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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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为了完善大学课程的考核管理工作,提升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学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与形式1.课程考核内容应当符合课程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其中,必须包括理论知识、应用技能、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考核形式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践操作、报告、项目等多种形式。

2.考核方式为百分制。

每个课程的考核方式,考试时间、地点、试卷卷面成绩等细节应制作公告,明确告知学生。

考试结束后,应及时公布成绩。

3.大学应该鼓励多元化的开放式考试,如自由发挥,表演,实操等方式,这样更利于学生的创造性和实践性。

二、考核程序1. 教师应当在课程开课前确定课程的考核分值分配方式,编制考核试卷和评分标准,并且及时公示。

2. 课程考核时间应在教学进度安排中明确,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

3. 考试成绩应及时录入,汇总排名。

考核成绩要及时公示,提供复查机制。

4. 有关考核成绩的异议处理,应当认真听取相关证据,及时公正处理。

学生提出异议时,可申请复查。

三、作弊处理1.任何参加考试的学生都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在考试中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

禁止学生携带任何与考试有关的材料和物品进入考场。

2.如学生被发现作弊,教师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罚款或者零分处理。

3.学生如对零分或罚款处罚有异议,可以对她们提起申诉。

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有事实的证明材料,以及根据证据的证明材料。

4.学生提出申诉的班级管理层可以报教务处进行申诉处理,由教务处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调查并处理。

四、达成绩优秀学生的表彰与奖励1. 学生应当按照课程考核的成绩进行评定,并一定要严格按照标准予以评定。

2. 为了鼓励学生学习刻苦、勤奋学习、成功实践以及表扬先进和模范,学校可以制订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荣誉称号等激励机制,并予以宣传。

3.别的,若课程涉及专业实践环节,学校应该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园活动、实践项目等,强化学生学习动机,贯彻落实以学生为中心教学理念,全面推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总则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凡属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为了坚持课程考核的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考核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规范我校课程考核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工作的领导第一条教务处是学校全日制本、专科课程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

原则上全校通识课、跨学院开设的学科基础课的考核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专业课程和不跨学院的学科基础课,在考试周之前安排考核的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在考试周安排的考核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各单位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并对本单位教师确定的课程考核内容、方式、方法等进行审核。

第三条各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有关考核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学生明确考试目的、要求和纪律,引导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第二章考核的类型与方式第四条根据人才培养实施方案的安排,课程考核的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五条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结束性考核,平时考核可采用课堂考勤、作业完成情况、实验操作情况、平时测验、参与课堂互动及演讲情况等多种形式来评定平时成绩。

结束性考核(以下统称为考试)的方式一般为笔试,根据课程性质也可采用笔试、口试、大型作业、撰写论文(报告)、实践操作、设计等几种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

笔试可采用闭卷或开卷的形式进行,采用开卷考试的课程应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同意,院(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考试命题与印制第六条课程考试的目的是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与创新能力。

各课程考试命题时要充分体现考试目的,试题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考察“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有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的思维能力。

XX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XX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XX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成院教(20XX ) 144号为规范学生课程考核的全过程,有利于课程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监控工作,严肃考风考纪,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的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目的(一)课程考核是指对学生修读的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所进行的考核,其目的是为了评定学生通过课程(含实习、实验、毕业设计等)学习,对所学知识掌握程度和综合运用能力; 反馈教学信息、,核实教学效果,评估教学质量。

(二)学生通过课程考核并取得相应学分,是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二、考核的内容和形式(一)考核的内容课程考核的内容,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来确定。

(二)考核的形式课程考核的形式除笔试外,可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教学特点,采用其它形式,如计算机无纸化考试、口试、作品、实际操作等。

以笔试进行的课程考核,可分为开卷和闭卷两种形式,以开卷形式进行的笔试,应在试卷的醒目位置标明“开卷”二字,并准确说明可使用资料的范围。

三、命题和审题(一)课程考核试题由课程所属系(教研室)主任指定教师命A、B两套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30%),并确定一套作为当前学期的课程考核试题,另一套备用。

每套试题应包括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二)命题要求1.试题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中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能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体现课程的重点、难点,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来确定考核的知识点、分数分布及其权重。

2.试题编制应难易适度、题量适当,既有较全面的知识点覆盖,乂兼顾对学生能力的考核, 试题中应具有提高性、灵活性、前沿性的内容。

基础知识题、综合运用题、提高题的比例应合理搭配。

3.以笔试进行的课程考核,同一专业相同课程,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试题三年内重复率不得超过10%;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试题要与知识的更新和专业的发展相结合进行相应更新。

4.以笔试进行的课程考核,试卷应采用统一规格的试卷纸(附件一)格式。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课程考核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

为落实学校“一二三”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发挥课程考核的评价、激励与导向作用,建立以能力为导向,评价形式多样化、评价内容多元化的评价机制,加强课程考核管理,推进教学改,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水平和质量,根据《XX 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XX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学改和工作实际,制定《XX 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及其它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应进行考核。

第二条考核应贯穿于课程教学全过程。

鼓励根据课程特征创新评价方式,采取知识和能力相结合、定量和定性相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标准化和个性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考核形式,科学评价学生课程学习。

第三条严格考核过程管理,明确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维护评价结果公平、公正。

二、考核方式与考核环节第四条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是指课程考核的实现手段和方法。

课程考核一般通过考勤(点名、签到)、作业(课内、课外)、提问、随堂测试、实际操作、专题(项目)、汇报展演、成果设计(制作)、课程设计、小论文、调查报告、口试(答辩)、笔试(开卷、半开卷、闭卷)等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条考核环节。

考核环节是指课程考核藉以落实观测、评价的角度和形式。

课程考核环节一般有:(一)学习态度。

通过学生出勤及预习准备及学习关注程度等,了解学生课程学习态度。

(二)课堂参与。

通过口头提问、适当启发或追问以及学生质疑、案例讨论、分组交流等了解学生的反应和学习质量。

(三)平时作业。

包括书面作业和实践性作业(含实验、实习、实训报告)。

通过作业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确切了解每个学生掌握知识、技能的质量。

(四)单元检测。

在若干单元结束后,选取典型题目,由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独立解答,从而掌握学生的学习状态。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工作,保证考试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内地高等教育本科层次的各类高校。

本办法所称本科课程考核,是指开设在本科层次的课程中,要求学生通过考试来评估学生学习情况的一种制度安排。

考核应体现课程的全面性、科学性、公正性、实用性,既要考验学生基础知识,又要考虑综合素质和动态性,以回应课程目标、核心素养和知识技能要求。

二、考试内容1. 考试内容应当围绕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中指定的主题、目标和核心素养进行设计。

不同教学环节(如理论和实践、课堂教学和实习)应根据不同要求推进考试并综合评价。

2. 考试形式可选测验、答辩、论文等,应根据学科特点、教学目标、教学环节合理选择。

考试时间、题目质量、评卷方法、测试方式等应公正公正公开。

不允许不合理的考试形式、考试难度、题目答案设计等影响统一公平的考试质量。

三、考试程序1. 考试安排应在公告上注明考试科目、时间、地点、考试教室、考试范围、注意事项、允许用辅助工具、整体标准、考试要求等。

2. 考生在考试前30分钟到达考场进行考试签到,迟到者不得入场。

考生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到,应向教务处申请。

3. 布置试题应严谨、科学,考虑到课程目标和学科特点。

注意试题质量和命题质量评估。

4. 批改试卷时,应按照学校统一要求严格评分,如发现评分不合理,实行统一公正、公平的审核批改。

教师应该完全根据试卷成绩,选修课程知识体系,评分标准,综合考虑得分情况,达到科学评分的目的。

5. 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应在1周内公布,由教师主持公布。

教师应根据学生试卷、考场纪律、抄袭等情况,公正地评价学生考试成绩。

四、违规行为处理1. 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相互交谈,使用通讯工具,抄袭、作弊、更换试卷,否则将取消考试成绩,记入档案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对于违反考试规定的考生,教务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格处理,并记录在学生违规记录中,对于多次违规的学生严格按照处分方案进行处理。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准确评价学生学习成效,促进优良考风和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内进行的考试按主管部门可分为校内组织考试和校外组织考试。

校内组织考试是指由教务处或教学单位组织的课程考核;校外组织考试是指考点设在我院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级和省级考试,例如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等。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校内组织的考试,校外组织考试依照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考试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考核组织与管理第三条学校的课程期末考核组织、管理、巡查工作,由教务处全面负责。

课程期中考核由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

通识教育平台中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期末考核一般由教务处组织实施;通识教育平台中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和其它平台的课程一般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考核并组织实施;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的课程如果涉及专业覆盖面较广、学生量较大,教务处应当给予协助。

第四条学院给予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采用教学过程化考核的课程和单独设置的实习、实训、设计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补考工作由所属教学单位组织。

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参加课程重修,按照《***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通识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组织补考。

第五条每个考场都必须安排足够数量的监考员。

40名考生以下的考场,原则上安排两名监考员监考;40名考生或以上的考场必须安排不少于三名的监考员监考。

第六条因缺课(或缺交作业)等原因取消考试资格、因无故缺考或考核违纪等原因致课程成绩0分,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七条获准缓考的课程,缓考时间与该课程正常补考时间同期进行。

缓考和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缓考不及格不再另安排补考。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八条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以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定为准。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的目的在于促进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所学知识,检验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凡属专业教学计划内规定学生应当修读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条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实施绩点制评价,必修课程和限制性选修课程的单课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状况是允许学生按学期多修学分和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课程考核按学期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负责安排。

第六条理论修读课程的考核按本办法进行。

实践修读课程的考核按《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社会实践课程管理办法》和《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科研实践课程管理办法》进行,体育课程考核成绩的构成及合格要求按《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体育课考核办法》进行,上述办法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与时间安排第七条理论修读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其中必修课程实行考试,选修课程实行考查。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

第八条理论课程考核方式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操作等。

一门课程考核可采用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

第九条必修课程考核分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两次进行。

期中考试一般在第7~8周进行,以随堂或课外作业方式进行。

随堂进行的时间不得超过2节课。

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学期结束前2周内进行,并编排考试日程表告知各二级学院(系)及相关处室。

选修课考核在必修课程考试前一周进行。

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

第十条期末考试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的考试时间经申请批准也可定为90分钟或180分钟。

第十一条学生办理选课手续,参加正常听课,完成规定作业,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

第二条凡本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条课程考核应侧重检验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综合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第二章考核类型与形式第四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

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加口试等形式;考查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口试、论文、创作、设计等形式。

课程考核类型必须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

第五条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对课程考核进行改革。

课程考核改革方案须经系和二级学院研究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试卷(题)库建设与管理第六条各专业系应依据教学大纲制订考核命题计划和评分标准。

命题范围和考核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试题量、难易度和覆盖面应适当,具有区分度和一定的难度。

试题题意应清晰明确,数据和资料应准确,文字应简练。

第七条考试课程应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

通识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原则上应建立试题库。

第八条试卷(题)库由课程归口的二级学院负责管理。

试卷(题)库管理人员由二级学院指定。

第九条存放课程试卷(题)库的计算机要设定安全密码,试卷(题)库管理人员须对试卷(题)库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条期末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原则上应从试卷(题)库抽卷或组卷。

抽卷时应采取随机抽卷,不得指定抽取试卷.第十一条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送印、取回和密封。

试卷必须在校内文印中心印刷。

文印中心必须严格执行试卷收发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试卷属学校机密材料,二级学院和文印中心必须对试卷送印、印刷、运输、封存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教师和员工的保密教育,防患于未然。

试卷(库)或试卷失密,必须及时报告二级学院和教务处。

对于失密责任人,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考试组织第十四条教务处负责统筹学校各类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必须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考试安排,并将考试安排汇总报教务处。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XXXX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教学秩序稳定,规范本科课程考核管理,营造良好的学风考风,实现以考辅教、以考促学,全面提升我校课程考核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试的平稳实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XXXX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XXXX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和《XXXX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大学全日制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

第三条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检验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思维、创新能力。

第四条本校在籍全日制本科、预科学生及交流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考核成绩,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成绩、学分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五条考核一般包括考试、考查两种方式。

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考核内容由相应课程组或命题教师确定,考试一般包括笔试、口试、机考、实践操作、网络在线考试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结合。

第六条所有课程都应进行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课程考核方式在制定教学大纲时确定。

平时考核包括日常考查、期中考试等。

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

第七条要建立完善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相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综合应用笔试、口试、非标准答案考试等多种形式,科学确定课堂问答、学术论文、调研报告、作业测评、阶段性测试等过程考核比重。

第三章考试命题第八条命题要求(一)命题应该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符合教学大纲中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试题内容要能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并体现本课程的重点内容;重点考察学生对课程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

第二条凡本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条课程考核应侧重检验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综合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第二章考核类型与形式第四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

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加口试等形式;考查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口试、论文、创作、设计等形式。

课程考核类型必须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

第五条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对课程考核进行改革。

课程考核改革方案须经系和二级学院研究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试卷(题)库建设与管理第六条各专业系应依据教学大纲制订考核命题计划和评分标准。

命题范围和考核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

试题量、难易度和覆盖面应适当,具有区分度和一定的难度。

试题题意应清晰明确,数据和资料应准确,文字应简练。

第七条考试课程应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

通识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原则上应建立试题库。

第八条试卷(题)库由课程归口的二级学院负责管理。

试卷(题)库管理人员由二级学院指定。

第九条存放课程试卷(题)库的计算机要设定安全密码,试卷(题)库管理人员须对试卷(题)库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条期末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原则上应从试卷(题)库抽卷或组卷。

抽卷时应采取随机抽卷,不得指定抽取试卷。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送印、取回和密封。

试卷必须在校内文印中心印刷。

文印中心必须严格执行试卷收发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试卷属学校机密材料,二级学院和文印中心必须对试卷送印、印刷、运输、封存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教师和员工的保密教育,防患于未然。

试卷(库)或试卷失密,必须及时报告二级学院和教务处。

对于失密责任人,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考试组织第十四条教务处负责统筹学校各类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课程考核是检查教与学效果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是评价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环节。

课程考核的质量直接影响学校的教学质量,影响教风和学风。

为使课程考核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核方式每学期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均应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为平时测验、期末考试和综合考试,从课程的性质上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根据教学和考核要求,一般采用闭卷、开卷、大型作业、撰写论文(报告)、口试、实践操作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及早向学生公布。

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

二、命题与制卷1.命题原则上采用“教考分离”的方式,以增加学业检查与成绩评定的客观性。

要逐步完善试卷库和试题库。

2.命题内容要符合课程标准和教材的要求,与执业资格考试接轨,试卷的试题要求覆盖面广、题型优化、题量恰当、结构科学、难度适中,力求使试题具有较强信度和良好的区分度。

(要求掌握内容占80%)。

3.实行大题量命题原则。

考题量应使大多数学生只有不多于规定考试时间10%的“富余”时间用于核查试卷。

4.期末考试考题应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

其中客观题占40%左右,主观题占60%左右。

阶段性综合考试考题为100%客观题。

5.每次考核须准备难度相当的两套试卷,每套试卷均应进行试做,并提供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6.对原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如果与现有课程标准相符,可从试题库中抽取试卷或稍作修改进行命题,并做好试题库的维护与更新。

7.凡采用同一课程标准、教材和教学进度基本相同的课程应进行统一考试。

8.补考(学年制专业)课程的命题要求应与课程考试要求一致,既不准降低难度,也不得简化程序,不得使用原考题进行考试。

9.统考课程应提前2周由命题教师将试卷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制卷。

制成的试卷应按规定程序计数封装,在封口处盖章,注明考试的科目、班级、试卷份数、考场地点、监考教师、封装日期,封装好的试卷由教务处妥善保管,不得泄密和丢失。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评定学生成绩和检验教学质量的主要手段。

抓好考核工作,对于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课程的考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应进行考核。

毕业论文(设计、创作)考核按照《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管理规定》执行,其他课程考核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学校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检查课程考核的组织安排,巡查监考及考风考纪,及时应对和处理考核期间的突发事件,并进行通报。

第四条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筹部署,学院(教学部)具体实施。

学院(教学部)应成立以院长(主任)为组长的学院级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教学部)开设课程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五条课程考核由学习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一般分为考查和考试两种方式。

课程的考核方式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课程考核的具体形式和要求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并在第一节课向学生公布。

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以下简称考查课)一般由授课教师随堂安排期末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以下简称考试课)的原则上通过教务系统安排期末考试。

第四章命题与制卷第六条命题是课程考核工作的核心环节。

命题内容和范围应当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包括能力和知识考核两部分内容。

试卷原则上应以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和解决问题能力为主,不得命制概念性或记忆性题目。

第七条试题题意应清晰明确,文字应准确简练,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应准确;试题题型、题量和难易程度适当,能区分不同学生的水平,有相应的参***或评分要求。

第八条加强考试课试题库建设,推广教考分离。

试题库建设是考试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基本要求,是推行教考分离,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手段。

第九条考试课原则上应通过试题库按A、B两套试卷组卷。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评价学生掌握所学知识、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主要方法。

抓好课程考核工作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考核管理、健全考试制度,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和要求,特制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课程包括全日制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有计算学分的课程及教学环节,其中专业见习、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育类课程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还应执行该教学环节所对应的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由校级考试、院级考试、校级考查和院级考查四类构成。

第三条学生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学生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期末考核:(一)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期计划学时数的1/6。

(二)学生无故未按任课教师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课程作业。

(三)考试违反考试纪律,被取消考试资格。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或办理补修重修选课手续。

第四条任课教师必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学生修读的课程进行考核评价。

教务处和开课学院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的监督检查,将学生修读课程的考核结果如实载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切实维护学生和教师的权利。

第五条任课教师应树立“以生为本、突出应用、方法多样、注重过程、能力导向、鼓励创新”的课程考核理念,积极开展课程考核改革,在“产出导向、学生中心、持续改进”的“OBE”教育理念指导下,通过课程考核改革,进一步实现“三个转变”,即从以考查知识为主向学生应用能力提升的转变、从注重结果向引导学生重视过程学习的转变、从考核精细化知识点向考查综合素质发展的转变。

第二章课程考核组织管理第六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课程考核成绩完整记入学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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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考核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严肃考风考纪,促进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校的考核工作在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制订有关规定,对考核的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各系部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考核形式第三条 各专业凡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教学任务完成时,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考核,原则上考试的科目不少于三分之二,考查的科目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四条 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调查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案例分析、实验操作、技能演示、艺术创作、表演等形式。

第五条 考核形式应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全面考核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来确定。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保证真实地检测学生的学习状况和教师的教学质量。

第三章 考核资格的审查第六条 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在籍学生(或经学校办理进修、旁听手续的人员),均可参加课程考核。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一)未选课者;(二)未完成规定的作业、实践环节或教师布置的其他学习任务者;(三)旷课时数超过该课程总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四)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者;对第(二)、(三)款的情形,教师应于考核周前两周将不具备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各系教学秘书。

对第(四)款情形,由各系部负责人考核前两周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

第八条 对不具备考核资格的学生,各系部要于上报前告知学生本人,确认无误后,再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如对取消考核资格存在异议,应于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反映到相关系部。

相关单位2天内认真核实后作出明确答复。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需由本人在考核前提出缓考申请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经所在系部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重考一般不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学生名单由相关系部于考前通知课程主讲教师。

主讲教师在登录该生成绩时注明“缓考”字样。

第四章 笔试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一条 试题由课程所在教研室组织命制。

第十二条 命题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既要考虑全面系统地考核学生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与应用能力,又要注意体现课程内容考核重点。

第十三条 期末考试平均分(即平均难度)可控制在70-80分之间,标准差控制在10分左右,各课程命题时基本题目约占60%,中等难度题目约占20%,综合题目约占20%,使考试结果呈正态分布。

第十四条 命题应规范简洁、科学,试题的含义要准确,并相对独立。

题型的构成应是全方位、多层次的,覆盖面要广,采分点要合理。

第十五条 命题的题型要多样化,同一知识点可以从不同角度选用不同的题型出题,试题类型一般可用:单选题、判断改错题或判断说明题、简答题、名词解释题、应用题、论述题、计算题、作文题、证明题、案例分析题等。

第十六条 以试卷形式进行考核的,每套试题满分为100分,考核时长一般为120分钟,每套试卷的题型一般不能少于4种,主客观题各占50%左右,考试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考生在规定考试时间的三分之一内做完试题提前交卷,或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考生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不能答题完毕的,均视为试卷命题不合格,命题人和审核人承担命题失误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由多位教师讲授的公共课程或有多个班级的专业课程,由开课单位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考核、统一评卷。

由数门科目构成的课程按学时比例合卷考核。

第十八条 命题的同时需拟定相应的评分细则。

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等客观题的答案,应当做到答题标准“唯一”;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等主观类题目的评分细则,应当写明关键步骤或知识点的赋分值。

第十九条 每门课程结业考试至少必须拟制等质等量等效的两套试卷,并注明A卷或B卷,A、B试卷的重复率不得超过20%。

命题教师在提交试卷时,须同时交每套试卷的标准答卷和评分标准。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试卷的制作质量,加强试卷的规范化建设,所有试卷及评分细则、命题计划和考核审核表等都应当使用学校统一的模版,使用8开或16开复印纸单面打印。

无法打印的试卷,应当使用学校的空白试卷模版誊写,做到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整齐美观。

第二十一条 命制好的试卷、评分细则、命题计划表、考核审核表等,须交教研室主任及分管教学工作的系,部副主任审核。

审核合格后,交给教学秘书,以备印制。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必须于考核前10天将经过审核的试题、评分细则、命题计划和考核审核表由教学秘书或指定的人员统一送教务与科研管理处,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从中任意抽取其中一套作为期末考核用卷,填写《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文件、试卷请印单》统一送学校文印室制卷。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期末考核试卷。

第二十三条 未使用的其他试卷,由各系部按规定自行妥善保存备用。

第二十四条 凡不符合要求的试卷,一律不予印制。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部门要高度重视试卷的保管和保密工作,教师在命题时要做好保密工作,在计算机上命题的教师,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黑客侵入计算机窃取试题或其他途径的泄密;存放有试题的计算机或磁盘,应杜绝除试卷保密员外任何人的接触;期末辅导时,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把考核内容泄露给学生。

第二十六条 试题的送审、送印、领卷、分发、保管等环节,教学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不得由学生或其他人员代办。

第二十七条 印制好的试卷取回后,应及时装订,并仔细检查是否漏印或短缺,以免影响考核。

分发试卷结束要进行清场,严禁把试卷遗漏在分发场地。

第二十八条 要切实做好保管工作,严防泄密、窃密行为。

所有试卷(包括重考试卷)都应由各系部安排专门地点,集中存放,存放地点要有防盗设施。

试卷领回至考核前1小时一律存放在试卷保管室,由教学秘书负责保管,考核前1小时主(监)考教师向教学秘书领取试卷。

不得把试卷放在多人可出入的地方。

第二十九条 采取非笔试形式的考核方案,也要做好保密工作,以保证考核的公平与公正。

第三十条 凡因管理不善造成考核内容泄密或故意泄露考核内容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负责全校考核安排的组织协调、各系部考试用教室的分配和公共必修课考试时间安排;各系部负责本系部开设课程考核的组织和安排。

第三十二条 依照校历安排,每学期的最后两周为全校期末停课复习和考核周。

考试课程一般在期末考核周内集中统一安排。

公共选修课由任课教师按教学计划自行安排随堂考核;考查课程由各系部自行组织和安排,如需统一协调教室,应至少提前一周向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各教学秘书应当于考核周前一个月将本单位本学期所有课程考核目录打印一份,经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送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考查课程需在备注栏填写具体的考核时间及地点。

第三十四条 各系部应于考核前3天将考核时间和地点通知本单位相关教师和学生,落实监考任务,明确试卷领取和送交的时间和地点。

公共必修课开设单位,应于考核前一周将试卷领取时间和地点通知相关系部,相关系部应及时通知有关监考人员与学生。

第三十五条 考核安排表一经确定,未经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六条 教务人员要合理安排好课程考试考场,坚持实行一人一桌或间隔一人以上的考试座位安排办法。

第三十七条 学生须按指定座位入座考试,并不得随意挪动座位。

第三十八条 所有在职教职工都有监考的义务。

监考员原则上由在职教职工担任,如确需安排其他人员监考,必须报单位领导批准。

第三十九条 各考场监考员的安排由开课单位教学秘书负责。

第四十条 主考一般由任课教师担任。

第四十一条 45人以下(含45人)的考场,每考场至少安排2名监考员。

超过45人的,每增加30人,增加1名监考员。

每考场至少要有1名在岗教师担任监考员。

不能安排学生监考。

第四十二条 在期末复习考核前,各系部要做好期末考核动员、考风及诚信教育工作,组织教师和学生学习有关考核的管理文件,提高广大师生对考核工作的认识;要切实做好考核违纪作弊的警示教育、诚信教育;利用黑板报、悬挂横额等宣传形式做好考核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杜绝作弊现象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 期末考核期间,学校组织考核巡视小组检查考核情况;各系部也要成立相应的考核检查小组,对本单位监考人员按时到岗、履行监考职责及考风考纪等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处理考核中的突发问题。

第四十四条 考核结束后各系部要组织对考核命题、制卷、评阅、质量分析等主要环节进行质量检查。

对高质量完成考核工作的教师给予表扬,对因工作敷衍塞责造成考核工作质量低下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门课程的试卷评阅一般由课程所属教研室组织进行。

由多位教师讲授的同一门课程,须采用统一阅卷时间、统一评分标准、流水作业的方式进行集中阅卷。

由一位教师单独开设的课程,教研室要安排其他教师参与阅卷,教研室主任负责审核。

第四十六条 评卷要严格按评分细则评分。

阅卷时,标准化题型对的打“√”,错的打“×”,并在每题型题头处注明该题型的得分;名词解释、简答题应每小题打分,然后将本题型各小题得分汇总到题型题头处;分析题、论述题、演算题等,要在评分细则的每个赋分点处打分,然后汇总本题得分,写在本题题号前。

其他采取非笔试形式考核的课程,评分时也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不得随意打分。

第四十七条 阅卷完毕,要进行认真的复查。

发现分数错误需更正的,应使用红笔在错误处打一斜线,然后在旁边写上正确的得分并签上更正者全名。

总分更改时,要有2名教师签全名。

第四十八条 评卷人、统分人、核分人应在试卷相应位置签署姓名。

统分人和核分人不能为同一人。

第四十九条 课程期评成绩按《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成绩管理办法》执行若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成绩计算比例的,需经系部领导批准,到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执行。

第五十条 任课教师应于考核结束后七天内将评改好的试卷送本单位分管教学领导审核。

考核结束两周内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完成学生成绩的网上提交,并打印出成绩单一式三份随试卷及试卷质量分析交开课单位。

当学期考核周结束两周内,教学秘书将教师提交的成绩单加盖公章后交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进行成绩确认。

第五十一条 教师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试卷评阅和成绩提交工作的,应写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学籍科备案后可适当延期,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缺考、缓考、重考或作弊考生,登录成绩时,应在“备注”栏相应选择“缺考”、“缓考”、“重考”或“作弊”选项。

第五十三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教研室要组织教师做好课程考核质量分析。

考核质量分析应就命题质量(知识点覆盖率、难易度、区分度)、学生做题情况等进行分析,从中考察教师教学及学生学习的情况,对考核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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