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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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6年度 (1)

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6年度 (1)

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6年度参保续保通知各位居民朋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为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险为目标而实施的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普惠型医疗保险。

根据长沙市的统一部署,201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续保、缴费按人社部【2015】11号、湘人社发【2015】22号、长人社发【2015】34号、长人社发【2015】25号、长人社发【2015】34号及长人社发【2013】76号文件执行。

一、参保对象:1、具有本市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2、驻长高校在册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3、驻长中小学校、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在册学生(以下简称普通学生);4、在长沙购买房产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地户籍人员;5、在长沙居住一年以上的外来工作人员;6、具有本市准生证的新生儿。

二、缴费标准2016年度缴费标准500元/人年,其中:1、个人缴费标准为:一般人员120/人年(全国统一标准),其中:低保人员、“三无”人员、1-2级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民政优抚人员按原渠道由民政按政策补助。

2、财政补助380元/人年。

三、缴费时间1、2016年度新参保人员于2016年1月1日起,随时可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2、已参保人员的2016年度正常续费时间:2015年的1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学生为每年8月31日前均可续保缴费)。

请在规定的时间缴费,逾期未缴将影响其医疗待遇,并提高医疗费用的自费比例。

四、医疗保险待遇1、已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续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变;新参保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的第3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28日内办理参保缴费的,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已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续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内补足医保费本金和利息的,从补足欠费的下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逾期3个月补足医保费本金和利息的,从补足欠费的下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本结算年度内的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

湘政字2021年31号文

湘政字2021年31号文

湘政字2021年31号文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将常住人口基本医保(含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二、参保缴费政策(一)明确参保对象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二)统一财政补助标准。

20xx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580元/人。

20xx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其中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助分担方式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市(州)、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于20xx年7月底前全部到位。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自行补足。

(三)统一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xx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综合考虑我省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稳步提高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20xx年度全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20元/人。

(四)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

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给予50%的资助。

过渡期内,对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等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困难人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给予50%资助。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的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与缴费、就医与购药等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并将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进行重点监督。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可以依法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具体实施相关监督检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网站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依据、流程、办理时限、申报材料、缴费标准、经办人员和咨询电话等,简化服务程序,及时审核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

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

附件1:
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定点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参保人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参保类别:□未成年人□成年居民
□老年居民(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
联系电话: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根据《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乙方自愿选择甲方为2013年度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本年度内不再变更。

第三条乙方携带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手册》或社保卡在甲方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相关规定,享受门诊报销待遇,在其它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则不予报销。

第四条协议期满后,乙方可根据本人意愿变更定点医疗机构;不申请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则视为续签医疗服务协议。

第五条甲方应当遵循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为乙方提供医疗服务。

若甲方被取消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本协议自行解除,乙方可另行选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长沙市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2013年度)。

长沙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

长沙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
累计补偿:起付线—3万元(含)部分报销50% ,3万元—8万 元(含)部分报销60% ,8万元—15万元(含)部分报销 70% , 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 ,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 20万元。
·例子: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黄某 , 因肺部肿瘤在湘雅二医院两次住院 治疗 ,发生医疗费用共计313229.43元 ,其中 ,个人负担的不合规医疗费用为 14528.73元。
(长政办发【2015】54号)
二 、重点内容解读
(一 )总体目标。
2015年底前 ,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 保人群 。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 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 ,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有效防止 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 显著提升。
(十一 )分担机制
· 建立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 。大病保险承 办费率(包括盈利率与经营管理成本费率) 原则上控制在大病保险筹资 总额的4% 。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应全 额返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 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的 , 由商业保险机构和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30% 、70%的比例分担; 非政策性亏损由商业保险机 构承担 。 因发生区域性重大疾病等不可预见的因素 , 出现大病保险费用 超支的 ,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商业保险承办机构提 出具体解决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c 、单次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 ,但年内经多次住院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 商业保险公司可应参保人要求即时给予报销或在结算年度末给予一次性报销。
·d 、大病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的 ,应当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 医条件 ,并办理异地就医相关手续。

湖南医保报销政策

湖南医保报销政策

湖南医保报销政策湖南医疗保险政策有新调整1、将在全省一半以上县实施取消“以药养医”改革。

2、将肺癌、胃癌在内的32种疾病将进入农村大病补偿范围,报销比例为80%以上。

3、探索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并在郴州、常德、湘西自治州进行政府与商业保险共同参与的大病医疗保险试点,进一步减轻大病群众的经济负担。

4、继续实行农村“两免费”政策。

农村五保对象在县乡医疗机构住院、农村孕产妇在县乡定点助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基本医疗全免费。

相关能报销80%以上的32种疾病如下:儿童先心病(室间隔缺损VSD、房间隔缺损ASD、动脉导管未闭PDA、肺动脉狭窄PS、主动脉缩窄COA、法洛氏四联症TOF、完全性大动脉转位TGA),儿童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精神发育迟滞)、耐多药结核病、农村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血友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I型糖尿病、甲亢及晚期血吸虫病等。

湖南省医保报销政策取消药品加成4月1日起,湖南第三批75个县(市)将全面启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将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除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今年还将继续推进株洲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启动长沙市第三批国家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到年底,二、三级公立医院使用基本药物(含湖南省增补药物)占药品总金额比例分别达到45%、30%以上提高医保补助和报销比例年,湖南省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新农合个人缴费达到人均120元左右。

此外,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

2023年医保的参保条件有哪些_医保重新参保多久后可以使用

2023年医保的参保条件有哪些_医保重新参保多久后可以使用

2023年医保的参保条件有哪些_医保重新参保多久后可以使用2023年医保的参保条件有哪些2023年医保的参保条件是什么?我们医保制度并没有实现全国统筹,医保主要分为三个类型的参保人,一种是职工医保的在岗职工参保人,一种是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还有一种是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在此以长沙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为例说明参保条件:一、长沙市职工医保1、在岗职工用有固定工作岗位的参保人,在提交了自己的身份材料之后,其用人单位的社保专员就会为其办理社保增员手续,不需要参保人本人出面,就可以直接参缴职工医保了,没有户籍的要求。

2、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与长沙市职工医保,需要满足这些条件中的任意一条:具有长沙市城镇户籍,还没满60周岁并且拥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具有长沙市城镇户籍,依靠提供劳务并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同时还需要提供长沙市的居住证明,才可以申请参加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长沙市居民医保想要进行长沙市居民医保的参保,需要是长沙市职工医保参保人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了长沙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已经取得了长沙市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长沙市高校进行就读的大学生,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可以让参保人在平时就能够享受到医保优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是建设有医保个人账户的,在门诊治疗和药品购买的时候可以使用该账户进行支付,而居民医保的参保人虽然没有医保个人账户,但是可以拿着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买药,也可以享受一定的费用优惠。

医保重新参保多久后可以使用职工医保断缴超过3个月就会导致原先的医保缴纳年限被清零,再次缴纳的时候只能够算作是重新参保,一般在重新参保之后连续缴纳3-6个月才能够正常使用其医保报销功能,不同地区的医保恢复期规定不太一样,以自己参保地的医保管理条例为准,但是医保个人账户如果还存有资金,断缴和重新参保都不会影响使用。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2.28【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的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与缴费、就医与购药等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并将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进行重点监督。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可以依法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具体实施相关监督检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网站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依据、流程、办理时限、申报材料、缴费标准、经办人员和咨询电话等,简化服务程序,及时审核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实施细则

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实施细则

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体系,保障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基本需求,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根据《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暂行办法》(湘人社发〔2017〕93号)、《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17〕23号)精神,结合我市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是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少数病情较重、病程较长、门诊医疗费用较大的特殊病种(含重大疾病、慢性病、罕见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以下简称特门),以引导参保患者合理选择门诊治疗,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基金安全可控,合理确定病种;(二)坚持统一纳入标准,严格准入程序;(三)坚持定期复查病情,进行动态管理;(四)坚持实行定额支付,减轻患者负担。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障资金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8%。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障资金规模,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参保患者门诊医疗需求,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合理确定。

第五条参保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患疾病属于统筹地区规定的特殊病种范围,且符合规定的诊断纳入标准,经规定程序核准后可以享受相应的特门待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范围以及门诊医疗待遇标准等政策制定、监督管理。

特殊病种纳入标准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政策执行。

第七条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各统筹地区设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核准。

评审专家委员会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临床医学专科医师、医疗保险行政管理以及经办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大学生医保制度解读

大学生医保制度解读

!==================================================================长沙市大学生医保政策解读根据《关于驻长高校大学生参加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22号)及《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长政办发〔2011〕9号),我市从2009年9月起,将驻长各高等院校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体系,有关具体政策规定如下:一、参保缴费(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辖区内由国家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和全日制研究生。

(二)参保登记流程及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填写《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信息采集表》→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参保资格(审核资料:本人身份证)→审查合格后由学校统一收取个人参保费→统一缴存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15个工作日后由学校统一办理大学生医疗保险卡→将卡发放至参保大学生本人。

低保、重度残疾人员(1-2级)凭《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无人员凭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证明,按相关规定享受参保优惠待遇(见筹资标准);另学校可根据本校学生的实际情况核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相应的参保优惠。

!==================================================================(三)医保结算年度及缴费方式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医保结算年度。

大学生在办理首次参保时,按照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所有学年的参保费用。

(四)筹资标准大学生筹资标准同城乡居民的参保筹资标准,具体额度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略有调整。

2014年筹资标准为:二、医疗待遇(一)支付范围医保基金只对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即符合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进行支付,政策范围外的费用不予支付。

长沙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长沙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长沙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一、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2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长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50%。

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

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

而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

举例来说,如果您是在职职工,在门诊看病的花费是2500元,那么500元的部分可以报销50%,就是250元。

二、住院报销比例住院费用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

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

而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

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院级别有关,如住的是三级医院,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也就是报销85%;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

而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就是上述的)职工的60%,但起付标准以下的,都由个人支付。

长沙医疗保险报销条件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长沙医疗保险报销材料本地:医保卡、身份证异地:1、收据原件;2、住院费用结算单;3、出院诊断证明;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长沙医疗保险报销流程一、本地住院报销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湖南省长沙市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湖南省长沙市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湖南省长沙市医疗保险政策解读医疗保险是指通过社会统筹的方式,为参保人提供基本的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服务补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湖南省长沙市医疗保险政策是指针对该地区的居民所实施的一系列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

下面将对湖南省长沙市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解读。

1.参保范围:湖南省长沙市的医疗保险政策实行全民参保,即所有居民都可以参加医疗保险。

包括本地户籍居民、外来流动人口以及特殊群体(农民工、城市低保户等)。

这一政策的实施扩大了医疗保险的受益范围,让更多的人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险的权益。

2.报销标准:湖南省长沙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了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

一般来说,这些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检查费用、药品费用等。

具体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的医疗项目和费用标准而定,一般在50%至90%之间。

政策中还规定了具体的报销限额,即报销金额不能超过一定的上限。

3.医保定点:湖南省长沙市医疗保险政策要求参保人就医时必须选择医保定点单位。

这些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并与医保部门签订协议,提供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和价格。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规范医疗市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同时也可以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

4.门诊报销:湖南省长沙市医疗保险政策还规定了门诊费用的报销标准。

一般来说,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相对较低,通常在10%至40%之间。

这是因为门诊费用相对较低,且门诊患者相对较多,一次性报销比例过高将对医保基金造成较大负担。

5.慢性病管理:湖南省长沙市医疗保险政策对慢性病患者的管理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

例如,慢性病患者必须到医保定点单位就诊,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诊疗。

医保部门还会对慢性病患者进行定期的随访和管理,以确保患者的病情得到及时控制和治疗。

总的来说,湖南省长沙市的医疗保险政策旨在扩大医疗保险的受益范围,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加强对慢性病患者的管理等。

这些政策对于提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参保人权益以及推动医疗服务的改善和医疗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湖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怎么交

湖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怎么交

参考资料: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湖南省医保局会同湖南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了《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自 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参考资料: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是为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 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长沙市 实际而制定的办法。
参考资料: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2000年3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参考资料: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中共 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3号)精神, 为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完善全省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办法。 2022年12月21日,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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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参保人姓名、号码,点击“下一 步”,支付缴费即可,如图所示:
总结:
1、在手机中打开 2、在中搜索“湖南农行微银行”,点击 3、在湖南农行微银行中,点击微服务 4、在微服务中,点击社保缴费,选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 5、输入参保人身份信息,点击下一步支付缴费即可
参考资料:医保报销比例
医疗保险是我国基础的社会保障政策之一,为我国居民的健康提供基本的保障。
湖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怎么交
参考资料: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经2017年12月25日省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长沙生小孩城乡医保报销条件及流程

长沙生小孩城乡医保报销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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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管理制度

结算管理制度

结算管理制度结算管理制度篇一为贯彻执行《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方案》,认真履行各类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进一步规范医保管理工作,结合医院具体情况,特修订本管理制度:一、医院成立由院长、书记任组长的“全民医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负责医疗管理工作的院领导主管医保管理工作,医疗保障中心、医务部、护理部、财务部、药剂科、信息中心、门诊办、入出院结算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医疗保障中心根据医保类别设专干经办相关医保服务工作,各科室必须由一名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医务人员负责医保管理工作,设各病房护士长和总住院为医保联络员,信息中心配备专人进行医保系统维护。

二、医疗保障中心负责制订医保政策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举办医保政策培训班,总住院医生、进修医生、住院医生、新上岗员工必须通过医保政策培训并考试合格才能上岗;总住院医生上岗前必须到医疗保障中心跟班培训,通过医保政策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三、医疗保障中心负责根据《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全民医保管理综合考评办法》和《全民医保管理综合考评实施细则暂行规定》采取月考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临床科室进行医保综合考评。

四、专科医生严格掌握医保病人入、出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医保病人收住入院,不得推诿符合住院条件的医保病人住院,主管医生和责任护士负责根据病人“身份证”核实病人身份,及时递交医保病人电子住院审核单,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冒名顶替和挂床住院现象。

五、结算中心严格根据医保相关证件办理入院手续,根据病人所属医保在HIS中准确归类医保类别,及时在医保系统中注册,确保病人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六、信息中心配备专人负责对医保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工作,确保医保病人费用正常结算。

根据医疗保障中心需求不断升级大医保智能监管服务平台,优化流程服务病人。

七、药剂科配备专人根据《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在各医保系统中进行药品匹配,确保医保支付比例准确无误。

长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细则

长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细则

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湘人社发〔2017〕94号)和《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17〕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含高校大学生)。

第二条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门诊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二)坚持互助共济,实现资金调剂使用和待遇公平;(三)坚持协议管理,主要依托基层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四)坚持分担机制,实行门诊医疗费用总额控制、合理分担。

第三条参加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居民,均可享受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第四条门诊统筹所需资金,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单独列账管理。

门诊统筹资金(含家庭医生签约基础服务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服务费)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7%。

第二章门诊待遇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一致。

第六条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协议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门诊统筹资金按下列标准支付:(一)村卫生室的支付比例为70%,参保居民自负30%;(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支付比例为60%,参保居民自负40%;(三)高校校医院或医务室支付比例为70%,参保大学生自负30%。

第七条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协议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资金支付范围:(一)村卫生室提供的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医疗服务(含基本药物、中医药、民族医药);(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乙类药品;(三)诊疗项目:(1)诊查项目: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大便潜血试验、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肝功能、肾功能、血清电解质测定、血沉测定、血脂测定、白带常规、尿妊娠试验、X线、数字化摄影(DR)、心电图、黑白B超;(2)治疗项目:洗胃、雾化吸入、吸氧、清创缝合、拆线、拔甲治疗、导尿、表面麻醉、局部浸润麻醉、妇科冲洗治疗、小抢救、耳鼻喉异物取出术;(3)门诊手术:各类脓肿切开术、牙拔除术、包皮环切术(限10岁以下)、各类关节脱位或骨折手法复位术;(4)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零自负的中医诊疗项目。

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理事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办理依据:长政发【2007】37号
办理时限:办公时间随到随办
办理部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办理程序:
1、申报
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免冠近照一张、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家庭成员的医保手册复印件;低保对象另须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员另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无”人员另须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登记。

2、资格审核
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缴费类型,计算缴费金额并打印缴费通知单
3、交费
参保居民持缴费通知单到长沙市商业银行网点缴费,银行开具《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

4、领取手册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领取《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办理电话:4907605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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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理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长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理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长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理需要满⾜什么条件长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理条件及材料怎么办理⼀、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理⾼校学⽣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参保,由学校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理1、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中⼼或者街道社保以家庭或村...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长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理需要满⾜什么条件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长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理条件及材料怎么办理⼀、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理⾼校学⽣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参保,由学校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理1、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中⼼或者街道社保以家庭或村组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在长沙银⾏缴费;2、城乡居民缴费三个⼯作⽇后,携带参保⼈1⼨相⽚到街道社保站打印医疗保险⼿册;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续保办理城乡居民续费的参保⼈员于每年11⽉1⽇⾄12⽉31⽇携带医疗保险⼿册到长沙银⾏缴纳下⼀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长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理材料1、户⼝簿、⾝份证复印件;2、在长沙居住1年以上的外来⼯作⼈员或在长沙购买房产居住1年以上的⼈员,提供暂住证或者房产证;3、未上户籍的新⽣⼉携带本市准⽣证及其⽗母的户⼝簿、⾝份证复印件。

长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理条件1、具有长沙市户籍的居民(不含现役军⼈);2、在长沙居住1年以上的外来⼯作⼈员或在长沙购买房产居住1年以上的⼈员;3、长沙市中⼩学、职业⾼中、中专、技校在册学⽣;4、具有长沙市准⽣证的新⽣⼉;5、驻长⾼校在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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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一)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人员(不含现役军人),在长沙居住1年以上的外来工作人员或在长沙购买房产并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成年人);(二)驻长高校在册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三)驻长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册学生(以下简称普通学生);(四)其他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或具有本市准生证的新生儿(以下简称未成年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经办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助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要职责:(一)依法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配套办法;(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核和年审;(四)对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及有关配套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区、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管理和支付;(二)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三)市、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上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财务、统计报表;(四)市、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五)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八条发改委负责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社会发展规划。

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条卫生、民政、公安、审计、物价、教育、药品监督、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一条区、县(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组织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入户调查、接受申报、资格审查、登记、基础信息录入、变更、汇总上报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等工作。

第三章参保缴费第十二条符合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分别按以下形式参保:(一)高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参保,由学校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机构组织辖区内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登记,负责安排参保对象自行在指定银行缴费;(三)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机构组织辖区内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登记,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征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专户。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高校学生每年8月3 1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参保人员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第十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2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200元。

城乡“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城乡低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24元/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人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16元/人;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10元/人。

第十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探索建立分档缴费机制。

第十六条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支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

第十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一)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财政补助资金;(三)基金利息收入;(四)其他渠道筹集资金。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财政补助资金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承担,在预算内核拨;市、县(市)财政承担比例按财政体制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政府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核算,统筹使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费按基金征缴总额的3%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二十条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和大病医疗互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分别列支。

统筹基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第二十一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

基金风险储备金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制定。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按年度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参保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的第3个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缴费当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已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3个月内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金和利息的,从补足欠费的下月起恢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3个月未缴费的,从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金和利息的下月起恢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结算年度内的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

第二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下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一)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二)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普通学生、未成年人及高校学生符合规定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三)生育补助。

第二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三类收费标准医院20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院400元,一类收费标准医院700元。

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普通学生、未成年人及高校学生10万元,成年人6万元。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在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三类收费标准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0%,二类收费标准医院60%,一类收费标准医院50%。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患特殊疾病疗程较长需连续治疗或长期服药而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限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计入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八条普通学生、未成年人及高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计入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九条急诊抢救在72小时内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的,按照支付范围在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不设起付标准。

第三十条对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标准1000元;对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标准300元。

已享受农村孕产妇医疗补助的,补足未达到本条规定的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

第三十一条办理了异地安置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员或经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医疗机构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比照我市同级别医疗机构相关标准予以支付。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三十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和药品经营单位协议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第三十六条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

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因重大疫情、灾情及重大事故所发生的城乡居民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政府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第四十一条市、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依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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