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价(2009)10号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宁价费发〔2010〕87号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你协会《关于审批宁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宁建价协[2010]第8号)收悉。
为了规范全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编制项目投资估算、编制设计概算、工程造价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审核、审核竣工决算、工程造价争议鉴定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表,具体标准由双方在规定的±20%幅度内协商确定。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人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开展业务,并对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分解收费。
在收费处明显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予以公示。
收费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宁夏地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则通知
宁夏地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则通知各市、县(区)建设局,水利、电力、交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中介机构:为进一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现在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建立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调整与明确第四章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约定与履行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在自治区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合我区工程造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三条自治区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传、培训、推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电力、交通等执行国务院行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自治区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行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变动及时调整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和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第五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实行招标发包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承发包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专门性规定外,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其他条文仍应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宁价费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宁价费发〔2010〕87号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你协会《关于审批宁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宁建价协[2010]第8号)收悉。
为了规范全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编制项目投资估算、编制设计概算、工程造价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审核、审核竣工决算、工程造价争议鉴定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表,具体标准由双方在规定的±20%幅度内协商确定。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人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开展业务,并对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分解收费。
在收费处明显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予以公示。
收费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11•【字号】宁建发[2009]27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09〕273号)各市县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各房产、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物业服务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若干意见》(宁政发[2009]75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文件精神,推动我区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联系。
联系人:刘军电话:0951-5041177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区建筑领域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规模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用以加热水并进行利用的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器、贮热水箱、循系统、支架、控制系统和配套辅助能源应用系统。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管理。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宁价费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宁价费发〔2010〕87号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你协会《关于审批宁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宁建价协[2010]第8号)收悉。
为了规范全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编制项目投资估算、编制设计概算、工程造价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审核、审核竣工决算、工程造价争议鉴定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表,具体标准由双方在规定的±2 0%幅度内协商确定。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人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开展业务,并对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分解收费。
在收费处明显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予以公示。
收费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12-08 09:57 来源:点击数:[ 135] 【字体:小大】宁建发〔2011〕142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管(安监)站,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宁建(建)字[2007]109号)同时废止。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的时间内运送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建工字[2009]66号
[发布日期:2009-06-05][字号:大、中、小][关闭窗口]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7〕132号)和《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09]107号),现就我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征缴及使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本意见所称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是指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是施工企业为其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费用。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二、市建筑工程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统一管理,具体日常工作由市建筑工程局所属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征管机构)。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纳入专户统一储存,按规定使用。
三、征管机构在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和江宁、浦口、六合区设立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点。
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项目造价中规定的费率一次性缴清,不得减免,计取标准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执行。
建设单位在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中扣回上述所缴费用。
五、征管机构在收取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一式三联的征收凭证,建设单位将其中一联作为记账凭证、将另两联及时移交给施工总承包企业,作为与施工企业工程结算的凭证以及施工企业申请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的依据;征管机构应同时向建设单位开具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纳证明,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凭证。
六、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下述用途在各工程项目社会保障费的征收额度内结算:(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各类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在我市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由征管机构依据当月的结算额,于每月20日前直接划缴到市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建建发〔2009〕91.92.93号文件
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发布部门:浙江省建设厅信息来源:建建发〔2009〕93号发布时间:2009-4-7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清单计价规范》),我厅组织编制了《08清单计价规范》浙江省补充条款和计价表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08清单计价规范》浙江省补充条款及计价表式是根据国家标准《08清单计价规范》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与《08清单计价规范》配套使用,适用于本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二、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08清单计价规范》和浙江省补充条款及计价表式的要求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在国家对《08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修改出台前,为使我省现行计价依据与《08清单计价规范》更好地相衔接,我们将对《08清单计价规范》附录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适当补充和完善,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四、为控制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防止工程拖欠款,监督招标控制价和工程结算价的计价行为,根据《08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实行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价备案制度。
具体备查和备案工作程序及要求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五、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费,应按规定计价,不得低于规定费率计取。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六、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08清单计价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要积极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建设各方主体学习。
建设工程招投标、造价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切实负责实施《08清单计价规范》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08清单计价规范》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各地在贯彻实施《08清单计价规范》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宁夏地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则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则的通知(宁建办发〔2009〕16号)各市、县(区)建设局,水利、电力、交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中介机构:为进一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现在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建立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 08),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调整与明确第四章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的约定与履行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在自治区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合我区工程造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三条自治区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宣传、培训、推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电力、交通等执行国务院行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自治区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行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和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第五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实行招标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承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其他条文仍应执行。
宁夏房地产开发行政收费一览表(1)
气象局
消防支队
区设计院 图纸审查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自来水公 司 降水井 深中燃气 天燃气入网费 房地产交易所房屋初始登记费 地震局 地震安全评价 环评 环保局 室内环境检测 监理费 造价咨询费 招标代理费 勘查费
1.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降水井每口2000元 2400元/每户 210元/每户 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10000元(按项目收费) 1500元/每户,抽检数量是0.5% 8.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工程总造价的1.2‰ 工程总造价的0.6‰ 1元/平方米(占地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交费最新目录
收费单位 收 费 项 目 建筑工程放线费 规划局 地形测量费 建筑工程验收测量费 劳保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招标交易费 建设局 房屋测量费 房屋预测费 过户交易费 城市道路开挖(占用)费 应理集团 人防办 供热增容费 人防易地建设费 气象防雷图纸设计评审费 雷击风险报告 卫价发【2006】6号 宁价费【2008】139号 宁价费【2009】11号 价经发【1999】199号 价经发【1999】199号 收 费 依 据 财建发【2009】17号 财建发【2009】17号 财建发【2009】17号 宁建办发【2002】18号 宁财综字【2008】489号 宁劳社发【2004】57号 宁价费【2003】162号 2594.32元/栋 0.2元/平方米 0.2元/平方米 总造价的1% 5元/平方米 建安费用的2% 1000万元以内2000元;1001-5000万4000元;5000万以上1万元 1.5元/平方米 0.5元/平方米 住宅2元/㎡,商业3元/㎡ 100元/米,可以商量 40元/平方米 10层以上高层住宅35元/平方米;商业30元/平方米;住宅10元/ 平方米 0.5元/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的1-3‰ 1、11层以上民用建筑及其地下工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 取6元; 2、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 的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5元; 3、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按总体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收取3元;高层住宅按照总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 4元; 收 费 标 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宁建(科)发〔2014〕26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规划局、园林局、城管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号部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我厅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暂行管理办法》(宁建办发[2009]28号)。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办法》(宁建办发[2009]28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6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号部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建设工程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备查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含仿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灯、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第五条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分工负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宁建发[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建发[2009]51号)各市、县建设局,建管(安监)站,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27号精神,严厉打击建筑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经营行为,规范建筑安全生产秩序,现将《2009年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2009年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严厉打击建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造成的恶性事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27号精神。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为依据,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为主要内容,以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尊严为目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着力解决建筑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问题,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严厉打击建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新增防雷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新增防雷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宁价费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新增防雷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9]11号)自治区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批准新增防雷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宁气函[2008]101号)收悉。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防雷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自治区气象局新增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立项的复函》(宁财(综)发[2008]1004号)同意设立新增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
经过核定,现就新增的防雷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复函如下:一、核定的我区新增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为新(改、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隐蔽工程跟踪检测、新(改、扩)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危化场所防雷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评价、浪涌保护器(SPD)测试、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人员技术资格考试四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已取得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三、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单位应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收费标准予以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此标准自二00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试行期为两年,期满前两个月报自治区物价局核定正式标准。
附件: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增防雷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二、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装置隐蔽工程跟踪检测及过电压保护器(SPD)试验测试内容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附件一:附件二: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装置隐蔽工程跟踪检测内容表(八)电磁屏蔽部分附件2过电压保护器(SPD)试验测试。
银川市固定资产投资缴纳费用依据及标准
(四)要加强对住房建设中供水、供电、供气等附属设施建设费用和垄断行业承包工程的管理,各项费用要公开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预算定额。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进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继续推进租金改革。对家庭收入低于当地生活费标准及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家庭,政府要利用现有公房为其提供廉租住房,并实行政府定价。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与最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对于其他公有住房,要逐步提高租金水平,以促进居民购房。各地调整或提高租金标准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三、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范其价格行为
(一)要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确保行政划拨土地政策的落实。要切实降低征地费用,新征建设用地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按规定支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后,由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不得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加大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力度,全区每年至少安排150万平方米左右。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的意见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1999〕12号文件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国发〔1998〕34号)精神,加强我区房地产价格调控,降低住房建设成本,规范住房价格和物业管理收费行为,建立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扩大居民住房消费,启动我区房地产市场,特提出以下意见:
(三)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接受商品住宅代理销售业务之前,委托方须向中介机构提供有关物价部门批准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批文,否则,不得代理销售;中介机构在代理销售时,不得在成交价格外加收代理费等费用。
苏建价〔2009〕10号
苏建价〔2009〕10号第一篇:苏建价〔2009〕10号苏州市建设局文件苏建价〔2009〕10号关于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的精神,结合市场价格变动和本市具体情况,现对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差价的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按如下意见在合同中约定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办法。
1.钢筋、商品混凝土差价按主体施工期间的平均指导价(由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下同)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
2.沥青差价按摊铺施工期间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
3.除钢筋、商品混凝土及沥青以外的材料差价按合同开竣工期间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
4.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指导价的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
二、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按如下意见在合同中约定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办法。
1.未计取风险费用的,当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差价计算办法同本文第一条。
2.计取风险费用的,不宜调整合同价格。
但在施工期间,遇材料价格波动较大,而导致整个工程的差价超出包干风险费用的50%时,则在扣除风险费用后,按本文第二条第1项办法处理。
三、政府公共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执行《政府公共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统一范本》(苏建价〔2008〕18号)。
四、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价格下跌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
1.不能及时签定合同的;2.没有按时开工的;3.没有按时竣工的;4.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
关于最高限价的规定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
理处
宁建价字(2009)10号
关于发布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价
调整系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建基字(2009)240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的通知》的精神和我市市场价格的变化,现将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公布如下,招标人可在该调整系数幅度范围内,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原办法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造价处反映。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ОО九年五月十八日抄报:省造价管理总站
附件:
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幅度
(2009年第一期)。
银川市建设工程收费标准及依据
银川市建设工程收费标准及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文件宁价费发[2003]162号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请求重新核定我区有形建筑市场收费项目的函》(宁建办字[2003]44号)收悉。
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精神,参照外省区收费标准,现就我区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包括场地使用费和服务费。
场地使用费是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中务方开展招标投标的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而收取的费用或其他单位使用交易中心场地而缴纳的费:用服务费是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服务,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包括报名、开标、评标、报建、咨询等全过程服务。
二、收费标准1.场地使用费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向使用单位收取;2.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向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收取,各承担50%,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场地使用费.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采购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专业)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一,勘察设计、易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三、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执收单位是按规定成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没有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县(市)不得收费。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隶属关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监理交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二OO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二OO三年六月十三日--------------------------------------------------------------------------------附表一: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附表二:勘察、设计、监理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文件财政厅宁价费发[2002]134号关于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精神,自治区物价局与财政厅组织力量,在全面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我区住房建设收费的调查及整顿规范意见》的专题报告,并以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宁计价[2002]2号文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2002年6月24日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2009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管理办法
宁建办发[2009]36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建设局、招标办(管理中心):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主题词:招标评标定标管理办法通知抄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刘厅长、各副厅长、总工、纪检组长、有关处(室)、站办、存档(2)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评标定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等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是指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定标机构,经过开标、评标、定标等阶段,择优选定中标单位的过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招标人在评标定标时应提供下列定标依据:(一)招标文件;(二)设标底的,应提供标底;(三)投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自治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工作的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评标、定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审核评标定标机构,评标定标办法;(二)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三)裁决评标、定标分歧;(四)中标通知书备案;(五)处理违反评标定标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评标定标工作应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在政府批准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评标定标机构第七条评标定标机构的职责:(一)依照评标定标办法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定性、定量的综合评价;(二)确定中标单位,写出评标报告。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省《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省《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10.15•【字号】宁价房[2009]286号、宁财综[2009]829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省《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房〔2009〕286号、宁财综〔2009〕829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市建委、市建工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园林局: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9]91号、苏财综[2009]10号)(下称通知)、《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补充说明的函》(苏价服函[2009]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收费主体1、根据《通知》精神并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市本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由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征收管理;市建委、市园林局、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配合征收单位做好征收工作。
2、实行县级财政体制的区、县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各设立一个收费主体负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工作。
3、各收费主体主管部门需填写《收费主体申报表》(见《通知》中的附件一)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并经省有关部门审核后,到同级价格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收费范围1、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征收范围:市建工局建筑安装管理处管理的建筑业企业;雨花、栖霞、沿江工业开发区建管站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市建委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市建委装饰管理办公室管理的装饰装修、幕墙、门窗、劳务企业;市园林局管理的园林绿化、古建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施工安全资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工本费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施工安全资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工本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字号】宁财[综]发[2002]7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施工安全资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工本费的批复(宁财(综)发[2002]78号)自治区建筑厅:你厅《关于申请核批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评估、房屋拆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工本费,资料费收费立项的函》(宁建房函[2001]48号)和《关于申请收取施工安全资质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本费的函》(宁建(建字)字[2001]第1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第248号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的有关规章、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厅在办理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管理有关业务时,向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收取施工安全资质工本费、物业管理资质证工本费,房地产评估资质证工本费,房地产拆迁企业资质证工本费;同意银川市房管局在办理商品房预售业务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本费。
二、不同意收取各类资料费。
购买、印制各类表格资料,应计人相关证书工本费中,不得另行收费。
三、上述收费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上述各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资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证书及相关资料的购买制作,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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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宁建价字(2009)10号
关于发布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价
调整系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建基字(2009)240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的通知》的精神和我市市场价格的变化,现将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公布如下,招标人可在该调整系数幅度范围内,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原办法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造价处反映。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ОО九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幅度
(2009年第一期)。