采购由残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每半年配发一次。
第十三条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由医保、民政部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给予报销和救助后,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
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由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后,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
医疗手术救助费用在手术完成后,由医保、民政部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给予报销和救助后,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
第十四条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家庭要按照定点康复机构制订的计划积极主动配合治疗训练。
受助残疾儿童在享受救助项目期间因个人原因中断治疗者需向定点康复机构提交申请,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自行放弃康复救助或累计中断康复训练超过两个月
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残联备案,产生的康复救助费用据实结算。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经费主要用于补贴残疾儿童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评估、指导,培训教材、家长培训、康复档案。
第十六条残联根据本年度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求情况加强救助项目规划,会同财政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救助资金支持,做好救助资金的统筹安排。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建立覆盖定点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考核,实行淘汰退出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发改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和定点康复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推动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民政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临时救助、大病救助制度的衔接,按规定将残疾儿童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
要将儿童福利机构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属于特困供养人员范围的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纳入救助范围。
协调组织在机构供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政策,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综合监管,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教育部门要建立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和康复教育体系。
第二十一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同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残疾儿童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好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评估与转介,加强对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指导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医保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按规定将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需求,逐步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康复服务项目范围、提高报销比例,简化报销程序。
第二十三条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安全运行综合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相关医疗设备和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