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合集下载

第7章 国际物流法律规范《会展政策与法规》

第7章 国际物流法律规范《会展政策与法规》

7.3 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 7.3.5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进行跨国业务合作时的注意事项
首先应和国外的代理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中清楚地列明两个货运代理 0 1 之间的合作条件。
如果是相互代理关系,在接受客户委托办理业务时使用何种单据尤为重 0 2 要。
在签订有关费用的条款时,如果是合伙关系,在分享利润的条款中,不仅 0 3 要列明分享的比例,还应当把相应的财会程序以及用于完成调查和汇款
CHAPTER
ONE
第七章
国际物流 法律规范
7.1 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概述
7.1.1 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对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是: “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 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种车辆; • (6)货样; •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 (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 (9)盛装货物的容器; •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 (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7.4 会展物流的相关规定 7.4.2 会展展品进出境的手续
2)会展展 品免税
1)会展展 品纳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商法》(以下简称《海商 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 下简称《海事诉讼特别程 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用航空法》(以下简称 《民用航空法》)和《中 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 规则》
(1)《FIATA国际货 运代理业示范法》 (2)其他国际公约和 惯例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七章货物运输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七章货物运输

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海洋运输按照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一、班轮运输班轮(Liner)是指按照规定的航行时刻表在固定的航线和港口往返运载货物的船只。

班轮运输的特点可以归纳为四固定、三特点:四固定:定船舶、定港口、定航线和定费率。

三特点为:(1)货不论多少,只要舱位可以利用均可受载;(2)运价内已包括装卸费用,承托双方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3)承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签发的班轮提单面背条款为准。

班轮运价的计算标准有以下六种:1、重量法。

以W表示,用毛重计算运费。

2、体积法。

以M表示,以货物占据运输工具的最大空间体积为依据计算运费。

3、从价法。

以Ad.Val表示,按FOB价值的从价费率收取运费。

4、选择法。

包括W/M,W或Ad.Val,M或Ad.val,W/M或Ad.Val,从以上两种中则高计收运费。

5、按件法。

如活牲口按头,汽车按辆等。

6、议定法。

由船、货双方协商议定。

班轮运费由基本运费和有关附加费两部分加总构成。

基本运费是货物在正常运输条件下运至基本港的费用。

班轮公司的基本费率各航线不同,不同的商品杂货分为一到二十级,一级运费最低,二十级最高,冷藏货及约定价另有规定。

附加费是在基本运费基础上附加。

班轮运费的计算方法分三步,第一步查商品列名等级(Scale of Commodity)以明确该商品按何标准计收运费,属何等级,如出口玩具,查Toy Goods 为M11级;第二步查不同航线基本费率,如中国至欧洲地中海基本费率M11级货是人民币138元;第三步查各种附加费(Various Additionals or Surcharges),如伦敦要收港口附加费10%。

根据上述资料,以班轮出口玩具至伦敦10000打,5打纸箱装,每箱体积为0.8立方米,毛重20公斤,按上述步骤,则运费为2000×0.8×138×(1+10%)=242880人民币元。

《国际货物运输法》

《国际货物运输法》
A.承运人可以凭副本提单加保函向深圳公司交货 B.承运人应当赔偿银行的损失 C.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向收货人交货 D.承运人与银行没有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答案B、C 考点:提单的效力
讲解:(1)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 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 交付货物的单据。
德国某公司租用中国天津远洋运输公司货轮装 载化肥从汉堡运至上海,货物于签订租船合同的当 天运抵汉堡港码头仓库,准备第二天装船。但是船 没有如期到港。当天夜里码头仓库失火,全部货物 烧毁。该德国公司向承运人天津远洋运输公司索赔。 承运人认为其承担的是钩至钩责任,货物尚未装船, 承运人的责任还未开始,因此,承运人对在码头上 的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某船员检修机舱,忘记关轮机舱盖。因 轮机舱与货舱相连,下雨导致货物被雨淋造 成损失。
承运人不负责,因为船员是在履行管船 的职责。
如果是船员去照看货物,忘记关货舱盖, 造成货物被雨淋受损。
承运人要负责,因为他是在履行管船义 务。
(3)托运人的义务 ①提交托运的货物 ②支付运费 ③按时提货
承运人责 任期间
承运人免责
举证责任
1931年
1977年
适航义务、管货义务、不作不合理绕航 义务
钩至钩
1992年
承运人对由于货物的灭失、 损坏以及迟延交付所造成 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收到交
包括“航行过失”免责在内的17项免责 货方索赔,由货方举证船方责任。
取消了“航行过失”免 责
货方索赔,由船方举证 自己无过失或货方有过 失
(2)按收货人的抬头分类
①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特定的 收货人名称的提单。它是一种非流通的提单,使用较少,一 般以运输个人或特殊货物为主。

国际货物运输法

国际货物运输法

2、托运人的基本义务与权利 义务:支付运费等费用;如实申报货 物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提供托运货物 权利:开航前,解除运输合同;中途 停运权 3、收货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及时收货,支付有关费用;异议权、 索赔权
(四)提单的种类 1、按货 物是否 已装船 已装船提单 备运提单(收货待运提单) 直达提单 转船提单 联运提单
承运人免责事项: (1)过失免责:由于船长、船员、引 航员或承运人所雇佣的其他人员在驾驶或 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引起的货 物灭失或毁损。(海运所特有的) 过失主体:非承运人本人 区分“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
(2)无过失免责 A. 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控制的事项 B. 托运人或货方的行为或过失 C. 特殊免责条款 a. 火灾(除非是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 或知情参与时不能免责) b. 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c. 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d. 杂项除外条款,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 过失或参与,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 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
2、按 运输方 式
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3、按收 货人记载 方式
不记名提单(空白提单, 交付即可转让)
指示提单 清洁提单 倒签提单 (Antidated B/L) 预借提单 (Advanced B/L)
4、按提 单是否 批注
不清洁提单
四、调整提单的国际公约及国内立法
1893年,美国制定《哈特法》,第一次 以国内立法的形式对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 的责任加以强制性规定。
赔 偿 限 额
每件/单 位100英 镑,另 行声明 的除外
每件/运输单 位1万金法郎 或每公斤30 金法郎,取 高值
每件/运输单位 835SDR或每公 斤2.5SDR,取 高值;延迟交 货的,为迟延 交付货物运费 的2.5倍

第七讲_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七讲_国际货物运输法

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对于抵押权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
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 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 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 为准。
船舶吨位 船舶吨位表示的意义。
(一)总吨位
总吨位是船上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位 的丈量总和。总吨位反映船舶的建造规模。港口费及码头 停泊费的计算一般依据总吨位。 (二)净吨位 净吨位是衡量船舶营运能力的数值,一般指船内能够 运载旅客或货物的空间总和。海关吨税的收取一般依据净 吨位来计算。 (三)排水吨 排水吨是船舶满载时的排水重量。船舶满载的标志是 船舶载货吃水至载重线。载重线是船舶在当时所处的区带、 区域和季节的情况下,最大程度装载时所达到的吃水线。 如载货吃水没过了载重线,就会使船舶的航行安全受到威 胁,船东和船长会因此而受到处罚。
第二节 提单运输
一、提单的概念和作用 二、调整提单运输的法律规范 三、提单的种类 四、提单的内容 五、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六、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基本义务 七、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八、提单运输中的索赔与诉讼
一、提单的概念和作用 提单是用来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的一种运输单据,用以证明海运合同已经成立,货 物以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运抵目 的地并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提单的作用

第7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7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关于租赁船舶所签订的 一种海上运输合同。 (二)种类 1、航次租船合同 2、定期租船合同 3、光船租赁合同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海商法)
(三)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船舶说明条款 (2)租期条款 (3)交船条款 (4)航区条款 (5)供给分担条款 (6)货物限定条款
第四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
四 索赔和诉讼 (三)索赔和诉讼时效
逾期交货的索赔和诉讼时效为2个月,其他诉讼请求和诉讼 的时效为9个月。
第五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一 多式联运的定义及要件 (一)定义
按照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定义,所谓国际货物多式联 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 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到另一国境 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第四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
(二)铁路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一定情况下,铁路方面对货物的灭失、毁坏不负责任。
5、按照规定的条件把运单项下的货物运至目的站,交付给收货 人;参加运输的铁路方面在规定的责任期间和责任限额内,对 货物承担连带责任;执行托运人按协定提出的变更合同的要求; 妥善保管发货人在运单内所记载并添附的文件。
通过背书(背书是指托运人或受让人在提单背面签名)转让。
(五)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承运人应恪尽职责提供适航的船舶 (2)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记载、运送、保管、 照料和卸下所承运的货物。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海商法)
(五)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3)承运人应按约定的或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 往卸货港。 (4)承运人应当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交货。

国际货物运输法__

国际货物运输法__

国际货物运输法__
国际货物运输法__
国际货物运输法是指一系列关于货物在国际贸易中的运输权利、责任、义务和保障的国际性协议的总称。

它是根据《海牙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规定,由国际货运代理协会(FIATA)发布的一系列文件组成的。

该法主要规定了国际货运代理(IFAs)承担的责任,以及运输货物时需遵守的法律法规,包括货物运输前的行为、运输期间的行为和运输后的行为。

此外,它还规定了国际货运代理如何获取货物,以及货物运输期间可能发生的事故应如何处理。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当货运代理进入新的国家时,必须采取的合法行为,以及货运代理可能承担的责任,以及在货物运输期间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情况应如何处理等。

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 • • •
(二)保险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 信守担保
• A为800箱瓷器向B保险公司投保,事后因大批瓷器发 生破裂而向B索赔,B认为,A未将如下三种情况如实 告知B,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之如实告知义务,从而 拒绝赔偿。这三种情况为:1、被保险人投保的800 箱瓷器全部是用纸箱包装的;2、大部分瓷器表面图 案过多而易碎,并导致其易碎;3、该批货物是尾货, 价格低廉。 • 问:A是否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 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 – A、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运输合 同,光船租赁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 B、在营运成本上,航次租船中由船方负担航次成本, 在定期租船中则转由租船人承担,因而在定期租船合 同中有关于燃油消耗量、航速的规定。 – C、在时间损失上,航次租船的时间损失由船方承担, 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时间损失由租船人承担。 – D、在经营权上,航次租船由船舶所有人负责经营,而 在定期租船下,船舶的经营权转归租船人合同,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对船 舶的占有权、使用权,风险和责任也由承租人承担。 出租人只保留船舶的处分权和收取租金的权利。
• 2、可保利益原则 • 3、损失补偿原则 • 4、近因原则
• 案例:2005年3月,湖南某纺织品公司(卖方)与香港 某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全棉针织男裤的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条款如下:数量是80000条;金额总价为 CFR荷兰鹿特丹USD70000;装运口岸与目的地,广 州—香港—荷兰;交货期,2005年5月底前。 • 2005年5月20日,卖方委托的生产厂家将300箱货物 装上卡车运至广州装船,由于驾驶员过失,卡车翻入 河中,致使货物落水打湿,使其中100箱成为次品。 该纺织品公司与事故地公安局出具证明证实了上述货 损事实。2006年1月,香港买方公司申请某保险公司 广东分公司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商检报告。保险 公司于2006年10月正式向买方公司理赔22万港元, 2007年4月起,保险公司向纺织品公司代位追偿,但 是遭到了拒绝。 • 请问:湖南该纺织公司有没有理由拒绝保险公司的追 偿?为什么?

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 习题及答案

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 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对北美出口货物通常所使用的运输单据是()。

A、铁路运单正本B、承运货物收据C、海运提单D、航空运单2、按《UCP600》解释,若信用证条款中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运”,则应视为()。

A、可允许分批装运,但不允许转运B、可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C、可允许转运,但不允许分批装运D、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3、海运提单日期应理解为()。

A、货物开始装船的日期B、货物装船过程中的任何一天C、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D、签订运输合同的日期4、关于程租船装卸费用划分问题,使用较多的是()。

A、FOB、FIOC、FOB liner TermsD、FI5、班轮运费应该()。

A、包括装卸费,但不计滞期费、速遣费B、包括装卸费,但应计滞期费、速遣费C、包括装卸费和滞期费,但不计速遣费D、包括装卸费和速遣费,但不计滞期费6、下列单据中,只有()才可用来结汇。

A、大副收据B、铁路运单副本C、场站收据副联D、铁路运单正本7、经过背书才能转让的提单是()。

A、指示提单B、不记名提单C、记名提单D、清洁提单8、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的承运人的责任是()。

A、只对第一程运输负责B、必须对全程运输负责C、对运输不负责D、只对最后一程运输负责9、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CIF出口合同,以L/C为支付方式。

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信用证有效期为8月10日,最迟装运期为7月31日。

”我方加紧备货出运,于7月21日取得大副收据,并换回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我方应不迟于()向银行提交单据。

A、7月21日B、7月31日C、8月10日D、8月11日10、信用证的到期日为12月31日,最迟装运期为12月16日,最迟交单日期为运输单据出单后15天,出口商备妥货物安排出运的时间是12月10日,则出口商最迟应于()向银行交单议付。

A、12月16日B、12月25日C、12月28日D、12月31日11、各种运输单据中,能同时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同和物权凭证作用的是()。

《物流法律法规》第七章运输法律法规

《物流法律法规》第七章运输法律法规

(三)运单 1.运单的性质 运单是水上运输的单证。它是水路货物运输合 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已经接收货物的根据。 2.运单的内容 运单一般包括下列各项:承运人、托运人和收 货人名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宽、 高);运输费用及其结算方式;船名、航次;起运 港、中转港和到达港;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装 船日期;运输期限;货物包装方式;货物识别标志; 货物相关事项。
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1)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2)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 (3)妥善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 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4)按照约定或者习惯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 物运送到约定的到达港。 (5)在约定或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约 定地点。
(6)对于运输的活动物、有生植物,保证其 在航行中所需的淡水。 (7)在货物运抵到达港后,向收货人发出到 货通知,并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
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的约定配备合适的运输工具, 接受托运人依约托运的货物 (2)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运到指定地 点 (3)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货物交给收货人
3.收货人的主要义务 (1)收货人受到提货通知后应及时提取货物。 (2)收货人接收货物后,发现货物有灭失、 损毁的,应在接受货物之日起3日内提出通 知承运人;不能立刻发现的货物损坏或灭 失应在接受货物之日起15日内通知承运人, 怠于通知的,承运人免除赔偿责任。
(7)在运输过程中有需要饲养、照料的活动物、植
物,以及尖端保密物品、稀有珍贵物品和文物、有 价证券、货币等,应当向承运人申报并随船押运。 (8)负责笨重、长大货物和船面货物所需要的特殊 加固、捆扎、烧焊、衬垫、苫盖物料和人工。 (9)在托运易腐货物和活动物、植物时,应当与承 运人约定运到期限和运输要求。 (10)托运木(竹)排应当按照与承运人商定的单排 数量、规格和技术进行编扎。 (11)承担相应的洗舱费用。

《国际货物运输》习题7解答

《国际货物运输》习题7解答

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一、名词解释1、物流: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

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

2、国际物流,是国内物流的延伸和进一步扩展,是跨越国界的、流通范围扩大了的物的流通,是实现货物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间的物理性移动而发生的国际贸易活动。

国际物流系统是由商品的包装、储存、运输、检验、流通加工和其前后的整理、再包装以及国际配送等子系统组成。

3、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简称班轮,是指船舶在固定航线上和固定港口之间按事先公布的船期表和运费率往返航行,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一种运输方式。

4、OCP运输:意即陆上运输通常可以到达的地点。

OCP地区,是指落基山脉以东地区,它属内陆地区范围。

美国西部的铁路、公路和船公司为了吸引从远东地区向美国OCP地区运送的货载,共同拟订了OCP运输条款,规定了较低廉的运费率。

我国对美出口货物,如按OCP运输条款达成交易,卖方可按OCP海运费率支付运费,将货物发运至美国西海岸港口。

买方则委托港口转运代理将货转运至内陆地区,买方也可享受在内陆运输中的OCP优惠费率。

因此,采用OCP运输条款,对买卖双方都有利。

5、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它与班轮运输有很大差别。

在租船运输业务中,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船舶经由航线和停靠的港口也不固定,须按船租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来安排,有关船舶的航线和停靠的港口、运输货物的种类以及航行时间等,都按承租人的要求,由船舶所有人确认而定,运费或租金也由双方根据租船市场行市在租船合同中加以约定。

6、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指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货物运至特定的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

7.Clean B/L:即清洁提单,凡托运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注有关货损或包装不良之类批语的提单,称为清洁提单(Clean B/L)。

8.分批装运:凡一笔交易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叫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to be allowed)。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法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PPT课件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法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PPT课件
4
(三)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框架
➢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三大公约:
➢1、《海牙规则》(1924年) ➢2、《维斯比规则》(1968年) ➢3、《汉堡规则》(1978年)
5
两大规则内容比较
适用范围 承运人责任 起讫 归责原则 “货物”范围 赔偿限额 保函 时效 管辖权
《海牙规则》
《汉堡规则》
6
➢(四)我国国内立法:
22
(三)提单的流通性
➢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 转让(背书)
➢但,不是所有提单都可以 转让
23
(四)提单的种类
已装船提单
A 备运提单
24
已装船提单: 是指承运人在货物上船之后
签发的提单。
待运提单: 是承运人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之前
签发的提单。
25
不可转让提单(记名提单)
B
不记名提单
可转让提单
指示提单*
人在收货人未出示正本提单情 况下交付所承运货物的行为。
34
➢关于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
保函及保函效力
35
案例分析
➢甲公司(买方)向乙公司(卖 方)签约购买电视机5000台。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正本提 单尚未到达,而此时甲公司与 丙公司签订的电视机买卖合同 中约定的交货期将至。甲公司 申请其开户银行出具了保函, 并凭保函向承运人提货。
➢ P140案例分析
14
➢2、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A 权利——
➢ 批注权 ➢ 收取运费权、货物留置权、
请求拍卖权 ➢ 危险货物销毁权 ➢ 邻近港口卸载权(通知义务)
15
➢B 义务——船舶适航义务

——管货义务

——不进行不合理绕航义务
➢ P142~P143案例分析 ➢ 以上为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

国际货物运输法

国际货物运输法

一、基本概念1.国际货物运输:是国际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际货物买卖、国际结算等法律关系存在密切的联系,又相互独立,其中包括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联合运输等。

2.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亦称为定期运输或提单运输,是船舶在固定的航线上和港口间按照事先公布的船舶表航行,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海上运输方式。

具有四个固定的特点,即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固定和费率的相对固定。

3.租船运输(Carriage by Charter):又称不定期运输,它与班轮运输不同,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航线和港口,船舶按照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船合同规定的内容组织运输。

租船运输根据其约定的不同租用方式,分为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

4.航次租船(Voyage Charter)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仓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费用的合同。

5.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合同:又称期租合同,是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6.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指承运人采用某种运输方式将货物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一国运至另一国,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特点:国际货物运输合同除了具有国际性、双务有偿性等特征外,还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点:1.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

2.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受相应的国际立法或国内立法强制性规范的调整。

3.国际货物运输合同通常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订立的合同。

7.班轮运输合同:又称件杂货运输合同,往往是承运人接受多个托运人的货物,将属于不同托运人的多批货物装载于同一船舶,按规定的船期,在一定的航线上,以规定的港口顺序运输,负责将件杂货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协议。

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单据

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单据

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单据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凡涉及运输的买卖合同,都需要就货物的运输方式以及当事人在有关货物运输方面的责任作出规定。

在所有运输方式中,海洋运输使用最为广泛,航空运输方式为后起之秀,开展速度非常迅猛。

在海洋运输中,根据船舶营运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这一章主要介绍班轮运输单证中涉及到的运输单证。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托运单的含义、内容,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熟悉租船订舱的根本流程●掌握海运提单的根本常识●掌握海运提单的填写方法学习重点与难点1. 托运单据的制作2. 海运提单的制作3. 托运流程知识内容一、托运(一)含义托运指出口企业委托外运公司或其他有权受理对外货运业务的单位向承运单位及其代理办理货物的运输业务。

如果出口货物数量大,需要整船运输, 出口企业可委托其办理租船, 如果出口数量不大, 那么可委托其代订班轮舱位或租定非班轮的局部舱位。

(二)当事人海运出口托运业务中涉及到四个当事人,分别是发货人或托运人〔Shipper)、收货人〔Consignee〕、货运代理人〔Fieight Forwarder〕、承运人〔Carrier〕。

发货人与收货人是货主,一般情况下是出口方与进口方。

货运代理人是承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一定的劳务报酬。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江海运输业务中的承运人多是船公司。

〔三〕海运出口托运程序1. 订舱—发货人根据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在货物托运前一定时间内填好集装箱货物托运单( CONTAINER BOOKING NOTE) 委托其代理或直接向船公司申请订舱。

2. 承受托运申请—船公司或其代理公司根据自己的运力, 航线等具体情况, 同时考虑发货人的要求, 决定承受与否, 假设承受申请就着手编制订舱清单, 然后分送集装箱堆场( CY) , 集装箱货运站( CFS) , 据以安排空箱及办理货运交接。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运输法)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运输法)

Port of discharge (卸货港) PIRAEUS Gross weight (毛重) 18555.00KGS
Final Destination (最后卸货港)
Marks and Nos (标志和件数) NO.1-22 B/L Number: (提单份数) Three(3)
Measurement KATRADIS(体积) 14,525
国际商法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法
【本章重点】 了解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实务; 掌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概念和类型; 掌握提单的概念、类型和作用; 熟练掌握调整国际货物海上运输的三个国 际公约的内容以及我国《海商法》的相应 规定;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概述
一、国际货物运输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货物运输具有以下特点: ①国际货物运输的运输对象是货物,属于有形动产。 ②判断合同具有国际性的唯一标准是货物的启运地和 目的地是否位于不同国家。 ③订立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合同的 证明形式一般是由承运人单方面拟定签发的货运单 证。 ④调整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实体法既包括有关国际条 约,也包括相关国家的国内立法。
答案:依提单记载来确定,提单在双方之间就是运输合同。
2.货物收据

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对托运人,提单是承运人按照提单记载状 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如不符,承运人 可反驳,举证责任在承运人) 提单一经转让,对善意第三人,提单是货 物的最终证据(承运人不得否认提单上有 关货物资料记载内容的正确性——保证提 单的流通性)
答案:可以成立。提单是货物物权凭证,合法 持有提单的人就是货物所有人。转让提单就视 为转让货物。

讨论1


“阿登内斯”轮代理人对一批桔子的托运人口头保证: 该轮在西班牙港口黑纳装上该批桔子后,将直接驶往伦 敦并卸货。但是,“阿登内斯”轮并未直接驶往伦敦, 而是驶向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结果当托运人的桔子到达 伦敦时,桔子的进口关税提高了,且由于其他桔子的大 量到货,使桔子的价格下降。托运人认为如果货轮是依 口头约定直驶伦敦的,则关税的提高和枯子价格的下跌 都应在该船到达之后发生。于是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 求求运人赔偿其遭受的损失。被告则辩称:提单中载明 有规定承运人可任意地经过任何航线将货物直接或间接 地运住目的地的条款,因此,认为自己不应为因绕道安 持卫普引起的损失承把赔偿责任。 请问: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提单是否是运输合 同本身?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托运人认为如果货轮是依口头约定直驶伦敦 的,则关税的提高和桔子价格的下跌都应在该 船到达之后发生。于是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 求承运人赔偿其遭受的损失。被告则辩称:提 单中载明有规定承运人可任意地经过任何航线 将货物直接或间接地运往目的地的条款,因此, 认为自己不应为因绕道安特卫普引起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结论】本中,提单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 是最终证据,承运人应当向收货人承担货物短缺 责任。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案例1 】1995年1月9日,广西防城港市粮油
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与香港固达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达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 同,购买2000吨棕榈油,价格条件为CFR越南鸿 基港,每吨748美元,总价款1,496,000美元。 3月7日,固达公司与香港高成船务有限公司签 订租船合同,租用“Tradewind”轮从马来西亚 PAIR GUDANG港将上述货物运至越南鸿基港。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
【案例1】”阿登内斯”轮代理人对一票桔子 的托运人口头保证:该轮在西班牙港口塔黑 纳装上该批桔子后,将直接驶往伦敦并卸货。 但是,“阿登内斯”轮并末直驶伦敦,而是 驶向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结果当托运人的桔 子到达伦敦时,桔子的进口关税提高了,且 由于其他桔子的大量到货,使桔子的价格下 降。
3月24日,该轮船舶代理签发了提单,提单记 载的承运人为太平洋贸易国际公司(下称“太平 洋公司”)。4月6日,粮油公司就上述货物运输向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办事处(以下简称 平安公司)投保,险别为平安险,保险金额1200万 元。平安公司签发的保单背面附有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1981年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Tradewind”轮没有在预期时间抵达卸货港。经 国际海事局调查,“Tradewind”’轮于1995年3月 16日到达巴西古丹港,装载了4479.9吨棕榈油, 于4月3日离开PAIR GUDANG港之后下落不明。
1993年11月3日收货人提出货物并运住收 货人厂址所在地江西某县。在运输过程中, 运载上述货物的卡车为了避免直接碰撞客车, 在擦碰客车后摔下山谷、造成保险货物全损。
【法律问题】 A保险公司该不该为此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法律、法理分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 责任期限国际上通行“仓至仓”规则。仓至仓, 即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 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开 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 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
经调查证实,“Tradewind”轮非法悬挂伯 利兹国旗,太平洋公司末进行合法注册登记, 在其联络通讯中注明的办公地址找不到这家公 司。国际海事局分析:船东提供了虚假的地址 和不真实的船舶注册登记情况,以及船舶起航 后种种令人不解的事情和虚假消息,都说明 “Tradewind” 轮是一艘“鬼船”。可以确信, 货物已被船东窃取,船舶可能被凿沉或拆掉。
【法律问题】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合法?为什么?
【法律、法理分析】一切险为海洋运输货物主 要险别的一种,该险除包括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 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指偷 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沾污、 渗漏、串味异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钩损、 碰损破碎、锈损等原因。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 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 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 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法律问题]】承运人是否应当向收货人赔偿短货 损失?
【法理、法律分析】承运人签发提单,表明提单 上所记载的货物已经在其接管之下。提单上通常 载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货物的数量或重量;(2) 货物的表面状况;(3)货物的主要标志。因此,提 单是关于货物数量(重量)、表面状况和主要标志 的收据,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根据《海牙规 则》第3条第4款规定,提单应作为承运人按提单 上记载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即表明,如承运人 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的记载 不符,则可否定提单的证据效力。
海洋运输货物的附加险别是被保险人在投 保主要险时,为保障主要险范围以外可能发生 的某些危险所附加的保险。附加险的特点是不 能独立承保,必须附于主险项下。附加险别需 要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附加条款承保, 附加条款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在基本条款的 基础上补充的条款,附加条款使基本条款规定 的权利义务得以限制扩大。
【法律问题】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为什 么?
【法理、法律分析 】《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 规定:“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契约和由 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 付货物的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 下简称海商法)也采用了提单是合同证明的观点。 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运输 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 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根据上述 规定,提单在本案中只能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双 方的口头约定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
【参考结论】本案的货损是由于罢工所 致.货物虽然保了一切险,但罢工并非一切 险的承保风险,罢工险属于须由被保险人与 保险人特别约定的特殊附加险,本案由于货 方没有投保特殊附加险。因此,保险公司可 以拒赔。
【案例3 】 1993年7月22日,中国烟草进出口 总公司向中国A保险公司投保了从德国进口的 佛克卷烟包装机组,并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 险条款和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承保,启 运日期为1993年7月22日.起运地为德国汉堡, 目的地为广州黄埔港。1993年9月12日,货轮 安全抵达广州黄埔港,9月17日上述货物被卸 离海轮并存放于黄埔港码头。
【参考结论】本案货物损失的原因是 “Tradewind”轮船东利用虚假的公司地址和船 舶登记资料,签发假提单盗取货物,属于海运 欺诈,货物的损失并非由于平安险所承保的风 险所致,因此平安公司无需赔偿粮油公司的货 物损失。
【案例2】 中国A公司与欧洲B公司签订一份从中 国出口玉米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由中国公司 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由C公司所属的“玛丽” 号将货物从张家港运至德国汉堡。2001年7月26日, A公司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 了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玛丽”号按时到 达汉堡港.但由于码头工人罢工,船上玉米不能 卸下达1个月之久,致使船上所载玉米变质,收货 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索赔。保险公司拒赔。
【参考结论】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单上载明的 目的地是广州黄埔港,则该保险在广州黄埔 港终止。故A保险公司不该为此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根据《海牙一维斯比规则》第1条第1款对 《海牙规则》第3条第4款的补充:“但是提单如 转让至善意受让人手中,即作为对承运人有约束 力的最终证据”。此时,即使承运人能够提出有 效证据以证明其实际接受或装船的货物与提单所 载内容不符,也不得借此对抗善意的提单受让人, 而应按提单上的记载如实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
即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尽管该提单有可以转 船的规定,但提单通常是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 只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已经订立并已在履行。 因此提单不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承运人不能引用提单条款对抗运输合同。
【参考结论】提单不是运输合同本身,双方口 头约定有效,
【案例2】某货轮将1.5万吨袋装咖啡豆从巴西的 巴位那瓜港运往中国上海。船长签发了两张清洁 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60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 货到目的港卸货后,发现其中930袋有重量不足或 松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5%。于是,收货人提 起诉讼,认为承运人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 不符,要求承运人赔偿短货损失。承运人则认为, 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一一进行核对,所 以承运人不应对此负赔偿责任。
【问题】 平安公司对于“粮油公司”的货物损失
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法理、法律分析】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 “限定性赔偿合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 围,不是保险标的发生的全部损失、损害、 费用和责任,而是其承保危险造成的某些损 失、损害、费用和责任。因此,在海上保险 理赔中,需判断损失在近因上是否是由于保 险人承保的风险造成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