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为了完善大学课程的考核管理工作,提升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学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与形式1.课程考核内容应当符合课程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其中,必须包括理论知识、应用技能、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考核形式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践操作、报告、项目等多种形式。
2.考核方式为百分制。
每个课程的考核方式,考试时间、地点、试卷卷面成绩等细节应制作公告,明确告知学生。
考试结束后,应及时公布成绩。
3.大学应该鼓励多元化的开放式考试,如自由发挥,表演,实操等方式,这样更利于学生的创造性和实践性。
二、考核程序1. 教师应当在课程开课前确定课程的考核分值分配方式,编制考核试卷和评分标准,并且及时公示。
2. 课程考核时间应在教学进度安排中明确,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
3. 考试成绩应及时录入,汇总排名。
考核成绩要及时公示,提供复查机制。
4. 有关考核成绩的异议处理,应当认真听取相关证据,及时公正处理。
学生提出异议时,可申请复查。
三、作弊处理1.任何参加考试的学生都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在考试中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
禁止学生携带任何与考试有关的材料和物品进入考场。
2.如学生被发现作弊,教师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罚款或者零分处理。
3.学生如对零分或罚款处罚有异议,可以对她们提起申诉。
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有事实的证明材料,以及根据证据的证明材料。
4.学生提出申诉的班级管理层可以报教务处进行申诉处理,由教务处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调查并处理。
四、达成绩优秀学生的表彰与奖励1. 学生应当按照课程考核的成绩进行评定,并一定要严格按照标准予以评定。
2. 为了鼓励学生学习刻苦、勤奋学习、成功实践以及表扬先进和模范,学校可以制订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荣誉称号等激励机制,并予以宣传。
3.别的,若课程涉及专业实践环节,学校应该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园活动、实践项目等,强化学生学习动机,贯彻落实以学生为中心教学理念,全面推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巢湖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巢湖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院字〔2012〕1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课程考核,加强教风、考风、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课程考核的管理。
凡属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均要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与命题第三条考核方式1.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方式可根据专业及课程特点灵活决定,可分为闭卷、开卷、论文、操作性考试、设计性考试、调查报告等多种形式,或者几种方式相结合。
考核方式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2.考核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第四条试卷命题1.命题工作由开课院、系(部)负责实施。
每门课程考核至少准备难度相当、覆盖面相同、重复度不超过20%的试卷两套(A卷和B卷),一套用于期末考核,一套备用。
每套试卷均应有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
建立健全命题、审题制度,每套试卷教研室组织命题后,由教研室主任负责审题签字,再由院、系(部)分管教学主任(院长)审定签字,送教务处印制。
2.命题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学生创新思维的启发和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试题内容要求覆盖面广、题型优化、题量与难度适当,具有较高的信度和良好的区分度。
3.教师不得指定考核重点或划定考核范围,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核内容。
4.教学要求相同、教学进度基本一致的课程,要求统一命题、统一考核。
公共基础课实行统考。
5.补考采用备用卷,要求与期末考核相同,不得简化程序,降低标准。
第三章试卷管理第五条试卷格式1.全校采用统一的试卷格式。
可在教务处网页下载。
2.试卷必须文字规范,插图工整,标注清晰准确。
第六条制卷与保密1.各院、系(部)应根据我校期末教务工作安排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命题,并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须两人以上)将试卷送至教务处印制。
浙江工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评价学生学习质量、促进学生发展的重要手段,课程考核工作对教学质量和学风建设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为使学校本科课程考核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应坚持产出导向教学理念,落实课程质量标准,突出考核学生能力和素质,体现终结性评价和形成性评价相结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工业大学本科所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以闭卷笔试、开卷笔试、考查、一页开卷等方式进行的各类考核。
二、组织与管理第四条课程考核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
教务处负责制订课程考核规章制度、考风建设、教室安排、试卷印刷、考核抽查评审、考核违纪处理等工作,配合学校教学督导组对全校课程考核进行指导、督查和巡视。
各学院(部)负责本单位考风建设和课程考核的具体实施,包括组织命题阅卷、选聘培训监考人员、落实院级督导巡视和考核质量分析等工作。
第五条课程考核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考核方式。
确因教学改革需调整既定考核方式的,须经课程责任教师提出申请,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三、考试命题第六条命题由基层教学组织负责实施。
要求做到考教分离,每门课程考核至少准备难度相当、覆盖面相同的两套试卷。
每套试卷均应进行试做,并提供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
第七条建立健全命题审核制度。
每套试卷至少由一位教师命题、另一位教师审题,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或课程责任教师审核并签字。
第八条教学大纲相同、教学进度基本相同的课程,要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鼓励基层教学组织建立课程试题库和试卷库并做好维护与更新。
第九条命题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注重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及应用所学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引导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试题内容要求覆盖面广、题型优化、题量适当、结构科学、难度适中,具有较高的信度和良好的区分度。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xxx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考核工作,严格考核管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杜绝违纪和不负责任现象的发生,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正确发挥考核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与宣传1.课程考核工作由教务处依照本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
各教学单位由分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2.各教学单位领导要认真做好课程考核各个环节的工作,特别要在期末考试前做好考试纪律的宣传工作:(1)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考纪、考风教育,组织学生认真学习《xxx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2)召开教师大会,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同时组织教师认真学习《xxx监考教师工作规范》及《xxx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三、课程考核范围和考核方式1.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应以相应方式进行考核。
2.课程考核由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组成。
平时考核可以由出勤情况、课程作业、读书报告、随堂测验、课堂提问或讨论、小论文等组成,在具体实施时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内容特点和要求决定。
期末考核可采取笔试、口试或上机考试等多种方式进行。
笔试可采取开卷、闭卷等方式进行,笔试时间一般应在1.5~2小时为宜。
若采用闭卷笔试之外的其他考核方式,须经开课单位的系(教研室)主任及学院(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
经批准的考试改革试点课程的考试,按批准的方式进行。
3.课程考核方式的更改,须经开课单位的系(教研室)主任及学院(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课程考核的基本要求1.所有课程要求考核方法的科学性、考核形式的多样性、考核内容的覆盖面、考核过程的可回溯性、考核结果的公平性。
2.任课教师在开课第一周内必须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的组成情况、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比例等。
3.在复习考核阶段,教师应当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所学过的知识,但不得划定考核范围。
集美大学课程考核与试违纪认定管理办法
集美大学课程考核与考试违纪认定管理办法集大教〔2014〕35 号课程考核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学效果与教学质量,获取教学反馈信息和评定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课程考核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教风、学风、考风的建设。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课程考核和考试违纪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方式第一条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
考核方式分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口试笔试兼用、论文、调查报告和实际操作等,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
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由课程组提 ,教研室主任根据专业、年级以及课程的性质、特点审核确定。
第二条任课教师必须在复习考试前 1 周,依据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确认学生考试资格,并将无资格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
第三条期末复习考核的周数、公共基础课程的考核日期及期末考核的教室分配由教务处安排;其他课程期末考核日程及所有课程的考场由学院安排,并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
考核日程安排一经公布,不可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由学院调整。
第四条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2 小时,个别课程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减考试时间的,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 3 小时。
第二章命题第五条课程考核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及教学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题型结构要科学,注重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给学生留有一定的创新余地。
第六条试题覆盖知识点的面要广,各部分知识能力测评内容与全部考核内容的比例和题型题量分配比例要合理,要认真预测题目的难度和考核的期望值。
要做到题量适当,难度适中,不 偏题、怪题。
试卷中不同难度层次题量的参考比例为6∶3∶1(一般∶中等∶难)或2∶5∶2∶1(容易∶一般∶较难∶难)。
一般情况下同一门课程本次考题与前两年考题以及 A、B 两套考题的题目重复率应小于 30%。
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范文
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范文一、考核目的和原则为了规范课程考核的管理,并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制定以下规定。
1. 考核目的课程考核的目的是评估学生的学习效果,检验学生对课程内容和知识的掌握程度,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有效的教学反馈。
2. 考核原则考核应该公平、公正、客观,在考核中学生应该得到公平的机会,每个学生都应该凭借自己的努力来取得成绩。
二、考核方式和评分标准1. 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目标来确定,可以包括考试、作业、实验、讨论等形式。
考核方式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并适应学生的不同学习层次和能力水平。
2. 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该明确、公开、具体,以便学生清楚知道如何取得好成绩。
评分标准应充分考虑课程的难易程度和教学目标,并结合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估。
三、考核安排和时间1. 考核安排考核安排应合理,避免时间冲突和过大的考核负担。
课程考核安排应提前在学生、教师和学院之间进行协商,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准时性。
2. 考核时间考核时间应合理安排,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习进度和考核的难易程度。
考核时间应提前通知学生,以便学生做好准备。
四、作弊和抄袭的处理1. 作弊和抄袭的定义作弊是指学生在考核中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不正当成绩的行为。
抄袭是指学生剽窃他人作品,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作品提交的行为。
2. 处理原则对于作弊和抄袭行为,学院将严肃处理。
处理原则包括警告、扣除分数、重考、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具体处理措施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五、成绩公示和复议1. 成绩公示完成考核后,学院应及时公示成绩,以便学生了解自己的成绩。
成绩公示应公平、公正,避免成绩的泄露和篡改。
2. 复议程序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可以提出成绩复议申请。
学院将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六、其他规定1. 课程考核的相关规定应及时修订和更新,以适应教学改革的需要。
2. 课程考核的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学生,以便学生掌握自己的学习进度和方向。
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范本
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范本考核目的与原则为了确保课程教学质量,规范考核程序,公正评价学生的学习成果,根据学校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制定本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课程的考核。
一、考核内容1. 考核内容应与课程目标和教学大纲相一致,包括理论知识、实践技能、综合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2. 考核内容应符合课程性质和难度,体现课程特点,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和启发性。
3. 考核内容应经过预先公布,确保学生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准备。
二、考核方式1. 笔面试占比不超过50%。
2. 实践操作占比不低于30%。
3. 综合能力测试占比不低于20%。
三、考核评分标准1. 考核评分标准应公正、客观、合理,根据考核内容确定。
2. 评分标准应由教师团队共同商定,并在考试前告知学生。
3. 学生的考核成绩应及时公布,并确保学生可以查阅个人成绩。
四、考核作弊处理1. 学生一经发现作弊,考试成绩将被判零分。
2. 对于严重作弊行为,如代替他人参加考试、使用通讯工具等,将给予严厉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取消该门课程的成绩,给予学术警告、留校察看等处分。
五、考核复议与申诉1.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提出复议申请。
2. 复议申请应在成绩公布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学校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并做出最终评定。
六、考核记录与报告1. 考核成绩将记录在学生个人档案中,作为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每学期结束后,学校将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考核报告,包括考核内容、方式、评分标准、作弊处理及复议申诉情况等。
七、课程改进与优化1. 根据考核结果和教学反馈,教师团队应定期进行课程改进和优化,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和学习效果。
2. 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应被充分考虑,为提供更好的教学环境和学习体验给予积极回应。
八、附则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并将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将适用于所有课程的考核管理工作。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
第二条凡本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条课程考核应侧重检验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综合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第二章考核类型与形式第四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
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加口试等形式;考查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口试、论文、创作、设计等形式。
课程考核类型必须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
第五条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对课程考核进行改革。
课程考核改革方案须经系和二级学院研究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试卷(题)库建设与管理第六条各专业系应依据教学大纲制订考核命题计划和评分标准。
命题范围和考核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
试题量、难易度和覆盖面应适当,具有区分度和一定的难度。
试题题意应清晰明确,数据和资料应准确,文字应简练。
第七条考试课程应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
通识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原则上应建立试题库。
第八条试卷(题)库由课程归口的二级学院负责管理。
试卷(题)库管理人员由二级学院指定。
第九条存放课程试卷(题)库的计算机要设定安全密码,试卷(题)库管理人员须对试卷(题)库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条期末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原则上应从试卷(题)库抽卷或组卷。
抽卷时应采取随机抽卷,不得指定抽取试卷。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送印、取回和密封。
试卷必须在校内文印中心印刷。
文印中心必须严格执行试卷收发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试卷属学校机密材料,二级学院和文印中心必须对试卷送印、印刷、运输、封存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教师和员工的保密教育,防患于未然。
试卷(库)或试卷失密,必须及时报告二级学院和教务处。
对于失密责任人,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考试组织第十四条教务处负责统筹学校各类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课程考核是检查教与学效果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是评价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环节。
课程考核的质量直接影响学校的教学质量,影响教风和学风。
为使课程考核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核方式每学期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均应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为平时测验、期末考试和综合考试,从课程的性质上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根据教学和考核要求,一般采用闭卷、开卷、大型作业、撰写论文(报告)、口试、实践操作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及早向学生公布。
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
二、命题与制卷1.命题原则上采用“教考分离”的方式,以增加学业检查与成绩评定的客观性。
要逐步完善试卷库和试题库。
2.命题内容要符合课程标准和教材的要求,与执业资格考试接轨,试卷的试题要求覆盖面广、题型优化、题量恰当、结构科学、难度适中,力求使试题具有较强信度和良好的区分度。
(要求掌握内容占80%)。
3.实行大题量命题原则。
考题量应使大多数学生只有不多于规定考试时间10%的“富余”时间用于核查试卷。
4.期末考试考题应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
其中客观题占40%左右,主观题占60%左右。
阶段性综合考试考题为100%客观题。
5.每次考核须准备难度相当的两套试卷,每套试卷均应进行试做,并提供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6.对原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如果与现有课程标准相符,可从试题库中抽取试卷或稍作修改进行命题,并做好试题库的维护与更新。
7.凡采用同一课程标准、教材和教学进度基本相同的课程应进行统一考试。
8.补考(学年制专业)课程的命题要求应与课程考试要求一致,既不准降低难度,也不得简化程序,不得使用原考题进行考试。
9.统考课程应提前2周由命题教师将试卷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制卷。
制成的试卷应按规定程序计数封装,在封口处盖章,注明考试的科目、班级、试卷份数、考场地点、监考教师、封装日期,封装好的试卷由教务处妥善保管,不得泄密和丢失。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评定学生成绩和检验教学质量的主要手段。
抓好考核工作,对于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课程的考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应进行考核。
毕业论文(设计、创作)考核按照《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管理规定》执行,其他课程考核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学校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检查课程考核的组织安排,巡查监考及考风考纪,及时应对和处理考核期间的突发事件,并进行通报。
第四条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筹部署,学院(教学部)具体实施。
学院(教学部)应成立以院长(主任)为组长的学院级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教学部)开设课程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五条课程考核由学习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一般分为考查和考试两种方式。
课程的考核方式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课程考核的具体形式和要求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并在第一节课向学生公布。
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以下简称考查课)一般由授课教师随堂安排期末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以下简称考试课)的原则上通过教务系统安排期末考试。
第四章命题与制卷第六条命题是课程考核工作的核心环节。
命题内容和范围应当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包括能力和知识考核两部分内容。
试卷原则上应以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和解决问题能力为主,不得命制概念性或记忆性题目。
第七条试题题意应清晰明确,文字应准确简练,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应准确;试题题型、题量和难易程度适当,能区分不同学生的水平,有相应的参***或评分要求。
第八条加强考试课试题库建设,推广教考分离。
试题库建设是考试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基本要求,是推行教考分离,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手段。
第九条考试课原则上应通过试题库按A、B两套试卷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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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
第二条凡本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条课程考核应侧重检验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综合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第二章考核类型与形式第四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
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加口试等形式;考查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口试、论文、创作、设计等形式。
课程考核类型必须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
第五条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对课程考核进行改革。
课程考核改革方案须经系和二级学院研究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试卷(题)库建设与管理第六条各专业系应依据教学大纲制订考核命题计划和评分标准。
命题围和考核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
试题量、难易度和覆盖面应适当,具有区分度和一定的难度。
试题题意应清晰明确,数据和资料应准确,文字应简练。
第七条考试课程应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
通识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原则上应建立试题库。
第八条试卷(题)库由课程归口的二级学院负责管理。
试卷(题)库管理人员由二级学院指定。
第九条存放课程试卷(题)库的计算机要设定安全密码,试卷(题)库管理人员须对试卷(题)库工作负责。
第十条期末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原则上应从试卷(题)库抽卷或组卷。
抽卷时应采取随机抽卷,不得指定抽取试卷。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送印、取回和密封。
试卷必须在校文印中心印刷。
文印中心必须严格执行试卷收发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试卷属学校材料,二级学院和文印中心必须对试卷送印、印刷、运输、封存等各环节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教师和员工的教育,防患于未然。
试卷(库)或试卷失密,必须及时报告二级学院和教务处。
对于失密责任人,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考试组织第十四条教务处负责统筹学校各类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必须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做好考试安排,并将考试安排汇总报教务处。
第十六条各二级学院负责将考试安排及时通知到相关学生和监考教师。
各门课程的考试必须在预先安排好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变动。
第十七条统考课程按照下述方式安排监考教师:各考场由课程所属二级学院指定一名专业教师担任主监考,由班级所在二级学院指定一名教师担任辅助监考。
第十八条考试期间,学校和二级学院应分别成立巡视组,对考试组织和考风考纪进行督察,当天上报或处理发现的违纪行为,并做好巡考记录。
第五章监考教师职责第十九条监考是教师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
监考教师必须服从二级学院或教务处的安排,按时参加监考,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监考教师因故不能参加监考,应至少提前一天向二级学院请假,由二级学院另行安排监考人员。
第二十一条监考教师考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考前30分钟到规定地点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
(二)对考场进行整理,清除课桌及周围的书籍、讲义、笔记本、纸等物品。
(三)按考试要求排好座位,安排学生在指定座位就座,将考生携带的书包、通讯器材(手机、智能终端)、电子词典等集中存放。
(四)检查考生件,核对考生身份,清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五)宣布考场纪律。
(六)考试前5分钟将密封的试卷拆封,并进行清点。
发现遗漏应立即报告,正式开考时发卷。
第二十二条在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对试题容不作任何解释,不允许向学生示意答案。
学生对试题字迹不清的地方提出询问时,可给予说明。
(二)维护考场纪律,预防作弊。
如考生有违反考场纪律的倾向,监考教师应立即向学生提出警告;如考生有作弊行为,监考教师应立即停止其考试,保存作弊证据,并在考试后及时上报。
(三)严格掌握时间,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提醒和督促学生按时交卷。
(四)做好考场的监督、巡查工作。
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无故离开考场。
不允许干扰学生考试,禁止在考场吸烟。
不得在监考时读书、看报、接打、发信息等。
第二十三条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收齐、整理好试卷,确保收回的试卷与发出的试卷相符。
如发现缺少试卷,务必立即追回。
监考教师要填写《考场记录表》,一份交二级学院备查,一份随试卷存档。
第六章考试纪律与考场规则第二十四条学生应遵循以下考试纪律与考场规则:(一)学生必须听从监考教师的安排。
凡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者不得参加考试,该课程以零分记。
(二)学生必须携带在有效期的(临时、派出所出具的明同样有效)于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有关证件应放在桌面以备核查,证件不齐者不允许参加考试。
(三)学生进入考场后,未经许可携带的课本、参考资料、练习本、纸、书包、手机及电子设备等,一律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课桌上只放置必要的文具用品。
考试时不允许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掌上电脑、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以及通讯工具等。
(四)学生应按指定位置入座,考试中不得擅自移动座位。
(五)迟到15分钟及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六)考试过程中,学生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
如因特殊原因必须离开的,需经监考教师批准。
同一时间只允许一位学生离开考场。
(七)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应保持安静,不得互相交谈、左顾右盼。
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不得互相借用任何物品。
(八)如有试卷分发差错、试题字迹模糊不清等问题,学生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
涉及试题答案的容不得询问。
(九)答题时一般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圆珠笔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楚。
不允许用铅笔答卷(辅助作图、填涂答题卡除外)。
除在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学号外,在试卷上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记。
答题在草稿纸上无效。
(十)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逗留,不得在考场附近谈话、说笑。
考试结束铃响,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
第二十五条学生如违反考场纪律、作弊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按《潍坊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七章成绩评定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成绩记载与评定(一)考试课程成绩总评采用百分制记载,满60分者为及格,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二)实践类课程总评成绩采用五级制记载,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分别对应百分制成绩90-100、80-89、70-79、60-69、0-59,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三)为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采用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考核的综合评价指标。
1. 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百分制记载办法计算公式为:成绩<60,绩点=0;成绩≥60,绩点=(成绩-50)/10。
五级制记载办法对应关系为:2. 课程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对应绩点。
Σ(课程学分数×课程绩点)平均学分绩点= ——————————————Σ课程学分数(四)各类课程总评成绩由期末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实验成绩(或课实践成绩)等分项成绩构成,各分项成绩所占比例由专业系或二级学院确定。
1. 课程的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的出勤、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情况做出的综合评定。
2.实验成绩依据实验的预习、操作、报告、期末考核成绩评定。
考核课程中如包含实验环节,实验部分考核及格后方可参加理论考核。
3. 凡有作业、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完成实验或实践报告,方可参加考核,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缺交量达全学期总量的三分之一者,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必须重修。
4.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必须重修。
(五)学生未参加考试且未办理任何手续的课程成绩标记为“缺考”,总评成绩以零分计。
(六)学生作弊或违纪的课程期考成绩标记为“作弊”或“违纪”,总评成绩以零分计。
(七)课程的补考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但按60分计算绩点。
(八)对于不及格课程,经重修考核成绩合格的,按实际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档案;考试及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按规定申请重修,重修成绩及绩点以最高一次记载。
重修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并以此计算学分绩点。
第二十七条成绩录入与存档(一)任课教师一般应在课程考核后三个工作日,完成成绩评定和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工作。
(二)任课教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进行成绩评定及录入工作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任课教师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安排其他合适教师按时进行成绩评定和成绩录入。
(三)成绩录入后,任课教师须从教务管理系统中直接打印成绩表,签名后提交学生班级所在的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存档。
成绩表不得涂改。
(四)各二级学院按有关规定对成绩表分类存档。
第二十八条成绩复查与更正(一)学生如对课程成绩有疑问,可在该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后至下一学期开学二周向本人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查申请。
经批准后,由承担课程的二级学院负责复查,并及时告知学生核查结果。
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复查申请。
(二)由于试卷批改或录入导致的成绩错误,一经核实,必须予以更正。
成绩更改须填写《成绩更正审批单》,说明更正原因,经任课教师、开课系(部)主任、开课二级学院教学院长(主任)确认签名,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成绩公布、查询与成绩证明的出具(一)学校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供学生课程成绩查询,不再另行公布。
学生凭本人账号和密码登录查询。
(二)各二级学院应及时查询本学院班级成绩,并负责通知相关学生做好课程补考或重修准备。
(三)在校学生因出国、就业等原因,需要学校出具成绩证明的,可在所属二级学院打印成绩单并加盖二级学院印章后,提交教务处加盖教务处印章。
毕业生的成绩到学校综合档案室查询。
第三十条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成绩录入等全过程负责,二级学院对本学院所有任课教师的成绩评定、录入、归档等工作的规性负责。
第八章缓考、补考与重修考试第三十一条缓考(一)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应提交相关证明和“缓考申请表”,经批准后可缓考。
(二)因事缓考一般不予批准。
因急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临时不能参加考核,原则上应在考核后三天补办缓考手续,否则视为缺考。
(三)缓考与下学期开学后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对待,但应注明“缓考”。
缓考不及格者不再补考,必须重修。
未按时参加缓考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二条补考(一)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如在该课程考核中无缺考、作弊等行为,可以参加补考。
(二)课程设计、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三)课程的补考一般在下一学期第二周前完成。
通识必修课程的补考由通识学院统一安排,学科及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的补考由二级学院自行安排。
(四)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参加重修考试。
第三十三条重修及重修考试学生所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必须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