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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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xx年在本市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

(二)年龄为0-16周岁的残疾儿童。

(三)具有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四)接受本办法所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

第三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坚持自愿、就近、就便原则,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实行机构、救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

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第四条康复救助包括康复指导、医疗康复、康复训练等康复服务,以及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等。

第五条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在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对个人自费剩余部分提供限额补助。剩余部分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

第六条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残疾儿童诊断、评估、治疗、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康复机构)。

第二章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医疗手术类。标准为:

(一)对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用每人补助7.2万元。

(二)对儿童先天性白内障复明手术费用每人补助0.5万元/眼。

(三)对儿童角膜移植手术费用每人补助1万元/眼。

(四)对儿童唇腭裂手术费用每人补助1万元。

(五)对儿童脑瘫手术费用每例手术补助1万元。

(六)对儿童肢体矫治手术费用补助1万元。主要包括:

1.先天性关节畸形,后天性下肢畸形等;

2.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

3.因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

第八条康复训练类。康复训练补助费用包含各项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费。标准为:

(一)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补助每人每年0.5万元。

(二)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补助每人每年1.6万元。

(三)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补助每人每年2万元。

(四)儿童肢体矫治手术后康复训练费补助每人每年0.6万元。

第九条辅助器具类。标准为:

(一)助听器每人不低于0.62万元。

(二)矫形器、轮椅每例不低于0.2万元。

(三)坐姿椅、站立架每例不低于0.15万元。

(四)助行器每例不低于0.04万元。

(五)假肢每例不低于0.7万元。

(六)其他辅助器具每人平均不低于0.1万元。

在救助年龄内,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辅助器具每3年不超过1次。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条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或医学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

申请医疗手术类救助的,需同时提供由市医疗保险机构审批通过的《嘉峪关市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批表》复印件或扫描件,并报请残联审批。

第十一条残联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定康复救助项目和限额;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残疾儿童到残联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

第十二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定点康复机构接收残疾儿童时应核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和残疾儿童身份信息,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登记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残联,同时录入数据库。

定点康复机构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类别,为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规范化的康复服务,如实规范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做好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记录。

辅助器具类救助所需物品的采购由残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每半年配发一次。

第十三条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由医保、民政部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给予报销和救助后,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

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由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后,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

医疗手术救助费用在手术完成后,由医保、民政部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给予报销和救助后,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

第十四条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家庭要按照定点康复机构制订的计划积极主动配合治疗训练。

受助残疾儿童在享受救助项目期间因个人原因中断治疗者需向定点康复机构提交申请,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自行放弃康复救助或累计中断康复训练超过两个月

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残联备案,产生的康复救助费用据实结算。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经费主要用于补贴残疾儿童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评估、指导,培训教材、家长培训、康复档案。

第十六条残联根据本年度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求情况加强救助项目规划,会同财政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救助资金支持,做好救助资金的统筹安排。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建立覆盖定点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考核,实行淘汰退出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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